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全新经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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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上级部门和公司重要决定、决策和重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查办理(以下简称:督办)工作紧紧围绕公司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抓好督促检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政令畅通,使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实。

第三条督办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重要事项

1.xxxx等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上级单位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重点工作部署和上级领导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2.公司重要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要点、重要会议的精神和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3.公司领导批转、交办和布置的重要工作事项及调研时提出的需要督办的事项。

4.公司与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及重点项目进展情况。

5.对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督办,提出工作建议和措施。

6.投诉、上访的相关事宜的落实情况。

7.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二)公文运转:一般性公文运转按公文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催办提醒,办理人在办理事项完结后,写明具体办理结果,提交综合管理部,以下公文列入重点督查督办范畴:

1.上级单位明确指示需要办理的公文;

2.处理紧急、重大、突发事件的公文;

3.重大事项审批及合同审批流程;

4.其他需要重点督办的公文。

第四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归口管理;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负责具体承办督查督办事项,同时需指定一名专(兼)职人员负责督查督办工作。

第五条综合管理部主要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制度;

2.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日常管理;

3.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督办任务。

第六条分管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承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对承办事项负全责,主要职责为:

1.提出督查督办立项建议,明确承办事项完成时限;

2.确定督查督办事项承办人;

3.保证承办事项正常运转,检查承办事项办理效果。

第七条督办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督查督办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1.拟定本部门需要进行督查督办的事项;

2.协调并督促本部门承办项目负责人按照督办要求按时反馈办理结果或定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3.针对督查督办事项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解决方案。

第八条督查督办可采取以下工作方法:

1.专项督办。重大决策或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按“一事一

督”的方式进行督办。

2.跟踪督办。对 OA 系统中有重要批示的文件主动跟踪,及时了解办理情况。

3.催办催报。对已交办事项,及时跟踪提醒,督促按期上报。

4.定时反馈。对周期性较长的督查督办事项,按节点进度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第九条立项。各类督办事项确定后,综合管理部逐项进行登记,内容包括督办事项、督办依据、责任部门、责任人、办理时限等。并向承办单位或部门下发工作督办通知单(见附件)。

第十条交办。对确定督办事项,由综合管理部以督办通知的形式及时通知责任部门或单位。

第十一条反馈。承办部门(单位)应及时将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向督办发起人反馈,督办发起人应将反馈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催办。综合管理部要对可能或已经超过时限尚未办结的事项及时进行催办。催办除电话询问,必要时可安排专人到承办部门或单位现场实地进行查办,督促落实。查办中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涉及事项的公司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调整。因客观原因不能按要求办结的督办事项,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在承办事项到期前告知综合管理部,调整办理时间,未办理调整手续或审批未通过的,按督办任务未完成处理。

第十四条办结。承办部门或单位完成督办任务后,应上报相关情况报告,经公司主要领导审核通过后,确定督办事项完成。

第十五条归档。督办发起人将督查督办批示、办结报告及其它

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提交公司综合办公室收文员整理存档。

第十六条通报。综合管理部定期将督办事项完成情况在周例会上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对列入督办范围的事项,承办部门或单位要严格按照督办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因办理不及时造成的延误由办理部门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承办部门或单位上报督办事项进展情况,应做到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处理妥当,文字简练,上报内容包括: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意见。

第十九条综合管理部要摸清工作实情,实行挂账销号制,督促提出改进措施,跟进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综合管理部要组织落实上级督办制度,对出现的异常情况,要提前预警,提前向上级部门报备。

第二十一条未按要求的时间上报,造成一般后果的,由综合管理部报公司审核后,对承办部门或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上报内容严重失实,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综合管理部报公司审核后,追究承办部门或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根据后果影响大小,在年终考核落实情况指标中扣除1分。

第二十三条未能按要求办结的督办事项,且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由综合管理部报公司审核后,追究承办部门或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责任,并根据后果影响大小,在年终考核落实情况指标中扣除2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

工作督办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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