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办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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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令制度

为加强专项督办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确保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签发督办令的人员为本院检察长。

第二条督办范围包括:

1、县委、人大、政协、政法委和上级院相关领导涉及本院工作的批示,以及交办、督办的案件或事项。

2、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意见、建议及来信。

3、超时限案件。

4、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反映本院拒绝立案、司法不公、执行不力认为需要督办的案件。

5、检察长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或事项。

第三条督办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督办。检察长将督办事项或案件直接交给办公室。

2、登记。办公室对检察长督办的事项实行分类登记。

3、交办。办公室督办人员应根据督办令及时交承办人办理,同时交分管领导及相关庭室的负责人。

4、催办。办公室督办人员对督办事项或案件应进行催办,及时掌握承办情况。

5、反馈。督办事项或案件有结果的承办人应反馈给检察长。

6、复办。如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检察长第二次签发督办令再次督办,并反馈复办结果。

7、归档。督办、催办材料经检察长审核终止督查后要立卷归档。

第四条督办应遵守以下关于办理期限的规定:

1、办公室接到督办令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交至督办令指定的承办人。

2、承办人收到督办令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督办事项或案件的基本情况、拟采取的举措及拟办结期限回复督办人员。

3、督办事项或案件有结果的承办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办公室督办人员

4、督办事项指定办结期限的承办人应在指定期限内办结并报告,督办事项未指定办结期限的承办人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写出办理报告。

第五条在指定或上述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承办人应在期满前3日内书面说明理由。对同一督办事项或案件无正当理由未能办结或拖延不办的予以告诫、批评,再次督办发现无正当理由又未能办结的予以全院通报批评,并更换承办人。

第六条承办人认为督办令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妥的,可以向检察长阐明理由。

第七条各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完成督办任务。要本着有批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

报的原则,把督办要求落到实处。

第八条督办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本制度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从2017年9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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