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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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新农合规章制度

山西省新农合规章制度

山西省新农合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健康保险政策,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服务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山西省新农合规章制度适用于山西省全省范围内的农村居民。

第三条新农合是国家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由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共同出资建设,农村居民按规定缴费参保,享受基本医疗服务。

第四条新农合的管理机构是山西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具体负责新农合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居民参加新农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新农合规章制度,维护新农合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缴费参保第六条农村居民参加新农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的规定,按年缴纳一定金额的保险费,并签订健康承诺书。

第七条农村居民缴纳的新农合保险费应当由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按照规定的比例统一分担,农村居民个人按照统一标准缴纳。

第八条农村居民缴纳的新农合保险费应当按照自愿性原则,不得强制参加,但一旦参加就不得退出。

第九条农村居民缴纳的新农合保险费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如有欠缴,应当及时补交,否则将影响参保权益。

第十条新农合的参保对象包括农村居民及其直系亲属,未成年人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缴。

第三章医疗服务第十一条农村居民参加新农合后,可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包括门诊诊疗、住院治疗、基本药品和检查、化验等。

第十二条新农合参保人员在就诊时应当出示新农合卡,并按照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

第十三条新农合参保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听从医生的诊疗建议,不得擅自更换医生、医院、治疗方案。

第十四条新农合参保人员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如有疑问或投诉,可向所在地的新农合管理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四章医保管理第十五条新农合管理机构应当对新农合的缴费、参保、医疗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保障新农合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新农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参保人员的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庆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庆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减轻农民医疗负担,提高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能力,使农民病有所医,依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户籍在本市的农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

第四条新农合基金以县区为单位进行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市卫生局负责全市新农合工作。

各县区卫生局负责本县区新农合工作。

市、县(区)新农合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具体业务。

市、县(区)财政、民政、审计、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新农合有关工作。

第二章基金统筹第六条新农合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一)各级政府财政补助资金;(二)农民个人缴费;(三)社会捐助资金;(四)新农合统筹基金利息等。

第七条新农合基金每人每年筹资100元,其中农民个人每年缴纳20元,政府财政补助80元(中央、省、市、县区财政补助分别为40元、30元、4元、6元)。

新农合基金标准和分担比例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状况作出相应调整。

第八条农民申请参加新农合(以下简称参合),凭户口簿向所在乡镇政府登记缴费。

乡镇政府负责向参合农民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凭证,并发给由县区新农合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签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登记和发证实行免费服务。

第九条参合农民缴费,应于每年9月至年底缴纳完毕,可以享受次年新农合医疗费用补偿。

第十条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军烈属、90岁以上老人参合费由民政部门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资助;两女结扎户、独生子女领证户参合费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从计划生育社会扶养费中代缴。

以上两项缴费必须在每年12月底前缴付到位。

第十一条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必须在每年12月底前预拨付到各县区新农合基金专户,按照实际参合人数决算。

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晋办发[2004]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在省内各级各类具有执业资格的,并经省、市、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批准,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二条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原则是: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作用,遵循农民就医就近、方便及技术、功能合理的原则,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低价便捷的服务。

第三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可申请定点资格。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一)愿意为参合农民服务,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专兼职的管理人员和设备,并主动提出申请;(二)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医院规章制度健全,业务管理规范;(四)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好,社会评价较高;(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程序:(一)发布公告或通知。

各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发布遴选定点医疗机构的公告,明确相关事项。

(二)递交申请。

愿意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医疗机构,可向同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或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和医院的一般情况及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和设备配置情况。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还在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吗,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供大家参考借鉴,想试著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一、适用范围《实施细则》适用于依兰县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及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有关的单位、个人和外地人具有农业户口的居民。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一)资金筹集。

2020年——2021年参合农民家庭帐户结余资金转结或变相转为2021年参合农民缴费金额。

(二)基金分配。

2021年依兰县新农合补偿模式为:门诊基金(家庭帐户、门诊统筹和一般诊疗费)+住院统筹基金(主要包括大病保险保费)+风险基金。

基金分配方式为:从人均筹资额中安排80元设立家庭帐户,安排20元设立门诊统筹帐户,用于参合农民患小病门诊治疗补偿,安排10元用于一般诊疗费补偿;从筹资标准中安排20元/年/人,为参合农民买回大病保险;安排430元设立住院统筹基金帐户,主要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含门诊静点、门诊特殊大病和慢性病门诊补偿等)治疗补偿。

三、受益周期(一)受益周期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12月31日前为下让年度缴费期限,在缴费期限内不主动缴费或超过缴费期限的视为自动放弃新型农村合作以医疗受益保障待遇。

(二)参合农民按规定缴纳了参合费,领取了《后营村合作医疗证》,即可从每年1月1日起享受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按标准支付的门诊医药费和住院医药费。

四、基本医疗补偿标准(一)普通门诊1. 门诊家庭帐户参合农民看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药费,可挂号从门诊家庭帐户资金中报销,无余额后再享受门诊统筹资金补偿。

2. 门诊统筹补偿⑴补偿比例:门诊统筹规划补偿无起付线,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率为90%。

⑵补偿封顶线:按户设定家庭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2021年家庭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计算方式为家庭参合人数×20元,家庭成员门诊统筹安排补偿额累加达到封顶线后,不再享受当年门诊统筹补偿政策。

《七台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

《七台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

《七台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七台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范农村合作医疗行为,有效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全面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

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互助共济医疗制度。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医疗费用,系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家庭成员因患疾病发生的门诊药费(含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的肾透析及器官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物的门诊医药费用)(来自:xiexiebang)和住院医药费用。

第五条本规定由本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民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组织实施。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市级政府成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新农合管委会),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管办)。

市新农合管委会主要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及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的监督等工作;区新农合管委会负责本区乡镇、村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宣传、动员和集资工作,保证参合率和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区合管办负责农民医药费的审核、报销及大病统筹基金的管理等具体业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收缴及拨付工作;人事部门负责合管办编制的落实;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困难群体参合资金的资助工作;农委负责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宣传、动员工作;审计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及支出的专项审计工作;药监部门负责规范药品购销和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药品经营活动,保证农民用药安全;广电、报社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宣传和工作报道。

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

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

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新农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中国农村居民的一项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旨在解决农村居民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

为了确保新农合的顺利运行和公平公正,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以下是新农合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一,新农合相关政策。

国家制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健康扶贫工作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明确了新农合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管理办法等。

第二,参保政策。

新农合要求农村居民按照一定的参保条件参加合作医疗,比如年满16周岁、无其他医疗保险等。

国家还规定了参保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等。

第三,医疗费用报销政策。

新农合规定了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和比例,并明确了报销程序和要求。

一般来说,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进行报销。

第四,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新农合规定了农村居民医疗机构的认定条件和评审程序,要求合作医疗参保人员就诊的医疗机构必须是合法合规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五,预防保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

新农合鼓励农村居民进行健康管理和预防保健,规定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如免费接种疫苗和妇幼健康服务等。

第六,医疗服务质量评估和监管政策。

新农合要求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对参保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信息管理和统计政策。

新农合强调信息化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的统一账户管理系统,并规定了参保人员信息的统计和汇总程序。

第八,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

新农合建立了投诉反馈渠道和纠纷解决机制,确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以上是新农合的各项规章制度。

这些制度旨在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权益,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实现医疗费用的公平公正。

随着新农合的不断和完善,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0.06•【字号】冀卫农基[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卫农基〔2008〕24号)各市卫生局、省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六日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地区。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按照合作医疗管理规定,为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核、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县级经办机构审查,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审查,报县级经办机构审核,上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第六条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原则:(一)方便就医原则。

定点医疗机构布局合理,方便参合农民就医。

(二)功能合理原则。

定点医疗机构应包含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提供疾病初级门诊服务的村级医疗机构,提供常见病诊治的乡级医疗机构,提供重大疾病诊治的县级医疗机构和提供危重、疑难疾病诊治的省、市级医疗机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运行,确保新农合住院病人得到方便、快捷、优质服务。

特制定以下制度。

1.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协调小组。

2.新农合管理人员不定期到病房检查病人住院情况,核实住院病人信息准确性。

3.新农合结算人员对新农合病人出院时要严格核对病人的个人信息,严格审验病人的住院资料,确保信息、资料准确性、真实性。

4.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六条禁令》,凡在核查信息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六条禁令的行为,责令停止其行为,情节严重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5.每日减免结束后,对出院病人的资料进行核对、归纳、存档、交付专人负责。

6.定期对新农合微机程序进行维护,保证其工作运行正常。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示制度一、为了方便群众、便于监修,更好地服务于参保农民,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在醒目位置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公示栏》,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内容进行完整公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优质服务承诺;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埋制度;3、主要医疗服务价格和常用药品价格;4、医务人员简介;5、医生诊疗规范情况;6、医疗费报销程序;7、辖区内住院病人减免明细;8、投诉电话;9、县医管办临时指定的公示内容。

四、县、乡医管办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受理时间、受理补偿程序、经办机构人员名单及咨询投诉电话等。

五、参保农民住院减免情况公示内容包括:患者姓名、家庭住址、合作医疗证号、疾病名称、就诊医疗机构、入、出院时间、住院夭数、医药费总金额。

合作医疗统筹基金补助金额。

六、参合农民住院补助情况实行三级公示制度:即县饭管办每月通过信息发布会、广播、电视或公告等不同形式向全县公示当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运行情况和获很大额补助的患者情况,各乡镇医管办(卫生院)每月应在本单位设置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示栏内公示当月本乡镇所有住院病人的治疗及减免情况,各行政村卫生室每月应在本村公示栏内公示全村本财年度的住院病人减免情况,县直定点医疗机构也要将本单位当月收治的参合农民住院减免情况在公示栏内公示。

江阴市202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江阴市202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江阴市202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江阴市202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江阴市202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1〕3号)、《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1〕75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澄政发〔2021〕)135号)的精神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含城镇居民医保,下同)工作由征缴管理、业务经办、监督管理三部分组成,实行“政府组织、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征管分离、专款专用、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包括住院补偿、门诊补偿、大病救助和免费健康体检。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社会统筹管理,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江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五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管办),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决定;二、行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管理职责,对业务管理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三、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四、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五、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方案的制订工作;六、协助各镇(街道)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征缴管理工作;七、做好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报机构和结报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八、进行调查研究,定期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费征缴工作负总责,并成立相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一、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落实、监督工作;二、做好本辖区内基金的征缴工作。

第七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委托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业管中心)行使业务经办职责。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篇一」为执行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有关规定,确保“新农合”病人在我院就医过程中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检查,最大限度地维护“新农合”病人的就医利益,规范就医行为,以方便农民、服务农民、实惠农民的原则,制定以下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一、基础管理(一)组织机构:成立育才妇产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配置专职人员,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全权负责“新农合”病人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二)配置专用微机,满足“新农合”医疗信息统计要求的计算机系统。

(三)设专职财务人员,负责为“新农合”病人核算。

(四)“新农合”病人统一使用医院规定的处方、收据和补偿费用收据。

(五)各项制度健全,并得以落实。

(六)医院工作人员了解“新农合”的各项规章及工作程序。

(七)“新农合”病人的医疗文书保管、医疗专用章及收费票据等管理按医院相关规定制度化管理。

二、农合目录管理(一)新农合病人的各种医疗诊疗收费,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二)向参合病人公布常用药品及常规诊疗项目收费标准。

(三)药品管理:新农合病人的用药参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执行,严格控制使用乙类药品与自费药品;不得把保健品、自费药品等改换成基本用药。

(四)新农合病人住院病种、住院指征及报销范围,严格按政府管理机构的政策规定执行。

三、新农合病人诊疗管理制度(一)在诊治过程中,严格遵守医德规范。

(二)医院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每一位入住的“新农合”病人,细致耐心地解答病人的疑问,宣传农合的相关政策与知识,做到对参合病人的政策解释准确、无歧义。

(三)接诊护士或护士长,应再次核对病人的合疗证、户口本是否与病人一致,杜绝冒名顶替。

主动向病人提供农合政策宣传及义务健康教育、健康咨询。

(四)严格出入院指征,遵守诊疗常规,提高参合病人的三日确诊率。

(五)合理用药:参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坚持因病施治,强调基础用药(甲类药品),避免不合理及重复性用药。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1.25•【文号】卫农卫发[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6〕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

总的看,试点进展顺利,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2005年,审计署组织对15个省份的20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

结果显示,有些地区还存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执行不到位,基础管理工作薄弱等问题。

如一些地区在试点初期违反规定下任务、定指标,垫付参合资金,虚报参合人数,套取财政补助资金;一些试点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础资料和管理工作不到位,参合农民基本信息不完整;一些地区补偿方案不尽合理,医药费用出现不合理增长,影响农民受益程度;个别地区财政补助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有的试点县(市、区)合作医疗基金未按要求储存,个别地区出现挤占、挪用合作医疗基金的现象。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不断完善试点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各地应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和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6〕13号)精神,加强管理和监督,特别要遵循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管理制度2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制度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第1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管理制度一、就医转诊制度1、参合患者可自主选择县内乡、县级定点医院就诊。

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药费垫付制度。

2、县内不能诊治的疾病,由县级定点医院出具转诊证明,方可前往市及市以上定点医院治疗。

3、急诊抢救患者,直接到市及市以上定点医院救治的,县合管中心根据上级医院病志资料记载的病情严重程度予以审定,不需要县级转诊证明。

4、肺结核病、精神病经县结核所转诊,方可到市及市级以上定点专科医院住院治疗。

二、药品、诊疗目录管理制度1、参合农民就诊时,要使用《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中的药品,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目录外的药品时,要征得患者或者家属的同意,并在新农合住院自费药品同意单上签字,同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字样。

2、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的规定执行,必须使用非《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的诊疗项目时,应在检查单上注明“自费”字样,并要征得患者或患者家属同意,并在自费诊疗项目同意单上签字。

三、一日清单制度1、定点医疗机构财会科室微机操作人员,必须从参合患者入院当日就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格式及时准确地采集就医信息、病案信息和费用信息,并为患者出具费用项目清单。

2、实施垫付制结算的定点医院,应按照《垫付医药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采集并初审住院病历、一日清单等病案资料,并在出院是上传补偿信息。

3、县合管中心受理参合患者住院病案资料时,认真审查和复核医嘱、处方和一日清单,对于一日清单或与治疗方案不符的病历,不予拨付医药费垫付款。

四、入、出院管理制度1、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农合疾病病种目录》,掌握入院指征,经核对参合人员身份,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住院手续。

2、参合人员住院后,定点医疗机构合管科要跟踪检查住院治疗情况,杜绝冒名顶替、挂床住院等问题发生。

金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金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金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目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及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额费用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全县统一为大额费用补偿型。

农民自愿交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属农民正常的医疗消费支出,不属农民负担控减范围。

第三条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互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实行“镇筹县管、分段累进补偿”。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四条县、镇分别成立由党政领导和卫生、农工(经)、财政、监察、广电、审计、物价、民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合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合管办),分别设在县卫生局、镇卫生院.第五条合管会职责:l、负责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与检查监督。

2、筹集资金,审核财务收支和年度决算。

3、讨论决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关系.4、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第六条合管办职责:l、处理日常工作。

2、负责对受委托承办机构兑付业务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3、负责对定点医疗单位指导和监督。

4、向上一级相关部门报告工作,并负责对下一级相关机构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章参加对象第七条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外,其余农村居民均可自愿以户为单位参加户口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八条参加者按约交纳基金后,遇婚嫁、死亡、搬迁、入伍及外地求学等,当年均不办理中途退出手续.第九条参加者的义务1、按期全额交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互助基金;2、自觉遵守并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及各项制度。

第十条参加者享有的权利1、就诊医药费按标准获得补偿;2、对指定医疗单位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进行监督、举报和投诉;3、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补偿、管理进行监督.第四章基金筹集第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互助基金筹集标准,农村居民按每人全年不低于20元的标准交纳,县镇财政按省市规定标准予以补贴,并积极争取省、市财政的支持。

安丘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安丘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安丘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以及省卫生厅、财政厅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旨在通过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多方投入资金,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受益面的原则,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县(市)级统筹,集中管理。

坚持政府组织,自愿参加,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体制、筹资、运行和监督机制,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合管委)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

市新合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合管办),市新合管办设在卫生局,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新合管办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镇(街道)成立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道新合管办),办公室人员和经办机构经费列入镇(街道)财政预算。

在市新合管委的统一指导和镇政府(街办)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合作医疗社会宣传、资金筹集、医药费用的审核、报销及上报反馈有关信息。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本院就诊病人的合作医疗宣传、医药费用的审核、报销、上报,反馈有关信息,监督医疗行为等工作。

第六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联席会议制度。

县(市)、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共同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基金筹集第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第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周期为一年。

每年的1月1日起至同年的12月31日止。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甘草店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为保障我镇农民的身体健康,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县推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办《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制度,是指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县为单位统筹管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的制度。

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履行缴费义务,享有相应权利,其缴费不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第二条:合作医疗实行“政府负责、农民参与、民办公助、县办镇管”的工作方针;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合作医疗形式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着力缓解农民住院费用承载压力的原则。

第三条:公平、公正、普及的原则。

第四条:本镇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合作医疗管理及与合作医疗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合作医疗列入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纳入镇、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镇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挥全县合作医疗工作,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检查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镇要成立由乡镇长为组长的合作医疗协调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主管卫生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乡镇财政、民政、经管、卫生等部门组成。

负责落实本乡镇合作医疗工作的各项事宜。

行政村要明确一名主要负责人协助抓好合作医疗工作。

第三章合作医疗参与对象第八条:凡在本镇境内居住的所有农业人口均可参加合作医疗。

第九条:农民参与合作医疗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含出外务工人员等)必须全部参加,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凡申请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均由各村按照镇合管中心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参与手续,同时建立合作医疗参合人员花名册。

合作医疗为每年10月1日正式启动,一年为一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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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
理规定
Revised by Liu Jing on January 12, 2021
x x x x医院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制度
为执行省、市、县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有关规定,确保“新农合”病人在我院就医过程中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检查,最大限度地维护“新农合”病人的就医利益,规范就医行为,以方便农民、服务农民、实惠农民的原则,制定以下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一、基础管理
(一)组织机构:成立乾县康复博爱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配置专职人员,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全权负责“新农合”病人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二)配置专用微机,满足“新农合”医疗信息统计要求的计算机系统。

(三)设专职财务人员,负责为“新农合”病人核算。

(四)“新农合”病人统一使用医院规定的处方、收据和补偿费用收据。

(五)各项制度健全,并得以落实。

(六)医院工作人员了解“新农合”的各项规章及工作程序。

(七)“新农合”病人的医疗文书保管、医疗专用章及收费票据等管理按医院相关规定制度化管理。

二、新农合病人就医管理
各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参合病人就诊,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推诿或拒绝参合农民就医与咨询。

(一)入院处:
1、热情、和蔼接待参合病人办理入院手续。

认真审核合疗证、户口本所填写内容是否一致,杜绝冒名顶替。

2、“二证”核实无误后,在住院证上加盖院农合章,并在微机患者的姓名上标注“农合”二字,以便各相关科室对病人就医方式的确认。

3、工作人员要熟悉省、市、县农合政策,义务向就医的农合病人提供政策宣传及咨询,对病人提出的各种问题耐心解答。

(二)出院处
1、主动为非医院直接报销的住院病人提供《住院费用清单》及全套完整的报销所需的病历资料复印件,对病人提出的相关问题要按政策给予耐心仔细的合理解释。

2、对可在医院直接报销的住院参合病人,在向参合病人兑付农合补助金时,应认真审核病人的合疗证、户口本与病历是否一致,确认无异方可报销。

并收回《电脑发票》原件、《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好报销所需的各种资料,装订整齐后交院合疗办。

3、按各省、市、县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填好各种报表交院合疗办。

4、耐心为参合病人提供政策宣传及咨询,热情接待每一位查询住院费用的病人。

5、每月定期公示参合病人的报销费用。

三、农合目录管理
(一)新农合病人的各种医疗诊疗收费,严格执行滨州市《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二)向参合病人公布常用药品及常规诊疗项目收费标准。

(三)药品管理:新农合病人的用药参照《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执行,严格控制使用自费药品;不得把保健品、自费药品等改换成基本用药。

(四)新农合病人住院病种、住院指征及报销范围,严格按政府管理机构的政策规定执行。

四、新农合病人诊疗管理制度
(一)在诊治过程中,严格遵守医德规范。

(二)医院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每一位入住的“新农合”病人,细致耐心地解答病人的疑问,宣传农合的相关政策与知识,做到对参合病人的政策解释准确、无歧义。

(三)接诊护士或护士长,应再次核对病人的合疗证、户口本是否与病人一致,杜绝冒名顶替。

主动向病人提供农合政策宣传及义务健康教育、健康咨询。

(四)严格出入院指征,遵守诊疗常规,提高参合病人的三日确诊率。

(五)合理用药:参照《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坚持因病施治,强调基础用药(甲类药品),避免不合理及重复性用药。

1、自费药品:因病情需要使用自费药品时,应首先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并填写知情同意书签字后方可使用,比例不超过药品总额的10%。

(六)严格控制出院带药,好转及未痊愈的病人,带药不得超过 7日量。

每日药品总费用不得超过规定范围。

(七)合理检查:严格控制大型检查,杜绝重复检查。

凡百元以上的检查,主治医生应先征得病人或家属同意并填写知情同意书。

(八)新农合病人住院期间,医生不得向病人开与本次住院疾病无关的药品与检查。

(九)新农合病人住院期间严禁挂床,挂床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十)因主治医生解释不清或在诊疗活动中未按上述第(五)、(六)、(七)条规定执行,造成的医疗费用纠纷,由主治医生承担责任。

(十一)特殊病种、因病情需要的大处方、特殊治疗必须实施审批制度。

(十二)新农合病人其它管理制度按医院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十三)新农合病人的住院卡,全院应加统一的区别标识,便于职能部门监查。

五、新农合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在主管院长及所属部门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二)负责对全院员工进行“新农合”政策及管理制度培训,向各临床科室解答“新农合”政策及政府相关规定的咨询,给临床“新农合”病人的治疗提供政策指导性建议。

(三)负责向县按时交送可在医院直接报销的住院参合病人各种月报表,递送垫付农合补助金明细表。

(四)主动与县卫生局农合管理办沟通联系,及时互通医院与县农合病人的相关治疗动态信息。

向院领导提供新农合政策及管理规定信息,为院领导在院内农合的管理决策提供政策依据。

(五)每月召开农合病人座谈会,负责收集病人意见及建议,主动宣传农合政策、为病人提供健康教育,耐心解答病人提出的各类问题。

(六)定期下科室查看农合病人的治疗状况,动态监督。

发现问题与科主任及主治医生取得联系,及时纠正。

(七)每月向主管院长提供农合病人治疗的各项信息资料及相关数据报表,重大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负责人及院领导汇报。

六、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新农合”管理规定及各项政策,确保参合病人利益,使我院制定的各项“新农合”管理制度有效实施,特制定下列奖惩办法。

(一)入院处严格审核入院证、农合证、户口本上所填写内容的一致性,如有冒名顶替事件发生,视情节轻重扣发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的 30%~50%。

由此给医院造成的经济损失30%由当事人承担,10%由科室负责人承担,60%由所在科室承担。

(二)出院处不得随意更改参合病人的治疗项目,各种费用按省、市、县报销规定结算,准确无误。

若错算、多报,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者,全额由财务结算员承担,从其工资中扣回;若少报,一旦查出,少报部分由财务结算员向主管院长书面报告审批后,亲自送交参合病人家中,并当面向病人致歉,若由此给医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视情节轻重,扣除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 20~40%。

(三)在为参合病人支付“农合补助金”时,财务人员要认真审核病种、病人的户口本、农合证、身份证,确认无误方可报销。

由于审核不严或不仔细造成错报,由当事人承担 80%的经济责任,科主任承担20%。

(四)复印人员要按县卫生局“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的规定,为参合病人及时复印整套报销所需的病历资料,由于工作不认真,为病人提供的报销资料不全,让病人为此返复,由当事人承担病人往返路费,并向病人道歉。

对可在医院直接报销的住院参合病人的复印资料,复印人员必须备齐,按时交于院合疗办外送,由于资料不全影响外送,扣除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 50~100元。

(五)限制性药品 : 按规定要求不得超过药品总费用的60%。

不合理超出定额部分,30%由经治医生承担,科主任承担15%,所在科室承担65%。

(六)自费药品 : 要求不超过药品总费用的10%。

使用自费药品(《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未告知病人、不填写知情同意书者,扣发经治医当月绩效工资50元。

不合理的超出部份,40%由经治医生承担,20%科主任承担,所在科室承担40%。

(七)大型检查、特殊材料、特殊治疗,经治医生必须履行告知,并填写知情同意书、报科主任及院农合办(入院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否则,由此造成无法报销的后果由经治医生承担,并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5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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