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欠缴税金分类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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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欠缴税金分类确认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标 签】欠缴税金分类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函﹝2001﹞82号

【发文日期】2001-03-29

【实施时间】2001-03-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欠缴税金分类确认工作的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

》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映。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欠缴税金分类确认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税收征管,严格欠缴税金分类确认工作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欠缴

》(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国税系统征收管理的欠缴税金分类确认工作,均适用此规定。

第三条 欠缴税金的分类确认复杂、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领导,做好宣传,要积极向当地党政汇报,密切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配合、联系,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第四条 对欠缴税金分类确认是项长期的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应实行集中汇审会签制度,其受理、报批、确认管理工作由征管部门负责。各相关业务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欠缴税金分类确认工作。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办法”和本规定。对未按照规定权限和确认程序报经确认而擅自将欠缴税金转入呆账税金和死欠核算的,或将不符合各类呆账税金和核销死欠范围的欠缴税金确认为呆账税金和死欠核销的,填报虚假资料以及确认材料不全、手续不齐和未按规定要求装订保存申请材料的,要查明原因,严格按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对申请转为呆账税金的欠缴税金必须按每户纳税人分别由市级国税机关进行确认,其中符合“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可直接由县级国税机关进行确认;对申请核销的死

欠税款,必须按每户纳税人分别报省国税局进行确认。

第七条 基层主管国税机关对所有符合转为呆账税金的欠缴税金和核销的死欠税款,要认真填报“呆账税金确认申请表”或“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由县级国税机关对上报的确认申请进行调查核实,确保数据及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八条 符合呆账税金的欠缴税金申请,必须附报“办法”规定的资料,由县级国税机关在申请表上签署明确的具体意见,一并上报确认机关。

第九条 符合核销的死欠税款的确认申请,必须附送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复印件以及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证明,由县级国税机关提供确实无法追缴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的证明,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明确的具体意见,一并报市、州国税局初审并签明意见后再呈报省国税局确认审批。

第十条 负责确认的国税机关对申请上报并经核准的呆账税金和核销死欠,要及时向申请的国税机关下达书面的“呆账税金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由各市州局统一印制)

或“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由省局印制)。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可根据情况对上报的确认申请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欠缴税金分类确认的报批或确认,采取邮政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

第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和负责确认工作的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原始资料和确认资料的管理,登记及归档工作,以备案备查。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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