苏州市房地产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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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规字〔2010〕14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房地产项目

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房地产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27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

资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降低房地产开发项目运作风险,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保障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比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以下简称货币资本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货币资本金的统一监督管理,并承担市区货币资本金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内货币资本金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货币资本金的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局协调各金融机构做好货币资本金存储和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货币资本金占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具体执行标准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造价予以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六条 开发项目实施分期开发的,货币资本金可以分期到

位。

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货币资本金要求。

第七条 货币资本金实行专户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选定货币资本金专户开户银行,并与其签订货币资本金托管协议。

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商业银行苏州分行签订委托监管协议,并定期公布银行名单。受委托的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做好货币资本金的监管工作。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凭监管银行出具的资金存入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已缴存货币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可以不再提供工程支付担保凭证。

第九条 资金存入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实际开工面积(幢号);

(三)实际存入货币资本金数额;

(四)存入时间。

第十条 货币资本金应当根据建设进度分阶段使用,按项目工程建设进度解款,标准为:

(一)工程基础完成后,方可使用实际存入货币资本金数额的40%;开发企业在本地从事房地产开发5年以上且具有正式资质的,可以使用实际存入货币资本金数额的60%;

(二)工程主体结构完成后,方可使用实际存入货币资本金数额的80%;开发企业在本地从事房地产开发5年以上且具有正式资质的,可以使用实际存入货币资本金数额的90%;

(三)项目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届满一个月后,方可使用实际存入货币资本金的余额(含利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解款通知到监管银行办理解款手续。

第十一条 解款通知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实际存入货币资本金数额;

(三)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四)本期可以解款资金数额。

第十二条 货币资本金的缴存、使用情况应当记入该项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项目分期开发的应当分期记录。

第十三条 监管银行违反货币资本金委托监管协议,擅自支付货币资本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房地产 资本金△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市各人民团体,市工

商联。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25日印发

共印: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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