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与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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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认识错误摘要在刑法上,认识错误系认识因素的一个方面,而认识因素又被界定为犯罪的主观方面内容之一,因此,认识错误在刑法实务中对于犯罪的分析认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毫无疑问会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

本文将着重分析法律认识错误的含义及特征,深入探讨法律认识错误的刑法学原理,为指导实务提供强有力的帮助。

关键词刑法;认识错误;定罪量刑我国刑法奉行罪刑法定原则,但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明明想犯甲罪却犯了乙罪,明明想犯重罪却犯了轻罪等等情况。

认识错误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未体现,但刑法制定和修订史上,该概念被不少学者提出且观点各异,特别是事实认识错误,本文将着重于探讨研究该认识错误在刑事责任确定中的比重。

一、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概念及立法依据一概念。

关于刑法中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学界众说纷纭,现着重从国内各大高等学校的教材中对该概念的定义进行比较。

西北政法大学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情况的认识发生错误。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合。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或者对与自己的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

不难看出,具体到我国刑法学界,刑法中的错误乃主观之认识与客观之事实不相符也;刑法上所说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这是值得关注的两种观点。

二立法依据。

在我国,对于刑法的认识错误是有法可循的。

同时,其他国家的刑法对此也有明文规定。

例如1976年《西德刑法》第16条明确规定1行为人于行为之际,对于犯罪的法定构成事实所属情况欠缺认识者,不成立故意行为,但是对过失行为之可罚性不生影响。

2行为人对于行为之际有可成立较轻法规所定犯罪构成事实之情况者,惟依较轻法规处罚轻故意行为。

该条文就是关于犯罪构成事实错误的规定;还有该法第17条规定行为人于行为之际,欠缺违法行为之认识,且此认识错误系不可避免者,其行为无责任,如系可避免者,得依第49条第1项减轻其刑。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识。

罪过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认识因素不同,就会影响意志因素,因而影响罪过。

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既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罪过的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

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二)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

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非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

例如,行为人以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是犯罪,在实施通奸行为后自动投案。

但刑法并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种情况称为幻觉犯。

既然某种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就不能因为行为人误认为是犯罪而认定为有罪。

2.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其实刑法第219条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种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定罪,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原则。

第二种观点相反,认为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只能是违法性的认识,而不是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之间,只要认识其中之一即可。

第四种观点认为,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一般来说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但不能绝对化。

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如果确实不知法律,而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则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

第五种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社会危害性行为而有意识地实施,则不能因为他自称不知法律,而排除故意的罪过。

如果行为人确因不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从而也不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应排除犯罪的故意。

通说采取第五种观点。

3.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

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1、相关定义1.1、违法性认识错误概念之我见综上所述,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应当能够认识而没有认识到其行为在形式上违反了一般的法律规范,它是一种作为评价主体的行为人以其长期生活的一般经验为标准对作为评价客体的自身行为的主观评价;”客观方面” 是指该行为实际上违反了实定的刑法规范的客观存在,它是一种作为评价主体的司法机关以实定的法律法规为标准对客观行为的法律评价。

①因此,违法性认识错误可以定义为:行为人行为时对所有与行为事实本身有关的情况认识正确,但对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后果的主观评价与实定刑法规范的客观评价不一致的情形。

依据上文的定义,可以推断出违法性认识错误包含两种情形:第一,行为人将其客观上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误认为不是犯罪。

第二,行为人的行为事实上不是犯罪而其误认为是犯罪,即刑法理论中的”假想犯”或者”幻觉犯”。

有学者认为,”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唯一的的任务是解决该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问题,而‘假想犯’的错误根据犯罪概念应认定为无罪,因此‘假想犯’无须作为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一种来专门讨论。

”②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本质在于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状态与客观规范评价的冲突,行为人将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误认为是无罪行为固然是一种违法性认识错误,但反之将其实施的无罪行为误认为是犯罪又未尝不是一种违法性认识错误。

因此,将违法性认识错误两分能够更好地使其概念周延,即”误将有罪为无罪”和”误将无罪为有罪”两种情况,并将前一情形定义为狭义的违法性认识错误。

但”假想犯”对刑事责任确实几乎没有影响,在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中确实没有多大研究价值,所以本文所用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概念若无特别说明都是指狭义的违法性认识错误。

1.2、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定义违法性认识错误概念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对该概念的定义首先就涉及到其称谓本身的沿革问题。

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其称谓经历了”法律错误”、”禁止错误”和”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变迁。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辅导笔记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辅导笔记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辅导笔记: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认识错误的概念错误指人们主观对客观现实的错误反映与认识,即主观和客观不一致。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又称为刑法上的错误,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他的主观认识同行为的事实情况或刑法上对该行为的评价不相符合。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般分为两类,即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和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二、法律错误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认识与刑法规范对该行为的评价不一致。

这种错误是由于行为人不懂法造成的,主要有三种情况:1.行为人将无罪误认为有罪。

对此应按照刑法的规定处理,而不能以行为人的错误认识将其按犯罪对待。

2.行为人将有罪误认为无罪。

此时行为人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不能以其不懂法而将其宣告无罪。

3.行为人对于其应成立的罪名或应处以的刑罚的轻重有错误认识,即将此罪当成彼罪、将重罪当成轻罪或将轻罪当成重罪等。

此时仍然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不能因行为人的认识错误而使定罪量刑有所改变。

法律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仍然应负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

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这主要是第二种情况。

三、事实错误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观认识与行为的客观情况不相符合的情况。

一般将事实错误作如下分类:(一)对行为的认识错误1.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认识,常见的是把事实上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当作有利于社会的行为而加以实施,如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等。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没有认识,不成立故意,如果行为人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无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

2.对行为手段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所使用的犯罪方法或作案工具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使犯罪结果不能发生。

主要有两种情况:(1)行为人所采用的手段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但由于其认识错误,使用了不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手段,如把白糖当成毒药杀人、把假枪当真枪杀人等。

行为人的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客观上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不可能得逞,因此属于犯罪未遂。

法律认识错误成功案例(3篇)

法律认识错误成功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6月的一天,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在省道XX上。

当车辆行驶至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上路边的一棵大树,造成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报警,并等待交警到来处理。

在等待过程中,张某某意识到自己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于是主动向警方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认识错误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意识到自己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这是他的法律认识错误。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向警方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这体现了他对法律的认识错误。

他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并且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某的律师提出了法律认识错误的辩护意见。

律师认为,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能够主动向警方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这表明他对法律的认识存在错误,且具有悔罪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认识错误的辩护意见。

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张某某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决定。

四、案例启示本案是一起法律认识错误的成功案例。

以下是对此案例的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公民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法律规定,避免因法律认识错误而触犯法律。

2. 自首情节: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视为自首。

自首情节是法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重要依据。

3. 悔罪表现: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能够真诚悔罪,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这些都是法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重要因素。

犯罪认识错误

犯罪认识错误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定罪量刑的错误认识 (一)假想犯罪(二)假想不犯罪 并不能因为误解而逃避责任 (三)行为人对自己应承担罪名、刑罚有误解 不影响刑事责任追究二、事实上 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 己的事实情 况不正确理 解(一)客体错误 (对象错误)意图侵犯一种客体, 却实际侵犯另一客体1.可反映客体错误的,又称非同类对象错误(1)把甲当作乙侵害, 甲乙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想象竞合犯,按一重罪处理 (2)把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侵害 按故意未遂处理(3)把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侵害 (主观无故意)主观有过失,为过失犯罪;主观无过失为意外事故2.客体无错误 把甲当作乙来侵害,甲乙反映相同的社会关系,行为性质相同故意既遂,而不是过失(二)犯罪工具、 手段错误将不能发生侵害结果 的手段工具用于侵害 1.相对 不能犯 在具体条件下不能,在别的条件下可以 手段工具不能犯,未遂2.绝对 不能犯客观上根本不能发生危害因无知采用迷信等手段,无重大社会危害性,可不追究刑事责任(三)行为性质认识 错误把不存在的行为当做正在进行的行为,进行防卫,为假想防卫,把自己的行为当做法律允许的行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犯罪主体有过失的为过失犯罪,犯罪主体无过失的为意外事故(四)因果关系认识 错误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达到了预期的犯罪结果,事实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故意未遂 2.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行为人却误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故意未遂 3.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他预想的方向发展及其预想的目的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4.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乙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认为是由甲行为造成的。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在刑法实践中是常见的问题之一,它是指法官在对案件进行认识和判断时,由于个人认知的局限性或者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清,导致对事实和法律的判断出现偏差,从而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和正确性。

本文将就刑法中的认识错误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其原因和对策,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认识错误的类型认识错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认知限制所谓认知限制,是指人们在判断某些事物时,由于知识或经验的不足和过度专注于某些方面,从而忽略了其他方面的因素,导致对事实的认知出现了片面性。

例如,某位法官缺乏对某种犯罪的专业知识,对罪行的认定可能会出现误判。

2.逻辑错误逻辑错误是指法官在运用逻辑推理时,从前提到结论出现了漏洞或错误,导致对案件的认识出现了偏差。

例如,在法官的逻辑推理中出现了”归因谬误”,将一个事件的结果归因于某一个单一的因素,而忽略了其他影响因素,导致判断的不准确。

3.法律错误法律错误是指法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运用出现了偏差。

例如,法官对某一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出现错误,导致对事实的认知不准确,甚至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伤害。

二、认识错误的原因1.个人认知的局限性法官作为司法实践者,其知识面和经验水平会因为工作背景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在对某些案件的认识和判断上出现错误。

2.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及其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既是法官误判的原因之一,也是判断标准的问题。

例如,在某些案件中,如果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出现了偏差,很可能会导致对案件的认识和判断出现错误。

3.组织和制度的问题由于司法制度和组织架构的问题,存在一些案件管理和内部沟通上的偏差,从而对判决质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做好相关的工作,尤其是建立机制,促进内部交流,以保证更加客观和准确地对案件进行认识和判断。

三、对策1.加强司法人员培训为了提高司法人员对不同领域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应该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专业素质,同时还可以不断完善相关的知识体系,以解决由于专业知识不足导致的认识错误问题。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与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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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假想不犯罪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 第一,假想不犯罪应否按照犯罪来处理?与平 常的类似情况相比,能否等同处罚? 观点一,肯定说,认为应该按照犯罪来处理。 等同处罚。 观点二,否定说,认为行为人不知道行为的违 法性质,所以不应该按照犯罪来处理。 通说:按照犯罪来处理,但不应该等同处罚。 日本现行刑法第38条第3项规定:不得因不知 法律而谓无犯罪意思但依情状得减轻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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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意外因果关系错误
行为人依照自己预想的结果而实施了一定的 危害行为,但是却出现了行为人预想外的结 果。
如:甲没有认识到乙自身存在着一定的隐患 和危险,以为乙是正常人,朝乙的头上打了 一拳,但乙却因自己有血管疾病出血不治而 亡。甲对乙的死亡承担不承担刑事责任?承 担怎样的性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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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两种情况辨析: A.行为人追求的结果与实际的结果不一致, 但客体性质相同,即“客体性质相同的行为 差误”。【真正的“打击错误”】 B.行为人追求的结果与实际结果不一致,而且 客体性质也不相同,即“客体性质相异的行为 差误”。【实际上是“客体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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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刑事责任的承担 A.对意图侵害的对象应该承担故意犯罪的未遂 责任。 B.对于实际侵害的对象,行为人若干抱着放任 的态度,就承担间接故意犯罪的责任;如果抱 着过于自信过失或者疏忽大意过失,则应承担 过失犯罪的责任;如果既没有间接故意也没有 过失,则是意外事件。 C.最后按想象竞合的原则,从一重处。
某甲以为国家工作人员某乙正在执行公务便采用暴力手段公然侮辱乙甲以为这样既会损害乙的名誉和人格也会妨害其执行公务而实际上乙当时并没有在执行公精选课件误一为二型客体错误的责任承担1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与定罪量刑
杨辉忠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案例(3篇)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个体工商户。

2020年10月25日,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行驶过程中,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张某某因交通肇事逃逸被抓获。

二、案件事实1. 张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与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2.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3. 张某某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问题本案中,张某某对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存在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对其的定罪量刑?四、法律分析1. 认识错误的定义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行为、行为对象、行为后果等存在错误认识。

认识错误分为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

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对犯罪事实的认识错误,如对行为对象、手段、结果的认识错误;法律错误是指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认识错误,如对法律规定的认识错误。

2. 张某某的认识错误本案中,张某某对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存在认识错误。

他认为,只要自己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认识错误属于法律错误。

3. 认识错误对定罪量刑的影响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的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受伤,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主观上具有故意。

虽然他对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存在认识错误,但这种错误并不影响其故意犯罪的主观要件。

因此,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至于对张某某的定罪量刑,应当考虑其认识错误的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法律认识错误解析案例(3篇)

法律认识错误解析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意识逐渐深入人心。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法律认识错误的现象仍然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

为了提高法律认识,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本文将以一起具体案例为切入点,对法律认识错误进行解析。

二、案例简介某市居民李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李某供述,其因家庭经济困难,才走上了盗窃的道路。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李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据此,公安机关认为李某构成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在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李某不构成累犯。

理由如下:首先,李某的前罪是盗窃罪,缓刑期间未再犯罪;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属于累犯。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李某不构成累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三、法律认识错误解析(一)法律认识错误的定义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与实际不符,导致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认识错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对法律规定的理解错误: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与实际不符,导致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 对法律规定的适用错误: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适用存在误解,导致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3. 对法律规定的解释错误: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存在误解,导致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案例中法律认识错误的类型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存在错误,导致对李某的处罚存在偏差。

具体分析如下:1. 对累犯的理解错误:公安机关和法院认为李某构成累犯,主要依据是其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期间未再犯罪。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属于累犯。

因此,公安机关和法院对累犯的理解存在错误。

2. 对法律规定的适用错误:公安机关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导致对李某的处罚存在偏差。

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

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

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
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法院或检察机关在审理犯罪案件时对案件事实认识错误,而导致判决结果错误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 取消原判决,重新审理。

此时需要重新调查和认定案件事实,确保结果正确。

2. 改判。

如果错误的事实认识只影响了原判决的部分内容,法院可以只对该部分进行改判,而不必重新审理整个案件。

3. 撤诉。

如果检察机关在起诉阶段犯有事实认识错误,导致起诉的对象不应该被起诉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自行撤诉,以保障司法公正。

总之,在处理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确保结果正确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案例(3篇)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8年3月,张某因生活拮据,心生盗窃之念。

一日,张某发现邻居李某家中门窗紧闭,于是心生一计,准备趁李某外出时,偷偷进入李某家中盗窃。

然而,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张某误将邻居李某视为小偷,导致双方发生激烈冲突。

2018年3月15日,李某外出购物,张某发现其家中无人。

于是,张某翻墙进入李某家中,准备实施盗窃。

在翻墙过程中,张某不慎发出声响,惊醒了李某。

李某从梦中惊醒,发现家中被盗,于是大声呼喊。

张某误以为李某是小偷,遂与李某发生激烈冲突。

在冲突过程中,张某将李某打伤,并逃离现场。

李某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将张某抓获。

经审查,张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但对误将邻居视为小偷的事实否认。

二、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张某误将邻居视为小偷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三、法律分析1. 关于盗窃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翻墙进入李某家中,准备实施盗窃,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张某误将邻居李某视为小偷,导致双方发生冲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在冲突过程中停止了盗窃行为,但并未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在冲突过程中将李某打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张某误将邻居李某视为小偷,并非故意伤害李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论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2)

论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2)

论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2)三、法律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1、刑法理论中关于法律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关系的争论法律认识错误对刑法的意义在于行为人是否因法律认识错误的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

这种认识错误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对犯罪的事实有正确的认识,但对这种事实在法律上的评价发生误解。

在刑法理论上,法律认识错误一般可分为犯罪认识错误和刑罚认识错误,当然还可以有其它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七分法等[2]。

从立法史上看,在不容许认识错误的诺曼底时代,“不要求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的绝对责任原则”[3]。

19世纪英美法系国家为维护公共政策和公共利益,有效实施刑法,通过判例确立了“不知法律不给任何人提供免责理由”的铁则。

进入21世纪后,文明进程的发展迫使古板的规则作出了历史让步,社会对犯罪的考察和惩罚由犯罪行为转向了犯罪行为人。

1975年德意志联邦刑法典规定:“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其行为的违法性缺乏认识,而且这种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则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是可能避免的,得减轻处罚。

”[4]此条款至今仍被认为是世界刑法关于对法律认识错误情况下的刑事责任最宽容的立法。

刑法界关于法律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的相互关系的探讨古已有之,在理论上有以下几种观点:(1)否定说。

认为刑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违法性意识,即违法性的认识错误并不能够成为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正当理由。

“违法性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丝毫无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只须有对事实的认识即可”[5]。

罗马法中曾有过这样的传统原则:“不知法有害”“不知法不赫”这其中的含义就是市民如果不知道法律对自己是有害的,当自己在无意中触犯法律时,不得借口不知法而开脱。

这里暗含的条件是市民可以且应当知晓到法律,这显然是加重了市民的责任。

在否定的论者中最为彻底的论述可能就是德国学者洛克辛的这段话了,他说“如果把违法性意识作为处罚国民的一般条件,就等于国家为轻率者、梦想家、狂唁者和愚蠢者提供了违反法律的通行证,就等于国家放弃了自己的生存权”[6]。

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刑法认识的不断深入,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也逐渐浮出水面。

事实上,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天生就存在着,这也制约了刑法的实践运用。

对于刑法从业者来说,更应该认真审视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以更加准确、公正地运用刑法。

一、认识错误之刑罚目的实现刑罚目的是刑法实践的核心问题,而其认识错误便有可能导致刑罚的滥用或不足。

刑罚目的是通过制裁犯罪,实现对罪犯的惩罚、警戒、教育和改造,保障社会的安全和正义。

但对于刑罚目的的理解,却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认识偏差。

第一个认识错误是把刑罚目的仅局限于惩罚犯罪的行为,而忽略了教育和改造的意义。

事实上,惩罚犯罪只是刑罚目的的一部分,而真正的目的应该是通过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防范和治理犯罪,使罪犯能够修正错误,回归社会。

第二个认识错误是将刑罚目的的达成建立在报复和复仇之上。

实际上,刑罚的目的应该是为了制止和预防犯罪,而不是为了报复和复仇。

刑罚的使用不能被贪婪和对社会不负责任的个人利益所驱使,否则不但不能发挥刑法的整体作用,更加会适得其反。

二、认识错误之证据标准运用证据的标准是指对证据的认定和应用要求的标准,其大小直接影响到刑法实践效果的好坏。

目前,刑法实践中的证据认定存在着一些认识错误:首先,经验证据的认定标准鲜明不足。

经验证据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对事物的经验和见识,具有重要的价值。

但现实中往往缺乏具体标准和定量指标,容易导致错误的判断。

其次,视证据来源进行歧视,把公平视为等同于平均数。

事实上,对证据的来源应该按照其充分性、真实性和可信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绝不能因为其来源,就给予任意的不信任或去抵消其证明力。

三、认识错误之实质正义理论透析实质正义理论认为,刑法应该关注的不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正义,还要重点关注实质上的正义。

在实践中,为了保证实质正义的实现,需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个是认为,实际正义和形式正义不仅仅是自由的,还应该差异很大。

事实上,实际正义和形式正义之间的关系处于互动和调整的状态中,不能以“实际正义”为借口擅自减刑或逍遥法外,而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理。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内容摘要】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形式,也能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

笔者认为法律认识错误不可以阻却刑事责任,承认事实认识错误可以阻却刑事责任。

本文试从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的范围、种类理论谈谈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关键词】: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刑事责任一、认识错误的概念及立法依据(一)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行为人发生这种错误时,就产生了是否阻却故意的问题。

[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220页。

]故意与过失是认识因素的范畴,行为人的认识因素不同,故意或过失会影响到行为人的意志因素,进而影响到犯罪行为的罪过形式。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犯罪形态(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

因此,我们在研究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必须研究认识错误问题,以确定错误如何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做到准确定罪量刑。

(二)刑法错误论的立法依据对于刑法认识错误的法律依据,我国刑法对错误没有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229页。

]南朝鲜刑法第16条规定:“误认为自己行为依法并不构成犯罪,如其误认为确有正当理由者,不罚。

”其他如瑞士、奥地利等国均有类似的规定。

刑事笔者认为,要研究刑法的认识错误论,必须掌握其范围,笔者试从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两方面讨论。

1.认识错误论的适用范围。

该种情况是可以适用错误论的法律情形。

即加害人本想加害的对象上没有发生预期的结果,但却造成另一同一性质结果的发生。

例如:张三本欲杀害李四,但未造成李四死亡结果,却因错误的认识造成王五死亡结果。

因为张三在欲加害的对象李四身上并未造成死亡结果,却造成另一人王五发生死亡结果,这属于认识错误问题,适用错误论规则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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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一为二型客体错误的责任承担】 1.对于意图侵害的客体承担故意罪的既遂责任。 2.对于实际上不存在的客体不承担任何责任 (不能犯)
2.对象错误 (1)概念
行为人对于自己所侵害的同一客体之内的不 同对象发生了错误的认识。
(2)对象错误的特征 a.有犯罪意图,并有明确的犯罪对象。 b.行为人实际侵害的是同一客体之内的另一 个犯罪对象。 c.发生对象的错误是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 因。 •
(3)两种情况辨析: A.行为人追求的结果与实际的结果不一致, 但客体性质相同,即“客体性质相同的行为 差误”。【真正的“打击错误”】 B.行为人追求的结果与实际结果不一致,而且 客体性质也不相同,即“客体性质相异的行为 差误”。【实际上是“客体错误”】
(4)刑事责任的承担 A.对意图侵害的对象应该承担故意犯罪的未 遂责任。 B.对于实际侵害的对象,行为人若干抱着放 任的态度,就承担间接故意犯罪的责任;如 果抱着过于自信过失或者疏忽大意过失,则 应承担过失犯罪的责任;如果既没有间接故 意也没有过失,则是意外事件。 C.最后按想象竞合的原则,从一重处。
(3)类型 • A.误无为有。行为人误以为有可以侵害的客体, 但实际上侵害的客体并不存在。 如:误将尸体当做活人加以杀害; 误将非毒品当作毒品出卖; 误将男人当作女人强奸; 误将自己的老婆当做别的女人予以强奸; 等等 • 【行为人应承担故意犯罪的未遂责任。】
B.误彼为此 行为人意图侵害的是这个客体,而实际上侵 害的是另外一个客体。 比如:两种情形 第一,行为人意图盗窃一般财物,而实际上 盗窃到手的是一把枪支。如何处罚? 第二,行为人意图盗窃枪支,而实际上盗窃 到手的是一般财物。如何处罚?
观点二:构成故意犯罪,应承担故意罪的责 任。 观点三:承担故意罪的未遂责任。 【我国的通说】
应当承担故意罪的责任,但在处罚时应当考 虑客观效果这一情节。
5.手段错误。 (1)概念: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意图,而且 有明确的实施犯罪意图的工具、手段和方法, 但实际上采用的犯罪工具、手段与方法与意 图中的工具、手段和方法不一致,以致未发 生预期的危害结果。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与定罪量刑
杨辉忠
一、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概述 (一)概念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犯罪行为人对自己 的行为构成某种犯罪的客观行为、对象、结 果与因果关系等的事实或行为在法律上的性 质所发生的偏离事实的认识。
(二)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类型 1.传统类型 • (1)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 (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3)主要类型 A.双行为的因果关系错误。 a.误前为后 行为人前后实施了两个危害行为,结果实际 上是由前一个行为导致的,行为人却认为是 由后一个行为导致的。 【责任承担】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b.误后为前 行为人前后实施了两个危害行为,结果实际 上是由后一个行为导致的,但行为人却误认 为是由前一个行为所导致。 【责任承担】 不影响故意罪的既遂的成立。
二、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与定罪 (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1。假想犯罪 (一)概念: 将刑法上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误以为是犯 罪。 (二)责任的承担 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假想不犯罪 (1)概念 将刑法中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误认为不是犯罪。 (2)责任的承担 构成什么罪就承担什么罪的刑事责任。
(3)关于假想不犯罪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 第一,假想不犯罪应否按照犯罪来处理?与平常 的类似情况相比,能否等同处罚? 观点一,肯定说,认为应该按照犯罪来处理。等 同处罚。 观点二,否定说,认为行为人不知道行为的违法 性质,所以不应该按照犯罪来处理。 通说:按照犯罪来处理,但不应该等同处罚。 日本现行刑法第38条第3项规定:不得因不知法 律而谓无犯罪意思但依情状得减轻其刑。
3.打击错误 (1)概念:是指行为人有犯罪意图,且有明 确的犯罪对象,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发 生了行为偏差,以致未发生预期危害结果。 【说明】 对象错误是一种刑法上的错误,但不属于认 识错误的范畴。
(2)特征 A.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意图,且有明确的犯 罪对象。【前提条件】 B.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指向 的犯罪对象仍然是 意图中的犯罪对象。【关键性条件】 C.以外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实际的结果 与预期的结果不一致。【结果条件】 D.所以不一致,是因为行为的偏差,而不是 因为对象的错误。【实质条件】
2。学理上的其他分类 (1)禁止性的错误和构成要件的错误 (2)构成要件的错误、违法阻却事由的错误和 禁止性错误。 (3)事实的错误和违法性的错误。 (4)事实的错误、违法性的错误和期待可能性 的错误。 【这种分类起先由目的行为论者所提倡,二次世 界大战以后,逐渐发展为德国的通说。传入日本 后,为众多日本学者所接受。】
(2)特征 A.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意图,而且有足以实 现犯罪意图的手段、工具与方法。 B.行为人实际采用的工具、手段与方法与意 图中的不一致,以致未发生危害结果。 C.之所以发生这种错误,完全是因为行为人 意志以外的原因。
(3)刑事责任: 行为人应当承担故意犯罪的未遂责任(工具 不能犯未遂)。
(4)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 A.迷信犯
【误彼为此型客体错误的责任承担】 对意图侵害的客体,行为人应当承担故意犯 罪的未遂责任。 对于实际侵害的客体不能承担故意犯罪的责 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应同时承担 过失犯罪的责任,如果主观上没有过失,则 是意外事件。 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处。
C.误二为一 行为人意图侵害一个客体,而实际上被侵害 的对象代表着两个客体。 比如:盗窃正在使用当中的变压器的行为。
行为人以为迷信的手段可以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 从而实施了所谓的“危害”行为,但实际上不能 产生预想中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迷信犯不能作为手段错误来处理。原因是:首 先,迷信犯的行为人实际采用的手段与意图采用 的手段没有发生偏离。其次,迷信犯实质上就不 是一种犯罪行为,因为它没有社会危害性。
B.不能犯。 行为人意图侵害一定的法益,并且实施了一 定的行为,而从实质上讲,该行为不可能产 生预想的危害结果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类 型: 绝对的不能犯――不能犯。 相对的不能犯――未遂犯。
(2)特征: a.行为人主观上上没有犯罪意图。 b.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 害性,即已经触犯了刑法。 c.所以发生这种错误,是行为人误将自己的 行为当作正当行为或者一般的违法行为。
• (3)类型: • A.假想防卫。本来并不存在不还侵害行为, 行为人误以为有非法侵害行为,从而实施 所谓的防卫,就是假想防卫。 • B.误有为无。本来实际上存在犯罪客体,但 行为人总认为不存在犯罪客体,从而实施 了危害行为。
【误二为一型客体错误的刑事责任的承担】 1.对于意图侵害的一个客体承担故意罪的责任; 2.对于实际侵害的另一个客体承担过失罪的责 任,如果连过失都没有,不承担任何责任。 3.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处。
D.误一为二 行为人意图侵害两个客体,但是被侵害的犯 罪对象实际上就代表一个客体。 如:某甲以为国家工作人员某乙正在执行公 务,便采用暴力手段公然侮辱乙,甲以为这 样既会损害乙的名誉和人格,也会妨害其执 行公务,而实际上,乙当时并没有在执行公 务。
(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1.客体错误 (1)概念 行为人有意图侵害的客体,但对自己的行为 实际侵害的客体发生了错误的认识。
(2)特征: • a. 行为人主观上有意图侵害的客体。 • b. 行为人侵害的客体并不存在或者侵害 的或者同时侵害的实际客体是另一客体, 或者对于自己侵害的客体的数量发生了错 误的认识。 • c. 所以发生这种客体错误,并非行为人 的主观意愿。
(3)对象错误的责任承担 首先,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其次,对实际侵害的对象应该承担既遂的责 任。
(4)对象错误与客体错误的区别: A.客体错误是发生在不同的构成要件中,而 对象错误是发生在同一构成要件范围之内。 B.在发生对象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应当承担 故意犯罪的既遂责任,而在发生客体错误的 情况下,则视不同的情况而定。
B.但行为的因果关系错误 a.意内的因果关系错误
行为人仅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造成了预想 中的结果,但是因果关系的进程与预想的不 一致。 如:河南省的一个残疾人杀害自己兄长案件。
b.意外因果关系错误 行为人依照自己预想的结果而实施了一定的 危害行为,但是却出现了行为人预想外的结 果。 如:甲没有认识到乙自身存在着一定的隐患 和危险,以为乙是正常人,朝乙的头上打了 一拳,但乙却因自己有血管疾病出血不治而 亡。甲对乙的死亡承担不承担刑事责任?承 担怎样的性质责任?
(5)行为差误与对象错误的区别: 对象错误中,行为人实际侵害的对象已经不 是意图侵害的对象了。而在行为差误中,行 为指向的对象仍然是意图侵害的对象,只是 由于行为偏差,发生了与预期结果的偏离。
4.行为性质错误。(在日本也叫做“违法阻 却事由的认识错误”。) (1)概念: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的犯罪行为当 作正当行为或者一般的违法行为来实施。
6.因果关系错误 (1)概念 行为人实施了客观的行为,也发生了预期的 结果,但对于结果是如何发生的,产生了错 误的认识。
(2)特征 A.行为人有明确的犯罪意图,而且该意图指 向特定的犯罪结果。 B.行为人也实施了危害行为,特定的危害结果 也实际发生了。 C.但是行为和结果之间因果关系进程与行为人 预想当中的不一致。 D.之所以会发生这种不一致,是因为承担 1.不承担故意罪的责任。 2.对于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过失罪的责任。如 果连过失都没有,不承担任何责任。
(5)关于偶然防卫 A.概念
基于侵害一定的法益的目的,实施了一定的 侵害行为,但是却实现了所谓“正当防卫” 的结果。
B.对于偶然防卫的性质的界定 观点一:不构成犯罪,是正当防卫。
将犯罪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自然犯不要求, 但法定犯要求。
通说: 自然犯不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违法 性认识;但法定犯则要求。
3.理解错误 (1)概念
行为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刑法中的犯 罪,但是对于自己的行为到底构成什么罪, 则发生了错误的认识。 (2)责任的承担 构成什么罪就承担什么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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