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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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原则的第一要义,即是要求证券监管机 构(包括政府监管部门、自律监管组织等)依法 开展监管活动,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 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证券纠纷和争议的处 理都应当依法公正进行,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监管权力对证券市 场的影响带有双面性,必须对证券监管机构的监 管行为进行约束和限制。(1)监管权力设置须法 定,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力须源于法律的规 定,任何证券监管机构均不得法外设权、法外行 权。(2)监管权力设置须合理。(3)监管权力 行使须依法定程序。(4)监管权力行使不当时须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效率是核心,是关键,是证券市场孜孜以 求的重要目标;安全是前提,是保障,是证券 市场赖以运行的重要基础。有两方面的工作至 为重要:其一是加强我国证券市场的法治进程。 其二是约束政府行政机关的相关行为。
【问题与思考】
1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包含哪些内容? 2 如何理解学者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质疑? 3 如何理解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中的公平、 公正原则? 4 如何理解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中的效率与 安全原则?
第一节 公开原则

公开是实现市场管理的有效手段,是证券法 的精髓所在。公开原则是“三公原则”的基础, 是“公平、公正”原则实现的保障。 • 公开原则的核心是要求证券市场的运作和有 关信息实行公开化。各方面的规范和信息的公开、 透明,可以使证券市场在操作与活动中增加透明 度,以有效防止各种证券违法行为,切实保护证 券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形成公开竞争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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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原则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首先,有利于约束证券发行人的行为,改 善其经营管理。 其次,有利于证券市场上发行与交易价格 的合理形成。 再次,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有利于进行证券监管,提高证券市 场效率。

为有效保障公开原则的实现,各个国家、 地区的证券立法都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一,公开资料签证制度。 第二,审核监管制度。 第三,法律责任保障制度。 尤须指出的是,信息披露制度是公开原则 最重要的表现形式,许多国家将公开原则具体 化为信息披露制度而在法律中得以确定。

比较观察 英国、美国法中的信息公开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英国公司法。英国早在1720年便在因 “南海事件”而制定和颁布的《泡沫法案》中确定了信 息公开制度的雏形。至1986年,英国发生了“金融大爆 炸”,开始在金融证券法律方面大力制定成文法,对证 券信息公开制度尤其是发行信息公开制度作了全面的规 定。 •在借鉴英国相关法律的基础上,1911年美国得克萨斯州 的《蓝天法》进一步完善了信息公开制度。此后,在美 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信息 公开制度又得以发展。这种持续公开的范围在1964年 《联邦证券法》的修正案中更扩展到证券店头市场。

我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对证券市场的信息 公开制度也作了较完整的规定。我国证券法更是以 证券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证券信息披露制 度。 信息披露制度(公开原则)价值的完全实现, 须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几个要素。 (一)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公开的信息必须具有客观性、一致性 和规范性,不得作虚假陈述。 (二)准确性 准确性,是指公司公开的信息必须准确无误,不得 以模糊不清的语言使公众对其公布的信息产生误解,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三章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法的原则反映着法的本质、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 体现了社会生活对法的需要,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规律性, 具有最高的命令性和普遍性。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根据 证券制度的本质特征并结合证券市场的特殊规律性,经 抽象而形成并贯穿于证券法始终并广泛适用于调整证券 法律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是证券法基本精神的体现, 贯穿于证券发行、交易、管理以及证券立法、执法和司 法的始终,在证券法体系中处于最高效力地位。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 则以及效率与安全原则。

概念诠释 信息披露准确性的内在要求
首先,准确性要求在有法律明确标准时, 应按法定标准依语言文字的通常意义进行信 息公开。 其次,准确性要求处理好表述准确与易 于理解之间的关系。 最后,准确性要求处理好正式信息与非 正式信息的关系。
(三)完整性 完整性,是指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或证券监管部 门和证券交易所的指令将有关信息予以公开,不得有重 大遗漏。 (四)及时性 及时性,是指公司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可能迅速 地公开其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有迟延。信息公开的及时 性,不仅可保证投资者投资依据的相关性,还可以最大 限度地缩小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时间 差。 公开原则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存在着密 切关系,必须求得两者之间的均衡,不能将公开原则解 释为证券市场参与者必须公开所有信息。公开原则亦不 是为了掘取企业商业秘密,更不是为了发掘他人隐私。

第三节 公正原则
作为证券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公正原则就 是要求证券监管者及裁判者公允地作出是非裁 量,这是实现公开原则、公平原则的有力保障, 也是贯彻公开原则、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市 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必然导致优胜劣汰,在基 本的公正的条件下的优胜劣汰是一种积极的机 制,有利于提高效率,推动资源的有效配置和 经济的发展。

公正原则的第二要义,即是要求司法机关担 当起维护证券市场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使命。司 法机关必须对证券市场进行适时、适度的介入, 为证券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及时、有力的保 障。 须特别注意的是,司法机关应正确处理其与 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尽管证券市 场是专业性极强的特殊市场,司法机关作出是非 判断往往要求助于证券监管机构,但是司法机关 必须摆脱对证券监管机构的依赖,保持自身的独 立审判地位。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必须对证券监 管机构的监管行为保持足够的重视和充分的监督。

第二节公平原则
证券法上的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活动中, 任何合法的投资者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所有的 证券投资者都应基于平等的地位和机会参与证 券投资活动,其合法权益均应得到公平的保护,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享有特权。 证券市场主体地位平等是实现公平原则的 前提。
证券市场主体机会平等是实现公平原则的核心。 公平的核心是指在证券活动中,任何合法的证券市 场主体都应基于平等的地位和机会参与证券活动, 其合法权益均应得到公平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 不得享有特权。 证券市场交易规则公平是实现公平原则的保障。 根据公平原则,证券市场应当建立起公平竞争的市 场秩序,建立起透明、公开和合理的交易规则。 须注意的是,我们不能将公平理解为交易结果 的利益平均化,更不能人为地平均分享证券市场所 带来的利益,否则,必将导致平均主义和经营上的 不求进取,也必将彻底摧毁证券市场的资源分配机 能。
决定效率原则能否实现的因素主要包括: (1)证券市场的多层次性与统一性。 (2)证券市场的高自由度与开放性。 (3)证券市场的高度信用与规则化。 (4)证券市场的适度监管与市场化。 效率原则固然重要且必要,安全原则亦是现代 商业社会不可或缺之价值追求。

安全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维护证券市场主 体的合理信赖,保证正常证券市场行为安全、有 效,维持证券市场交易秩序。其核心在于确保证 券市场主体能够借助其合法行为实现预期目的之 确定性,体现为证券交易过程中证券市场主体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性。安全原则的充分实现, 主要取决于如下因素: (1)证券法律制度的科学性与准确性。 (2)证券法律制度的发展性与稳定性。 (3)证券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与操作性。

第四节 效率与安全原则
效率原则是商的营利本质的内在要求和集中体现, 其意味着低成本、快速度、高收益,意味着可以通 过法律制度的设计,促使商活动低成本、简便地开 展并完成,商事纠纷快速、高效地处理解决。 证券法上的效率,可在微观上表现为个别投资者 投资变现能力的强弱,更在宏观上表现为社会资本 资源的有效分配。但资源有效配置或效率的实现要 取决于若干现实因素,反过来,任何现实存在的证 券市场总会存在着某些非理想现象,总会存在制约 实现效率目标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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