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文件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这是我国《证券法》第3条规定的原则,俗称为证券法的“三公”原则。公 开原则主要适用于发行证券的企业。公平原则主要适用证券市场的全部参与人, 包括发行人、经销人、监管人、交易人;但主要的是发行人和交易人。公正原 则要求的主要是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当然也有发行者和经销者。公正的 基本点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这是我国《证券法》第4条规定的原则。基本点:意思自治,等价交换,诚 实不欺、信守诺言。
三、国家集中监管与证券业自律相给合原则
这是我国《证券法》第7~9条规定的内容,法律没有以“原则”的表述出现, 但理论中认为这是原则。
四、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这是我国《证券法》第6条规定的内容。法律没有以“原则”的表述出 现,但理论中也认为是原则。 “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即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 要分别设立,分开办理业务,证券公司只能经营证券业务,不能既经 营证券业务,又经营银行、信托、保险业务;银行、信托、保险业务 机构也只能经营银行、信托、保险业务,不能兼营证券业务。 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限制,是因为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和保 险业等都是经营货币或信用的,彼此之间的业务有着一种天然的联系, 极易发生资金的渗透使用和业务的交叉。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的体现,是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它贯穿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
(一)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
公开原则不仅是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有效手段。
美国法官布兰迪斯有句名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街灯是最好的夜警”,形象地说明了公开原则对于证券市场的重要性。
由于证券市场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大多数投资者只能依靠从公开渠道所获取的与证券有关的信息作出投资决策判断,只有依法将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信息向公众公开,投资者在从事证券投资时,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
因此,信息公开既是投资者作出科学投资决策的前提,也是对证券发行人进行监管的有效方式。
证券法的公开原则所包含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凡是与证券和证券市场有关的一切活动与信息都应当公开。
既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公开;也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规则公开;既包括证券发行人及其有关的信息公开;也包括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信息要公开,如大股东持股信息,中介机构的承销信息,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与信息等。
就主体而言,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监管者都应当遵循公开原则。
但主要对象则是上市公司和监管机构。
根据证券法的公开原则,要求公司和有关单位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及时和可利用,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从公开的过程来看,包括发行公开、上市公开、上市后其信息持续公开。
从公开的内容看,主要是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及经营状况和其他影响证券交易的重大事件。
(二)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护平等,以及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机会平等。
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机会平等更为重要,它体现为公平的市场准入和市场规则,每个当事人的机会和条件都应当是相同的。
《证券与期货法学》课程笔记 (2)
《证券与期货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导论一、证券与期货市场的概念1. 证券市场证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
证券市场具有以下特点和功能:(1)特点- 集资功能:为企业提供直接融资的渠道,帮助公司筹集资金。
- 投资功能: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选择,实现资本增值。
- 资本定价功能:通过市场供求关系,为证券资产提供合理的定价。
- 资本配置功能:促进资本在不同行业、企业间的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
(2)分类- 按照交易性质,可分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
- 按照组织形式,可分为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
2. 期货市场期货市场是一种衍生金融市场,它以期货合约为主要交易对象,期货合约是一种标准化的合约,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地点,按照规定价格买卖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或金融工具。
(1)功能- 价格发现功能:通过集中竞价,形成未来商品价格的预期。
- 风险规避功能:通过套期保值,帮助生产商和投资者规避价格波动风险。
- 投资和投机功能: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和投机的平台。
- 促进现货市场发展:通过期货市场的价格信号,指导现货市场的生产和交易。
(2)主要期货品种- 商品期货:包括农产品、金属、能源等。
- 金融期货:包括股指期货、利率期货、外汇期货等。
二、证券与期货法的重要性1. 维护市场秩序证券与期货法律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范,包括发行、交易、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防止市场操纵和欺诈行为。
2. 保护投资者权益证券与期货法律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包括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防止内幕交易和虚假陈述,以及提供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3. 促进金融市场稳定证券与期货法律通过规定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4. 深化金融改革证券与期货法律为金融市场的改革提供了法治保障,包括推动市场准入、交易机制、产品创新等方面的改革,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和竞争力。
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证券法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为目的的法律体系,其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如下:
1. 适用范围:
证券法适用于以下特定主体进行的证券交易和发行行为: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中介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等。
2. 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证券法要求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和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市场参与者需按照公平原则开展交易活动,交易价格应当公正合理。
(2)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证券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要求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维护市场秩序原则:证券法禁止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行为,维护市场的公正、稳定和透明。
(4)监管合规原则:证券法设立证券监管机构,监管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合规,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市场运作的安全稳定。
(5)风险防范原则:证券法规定各参与主体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
总之,证券法适用于特定主体的证券交易和发行行为,以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等原则作为基本准则。
我国证券法原则是什么?
我国证券法原则是什么?现如今,许多人在理财投资时选择购买证券,证券相较于股票风险较低,收益相对较高,对于不想承担过多风险的投资者是个很好的选择。
于是这些人自然也密切关注着我国的证券法,时刻关注着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那么我国证券法原则是什么呢?下面就听听小编的介绍吧。
现如今,许多人在理财投资时选择购买证券,证券相较于股票风险较低,收益相对较高,对于不想承担过多风险的投资者是个很好的选择。
于是这些人自然也密切关注着我国的证券法,时刻关注着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那么我国▲证券法原则是什么呢?下面就听听小编的介绍吧。
▲▲证券法原则根据《证券法》总则的规定,许多学者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三公原则、平等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守法和禁止不正当交易原则、分业经营与管理原则、集中统一监管原则、国家监管和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依法审计原则等(每条一原则)。
我们认为,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证券法各项制度,反映证券法宗旨的最一般规则,它体现了证券法的基本精神,对于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各项具体规则应具有指导意义和法律解释意义。
依此原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应包括以下几项:1、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是现代证券法的基础,而这一原则中的公平与公正要求则具有从属性意义。
自从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首创这一原则以来,它在各国证券法中一再被强调。
根据我国的证券法制度,任何类型的证券发行与交易都必须遵循公开性原则进行,以使得投资公众对于其拟购买的权利财产具有充分、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受误导的了解。
中国证券法规中关于招募文件必要条款和必要内容的规则、关于证券招募文件统一披露的规则、关于发行人负有持续性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则、关于发行人与承销人对信息披露质量保证的规则都不过是这一原则的具体表现。
在中国证券法规则尚不完善的条件下,三公原则的法律调整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值得说明的是,公开性原则并不意味着证券发行仅应采取公开发行方式,也不意味着证券交易仅能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形式。
简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要件、外国投资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设立企业公开增发股份、公司股权转让、企业并购、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者、证券交易所等,在发行上市、监管、交易、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 法定要件原则:根据证券法,企业发行证券必须具备法定要件,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等,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外国投资者原则:证券法允许外国投资者参与中国的证券市场,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并受到一定的监管。
3.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原则:证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可以发行股份公开募集资金,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并受到一定的监管。
4. 企业公开增发股份原则:证券法规定了企业可以通过公开增发股份的方式募集资金,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并受到一定的监管。
5. 公司股权转让原则:证券法对于公司股权转让进行了规定,要求进行交易的股权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并受到一定的监管。
6. 企业并购原则:证券法对于企业并购进行了规定,要求进行
并购的企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并受到一定的监管。
7. 证券投资基金原则:证券法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和管理,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投资范围和限制等。
8. 证券投资者原则:证券法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投资者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9. 证券交易所原则:证券法规定了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管理,包括交易所的组织形式、交易制度、交易规则等。
综上所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运行、促进企业的融资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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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三章、证券法第⼀节证券法概述⼀、票据的概念及法律特征(⼀)证券的概念证券是各类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的通称,是证明证券持有⼈享有⼀定权益的书⾯凭证。
我们这⾥所说的证券是指证券法上的证券,即股票和债券。
(⼆)证券的分类证券⼀般可分为两⼤类:⼀类是⽆价证券,是指证券本⾝不能使持券⼈取得⼀定收⼊的证券,如车票、存折等。
另⼀类是有价证券,是指具有⼀定票⾯⾦额,证明持券⼈有权取得⼀定收益的所有权或债权凭证。
有价证券有⼴义、狭义之分。
⼴义的有价证券包括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
货币证券主要有汇票、本票和⽀票,它属于票据法的调整对象,狭义的有价证券是指资本证券,即股票和债券,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证券法上的证券。
⼆、证券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证券法的概念1、证券法的概念。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交易和证券监管过程中发⽣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狭义证券法的概念。
证券法这⼀概念有狭义和⼴义之分。
狭义的证券法是《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3、⼴义的证券法的概念。
⼴义的证券法除《证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证券管理的内容、国务院有关证券管理的⾏政法规、有关证券管理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证券组织依法制定的业务规章和⾏业活动准则等。
(⼆)证券法的调整对象、特征与性质1、证券法的调整对象证券发⾏、证券交易、证券监管以及与证券有关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证券法的特征(1)证券法是强⾏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统⼀。
(2)证券法具有技术性,包括伦理性规范和技术性规范。
(3)证券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4)证券法具有国际性:证券⽴法基本原则的国际化,反内幕交易的内容普遍加强;信息公开制度⽇益健全和重要。
3、证券法的性质证券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或商法范畴),证券法具有公法化的趋势。
因此,证券法与公司法、票据法、民法(商法)、反垄断法、履⾏政法、刑法、诉讼法等都有较密切的关系。
(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证券发⾏和证券交易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第一节证券经纪知识点一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了解)一、法律、行政法规《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知识点二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熟悉)一、证券经纪业务的概念证券经纪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中,接受投资者委托,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的经营性活动。
证券经纪商,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
二、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一)业务对象的广泛性(二)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三)客户指令的权威性(四)客户资料的保密性知识点三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中营销管理的主要内容(熟悉)一、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的主要内容(一)客户招揽(二)客户服务1.通道服务2.有形服务3.附加服务二、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的主要渠道(一)内部营销人员直接营销(二)委托经纪人知识点四证券经纪人制度的主要内容(熟悉)一、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历史沿革国务院于2008年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对证券公司聘用证券经纪人予以认可,为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
二、证券经纪人制度的主要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一)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二)证券经纪人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三)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四)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知识点五账户管理(熟悉)一、账户开立的总体要求(一)遵循合法、自愿、审慎原则,确保客户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二)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账户开户管理制度等(三)证券公司开户方式1.在经营场所内现场开立2.通过见证、网上方式开立3.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二、账户开立的业务规则(包含但不限于)(一)审核客户身份的真实性1.自然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2.机构客户代理人的授权委托文件3.自然客户代理人的经公证的授权委托文件(二)指定专人讲解,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三)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四)审核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五)统一组织回访客户1.新开户客户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2.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10%(不含休眠户)3.客户回访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年4.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确认客户身份(2)确认客户已阅读各类风险揭示文件并理解相关条款(3)确认客户开户为其真实意愿(4)提醒客户自行设置和妥善保管密码(5)确认客户开户方式三、证券账户的管理(一)证券账户的开立1.中国结算对证券账户实施统一管理2.2013年起可以非现场开户(1)当面见证:委派2名或以上工作人员,至少1名为见证人员(2)视频见证:委派1名或以上工作人员,开户代理机构见证人员实时视频完成见证(3)网上开户:通过数字证书验证投资者身份,通过互联网为自然人办理证券账户1.定义(1)特殊法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银行及外国战略投资者等(2)产品——各类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基金等2.办理(1)有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办理(2)无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办理(三)证券账户的信息变更1.关键信息变更(姓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临柜、见证2.非关键信息变更(其他):临柜、见证、网络、电话(四)证券账户的注销特殊机构与产品开户后6个月内出现没有进行交易、产品终止、合同失效或被撤销等情形时,应当及时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五)不合格账户业务的认定与规范1.违规以他人名义或利用虚假身份开立的账户2.代理关系不规范3.账户关键信息不全、不准确或关键凭证缺失(六)证券账户的网络服务功能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通证券账户网络服务功能,在线办理证券查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业务。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核心要素。
投资者的资金是证券市场的源泉,是证券市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投资者投资证券市场的前提是可以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
2.公开,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开放性原则也称为信息公开原则。
其核心是实现证券市场信息公开。
证券发行人必须披露与其证券有关的所有信息,这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流通的各个环节中依法作出合理的投资决定,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信息。
信息遗漏。
扩展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制定本法第一条,旨在规范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赔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
第六条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和保险业应当分开经营。
证券公
司,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应当分别设立。
除非国家另有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机构,按照其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它规定了证券市场的运作规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
一、公平原则。
证券法规定,证券市场的运作必须公平、公正,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
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一视同仁,不得因性别、种族、宗教信仰、职业、财产状况等因素而受到歧视。
二、保护投资者原则。
证券法规定,证券市场的运作必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欺诈行为。
三、公开透明原则。
证券法规定,证券市场的运作必须公开透明,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欺骗行为。
证券交易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公开,不得有任何形式的隐瞒、欺骗行为。
四、责任原则。
证券法规定,证券市场的运作必须有责任,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违法行为。
证券市场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的规定,对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应当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它们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为投资者提供安全、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
一些证券法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一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又称三公原则);二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三是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四是守法原则;五是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原则;六是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七是统一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原则;八是自律管理与监督管理结合的原则;九是审计监督的原则法浅谈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我国《证券法》自1998年虽几经修定,但在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上,仍是始终如一的。
2005年修定的《证券法》更加明确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该法第3、4、5、6、7、8、9条分别相应规定“三公”、平等自愿有偿和诚信、分业经营管理、集中统一监管等原则。
证券法明确上述原则,不仅在于确立原则的权威指导价值和作用,更重要的是归纳总结了证券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律。
立法者对法律原则的认识也是一般理论上的,不能要求过于具体,因为如果法律能够规定很具体,相关原则就具有规则的特性而不再属于原则。
法律如果不能完全归纳总结成功的实践经验,上升到法律一般性要求,体现法治一般原则,这种立法价值就值得怀疑了。
证券法把该法的基本问题放在总则予以明确,并规定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这也是可以理解的。
一、证券法基本原则特性证券法基本原则来源于证券发行、交易、服务、监管的活动领域的归纳总结,可表述为贯穿于整个证券法领域,在证券市场起着核心的指导性意义的准则、规则,是证券市场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要求和体现,也是证券法律制度内容的核心和重点。
它对证券法起着指导和核心的作用,表现为既要在制定证券法律制度时,以之作为证券法所有具体内容的指导思想和精髓,又要在证券法体系中,将之置于总则之中,使其不仅对证券法具体内容进行约束指导,而且还要要求其他证券立法活动,也不能违反和抵触该原则。
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也具有如下特性:一是证券市场的相关性。
证券法基本原则离不开证券市场,它与证券发行、交易、服务、监管等活动具有密切相关性。
证券法
二、证券法调整的证券
证券,又称为有价证券,是指以证明或设 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凭证。 股票 债券 投资基金券
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三)政府统一监管与自律性管理相结合 原则
一、证券发行概述
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 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人出售证券的法律行 为。 公开发行与私募发行 溢价发行、平价发行与折价发行
一、证券法的概念与宗旨
广义的证券法是指与证券有关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既 包括专门的证券法,也包括公司法、票据法、民法、刑法、 税法等法律中涉及证券内容的部分。 狭义的证券法是指专门对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管理 及相关行为进行法律调整,并由此形成的法律规范体系。 证券法的宗旨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 二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变更 终止
(三)证券公司行为规则
证券业务专门经营规则 谨慎经营规则 保护客户合法利益规则
(四)对证券公司的特殊监管规则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 资料。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 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 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 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一定措施。 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 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 予以更换。 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 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在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 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一定措施
00995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论。
商人:又称为商主体,是依法从事商事行为,以赢利为目的从事商业活动的且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
包括商法人、商个人和商合伙。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中商人及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号:即商人名称,是指商人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
商行为:又称为商事行为,是以赢利为目的的行为。
商业行为:是商人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商业登记:又称为商事登记,是指依照法律或法规的规定,由商人或其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将应当登记的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于登记薄,并被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告的法律行为。
商法人: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
商合伙:是为实现同共营利目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同的规定同共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商事主体:依法独立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人。
商自然人: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个体。
第二章公司法公司:是两个以上的股东依公司法的规定,经登记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
操纵市场:指部分投资者利用手中拥有的资金优势、信息优势、持股优势等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其他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
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制定的规范公司股东与公司行为的纲领性文件,是公司“宪法”,全体公司成员都应该遵守公司章程。
一人公司:股东仅为一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积金:公司出于预防亏损和增强财力、扩大营业规模的目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决议,从公司英语或公司资本收益中提取的不作为股利分配,而暂存于公司内部的特定用途的基金。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我们认为,可以将证券法基本原则概括为五项,即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效率原则。
(一)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现代证券法的基础原则之一。
根据公开原则,任何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都必须遵循公开原则,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各种重要信息,避免任何信息披露中的虚假陈述、重大误导和遗漏;以保证证券投资者对所投资证券有充分、全面和准确的了解。
证券投资价值和风险虽然受到政策、法律法规变动以及系统和市场因素的影响,但主要取决于证券发行人的真实财务和经营状况,只有全面揭示与证券价值有关的各类信息,投资者才能够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
根据公开原则,证券发行人以及其他机构和相关人员必须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有效防止各种证券违法行为,切实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在证券制度建立初期,证券发行人的财务和经营等。
信息曾被视为企业的内部事务和商业秘密。
有些人甚至提出,企业公开相关信息和资讯,会使企业竞争者处于优势地位,从而损害证券发行人的利益;企业信息绝不能向社会公开,否则,不仅会损害证券发行人利益,也会进一步损害证券投资者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有些证券发行人对投资者采取保密措施,更甚至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旗号下,向投资者提供不实信息并影响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
然而,投资者毕竟是证券发行人的股东或债权人,充分了解证券发行人真实情况,是保证投资者合理预见投资风险和投资利益的基础和前提。
在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利益关系的问题上,法律理论和证券制度均曾裹足不前。
直到20世纪初期,一些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机构才开始强制要求证券发行人公布其财务及经营情况,并限制发行人的不当行为,包括禁止或限制发行人买卖自己发行的证券。
自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出台并确认公开原则或信息披露制度以来,这一原则才逐渐被各国证券法广泛接受,成为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公开原则,必须公开与证券及其价格有关的各种信息,包括证券发行人本身情况,如财务情况、重大投资决定和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等,也包括与证券发行人有关的信息,如市场变动和投资风险等。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的法律。
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经济法证券法概述
发行新股的条件
我国《证券法》第13条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3)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4)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股份有限公司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5)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6)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法》中所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证券
பைடு நூலகம்
有价证券
无价证券
实物证券
价值证券
货币证券
资本证券
股票
债券
认股权证
基金券
二、证券的分类
无价证券又称凭证证券,如活期存款单、借据、收据等。
货币证券是指本身能使持券人或第三者取得货币索取权的有价证券。货币证券包括两大类:商业证券如商业汇票、商业本票;银行证券如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等。 资本证券是证明持有人享有一定的所有权和债权的书面凭证,持券人对发行人有一定的收入要求权。资本证券有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又称三公原则);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四、守法原则;五、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原则;六、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七、统一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原则;八、自律管理与监督管理结合的原则;九、审计监督的原则法。
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和种类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份额,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的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有如下特点:1、投资基金的份额面值、管理费用和购买费用一般较低;有利于吸引社会闲散资金。
在我国,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
2、投资基金由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聘请专家经营,有利于降低风险,得到较高的投资回报。
3、实行组合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有利于分散风险,保障投资者资产的安全。
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较多,主要有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股票基金与债券基金等。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一种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
股票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股票的基金,债券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债券的基金。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办法》的规定,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募集自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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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正原则
作为证券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公正原则就 是要求证券监管者及裁判者公允地作出是非裁 量,这是实现公开原则、公平原则的有力保障, 也是贯彻公开原则、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市 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必然导致优胜劣汰,在基 本的公正的条件下的优胜劣汰是一种积极的机 制,有利于提高效率,推动资源的有效配置和 经济的发展。
概念诠释 信息披露准确性的内在要求
首先,准确性要求在有法律明确标准时, 应按法定标准依语言文字的通常意义进行信 息公开。 其次,准确性要求处理好表述准确与易 于理解之间的关系。 最后,准确性要求处理好正式信息与非 正式信息的关系。
(三)完整性 完整性,是指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或证券监管部 门和证券交易所的指令将有关信息予以公开,不得有重 大遗漏。 (四)及时性 及时性,是指公司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可能迅速 地公开其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有迟延。信息公开的及时 性,不仅可保证投资者投资依据的相关性,还可以最大 限度地缩小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时间 差。 公开原则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存在着密 切关系,必须求得两者之间的均衡,不能将公开原则解 释为证券市场参与者必须公开所有信息。公开原则亦不 是为了掘取企业商业秘密,更不是为了发掘他人隐私。
效率是核心,是关键,是证券市场孜孜以 求的重要目标;安全是前提,是保障,是证券 市场赖以运行的重要基础。有两方面的工作至 为重要:其一是加强我国证券市场的法治进程。 其二是约束政府行政机关的相关行为。
【问题与思考】
1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包含哪些内容? 2 如何理解学者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质疑? 3 如何理解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中的公平、 公正原则? 4 如何理解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中的效率与 安全原则?
比较观察 英国、美国法中的信息公开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英国公司法。英国早在1720年便在因 “南海事件”而制定和颁布的《泡沫法案》中确定了信 息公开制度的雏形。至1986年,英国发生了“金融大爆 炸”,开始在金融证券法律方面大力制定成文法,对证 券信息公开制度尤其是发行信息公开制度作了全面的规 定。 •在借鉴英国相关法律的基础上,1911年美国得克萨斯州 的《蓝天法》进一步完善了信息公开制度。此后,在美 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信息 公开制度又得以发展。这种持续公开的范围在1964年 《联邦证券法》的修正案中更扩展到证券店头市场。
第三章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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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原则反映着法的本质、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 体现了社会生活对法的需要,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规律性, 具有最高的命令性和普遍性。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根据 证券制度的本质特征并结合证券市场的特殊规律性,经 抽象而形成并贯穿于证券法始终并广泛适用于调整证券 法律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是证券法基本精神的体现, 贯穿于证券发行、交易、管理以及证券立法、执法和司 法的始终,在证券法体系中处于最高效力地位。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 则以及效率与安全原则。
第二节公平原则
证券法上的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活动中, 任何合法的投资者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所有的 证券投资者都应基于平等的地位和机会参与证 券投资活动,其合法权益均应得到公平的保护,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享有特权。 证券市场主体地位平等是实现公平原则的 前提。
证券市场主体机会平等是实现公平原则的核心。 公平的核心是指在证券活动中,任何合法的证券市 场主体都应基于平等的地位和机会参与证券活动, 其合法权益均应得到公平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 不得享有特权。 证券市场交易规则公平是实现公平原则的保障。 根据公平原则,证券市场应当建立起公平竞争的市 场秩序,建立起透明、公开和合理的交易规则。 须注意的是,我们不能将公平理解为交易结果 的利益平均化,更不能人为地平均分享证券市场所 带来的利益,否则,必将导致平均主义和经营上的 不求进取,也必将彻底摧毁证券市场的资源分配机 能。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决定效率原则能否实现的因素主要包括: (1)证券市场的多层次性与统一性。 (2)证券市场的高自由度与开放性。 (3)证券市场的高度信用与规则化。 (4)证券市场的适度监管与市场化。 效率原则固然重要且必要,安全原则亦是现代 商业社会不可或缺之价值追求。
安全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维护证券市场主 体的合理信赖,保证正常证券市场行为安全、有 效,维持证券市场交易秩序。其核心在于确保证 券市场主体能够借助其合法行为实现预期目的之 确定性,体现为证券交易过程中证券市场主体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性。安全原则的充分实现, 主要取决于如下因素: (1)证券法律制度的科学性与准确性。 (2)证券法律制度的发展性与稳定性。 (3)证券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与操作性。
公正原则的第一要义,即是要求证券监管机 构(包括政府监管部门、自律监管组织等)依法 开展监管活动,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 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证券纠纷和争议的处 理都应当依法公正进行,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监管权力对证券市 场的影响带有双面性,必须对证券监管机构的监 管行为进行约束和限制。(1)监管权力设置须法 定,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力须源于法律的规 定,任何证券监管机构均不得法外设权、法外行 权。(2)监管权力设置须合理。(3)监管权力 行使须依法定程序。(4)监管权力行使不当时须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公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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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是实现市场管理的有效手段,是证券法 的精髓所在。公开原则是“三公原则”的基础, 是“公平、公正”原则实现的保障。 • 公开原则的核心是要求证券市场的运作和有 关信息实行公开化。各方面的规范和信息的公开、 透明,可以使证券市场在操作与活动中增加透明 度,以有效防止各种证券违法行为,切实保护证 券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形成公开竞争的基础。
公正原则的第二要义,即是要求司法机关担 当起维护证券市场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使命。司 法机关必须对证券市场进行适时、适度的介入, 为证券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及时、有力的保 障。 须特别注意的是,司法机关应正确处理其与 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尽管证券市 场是专业性极强的特殊市场,司法机关作出是非 判断往往要求助于证券监管机构,但是司法机关 必须摆脱对证券监管机构的依赖,保持自身的独 立审判地位。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必须对证券监 管机构的监管行为保持足够的重视和充分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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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对证券市场的信息 公开制度也作了较完整的规定。我国证券法更是以 证券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证券信息披露制 度。 信息披露制度(公开原则)价值的完全实现, 须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几个要素。 (一)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公开的信息必须具有客观性、一致性 和规范性,不得作虚假陈述。 (二)准确性 准确性,是指公司公开的信息必须准确无误,不得 以模糊不清的语言使公众对其公布的信息产生误解,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开原则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首先,有利于约束证券发行人的行为,改 善其经营管理。 其次,有利于证券市场上发行与交易价格 的合理形成。 再次,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有利于进行证券监管,提高证券市 场效率。
为有效保障公开原则的实现,各个国家、 地区的证券立法都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一,公开资料签证制度。 第二,审核监管制度。 第三,法律责任保障制度。 尤须指出的是,信息披露制度是公开原则 最重要的表现形式,许多国家将公开原则具体 化为信息披露制度而在法律中得以确定。
第四节 效率与安全原则
效率原则是商的营利本质的内在要求和集中体现, 其意味着低成本、快速度、高收益,意味着可以通 过法律制度的设计,促使商活动低成本、简便地开 展并完成,商事纠纷快速、高效地处理解决。 证券法上的效率,可在微观上表现为个别投资者 投资变现能力的强弱,更在宏观上表现为社会资本 资源的有效分配。但资源有效配置或效率的实现要 取决于若干现实因素,反过来,任何现实存在的证 券市场总会存在着某些非理想现象,总会存在制约 实现效率目标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