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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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备案新规

2023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备案新规

2023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备案新规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备案新规于2023年开始实施。

本文将探讨这一新规的内容和对互联网药品市场的影响。

一、新规的背景随着人们对互联网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中国消费者开始通过互联网购买药品。

然而,互联网药品销售的便利性和快捷性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如假冒伪劣药品、非法销售行为等。

为了确保互联网药品市场的安全可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推行了2023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备案新规。

二、新规的内容根据新规,所有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平台和企业都必须依法备案,并且要满足一系列要求:1. 平台资质要求: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平台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如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等。

2. 药品信息发布要求:平台必须确保发布的药品信息真实准确,包括药品的名称、规格、生产厂家、售价等信息。

3. 药品销售合规要求:平台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销售未经批准的药品,严禁销售处方药和麻醉药品。

4. 药品追溯和监管要求:平台必须建立健全的药品追溯制度,确保药品的来源可追溯,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

三、新规对互联网药品市场的影响新规的推行将对互联网药品市场产生积极影响:1. 促进市场健康发展:通过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备案,可以杜绝假冒伪劣药品的销售,提升市场整体的健康水平。

2. 保障消费者权益:新规要求互联网药品信息发布真实准确,消费者可以更加明确地了解购买的药品信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3. 增强药品安全监管能力:建立完善的药品追溯制度,有助于提升监管部门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能力,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4. 推动药品产业升级:新规的实施对于药品生产企业也是一次机遇,规范的互联网药品市场将推动药品产业的升级和发展。

四、应对新规的建议对于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平台和企业,应积极应对2023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备案新规:1. 完善内部管理:建立符合新规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药品信息发布准确、合规。

7《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

7《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

7《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局令第9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于2004年5月2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八日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第七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八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第九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相关制度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相关制度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相关制度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相关制度是指为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和管理办法。

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相关制度中,包括了对互联网药店、药品信息发布、医药广告、用户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其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相关制度对药品信息发布进行了明确
的规定。

药品信息发布应有真实准确的药品说明书、药品说明、用法用量
等信息,同时要求对处方药品的发布进行限制,必须要经过医师审核,确
保用药安全。

此外,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相关制度对医药广告行为进行了规范。

医药广告应符合真实准确、合法合规的原则,禁止以夸大疗效、虚假宣传
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同时,对医药广告的发布媒介和范围也有一定的限制,禁止在公共场所、互联网引擎等特定平台进行医药广告的发布。

最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相关制度对用户隐私保护提出了要求。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禁止未经用
户许可的情况下将个人信息提供给其他方。

同时,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
供者还需要制定用户数据的收集、存储、处理和使用规则,并明确告知用户。

综上所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相关制度通过对互联网药店、药
品信息发布、医药广告、用户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有效地规范
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行为,保障了公众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

我们应密
切关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发展,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促进互联网药
品信息服务的健康发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渗透到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互联网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人们的传统生活方式,也给医疗行业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

作为医疗行业的一部分,药品信息服务在互联网时代也得到了全新的发展机遇。

为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制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就成为了当务之急。

1.背景与意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作为新兴的医疗服务模式,为患者提供了方便快捷的药品信息查询和购买渠道。

然而,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一些不法分子也利用互联网来进行非法药品销售和欺诈活动,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了潜在威胁。

因此,制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主体《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主体的范围。

应当是具备相应资格的医疗机构、药店、电子商务平台等合法经营者,且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证书。

这些主体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和信誉背景,确保提供的服务合法合规,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他们应当对提供的药品信息进行审核和监管,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其次,他们应当正确引导患者正确使用药品,提醒患者谨慎使用处方药和限制销售的药品。

最后,他们应当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管,保障药品的安全和质量。

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经营要求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主体应当符合一系列的经营要求。

首先,他们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其次,他们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服务质量。

最后,他们应当确保药品交易的安全性,采取必要措施防控网络欺诈等问题。

5.监管与执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了监管和执法的责任。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和整治。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 年5 月28 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 年7 月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9 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第七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八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第九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

药品网络网店管理制度范本

药品网络网店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网络网店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网店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网店所有药品销售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药品的展示、销售、配送等环节。

第三条本网店应严格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确保药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实名制管理第四条网络购买处方药实行实名制,消费者在购买处方药时需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第五条本网店对消费者身份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六条本网店对购药人信息进行实名制管理,确保药品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三章药品信息展示与销售第七条本网店首页、医药健康行业板块首页和平台商家店铺主页不得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

第八条网络销售处方药需经过执业药师审核,处方药销售页面在处方通过审核前,不得展示或提供药品说明书及功能主治、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

第九条本网店应确保所售药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宣传、夸大疗效。

第十条本网店不得销售国家禁止销售或限制销售的药品。

第四章药品质量与配送第十一条本网店销售的药品必须经过药监部门上市许可,确保药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本网店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提升质量风险防控能力,确保网售药品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本网店应确保药品配送安全,与具备资质的物流企业合作,确保药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害。

第十四条本网店应提供24小时药学服务,解答消费者关于药品使用、储存等方面的问题。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五条本网店应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本网店对不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企业进行责令整改,确保药品质量。

第十七条本网店对违规售药的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暂停网络销售或暂停提供相关网络交易服务。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本网店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完整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制度

(完整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制度

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举措,包含网站安全保障举措、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成立信息审察员制度(一)一定仔细执行信息公布审察管理工作,根绝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的情况出现。

(二)对在本网站公布信息的信源单位供给的信息进行仔细检查,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奥密,入侵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出现。

信息收集、编写、审察、公布、复查制度为增强网站信息管理,充足利用网络资源宣传公司形象,保证网络运行通畅,特拟订本制度。

(一)信息收集1、信息审察员负责从各部门收集有关公布产品医疗器材信息。

2、收集信息的格式要规范,内容要完好、正确、靠谱并附电子文本。

4、收集的信息一定真切靠谱。

(二)信息的编写与审察信息收集者(即信息审察员)的信息需要登录网站,一定依照以下审批程序办理:1、收集的信息一定考证产品的证明文件,真切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提出增补给出收取文件的建议;2、核实产品信息内容的真切性、合法性;3、查问产品信息刑事能否切合有关规定;4、签订对该产品信息赞同、不一样意或许要求改正的书面建议;5、收集的信息一定经负责人审察,审察经过的信息,均视为可上传信息;6、依照“先审察,后上传”的原则,行业信息上传的内容,由审察责任人、负责人审察经过的信息,视为可上传网络内容,不再经过审察程序。

(三)公布时限收集的信息经审察通事后,在二个工作日内达成上传网络内容。

(四)信息更新1、信息收集应时辰注意本单位的信息动向,一旦发现有超时、过期、无效的网上信息,应实时向责任人申请调整、更新。

若有特别状况申请说明。

2、需要网上宣布的信息,一定是真切的信息;未经负责人赞同,或属于内部传看的信息,不得上传网络。

(五)责任追查上网信息一定严格按上述程序执行审批手续,缺乏任何一个环节都禁止上传。

对未经过负责人赞同而私自刊登信息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查当事人的责任。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制定依据: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目的为确保公司网站的安全、可靠,稳定运行,建立有效的数据备份及查阅机制,确保公司网站历史发布信息备份及查阅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正常完成,保障各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网站历史发布信息的数据备份及查阅管理。

3. 职责3.1 公司信息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及修订。

3.2 公司网站负责人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3.3公司信息管理员负责网站数据备份恢复及查阅工作。

内容4.1备份的基本要求4.1.1正式使用的应用系统、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网络系统等业务数据和系统数据必须进行有效备份且具备可复原性,备份数据因当至少保存(?年)备查。

4.1.2备份数据必须每日定时、完整、真实、准确地转储的到永久介质上,并明显标识。

4.1.3信息管理员应每日检查备份文件中是否存在备份失败的记录,如发现有备份任务失败的记录,需要检查故障原因,进行排除,并重新备份并确认签字。

4.1.4信息管理员必须认真、如实、详细填写《数据备份记录表》,每周经信息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并存档备查。

4.1.5每日数据备份因当至少备份2份,由数据管理员保存一份,另外一份交由信息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保存,保存地点应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设施,保证备份数据的安全。

4.2备份介质4.2.1备份介质由信息管理员及信息管理部门负责人分别负责保管工作,备份介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地方,妥善保存。

4.2.2备份介质应该存放于指定的数据保存柜或指定的其他安全场所保管,保存地点应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设施。

4.2.3备份介质要集中和异地保存,按照各系统规定的保存期限存放。

4.2.4备份介质要根据其存储数据的最高密级,确定介质的密级,涉密介质和普通介质应该分别管理,涉密介质按照密级纸质文件的管理要求,进行登记,审批,收发,传递,存放,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存储过涉密信息的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相关介质应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单位及时消磁,销毁,涉密介质遗失应立即向本单位及上级保密部门报告并组织查处。

互联网药品管理制度

互联网药品管理制度

互联网药品管理制度
互联网药品管理应遵循国家关于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所有在线销售的药品均符合国家标准。

这意味着,无论是传统的药店还是新兴的电商平台,都必须取得合法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并且只能销售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

互联网药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药品采购、储存、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

这包括但不限于: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建立适宜的药品储存条件,防止药品变质或损坏;对药品信息进行准确描述,不发布虚假或夸大的宣传内容;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帮助消费者正确选择和使用药品;建立健全的退换货机制,保障消费者权益。

再次,加强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的监管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互联网药品经营者进行检查,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鼓励公众参与监督,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

建立健全的网络药品交易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互联网药品市场的不断扩大,创新管理模式和技术手段也是必不可少的。

例如,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药品流通进行实时监控,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互联网药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引导和监管,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通过严格的管理和不断的创新,我们可以确保互联网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医药行业的长远发展。

结语:。

药品在线药学服务管理制度

药品在线药学服务管理制度

药品在线药学服务管理制度
一、资质审批要求
1.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需进行资质审批,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许可证;
2.药品在线药学服务需由合格的药师进行,药师需具备相应的执业证书和资质;
3.平台需定期对药师资质进行审核并进行备案。

二、信息安全保障
1.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需建立合理的信息管理制度,确保用户信息的安全性;
2.在药物购买环节,平台需采用匿名购买方式,保护用户个人隐私;
3.药品在线药学服务平台需加强数据安全保护,确保患者的药物使用信息不被泄露。

三、药师服务标准
1.药师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患者提供专业、诚信、负责任的服务;
四、药物管理
1.平台需与正规药店合作,保证药物的质量和真实性;
2.用户在购买药物时需要提供有效的处方,平台需核实和保存处方信息,并保证处方药的合理使用;
3.平台应建立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及时掌握药物的安全性和不良反应情况。

五、用户投诉与监督
1.平台需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反馈的问题;
2.线下活动购买药品的用户,可通过平台投诉渠道进行投诉,平台应协助解决问题;
3.监管部门可对平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和检查,加强对药品在线药学服务的监督。

以上是药品在线药学服务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以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并促进药物的合理使用。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制度,适应药品在线药学服务不断发展变化的需求,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专业药学服务。

互联网药品服务法规

互联网药品服务法规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互联网药品服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包括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加强法律意识培训
加强员工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培训,提高其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和理解能力。
06
互联网药品服务未来发展趋 势与展望
特点
互联网药品服务具有便捷性、实 时性、个性化等特点,能够满足 消费者对于快速、方便获取药品 的需求。
互联网药品服务的发展历程
起步阶段
互联网药品服务最初只是作为传 统药品销售渠道的补充,提供一 些基本的药品信息和咨询服务。
发展阶段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普 及,互联网药品服务逐渐发展成 为一种新型的药品销售模式,开 始提供在线购药、配送等服务。
网络安全
应采取有效的网络安全措施,防止数 据泄露、篡改或损坏,保障用户信息 安全。
制度要求
管理制度
应建立完善的互联网药品服务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发布制度、交易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
监督制度
应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互联网药品服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04
互联网药品服务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互联网药品服务法规
汇报人:
2023-12-13
目录
• 互联网药品服务概述 • 互联网药品服务法规体系 • 互联网药品服务监管要求 • 互联网药品服务法律责任 • 互联网药品服务风险防范与应对
措施 • 互联网药品服务未来发展趋势与
展望
01
互联网药品服务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互联网药品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 技术向公众提供药品信息、销售 和配送等服务的活动。

互联网医院药学服务管理制度

互联网医院药学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医院药学服务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互联网医院药学服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互联网医院药学服务的机构、人员及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医院药学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患者至上;(二)依法依规,规范服务;(三)科学合理,保障用药安全;(四)持续改进,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药学服务内容第四条互联网医院药学服务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咨询:为患者提供药品信息查询、用药指导、不良反应监测等服务;(二)处方审核: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用药安全、合理;(三)用药评估:对患者的用药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用药调整建议;(四)药品配送:负责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等工作;(五)用药教育:开展用药教育,提高患者用药依从性;(六)药学监护:对患者用药过程进行监护,确保用药安全。

第三章药学服务人员第五条从事互联网医院药学服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药学相关学历或职业资格证书;(二)熟悉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互联网医院相关规定;(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四)熟练掌握药学服务相关技能。

第六条互联网医院药学服务人员应接受以下培训:(一)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互联网医院相关规定;(二)药学服务技能;(三)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第四章药品管理第七条互联网医院应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

(一)药品采购:严格按照国家药品采购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药品质量;(二)药品储存:按照药品储存要求,确保药品质量;(三)药品配送:采用安全的配送方式,确保药品在配送过程中不受损害;(四)药品回收:对过期、失效、变质等不合格药品进行回收,确保药品安全。

第五章质量控制第八条互联网医院应建立健全药学服务质量控制体系,确保药学服务质量。

(一)制定药学服务质量标准;(二)定期对药学服务人员进行考核;(三)开展药学服务质量检查;(四)对药学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于2004年7月8日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该《规定》共29条,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1]中文名: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发布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类别:规章发布时间:2004年7月8日修正时间:2017年11月17日施行时间:2017年11月17日简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于2004年7月8日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1]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网售药品管理制度范文模板

网售药品管理制度范文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售药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网售药品的电子商务平台、药品经营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网售药品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2. 规范管理,提高药品经营质量;3. 依法行政,加强监管;4. 科技支撑,提升管理水平。

二、网售药品经营许可与管理第四条从事网售药品的电子商务平台和药品经营企业,应取得相应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网售药品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网售药品经营企业应依法对所售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包括:1. 药品采购: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货,并查验相关证明文件;2. 药品储存:按照药品储存要求,确保药品质量;3. 药品销售: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和用法用量销售药品,不得销售假药、劣药;4. 药品追溯:建立药品追溯体系,确保药品来源可追溯。

三、网售药品信息发布与宣传第七条网售药品信息发布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第八条网售药品宣传应符合以下要求:1. 不得利用网络平台发布未经批准的广告;2. 不得以虚假优惠、赠品等手段诱导消费者购买;3. 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药品的疗效,不得对药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等进行误导性宣传。

四、网售药品售后服务与投诉处理第九条网售药品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第十条消费者对网售药品质量、服务等方面有投诉的,可通过以下途径:1. 向网售药品经营企业提出;2. 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3. 通过互联网平台举报。

五、监管与处罚第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售药品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互联网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互联网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药品交易的合法、安全、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药品交易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药品交易的各类企业、机构和个人。

三、管理制度(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1. 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2.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不得发布虚假、误导性信息。

3.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内容应当包括药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批准文号、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等信息。

4.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不得发布未经批准的药品广告,不得发布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信息。

(二)互联网药品交易管理1. 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的机构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

2. 互联网药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便捷的原则,不得进行虚假交易、非法交易。

3. 互联网药品交易应当确保药品的真实性、安全性、有效性,不得销售假药、劣药。

4. 互联网药品交易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追溯体系,确保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三)药品信息审核与管理1. 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当对药品信息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2. 药品信息审核应当包括药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批准文号、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等内容。

3. 药品信息审核应当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更新、补充、删除药品信息。

四、法律责任违反本制度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药品在线药学服务管理制度

药品在线药学服务管理制度

药品在线药学服务管理制度1.制定目的:规范在线药学服务质量,确保依法经营,保证患者用药安全,促进合理用药,特制定本制度。

2.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

3.适用范围:药品在线药学服务活动。

4.相关术语与定义4.1 药品网络销售:药品经营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通过互联网销售药品,包括但不限于自建网站、入驻第三方平台、APP及小程序等形式。

4.2 在线药学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远程处方审核、远程问诊及电子处方流转、在线用药咨询和用药教育、电子药历及药物治疗管理信息化等。

5.文件内容5.1 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

5.2 从事在线药学服务工作的人员,由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开展处方审核调配、指导合理用药等工作。

5.3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数量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5.4 从事在线药学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通过电子实名认证的方式登录系统。

5.5 在线药学服务人员负责处方审核、处方调配、用药咨询等药学服务。

系统应当记录相关的服务信息。

5.5.1 处方审核:开展处方审核的在线药学服务人员,应当接受处方审核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负责抗菌药物或抗肿瘤药物处方审核的药师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并考核合格。

应当建立明确、详细的处方审核流程,对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审核,审核记录完备,过程可追溯。

审核完成后,审方药师在处方上进行电子签名或签章。

处方经审方药师签名或签章后进入收费和调配环节。

5.5.2 处方调配开展处方调配服务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相关法律法规及医疗服务政策培训,熟悉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服务流程规范和应急预案,明确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相应处理措施。

调配完成后,调配药师在处方上进行电子签名或签章。

电子处方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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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信息审查员制度
(一)必须认真执行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工作,杜绝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情形出现。

(二)对在本网站发布信息的信源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认真检查,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出现。

信息采集、编辑、审查、发布、复查制度
为加强网站信息管理,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宣传公司形象,确保网络运行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采集
1、信息审查员负责从各部门采集有关发布产品医疗器械信息。

2、采集信息的格式要规范,内容要完整、准确、可靠并附电子文本。

4、采集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

(二)信息的编辑与审查
信息采集者(即信息审查员)的信息需要登录网站,必须按照以下审批程序办理:
1、采集的信息必须验证产品的证明文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
证明文件不全的,提出补充给出收取文件的意见;
2、核实产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3、查询产品信息刑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签署对该产品信息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
5、采集的信息必须经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的信息,均视为可上传信息;
6、遵照“先审查,后上传”的原则,行业信息上传的内容,由审核责任
人、负责人审核通过的信息,视为可上传网络内容,不再经过审核程序。

(三)发布时限
采集的信息经审核通过后,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传网络内容。

(四)信息更新
1、信息采集应时刻注意本单位的信息动态,一旦发现有超时、过期、失效的网上信息,应及时向责任人申请调整、更新。

如有特殊情况申请说明。

2、需要网上公布的信息,必须是真实的信息;未经负责人同意,或属于内部传看的信息,不得上传网络。

(五)责任追究
上网信息必须严格按上述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准上传。

对未通过负责人同意而擅自登载信息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本制度由网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网站安全保障制度
为切实保障本网站数据安全,维护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转,制订以下制度:
1、贯彻落实国家在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业务数据的科学管理,采用安全技术,应用安全产品,建立完备的数据维护、管理等工作机制,定期做好数据备份工作,并做好异地备份,以全面、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信息系统及数据库的风险。

同时,明确信息审查员为数据维护的责任人。

2、公司为中国万网会员,网站服务器以及域名均由万网提供,万网保证服务器运行环境恒温、恒湿、防静电等系列硬件设施。

3、加强数据保护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避免数据通过网络等渠道扩散。

加强数据安全防护和网络安全管理,做好个人、企业数据的安全存储和传输工作。

专业人员及非专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对网站进行操作、修改,确因工作需要,修改网站信息,要具备完备的技术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必须在测试无问题后对网站进行操作,避免带来一系列问题。

4、计算机的使用部门要保持清洁、安全、良好的计算机设备工作环境,禁止在计算机应用环境中放置易燃、易爆、强腐蚀、强磁性等有害计算机设备安全的物品。

5、网络管理员应定期对机病毒的防范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经常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查,发现病毒及时清除。

为保证内部计算机局域网络信息安全,防止计算机网络失密泄密事件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为防止病毒造成严重后果,对外来光盘、软件要严格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外来光盘、软件在内部局域网计算机上使用。

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事先必须进行防(杀)毒处理,证实无病毒感染后,方可使用。

2、接入网络的计算机严禁将计算机设定为网络共享,严禁将机内文件设定为网络共享文件。

3、为防止黑客攻击和网络病毒的侵袭,接入网络的计算机一律安装杀毒软件,并要定时对杀毒软件进行升级。

4、如考核酝酿及其他重大事项保密期间,将有关涉密材料保存到非上网计算机上。

5、禁止将涉密办公计算机擅自联接国际互联网。

6、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

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8、涉密人员在其它场所上国际互联网时,要提高保密意识,不得在聊天室、电子公告系统、网络新闻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10、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1、本网站不含注册、在线客服、论坛等版块,不涉及用户信息安全。

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信息备份管理制度
为方便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特制定本制度。

(一)备份的基本要求
1、网站需备份全部内容与信息,并具有快速恢复性。

2、备份数据必须定期、完整、真实、准确地转储到永久介质上,并明显标识。

3、应定时检查备份文件中是否存在备份残缺的记录,如发现有备份任务失败的记录,需要检查故障原因,并进行排除。

4、备份人员必须认真、如实、详细填写《数据备份记录表》以备后查。

5、网站负责人应安排人员每年检查过去所备份的资料是否能够正常读取,确保内容完整,正确。

如果发现保存介质因时间,环境等因素造成读取困难,应马上将所备份的内容使用新的介质进行重新备份。

(二)备份介质
1、备份介质由办公室负责保管,备份介质要严格管理,妥善保存,必要时可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
2、备份介质应该指定场所保管,保存地点应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设施。

3、备份介质要集中保存,按照各系统规定的保存期限存放。

4、备份介质遗失应立即向本单位及上级保密部门报告并组织查处。

(三)数据恢复
1、一旦发生系统故障或者数据破坏等情况,应网站管理人员与信息审查员进行备份数据的恢复,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2、定期进行备份数据恢复测试,测试应在测试环境中进行,严禁在正式使用的系统中恢复测试。

3、恢复测试内容包括备份数据恢复,故障排除等内容,如果发现不能恢复的数据需及时进行检查,确保备份数据的有效性。

4、数据恢复测试结束后,应记录测试的真实步骤,结果及改进措施等。

5、恢复确认不存在的问题后,要及时清理测试环境数据。

(四)数据保密
1、根据数据的保密规定和用途,确定使用人员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和审批手续。

2、禁止泄露、外借和转移业务数据信息。

3、备份的数据必须制定专业人员负责保管,有备份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同数据保管员进行数据的交接。

(五)查阅数据
1、需查阅备份数据情况时,必须将理由说明,并且填写《数据查阅记录》。

并需领导签字。

2、数据管理人员接到查阅申请后确认申请有效性,根据要求找出查阅数据。

填写有关内容。

3、表格内容必须认真填写。

方便存档。

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
明及相关证明
为加强网站信息管理,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有效,特制定本制度:1、我公司网站所发布的公司概况和产品信息在发布前都由公司负责人按《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保密制度》进行审核,内容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且与相应的注册备案内容相一致;转载的医学论文等均来自于网络中经过备案的网站,以确保相关信息正确无误。

2、网站内容在发布需要相应的部门填写《网站内容发布更新流程表》,并交由负责人对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其符合要求并签字批准后网站负责人按流程表内容对网站进行相应的更新,并对完成情况进行反馈。

3、网站现展示产品信息,均为本公司产品,均取得药监局证书。

4、展示信息证书编号
企业生产许可证书编号:京药xxxxxxxxx号
5、以上内容可以保证网站信息的来源合法,真实并且安全。

附件1:网站信息发布流程图
附件2:
北京美中双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网站管理责任分工表
数据备份记录表
备份日期:备份人:
检查日期:检查人:
网站内容发布更新流程表
数据查阅记录表
查阅日期:查阅人:
查阅日期:经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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