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建设法规标准体系(2018年2月)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三篇)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是指对于机场建设过程中的各项管理规范,旨在确保机场建设工作的规范、高效、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以下为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内容,共计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场建设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机场建设工作。
第三条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目的是规范机场建设管理,提高机场建设水平,确保国内机场的安全运营。
第四条机场建设的原则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可靠、环境友好、节能节资源、质量优先。
第五条机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机场建设工作,确保机场建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机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机场建设规划,组织实施机场建设工作,监督机场建设单位的工作。
第七条机场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机场建设业务的管理和技术指导,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第二章机场规划第八条机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空中交通需求,编制机场规划。
第九条机场规划应当包括机场布局、场地选址、航站楼规划、跑道规划、停机坪规划等内容。
第十条机场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
第十一条机场规划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合理利用土地、水资源和能源资源。
第十二条机场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旅客和货物的流量需求,提供便利、舒适和高效的服务。
第十三条机场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气象条件、地质条件和地震安全等因素,确保机场的安全可靠性。
第三章场地选址和土地征用第十四条机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场地选址和土地征用。
第十五条场地选址应当满足起降、通航和航路条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第十六条土地征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土地征用应当进行公平补偿,妥善安置被征用户,确保不得有强迫征用和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
第十八条土地征用后应当进行环境修复和卫生清理,确保场地清洁、安全和卫生。
第十九条土地征用应当进行相关手续的审批和登记,确保土地征用合法有效。
第四章设计与建设第二十条机场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详细设计文件,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进行机场建设。
民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
民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
民用航空机场是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航空运输的安全、效率和服务质量。
为了确保机场建设符合国际标准,我国对民用航空机场的建设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场地选择、设计规划、建设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场地选择是民用航空机场建设的首要考虑因素。
机场的选址应考虑地理
环境、气象条件、土地利用等因素,以确保机场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此外,机场选址还需要考虑到未来的发展规划,避免因为城市扩张或者其他因素导致机场无法满足未来的需求。
其次,设计规划是民用航空机场建设的关键环节。
机场的设计应符合国际民航
组织(ICAO)的标准和规范,包括跑道、停机坪、航站楼等各个方面。
在设计过
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航空器的起降、停靠、旅客的候机和换乘等各个环节,以确保机场的运行高效、安全。
此外,建设要求也是民用航空机场建设的重要内容。
机场的建设要求涉及到土
地平整、排水系统、供电系统、通信系统等各个方面。
这些要求不仅涉及到机场的基础设施建设,还包括了机场的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机场在运营过程中能够保障航空运输的安全和服务质量。
总的来说,民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体系,需要从选址、设计规
划到建设要求等各个方面进行考虑和规划。
只有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建设,才能确保机场的安全、高效运行,为航空运输提供可靠的保障。
同时,机场建设标准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航空运输发展的需求,推动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
2023年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2023年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并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民航安全水平,保障旅客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用机场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安全、便捷、高效、环保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民用机场建设第四条民用机场建设应按照国家规划和需求进行,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布点的原则。
第五条民用机场应符合国家安全和军事需要,不得侵占军事用地和军事保护区。
第六条民用机场的建设项目应通过国家安全审查,确保不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优选新能源、低碳技术,并加强环境污染治理。
第八条民用机场建设应依法申请土地使用权,严禁违法占地和滥用土地资源。
第九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建设过程中应进行专业监理和验收,确保建设质量。
第三章民用机场管理第十条民用机场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机场的正常运营和旅客的安全。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应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运行设备正常和安全。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保障旅客和机场设施的安全。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应依法开展安全检查和安保工作,确保飞行安全和旅客安全。
第十五条民用机场应加强与航空公司、旅行社等相关机构的合作,提供优质服务,保障旅客权益。
第十六条民用机场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和安全保密机制,保护用户和旅客的个人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民用机场应加强与航空管理部门和其他机场的合作,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体运行效率。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凡违反本规定,给国家、社会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严重事故或意外;(二)滥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三)泄露用户和旅客的个人信息;(四)其他违法行为。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的《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管理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 项目规划与批准:民用机场建设前需要进行项目规划,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始建设。
2. 土地使用与征收:民用机场建设需要合法使用土地,并根据项目需求进行相应的土地征收工作。
3. 设计与施工:民用机场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规范和标准,确保机场的安全性和功能完备性。
4. 设备与工程验收:完成建设后,民用机场需要进行设备和工程的验收,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5. 运行与经营:民用机场建设完成后,需要进行运行和经营管理,包括航空器进出管理、旅客服务、货物运输等。
6. 安全管理:民用机场在运营过程中需要加强安全管理,包括飞行安全、设备安全和人员安全等方面。
7. 监督与检查:相关部门会对民用机场的建设和运营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
以上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的《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可能还会根据需要进行更新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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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与管理,规范机场运营秩序,保障航空安全,促进航空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包括机场筹建、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营及维护等环节。
第三条民用机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建设批准,遵守国家关于民用机场建设的政策和标准,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循经济性、可行性、安全性、环境友好性的原则,注重节约资源,提高技术水平,保障服务质量。
第五条民用机场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场建设的监督与管理,依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机场筹建管理第六条民用机场的筹建应当符合国家的区域规划和交通规划,有明确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
第七条民用机场的筹建单位应当依法提交相应的筹建申请,提供必要的技术、经济、环境评估材料,并承诺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八条民用机场的筹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进行前期工作的方案研究和论证,确保筹建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民用机场的筹建单位应当与经济发展、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保证筹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民用机场的筹建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勘察、勘探,确保土地资源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机场设计管理第十一条民用机场的设计应当依据国家的机场建设标准,符合航空安全、航行运输的需要。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的设计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设计单位完成,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合理。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的设计方案应当从飞行安全、客户服务、资源利用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考虑,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实用性。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的设计方案应当提交相关专业、技术评审,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四章机场施工管理第十五条民用机场的施工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施工许可,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经验。
第十六条民用机场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的施工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作业,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第五章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第三十六条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三十七条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符合经民航管理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二)符合《民用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等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第三十八条下列运输机场工程应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将审查报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一)飞行区土石方、地基处理、基础、道面、排水、桥梁、涵隧、消防管网、管沟(廊)等工程;(二)航管楼、塔台、雷达塔的土建部分,以及机场通信、导航、气象工程中层数为2层及以上的其他建(构)筑物的土建部分;(三)飞行区内地面设备加油站、机坪输油管线、机场油库、中转油库工程(不含土建工程)。
上述运输机场工程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不得实施。
第三十九条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二)是否满足飞行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要求;(三)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及规范;(四)是否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五)是否达到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
第四十条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审查工作概况;(二)审查依据和采用的标准及规范;(三)审查意见;(四)与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协商的情况;(五)有关问题及建议;(六)审查结论意见。
第四十一条其他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运输机场建设实施第四十二条运输机场工程的建设实施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监理、质量监督等制度。
第四十三条运输机场工程的招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承担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四十五条运输机场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范本(2篇)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机场建设管理活动,提高机场建设运营水平,保障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科学设计、安全优先、便捷高效、环保节能的原则。
第四条民用机场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民用机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服务、质量等职责,对公众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六条国家鼓励民用机场加强技术创新,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八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和运营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推广绿色低碳发展。
第二章机场建设管理第九条民用机场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投入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条民用机场的规划应当科学合理,满足航空运输需求和综合交通需求。
第十一条民用机场的设计应当科学先进,注重功能性、安全性和美观性。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的验收应当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确保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投入运营前,应当组织相关培训,确保机场人员具备必要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机场经营管理第十五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民用机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执行公平公正的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健全航空安全管理体制,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确保航空运输安全。
第十八条民用机场应当加强设施设备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及时更新设备,提高设施设备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提供优质、高效的航空服务。
最新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
最新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关于最新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八章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第六十一条运输机场工程实行工程建设信息报告制度。
新建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期为自出具场址审查意见之日起,至投入使用止;改建、扩建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期为自批准立项之日起,至投入使用止。
第六十二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指定项目信息员对其实施工程的建设信息及时进行收集、统计和整理,形成电子文本。
电子文本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时间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六十三条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在开工建设前每季度报告一次,开工建设后每月报告一次。
报告日期为次月的5日之前。
第六十四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审核本地区的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并将审核后的工程建设信息电子文本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于每月10日前报民航局。
第六十五条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机场总体规划情况、项目审批情况、工程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资金来源、总体实施计划、建设单位基本信息、其他情况;(二)当前动态,包括:形象进度、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配套工程进展情况、其他情况;(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具体内容及格式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的要求。
第六十六条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时,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九章空管工程建设管理第六十七条本章的规定适用于项目法人为民航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或者空管分局(站)的空管建设工程。
第六十八条空管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应当按照国家及民航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空管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七十条空管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项目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符合《民航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等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规范】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215号令)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题材分类:其他主题分类:工业、交通发布机构:国务院办公厅来源网站发布日期:2012-10-29所属地区:文号: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关键词:空管;民用航空局;项目法人;设计;民航管理部门;中国;验收;运输机场工程;总体规划;工程建设;公文发布日期:2012-12-11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年第10 号原文链接>> 网页快照>>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已经2012年10月2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2012年12月11日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管理,促进民航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经济和国民经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民用机场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民用机场建设应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同时考虑环保、安全、效益等方面的因素。
第五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机场规划第六条民用机场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区域发展规划,科学确定机场的位置、规模和功能。
第七条民用机场规划应当兼顾城市发展和机场功能需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八条民用机场的规划应当具备较好的交通条件,方便旅客和货物的流动。
第九条民用机场规划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机场功能合理设置航站楼、跑道、停机坪等设施。
第十条民用机场周边区域的规划应当与机场规划相衔接,开发合理的配套服务设施。
第三章机场建设第十一条民用机场建设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确保土地规划、设计和施工等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的建设标准进行,确保机场设施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应当配备完善的设施设备,包括航站楼、跑道、停机坪、航空器停放区、航空器修理维护库、空中交通管制塔台等。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建设应当注重环保,保护机场周边的生态环境,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五条民用机场建设应当注重安全防护,设立安全保卫设施和设备,确保机场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机场管理第十六条民用机场管理应当依法进行,确保机场正常运营和服务。
第十七条民用机场管理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机场的安全、顺畅和高效。
第十八条民用机场管理应当注重安全防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保障机场安全。
第十九条民用机场管理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和便利。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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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运输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阶段。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工程划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和非民航专业工程。
本规定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二)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三)机场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设备;(五)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机坪加油管线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范文(3篇)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机场建设管理活动,提高机场建设运营水平,保障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科学设计、安全优先、便捷高效、环保节能的原则。
第四条民用机场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民用机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服务、质量等职责,对公众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六条国家鼓励民用机场加强技术创新,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八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和运营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推广绿色低碳发展。
第二章机场建设管理第九条民用机场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投入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条民用机场的规划应当科学合理,满足航空运输需求和综合交通需求。
第十一条民用机场的设计应当科学先进,注重功能性、安全性和美观性。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的验收应当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确保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投入运营前,应当组织相关培训,确保机场人员具备必要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机场经营管理第十五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民用机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执行公平公正的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健全航空安全管理体制,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确保航空运输安全。
第十八条民用机场应当加强设施设备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及时更新设备,提高设施设备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提供优质、高效的航空服务。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政府信息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返回部主站首 页 | 公开指南 | 管理规定 | 申请公开 | 监督投诉 | 撤销申请名 称: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文 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发布机构:交通运输部发文日期:2016年06月17日主题分类: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索 引 号:2016-00488主 题 词: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2016年4月21日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民航法律法规(第2版)》项目5民用机场与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1)受民航局委托实施辖区内飞行区指标 为4E(含)以下的机场使用许可审批工作。 (2)监督检查本辖区内机场使用许可的执 行情况。 (3)组织对辖区内取得使用许可证的机场 进行年度适用性检查和每5年一次的符合性 评价。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民航局授 权的其他职责。
(三)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的申请、核发、变更与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 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五十 三条、五十六条也对机场净空保护做了相应的规定。
学以致用
通过网络查阅机场净空环境与飞行安 全方面的案例,并结合案例说说机场净空 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镜鉴自我
请根据表5-5对上述任务实施的结果进行评价。
能在民用机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的实际工作中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能结合所学知识和实际案例,分析我国民用机场净空所存在的问 题。 能根据我国出入境管理的相关规定,为旅客办理出入境相关手续。 能在实践中根据民用航空机场安全检查的相关规定对旅客进行安 全检查。
坚定理想信念,提升忠诚担当的政治品格,树立团结协作的 工作作风,培养灵活应变的能力,为建设民航强国、实现中华民 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奉献青春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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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 五
一 民用机场安全检查的概念
二
我国民用机场安全检查 的规定
一、民用机场安全检查的概念
民用机场安全检查是为了保证旅客人身安全和民用 航空器的飞行安全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安全检查工作由 机场安检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其对象为乘坐国 际航班、国内航班的旅客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进入机 场隔离区的人员及其携带物品;货主委托航空公司空运 的货物等。安全检查的目的是防止枪支、弹药、武器、 凶器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从而保障民航飞 机的飞行安全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民用机场“安全”管理规章体系(2018.12.21)
民用机场“安全”管理规章体系(2018.12.21)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56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法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三、规章《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3号令)《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2019.1.1废止)《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2)及解读《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2019.1.1废止)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3号)《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5号,CCAR-139-II-R1)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1号)四、规范性文件《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指南》(AC-139 140-CA-2013-2)《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指南》(AC-139 140-CA-2013-01)《民用机场持续安全审计指南》(AP-139-CA-2012-03)《机场使用手册范本》《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编制与管理基本要求》(AP-81-CA-7)《民用机场使用手册附图绘制基本要求》(AC-CA-2000-4)《民用机场鸟情生态环境调研指南》(AC-140-CA-2009-2)《民用机场常见鸟类防范指南》(AC-140-CA-2010-1)《民用机场拦鸟网应用指南》(AC-140-CA-2011-02)《民用机场鸟害防范工作评估手册》(AC-140-CA-2010-2)《航空器鸟击残留物收集、保存和提交办法》(AP-140-CA-2011-1)《鸟击航空器事件的判定标准和报告程序》(AP-140-CA-2015-01)《民用机场飞行区运行情况报告的规定》(MD-CA-2010-1)《民用机场原始资料提供及上报规程》(AP-175-TM-2009-1)《防止机场地面车辆和人员跑道侵入管理规定》(AP-140-CA-2011-3)《机场外来物管理规定》(AP-140-CA-2011-2)《机场外来物损伤航空器轮胎的判定标准和报告程序》(AP-140-CA-2015-02)《民用机场助航灯光系统运行维护规程》(AP-140-CA-2009-1)《民用运输机场供用电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电监安全[2012]18号)《机场航班运行保障标准》(民航发[2013]81号)《航班备降工作规则》(民航发[2013]6号)《民用机场飞行区场地维护技术指南》(AC-140-CA-2010-3)《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演练督导工作规则》(民航发[2013]99号)《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安全运行规定》(AP-191-CA-2008-03)《民用机场隔离区地面设备加油站建设与运行管理规定(试行)》(AP-191-CA-2010-01)《防止机场地面车辆和人员跑道侵入管理规定》(AP-140-CA-2011-3)《中国民用航空机场监察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MD-CA-2008-1-R1)《民用运输机场高级管理人员资质培训规定》(AP-139-CA-2012-02)《F类飞机在现有4E运输机场运行要求》(AC-139-CA-2018-01)。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2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8.11.16
【实施日期】201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年第3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9日经第
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8年11月16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作如下
修改:
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二、将第一条、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的“民用机场”修改为“运输机场”,但第一条中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除外。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
四、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运输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运输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
五、删去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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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一般包括以下方面的规定:
1. 建设前期准备:包括机场选址、飞行区划分、建设规模确定、环境影响评估等。
2. 设计规划:包括机场布局设计、运行区划设计、航空器进出港通道设计等。
3. 建设标准:包括机场建筑、跑道、停机坪、航空设施、供应设施等的建设标准。
4. 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审批、土地使用审批、建设筹资、建设招标、施工管理等。
5. 管理机构设置:包括机场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划分、人员编制等。
6. 运行管理规定:包括航班起降管理、航空器停放管理、旅客安全管理、货物运输管理、航空器维修管理、空域管理等。
7. 安全管理规定:包括防火安全管理、航空器交通事故处理、反恐防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
8. 财务管理规定:包括票价管理、机场使用费管理、航空器起降费管理、营业税管理等经济管理规定。
9. 监督管理:包括对机场建设、运行及经营管理进行监管和检查。
以上是一般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会根据不同国家、地区和机场的情况有所不同,需要参考相应的民航法规和机场建设管理法规。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第四条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二章机场场址第五条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第六条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1、空中禁区。
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入空中禁区的风险。
2、飞行限制区。
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
3、军航使用空域。
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
4、气象条件。
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6、电磁环境复杂区域。
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的影响,同时亦应顾及到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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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建设法规标准体系(2018年2月)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56号主席令)
二、行政法规
1、《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5、《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5〕143号)
6、《关于建设机场和合用机场审批程序的若干规定》(国办发[1985]49号)
三、规章
1、《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CCAR-158-R1)
2、《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CCAR-165)
四、民航局规范性文件
1、《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民航发〔2017〕46号)
2、《关于实施<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民航发〔2018〕
18 号)
五、行业标准及机场司规范性文件
1、《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AP-129-CA-02)
2、《民用运输机场场址审查办法》(AP-158-CA-2014-01-R1)
3、《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AP-129-CA-01-R1)
4、《民用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审查暂行办法》(AP-158-CA-2013-02)
5、《民用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MH 5016-2001)
6、《民航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暂行办法》(AP-158-CA-2013-03)
7、《民航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AP-129-CA-2008-01)
8、《民航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管理办法》(AP-129-CA-2008-02)
9、《民用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MH 5022-2005)
10、《民航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及备案管理办法》
(AP-158-CA-2017-01);《<民航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及备案管理办法>个别条款解释说明》(民航质监字[2018]1号)
11、《民航建设工程行业验收暂行办法》(AP-158-CA-20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