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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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3篇)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3篇)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根据中国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营运资格:出租汽车车辆必须取得有效的营运许可证,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才能从事出租汽车经营。

2. 车辆管理:出租汽车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包括车辆年限、车身颜色等。

3. 驾驶员管理: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并且需要通过相关的考核和培训。

驾驶员还需具备良好的驾驶习惯和服务态度。

4. 运价管理:出租汽车的运价由当地政府进行规定和管理,出租车经营者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运价。

5. 服务质量管理: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根据相关要求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安全、礼貌、诚信等方面。

6. 违规行为处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和惩罚,包括罚款、责令停运、吊销许可证等。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略有差异。

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法经营和服务质量。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2)以下是中国政府关于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规定:1. 申请条件: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或个人,同时持有相应的营业执照、机动车驾驶证和车辆运营证。

2. 车辆要求:出租汽车必须是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车辆应该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根据规定,车辆还需要安装计价器、GPS定位装置等设备。

3. 营运范围:出租汽车经营者只能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营运,不得擅自改变营运线路或者越界经营。

4. 车辆管理:出租汽车经营者应该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对车辆的使用情况、维护保养等方面进行管理,并定期报告相关信息。

5. 运价标准:出租汽车经营者应该按照政府规定的运价标准进行计价,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6. 服务质量:出租汽车经营者应该提供良好的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权益,遵守法律法规和服务规范。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最新版」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最新版」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最新版」《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最新版(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国家发展和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三个部委共同发布的,于2024年生效的法规文件。

本文将对《规定》进行全面解读,详细介绍其内容。

《规定》共分为八章五十三条,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管理。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工作任务和基本原则。

其中明确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遵循“安全、便捷、优质、绿色”原则,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道路运输秩序的维护以及服务质量的提升。

第二章重点规定了出租汽车运价、收费标准和计价方式,要求各地根据市场状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合理的运价政策,在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出租车收费标准。

同时,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电子计价器,并确保计价器准确、可靠。

第四章对出租汽车车辆的要求提出了详细规定。

要求车辆符合环保排放标准,并配备安全设备和应急工具,确保乘客的安全。

同时,对车辆外观和车内环境进行了要求,提出了车辆装饰和广告的管理规定。

第五章规定了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对驾驶员的人身安全、驾驶技能、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要求,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加强驾驶员培训,提高其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六章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并对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第七章规定了对出租汽车市场的监管和执法要求。

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并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信用评估。

最后一章为附则,对《规定》的解释和执行进行了明确规定。

《规定》的发布对规范和提升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它促使出租汽车经营者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推动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

同时,通过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有效遏制了一些不合规经营行为,确保了出租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而,也应注意到,《规定》只是一部法规文件,如何落实和执行仍需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三篇)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三篇)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车行业经营管理行为,保障乘客和服务驾驶员的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车行业经营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出租车服务的质量。

第三条出租车行业经营管理应以保护乘客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提供安全、便捷、经济的出租车服务。

第四条出租车行业经营管理应推动信息化发展,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

第二章出租车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出租车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出租车经营许可,取得出租车运输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六条申请出租车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二)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三)具备满足经营需要的出租车车辆和驾驶员;(四)具备良好的行业声誉和服务能力。

第七条申请出租车经营许可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的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出租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90日内,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向发证机关办理续期手续。

第九条出租车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十条出租车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将许可证号码、经营地址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出租车驾驶员管理第十一条从事出租车驾驶员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执照和出租车从业资格证。

第十二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确保乘客安全。

第十三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提供文明、礼貌、热情的服务。

第十四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定期参加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提升服务水平和技能。

第十五条出租车驾驶员不得私自调整计价器,不得违规拒载、议价和冒充乘客。

第十六条出租车驾驶员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取消其出租车从业资格。

第四章出租车服务管理第十七条出租车应当保证正常运营,不得拒载、议价、绕路、超载和驶入禁行路段。

第十八条出租车应当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况良好,乘客乘车安全。

2022年新《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2022年新《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2022年新《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2022年新《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22年7月26日经第1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22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6号)作如下修改: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四、将第十五条中的“配发”修改为“核发”,“符合技术标准的计价器”修改为“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

五、删除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第五十条第(三)项。

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的“计价器”修改为“计程计价设备”。

七、将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三)项中的“电讯、网络”修改为“电信、互联网”,“预约要求”修改为“服务需求”;将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的“预约”修改为“服务需求”;在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中的“巡游揽客”后增加“站点候客”。

出租车经营管理新规定

出租车经营管理新规定

出租车经营管理新规定
根据出租车经营管理的新规定,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规定和要求:
1. 车辆要求:出租车必须符合一定的车辆标准和条件,包括车辆年限、车内设施等。

车辆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和舒适度。

2. 驾驶员要求: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执照,并通过相关培训和考试。

驾驶员需要具备一定的驾驶经验,并且要有良好的驾驶记录。

3. 车辆定价:新规定可能会对出租车的定价进行限制和管理,以确保价格公平和合理。

可能会规定最高价格或价格范围,以避免价格过高或价格垄断现象的出现。

4. 服务质量:出租车服务必须符合一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包括驾驶员的礼貌和专业素质、车辆的清洁和整洁等。

服务质量不达标的车辆和驾驶员可能会受到处罚或限制。

5. 营运范围:新规定可能会规定出租车的营运范围和区域。

出租车只能在规定的区域内提供服务,不能私自擅自改变路线或加价。

6. 技术支持:新规定可能会要求出租车配备一些技术设备,如定位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以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和安全性。

请注意,这些规定和要求仅为示例,具体的出租车经营管理新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国家而有所不同。

具体的规定应该根据当地的法律和政策来确定。

2023年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

2023年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

2023年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市场秩序,保障乘客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投入、自愿退出、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竞争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出租汽车经营应当树立公共服务意识,以乘客需求为导向,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服务。

第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有出租汽车运营资质,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许可证。

第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实施巡查检查和投诉受理等工作。

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遵守相关税收政策,不得违法逃税。

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运营,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考试,提高驾驶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没有出租汽车运营资质的车辆和驾驶人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二章出租汽车运营管理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良好的运营状态。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调度系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供便捷的叫车服务。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配置车辆数量,保障市民的出行需求。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对驾驶人进行严格的选拔和培训,确保驾驶人具备安全驾驶技能和良好服务意识。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驾驶人考核制度,对驾驶人的服务质量和投诉情况进行监督和评定。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带着证件上岗,提供文明、礼貌、规范的服务,不得拒载、超载、议价和随意调价。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保持车内整洁,提供乘客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服务,不得干扰乘客正常出行。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乘客权益保障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明确告知乘客车费结算方式、车辆运营区域范围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计价器收取车费,并出具票据,不得随意涨价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害乘客权益。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政府相关规定,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如下:
1. 出租车司机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且具备合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资格。

2. 出租车必须具备合法的运营许可证,并且在车辆上明确标明车辆的运营许可证信息。

3. 出租车必须保持良好的车辆状态,包括车辆的机械性能、安全设备等。

4. 出租车司机必须熟悉并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规定。

5. 出租车必须按照规定价格公示,不得随意涨价或变相加价。

6. 出租车必须保持车辆清洁卫生,确保乘客乘坐时的舒适度。

7. 出租车必须按照乘客的要求合理接送,并且保持友善服务态度。

8. 出租车必须配备GPS定位系统,确保司机和车辆的安全。

9. 出租车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遵守财务管理规定。

10. 出租车经营者必须定期对出租车进行维护保养,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测。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参考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经营管理。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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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最新为加强出租车的经营管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已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范文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如下:1. 出租车经营者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包括出租车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

2. 出租车经营者应遵守运输管理规定,办理必要的车辆登记和保险手续。

3. 出租车经营者应保证车辆的安全与良好的车况,定期进行车辆维修和保养。

4. 出租车经营者应配备合格的驾驶员,驾驶员需要持有合法的驾驶证,并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服务意识。

5. 出租车经营者应遵守价格管理规定,不得擅自调整出租车的运价,并应对乘客提供准确的计价明细。

6. 出租车经营者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乘客的安全出行。

7. 出租车经营者应建立客户服务管理制度,提供良好的服务质量和乘车体验。

8. 出租车经营者应依法纳税并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9. 出租车经营者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相关罚款或处罚。

此外,不同地方对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可能会有一些具体的细节要求,具体的规定会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所以,出租车经营者还需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进行相应的操作。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车经营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车经营应遵循便民、安全、规范的原则,提供高质量的出行服务。

第三条出租车经营管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条出租车经营管理应注重乘客安全与便利,并积极配合公安交管部门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出租车经营资格和管理第五条申请出租车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资格;(二)车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要求,并具备营运许可证;(三)经营者拥有出租车司机资格证;(四)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管理能力。

第六条出租车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理出租车经营许可手续,并定期参加由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出租车经营管理培训。

巡游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一、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范围
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包括公共出租汽车行业的营运、规章、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管理。

二、出租车经营行为规范
(一)出租车经营者要坚持规范化经营,严格执行《旅游出租汽车管理规定》等规定,加强遵纪守法,争做文明出租车司机。

(二)出租车经营者要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司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保证出租汽车车辆安全有效。

(三)出租车经营者应严格按照车辆营运规定,实施绿色出租服务,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的良好形象,在满足客户要求的同时保证出租汽车车辆的安全和舒适。

三、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租车经营者,依照《旅游出租汽车管理规定》及《从事旅游出租汽车运输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规定予以责令改正、罚款,或者吊销旅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理。

(二)对有损客户利益的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将追究法律责任。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深刻影响,共享经济模式在出行领域内迅速崛起。

不同于传统的出行方式,共享出行模式通过互联网平台为用户提供更为便捷、经济、环保的出行服务,备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和支持。

因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维护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商务部、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共同发布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以下是该规定的全文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明确规定本规定目的在于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巡游出租汽车乘客的安全、方便和合法权益。

巡游出租汽车与传统的出租车相比,具有行驶范围广、起步价低、行驶价格透明等特点,深受市民和游客的欢迎。

而在使用过程中,一些不良商家对巡游出租汽车乘客违法经营、高价收费等行为时有发生。

因此,本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巡游出租汽车市场,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市场主体、从业人员以及广大巡游出租汽车乘客。

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了市场主体、从业人员以及服务的利益主体,对全面规范巡游出租汽车运营产生了积极的意义。

规定的适用范围中体现了巡游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是一个综合性的生态圈,不仅包括生产和销售,还包括售后服务、技术维护等多方面内容。

第三条准则本规定以规范经营、便捷出行、安全可靠、服务至上的准则为指导。

遵循本规定的准则,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将更加注重自身的生产流程和服务质量,提升用户的出行体验和产品的可信度。

乘客体验最佳的渠道,能够赢得市场,成为成功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

第四条服务宗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把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优质的出租汽车代步服务作为宗旨,为乘客提供周到、优质、舒适、便捷、廉价的服务。

本条规定明确了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的宗旨,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优质的出租汽车代步服务。

出租车经营管理新规定范本

出租车经营管理新规定范本

出租车经营管理新规定范本一、车辆管理1. 所有出租车必须经过规定的运营牌照审核,并配备正规的运营许可证。

2. 出租车车辆应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与安全性。

3. 所有车辆必须配备行驶记录仪,并按规定保存行车记录。

4. 车辆必须采用统一的车身颜色,并严禁私自更改车身颜色。

二、驾驶员管理1. 出租车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2. 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严格遵守速度限制,并没有饮酒驾驶等违法行为。

3. 驾驶员必须礼貌待客,不得对乘客进行辱骂、歧视等不文明行为。

4. 驾驶员必须定期参加培训,提升业务水平与服务质量。

三、服务质量1. 出租车驾驶员必须熟悉当地道路,避免绕路、超速等行为,确保乘客的安全和时间效益。

2. 驾驶员需主动协助乘客放置行李,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引导。

3. 出租车驾驶员应保持车辆内外整洁,随时准备提供满意的服务。

4. 驾驶员需遵守乘客的合理要求,不得因为任何原因拒绝接载合法合规的乘客。

四、收费标准1. 出租车收费应符合当地出租车管理局的规定,不得私自提高或变相涨价。

2. 驾驶员需按照标准的计价器进行计费,不得存在任何作弊行为。

3. 驾驶员应主动提供准确的票据,包括发票和行程单,以确保乘客的合法权益。

五、投诉处理1. 对于出租车服务不达标的投诉,管理局会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

2. 驾驶员应主动接受投诉处理,积极配合调查,确保公平公正的解决问题。

3. 出租车管理局将建立有效的投诉反馈机制,及时回应用户投诉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出租车规定的行为,驾驶员将受到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扣驾驶证等。

2.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驾驶员将面临停业整顿、吊销从业资格证等严厉处罚。

3. 出租车管理局将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多次违规的驾驶员进行严厉打击和限制。

以上即为出租车经营管理新规定范本,请各位驾驶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出租车行业形象。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法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安全,并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下面是对该规定的简要介绍:1. 经营资质: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包括出租车经营许可证和电子计价器使用证书,确保经营者具备安全可靠的服务能力。

2. 车辆条件:出租汽车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具备良好的车辆状况、安全设施和服务设施,确保乘客的安全和舒适。

3. 服务质量: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求提供文明、礼貌的服务,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乘客的出行安全,并如实履行运输合同,不得拒载、绕道或虚报行程。

4. 价格合理: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要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价格制度执行收费,不得乱涨价、砍头价或实行不合理的收费方式。

5. 安全保障:出租汽车要配备合格的安全设备,包括安全带、灭火器、急救包等,确保乘客在紧急情况下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援。

6. 司机管理: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的驾驶证,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服务意识,保证乘客的安全出行。

7. 投诉处理:乘客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存在问题可向相关部门投诉,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及时处理投诉,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8. 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经营者进行处罚,保障行业的公平竞争和乘客的利益。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旨在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水平,确保乘客的安全和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通过严格的资质要求、车辆条件、服务质量、价格合理等方面的规定,有效地规范了行业秩序,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该规定还加强了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管理,提高了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通过这些措施,乘客可以更加安全、方便地使用出租汽车服务,也可以更加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出租车经营管理新规定范文(四篇)

出租车经营管理新规定范文(四篇)

出租车经营管理新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车行业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安全,维护出租车司机和乘客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车经营管理新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出租车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出租车经营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服务至上的原则。

第四条出租车经营管理应推动信息技术与出租车行业深度融合,提高服务智能化水平。

第五条城市、县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出租车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出租车经营管理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出租车经营者应依法取得出租车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

第七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出租车车况良好、驾驶员素质高。

第八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服务评价机制,倾听乘客诉求,及时改进服务。

第九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加强培训,提高驾驶员的服务意识和驾驶技能。

第十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二章出租车经营许可证管理第十一条出租车经营许可证是出租车经营者依法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凭证。

第十二条出租车经营许可证依法取得、依法使用、依法管理。

第十三条出租车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变更、撤销、注销等管理工作,由城市、县级政府出租车经营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出租车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一)具备合法经营出租车的资格;(二)出租车车况良好,安全设施完善;(三)具备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记录。

第十五条出租车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可继续申请。

第十六条出租车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撤销、注销等,须在法定时限内办理。

第三章出租车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乘客安全。

第十八条出租车车况应良好,经过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十九条出租车应配备安全设施,包括防抱死系统、安全带等。

第二十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事故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发生的交通事故。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3篇)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3篇)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一、行业背景与概述出租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提供便捷、高效的交通服务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出租车行业,提升服务质量,各地都制定了具体的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

本文将就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讲解。

二、出租车车辆管理规定1. 出租车车辆资格条件出租车车辆应符合一定的安全、环保和舒适性要求,必须具备相关的手续和证件。

车辆的年限和里程数也有一定的限制。

2. 车辆的维护与保养出租车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维护与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良好的运行状态。

违规操作和保养不到位将会被处以相应的罚款和扣分。

3. 车辆的检测和监管出租车车辆需要定期进行车辆技术检测,以确保车辆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对于发现的问题车辆,需要限期整改,否则将会被暂停或取消出租车经营资格。

三、出租车驾驶员管理规定1. 驾驶员资格条件出租车驾驶员需要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道德素质,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件和从业资格证。

对于有违法犯罪记录或涉嫌违规行为的申请者,将不予考虑。

2. 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出租车驾驶员需要接受规定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规范。

未经培训和考核的人员不得从事出租车驾驶工作。

3. 驾驶员的行为规范出租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和道德准则,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和行为举止。

不得拒载、议价、擅自改变路线等违规行为,违反者将会受到处罚。

四、出租车服务管理规定1. 营运时间和服务范围出租车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服务,并按照规定的范围接送乘客。

不得在特定时段或特定区域拒载。

2. 运价管理出租车运价应按照政府的规定执行,不得私自调高或降低运价。

运价表必须清晰地展示在车辆内部,以方便乘客查看。

3. 服务质量监督出租车服务质量将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

对于服务态度差、技术不过关等问题,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可能面临暂停或取消出租车经营资格的处罚。

五、执法与监管1. 监督检查政府部门将定期对出租车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出租车经营符合规定要求。

出租车经营管理新规定范本(三篇)

出租车经营管理新规定范本(三篇)

出租车经营管理新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车经营行为,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驶的出租车经营行为。

第三条出租车经营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出租车经营应注重服务质量,提高乘客满意度。

第二章出租车企业管理第五条出租车经营必须依法取得出租车行业经营许可,根据规定配备车辆,并遵守出租车企业管理规定。

第六条出租车企业应开展规范化、安全化、经营化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出租车企业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八条出租车企业应定期检查车辆的行驶安全状况和乘车环境卫生情况,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乘客的舒适度。

第九条出租车企业应建立与乘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乘客投诉。

第十条出租车企业应建立与车辆运维企业的合作机制,确保车辆的及时维修和保养。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一条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提高驾驶技能,确保乘客的安全。

第十三条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形象,穿着整洁,仪表端庄。

第十四条驾驶员应热情接待乘客,礼貌待人,严禁与乘客发生任何形式的纠纷。

第十五条驾驶员应按规定收费,不得乱收费,不得拒载。

第四章乘车服务第十六条乘客有权选择合法的出租车上车,出租车驾驶员不得拒载。

第十七条出租车内应保持整洁,乘车环境应舒适。

第十八条出租车内应配备计价器,驾驶员应按照计价器显示的价格计费。

第十九条驾驶员应提供有关乘车路线的咨询和建议,协助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条驾驶员不得在行驶过程中接听手机,以确保乘客的安全。

第五章外观管理第二十一条出租车应保持车身干净整洁,车灯、喇叭、转向灯等各项设备应保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出租车应按规定进行车身广告宣传,不得侵犯市民的视觉权益。

出租车管理规定(3篇)

出租车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车行业的管理,保障出租车驾驶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公共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出租车行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二)保障出租车驾驶员和乘客合法权益的原则;(三)规范经营、保障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车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出租车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和设施;(三)有符合规定数量的驾驶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规定的服务设施和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第三章出租车车辆和设施第九条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车辆类型符合规定;(二)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三)车辆外观整洁,具有明显的出租车标志;(四)车辆内设施齐全,符合规定。

第十条出租汽车应当安装具有实时监控功能的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安全、舒适、卫生。

第四章出租车驾驶员第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居住满一年;(二)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三)身体健康,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四)遵守职业道德,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租车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出租车服务质量,维护出租车行业的良好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车经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竞争原则。

依法设立、合法经营,不得垄断、限制其他合法经营者的经营权益。

(二)服务质量为本原则。

提供安全、有序、便捷、优质的出租车服务,满足广大市民的出行需求。

(三)规范经营行为原则。

依法收费,不得擅自提高车费,不得有过度竞争、夸大宣传、严重污染等不当经营行为。

第三条出租车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出租车管理规定,并接受出租车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出租车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出租车经营管理机制,依法打击违法行为,保障市民的出行权益。

第五条出租车经营管理应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出租车经营者的资格与管理要求第六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持有相应的出租车运营证。

(三)有一定数量的合格车辆,车辆数量应符合当地政府的规定。

(四)拥有合格的驾驶员队伍,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

(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七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按时缴纳各项税费,并定期接受地方政府的检查和核查。

第八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九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检修保养制度,定期实施车辆检修和保养,并保持车辆的良好状态。

第十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驾驶员管理制度,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三章出租车服务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向市民提供优质的服务,具体要求包括:(一)及时、准确地接单并提供送达服务。

(二)遵守交通规则和道德规范,礼貌待客,热情服务。

(三)车辆内设置应急工具和急救设备,确保市民的安全出行。

(四)严禁拒载、议价、绕路、串联、拼车等不良行为。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车经营管理行为,保障乘客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车经营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规定。

第三条出租车经营包括车辆服务、驾驶员服务、乘客服务等。

第四条出租车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定和卫生安全标准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出租车经营应当注重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保障乘客的安全、舒适和便利。

第六条出租车经营应当注重安全生产,确保车辆、驾驶员和乘客的安全。

第二章出租车车辆服务第七条出租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出租车行业标准。

第八条出租车车辆应当保持清洁、整洁,确保车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第九条出租车车辆应当定期进行保养和检查,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条出租车车辆应当安装运营证明牌和计价器,并保持计价器的准确、完好。

第十一条出租车车辆应当配备急救药品、灭火器等必备安全设备。

第十二条出租车车辆应当合理调节车内温度,确保乘客乘车舒适。

第十三条出租车车辆应当合理利用空间,保持车内干净整洁,不得乱扔物品。

第十四条出租车车辆应当配备有效的领航装置,确保乘客安全快捷到达目的地。

第三章驾驶员服务第十五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具备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第十六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服从交通法规,不得超速、疲劳驾驶,不得酒后驾驶。

第十七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礼貌待客,主动接待乘客并协助其上下车。

第十八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熟悉道路交通情况,合理选择行驶路线,保证乘客的快捷、安全到达目的地。

第十九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与乘客保持良好的沟通,引导乘客合理选择乘车方式。

第二十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严禁索要、强行收取乘客附加费用,如发现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保护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如遇紧急情况应立即报警,并保护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对乘客的隐私信息保密,不得泄露和滥用乘客信息。

第四章乘客服务第二十三条出租车乘客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不得在出租车上吸烟、乱扔物品等。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规定一、引言出租汽车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为了规范出租车经营服务,保障乘客和司机的权益,各地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管理措施。

本文将介绍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规定,包括出租车司机的资格要求、车辆要求、服务品质要求以及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二、出租车司机的资格要求出租车司机是出租汽车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机的资格要求直接关系到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一般来说,出租车司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获得从业资格: - 年龄要求:司机必须年满18岁以上; - 驾驶证要求:司机必须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具备一定的驾驶经验; - 无犯罪记录:司机必须没有过去的犯罪记录,确保乘客的出行安全; - 健康状况:司机需要经过体检,确保身体健康,能够安全驾驶。

三、车辆要求出租汽车的车辆要求是确保车辆安全性和乘坐舒适性的重要规定。

车辆要求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 车辆年限:车辆的使用年限通常有一定限制,以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较好; - 车辆类型:一般规定只有特定类型的车辆才有资格提供出租服务,例如轿车和客车等; - 车辆检测:车辆需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确保安全性能符合规定标准; - 车辆保险:车辆必须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保障乘客和第三方的权益。

四、服务品质要求保障出租车服务品质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政府通常制定了一些服务品质要求,以提高乘客的满意度和安全感。

一些常见的服务品质要求包括:- 出租车司机的服务态度:司机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礼貌待客,提供周到的服务;- 车内环境的整洁度:车内需要保持良好的整洁度,包括座椅、地板、窗户等; -无烟环境要求:禁止在车内吸烟,以保障乘客的健康; - 服务时间:出租车应该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服务,满足乘客的需求。

五、运营管理为了保障出租车经营的有序进行,运营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一些常见的运营管理规定包括: - 车辆定期检测:车辆需要定期检测和维修,确保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 营运证要求:出租车需要办理相应的营运证,合法经营; - 价格管理:规定出租车的计价方式和计价标准,确保价格公平合理; - 技术支持:政府通常会提供技术支持,例如建立统一的运营管理平台,方便出租车管理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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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四)履约担保;(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

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计价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具体期限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优先收回。

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

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发展多样化、差异性的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预约出租汽车的许可,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中注明,预约出租汽车的车身颜色和标识应当有所区别。

第三章运营服务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节能环保车辆和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无障碍车辆。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二)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四)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六)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五)计价器、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十一)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第二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虚心听取批评意见;(二)发现乘客遗失财物,设法及时归还失主。

无法找到失主的,及时上交出租汽车企业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三)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立即报警。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六)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第二十七条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三)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四)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二)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

(三)电召服务人员接到乘客预约后,应当按照乘客需求及时调派出租汽车。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

乘客未按约定候车时,驾驶员应当与乘客或者电召服务人员联系确认。

(五)乘客上车后,驾驶员应当向电召服务人员发送乘客上车确认信息。

第三十条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只能通过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在规定的地点待客,不得巡游揽客。

第三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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