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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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渔业水产资源

【发文字号】粤海渔[2008]5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海洋渔业局

【发布日期】2008.04.17

【实施日期】2008.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2008年4月17日以粤海渔〔2008〕5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广东省范围内从事休闲渔业经营和管理休闲渔业的,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大力发展休闲渔业,积极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组织和渔民从事休闲渔业。

第二章经营单位

第四条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注册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不设县、区的,应当向注册地地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单位,不得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第五条申请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应当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公司章程;

2、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备查)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基本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5、休闲渔业船舶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等有效证件;

6、以挂靠形式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与挂靠渔业船舶所有权人签定的书面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7、休闲渔业船舶停靠上、下游客的地点及休闲活动区域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休闲渔业经营单位未按第五条规定提供相应材料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登记。

第七条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配备注册安全主任。

第八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鼓励传统渔民转业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限制挂靠本单位的渔业船舶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

第九条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为水上作业人员购买人身保险,并为游客代办出海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条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定期更新、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落实休闲渔业船舶船员安全岗位职责;

(二)制订游客安全须知,并张贴于经营场所、码头以及每艘休闲渔业船舶的显眼位置;

(三)培训休闲渔业船舶安全员,定期对休闲渔业船舶船员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四)为所管辖休闲渔业船舶统一办理有关证件;

(五)协助管理休闲渔业码头秩序;

(六)负责清点每一航次上船和下船游客人数,由休闲渔业船舶船长及休闲渔业公司职员分别签名确认;

(七)建立安全营运档案,详细记录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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