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与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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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为差误与对象错误的区别: 对象错误中,行为人实际侵害的对象已经不 是意图侵害的对象了。而在行为差误中,行 为指向的对象仍然是意图侵害的对象,只是 由于行为偏差,发生了与预期结果的偏离。
4.行为性质错误。(在日本也叫做“违法阻 却事由的认识错误”。) (1)概念: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的犯罪行为当 作正当行为或者一般的违法行为来实施。
6.因果关系错误 (1)概念 行为人实施了客观的行为,也发生了预期的 结果,但对于结果是如何发生的,产生了错 误的认识。
(2)特征 A.行为人有明确的犯罪意图,而且该意图指 向特定的犯罪结果。 B.行为人也实施了危害行为,特定的危害结果 也实际发生了。 C.但是行为和结果之间因果关系进程与行为人 预想当中的不一致。 D.之所以会发生这种不一致,是因为行为人 意志以外的原因。
第二,犯罪故意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对自 己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认识?
观点一,要求,即行为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 具有违法性认识,才能成立故意。 如:我国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结果 发生的,是故意犯罪。
观点二:不要求。 A.全部故意犯罪不要求说。
所有的故意犯罪都不要求,只要行为人认识 到结果的违法性,并且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 生的,都成立故意。 B.部分故意犯罪不要求说。
3.打击错误 (1)概念:是指行为人有犯罪意图,且有明 确的犯罪对象,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发 生了行为偏差,以致未发生预期危害结果。 【说明】 对象错误是一种刑法上的错误,但不属于认 识错误的范畴。
(2)特征 A.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意图,且有明确的犯 罪对象。【前提条件】 B.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指向 的犯罪对象仍然是 意图中的犯罪对象。【关键性条件】 C.以外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实际的结果 与预期的结果不一致。【结果条件】 D.所以不一致,是因为行为的偏差,而不是 因为对象的错误。【实质条件】
【误一为二型客体错误的责任承担】 1.对于意图侵害的客体承担故意罪的既遂责任。 2.对于实际上不存在的客体不承担任何责任 (不能犯)
2.对象错误 (1)概念
行为人对于自己所侵害的同一客体之内的不 同对象发生了错误的认识。
(2)对象错误的特征 a.有犯罪意图,并有明确的犯罪对象。 b.行为人实际侵害的是同一客体之内的另一 个犯罪对象。 c.发生对象的错误是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 因。 •
2。学理上的其他分类 (1)禁止性的错误和构成要件的错误 (2)构成要件的错误、违法阻却事由的错误和 禁止性错误。 (3)事实的错误和违法性的错误。 (4)事实的错误、违法性的错误和期待可能性 的错误。 【这种分类起先由目的行为论者所提倡,二次世 界大战以后,逐渐发展为德国的通说。传入日本 后,为众多日本学者所接受。】
观点二:构成故意犯罪,应承担故意罪的责 任。 观点三:承担故意罪的未遂责任。 【我国的通说】
应当承担故意罪的责任,但在处罚时应当考 虑客观效果这一情节。
5.手段错误。 (1)概念: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意图,而且 有明确的实施犯罪意图的工具、手段和方法, 但实际上采用的犯罪工具、手段与方法与意 图中的工具、手段和方法不一致,以致未发 生预期的危害结果。
二、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与定罪 (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1。假想犯罪 (一)概念: 将刑法上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误以为是犯 罪。 (二)责任的承担 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假想不犯罪 (1)概念 将刑法中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误认为不是犯罪。 (2)责任的承担 构成什么罪就承担什么罪的刑事责任。
(3)关于假想不犯罪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 第一,假想不犯罪应否按照犯罪来处理?与平常 的类似情况相比,能否等同处罚? 观点一,肯定说,认为应该按照犯罪来处理。等 同处罚。 观点二,否定说,认为行为人不知道行为的违法 性质,所以不应该按照犯罪来处理。 通说:按照犯罪来处理,但不应该等同处罚。 日本现行刑法第38条第3项规定:不得因不知法 律而谓无犯罪意思但依情状得减轻其刑。
(4)责任的承担 1.不承担故意罪的责任。 2.对于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过失罪的责任。如 果连过失都没有,不承担任何责任。
(5)关于偶然防卫 A.概念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基于侵害一定的法益的目的,实施了一定的 侵害行为,但是却实现了所谓“正当防卫” 的结果。
B.对于偶然防卫的性质的界定 观点一:不构成犯罪,是正当防卫。
将犯罪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自然犯不要求, 但法定犯要求。
通说: 自然犯不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违法 性认识;但法定犯则要求。
3.理解错误 (1)概念
行为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刑法中的犯 罪,但是对于自己的行为到底构成什么罪, 则发生了错误的认识。 (2)责任的承担 构成什么罪就承担什么罪的刑事责任。
行为人以为迷信的手段可以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 从而实施了所谓的“危害”行为,但实际上不能 产生预想中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迷信犯不能作为手段错误来处理。原因是:首 先,迷信犯的行为人实际采用的手段与意图采用 的手段没有发生偏离。其次,迷信犯实质上就不 是一种犯罪行为,因为它没有社会危害性。
B.不能犯。 行为人意图侵害一定的法益,并且实施了一 定的行为,而从实质上讲,该行为不可能产 生预想的危害结果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类 型: 绝对的不能犯――不能犯。 相对的不能犯――未遂犯。
B.但行为的因果关系错误 a.意内的因果关系错误
行为人仅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造成了预想 中的结果,但是因果关系的进程与预想的不 一致。 如:河南省的一个残疾人杀害自己兄长案件。
b.意外因果关系错误 行为人依照自己预想的结果而实施了一定的 危害行为,但是却出现了行为人预想外的结 果。 如:甲没有认识到乙自身存在着一定的隐患 和危险,以为乙是正常人,朝乙的头上打了 一拳,但乙却因自己有血管疾病出血不治而 亡。甲对乙的死亡承担不承担刑事责任?承 担怎样的性质责任?
(2)特征: a.行为人主观上上没有犯罪意图。 b.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 害性,即已经触犯了刑法。 c.所以发生这种错误,是行为人误将自己的 行为当作正当行为或者一般的违法行为。
• (3)类型: • A.假想防卫。本来并不存在不还侵害行为, 行为人误以为有非法侵害行为,从而实施 所谓的防卫,就是假想防卫。 • B.误有为无。本来实际上存在犯罪客体,但 行为人总认为不存在犯罪客体,从而实施 了危害行为。
【误二为一型客体错误的刑事责任的承担】 1.对于意图侵害的一个客体承担故意罪的责任; 2.对于实际侵害的另一个客体承担过失罪的责 任,如果连过失都没有,不承担任何责任。 3.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处。
D.误一为二 行为人意图侵害两个客体,但是被侵害的犯 罪对象实际上就代表一个客体。 如:某甲以为国家工作人员某乙正在执行公 务,便采用暴力手段公然侮辱乙,甲以为这 样既会损害乙的名誉和人格,也会妨害其执 行公务,而实际上,乙当时并没有在执行公 务。
(3)类型 • A.误无为有。行为人误以为有可以侵害的客体, 但实际上侵害的客体并不存在。 如:误将尸体当做活人加以杀害; 误将非毒品当作毒品出卖; 误将男人当作女人强奸; 误将自己的老婆当做别的女人予以强奸; 等等 • 【行为人应承担故意犯罪的未遂责任。】
B.误彼为此 行为人意图侵害的是这个客体,而实际上侵 害的是另外一个客体。 比如:两种情形 第一,行为人意图盗窃一般财物,而实际上 盗窃到手的是一把枪支。如何处罚? 第二,行为人意图盗窃枪支,而实际上盗窃 到手的是一般财物。如何处罚?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与定罪量刑
杨辉忠
一、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概述 (一)概念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犯罪行为人对自己 的行为构成某种犯罪的客观行为、对象、结 果与因果关系等的事实或行为在法律上的性 质所发生的偏离事实的认识。
(二)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类型 1.传统类型 • (1)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 (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2)特征 A.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意图,而且有足以实 现犯罪意图的手段、工具与方法。 B.行为人实际采用的工具、手段与方法与意 图中的不一致,以致未发生危害结果。 C.之所以发生这种错误,完全是因为行为人 意志以外的原因。
(3)刑事责任: 行为人应当承担故意犯罪的未遂责任(工具 不能犯未遂)。
(4)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 A.迷信犯
(3)对象错误的责任承担 首先,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其次,对实际侵害的对象应该承担既遂的责 任。
(4)对象错误与客体错误的区别: A.客体错误是发生在不同的构成要件中,而 对象错误是发生在同一构成要件范围之内。 B.在发生对象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应当承担 故意犯罪的既遂责任,而在发生客体错误的 情况下,则视不同的情况而定。
(3)主要类型 A.双行为的因果关系错误。 a.误前为后 行为人前后实施了两个危害行为,结果实际 上是由前一个行为导致的,行为人却认为是 由后一个行为导致的。 【责任承担】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b.误后为前 行为人前后实施了两个危害行为,结果实际 上是由后一个行为导致的,但行为人却误认 为是由前一个行为所导致。 【责任承担】 不影响故意罪的既遂的成立。
【误彼为此型客体错误的责任承担】 对意图侵害的客体,行为人应当承担故意犯 罪的未遂责任。 对于实际侵害的客体不能承担故意犯罪的责 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应同时承担 过失犯罪的责任,如果主观上没有过失,则 是意外事件。 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处。
C.误二为一 行为人意图侵害一个客体,而实际上被侵害 的对象代表着两个客体。 比如:盗窃正在使用当中的变压器的行为。
(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1.客体错误 (1)概念 行为人有意图侵害的客体,但对自己的行为 实际侵害的客体发生了错误的认识。
(2)特征: • a. 行为人主观上有意图侵害的客体。 • b. 行为人侵害的客体并不存在或者侵害 的或者同时侵害的实际客体是另一客体, 或者对于自己侵害的客体的数量发生了错 误的认识。 • c. 所以发生这种客体错误,并非行为人 的主观意愿。
(3)两种情况辨析: A.行为人追求的结果与实际的结果不一致, 但客体性质相同,即“客体性质相同的行为 差误”。【真正的“打击错误”】 B.行为人追求的结果与实际结果不一致,而且 客体性质也不相同,即“客体性质相异的行为 差误”。【实际上是“客体错误”】
(4)刑事责任的承担 A.对意图侵害的对象应该承担故意犯罪的未 遂责任。 B.对于实际侵害的对象,行为人若干抱着放 任的态度,就承担间接故意犯罪的责任;如 果抱着过于自信过失或者疏忽大意过失,则 应承担过失犯罪的责任;如果既没有间接故 意也没有过失,则是意外事件。 C.最后按想象竞合的原则,从一重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