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枉法裁判的责任
枉法仲裁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相较于诉讼具有高效、便捷、保密等优点,被广泛应用于各类民商事纠纷中。
然而,仲裁过程中若出现枉法仲裁的情形,将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本文将探讨枉法仲裁的法律后果。
一、枉法仲裁的定义与表现枉法仲裁,是指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故意作出不公正的裁决,损害一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枉法仲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1. 故意曲解事实:仲裁员故意歪曲、遗漏或者隐瞒案件事实,以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
2. 滥用自由裁量权:仲裁员在裁决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对同一事实作出明显不合理的判断。
3. 违反程序公正: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未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和辩论机会,或者违反仲裁规则,导致裁决程序不公正。
4. 受贿、徇私: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者因私情、私利而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枉法仲裁的法律后果1. 当事人权利受损枉法仲裁的直接后果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被偏袒的一方当事人可能面临财产损失、合同解除等严重后果,而另一方当事人则可能因仲裁裁决的不公正而无法实现自己的权利。
2. 法律权威受损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生效,当事人应当履行。
枉法仲裁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使人们对仲裁制度产生怀疑,影响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
3. 仲裁员职业声誉受损枉法仲裁的仲裁员,其职业声誉将受到严重影响。
这不仅会影响其在业界的声誉,还可能面临吊销仲裁员资格等行政处罚。
4. 法律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枉法仲裁的仲裁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 民事责任:仲裁员因枉法仲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行政责任:仲裁员枉法仲裁,构成违法行为的,由仲裁委员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仲裁员资格等行政处罚。
3. 刑事责任:仲裁员枉法仲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防范枉法仲裁的措施为了防范枉法仲裁的发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加强仲裁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仲裁员的职业素养,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5.24•【字号】•【施行日期】2006.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06年5月24日第三届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提高仲裁工作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仲裁员审理仲裁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一)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二)违反仲裁工作程序的;(三)应当回避而不申请回避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宴请的;(五)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六)经仲裁委员会研究认为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
第三条仲裁庭依据专家咨询意见作出裁决的,可以减轻仲裁庭组成人员的过错责任,但仲裁员有本规定第二条(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过错除外。
第四条仲裁案件发生本规定第二条(一)、(二)项规定的过错,由该案件仲裁庭组成人员承担责任,但书面明确表示不同意意见的仲裁员除外。
第五条追究仲裁案件过错责任,应当依据过错事实、行为人的职责、过错大小及所产生的后果确定。
第六条仲裁员仲裁案件有过错,扣发其在审理该案中的仲裁员报酬,由仲裁委员会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过错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二)过错情节较重的,解除与其的聘用关系;(三)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当事人、代理人宴请,或者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情节严重的,清除仲裁员队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仲裁案件发生过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人员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向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调查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实情况、人员责任、处理意见。
调查时间,不超过30日;确实需要延长时间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仲裁员枉法裁决怎么办?
The future competition of enterprises is the competition of detail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仲裁员枉法裁决怎么办?仲裁员枉法裁决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并对枉法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情况应当由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后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
一、仲裁员枉法裁决怎么办?可以起诉到法院处理,《刑法》第399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值得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枉法仲裁罪的主体草案规定枉法仲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
(1)何谓“依法”?既然是枉法仲裁罪,那么依据的应该是仲裁法,但是仲裁法却没有“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的配套规定。
(2)何谓“仲裁职责”?仲裁员和仲裁机构的关系不同于法官与法院,仲裁员不是仲裁机构的常驻工作人员,仲裁庭独立于仲裁机构,主导仲裁程序的进行,独立作出裁决,不受仲裁机构的干预;同时,根据中国仲裁法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机构和仲裁委员会主任或秘书长有权就仲裁管辖权、仲裁员指定、回避、延长裁决期限等作出决定;另外,在必要时仲裁机构的核稿人员、专家委员会成员可以研讨仲裁案件并向仲裁庭提出修改建议。
以上种种活动,是否都属于“仲裁职责”呢?建立在以上两个模糊概念上,枉法仲裁罪草案对于主体的规定自然也是模糊不清。
当然,如果参照草案的下文即“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作狭义解释,似乎只有“作裁决”的人员才可以构成枉法仲裁罪的主体,而实际上仲裁裁决仅是以仲裁庭名义作出的。
论商事仲裁员的刑事责任
论商事仲裁员的刑事责任“仲裁员的法律责任是指是指在仲裁活动中,仲裁员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对仲裁协议当事人所负的责任。
”如果仲裁员在商事仲裁过程中做出影响裁决公正性的行为,必然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由此,便产生了仲裁员的法律责任问题。
如果仲裁员在个案中严重违法,即使受害者仅为个人,也应当理解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动用刑罚予以惩处。
一、对“枉法仲裁罪”的评析对于仲裁员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了枉法仲裁罪,对于该罪名设立的合理性问题,理论界的争论从未停息。
诚然,枉法仲裁罪的设立是为了威慑某些不负责任的仲裁员,最大的限度地保护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该罪名的设立存在着其本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和弊端,致使立法的初衷无法达成。
首先,枉法仲裁罪的设立有违仲裁本质。
关于仲裁的性质,长期以来存在三种主要理论,三种理论争议的焦点在于,仲裁的性质究竟是契约性还是司法性,或是同时兼具契约性和司法性。
1、仲裁性质“契约论”强调仲裁的契约性,其主要根据是:(1)仲裁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设定的;(2)对于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审理的程序,当事人均可做出约定,国内仲裁法只是填补当事人协议中关于仲裁程序的空白,并提供调整仲裁程序的某些准则。
因此,仲裁与合同一样,其约束力来自“当事人的合约必须守信执行”这一原则,而非来自国家或公共机构的授权。
2、仲裁性质“司法权论”主张国家具有控制和管理发生在其管辖领域内的所有仲裁的权力,虽然仲裁源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但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员的权力以及裁决的执行完全有赖于执行地国的法律。
其根据是,审判通常是由国家所设法院实施的一种主权职能,当事人只能在仲裁地法明示或默示允许的情况下将争议提交仲裁。
法律允许当事人提交仲裁,目的是让仲裁能够执行公共职能。
因而,仲裁裁决是一种判决,它与国家法官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具有同等的法律意义。
3、仲裁性质“混合论”则主张仲裁同时具有司法和契约的双重性质,该理论是目前的通说,认为仲裁不能超出所有法律体系,同时仲裁确实起源于私人契约,仲裁员的选定和仲裁程序的规则也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
枉法仲裁罪立案标准
枉法仲裁罪立案标准枉法仲裁罪是指在仲裁活动中,仲裁员或者仲裁机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公正、公平的仲裁结果无法实现,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于这种违法行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规定,“仲裁员、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枉法仲裁罪的立案标准,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首先,仲裁结果必须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
这是枉法仲裁罪立案的首要条件。
仲裁结果应当是在违法、违规情况下产生的,且直接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如果仲裁结果并未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即使仲裁过程存在违法行为,也不能构成枉法仲裁罪。
其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必须是故意的。
枉法仲裁罪是一种故意犯罪,仲裁员或者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有意为之,而非出于疏忽或者错误导致的。
因此,在立案时需要充分证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是有意为之的,而非无心之失。
再次,立案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对于枉法仲裁罪的立案,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仲裁员或者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直接导致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证据可以包括书面证据、口头证言、物证等多种形式,但必须具有充分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最后,立案时需要考虑公益性和法律适用性。
枉法仲裁罪的立案不仅仅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维护仲裁活动的公正、公平和规范进行。
因此,在立案时需要考虑到案件的公益性,确保立案符合法律规定,不会因为立案而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总之,枉法仲裁罪的立案标准需要严格遵循,确保立案符合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仲裁活动的公正、公平和规范进行。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枉法仲裁罪的立案标准的研究和制定,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枉法仲裁罪的立案工作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公正。
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构建
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构建罪行法定原则是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正是刑法的灵魂,是制止国家滥用公权力的有力武器。
我国新刑法明确规定了该原则,取消了类推适用。
就刑法理论而言,与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对于此两项罪名显然是主体不适格,因为仲裁员是以个人名义实施私人裁判行为,只是一般的主体而并非国家工作人员。
我国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犯罪处罚;二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其中以第二层含义最为重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在现行刑法中,无论是刑法总则还是分则都没有关于仲裁员枉法裁判的条文规定,因而对枉法是不能按照犯罪来处理的,当然也就无从涉及到刑事责任。
因而仲裁员承担刑事责任既没有刑法上的依据,也是与仲裁的特性不相吻合,[1]主张仲裁员依据第38条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
另一方面,依照《仲裁法》第10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只对进行登记,并未规定对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监督管理仲裁委员会的职权属于中国仲裁协会。
换个视角来看,依照《仲裁法》第14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因此,仲裁委员会并非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只是民间性的,仲裁员与仲裁委员会之间并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相互之间不是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方当事人,由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做出的仲裁裁决不同于行政裁决,不产生行政责任。
因而,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出现第38条规定的情形,其所应承担的责任以民事责任为主。
虽然仲裁员承担的责任应当以民事责任为主,但对于应否建立我国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学理上还存在着分歧。
一种见解主张在《仲裁法》、《》以及其它法律规定中,尚找不到仲裁员未谨慎行事或违法时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在中国的法律制度和仲裁制度中,仲裁员如同法官一样其职务行为受到法律的豁免;[2]相对立地,一种见解认为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承认仲裁员的民事责任是应予肯定的;[3]第三种见解基于中国内地目前的现状而言,认为即使在将来制定有关仲裁员责任方面的法律,也不宜改变现状而刻意要求仲裁员承担民事责任。
【实务研讨】浅析“枉法仲裁罪”
【实务研讨】浅析“枉法仲裁罪”来源:浙江检察网作者:郭鹏飞一、问题的由来:设立“枉法仲裁罪”的必要性“诉讼不如仲裁,仲裁不如调解,调解又不如预先防止发生法律纠纷,这几乎是不言而喻的。
”[①]施米托夫这句对民商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上作出的概括性断言,为许多法律人士谙熟。
仲裁[②]以其具有的自主性、效率性、意思自治和及时性的特点,已经成为各国国内普遍采用的民商事纠纷方式。
仲裁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司法外纠纷解决方式在当今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严重影响仲裁公正性基础的问题:个别仲裁人员徇私情、徇私利或者接受当事人的贿赂,违反公正的职责,对纠纷做违背事实和法律的仲裁。
在民商事纠纷、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以及海商海事纠纷解决方面,仲裁与司法发挥着相近似的作用。
仲裁活动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必要补充和变通,具有一种准司法的性质。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始终处于组织者和决定者的地位,他决定着仲裁的进程和仲裁的结果,实际承担着“准法官”的职责,仲裁裁决与法院裁判一样,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将对当事人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发生重大的影响。
在仲裁活动中,仲裁员理应小心谨慎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以维护仲裁裁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如果仲裁裁决一旦失去公正性,将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损害。
仲裁活动的本质是一种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民间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它的正常运作离不开国家的恰当而有效的干预,国家有必要对仲裁活动运用司法方式进行监督和制约。
《仲裁法》、《民事诉讼法》中对枉法的仲裁裁决进行的监督方式有两种:一种监督方式是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另一种监督方式法院不与执行仲裁裁决。
这两种监督方式的范围仅仅是仲裁程序和仲裁后果,很少触及仲裁人的个人切身利益;这种监督机制的性质属于事后监督,防范于未然的效果不明显。
不难看出这种监督机制有一定的局限性:监督方式上的缺位导致不能实现预期的监督效果。
实践证明,不触及仲裁人的个人切身利益,仅仅通过法院撤销不当裁决和不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方法不可能有效的杜绝枉法裁决的产生。
略论枉法仲裁罪
略论枉法仲裁罪一、立法意义仲裁作为一种解决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争议的重要机制,由于其解决纠纷的低成本和高效率,为及时、和谐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提供了一条便捷通道,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近年来在仲裁领域却发生了一些令人忧虑的问题,一些仲裁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徇个人私情,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仲裁。
仲裁人员虽然与司法人员的身份不同,但他们的仲裁活动和司法人员的活动一样是依法决定发生争议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他们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同样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也即生效的仲裁裁决与法院的判决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
因而,失去了公正的枉法仲裁从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角度而言,与司法工作人员的枉法裁判没有实质的不同。
而事實证明,要想遏止这些严重的枉法仲裁行为已不是仅仅给这些人员一定的行政处分或是撤销其仲裁员资格这些处理就可以解决的问题。
因而,从这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预防犯罪的角度出发,将这类行为规定为犯罪,从而对这些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是很有必要的。
2006年6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正是基于以上考虑,在该修正案的第20条中对枉法仲裁罪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枉法仲裁罪概念及构成特征依据《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的规定,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
据此,本罪在构成上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一)犯罪客体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仲裁秩序和仲裁机构的威信。
仲裁作为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要求仲裁人员必须公正不倚的依法裁判。
仲裁人员的枉法裁判行为不仅破坏了一个国家的正常仲裁秩序,而且会给社会公众对仲裁的信任度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从而损害仲裁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威信。
(二)犯罪客观方面特征本罪在客观方面的特征表现为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徇私枉法怎么处罚
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徇私枉法怎么处罚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徇私枉法,偏袒⼀⽅当事⼈的,由仲裁委员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徇私枉法怎么处罚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徇私枉法怎么处罚1、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徇私枉法,偏袒⼀⽅当事⼈的,给予以下处罚:(1)仲裁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被解聘的,五年内不得再次被聘为仲裁员。
仲裁员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劳动⼈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三⼗三条、第三⼗四条⼆、申请劳动仲裁有哪些程序1、⽤⼈单位、劳动者及与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
申请劳动仲裁的⼀⽅为申诉⼈,另⼀⽅为被诉⼈。
2、申诉⼈应当⾃劳动者争议发⽣之⽇起六⼗⽇内向仲裁委提出书⾯申请。
3、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仲裁申请书》。
申请⼈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本⼈或其委托代理⼈⼥提交仲裁委,⼀份由申请⼈留存;(2)⾝份证明。
申请⼈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是⽤⼈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份证明、委托代理⼈⾝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3)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合同通知书、⼯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4)申请⼈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应当提交。
如被申请⼈是⽤⼈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申请⼈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户⼝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论仲裁员的法律责任制度
论仲裁员的法律责任制度摘要: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许多法律法规需要修改完善,《仲裁法》及其仲裁制度也不例外,在全球华的背景下也要与WTO规则接轨,我国《仲裁法》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尤其对作为裁判者的仲裁员的责任规定过于简单。
本文评析了关于仲裁员的责任的三种理论,指出仲裁员承担有限责任的观点是符合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的,主张仲裁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享受仲裁责任豁免。
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仲裁员对其不当仲裁行为应承担有限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不应该承担行政责任。
最后评析了我国现行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并对仲裁立法提出了一点建议。
关键词:仲裁;仲裁员;法律责任;仲裁法目录前言 (3)1.仲裁员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3)2.关于仲裁员法律责任的学说与立法例 (4)2.1仲裁员应当承担责任论 (4)2.2仲裁员不应承担在责任论 (5)2.3仲裁员承担有限责任论 (6)2.4笔者的看法 (7)3.仲裁员法律责任之界定 (7)3.1行政法律责任 (8)3.2民事法律责任 (8)3.3刑事法律责任 (9)4.我国现行仲裁员法律责任制度及其完善 (10)4.1我国现行仲裁员责任制度 (10)4.2立法建议 (12)结语 (14)前言“仲裁就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第三者就纠纷评判是非,并做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方法或方式。
”[1]在仲裁中,仲裁员执掌解决二者分歧,分配双方利益的生杀大权,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
当然,当事人选择仲裁员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通常是基于对仲裁员专业知识和道德修养的信赖,但如果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由于存在某些不正当行为和过失,必然会影响到裁决的公正性,使当事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由此产生的责任,仲裁员是否要承担?应该怎样承担?各国在仲裁立法和司法实践、仲裁实务和仲裁法学理论上至今仍无定论,一直存在很大的分歧和差异。
枉法裁判的案件法律效力(2篇)
第1篇摘要:枉法裁判是司法领域的一大顽疾,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司法公信力。
本文将从枉法裁判的定义、法律效力、成因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提高对枉法裁判案件法律效力的认识。
一、引言枉法裁判是指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故意违背法律规定,作出不公正的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的行为。
近年来,枉法裁判案件频发,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旨在分析枉法裁判案件的法律效力,并提出相关防范措施。
二、枉法裁判的定义枉法裁判是指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故意违背法律规定,作出不公正的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 故意曲解法律,适用法律错误;2. 故意隐瞒、伪造证据,使案件审理结果不公正;3. 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 故意拖延审理期限,影响案件正常审理;5.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三、枉法裁判案件的法律效力1. 枉法裁判的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故意违背法律规定,作出不公正的判决、裁定的,应当依法撤销。
”枉法裁判的法律文书违背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
2. 当事人可申请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再审,以纠正枉法裁判。
3. 司法机关可依法撤销枉法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撤销。
”司法机关可依法撤销枉法裁判,恢复案件的正常审理。
四、枉法裁判的成因1. 法官素质不高。
部分法官法律素养、职业道德、职业操守等方面存在不足,容易导致枉法裁判。
2. 制度缺陷。
从一个仲裁案看仲裁员的操守与责任 _6
从一个仲裁案看仲裁员的操守与责任在我国,仲裁员的责任问题存在立法规定。
《仲裁法》第38条规定了两种仲裁员承担法律责任的事由:(1)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2)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员此时除了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但法律责任所指为何,《仲裁法》语焉不详。
对仲裁员的私人身份界定,可以排除行政责任,而新近修订的《刑法》又明确了仲裁员的刑事责任,故可推定《仲裁法》中所指的是主要是仲裁员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仲裁法》中还提及对仲裁员的除名措施。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通知,仲裁员的重大违法违纪事件需建立报告制度,并对除名的违法违纪仲裁员实行禁入制度任何仲裁委在任何时候不得再聘请。
考虑到我国实行的是指定仲裁员名册制,除名事实上意味着该仲裁员终身被禁。
尽管此项措施不可谓不严厉,但就性质上还应该认定为是自律性质的纪律处分,不构成对仲裁员民事责任的取代。
六、富士案的简评及小结基于上文的理论分析和对我国目前法律框架的评论,对照富XX 乐仲裁案的案情,如下结论不难得出:第一、戚X常先生所称妻子患病需要照顾、与首席仲裁员意见不一致云云,不构成其能够辞职的正当理由,即使当时先已辞职也是一种仲裁员的消极不作为;第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即已违反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要求,是否讨论案情在所不论,如果就案情还谈了很多看法和观点,则为严重之情节,其被除名符合法定要件;第三、除名不能免除民事责任的承担,当事人本可依法主张对戚X常先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因当事人在知悉相关事由之后没有及时提出,视为权利放弃,不能在嗣后再行主张民事赔偿;第四、天津仲裁委在了解戚X常先生私自与一方当事人吃饭之事实后,仍动员并允许其参与仲裁及做出最后裁决,直接违反了《仲裁法》第34条的强制回避规定,应对当事人此后所产生之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更进一步,由于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当事人可以基于《仲裁法》第58条第1款第3项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刑法修正后的枉法仲裁罪及其与受贿罪的竞合
刑法修正后的枉法仲裁罪及其与受贿罪的竞合[摘要]枉法仲裁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与司法渎职性质,仲裁人员应当作为“准司法工作人员”而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应当将仲裁人员受贿和枉法的行为看作是一个整体性的犯罪行为,受贿和枉法行为也是枉法仲裁犯罪有机组成而不可分割的两部分。
[关键词]枉法仲裁罪;受贿;枉法一、枉法仲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司法渎职性质我国《刑法》第399条规定了数个枉法犯罪类型,但也没有单独规定枉法仲裁的罪名;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规定,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六)》新设立枉法裁决罪,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上比较,枉法仲裁情节严重的,与《刑法》第399条规定的枉法类型的犯罪并无二致,应当予以入刑。
其次,从行为性质上看,枉法仲裁被列入刑法分则的渎职罪一章中,标明其行为侵犯的客体具有渎职犯罪的性质。
其三,枉法仲裁罪与《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其他犯罪类似,都属于枉法犯罪。
《刑法修正案(六)》将仲裁人员枉法裁决罪作为《刑法》第399条之一款,与《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并列,表明其客体性质是基本相同的,即司法渎职性质。
二、仲裁人员可否作为“准司法工作人员”而成为受贿罪的主体笔者对此持肯定观点。
理由是:仲裁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同样具有司法渎职性质,仲裁人员可以被扩大解释为司法工作人员。
根据我国《刑法》第94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此法条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界定,采取了列举式的方法,但没有将作为准司法工作人员的仲裁人员列入,笔者认为这种列举是不周延的。
从语义上理解,所谓“司法工作人员”,应指凡是依法负有司法工作职责、从事司法性质活动的人员。
仲裁人员可以作为“准司法工作人员”,而跨入到“司法工作人员”的语义圈内。
劳动仲裁枉法仲裁罪怎么判刑
The world will give way to those who have goals and vision.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劳动仲裁枉法仲裁罪怎么判刑导读: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犯罪动机、手段恶劣,造成了严重政治影响和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等。
一、劳动仲裁枉法仲裁罪怎么判刑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犯罪动机、手段恶劣,造成了严重政治影响和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等。
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犯罪动机、手段十分恶劣,因被冤枉追诉、判刑致使被害人的人身、精神受到严重损害或者死亡,因包庇重大案犯,使其消遥法外并继续为非作歹,引起社会公愤等情况。
依本条第3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什么叫枉法仲裁罪呢?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
枉法仲裁罪主要有以下特征:(一)草案规定枉法仲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
(二)枉法仲裁罪的客体参照枉法裁判罪,枉法仲裁罪的客体应当是正常的仲裁活动和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枉法仲裁罪的主观方面根据草案,枉法仲裁罪的主观方面应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枉法仲裁罪。
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却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科学、明确的判断标准,因而枉法仲裁罪有被滥用于仲裁人过失情况的巨大风险。
(四)枉法仲裁罪的客观方面根据草案,枉法仲裁罪的客观方面是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
这项规定决定了枉法仲裁罪会成为一个口袋罪,对仲裁人的权利和安全构成巨大的威胁。
首先,由于事实无法完全重现,仲裁实现的只能是法律上的公平,所以违背事实可能是情非得已,自由心证也是仲裁员的合理权利。
枉法仲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Those who live yesterday lose the past, those who live tomorrow lose the future, and those who live today have the past and the futur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枉法仲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在法律相关处理的工作中,常常涉及到仲裁人的权利行使,其对整个事件起到重要的作用。
若是相关仲裁人违犯法律构成枉法仲裁罪。
那么,您知道枉法仲裁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按照相关规定,构成枉法仲裁罪的一般会有三年以下的徒刑,情形严重的会增加量刑。
在法律相关处理的工作中,常常涉及到仲裁人的权利行使,其对整个事件起到重要的作用。
若是相关仲裁人违犯法律构成枉法仲裁罪。
那么,您知道枉法仲裁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按照相关规定,构成枉法仲裁罪的一般会有三年以下的徒刑,情形严重的会增加量刑。
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概念】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是年6月29日颁布的,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是2006年7月2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颁布时间较迟,在新的立案标准里也就没有枉法仲裁罪的立案标准。
年6月21日《检察日报》在《应明确枉法仲裁罪的立案标准》中认为:基于枉法裁判罪与枉法仲裁罪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枉法仲裁罪的立案标准可参照枉法裁判罪,并遵循立案标准的统一性、完整性原则进行拟定。
但该文仅为学理意见,相关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
三、【量刑】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枉法仲裁又受贿的罪行确定】虽然枉法仲裁罪被列入《刑法》分则第九章之内,从形式上说其主体身份符合渎职罪的特殊主体要求,即应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枉法裁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枉法裁判是司法领域中的严重违法行为,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枉法裁判的法律规定,包括枉法裁判的定义、法律依据、法律责任以及预防和纠正措施,以期为维护司法公正提供参考。
一、引言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生命线,而枉法裁判则是司法公正的天敌。
枉法裁判是指司法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故意违背法律规定,故意作出错误判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法律对枉法裁判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枉法裁判进行分析。
二、枉法裁判的定义枉法裁判是指司法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故意违背法律规定,故意作出错误判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故意违反法律程序,导致案件审理不公;2. 故意曲解法律,作出错误判决;3. 故意隐瞒、伪造证据,导致案件审理不公;4. 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 故意拖延案件审理,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法官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徇私枉法;(二)违反法定程序;(三)滥用职权;(四)玩忽职守;(五)泄露国家秘密;(六)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检察官应当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仲裁员枉法裁判罪的概念是什么
仲裁员枉法裁判罪的概念是什么第三百九十九条: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
枉法裁判这对于我国司法公正所造成的是一种灭顶之灾,而且枉法裁判的整个过程肯定都是非常的黑暗的,普通民众合法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那所谓的公平正义自然也就会荡然无存了。
而且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本身就是一种极大的腐败行为,下面小编要给大家介绍的内容就是仲裁员枉法裁判罪的概念是什么?▲一、仲裁员枉法裁判罪的概念是什么?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
枉法仲裁罪主要有以下特征:(一)草案规定枉法仲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
(二)枉法仲裁罪的客体参照枉法裁判罪,枉法仲裁罪的客体应当是正常的仲裁活动和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枉法仲裁罪的主观方面根据草案,枉法仲裁罪的主观方面应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枉法仲裁罪。
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却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科学、明确的判断标准,因而枉法仲裁罪有被滥用于仲裁人过失情况的巨大风险。
(四)枉法仲裁罪的客观方面根据草案,枉法仲裁罪的客观方面是“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
这项规定决定了枉法仲裁罪会成为一个口袋罪,对仲裁人的权利和安全构成巨大的威胁。
首先,由于事实无法完全重现,仲裁实现的只能是法律上的公平,所以“违背事实”可能是情非得已,自由心证也是仲裁员的合理权利。
其次,法律纷繁复杂,还有那么多冲突的法、过时的法、恶法,法官或者仲裁员通过判例来突破、衡平甚至造法一直是法制和司法进步的巨大动力,这是否也要被禁止呢?仲裁员是否必须要噤若寒蝉以放弃创新和实体公正的代价来自保呢?再次,“情节严重的”,无话可说,生杀予夺听天由命了。
▲二、枉法仲裁罪与枉法裁判罪的比较1、可以推测,仲裁人与公检法工作人员一样列刑法典是因为仲裁工作具有的准司法权属性,所以笔者在此对枉法仲裁罪与枉法裁判罪作一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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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对于每个人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在和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后,会因为很多的原因与企业产生纠纷,所以劳动者一般会选择申请劳动仲裁,在申请了劳动仲裁后会因为仲裁员的错误导致自己的利益没有得到保障,对仲裁结果不服,小编为大家说明一下劳动争议仲裁员错误要追究的责任是哪些一、违规行为要究责《办法》要求,劳动仲裁员出现因故意或严重过失,导致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依据明显错误的将被追究责任。
列入到追究责任范围内的行为包括:1、违反规定,故意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2、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因过失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3、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4、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5、涂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材料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的,或者以威胁利诱方式收集证据的,丢失或者因过失损毁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6、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记录、仲裁委员会讨论记录的;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等10项行为。
二、错案追究时效一年《办法》规定,错案追究时效为一年,自认定错案事实发生之日起算。
在错案追究的有效期间,根据错案情节轻重,对错案责任人给予处理,错案频繁,仲裁员当年发生2件或以上错案,审批人当年发生4件或以上错案的,要受到暂停办案、审批或不予通过年审的处理,经省劳动仲裁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再继续履行职责;情节严重,错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取消仲裁员资格,解聘仲裁员职务;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服处罚者可申请复议《办法》还规定,一经认定为错案,所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立即对案件进行纠正。
明知案件有错而坚持不予纠正或阻碍上级对错案进行查处的,对发生错案的仲裁机构领导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按规定从重处理。
枉法裁判者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枉法裁判者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只要有枉法裁判行为,不管结果如何都构成枉法裁判罪,构成枉法裁判罪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检察院就必须立案,法院就必须判刑;枉法裁判者还必须对产生的后果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构成枉法裁判罪,处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年:
(1)拒收、藏匿、伪造、毁灭(拒绝采纳)合法有效证据做出错误裁判的;
(2)诱骗恐吓乃至胁迫、刑训逼供等非法取证,做出错误裁判的;
(3)歪曲事实或捏造事实硬行做出错误裁判的;
(4)同一案件,同一法院,同一时间,做出两个截然不同裁判的,盖章者同罪。
构成枉法裁判罪的人员对产生的后果还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1)刑事裁判,无罪被判处有罪的,增加被判处的刑期;有罪被判处无罪的,增加应当被判处的刑期;从重或从轻处罚的,增加从重或从轻处罚被判处的刑期;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伤残、精神失常的,增加10年有期徒刑;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的,增加15年有期徒刑;
(2)民事裁判,因枉法裁判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经济损失一万元就增加一年有期徒刑,不足一万元的不计刑期;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伤残、精神失常的,增加10年有期徒刑;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的,增加1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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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枉法裁判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一)仲裁员责任的理论关于仲裁员责任的理论观点主要有三种。
1.认为仲裁员应当承担责任。
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这种观点以契约说为其倾向理论基础,认为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地指定仲裁员为解决其争议服务,并为此支付费用,实际上形成一种默示的契约关系。
仲裁员所实施的行为是一种专业行为,应承担专业小心责任和公正行为责任,即仲裁员因为不小心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者接受贿赂,欺诈和滥用职权,则当事人可以撤销裁决或对裁决提出异议,并且要求仲裁员承担个人责任。
相应的,在立法中规定
仲裁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也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
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第584条规定,如果仲裁员不及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接受任命时所承担的职责,则要对由于他的错误拒绝或迟延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2.认为仲裁员不应当承担责任。
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以仲裁豁免论为其倾向性的理论基础。
这种观点源于司法豁免论,认为仲裁员的仲裁行为豁免于民事责任,仲裁员对仲裁过程中因其过失或其他情况而导致的不公正裁决及给一方当事人带来的损失不承担任何个人责任。
相应的立法中规定免除仲裁员的责任也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
美国最高法院的一项判决中指出,仲裁免责是为鼓励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一项重要的联邦政策,在国际商事领域中尤为如此。
在美国各州,如加利福尼亚洲、科罗拉多州和佐治亚州的有关仲裁的立法中,也有关于仲裁员豁免于民事责任的规定。
3.近年来,出现了一种新的观点,即有限豁免论,这种观点对上述两种观点以调和,认为仲裁员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享受豁免,但超出一定范围的,则不免除其责任。
(二)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有关仲裁员责任的规定目前在我国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重要手段,且多数情况下甚至是一种必经程序,具有独立、快捷、平和、费用低廉等特点。
为了充分有效地发挥仲裁的自身优势,同时避免仲裁员滥用权力,必须在仲裁员承担责任与免除责任之间求得一种适当的平衡,即一方面给予仲裁员一定的豁免权,鼓励社会上符合条件的人员兼任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另一方面规定仲裁员在一定情形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对其裁决权形成监督和制约,维护仲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一般认为,作为仲裁员应当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当事人施加的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
其中,法律责任是指由法律规定,由一定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必要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责任形式,因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成为最为严格、最为严厉的一种责任。
1.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根据本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
这些行为不仅有损公正、公开的原则,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直接损害劳动仲裁的权威,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仲裁员有上述情形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
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
根据本法以及、仲裁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目前,在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员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作为最严厉的法律责任,是仲裁责任的特殊情形。
将刑事责任列入仲裁责任,在国际上也较为少见。
2004年3月1日生效的日本《仲裁法》明确规定了仲裁员行贿、受贿以及向仲裁员行贿的犯罪及其相应的刑罚。
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第二十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