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公开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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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证券法公开性原则的思考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遵循公开原则,是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是各国证券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证券法的公平原则是证券法基本精神的体现,贯穿于证券发行、交易、管理以及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始终,在证券法体系中处于最高效力地位。将公开原则作为证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适应现代化大生产和资本社会化的客观需要,是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证券法坚持公开性原则有利于约束证券发行人的行为,改善其经营管理;有利于证券市场上发行与交易价格的合理形成;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进行证券监管,提高证券市场效率。鉴于此,证券法将公开性原则必须渗透至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和管理等各个环节,具体而明确地规定发行人、大股东信息及有关业务机构和监管机构的信息公开义务,并要求这些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我国证券市场也通过立法,确立了公开性原则,我国《证券法》总则第3 条明文指岀:“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中,公开性原则是“三公原则”的基础,是“公平、公正”原则实现的保障。没有“公开”性原则的保障,“公平、公正”便失去了衡量的客观标准,也失去了得以维持的坚实后盾。只有公开,才能有效杜绝证券市场的舞弊行为,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转。
公开性原则包括信息公开制度和管理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乂称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报告或公开其有关的信息、资料(包括财务、经营状况方面),以使投资者能获得充分的信息,便于作出投资判断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为了配合信息公开制度,更好地体现公开性原则,同时还规定了管理公开制度,证券监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报告或公告证券监管有关的管理信息,以实现对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以防止管理部门的失职与舞弊行为。
同时,我国证券法为切实贯彻公开性原则,制定了实现公平原则的衡量标准, 在公开制度中必须做到的基本原则有4项:
真实原则,是指公开的信息必须具有客观性、一致性和规范性,不得作虚假陈述。证券投资者将公司信息作为对公司证券进行投资判断的依据,必然要求公司所公开的信息能够真实地反映其经营状况。证券投资者判断的准确性,首先以投资判断的依据的真实性为必要条件。没有真实的公司有关信息,投资者就会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公开性原则便是一纸空文,毫无意义。
准确原则,是指公司公开的信息必须准确无误,不得以模糊不清的语言使公众对其公布的信息产生误解,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在此特别强调的是信息发布者与信息接受者以及各个信息接受者之间对同一信息在理解上的一致性。一个虚假的信息固然是不准确的信息,但不准确的信息未必是虚假的,因为对不准确的信息人们可依表面文义作出多种理解。而只有一种解释的不准确信息,则构成违反真实原则。
完整原则,是指公司必然依照法律规定或证券主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的指令将有关信息予以公开,不得有重大遗漏。如果公司在公开信息时有“重大遗漏”, 即使已公开的各个信息有个别的真实性,也会在已公开信息的总体上造成整体的虚假性。
及时原则,是指公司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可能迅速地公开其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有迟延。无论怎样正确的信息,如果其公开的时期迟滞,作为投资判断的信息的有用性将必然减退。所以,公司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具有现时性的要件:首先,公司应以最快的速度公开其信息,即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后,应立即向社会公众公开其变化;其次,公司所公开的公司信息应一直保持最新的状态。法律应根据所公开信息的性质确定是否是及时的、合理的时间标准。
纵观世界各国的证券立法,尤其是某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山于其证券市场的完善程度较高,相关的证券立法比较完善,其证券立法大多结合本国实际与国外的先进经验来进行,较好的把握了证券市场的发展动态,并能适应本国经济的发展需要,公开性原则的立法亦如此。我国的《证券法》基本模式来源于美国,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在吸收外国先进经验的同时,要看到我国证券市场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很多方面不能生搬硬套外国惯例,必须寻求一种既适合于我国现阶段证券市场的需要,乂能对证券市场的成熟与完善起到指导作用的法律模式。
我认为,对我国证券立法有关公开性原则的完善需要从本国实悄出发,认真分析我我证券市场基本情况,有选择、有限度地吸收国外先进经验。着重注意一
下两个方面:
一、注重管理公开制度
就立法侧重点而言,美国及其他各国的立法皆更注垂信息公开制度,这是由其本国的国情决定的。市场机制的相对完善使其更注重对匕市公司的微观的管理,强调个体行为的合法与有序;政治体制的相对成熟使其管理体制得以顺畅的运作,貝需维持正常的管理程序即可。而我国包括证券市场在内的市场体系的不完善,要求
我们必须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体制予以格外的重视,尽量寻求一种即适合于我国现阶段证券市场的需要,又能对证券市场的成熟与完善起到指导作用的管理方式;寻求一种即可借助行政力量来加强自身的监管,又可具有某种独立性来避免不合理的行政力量干预的管理方式。这有赖于我国管理领域的理论突破及制度学的进一步发展。其中,管理公开制度将会起到重要的作用。管理公开制度改革可以从这几各方面入手:管理机构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公开制度、直接行政政策指导的公开制度、违规事件处理的公开制度。
二、加大信息公开制度执行力度
国内外企业整体素质的差异,使得我国现有的借鉴国外的信息公开制度往往流于形式,完整性尚町勉强,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标准却并没有真正引起各方面重视。这主要原因在于我国仍处于改革阶段,旧的体制己被打破,而新的体制尚未建立,企业的各项制度仍处于不断的完善之中,未形成稳定而统一的企业制度。虽然《证券法》己颁布了许多年,但山于我国传统的淡薄的法律意识及落后的经济、政治体制,证券市场改革步履维艰,至今成效仍不显著。因此,遂议证券法以及司法机关必须加大信息公开制度的执行力度,对违反证券法公开性原则的行为绝不姑息,逐步落实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
美国著名法官布兰狄西有一句脍炙人口的名言的“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公开是保证证券市场良好发展最有效、最简单的办法。只有通过立法,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本国具体实际,严格规范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准则,才能有效避免舞弊行为,才能维护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快速、持久地发展,使之能够真正发挥证券市场在筹集资本、鼓励投资、刺激经济方面的正面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