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因病非因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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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因病非因工)须知

【申报资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病史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申报资料经受理后,不再返申请人,如需他用,请自行复印备存后再申报。

关于病史资料的说明:(1)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难治性的情感障碍以及难治性强迫障碍者,提供5年以上的系统治疗资料。(2)瘫痪、肌力减退、视力减退、听力减退、智力障碍、精神障碍人员需携带身份证由鉴定中心出具检查联系函到指定医院进一步检查后再申请鉴定。

以上提供的原始病史材料和复印件均需加盖医院公章方可有效。盖章后再复印无效。

【填表说明】

填报此表时,须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水性笔填写,要求内容真实、完整,字迹工整、清晰。

单位性质、个人身份、鉴定缘由在相应项目后打“√”或涂黑“■”,选“其他”请在后面进一步用文字说明。

身份证复印件请裁剪后粘贴到指定位置。

单位职工或职工遗属由用人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参加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审核意见。

【鉴定须知】

鉴定时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原诊治时医学影像资料(X光片、CT等)。鉴定申请资料递交后按鉴定中心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现场鉴定。

因病或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分为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机关事业单位鉴定结论为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劳动能力鉴定应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人员或参加鉴定的医疗卫生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鉴定体检前注意事项】

做X线检查时,勿穿带有金属钮扣的衣服,请摘去项链、手机、钢笔、钥匙等金属物品。怀孕及可能怀孕妇女请先告之医生,慎做X线检查。

抽血及肝、胆B超须空腹进行;做膀胱、前列腺、子宫、附件B超时请勿排尿,需饮水至膀胱充盈。编号:

毕节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因病非因工)

被鉴定人姓名: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填表日期:

毕节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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