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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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通知!5月1日后建筑业11﹪税率取消,4月起将多交一个税,增值税发票认证取消!

紧急通知!5月1日后建筑业11﹪税率取消,4月起将多交一个税,增值税发票认证取消!

紧急通知!5月1日后建筑业11﹪税率取消,4月起将多交一个税,增值税发票认证取消!5月1日增值税17%和11%税率取消最近大事不少,我们一起关注。

4月1日开始新增环境保护税,今后部分企业的增值税发票认证取消了,5月1日后17%税率取消……可以想象到,财务人员很可能会因为税率变更而忙疯。

自从3月28号晚上公布了减税的消息后,很多人一直没有搞懂是否取消17%和11%税率,现在有了明确的答复:5月1日17%税率取消,增值税三档税率为16%、10%、6%。

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以下深化增值税改革征收标准:税改主要目的一是适当降低税率水平。

二是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三是退还部分企业的留抵税额。

这一次的增值税税改,是在营改增后重大的完善,这为未来的税收打下了基础,彻底颠覆了税收。

tips:文章最后附有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下调,合同、发票的28个问题。

4月1日环保税开征4月1日迎来环境保护税首个申报日。

当天上午,巴斯夫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从上海市浦东新区地税局工作人员手中接过该市开出的首张环境保护税税票,这也是我国环境保护税开征后开出的首张税票。

各税务机关统计,初步即将有24万户纳入环境保护税系统。

环境保护税是一种特定行为税,通过征税遏制超标排污的蔓延,让企业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体现外部成本的内生化。

征收环保税是我国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一步。

4月1日起新增信用级别并取消扫描认证纳税信用等级一直是大家关注的事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8号公告《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从4月1日起,纳税信用级别将由原来的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两项激励措施:一是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二是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对A、B、M、C级纳税人的举措1、对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1)向社会公告A级纳税人名单;(2)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可通过网上勾选平台,勾选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3) 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普通发票按需领用;(4)可评定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享受出口退(免)税便利措施;(5) 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6)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及以上的,主管国税机关无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税法(第四版)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法(第四版)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 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 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 还
出口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
不退还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 税和教育费附加
出口企业经国税局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 应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
值税
育费附加
( 6)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实际缴纳的消 费税额)×适用税率
(7)征收管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等事项,比照 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税法规定的原则, 针对一些比较复杂并有特殊性的纳税地点,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做了如下规定: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征收的 ,因此一般情况下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单独加收滞纳金或罚 款。但是,如果纳税人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之后,却不 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则可以对其单独加收滞纳金 ,也可以单独罚款。
【特别提示】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 税依据一致。
三、教育费附加的计征比率和计算
现行教育费附加比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 率为2%。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 消费税额)×征收比率
教育费附加知识点归纳如表18-5所示。
要素 征收比率 开征范围 计算依据 缴纳期限
(3)纳税人出口货物经批准免抵的增值 金和罚款等)
税税额(出口不退,免抵要交)
(3)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 5)减税、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并与“ 两税”同时征收。这样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减免“两税”时, 相应也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 上不单独规定减免税。
此外,对 “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 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对随“两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财税〔2005〕72号)。

凡人说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之惑

凡人说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之惑

凡人说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之惑2021年9月1日起,《城建维护建设税法》正式施行,财政部、税务总局也相继就城市维护建税计税依据、税收优惠以及管理服务事项予以进一步明确,同时,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也相继明确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确定规则。

似乎一切都顺理成章地有序推进着。

然而前几天有位网友问到一个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着实让凡人犯了愁。

问题是这样的:A公司是某地级市的郊区甲镇的企业,10月初就公司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率的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

公司认为,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进一步规定,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

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本省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施行的同时发文规定“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增值税、消费税的缴纳地点或预缴地点”,A公司的机构所地政区划是“镇”,那么A公司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率应当为5%,而不是现在执行的7%。

A公司就上述异议,要求税务机关予以明确。

案例中的企业的城建税率究竟应是7%还是5%,这个问题还真不好回答。

我们先看看税法的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四条规定: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

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法规类别】增值税【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6.03.31【实施日期】2016.05.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31日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5.12.22
•【字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2012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省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2日
附件。

县级市城市建设维护税税率如何适用

县级市城市建设维护税税率如何适用

县级市城市建设维护税税率如何适用李超【摘要】答: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我国于1985年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6(000)004【总页数】2页(P58-59)【关键词】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税率;县级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纳税人;计税依据;消费税【作者】李超【作者单位】华贸实业有限公司财务部【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问:我公司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某县级市,就地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税务机关对我公司按照7%的税率征收城市建设维护税,但是我们认为县级市不同于地级市,其行政级别等同于县,所以应当按照县城5%的税率缴纳城建税,请问我们的观点是否正确?答: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我国于1985年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针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公布后贯彻执行中的问题,财政部于1985年3月发布了《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85〕69号),该文件第六条规定,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

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2023年-2024年税务师之税法一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3年-2024年税务师之税法一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3年-2024年税务师之税法一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40题)1、甲企业在 6 年前以接受作价投资入股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取得省级政府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 500 万元。

2016 年 12 月,甲企业改制重组为 A 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定未缴纳土地增值税。

2020 年 8 月,A 有限责任公司将该宗土地转让,与此同时同类地块的评估价格为 800 万元,则 A 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是()。

A.0B.500万元C.700万元D.800万元【答案】 B2、按照现行规定,下列必须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是( )。

A.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的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B.年应税销售额90万元以上的其他个人C.非企业性单位D.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答案】 B3、(2019年)甲市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旅居业务。

2020年3月主要经营业务如下:A.477.94B.595.56C.641.80D.0【答案】 C4、某工业企业2020年2月昼夜施工,昼间施工噪声超标8分贝、夜间施工噪声超标5分贝。

已知超标4~6分贝,税额每月700元;超标7~9分贝,税额每月1400元。

该企业当月应纳环境保护税()元。

A.700B.1050C.1400D.2100【答案】 D5、(2017年)关于车辆购置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电动摩托车应当计征车辆购置税B.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不属于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车辆C.购买自用应税小汽车的计税价格包括增值税D.进口自用应税小汽车的计税价格不包括消费税【答案】 B6、法定解释应严格接照法定解释权限进行,任何部门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因此法定解释具有( )。

A.全面性B.专属性C.判例性D.目的性【答案】 B7、应税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是()。

A.固体废物的产生量B.固体废物的贮存量C.固体废物的排放量D.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答案】 C8、 2021年4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在建项目,取得转让收入20 000万元。

城建税的适用税率是怎样的

城建税的适用税率是怎样的

城建税的适⽤税率是怎样的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纳税⼈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不同的⾏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例税率。

具体规定为:1、纳税⼈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

⼀、城建税的适⽤税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城建税是根据城市维护建设资⾦的不同层次的需要⽽设计的,实⾏分区域的差别⽐例税率,即按纳税⼈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不同的⾏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例税率。

具体规定为:(1)纳税⼈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这⾥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2)纳税⼈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这⾥所称的“县城、镇”是指省⼈民政府批准的县城、县属镇(区级镇),县城、县属镇的范围按县⼈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

(3)纳税⼈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

纳税⼈在外地发⽣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按纳税发⽣地的适⽤税率计征城建税。

穗地税函[2005]216号⽂明确:随着城市化⼯作进程的不断深⼊,市属各县有的已撤县建市,有的撤市设区。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纳税⼈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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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4.03.12
•【文号】国税发[1994]051号
•【施行日期】1994.03.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市维护建设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051号1994年3月12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今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财政部于去年12月29日以财法字42号发了内部传真电报,为便于执行,现将电报内容正式通知如下: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2023年税务师之税法一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3年税务师之税法一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3年税务师之税法一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税款征收是税收征管的目的。

下列不属于税款征收内容的是()。

A.征收方式的确定B.核定应纳税额C.欠税的追缴D.税务稽查的实施【答案】 D2、公司职员张某因2019年底获得大额年终奖,同妻子商量后,于2020年2月进口一辆宝马轿车自用,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70万元,已知关税税率为30%,消费税税率为12%,张某当月应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为()万元。

A.100B.103.41C.114.4D.88【答案】 B3、用非水滴定法测定生物碱的含量A.鉴别反应B.t检验C.含量测定D.杂质检查E.效价测定【答案】 C4、下列业务中,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消费税的是()。

A.烟厂将自产烟丝移送用于生产卷烟B.化妆品生产企业将自产的成套高档化妆品移送用于生产低档护肤品C.某汽车制造厂将一辆自制小汽车赠送给客户D.卷烟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卷烟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销售【答案】 C5、金碧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8月出售自行开发房产一批,该房产为营改增后项目。

取得含税价款为11300万元,对应的土地价款为4000万元,该公司在确认土地增值税时应确认收入()万元。

A.11300B.10366.97C.10697.25D.6636.36【答案】 C6、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月发生如下业务:A.7.68B.11.52C.15.36D.19.20【答案】 A7、某首饰商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金银首饰零售环节消费税税率5%,金银首饰的成本利润率6%。

2020年8月发生以下业务:A.11.59B.12.00C.14.97D.15.35【答案】 A8、2021年3月,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白酒和啤酒给副食品公司,其中白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价款8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2320元;啤酒开具普通发票,收取的价税合计款348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1500元。

2018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计税依据

2018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计税依据

2018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计税依据【知识点】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与其他税种相比较,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以下特点:(一)税款专款专用——保证用于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

(二)属于一种附加税——其本身没有特定的课税对象,其征管方法也完全比照“两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根据城镇规模设计不同的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城市维护建设税分设7%,5%,1%三档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城建税的纳税人是指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消费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建税的扣缴义务人。

【提示】城建税没有覆盖到的特殊环节——各类纳税人的进口环节不缴纳城建税。

负有缴纳“两税”义务,并不是说同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两种税才涉及缴纳城建税,而是指除特殊环节(进口)外,只要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中任何一种税,都会涉及城建税。

二、税率(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基本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1%的税率。

【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511号)规定,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特殊规定代征代扣城建税——缴纳“两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代征代扣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流动经营无固定纳税地点——缴纳“两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知识点】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包含因素和不包含因素:。

2022-2023年税务师之税法一试卷附答案

2022-2023年税务师之税法一试卷附答案

2022-2023年税务师之税法一试卷附答案单选题(共20题)1. (2011年)下列关于高尔夫球及球具的消费税处理,正确的是()。

A.外购已税杆头的消费税可以按购进入库数量在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扣除B.外购已税杆头的消费税可以按生产领用数量在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扣除C.外购已税杆头的消费税可以按出厂销售数量在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扣除D.外购已税杆身的消费税不可以在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扣除【答案】 B2. 某高尔夫球具制造企业,位于县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1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A.9.34B.3.26C.3.23D.4.13【答案】 A3. 下列销售行为中,免征增值税的是()。

A.纳税人销售林木并提供林木管护服务B.电信单位销售移动电话并提供电信服务C.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D.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同时收取软件安装费【答案】 C4.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动产,以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B.转让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计算缴纳增值税C.出租不动产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含个人出租住房)D.销售边角料收入应按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答案】 C5.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3月发生如下业务:A.2563.11B.4190.48C.4834.95D.7904.76【答案】 D6.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下列销售行为,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

A.销售旧货B.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C.销售边角余料D.销售免税货物【答案】 C7. 2020年3月,某县税务机关拟对辖区内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如下:A.31685B.32225C.32285D.35335【答案】 B8. 某天然气开采企业2020年2月在境内开采天然气200万立方米,当月销售给甲企业100万立方米,不含税销售单价为3元/立方米。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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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 乐税网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标 签】城市维护建设税批复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函﹝2002﹞346号
【发文日期】2002-10-25
【实施时间】2002-10-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自贡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自地税发[2002]125号文)收悉。

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对纳税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缓解手续而欠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地税部门可以追缴入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85]财税字第14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85]财税字第14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85]财税字第143号1985年6月4日)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公布后,对贯彻执行中的问题,我部已在(85)财税字第69号文中作了规定.现根据一些地区反映,再对几个具体业务问题,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三、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的,故不应予以减免税.但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酌情予以减免税照顾。

——结束——。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2007年以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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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皖地税[2007]66号 2007-5-31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制发机关1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税政三字[1989]第19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2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税政三字[1989]第25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3 关于工商营业执照贴花位置等问题的通知税政三字[1989]第46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4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税政三字[1990]第18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5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税政三字[1990]19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6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税政三字[1991]第44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7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发放贷款所签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税地字[1993]第30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8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税地字[1993]第3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9 关于明确营业税、资源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一字[1994]08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 关于对乡、镇是否同时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批复皖地税三字[1994]11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 关于检发《营业税政策问题解答(一)》的通知皖地税政一字[1995]17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 关于完善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一字[1995]23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 关于对修建公路及桥梁、涵洞等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政一字[1995]26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 关于饮食业、娱乐业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皖地税政一字[1995]27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 关于省农业发展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一字[1995]39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16 关于明确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 1996]字05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7 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土地增值税几个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6] 18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8 关于对企业重新评估后的房产如何确定房产税计税依据的批复皖地税政三字[1996]12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9 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26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 关于对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皖地税政三字[1997]26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1 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 27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2 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 28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3 关于确定方解石资源税税额的批复皖地税政一字[1997]字48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4 关于对水电局所属水管单位的营业收入征免营业税的批复皖地税政一字[1997] 49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5 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5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6 关于铁砂资源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11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7 关于煤矸石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11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13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9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地税[1998]14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0 关于涉税雇员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14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1 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8] 2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2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9]4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3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暂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9] 12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4 关于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中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9]16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5 关于省供销社等单位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1999]17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6 关于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1999]20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7 关于明确建筑业中设备与材料范围划分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9]26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8 关于股份制企业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1999] 30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9 关于明确房产税等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9]34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0 关于营业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4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1 关于明确中国联能公司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5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2 关于农话建设资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2000]11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3 关于明确房产税等税种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11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4 关于建筑勘探收入能否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13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5 关于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0]16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建设厅46 关于铁路用地服务管理费营业税征免问题的函皖地税函[2000]19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7 关于邮电通信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 20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23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9 关于对邮政系统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 28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0 关于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1]13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1 关于企业代办进出口业务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皖地税[ 2001]13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2 关于租赁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皖地税[ 2001]13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3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2001]21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4 关于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是否构成营业税纳税主体的批复皖地税函[2001]26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5 关于要求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地方税收纳税地点的批复皖地税函[2001]35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6 关于电信部门代收的频占费恢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皖地税函[2001]39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7 关于印发《安徽省电信业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2]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8 关于对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有关地方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皖地税[2002]4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9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 6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0 关于农民建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2]6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1 关于对铁路用地服务管理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2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规章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2] 7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3 关于对部分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2002]14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4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18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22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6 关于应纳而未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是否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批复皖地税函[2002] 29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7 关于我省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有关税费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地税函[2002]46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8 关于工程监理和设计业务营业税能否代扣代缴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2]48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9 关于安装无烟灶台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2]49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0 关于租赁业营业税和城市房地产税计税依据的批复皖地税函[2003]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1 关于租赁业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3]27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2 关于电信系统维护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3]28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3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安置工作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6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 10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4]14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6 关于支持驻皖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14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7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4] 15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36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9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解释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 39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0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皖地税函[2004]39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 44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2 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51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3 关于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51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4 关于煤炭资源勘探权有偿转让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皖地税函[2004]52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5 关于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4]53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6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皖地税函[2004]56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7 关于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费和道路营运证牌工本费征税问题的复函皖地税函[2004]57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 60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9 关于民营医疗机构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5]1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0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5]3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91 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省内跨地区生产经营煤矿纳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5]6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2 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地产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5]7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3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皖地税[2005]10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9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5]14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5 关于电信单位征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27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6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23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7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 31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8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40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9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5] 40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0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40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 41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2 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2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3 关于行蓄洪区移民建房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6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4 关于房产税减免审批权限的批复皖地税函[2006]14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5 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6]14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6 关于输电线工程计税营业额中允许扣除的设备的批复皖地税函[2006]15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7 关于部队出售住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6]20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8 关于学校举办复读班及补习班取得的收入征免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22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9 关于水泥企业圆筒库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25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0 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皖地税函[2006]28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1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48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2 关于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55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四字[1994]15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渔民捕捞费及从事蟹苗养殖户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皖地税政四字[1997] 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5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的安全奖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1998]8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雇用司机从事个体运输经营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31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信用社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有关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46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1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皖地税函[2006]5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函皖地税政二字[1995]28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2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5]37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6]26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6]]46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5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7]18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7]41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7]52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7]54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皖地税函[1998]1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的国有重点煤矿及企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9]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13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0]14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2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政通信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20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31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1]11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5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及有线电视收费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的通知》皖地税函[2001]18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未按期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等纳税资料如何处理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1]19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查增的应纳所得税能否享受技改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1]21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2]7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3]9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3]32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皖地税[2004]1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2 安徽省发改委、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全省内资企业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确认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04]437号安徽省发改委、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及进一步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皖地税函[2005]10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邮政局14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应出具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通知皖国税发[2005]166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5 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税法字[1997]635号安徽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46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明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皖地税一字[1997]49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7 安徽省地税局、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工作交接方案的通知皖地税[1998]19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动厅、财政厅148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代征暂行办法皖地税[1998]19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9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1998]28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0 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人行省分行、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缴款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社字[1998]669号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人行省分行、省地方税务局151 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人事厅、统计局、地税局关于统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通知皖劳字[1999]85号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人事厅、统计局、省地方税务局152 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字[2000]56号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53 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字[2000]57号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54 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印发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字[2000]70号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55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0]9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6 安徽省地税局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0]12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7 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对职工个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125号安徽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58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收文书式样的通知皖地税[2000]29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9 安徽省地税局、劳动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认真做好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0]29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动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160 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社字[2000]492号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省地方税务局161 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字[2000]553号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税务局162 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的通知财社字[2000]554号省财政厅、劳动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税务局163 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经费安排的通知财社字[2000]621号安徽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64 安徽省地税局、劳动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失业保险费征收交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1]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动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165 安徽省地税局、财政厅、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使用安徽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票据的通知皖地税[2001]14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劳动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166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税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67 安徽省地税局、劳动厅、财政厅关于抓紧完成失业保险费征收交接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1]1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动厅、财政厅168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开征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批复皖地税函[2002]39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69 关于免征省直外贸企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44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23年税务师之税法一提升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税务师之税法一提升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税务师之税法一提升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2020年真题)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 年 5 月销售建材,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物销售金额 100 万元、运费金额 3 万元。

当月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6.5万元。

该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万元。

A.2.77B.6.89C.6.77D.13.39【答案】 C2、位于市区的某中学2019年1月利用学校空地建造写字楼,发生的相关业务如下:A.51B.78C.63D.72【答案】 D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是()。

A.即征即退B.先征后退C.减半征收D.先征后返【答案】 A4、不同性质的税种以及不同情况的纳税人,其纳税期限不同。

下列不属于纳税期限决定因素的是()。

A.税种的性质B.应纳税额C.交通条件D.企业会计制度【答案】 D5、生产酒类产品的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份发生下列业务:A.6.01B.6.61C.7.01D.7.27【答案】 C6、某石化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原油生产成本为1 400元/吨,最近时期同类原油的A.2742.69B.2531.71C.1687.81D.210.98【答案】 D7、某市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9 年发生相关业务如下:A.3150.00B.3250.00C.3000.00D.4200.00【答案】 A8、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环境保护税的计税单位的是()。

A.每污染当量B.每吨C.超标分贝D.每立方米【答案】 D9、2011年10月,某盐场以自产液体盐60万吨和外购已税液体盐80万吨加工固体盐20万吨,生产的固体盐本月全部销售。

该盐场当月应纳资源税()万元。

(液体盐资源税税额为3元/吨;固体盐资源税税额为25元/吨)A.80B.260C.500D.920【答案】 B10、(2018年)2020年3月,某公司销售自用办公楼,不能取得评估价格,该公司提供的购房发票所载购房款为1200万元,购买日期为2010年1月1日。

财政部关于委托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提支手续费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委托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提支手续费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委托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提支手续费
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85.04.29
•【文号】[1985]财税字第91号
•【施行日期】1985.04.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维护建设税
正文
财政部关于委托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提支手续费问题的
批复
([1985]财税字第91号1985年4月29日)河北省税务局:
你局[1985]冀税计字第15号报告收悉。

关于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中比照“其他工商税”提取代征手续费问题。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新开征的一个独立税种,不属于原来的“其他工商税”范围。

但对零散税源,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可比照我部[79]财税字第153号通知精神,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在实际代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的百分之五范围内提取代征手续费。

不得连同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部收入总额提取。

代征手续费的提取和支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任意扩大提取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5〕19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缴纳的税款,应当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和建设。

第八条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

遇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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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

【标 签】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税总函〔2015〕511号
【发文日期】2015-09-23
【实施时间】2015-09-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市维护建设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5〕511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5〕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对市区、县城、镇分别规定了7%、5%、1%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应为7%。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3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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