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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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国省干线和县乡道路上从事行政执法时,适用本规范。

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执法,应做到忠于职守、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优质服务。

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检查必须具有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和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

四、严禁临时聘用人员上路执法或上路协助执法。

五、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交通行政执法时应当使用文明用语,不准使用服务忌语1、在开始检查或调查时: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接受我们的检查。

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接受我们的调查。

2、在检查或调查遇到抵触时: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陈述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提供证据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3、在结束检查或调查时:感谢您的配合,请您慢行。

感谢您的配合,祝您一路顺风。

14、权利告知词: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交通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您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欢迎您对我们工作提出批评,我们将努力改进。

感谢您的批评,我们愿意自觉接受监督。

六、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做到仪表整齐、风纪严谨、举止端庄、动作规范。

㈠仪容1、执法人员要保持面部清洁,勤剪指甲;2、男执法人员要勤理发,不得留大鬓角、长发、胡须;3、女执法人员不准头发披肩、染指甲、化浓妆、戴首饰。

㈡着装要求1、按本市统一规定的时间着装、换装;2、按本省(市)交通厅(局)统一规定的样式、质地、颜色、内外配套着装,严禁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严禁制服便装混穿,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

执法时佩戴本省统一规定的标志、胸卡、腰带、领带、手套。

胸卡挂于上衣左口袋正中外,腰带扎在上装第四、第五钮扣之间,背带右肩左斜,从肩牌下穿过。

着黑色皮鞋,皮鞋必须保持清洁明亮。

㈢举止要求现场执法应取立正姿势。

身姿和敬礼的标准,按军队现行队列条例执行。

指挥车辆手势要明确、规范。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一、背景介绍交通行政处罚是指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违法处罚,以提高交通管理水平和保障公共安全。

然而,由于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的不规范执法行为,导致处罚结果不公正,引发社会质疑。

因此,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是当务之急。

本文将讨论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的重要性以及具体应遵守的原则。

二、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的重要性1. 保障公平正义规范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可以保障处罚结果的公平正义。

如果执法人员没有一定的规范来执行处罚程序,将会导致处罚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这将降低公众对交通管理部门的信任,影响社会稳定。

2. 维护法制尊严规范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可以维护法制尊严。

执法人员的行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并符合道德和职业操守。

通过规范执法行为,可以有效避免滥用职权等不合法行为的发生,维护法制尊严和社会秩序。

3. 促进交通秩序规范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可以促进交通秩序的形成和维护。

通过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对违法者起到警示作用,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只有在交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的情况下,才能保证公共交通的安全与顺畅。

三、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的原则1. 法律依据原则处罚决定必须建立在明确的法律依据之上,执法人员必须正确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处罚的合法性。

在执行处罚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及权限进行,不得擅自扩大处罚范围或逾越司法权限。

2. 证据确凿原则处罚决定应该有充分的、确凿的证据作为支持,执法人员在处罚前应仔细调查和核实相关证据。

在取证过程中,要遵守合法程序和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任何不符合证据规定的证据都不得作为处罚的依据。

3. 监督制约原则交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建立在完善的监察和制约机制之上,确保执法人员遵守规范并正确执行处罚决定。

监察部门应对交通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对于违反规范的执法行为,应该及时纠正和追究责任。

4. 诚信服务原则交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保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为目的,执法人员应秉承诚信原则,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并给予法律援助和解释。

交通行政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治超路政交通公路文明执法行为规范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依据与目的〕为规范公路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和交通行业文明建设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许可、行政征费(公路养路费)、监督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公路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文明执法〕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不断提高规范执法和文明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杜绝粗暴执法和随意执法。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文明执法创建活动。

公路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纪守法,遵守《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增进服务意识,塑造文明形象。

第四条〔文明执法原则〕公路行政执法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五条〔执法主体〕行政法规或地方法规明确授权公路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路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

派驻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派驻公路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执法。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委托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

派驻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派驻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

第六条〔执法人员资格〕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

严禁临时聘用人员和其他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

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必要的政治、品德、知识、能力和身体素质,熟悉有关法律和基本业务知识,能正确履行职责。

应当注重学习和实践,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文明执法技能。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和执法标志的管理。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试题及答案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试题及答案

1、简答,根据《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做到哪些?答:(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三)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四)适用并规范填制规定的文书;(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六)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2、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十元,一千元以下)3、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7日)4、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5、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的权利。

(申请办案人员回避)6、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

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

(√)7、需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制作并出具()。

(《协助调查通知书》)8、第十二条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A、书证;物证;视听资料;B、证人证言;C、当事人的陈述;D、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9、办案人员所收集的证据应当满足哪些要求?答:(一)合法主体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取得的事实,并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二)客观事实;(三)和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联并对证明其违法行为具有实际意义的事实。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1. 引言交通行政处罚是交通管理部门针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的有效管理和制裁措施。

为了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交通管理效能,本文档旨在制定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为相关部门和执法人员提供操作指导和标准。

该文档适用于从事交通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交警、交通执法人员等。

2. 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确保执法人员的执法准确、公正,并确保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此外,本文档还旨在提高交通管理的效能和规范性,促进交通秩序良好发展。

3. 定义交通行政处罚行为:指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行为。

执法人员:指从事交通行政处罚工作的交警、交通执法人员等工作人员。

4. 行为规范4.1 执法准则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执法任务,确保执法过程公正、透明、合法。

执法人员应当尊重交通参与者的人权和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歧视、虐待或侮辱交通参与者。

执法人员应当运用科学、严谨的执法方法和手段,不得违背职业道德准则,以权谋私或从事违法乱纪的行为。

4.2 处罚操作规范执法人员应当在处罚前向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明确表示违法事实、依据和罚款金额等信息,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盖章,并让当事人签字确认。

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及时将处罚决定书交与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缴款地点和期限等信息。

执法人员应当在处罚过程中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或滥用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4.3 执法程序规范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执法程序执行执法任务,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进行执法。

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过程中全程记录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违法事实、当事人的陈述、证据等,并保存相关材料和记录。

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书面程序中如实、准确地填写相关信息,不得故意篡改执法记录或弄虚作假。

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有效履行职责,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行为,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应当合法、公正、公开、文明,坚持预防、教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级港口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各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本规范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公路路政、水路运政、航政、港政、地方海事、道路运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并持有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落实人员、经费和装备,综合运用各类检查方式,依法履行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综合运用抽查、暗查、路(水)面巡查、现场检查、经营场所检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设备设施监控等行政检查方式。

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巡查频次。

第八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检查工作的质量负责。

第九条常规行政检查应当按照部、省有关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并制定工作计划,合理确定检查内容、巡查对象。

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较大行政检查活动应当事先制定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禁令、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执法规范,注意仪容仪表,言行举止得体、文明。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开始前,执法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明确检查内容、重点和分工;(二)规范着装,佩带行政执法证件;(三)准备检查登记台帐、执法文书和资料以及交通、取证、通信等执法装备。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全文)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全文)

交通⾏政执法⼈员执法⾏为规范(全⽂) 为加强⾏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为,制定了交通⾏政执法⼈员执法⾏为规范,下⾯是详细内容。

交通⾏政执法⼈员执法⾏为规范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为,提升⽂明执法⽔平,根据《⾏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湖南省⾏政执法责任追究暂⾏办法》、《交通⾏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和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条执法⼈员(以下简称执法⼈员)执法⾏为规范,是指执法⼈员在执法活动和⽇常⼯作中⾏为举⽌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执法⼈员应当做到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公平公正。

第四条执法⼈员是指持有有效的《交通⾏政执法证》的⼈员。

凡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政执法证的⼈员不得从事运政执法活动。

严禁聘⽤⽆执法主体资格的临时⼈员从事或协助执法。

第⼆章着装规范 第五条执法⼈员上岗执法、参加集体活动等,应当按规定穿着配发的制式服装。

第六条着装规范 (⼀)着统⼀发放的服装。

(⼆)执法⼈员着制式服装,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外罩便服;不得着破损服装;不得披⾐、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戴袖套;长袖衬⾐下摆应扎于裤内,袖⼝应系好,不得开袖;内⾐领不得⾼于制式⾐领;除⼯作需要或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眼镜。

(三)执法⼈员着制式服装时,只准穿⿊⾊(棕⾊)⽪(凉)鞋,不得穿拖鞋或⾚脚穿鞋。

(四)着制式服装时,男同志不准留长发、长鬓⾓、⼤胡须;⼥同志不得头发披肩,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不得化浓妆,不得佩戴各类饰物。

(五)执法装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

(六)上路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

(七)执法⼈员⾮⼯作时间不得着制式服装,禁⽌⾮公务需要着制式服装出⼊餐饮娱乐场所。

(⼋)⼥执法⼈员怀孕后,体形发⽣明显变化时,不应着制式服装。

第七条执法⼈员配发的肩章、臂章等专⽤标志不得变卖、外借。

因⼯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运政执法⼯作岗位时,执法标志⼀律上交。

交通行政处罚规定

交通行政处罚规定

交通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行政处罚规定一、基本概念交通行政处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的处罚措施。

其目的在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违法行为分类1.违法停车行为:违反道路交通行驶规定,停放车辆在禁止停车的路段、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停车等。

2.超速行驶:驾驶机动车辆超过公路规定的最高时速限制行驶。

3.闯红灯:驾驶车辆在禁止通行的路口或者道路上不按指示灯或者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强行通行或者直行。

4.酒后驾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

5.疲劳驾驶:连续驾驶时间超过国家规定的时间,或者因疲劳、病痛、饥饿、缺氧等原因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三、处罚标准1.违法停车行为:一般情况下,处罚为一次性罚款,具体金额视不同城市而定。

严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将车辆暂扣。

2.超速行驶:超速行驶每超速1-10公里,罚款100元,每超速10-20公里,罚款200元,每超速20公里以上,罚款500元。

如果已经造成危险后果的,则可以将车辆暂扣。

3.闯红灯:罚款100元,可以扣3分。

如果造成严重危险后果的,则可处以罚款500元,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

4.酒后驾驶:罚款1000元,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

如果造成严重危险后果的,则可追究刑事责任。

5.疲劳驾驶:罚款200元,并罚3分。

如果未造成事故但情节严重的,可罚款1000元,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

四、结语交通行政处罚与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人身财产安全息息相关。

因此,我们应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开车酒驾、超速行驶等,切实维护公共安全。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作为一种常见的交通管理手段,在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以下就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进行阐述。

首先,交通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进行。

交通行政处罚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操作,确保处罚行为合法、合规。

执法人员应当熟悉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随意扩大处罚范围或者违背事实依法进行处罚。

其次,交通行政处罚应当公正公平。

交通行政处罚是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应当依据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处罚裁量,不得因个人恩怨、关系等因素影响裁决结果。

执法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对待交通行政处罚,不偏袒、不徇私。

再次,交通行政处罚应当人性化。

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时,应当注重人性化管理,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应当给予特殊照顾和保护。

处罚决定的执行应遵循因人而异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力度的把握,不过度惩罚。

此外,交通行政处罚应当注重教育和引导。

交通行政处罚除了给交通违法者以惩罚外,更重要的是对其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认识到交通违法的错误和危害性,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交通安全观念。

执法人员应当通过耐心讲解、思想感化等方式,尽可能地教育交通违法人员,使其能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最后,交通行政处罚应当进一步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

在执法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层级,提高决策效率,避免形式主义。

对于交通行政处罚申诉者,应当及时办理、公正处理,确保其合法权益。

同时,交通行政处罚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做好信息共享和交流,提高行政执法效果。

综上所述,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应当依法进行、公正公平、人性化、注重教育引导并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

只有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才能更好地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国家制定了一系列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相应的处理程序。

以下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第一条违法行为的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办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超速行驶、闯红灯、逆行、酒驾、毒驾、疲劳驾驶、不系安全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

第二条违法行为发现和取证1. 交通警察、交通监控系统、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目击、拍照、录像等方式发现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证据必须真实、有效,并经过专业人士确认。

第三条违法行为的记录和登记1. 对于涉及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应记录违法事实,采集证据并告知违法人。

2. 违法行为及相关信息应记录在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中,以便查询和管理。

第四条违法行为的处理1. 违规停车、临时占用车道、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轻微违法行为,应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2. 超速、闯红灯、酒驾、毒驾、逆行等严重违法行为,应进行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3. 对于涉及伤害、死亡等重大交通事故的,应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第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扣分、暂扣驾驶证、拘留、吊销驾驶证等。

第六条违法行为的申诉和复核1. 违法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2. 申诉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诉进行复核,并及时作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违法行为的记录和公示1. 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为有效证据。

2. 相关部门可以将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公示,以警示未来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违法行为的统计和分析相关部门应定期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统计和分析,并根据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管理效能。

以上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的规定,它旨在起到警示作用,规范道路交通行为,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最新-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 精品

最新-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 精品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篇一:交通部五个规范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交通运输部文件交体法发[2019]5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部内各单位:近年来,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切实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队伍整体素质逐渐增强,执法形象逐步改善。

但同时还存在着服务意识不强、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风纪不严整、执法语言不文明、执法文书不统一、执法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

这些问题影响了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良好趵社会形象,部研究制定了《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和《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以下统称为《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并决定在全行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贯彻执行《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重要意义制定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就是要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严明执法纪律,坚决杜绝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建设一支素质优良、行为规范、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

这是交通运输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治交,进一步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努力做好“三个服务”,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深刻认识贯彻执行《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狠抓《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落实,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广泛深入开展对《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09.13•【字号】豫交法[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豫交法〔2010〕13号)各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委)、扩权县(市)交通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根据《河南省交通厅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豫交党〔2008〕61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省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单位工作实际,认真组织执法人员学习领会,并切实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塑造良好的河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热爱交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风纪严整、接受监督。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不准越权行政、以权谋私,严禁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必须具备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或者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

(一)在开始执法时:要表明身份,使用问候语,出示执法证件,并清楚地告知对方执法主体的名称你好!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配合我们的检查(调查),这是我们的证件。

(二)如在执法过程遇到抵触: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陈述(提供证据)的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条例》

《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条例》

《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交通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交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范围内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委托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超越权限执法。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必须具有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统一制式、省交通厅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

严禁临时聘用无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从事或协助执法。

第六条上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对下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实施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仪表语言规范第八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齐,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

(一)按统一规定的样式、颜色内外配套着装,穿着整齐,并保持服装洁净、平整,不得破损。

(二)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衣领上翻。

(三)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执法服装和便装;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四)穿着春秋装、夏装时,上衣下摆必须束在腰带内;穿着冬装时,冬装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

(五)佩戴标卡、胸卡、腰带时,胸卡挂在上衣左口袋正中处,腰带扎在上装自上而下第四、五颗钮扣之间;(六)着执法服装时,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足穿鞋。

(七)执法装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八)上路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九)着执法服装的执法人员应按统一的换装时间换装。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服装及执法标志,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为规范湖北省交通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制定了《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下面是详细内容。

《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交通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交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范围内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委托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超越权限执法。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必须具有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统一制式、省交通厅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

严禁临时聘用无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从事或协助执法。

第六条上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对下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实施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仪表语言规范第八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齐,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

(一)按统一规定的样式、颜色内外配套着装,穿着整齐,并保持服装洁净、平整,不得破损。

(二)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衣领上翻。

(三)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执法服装和便装;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四)穿着春秋装、夏装时,上衣下摆必须束在腰带内;穿着冬装时,冬装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

(五)佩戴标卡、胸卡、腰带时,胸卡挂在上衣左口袋正中处,腰带扎在上装自上而下第四、五颗钮扣之间;(六)着执法服装时,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足穿鞋。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和实施,确保交通秩序的稳定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行政处罚工作,包括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罚款、罚款减免等行为。

第三条交通行政处罚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执法力度,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章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第四条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应建立健全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制度,明确职责和程序。

第五条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应配备合格的执法人员,并进行专业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第六条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应加强与其他执法机关的合作,提升查处效果。

第七条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应及时公布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加强社会监督。

第三章处罚方式和幅度第八条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应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确定适当的处罚方式和幅度。

第九条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取罚款、扣留驾驶证、暂扣车辆等方式进行处罚。

第十条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应根据违法行为情况,依法确定罚款金额,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罚款标准。

第四章罚款减免第十一条当事人如对交通处罚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可以申请罚款减免。

第十二条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应建立罚款减免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明确减免的条件和比例。

第十三条罚款减免申请应符合法定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理罚款减免申请,并及时公布审批结果。

第五章附件附件一、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流程图附件二、罚款减免申请表格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刑法:刑法是指规范刑事犯罪和刑事处罚的法律,包括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等相关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指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法律,包括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和交通安全的管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对各类诉讼案件进行审判。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是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管理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是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交通秩序、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有效手段。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一些执法人员在执行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存在着一些不规范行为,严重影响了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效果。

因此,建立健全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是交通管理部门必须重视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概述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是指对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涉及的执法人员的行为、过程和结果进行规范和制度化,旨在维护执法公正、保障执法权利、规范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为规范应着重强调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和职责范畴,规范执法程序,避免乱执法、违规操作等不规范行为。

其中应包含行文规范、执法动作规范、证据取证规范等方面内容。

二、规范内容1. 行文规范执法检查行为是通过书面形式来记录证据,在书写过程中需要规范化文书内容,防止因为文书失误导致行政执法无效或被撤销。

所以,执法人员必须保证书面满足以下几点:(1)文书标题、责任区域、时间、地点、执法人员姓名等必要信息填写准确无误;(2)文书格式、字迹、语言应清晰简明、规范准确,切忌出现错别字、漏字、多字等情况;(3)文书审批、签发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范要求,审批整齐、标准、符合文件规则。

2. 执法动作规范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必须严格依照执法规范程序进行操作,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包括:(1)执法人员应按照执法权限,认真阅读执法文书和执行任务书,不应超出执法权力范围进行执法行为;(2)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之前,应当向当事人进行说明和告知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目的、执法程序、权利和义务等情况。

同时,在执行任务中,可以更好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3)执法人员在进行抽查时,必须经过合法公平程序进行,每个车辆都有被抽查的机会。

3. 证据取证规范证据的合法获取是行政执法结果的重要保障。

因此,在进行证据取证的时候,执法人员应当充分了解适用法律法规,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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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做到:(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三)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四)适用并规范填制规定的文书;(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六)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第二章简易程序第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实施:(一)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并查明对方身份;(二)制作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四)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六)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七)当事人在《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八)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提交所属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一般程序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将结果告知具名的举报人。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九条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

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十一条需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制作并出具《协助调查通知书》。

第十二条能够证明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都是证据。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十三条办案人员所收集的证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合法主体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取得的事实,并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二)确实存在着的客观事实;(三)和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联并对证明其违法行为具有实际意义的事实。

第十四条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

询问应当个别进行。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

询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交通管理部门和办案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对于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办案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

声像资料应当附有该声像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十七条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并制作《勘验(检查)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

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十八条交通管理部门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

第十九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鉴定委托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应当出具载有鉴定结论的《鉴定意见书》。

第二十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一条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证据保存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当事人一份。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二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采取以下措施,并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三)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规定暂扣车辆、责令车辆停驶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并制作和出具《车辆暂扣凭证》或《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向当事人出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必须对公民的人身或者住所进行检查的,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其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填写《回避申请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办案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同意当事人的回避申请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同意回避申请决定书》;不同意当事人的回避申请的,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

《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三节核审第二十九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第三十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

办案人员应将《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决定。

第三十二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管理部门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

第三十三条办案人员可以将《违法行为通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交通管理部门代为送达,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以公告的方式送达。

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3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或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

前款规定的邮寄送达,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间没有收到的,应当自实际收到之日起3日内行使权利。

第三十四条交通管理部门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书》,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第四章的规定组织听证。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提出最终处罚决定的建议。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第四节决定第三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报告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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