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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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环境下的个人隐私权保护

一、引子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上网人数的逐年增加,网络已经成为很多人生活中不可或却的一部分,在网络中,虚拟身份的人群中的言行越来越侵害到现实社会中的个体权利,新兴的“人肉搜索”引擎就是其中之一。

什么是“人肉搜索”呢?经常上网的人一定不会陌生,和传统的机器搜索(利用机器自动化的收集网络信息并有序化的一种技术)不同,简单地说,“人肉搜索”是利用网络人找人、人帮人的活动。它是“猫扑(mop)”网在首创的一种搜索方式,通过提问者提出问题,其他网民以自己的专业背景、亲身经历、道听途说甚至冷嘲热讽来回答这一切。既猫扑推出之后,大旗网、天涯等多家网站相继推出“人肉搜索”,“人肉搜索”的网络人群骤增,并引发了一系列另国内外、网内外关注的事件。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

对于“人肉搜索”所暴露出的问题,在我国宪法中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并没有隐私权详细的规定,只是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列举,此外在一些相关的法律中有些零散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只是将“隐私”作为公民名誉权的一种客体而存在,没有上升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利;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

自公布他人隐私资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传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该解释将隐私权作为名誉权一部分予以保护,但就其保护的措施而言仍明显不足,因为其对隐私权的保护限制了种种条件,如需“造成一定影响”等。这是因为立法者把隐私权等同于名誉权,侵犯名誉权的一个最为主要的标志就是社会评价的降低,也即“造成一定影响”,然而就隐私权而言,未经他人同意,擅自披露、公布、宣扬他人隐私即可构成侵权,不以社会评价降低作为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志。

由此可见,我国目前没有具体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条文,只是比照传统隐私权来保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并不认为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而是将其纳入名誉权的范畴。随着电脑与网络的进一步发展,隐私权特别是网络隐私权问题在现代社会将更加尖锐起来,在加速步入网络时代的进程中,尽快地完善有关立法是一个紧迫的任务。综上,我国法律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采取的是间接保护的方式,即通过把侵害隐私权认为侵害名誉权来实行对传统隐私权的保护,比较笼统和琐碎,没有系统化,不利于法律实践。三、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之建议

由于世界各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已呈专门化的趋势,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得大量的网上侵权行为发生后却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这对于规范网络运营秩序,促进网络健康发展是十分不利的。不利于和谐社会主义的建立,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必须给予重视。为此本人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1、网络隐私权的合法化。将侵犯个人隐私权写入《刑法》中,让我国人民充分认识到自己所拥有捍卫自己的网络隐私权,从而可以加快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发挥刑法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有效的法律作用。

2、成立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机构,订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范本,供网络经营者和用户参考并不断完善,防患于未然。鼓励业者自律,依照法律和行业惯例制定个人信息资料使用政策和隐私权保护政策。

3、通过单行法加强对个人数据的隐私保护。毕竟网络隐私与传统的隐私权相比有其特殊性存在,其强调的重点与保护方式都与传统隐私权有所区别,在单行法中对个别问题予以规定可以增强法律保护的灵活性,更加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4、完善诉讼法,保证网络法律法规的可行性及可操作性。网络本身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以及人们隐私权法律意识的淡薄,给隐私权侵权案件的侦察,起诉,取证,审判等方面都带来一定的困难,加之网络隐私侵权证据只能是电子证据,所以在有关网络隐私权案件的诉讼法和证据法上也应做出相应规定,如在制订规则中,确立电子证据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作为证据提交的法律效力以及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确保实体法的实施,公民个人的网络隐私权才能真正得到法律保护。

5、在立法的基础上加强行业自律,创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安全港”。通过采取行业自律措施来规范在个人资料收集,利用,交易方面的行为,达到保护隐私权的目的。isp(internet

server provider)应当制定一份隐私权保护声明并公布于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该声明应向消费者声明收集其个人资料的范围及使用方法,并告知消费者对于其个人数据信息所拥有的权利,同时还应培育相应的中介机构对各网站隐私权保护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认证。

6、对于网络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应根据权利的不同侧重进行解决。在立法和司法中要坚持三个原则:首先是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当隐私涉及共同利益,公共需求,政治利益时,法律就要偏向于后者。因为它符合大多数人的需要,从长远来看,根本上也符合隐私权主体的利益。其次是重点保护原则,当网络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涉及的领域局限在较小范围内时,网络隐私权更多的是与个人的人格权利相联系,此时应对他们实行重点保护。最后,尊重他人人格原则,即行使知情权及新闻自由创作、言论自由时,不得以故意伤害他人人格尊严为目的。

7、提高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意识。所谓有法必依,光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制度,个人不能充分将之利用,法律条款也形同虚设。个人在登陆网站的时候要安装个人保密系统,通过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以期达到消除未经授权“入侵者”非法提取、窃取、窃听个人信息资料。

加强和完善对隐私权的保护是时代发展的要求和必然结果。作为隐私权的一个重要领域,必须给予网络隐私权以足够重视和关注,应在享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巨大公共利益的同时,实现对个人隐私充

分的保护。目前对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在我国刚刚起步,要借鉴国外经验,发挥后发优势,建立和健全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使公民的隐私权即使在虚拟世界里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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