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欠缴的税款能否参与分配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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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
03.2012
吴顺和同志: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税收
债权享有法定优先权,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和税款产生之后的担保物权。同
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
规定(试行)》第94条“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
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优先
权参与分配并不以存在执行依据为前提,可见,税
务机关可以就被执行人欠缴的税款参与分配并主
张优先权。因此,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本刊研究组编辑同志:
我院的一起执行案件进入参与分配程序时,被
执行人所在的国家税务机关发函要求执行被执行
人欠缴的增值税1385136元并主张优先受偿。对该
笔税款的处理,我院在审查中形成了两种意见。第
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参与分配程序不同于企业破产
程序,税务机关要求执行被执行人欠缴的税款缺乏
生效执行依据,不予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税收属
于国家公债权,该笔税款可以参与分配并根据税收
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请问以上
哪种意见正确?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吴顺和被执行人欠缴的税款能否参与分配?
编辑同志:
某村民小组出纳吴某某将其收到的该村民小组
的一笔征地补偿7万余元占为己有,经乡村组干部
多次做工作拒不交出,对吴某某的行为是构成侵占
罪还是职务侵占罪现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吴
某某侵占组上的征地款是利用了其担任该村村民小
组出纳这一特殊身份而得逞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
十一条的规定吴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另一
种意见认为吴某某担任的村民小组出纳身份,目前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故
其侵占村民小组征地款的行为只能构成刑法第二百
七十条规定的侵占罪,请问以上意见哪种正确?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胡永志村民小组出纳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集体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
胡永志同志: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
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
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
并处没收财产。”据此,对村民小组出纳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将村民小组的征地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
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本刊研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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