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归集专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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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7.02•【字号】穗建规字〔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4〕16号各有关单位:我局修订了《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7月2日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管理,完善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的准入、考核、退出机制,进一步提高专户银行的服务水平,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专户银行的准入、考核和退出适用本办法。

专户银行管理应当遵循安全优先、合理增值的原则。

第三条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专户银行的准入、考核和退出工作。

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展专户银行的准入、考核和退出工作。

第四条专户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且在广州地区设立的总行、省分行、省分行营业部或市分行;(二)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三)财务状况良好,申请年度及申请前两个年度无亏损;(四)开展维修资金业务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和维修资金管理要求,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不多于12家专户银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合理设置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孝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9•【字号】孝感政规[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孝感政规〔20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孝感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三月十九日孝感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投资的基础性和公益性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一)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下达的建设资金;(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三)城市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安排的建设专项资金;(四)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地方债券的资金;(五)市城投公司以政府资产为担保通过融资向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贷款资金;(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所有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使用和财务的监管。

市城投公司对其所融资的市政府指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项目,以出资人身份参与项目建设,履行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职责。

市财政局向市城投公司派出财务总监和会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负责项目的审批、稽查等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对符合招投标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依法进行全程审计监督;市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部门按其各自职责,分别对项目资金运行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地铁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字[2013]4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地铁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字[2013]4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地铁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地铁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字〔2013〕4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地铁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2日青岛市地铁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地铁项目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地铁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地铁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市地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铁资金,是指按照规定合法取得的专项用于地铁项目建设和地铁项目贷款还本付息的资金。

资金来源包括:(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地铁建设基金;(三)地铁沿线两侧及站点周边500米内土地出让收益与相关物业开发收益等政府资源性收益资金;(四)沿线区、市按照规定上缴的地铁资金;(五)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安排的地铁资金;(六)国家、省安排下达的用于地铁项目建设的各项资金;(七)用于地铁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八)以企业债券、中长期票据等融资方式取得的地铁资金;(九)其他用于地铁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地铁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坚持统筹安排、计划管理、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程序规范的原则。

市政府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和地铁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地铁资金,分年度确定投资计划,相关部门按照确定的投资计划组织实施。

地铁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集团)应当建立健全地铁资金使用的规章制度,制定科学的工作流程。

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归集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预算管理办法

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归集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预算管理办法

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归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等有关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基金包括实施省级统收统支前省本级和各市累计结余的基金以及实施省级统收统支后发生的各项当期基金收入及支出。

第三条基金收入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 基金支出包括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稳定岗位补贴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管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自2023年1月1日起,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由省级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

各市当期基金收入全额上解到省级,失业保险待遇等基金支出由省级拨付到各市。

第六条各级税务部门负责按月征收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失业保险费(含滞纳金,下同)。

除青岛外,各级税务部门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统一缴入省级国库,再定期转入省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青岛市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按规定上解省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月末最后2个工作日内,将转移收入、利息收入以及其他项目收入归集到省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

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最后1个工作日统一将全省基金收入划入省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原则上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产生的利息收入于每年12月份转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随基金收入一并上解。

第七条基金支出实行计划申报制度。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参考预算和上月基金实际支出金额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用款计划,如有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等非定期集中大额支出, 应提供相关拨付依据。

资金归集专户管理办法

资金归集专户管理办法

资金归集专户管理办法
为切实履行卡互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专项资金归集专户的管理,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卡互卡电视支付”平台资金收支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账户开设
资金归集专户由结算中心按照公司资金收支管理规定
的要求进行审核,报请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在商业银行统一开设。

二、专户管理
1、资金归集专户开设.公司财务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收支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专项资金财务账户,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2、资金归集专户核算.财务部负责资金归集专户的会计核算工作,设立归集资金财务账户,并在“银行存款”科目下,设置“XXX管理单位(XXX资金)”的明细科目,用于记录、反映该类资金的缴存、拨付、结余情况。

每月10日前,财务部根据资金缴存、拨付、利息收入、结余情况编制对账单,与结算中心进行对账。

3、利息计算。

利息由财务部分资金性质,每季末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分别计算。

4、资金对账。

结算中心对各专户资金管理单位每月提供的对账单应逐笔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字盖章,将对账单一联返回财务部。

三、监督管理
财务部、资金归集专户应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司内部结算中心的监督检查.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领导签字之日起执行,由公司结算中心负责解释并完善.。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4.11•【文号】财办[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财政资金管理总体上规范有序,但部分地方和单位仍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内部监督乏力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各类账户管理加强财政专户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要求,切实做好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对没有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四类有效文件依据开设的专户一律予以撤销,对同类性质多头开设的专户予以归并,对一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财政专户予以撤并。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等审批管理程序,对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的,要追究责任;将财政专户统一转归财政国库机构管理,并明确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制定国库与财政专户之间资金调度、资金运行内控管理、档案资料保管以及定期检查报告等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

加强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要进一步清理各部门各单位银行账户,凡是不符合规定设置的账户要一律撤销。

各部门各单位开设银行账户要经过财政部门严格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让下属单位代存代管资金,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资金拨付流程,明确股室间职责分工,加强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业务股室主要职责1、根据项目预算安排情况,负责向国库股提出调拨项目预算资金计划的申请,把项目预算资金调拨到相应财政专户。

2、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相关管理要求,负责向国库股(支付中心)提出支付财政专户资金的申请,把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给相关收款单位。

3、负责接收国库股(支付中心)移交的收入和支付票据,并按项目管理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每月及时与国库股对账。

4、根据项目管理要求,负责监督财政预算项目的实施,确保财政专户资金的使用安全,充分发挥财政专户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国库股(支付中心)主要职责1、根据业务股室提出的项目预算资金调拨计划申请,负责进行审核和办理调拨业务,把项目预算资金调拨到相应财政专户。

2、根据业务股室提出的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申请,负责进行审核、支付票据的打印、核对,并送银行办理转账,把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给相关收款单位。

3、负责到银行领取财政专户资金收入和支出票据回单,及时登记财政专户资金日记账后,并交业务股室做账。

4、负责办理各类财政专户资金的往来结算,每月按时与银行、业务股室对账,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安全。

三、财政专户资金支付流程1、归口管理业务股室根据项目预算安排情况,登录大平台,录入项目预算资金的调拨计划申请,并打印纸质调拨计划申请书,经股室负责人、领导审签后,提交国库股相关人员进行计划审批,把项目预算资金调拨到相应财政专户。

2、归口管理业务股室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项目管理要求,登录财政专户业务管理系统,录入并打印《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申请书》,经股室负责人、领导签批后,提交国库股(支付中心)。

3、国库股(支付中心)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经办人审核并打印《财政资金支付凭证》,提交复核和稽核岗位工作人员核对并盖齐银行预留印鉴,送交银行转账。

工程项目专户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专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合规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开发、大修、维修等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专户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专户资金只能用于项目规定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二)安全合规原则:确保专户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防范风险。

(三)公开透明原则:专户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专户设立第四条工程项目专户设立前,需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确定项目资金需求。

第五条工程项目专户设立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二)项目预算及概算;(三)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四)项目专户设立申请。

第六条项目管理部门根据上述材料,审核专户设立申请,并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批。

第三章专户管理第七条工程项目专户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资金拨付:根据项目进度,按照合同约定和批准的预算,拨付专户资金。

(二)资金使用:专户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三)资金监督:公司财务部门对专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专户资金合规使用。

(四)资金核算:专户资金使用情况应纳入公司财务核算体系,定期进行核对。

(五)资金归集:项目结束后,专户资金应归集至公司账户,并进行结算。

第四章专户撤销第八条工程项目专户撤销应满足以下条件:(一)项目已完工,且专户资金余额为零或已归集至公司账户;(二)项目专户设立审批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工程项目专户撤销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验收报告;(二)专户资金归集证明;(三)项目专户撤销申请。

第十条项目管理部门根据上述材料,审核专户撤销申请,并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批。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优秀范本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优秀范本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优秀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透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专项资金管理活动,包括资金申请、审批、使用、监督和检查等环节。

第三条专项资金是指由公司特别设立的、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政府给予的补助资金、项目收益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包括合法性、规范性、透明性、高效性。

第二章资金管理机构第五条公司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专项资金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资金管理机构由公司领导成员和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公司领导成员任机构主任。

第七条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相关的资金管理制度和流程,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三章资金申请和审批第八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应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申请人应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的原因、使用计划、预算等。

第九条申请人应经过资金管理机构的审核,并提供必要的说明和材料。

第十条资金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申请的合理性、可行性和预算的合理性。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监督第十二条资金接收人应按照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预算,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资金接收人需进行资金监督和控制,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五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向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资金归集和归还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归集应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归集的专项资金应及时上缴到公司财务部门,并填写相应的归集凭证。

第十八条归还专项资金应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归还支出应经过资金管理机构的审核。

第六章资金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发现和纠正专项资金使用中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处理和改进措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7•【字号】鄂州政规[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州政规〔2009〕18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鄂州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经2009年第12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鄂州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政运行机制,缓解财政收支矛盾,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依法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综合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三)其他财政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预算单位是指市级财政拨款的单位和其他财政资金拨款对象。

第四条财政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综合预算、统筹安排。

根据财力情况,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

(二)公开、公平、公正。

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公共财政的要求,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预算执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三)严格审批、权责一致。

财政资金由部门和单位按批准的预算申请使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加强管理。

(四)规范运作、强化监管。

依法依规使用财政性资金,切实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和检查,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项目资金帐户管理制度

项目资金帐户管理制度

项目资金帐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做到严格责任追究、规范操作流程、加强内部控制,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项目部门的资金帐户管理,包括收入、支出、结余、核对等各个方面。

第三条项目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制度要求,严格遵守财务纪律,维护资金安全,保障项目活动正常开展。

第四条项目部门要加强内部风险防范,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规范经费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条项目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账务制度和管理流程,确保每一笔资金操作都是合法、规范、透明的。

第二章资金管理流程第六条项目部门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经费预算计划,制定资金使用计划。

第七条资金使用计划应明确资金来源、用途、时间等内容,并经项目组织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资金使用计划经过审核批准后,由项目部门负责人根据计划安排具体执行人员进行操作。

第九条资金支出过程中,项目部门负责人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确保支出符合计划并合法合规。

第十条资金支出结束后,项目部门负责人应及时核对支出情况,并做好支出凭证、报销单据等资料的保存。

第三章资金帐户管理第十一条项目部门应当建立专门的资金帐户,用于执行项目经费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二条资金帐户只能由项目部门指定的专人进行管理和操作,不得私自转账或挪用资金。

第十三条资金帐户的使用应遵循收支平衡原则,确保账面余额与实际余额一致。

第十四条资金帐户应实行定期核对、清理和整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和稳定。

第十五条资金帐户管理人员应遵守银行及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资金流动和账户安全。

第四章账务处理和报告第十六条项目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账务处理制度,确保各项资金收支记录准确无误。

第十七条账务处理的记录应当包括每笔资金的来源、用途、时间、金额等要素,并做好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项目部门应当定期编制资金使用报告,向相关部门和领导汇报资金运作情况。

第十九条资金使用报告应当按时、如实、全面地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不得隐瞒或篡改事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9.01•【字号】宿政办发〔2014〕177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预拨程序第三章一般使用程序第四章紧急使用程序第五章附则宿迁市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及时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不含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足额归集并存入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应当增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意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和定期检测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房屋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楼梯及扶手、天线、公共照明、消防设施、安防设施、防雷设施、未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雨污管网、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对讲门铃、共用落水管、单元门、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关于中央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128号

关于中央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128号

关于中央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正文:---------------------------------------------------------------------------------------------------------------------------------------------------- 关于中央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1996年12月19日财政部财综字128号发出)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第104号)和《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6]第121号)的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中央部门和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集中收入等预算外资金,要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二、财政部在银行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专户),具体帐号是: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号:01-2490001540011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号:26100088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号:010801-42416中央财政专户日常管理工作由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负责。

联系电话:68552627三、中央部门和单位要对本系统、本部门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进行清理和归并,并按规定设立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及支出户,并于1997年1月10日前将开户银行名称、帐号、印鉴,以书面申请形式上报财政部审批和备案,未经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银行帐户一律取消。

四、为了使中央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及时从收入过渡户中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原则上要求上缴资金实行在同银行之间划转。

凡原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以外金融机构设立预算外资金帐户的中央部门和单位,可在中国工商银行设立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其预算外资金按规定及时缴入财政部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设立的中央财政专户。

公司资金收支及账户管理制度样本

公司资金收支及账户管理制度样本

公司资金收支及账户管理制度样本首先,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来管理公司的资金收支和账户。

1. 资金收支管理
- 设立预算:公司每年设立财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财务部门负责制定预算计划,并监督和控制执行。

- 收款管理: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公司的收款流程,包括开立发票、收取款项、登记记录和确认收款。

- 付款管理: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公司的付款流程,包括审核付款申请、安排支付方式、核对账户信息和发放付款。

- 资金调度:财务部门负责根据业务需要和资金状况进行资金调度,确保公司的日常运营和项目推进。

2. 账户管理
- 开立银行账户:财务部门负责根据公司需求开立和管理公司的银行账户,包括基本账户、资产账户和操作账户。

- 银行交易授权:财务部门负责设定和管理公司的银行交易授权,包括授权人员、交易额度和操作权限。

- 账户监控:财务部门负责监控公司的账户余额和交易记录,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 外汇管理: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公司的外汇交易,包括外汇风险评估、交易操作和汇率把握。

3. 内部控制
- 财务制度:公司应制定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资金收支和账户管理的流程和要求。

- 审计与审批:财务部门负责内部审计和审批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 监督与报告:财务部门负责向公司高层管理层汇报资金收支状况和账户情况,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以上是公司资金收支及账户管理的一些参考制度,具体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同时,公司应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制度

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制度

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制度1 背景本制度主要参考《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管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5号-全面预算》、公司《货币资金集中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和《预算管理制度》。

本制度主要描述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内部控制环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2术语无3 制度描述3.1年度、月度资金预算3.1.1《年度资金预算》的编制与审批公司财务管理部资金管理岗应于年末前根据公司总部本年度及历史资金收支状况、下年度经营活动资金用量确定下年度资金预算,并及时收集各分、子公司下年度资金预算,汇总编制公司总体《年度资金预算》《年度资金预算》参照预算编制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下发各分、子公司执行。

3.1.2《月度资金计划》的编制与审批公司财务管理部资金管理岗应于每月底,根据公司总部本月所需的资金支出确定下月度的资金预算,并及时收集各分、子公司下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根据经审批的公司《年度资金预算》汇总编制公司总体《月度资金计划》。

《月度资金计划》经财务部部长、总会计师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下发各分子公司执行。

3.2资金预算的变更与调整公司及各分、子公司所有支出均应严格按照公司年度及月度预算执行,对于任何变更或超出预算的重大支出事项,各分、子公司或相关部门需编写《资金预算变更申请》并对变更或追加项目的原因及相关信息进行详细说明,及时递交公司财务部,并按照预算调整制度进行审核批准后形成调整后的资金预算。

3.3资金预算差异分析公司财务管理部资金管理岗应于月末、年末将公司总部实际月度及年度资金收支情况与计划进行对比分析,并及时收集汇总各分、子公司月度及年度资金计划差异分析表,分析资金计划执行情况,编制公司《月度资金计划差异分析表》、《年度资金计划差异分析表》,经财务管理部部长、总会计师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年度资金计划差异分析表》须报送董事会审阅。

某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某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某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了加强集团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保障集团整体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各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

(三)资金集中管理的原则包括:1、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存储和合规使用,防范各类风险。

2、效益性原则:通过集中管理,优化资金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协同性原则:促进集团内部各单位之间的资金协同,实现整体目标。

二、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一)集团设立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统筹集团资金的归集、调配和监控。

(二)各单位在银行开设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

收入专户用于归集各项收入,每日定时将资金上划至集团资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支出专户用于接收集团下拨的资金,并办理日常支出业务。

(三)集团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各单位的资金预算和实际需求,统一调配资金。

三、资金归集(一)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所有收入及时足额上划至集团资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

(二)资金归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借款等。

(三)对于未按时上划资金的单位,集团资金管理中心将按照约定收取资金占用费,并进行通报批评。

四、资金预算管理(一)各单位应编制年度、季度和月度资金预算,报集团资金管理中心审核。

(二)资金预算应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资金余缺预算。

(三)集团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各单位的资金预算,结合集团整体资金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和统筹安排。

(四)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对于预算外支出,需提前申请并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五、资金使用审批(一)各单位的资金支出应按照规定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二)重大资金支出项目,如投资、融资、资产购置等,需报集团董事会审批。

(三)集团资金管理中心对各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对于违规支出有权拒绝支付。

六、资金风险管理(一)建立资金风险预警机制,对资金流动、资金余额、资金成本等指标进行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关于印发南川区政府投融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川府发〔2010〕33号)

关于印发南川区政府投融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川府发〔2010〕33号)

关于印发南川区政府投融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川府发〔2010〕33号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川区政府投融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南川区政府投融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委第99次常委会议、区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八日南川区政府投融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政府投融资资金管理,建立政府投资资金融、用、管、偿的良性循环机制,提高政府投融资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财政风险,确保政府投融资资金本息的按期偿还,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161号令),结合《重庆市南川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政府投融资资金的筹集及审批程序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是指国资公司(包括国融集团及其子公司,下同)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融资和财政拨入资金。

第三条审批程序包括融资审批程序和财政拨款程序两部分。

融资审批程序:由项目建设单位、国资公司共同对项目进行包装,送区发改委及区财政局初审后,报区政府批准,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其中,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额度和争取上级补助资金额度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20%)。

财政拨款审批程序:相关部门按拨改投管理办法提出初步方案,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国资公司按各自职责权限,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向金融机构融资,并严格控制融资成本。

第三章政府投融资资金的使用及监督第五条区国资公司应当遵循政府投资管理及基本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发挥最大效益。

第六条政府投融资资金的管理实行区政府主要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

国资公司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提供项目建设内容、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实施进度等相关资料用于申报使用投融资资金。

投融资资金经区国资集团公司、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使用。

专用项资金管理制度

专用项资金管理制度

专用项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专项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接受政府、企业、社会团体捐赠的专项资金和需要专门管理的其他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是指用于特定项目或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一般经费。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以诚实守信、规范高效为宗旨,实行专门管理、封闭操作、专人负责的原则,坚决杜绝挪用、私分、挤占和浪费的行为。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便民利民、审慎稳妥、规范透明的原则,做到资金的全过程监督和公开透明。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保管和管理第六条本单位应设立专门的专项资金保管账户,封闭使用专项资金,不得与其他经费混账。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收入应当及时入账,专门人员定期进行资金的清点、核对、存取。

第八条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的使用权限,设立多级审批机制,确保审批程序合规,避免越权操作。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支出必须按照项目预算和资金用途,经过合规审批后进行支付,不得随意挪用。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支付应当采取转账、支票等电子化支付方式,杜绝现金支付,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的专用专账、专款专用原则,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人员应当签订责任状,保证遵守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不得违规操作或私自处理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清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资金监督和公开第十四条本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专项资金监督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监督机构应当独立于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直接向单位领导汇报工作,确保独立客观性。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支出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做到信息记录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本单位接受捐赠的专项资金,应当向捐赠方及时公布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监督执纪第十九条对挪用、私分、挤占、浪费专项资金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要求违规人员退还被侵占的资金。

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财工字〔1997〕346号)和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2006年第41号令)等法规,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集中管理,是指在集团公司内部实行资金集中统一管理,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第三条集团实施资金集中管理的目标,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控制资金风险,保障资金需求。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广义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应收票据。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含分公司、事业部)和集团所控制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是负责集团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是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的内设机构,承办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所属企业的资金集中管理工作。

集团资金管理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银行账户管理负责集团公司及成员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

(二)信贷业务负责集团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办理、分解和使用;负责集团生产经营活动所需银行保函、信用证、资信证明和其他信贷文件的办理。

(三)资金筹集和使用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筹、融资计划;负责办理集团公司的资金筹集、内部资金调度、委托贷款及银行贷款的统借、分解、下拨和统还;负责集团和成员单位间资金的上划、下拨和对外付款。

(四)资金计划管理负责成员单位资金收支计划的审核和汇总,负责编制集团资金计划报表并进行执行控制、监督和执行情况分析.(五)会计核算负责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系统所涉及资金业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资料管理,负责编制资金报表和资金分析报告.(六)综合管理负责集团资金管理体系的发展规划和制度建设,负责指导和协助下属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负责集团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控制,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8•【字号】武政办[2008]196号•【施行日期】2008.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08〕19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八日武汉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城市建设投融资能力,完善城建项目建设偿债机制,加强和规范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武政〔2008〕41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办文〔2003〕5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市级投资的城市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非经营性、准经营性、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促进城市建设与发展,具有指定用途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的归集和使用遵循统筹安排、规范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的初始规模以2007年城建资金为基数,以后年度规模保持与当年相关财政收入同比例或者略高于的水平增长。

其来源主要包括:(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二)项目平衡区内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三)中央、省补助用于城市建设的专项资金;(四)城建投融资平台国有资产转让和处置收益中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五)其他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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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归集专户管理办法
为切实履行卡互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专项资金归集专户的管理,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卡互卡电视支付”平台资金收支管理》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账户开设
资金归集专户由结算中心按照公司资金收支管理规定
的要求进行审核,报请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在商业银行统
一开设。

二、专户管理
1、资金归集专户开设。

公司财务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
资金收支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专项资金财务账户,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2、资金归集专户核算。

财务部负责资金归集专户的会
计核算工作,设立归集资金财务账户,并在“银行存款”科目下,设置“XXX管理单位(XXX资金)”的明细科目,用
于记录、反映该类资金的缴存、拨付、结余情况。

每月10
日前,财务部根据资金缴存、拨付、利息收入、结余情况编制对账单,与结算中心进行对账。

3、利息计算。

利息由财务部分资金性质,每季末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分别计算。

4、资金对账。

结算中心对各专户资金管理单位每月提供的对账单应逐笔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字盖章,将对账单一联返回财务部。

三、监督管理
财务部、资金归集专户应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司内部结算中心的监督检查。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领导签字之日起执行,由公司结算中心负责解释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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