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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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渔业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2024年渔业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2024年渔业法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规范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渔业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渔业生产者应当依法使用养殖水域,保护养殖水域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提高渔业产品质量。

第二章渔业资源保护第四条渔业资源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渔业资源,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法设立的保护区域。

第五条渔业资源保护区分为国家级和省级渔业资源保护区。

国家级渔业资源保护区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省级渔业资源保护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第六条渔业资源保护区的设立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生长繁殖性和生态环境等特点进行科学论证,并征求有关渔业生产者和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渔业资源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渔业资源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渔业资源保护措施。

第三章渔业生产管理第八条渔业生产者应当依法申请。

养殖证的发放和管理按照《渔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渔业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养殖水域,不得超量投放养殖密度,防止对渔业资源造成破坏。

第十条渔业生产者应当加强渔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渔业生产安全。

第四章渔业执法第十一条渔业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渔业资源保护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渔业执法机构在查处违法行为时,有权对渔业生产者的养殖设施进行检查,查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渔业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保护渔业资源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渔业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未取得养殖证擅自养殖的,由渔业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渔业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超量投放养殖密度的,由渔业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doc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doc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实施渔港和渔业船舶有效管理,保障渔业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下文是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水域内渔港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和管理,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具体负责对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边防、工商等部门以及渔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港建设,鼓励渔业生产采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促进现代渔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渔港规划与建设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渔港布局规划及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海事、环保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全省渔港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港布局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海事、环保等有关部门及渔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本地区渔港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渔港布局规划、建设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与港口、航道、防洪等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

广东省渔港及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广东省

广东省渔港及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广东省

广东省渔港及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广东省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广东省渔港及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的安全,促进渔业经济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渔港及渔业船舶定义)本条例所称是指渔港,是指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包括综合性港口中渔业专用码头、渔业专用水域和渔业船舶专用锚地。

本条例所称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和渔业公务船舶。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及管辖水域从事渔港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使用等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渔港和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渔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渔港建设,鼓励渔业船舶采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渔港及渔业船舶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渔港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渔港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布局规划)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渔港布局规划及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交通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全省渔港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渔港布局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与港口布局规划、防洪规划等相衔接。

渔业法实施细则(二篇)

渔业法实施细则(二篇)

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渔业法实施细则作为《渔业法》的配套法规,对《渔业法》进行了具体的细化和明确,便于渔业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渔业法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渔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实施渔业法实施细则的工作,并加强对本行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渔业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第五条渔业资源的保护是渔业管理工作的基础和核心。

各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渔业资源的生态特征,采取科学管理措施,保护和恢复渔业资源。

第六条渔业资源调查是渔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各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渔业资源调查,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第七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渔业资源调查结果,确定渔业资源的保护区和禁渔期,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进行保护。

第八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资源监测体系,通过监测数据,及时了解渔业资源的变化情况,为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第九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渔捕设备的管理,禁止使用破坏性渔捕设备,并对合法渔捕设备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十条建立渔业资源保护奖励和执法制裁机制,对违法捕捞行为进行严厉处理,对积极投入渔业资源保护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章渔政执法与渔民权益保护第十一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渔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建立健全渔政执法机构,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第十二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渔民权益的保护,及时解决渔民合理诉求,维护渔民权益。

第十三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渔民培训工作,提高渔民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渔业信用体系,对违法渔民和企业进行信用记录和惩戒,提高渔业经营者的诚信水平。

第十五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渔具和船舶的安全管理,确保渔民的人身安全和船舶的安全运营。

第十六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争议解决机制,处理渔业纠纷,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休闲渔业发展情况调研报告

广东省休闲渔业发展情况调研报告

新经济 NEW ECONOMY广东省休闲渔业发展情况调研报告广东省休闲渔业发展情况调研组(组长:叶焕强 副组长:杨明 禤国荣 陈丕茂 成员:唐振朝 钟小庆彭穗华 袁华荣 黄志鹏 梁达洪)【编者按】休闲渔业作为我国现代渔业五大产业之一,是以渔业生产为载体,通过资源优化配置,将休闲娱乐、观赏旅游、生态建设、文化传承、科学普及以及餐饮美食等与渔业有机结合,实现一二三次产业融合的一种新型渔业产业形态。

促进休闲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对进一步拓展渔业功能,转变渔业发展方式,提高渔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渔民转产转业,增加渔民收入,丰富城乡居民物质文化生活,全面建设渔区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广东省休闲渔业迅速发展,一批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品牌优势明显的休闲渔业实体迅速壮大,显示出强大生命力。

但虽然休闲渔业起步较早,但过程曲折、问题不断,发展势头猛烈然而左右因素纷纷,产业产值不仅落后于沿海省份也落后于内陆省份。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号)、《关于促进休闲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2〕3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海洋渔业转型升级提高海洋渔业发展水平的意见》(粤府〔2013〕67号)中大力发展休闲渔业的精神,为了解和掌握全省休闲渔业发展情况,促进全省休闲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广东省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升级,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渔业与远洋捕捞处2016年9月按照该局《关于开展全省休闲渔业发展情况调研的通知》(粤海渔办〔2016〕343号)的要求,委托广东省海洋渔业休闲与垂钓协会组织开展全省休闲渔业发展情况调研。

NOV 2016一、广东省休闲渔业发展历程从发展历程看,广东省休闲渔业主要有两种情形:以观赏鱼养殖、垂钓为主要内容的休闲渔业发展一直比较平稳,近年呈蓬勃发展态势;以利用渔船载客出海观光体验为主要内容的休闲渔业由来己久,但因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因,发展过程颇为曲折。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4•【字号】粤府办[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7]2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海洋渔业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三月十四日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休闲渔业经营行为,保障休闲渔业活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休闲渔业是指以休闲娱乐为目的,利用渔船和渔场,提供参观、体验渔业生产和渔民生活等服务的商业经营行为。

休闲渔业船舶不得从事与渔业活动无关的旅游观光和轮渡运输业务。

在本省从事休闲渔业经营行为、参与休闲渔业活动以及对休闲渔业进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休闲渔业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休闲渔业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休闲渔业的监管工作。

地级以上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区域内休闲渔业船舶进行检验与确认,核发相关证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休闲渔业经营区域。

休闲渔业经营区域距离大陆岸线不得超过20海里。

具体分为航行区域和作业区域。

休闲渔业经营区域不得与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航道、锚地水域交叉或重合,涉及航道区或锚地水域的要会同海事部门协商确定。

第二章经营单位第五条休闲渔业经营单位是指具备经营旅游业务资质,并在注册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法人。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9)-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9)-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9)正文:----------------------------------------------------------------------------------------------------------------------------------------------------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和〈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殖管理第三章水产苗种管理第四章捕捞管理第五章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水域、滩涂和国家规定由本省实施渔业监督管理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等渔业生产活动以及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渔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推行渔业标准化生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水生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监督管理。

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

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
粤府办 [0 2 儿] 5 5号
各地级以上 市人 民政府 ,各县 ( 、区)人 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 门、各直属机构 : 市
《 广东 省 休 闲 渔 业 管 理 办 法 》 已 经 省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按 照 执 行 。执 行 过 程 中遇 到 的 问题 ,请 径 向省 海 洋 渔 业 局 反 映 。
行 管理 的单位 和个人 ,适用本 办法 。
第三条 县级 以上人 民政 府应 当加强对 休 闲渔业 工作 的领导 和组织 协调 。县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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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 1 年 第 2 期 01 8
以 上人 民政 府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具 体 负 责 本 行 政 区域 内休 闲渔 业 管 理 工 作 ,其 他 相
关行政 主管部 门按 照职责分工 ,协助做好休闲渔业管理工作 。 第四条 从 事休 闲渔业 经 营服务 ,应 当符 合渔 业资 源环 境保 护和渔 业产业政 策
要求 ,确保服务质 量 ,优先保 障传 统渔民利益 。 第五条 县级 以上人 民政 府应 当将休 闲渔业 纳入 本地 区现代人 民政 府 办公 厅 二 。 一 一 年 九 月二 日
广东省休 闲渔业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休 闲渔业 经 营行 为 ,保 障休 闲渔业 活动 安全 ,促 进休 闲渔业发
展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渔业 法》 《 、 广东省 渔业 管理条 例 》等法律 、法规 ,制定
资 格证 书 ;
( 三)设 有安全管理机 构并配备人员 ,制定安全管理 制度 和应急 预案 ,落实安全
生产 责 任 ,配 备 必 要 的应 急 救 援 设施 ;

广东发展海洋休闲渔业的问题与对策

广东发展海洋休闲渔业的问题与对策

面对海洋渔业资源衰退、海洋生态环境恶化、海洋食品安全等问题日益加剧,发展海洋休闲渔业已成为国际现代海洋渔业发展的战略方向。

《农业部关于促进休闲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渔发[2012]35号)指出:“休闲渔业是以渔业生产为载体,通过资源优化配置,将休闲娱乐、观赏旅游、生态建设、文化传承、科学普及以及餐饮美食等与渔业有机结合,实现一二三次产业融合的一种新型渔业产业形态,主要包括休闲垂钓、渔家乐、观赏鱼、渔事体验和渔文化节庆等类型”;“休闲渔业是全国渔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确定的现代渔业五大产业之一”。

海洋休闲渔业是第一产业的渔业生产与第三产业的旅游休闲的有机结合,属于跨部门、跨学科的新产业,休闲、娱乐是目的,渔业产品是载体,渔业资源有效配置是核心。

海洋休闲渔业具有生态功能、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等三大功能。

生态功能方面,不同于以捕捞和生产销售为主的传统捕捞渔业,海洋休闲渔业既有利于保护天然渔业资源,又能挖掘和发展旅游环境,能形成绿色景观。

社会功能方面,一是能增加就业,消化吸收富余劳动力,有利于渔民转产转业和渔业产业结构优化,繁荣渔业经济和加快渔业现代化;二是能增强从业者的组织管理及市场竞争意识,使之学习和掌握相关的经营能力,提升文化层次;二是能保留和传承传统的文化习俗和生产生活方式。

经济功能方面,海洋休闲渔业具有较高的产业关联度,能够带动其他相关产业如餐饮旅游业、交通运输业、零售业、工艺品业的发展,亦能促进商业投资),在利用海洋资源的同时保护海洋生态系统,能有效地促进海洋资源利用由掠夺性开发海洋资源的传统渔业向“资源养护型”和“环境友好型”转变,有利于海洋渔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利用,有利于带动其他行业的发展。

发展海洋休闲渔业是我省建设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美丽海湾”和海洋生态文明的有效措施。

一、国外海洋休闲渔业发展概况海洋休闲渔业作为一个产业界定,仅跨越了近半个世纪。

20世纪60年代,休闲渔业首先兴起于拉丁美洲加勒比海地区,以后逐步扩展到欧洲和亚太地区。

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

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

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一、引言休闲渔业是指为了满足广大群众对休闲娱乐和享受自然环境的需求,通过有组织的活动,在特定水域内进行垂钓、赏鱼和游览等活动。

针对广东省内休闲渔业的管理问题,制定合理的管理办法能够保护渔业资源,规范渔业经营行为,提升休闲娱乐体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渔业资源保护1. 确定休闲渔业水域范围:广东省将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合理的休闲渔业水域,保护渔业资源,确保渔业可持续发展。

2. 动植物生态保护:禁止在休闲渔业水域内采取破坏性捕捞方式,禁止捕捞珍稀濒危鱼种。

加强生态保护,保护渔业资源的多样性和稳定性。

3. 禁止使用违禁用具:禁止使用电击器、毒鱼药等违禁用具进行捕捞活动,确保渔业资源和自然环境的健康。

三、休闲渔业经营管理1. 渔业经营许可:休闲渔业经营者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获得合法的渔业经营许可,确保经营者有能力和资格开展休闲渔业活动。

2. 渔业经营行为规范:休闲渔业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采取破坏性捕捞方式,不得使用违禁用具,不得捕捞珍稀濒危鱼种。

3. 休闲渔业活动组织:休闲渔业经营者需要按照统一的组织安排,合理安排参与者数量,确保活动的安全性和秩序性。

四、休闲渔业活动安全1. 安全设施完善:休闲渔业水域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救生设施、警示牌等,以确保参与者的安全。

2. 人员安全培训:休闲渔业经营者应确保自身和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

3. 预警机制建立:建立休闲渔业活动的预警机制,定期对渔业水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评估,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五、社会监督和评估1. 宣传教育:加强休闲渔业活动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休闲渔业的认识和参与度,增强渔业资源保护意识。

2. 社会监督:建立休闲渔业活动的社会监督机制,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反馈,及时处理问题和改进管理措施。

3. 定期评估:对休闲渔业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效果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

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

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休闲渔业经营行为,保障休闲渔业活动安全,促进休闲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休闲渔业是指以休闲娱乐为目的,在特定水域、场所提供参观渔业生产、体验渔民生活、参与渔业活动等服务的新型渔业。

休闲渔业为社会提供以渔业内容为特色的经营服务。

在本省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服务、参与休闲渔业观光体验活动以及对休闲渔业进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休闲渔业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休闲渔业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休闲渔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服务,应当符合渔业资源环境保护和渔业产业政策要求,确保服务质量,优先保障传统渔民利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休闲渔业纳入本地区现代渔业建设和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给予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全面规划发展休闲渔业。

支持建造符合节能环保和渔业资源保护要求的休闲渔业船舶及建设相关设施,积极发展现代休闲渔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休闲渔业区。

划定休闲渔业区应以保障安全为原则,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渔业水域、渔业资源状况和休闲渔业经营项目、基础设施等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休闲渔业区最远端距离大陆或海岛岸线不得超过20海里。

休闲渔业区一般不得与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航道、锚地交叉或重合,涉及航道区或锚地水域的应当会同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二章经营单位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经营单位是指在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服务的法人。

个人和未经登记的其他组织不得擅自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服务。

个人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渔业船舶、网箱、渔排等渔业设施,可以通过挂靠经营单位的方式,由经营单位统一组织从事休闲渔业服务。

第八条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海域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服务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内陆水域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二)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包含休闲旅游业务,或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资格证书;(三)设有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四)具有可供休闲渔业船舶安全靠泊和上下游客的码头及其他安全、环保附属设施;(五)具有明确的休闲渔业经营服务项目和内容。

《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修订版出台 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修订版出台 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资讯《广东省休闲逾业管理办法》修订版出台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文丨〈海洋弓渔业》记者高晓霞、片日,《海洋与渔业》记VL者从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获悉,《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修订版已正式出台,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休闲渔业是推进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抓手,有利于促进渔业提质增效、绿色发展。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渔业发展处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广东休闲渔业管理办法》,有利于规范目前广东多种业态的休闲渔业发展,为各种业态的休闲渔业发展提供依据,促进广东休闲渔业健康发展。

重新定义休闲渔业,范围更广《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修订版规定了总则、经营管理、监督 管理、附则等内容,共4章18条。

在第一章第二条中,对休闲渔业进行了重新定义,明确“休闲渔业是指利用各种形式的渔业资源(渔村、渔业生产资源、渔法渔具、水产品及其制品、渔业自然生物及人文资源等),通过资源优化配置,主动将渔业与休闲娱乐、观赏旅游、生态建设、文化传承、科学普及以及餐饮美食等有机结合,向社会提供满足人们休闲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一种渔业产业形态”。

这比原版的“休闲渔业是指以休闲娱乐为目的,在特定水域、场所提供参观渔业生产、体验渔民生活、参与渔业活动等服务的新型渔业。

休闲渔业为社会提供以渔业内容为特色的经营服务。

”范围更广,更符合目前广东省休闲渔业的发展形势要求。

经营单位不设资金门槛要求在《办法》修订版中,将原“第二章经营单位”修改为“第二章经营管理”。

并在经营项目中,在渔业捕捞、养殖、加工、增殖等基础上衍生出了渔事体验、休闲垂钓、水族观赏、渔业科普(展示)、休闲渔业赛事、休闲渔业节庆活动等业态进行规范。

此外,还对经营单位经营资格、经营条件、经营项目要求、安全管理等提出规范要求。

修订版中已删除了原《办法》中“在海域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服务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内陆水域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门槛要求,要求“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商事登记,经营范围包含’休闲渔业’”即可。

2024年渔业法实施细则

2024年渔业法实施细则

2024年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渔业法,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渔业行为。

第三条渔业法所称的渔业包括捕捞渔业、养殖渔业、加工渔业以及其他与渔业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渔业管理主管部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及其授权的地方渔业管理机构。

第五条渔业生产者是指从事捕捞、养殖、加工及其他与渔业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六条渔船是指用于捕捞或养殖的船舶。

第七条渔业资源是指海洋、江河湖泊、水库和水面上的鱼类、甲壳类、贝类、藻类及其他水产动植物。

第八条渔业资源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渔业资源而划定的特定海域、江河湖泊、水库或水面。

第二章渔业生产第九条渔业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渔业资源保护区划定的范围和时限,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保持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渔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取得有效的航行许可证,方可从事捕捞或养殖活动。

第十一条渔船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依法购买渔船保险,确保捕捞或养殖活动发生意外事件时能够保护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第十二条渔业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渔业资源保护区域进行捕捞或养殖活动,不得越界作业。

第十三条渔业生产者应当配备齐全的作业设备和工具,并且确保作业设备和工具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十四条渔业生产者应当使用规范的捕捞或养殖工艺,不得采取破坏性捕捞或养殖方式,保护渔业资源的生态环境。

第十五条渔业生产者不得未经国家批准从事禁止捕捞或养殖的物种。

第十六条渔业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进行养殖活动,确保养殖水体的安全和养殖产品的质量。

第十七条渔业生产者应当依法履行渔业统计和信息报告的义务,向有关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的相关数据。

第十八条渔业生产者应当按照渔业法规定的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税收等相关法律,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章渔业资源保护第十九条渔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资源调查和评估制度,定期调查和评估渔业资源的状况和趋势。

(完整)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

(完整)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

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2008年4月17日以粤海渔〔2008〕5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广东省范围内从事休闲渔业经营和管理休闲渔业的,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大力发展休闲渔业,积极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组织和渔民从事休闲渔业.第二章经营单位第四条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注册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不设县、区的,应当向注册地地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未办理登记的单位,不得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第五条申请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应当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1、公司章程;2、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备查)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基本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5、休闲渔业船舶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等有效证件;6、以挂靠形式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与挂靠渔业船舶所有权人签定的书面合同原件和复印件;7、休闲渔业船舶停靠上、下游客的地点及休闲活动区域等相关资料;第六条休闲渔业经营单位未按第五条规定提供相应材料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登记.第七条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配备注册安全主任。

第八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鼓励传统渔民转业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限制挂靠本单位的渔业船舶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

第九条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为水上作业人员购买人身保险,并为游客代办出海人身意外保险.第十条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定期更新、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落实休闲渔业船舶船员安全岗位职责;(二)制订游客安全须知,并张贴于经营场所、码头以及每艘休闲渔业船舶的显眼位置;(三)培训休闲渔业船舶安全员,定期对休闲渔业船舶船员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四)为所管辖休闲渔业船舶统一办理有关证件;(五)协助管理休闲渔业码头秩序;(六)负责清点每一航次上船和下船游客人数,由休闲渔业船舶船长及休闲渔业公司职员分别签名确认;(七)建立安全营运档案,详细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以及每一航次航程起止时间、载客情况、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八)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建立休闲渔业船舶海上遇险救助制度。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16•【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施行日期】2019.01.1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水域内渔港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和管理,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具体负责对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边防、工商等部门以及渔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港建设,鼓励渔业生产采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促进现代渔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渔港规划与建设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渔港布局规划及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海事、环保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全省渔港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港布局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海事、环保等有关部门及渔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本地区渔港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休闲渔业基地管理制度

休闲渔业基地管理制度

休闲渔业基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休闲渔业基地的管理,促进休闲渔业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休闲渔业基地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

第三条休闲渔业基地应当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和文化传承工作,不得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

第四条休闲渔业基地应当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回馈社会,为公众提供优质的休闲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休闲渔业基地应当设立管理部门,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六条管理部门应当由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管理人员组成,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体系,确保基地的运营顺利进行。

第八条休闲渔业基地应当设立安保人员,负责保障基地的安全和秩序。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九条休闲渔业基地应当制定运营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十条基地的经营者应当遵循市场需求,不断创新,提高服务质量,拓展经营渠道。

第十一条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用。

第十二条基地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休闲渔业事业的发展。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基地应当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基地应当定期检查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及时整改隐患。

第十五条基地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十六条基地应当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不得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

第十七条基地应当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和游客的环保意识。

第十八条基地应当建立环保监测和治理制度,确保环境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六章文化传承第十九条基地应当开展文化传统活动,传承渔民文化和传统技艺。

第二十条基地应当设立文化展示馆和文化体验区,让游客了解当地的文化历史。

第二十一条基地应当组织各类文化活动,丰富游客的休闲生活。

第七章督导检查第二十二条基地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工作,检查基地的运营情况。

第二十三条督导检查应当进行全面、细致的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渔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渔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渔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粤府办〔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渔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22〕1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树立大食物观,在确保粮食供给的同时,保障肉类、蔬菜、水果、水产品等各类食物有效供给,向江河湖海要食物,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元化的食物消费需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省现代渔业高质量发展,实现从渔业大省向渔业强省转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落实省委、省政府“1+1+9”工作部署,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树立大食物观,坚持宜渔则渔、稳产保供、创新增效、绿色生态,不断增强广东渔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形成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调控有效、渔民富裕的现代渔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推动我省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二)基本原则。

1.稳产保供,安全可控。

坚持底线思维,稳定水产养殖面积,立足以养为主确保供给,打造安全可靠、自主可控的产业链、供应链。

2.绿色发展,创新驱动。

加强渔业资源保护,推动水产养殖向环境可持续转型,构建生态和谐发展空间。

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要素高效转化。

3.产业为本,标准引领。

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提高产业组织化水平,发展产业集群,增强规模化优势。

构建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引导市场主体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经营、精细化管理。

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

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

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正文:----------------------------------------------------------------------------------------------------------------------------------------------------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12月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渔业捕捞活动,控制捕捞强度,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渔业捕捞许可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远洋渔船、到特定水域作业的渔船以及港澳流动渔船的捕捞许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省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和捕捞许可证制度。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国内的海洋捕捞渔船、捕捞辅助船、内陆捕捞渔船、休闲渔船,应当取得船网工具指标。

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

不得为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颁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做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实施相关惠渔政策,引导渔民合理利用渔业资源。

渔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落实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措施,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捕捞能力总量控制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审批和制发证书文件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渔船动态管理系统进行。

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在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或者部门间核查能够查询到有效信息的,申请人可以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13
【摘要】(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2008年4月17日以粤海渔[2008]5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休闲渔业经营和管理休闲渔业的,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大力发展休闲渔业,积极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组织和渔民从事休闲渔业。

【总页数】5页(P27-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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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渔业水产资源
【发文字号】粤海渔[2008]5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海洋渔业局
【发布日期】2008.04.17
【实施日期】2008.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2008年4月17日以粤海渔〔2008〕5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广东省范围内从事休闲渔业经营和管理休闲渔业的,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大力发展休闲渔业,积极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组织和渔民从事休闲渔业。

第二章经营单位
第四条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注册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不设县、区的,应当向注册地地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未办理登记的单位,不得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第五条申请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应当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公司章程;
2、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备查)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基本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5、休闲渔业船舶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等有效证件;
6、以挂靠形式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与挂靠渔业船舶所有权人签定的书面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7、休闲渔业船舶停靠上、下游客的地点及休闲活动区域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休闲渔业经营单位未按第五条规定提供相应材料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登记。

第七条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配备注册安全主任。

第八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鼓励传统渔民转业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限制挂靠本单位的渔业船舶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

第九条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为水上作业人员购买人身保险,并为游客代办出海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条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定期更新、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落实休闲渔业船舶船员安全岗位职责;
(二)制订游客安全须知,并张贴于经营场所、码头以及每艘休闲渔业船舶的显眼位置;
(三)培训休闲渔业船舶安全员,定期对休闲渔业船舶船员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四)为所管辖休闲渔业船舶统一办理有关证件;
(五)协助管理休闲渔业码头秩序;
(六)负责清点每一航次上船和下船游客人数,由休闲渔业船舶船长及休闲渔业公司职员分别签名确认;
(七)建立安全营运档案,详细记录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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