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主管及级别管辖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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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主管及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如何处理?
问:在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主管及级别管辖提出异议时如何处理?
答:只有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才会产生管辖权争议。诉讼产生后,出于各种原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该异议直接关系到受诉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是必须在进行实体审理前做出处理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因此,当事人就人民法院的地域管辖方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审查后作出裁定。被告针对人民法院的主管及级别管辖提出的意见则不属于管辖权异议,不适宜以管辖权异议处理。主管解决的是属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的问题,人民法院该不该受理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了起诉的条件,第一百一十一条也规定了不予受理的情形,在被告提出主管异议理由成立时,可以直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无需另行处理;被告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时应当以通知驳回其异议,而不用裁定。级别管辖是法院内部分工问题,解决上下级法院对案件受理分工,并且上级法院可以审理下级法院的一审案件以及存在上级法院将本院的一审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故被告对级别管辖提出异议的,异议不成立时通知驳回其请求,成立时则直接移送上级法院,都不宜作出裁定。
——摘自《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院民一庭编著,法律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第220页,第221页。
有关主管权规定的法律条文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
139、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14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46、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147、因仲裁条款或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而受理的民事诉讼,如果被告一方对人民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就管辖权作出裁定。
148、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仲裁法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
第十四条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首次开庭”是指答辩期满后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不包括审前程序中的各项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