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解读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12月施行_规章制度_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12月施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将在9月开始施行,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9月施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8月26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新修订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宣传贯彻情况。
该《条例》今年5月25日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此次修订在多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食品安全“吹哨人”制度地方立法等多种做法均为国内首创,将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和社会公众的生活带来深远影响。
赋予消协媒体等各方治理权限引入第三方参与监管部门工作考核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缪志斌在通气会上介绍,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形成社会共治合力,新修订《条例》中的“社会共治”部分作了进一步细化。
如《条例》赋予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以及食品行业协会参与治理食品安全的权限。
《条例》要求,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规范,组织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指导、规范和督促会员依法进行生产经营。
同时,《条例》明确了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的义务,要求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食品安全进行舆论监督。
此外,《条例》还鼓愿者组织协助或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工作,动员可以动员的力量,形成社会力量和监管力量的合力。
而在对监管部门的考核上,《条例》也引入第三方参与考核工作,要求组织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评议、考核,进一步加大了对监管部门的考核力度,增加了考核过程的透明度和考核结果的客观性。
国内首创企业内部“吹哨人”制度为公民和组织举报提供制度保障《条例》引入了内部吹哨人制度,鼓励内部举报人举报其所在单位,并给予特殊奖励,开创了我国食品安全吹哨人制度地方立法的先河。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修订内容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 作如下修改:
对《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的修改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添 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责任。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规
01 制定原因
03 修订内容 05 条例全文
目录
02 修订过程 04 条例目录 06 内容解读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结合实际而制定的条例。该《条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 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 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中的“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修改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2019年新修订《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的四大亮点
2019年新修订《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的四大亮点近年,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从“冷冻僵尸肉”事件曝光到多个省会城市果蔬农药被检出超标……严峻的形势下,省食药监局对《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进行了大修订。
*月*日,省局举办新修订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专题宣贯会,旨在保证新法的贯彻执行。
宣贯会以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参会范围覆盖省、市、县(区)局及基层所。
亮点一:新条例更注重农产品质量食品农产品要送进批发市场售卖需提供产地证明、购凭证明或合格证明文件。
无法提供这些证明文件的卖家,要向市场管理者申请抽样检验或快速检验。
若检验不合格,产品不能在市场上销售,市场管理者应及时把检验情况通报到当地监管部门。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要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验。
此外,抽样检测结果或其他安全信息要在公示栏上及时公示,让公众提前防范。
亮点二:社会力量注入食品安全保护在监管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给予特殊奖励。
乡镇和街道需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协助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亮点三:全过程电子追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逐步建设重点监管食品全过程电子追溯系统。
纳入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需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电子追溯体系,并向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报送数据。
网络食品和食品农产品经营者要建立电子进货查验台账和销售记录,记录和凭证的保存应当符合法定期限。
设有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其许可证、产品注册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
亮点四:新条例立足广东本土特色尊重传统饮食文化习惯,省政府部门收集、整理并公布地方特色餐饮食品传统使用的中药材品种,让公众喝上安全靓汤。
针对小餐饮、小食杂店的管理,将参照《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要注意的是,餐饮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用量受严格限制,禁止使用防腐剂、乳化剂、稳定剂等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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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解读文档Interpretation of newly revised food safety regulations of Guangdong Province新修订《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解读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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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新修订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宣传贯彻情况。
下面小泰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新修订《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一、新修订《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解读20xx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高票审议通过新修订《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订前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于20xx年11月30日公布,是我国第一部食品安全地方立法。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食品安全法》修订实施等新情况出现,为贯彻落实上位法,解决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突出问题,为我省食品安全监管提供良好法治保障,省人大从20xx年2月开始启动条例修订工作。
新修订的条例共六章80条。
条例立足本省实际,突出广东特色和可操作性,如尊重广东传统饮食文化习惯,收集、整理并公布地方特色餐饮食品传统使用的中药材品种;细化《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小餐饮、小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的行政许可与监督管理参照《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实施;巩固社会共治格局,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应当给予特殊奖励;严格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应当向市场开办者或者管理者申请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分级分类或者积分管理,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重点加强管理,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等。
新修订《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解读
新修订《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解读8月26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新修订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宣传贯彻情况。
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新修订《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一、新修订《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解读2019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高票审议通过新修订《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订前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于2019年11月30日公布,是我国第一部食品安全地方立法。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食品安全法》修订实施等新情况出现,为贯彻落实上位法,解决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突出问题,为我省食品安全监管提供良好法治保障,省人大从2019年2月开始启动条例修订工作。
新修订的条例共六章80条。
条例立足本省实际,突出广东特色和可操作性,如尊重广东传统饮食文化习惯,收集、整理并公布地方特色餐饮食品传统使用的中药材品种;细化《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小餐饮、小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的行政许可与监督管理参照《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实施;巩固社会共治格局,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应当给予特殊奖励;严格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应当向市场开办者或者管理者申请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分级分类或者积分管理,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重点加强管理,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等。
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的“四个最严”,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问题解读《办法》对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是怎样规定的?(一)规定市场准入的条件。
2016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5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0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林业、海洋渔业、质监、工商、城市管理、公安,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家和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预防、控制和消除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安全,是指生产、流通、用餐及消费过程中的食品的质量、卫生与安全,确保食品安全的各种活动的总和。
第三条食品安全的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依照统一的标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相关政策,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应当设立食品安全专职部门,对食品安全管理和检测工作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整改,并配备必要的人员、技术手段和资金完善食品安全监督和检查制度。
第五条广东省人民政府领导食品安全相关的事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的技术和管理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行业协会、生产经营者以及消费者都有食品安全相关职责和义务要履行。
【第二章体制机制】第六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组建省级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主管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责的机构将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并定期总结食品安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七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的审查领导联系小组,配备受过特别培训的护理人员作为审查人员,把握食品安全审查的规律,坚持按期、按标准、按范围审查,推动食品生产企业和市场物品检验机构抓质量、抓安全、抓货源。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八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组建由省级及以下上级行政机关负责人组成的食品安全会诊机构和专业委员会,由有关专家组成,研究食品安全的具体措施及技术标准,指导食品安全的专业管理和现场检查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食品安全的保障建议和改进意见。
第九条对广东省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行全周期的定点监管,包括原辅料采购、生产、仓储和流通等全流程的组织管理,提高企业自主管理能力,建立应急处理机制,排查和及时研制改进技术。
第十条为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和连锁反应,企业应当通过集中购买、实行分类包装、登记交接等手段实施货位管理,做好食品追溯管理工作,确保食品准确来源、有效可追溯。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版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版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初级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销售,酒类、食盐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生猪屠宰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设施建设,充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海洋与渔业、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调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的职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确定或者调整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的具体职责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对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16年9月1日施行)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0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林业、海洋渔业、质监、工商、城市管理、公安,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食品安全进行舆论监督。
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7月31日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划定或者临时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生产的食品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意见-粤府办〔2016〕1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意见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意见粤府办〔2016〕1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落实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快完善我省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一)明确市、县监管责任。
各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保障,应对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二)逐级落实监管要求。
省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定期签订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和工作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到位。
各市人民政府参照省的做法,与县级人民政府定期签订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
二、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三)加强机构建设。
全面落实“有机构、有人员、有职责、有手段”的要求,深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完善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加强市、县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整合充实执法力量,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
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建设,在城镇社区和农村行政村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而广东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之一,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更是格外重视。
为了保障广东省人民的食品安全,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管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首先,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
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确保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以此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保障食品安全。
其次,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了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食品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食品安全风险。
同时,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企业,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食品安全。
此外,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还规定了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透明。
食品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等,向社会公众公开食品安全信息,让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情况,增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和自我保护意识。
最后,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还规定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布违法企业的相关信息,形成严厉的震慑,提高违法成本,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的出台,为保障广东省人民的食品安全提供了有力
的法律保障。
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相信广东省的食品安全工作会不断取得新的成就,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用得安心。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释义解读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释义解读引言食品安全是人们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饮食习惯的改变以及食品加工和运输方式的变革,食品安全问题愈发引起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权益,各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食品安全。
本文将围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进行释义解读,为读者提供一定的知识和理解。
释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是食品安全法实施的具体要求和规范。
该条款主要阐述了对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标签、食品广告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下面,我们将对该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逐条解读。
1.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及时公布评估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包括食品中存在的有害物质、微生物污染、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危险因素等。
通过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科学准确的评估,可以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2. 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和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并及时公布。
食品安全标准是衡量食品安全的重要指标,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可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提高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 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是消费者了解食品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食品标签应当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号等必要信息。
食品标签的制定和使用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便于消费者了解食品的真实情况。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可以通过阅读食品标签来了解食品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和健康要求。
4. 食品广告食品广告对消费者的选择和决策有着重要影响。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有据可查,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食品的功效和安全性。
食品广告的制作和发布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
广东食品安全条例-广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七)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遵守《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条【食安委职责】省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贯彻落实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全省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省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第四条【地方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设施建设,充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海洋渔业、工商行政、城市管理等部门(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积极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合作,及时通报信息,通过建立协作机制等方式,构建全程监管工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政策解读(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政策解读(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贯彻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新思想、新论断和新要求,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坚持问题导向,制度创新,全面落实新食品安全法的各项规定,明晰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义务和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化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1、进一步明确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范围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基础上。
进一步明确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范围,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主要针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且主要在本地范围内适用。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对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2、明确企业标准备案相关问题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了企业标准备案相关问题。
第一 ,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重申了企业标准的备案范围必须是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第二,继续明确企业标准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表明食品行业的企业标准必须经过备案才可以使用,其他的声明方式不能代替备案;第三,强调企业标准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但是,对于企业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不符合企业标准这种情形的定性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依然没有做出规定。
3、明确规定非食品经营者从事某些食品贮运业务应备案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食品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这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做出的进一步规定,体现了对全产业链食品安全监管的要求。
注:目前未见到有具体省份公布相应的备案实施细则或是备案企业清单。
随着条例的正式实施,预计各省会陆续出台可操作性的落地方案。
4、明确回收食品定义并规定相应处置方式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第一百二十三条则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0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版
2020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版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下文仅供参考!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初级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销售,酒类、食盐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生猪屠宰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设施建设,充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海洋与渔业、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调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的职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确定或者调整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的具体职责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对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广东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关键术语定义]本条例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养殖、采集、捕捞、捕猎等农业生产活动,可供人类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经过屠宰、分割、包装、冷冻等初级加工的产品,包括粮食、蔬菜、瓜果、油料、食用菌、畜禽、禽蛋、水产品、肉品等。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协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测体系与服务保障体系,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的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和保障制度,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完善快速反应机制。
第六条[政府工作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
第七条[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并对流通环节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检、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完善标准体系及其推广实施] 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实际,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及时制定地方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广东地区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度出版)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5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0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林业、海洋渔业、质监、工商、城市管理、公安,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召开
务指 导职能作用 。黄业 斌强调 ,要切 实
做 好学习宣传 条例 的T作 、贯彻 实施 条
例的_ 丁作 、监督推动的工作。 邓海光指 m ,全省各地政府 和有 关 部 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和实施T作 . 领 导班子要做好带 头作朋 ,进一 步增 强
组织 、新 闻媒体 和人 民群众 的作 用 ,实 现行业 自律 、舆论 支持引导 、人民群众 主动参与 的齐抓共 管新格局 ;人 民群众 应积极 主动行使举 报食 品安全 及生产经
营 违 法 行 为 的权 利 .做 到 敢 于 监 督 、善
营 者 、食 f } j 农 产品销售者的 主体 责任 ,
( 洪 演 )
信息 ,为 人民群 众 了解食 品安全风险 、
举报违法行 为提供 便利条件 ,又要认真
过程控制 、狠抓 关键环节 、强 化 日常T
受理举报投诉 ,依法严格保 护举报人信
《 广 东省农 村集体 资产管理条例 》2 0 1 6 年7 月1 日起施 行
省 人 大常 委会 召开 《 广 东省 农 村集体 资产 管理条例 》宣讲 会
经 营 者 实 行 分 级 分 类 的积 分 管 理 ;科 学
实 食品安全. [ 作 “ 四个最严 ”的要求 提 供法治保障 。
陈 小 川 强 调 , 要切 实 做 好 条例 的 贯
实施 ,i k i q : 会各 界更 好地理解和把握 条 例 的立 法精神 和制 度设 汁 ,7 月I 2日, 省人大常委会 召开条例宣讲会 ,省人大 常委会副 主任 陈小J I I 作宣讲报告 ,省政 府 副省长邓海光作贯彻部署讲话 。 陈小 川指 … 。要准确把握条例 的重 点I 大 】 容 ,条例的修订致 力于构 建 “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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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
社会共治有措施
(五)
n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
u 五是政府应当对突 发事件应对、科学研究、 宣传教育、社会共治等 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奖励。 u 对应条款:第十一条
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食品安 全风险监测评估、标准制 定、监督检查、突发事件 应对、案件查处以及科学 研究、宣传教育、社会共 治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会同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收集、整理并公 布。
u 对应条款:第三十条
No.5
立足广东饮食文化特色
(二)
第二十九条 餐饮服 u 二是餐饮服务允许使 n 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 务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 用量要规范,遵循不用或 者少用食品添加剂的原则, 当确保安全无害,遵循不用 不得使用防腐剂、乳化剂、 或者少用的原则,在技术上 稳定剂等食品添加剂。 确有必要时方可使用,不得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 加剂,且不得使用防腐剂、 乳化剂、稳定剂等食品添加
n
第四十五条 纳入省重 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 照食品电子追溯的标准和规 范,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电子 追溯体系,并向省重点监管 食品电子追溯系统报送数据。
No.5
立足广东饮食文化特色
(一)
u 一是尊重传统饮食文 n 第三十条 尊重传统饮 化习惯,省政府部门收集、 食文化习惯,地方特色餐饮 整理并公布地方特色餐饮 食品传统使用的中药材品种 食品传统使用的中药材品 种,让公众合法喝到传统 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煲汤。
No.3
监管方式有创新
(一)
n
u 一是完善部门间联合 惩戒、信息通报、信息共 享、执法协作等机制,构 建食品安全全程监管。 u 对应条款: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部门间信息 通报、信息共享、执法协作、 联合惩戒等机制,构建食品安 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
No.3
监管方式有创新
(二)
u对应条款: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No.6
食用农产品准入门槛抬高
(一)
u 一是食用农产品批发 市场应配备检验设备和检 验人员,设立检验机构或 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 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 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 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 u对应条款: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售者应当建立电子进货查验
u 对应条款:第二十五条
台账和销售记录,记录和凭 证的保存应当符合法定期限。
No.4
电子追溯步入实践
(二)
u 二是监督管理部门建 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程 追溯协作机制,建设统一 的重点监管食品全过程电 子追溯系统,制定食品电 子追溯标准和规范,确定 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 系统的具体品种。 u 对应条款:第四十四条
No.2
社会共治有措施
(二)
u 二是鼓励志愿者组 织协助或者参与食品安 全宣传教育、社会监督 等工作。 u 对应条款:第八条 第三款
n
第八条第三款 鼓 励志愿者组织协助或者
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社会监督等工作。
No.2
社会共治有措施
(三)
u 三是组织专业机构、 n 第九条第二款 建立组 社会组织、公众参与食 织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公众 品安全监管评议、考核。
u 七是餐饮服务提供者 设立透明式、视频监控式 加工安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厨房或者参观通道等形式, 通过设立透明式、开放式、视 展示食品加工制作关键过 频监控式厨房或者参观通道等 程,接受消费者监督。 u 对应条款:第三十二条
形式,向消费者展示食品加工 制作关键过程,接受消费者监 督。
提供者应当保障消费者对食品
n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 检验能力建设,整合食品检 验资源,建立协调统一的适 应区域性检验需求的食品安 全检验体系,实现资源共享。
No.4
电子追溯步入实践
(一)
u 一是网络食品、食用 n 第二十五条 网络食品 农产品经营者要建立电子 经营者、网络食用农产品销 进货查验台账和销售记录。
n
u
第四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 用农产品销售者、市场、网络食品交易 平台等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一)发生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社 会关注的; (二)生产经营过程存在食品安全 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三)未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 安全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认为需要采取责任约谈的 其他情形。 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 约谈或者未按照要求落实整改的,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 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增加监 督检查频次。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及相关文件解读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生产监管处 朱远
前 言
• 2016年5月25日,省第十二届 人大常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高票审议通过(53票赞成、 2票弃权、1票反对)。 • 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大纲
一、总体情况介绍 二、主要内容和亮点 三、重点条款解读 四、涉及的制度
Part 5 新旧条例对比
2007年版《条例》 n 2007年11月30日 通过,2008年1月 1日实施,是我国 第一部食品安全 方面的法规。
n
n
共六章,76条。
n
新修订《条例》 2016年5月25日通 过,2016年9月1日 实施,是新修订 《食品安全法》出 台以来,我国第一 部新修订的《条 例》。 共六章,80条。
No.2
社会共治有措施
(六)
u 六是鼓励取得资质 认证的社会检验机构和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 检验机构提供食品检验 服务。 u 对应条款: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n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鼓
励取得资质认证的社会检验机 构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检 验机构提供食品检验服务。
No.2
社会共治有措施
(七)
n
第三十二条 餐饮服务
参与食品安全监管评议、考核 工作机制。
u 对应条款:第九条 第二款
No.2
社会共治有措施
(四)
n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
u 四是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 经营违法行为。举报人 举报所在单位的,应当 给予特殊奖励。 u 对应条款:第十条
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 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举 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 关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并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 保密;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 的,应当给予特殊奖励。
一、总体情况介绍
修订的必要性 n 立法思路 n 修订依据
n
Part 1 修订的必要性
贯彻落实上位法的需要 n 为我省食品安全监管提供良好法治 保障 n 解决我省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n
Part 2 立法思路
与上位法的衔接,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 管的“四个最严” n 突出广东特色和可操作性,解决食品安全 工作的突出问题 n 创新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机制、强化各方 责任 n 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第五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 营者信用状况、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
生产经营者实行分级分类或者积分管理,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发生食品安全事 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重点加强 管理,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No.3
监管方式有创新
(四)
u 四是食品生产经营者 因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可以暂停办理其相关的行 政许可,让违法者无法遁 形。 u 对应条款:第五十八条
n
Part 3 修订依据
主要依据
n
参考依据
n
n
n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 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实施条例》
n
n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 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 20 号) 《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 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质发〔2014〕14号)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 令第20号)等等
No.2
社会共治有措施(一)
n
u 一是乡镇、街道确 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 息员,协助监督管理部 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u对应条款:第六条
第六条 乡镇人民 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 本辖区的食品安全隐患 排查、信息报告、协助 执法、宣传引导等相关 工作,确定食品安全协 管员、信息员,协助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 好食品安全工作。
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为立法依据,将食用农产品 的市场销售纳入条例规范。 实现食品安全与农产品质量 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 明确区分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u 对应条款:第一条、第 二条、第三条等
n
n
n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 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 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 安全管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 关产品的使用,食品的贮存和运 输,以及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 等活动。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 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其销售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二、主要内容和亮点
主要内容
修订亮点
Part 1 主要内容
章节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内容
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规定了地方政府、相 关监管部门及乡镇政府的职责,完善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制度。 明确了一般食品、网络食品以及餐饮服务等领域的生 产经营要求,细化了食品安全管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 、信息登记和餐饮食品安全等级评定等制度。 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 及实施、食品检验、食品追溯等环节的做法,明确要求建 立食品全程追溯制度。 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职责,明确 了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机制,对约谈制度作出详 细规定。 针对食品生产经营各类违法行为,以及监管部门工作 人员失职、渎职等设定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