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的程序考量及证据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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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件的法律程序(3篇)

醉驾案件的法律程序(3篇)

第1篇一、醉驾案件的概念醉驾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案件。

醉驾案件的法律程序是指从犯罪嫌疑人被查获到案件审理终结的全过程。

二、醉驾案件的法律程序1. 案件受理(1)报案:当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或者自行发现醉驾案件时,应当立即受理,并做好记录。

(2)受案:公安机关对报案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受理。

(3)立案:公安机关在受理醉驾案件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2. 调查取证(1)现场勘查: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对醉驾案件现场进行勘查,收集证据。

(2)询问证人:公安机关可以询问目击者、当事人等证人,了解案件情况。

(3)提取物证:公安机关对醉驾案件涉及的车辆、酒精测试仪等物证进行提取。

(4)鉴定:公安机关对提取的物证进行鉴定,确认酒精含量是否达到醉驾标准。

3. 逮捕(1)逮捕条件:犯罪嫌疑人涉嫌醉驾犯罪,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逮捕:① 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② 有可能串供、毁灭、伪造证据的;③ 有可能继续实施犯罪的;④ 案情重大、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⑤ 其他有逮捕必要的情形。

(2)逮捕程序: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应当制作逮捕证,并送达被逮捕人。

4. 提起公诉(1)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醉驾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提起公诉。

(2)起诉书: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应当制作起诉书。

5. 庭审(1)审判程序:人民法院审理醉驾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①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证人出庭,公开审理案件。

② 举证、质证:当事人、证人进行举证、质证。

③ 被告人陈述:被告人陈述案件事实。

④法庭辩论: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⑤ 评议、判决:合议庭评议后,作出判决。

(2)判决结果:人民法院审理醉驾案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

“醉驾入刑”的实践思考

“醉驾入刑”的实践思考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案例分析、庭审旁听等方式,让公众了解醉驾的严重后果和法律责任,警示和教育公众珍惜生命、远离酒驾。
开展警示教育
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抵制醉驾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
引导社会舆论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结论与展望
05
醉驾入刑取得了显著成效
自“醉驾入刑”实施以来,全国酒驾事故明显减少,公众对酒驾行为的认知和抵制意识明显增强,酒驾犯罪率明显下降,社会治安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2023-10-26
《“醉驾入刑”的实践思考》
目录
contents
引言“醉驾入刑”法律规定的演变历程“醉驾入刑”的实践现状与问题对“醉驾入刑”法律规定的改进建议结论与展望
引言
01
随着社会发展,醉酒驾驶现象日益增多,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据统计,近年来我国因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呈上升趋势。因此,醉驾入刑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话题。
VS
由于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对醉驾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一些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同。有些地方对于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的驾驶者不予定罪,而有些地方则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处罚,这使得公众对醉驾入刑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缺乏科学检测手段
在实践中,对于酒后驾驶者的检测手段主要是通过呼吸测试和血液检测。然而,这些检测手段并不十分科学,容易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测试结果不准确。此外,一些地区缺乏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技术,也影响了醉驾认定的准确性。
在这种背景下,醉驾入刑的实践效果和具体执行方式值得深入探讨。本文旨在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探讨醉驾入刑的实践效果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背景介绍
研究目的
通过对醉驾入刑的实践效果进行深入分析,揭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为完善醉驾入刑的执行提供参考。

醉驾案件讨论交流发言稿

醉驾案件讨论交流发言稿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这场关于醉驾案件讨论交流会,旨在共同探讨醉驾案件的法律法规、犯罪特点、司法实践等问题,以期为我国醉驾案件的预防和处理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在此,我非常荣幸能够代表发言,以下是我对醉驾案件的一些看法和思考。

一、醉驾案件的法律依据及处罚标准醉驾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1. 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2. 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3. 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超员、超速的;4. 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对于醉驾案件的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醉驾案件的犯罪特点1. 主体多样化:醉驾案件涉及的主体包括驾驶员、乘客、行人等,其中以驾驶员为主。

2. 犯罪动机复杂:醉驾案件的犯罪动机包括寻求刺激、炫耀、逃避法律制裁等。

3. 犯罪手段隐蔽:醉驾者在饮酒后驾驶,往往采取规避检查、临时停车等手段,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4. 犯罪后果严重:醉驾案件往往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醉驾案件的司法实践1. 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在办理醉驾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严惩醉驾犯罪分子。

2. 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醉驾案件的发生。

3. 加强协作:公安、交警、检察机关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打击醉驾犯罪的合力。

4. 完善立法:针对醉驾案件的特点,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威慑力。

四、醉驾案件的预防和处理建议1. 强化法律法规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醉驾的危害性,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醉驾入刑”的法社会学思考-法社会学论文-社会学论文

“醉驾入刑”的法社会学思考-法社会学论文-社会学论文

“醉驾入刑”的法社会学思考-法社会学论文-社会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醉驾这样一个社会事实一直以来其实是被整个社会所不认可的,但是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程序来对其进行处罚,因此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也只能停留在一个认知的层面,但在实际的程序处理上则是在一个尴尬境地。

而在刑法修改的过程中,将醉驾认定为犯罪,明确量刑尺度,使得其能够被司法机关有法可依,这一点很值得肯定。

所以,醉驾入刑这一举动实现了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相统一。

在之前,我们社会的主流观点是肯定醉驾这一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社会对于处罚这种行为是有一种正义的诉求来维护社会的正义。

但是,因为缺少相应的手段进行制裁,使得实质正义不能通过程序体现出来,导致了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脱钩,并最终导致社会正义缺失。

我们对醉驾这样一个社会现象的理解不应该单纯地由法学的视角,从权利义务关系上来着手认为是法制的进步必然,而是要将其视为一个嵌入性的社会问题来考量。

为什么在这样一个时代背景下会把醉驾这样一个社会现象纳入到要由国家刑法加以控制的视角下来呢?我觉得这才是法律社会学对这样一个问题认识的应有之意。

不得不联想起麦克弗森诉别克这一个案件。

在这样一个案件中,我们看到由于别克公司没有对轮胎进行检测而导致后来对当事人麦克弗森的伤害,在最后的审判中,州上诉法院最终认定别克公司对麦克弗森的意外受伤负有责任。

这个案例中最重要的是一种对未来的预测性,因为从逻辑上讲当时汽车还不是一个普及物造成的社会危害有限,但是法官意识到汽车将会在以后的发展中普及,就会导致这种潜在危险性的上升,因此麦克弗森的胜诉其实是一种对后来社会价值结构的定位,因而这样一来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判例影响了后来类似案件的审判。

同样的道理,随着中国自身经济的发展,汽车的普及已成为必然趋势。

伴随这一过程整个社会中驾驶汽车的人将会越来越多,就像麦克弗森诉别克公司一案所体现的,随着社会发展,驾驶必然会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分析和思考

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分析和思考

醉酒驾驶案件的分析和思考2016-11-15 09:51:22来源:内蒙古长安网责任编辑:杨乐本文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危险驾驶罪入刑后;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处理引发社会关注..本文从分析醉酒驾驶案件审理情况入手;通过研究处理此类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特点、问题及原因入手;针对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审理醉酒驾驶案件进行分析和思考;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更有效打击该类犯罪行为;减少醉酒驾驶犯罪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一、额尔古纳法院办理“醉驾”案件基本情况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正式入刑后;截至2016年5月1日;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共受理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类危险驾驶案件74件;审结71件;判处72人;所审结的案件中因酒驾行为致他人受伤的36人;造成自己受伤的19人..通过统计分析;在“醉驾”案件的审理中发现以下特点:1、被告人以男性为主;中年人居多..由于受酒文化的影响;醉驾行为主要集中在男性;该院审理的71起醉酒危险驾驶案件中;72名被告人有69名男性;只有3名女性..年龄分布上35-59岁的48人;20-35岁的24人..2、低学历、低收入者居多..72名被告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51人;占70.8% ;大专文化以上的仅6人;占8.3%;个体经营者14人;占19.4%;无固定职业者43人;占59.7%..3、小型客车、摩托车占多数..由于近年额尔古纳市旅游业的发展;小型载人客车增多;72名被告中;有26人驾驶的是小型普通客车;占36.1%;有30人驾驶的是摩托车;占41.7%..4、缓刑适用率较高..因为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均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72名被告人中有58人适用缓刑;缓刑适用率达80.5%..5、“醉驾”案件逐年增多..2011年5月1日至2014年5月1日三年期间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受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仅为3件;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1日受理该类案件为17件;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受理该类案件数量就达到了54件..二、“醉驾”案件反映的问题及成因分析1、驾驶人员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醉驾入刑宣传力度还不够..驾驶人员学历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对醉驾入刑缺乏基本认识;对具体处罚不了解..大部分被告人主观认为醉酒驾驶仅是针对汽车、货车等;并不知道醉酒驾驶同样适用于两轮摩托车..并且;醉酒驾驶人员往往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一般认为喝一点酒不会有事;更不会有大事..2、驾驶人员存在侥幸心理..被告人大多认为对本市城区道路熟悉;车辆行人通行少;且交警部门设卡检查较少;在这种侥幸心理的驱动下;无证驾驶、超速驾驶、严重超载、不戴安全帽驾驶、醉酒驾驶等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3、劝酒等不良风俗习惯影响较深..酒文化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特别是蒙古民族有着真诚、豪爽的酒文化;在这种酒文化下;经常会出现过度的劝酒、饮酒超量等现象..中国人的饮食习惯导致大多数人习惯晚上宴请、款待;必然造成夜间成为酒驾案件发生的高峰期;加之夜间照明不好;更容易发生交通事故..4、四是违法成本低;威慑力不大;难以彻底消除醉驾..因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只规定了拘役刑;在实践中;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比例较高;判处的罚金数额也比较低;被告人违法成本低;威慑力不大;难以彻底消除醉驾..三、预防“醉驾”案件发生的对策建议1、加强法律宣传..应当以更丰富的形式对刑法修正案八“醉驾”的新规定进行宣传;扩大宣传范围;尤其加大针对低收入、低学历群体的宣传力度..严查城镇、乡村公路的“醉驾”案件;从而有效减少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2、交警部门要加大对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群体的整治工作..在乡镇;摩托车以及电动车数量不断激增;已成为农村群众代步的重要工具..所以;交警部门要积极打击无证、无牌摩托车和违规驾驶的行为;及对小型客车无证驾驶、超速驾驶、严重超载的行为;特别要加强对乡镇的法制宣传和打击力度..3、进一步规范驾驶人员培训、考试制度;严把办证、安全教育关..驾驶人员参与法律法规和安全教育必须达到规定学时..通过对交通法律法规、车辆操作技术的系统学习;培养驾驶人较强的安全意识和良好的驾驶素养;减少侥幸心理;有效遏制醉驾..4、倡导积极健康的酒文化..要在全社会倡导积极健康的酒文化;引导公民树立健康饮酒、适量饮酒的理念..加强饭店、娱乐场所的提醒责任;对开车前来消费的顾客及时劝止酒后驾车行为..通过多种方式;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深入人心;使全社会形成禁止酒驾、文明驾车的浓厚氛围..5、建立打击醉驾的长效机制..加强日常查处力度;根据此类案件易发时、地特点;加大醉驾的执法与司法力度;严查酒后驾驶行为;有效整治社会交通秩序;各级地方政府要在全社会营造“绿色交通;绿色驾驶”的良好社会环境..6、公务员在醉驾上更应率先垂范..作为公务人员本身就更负有遵守法律规定;接受法律监督的义务;且由于公务员犯罪将被开除;故更应该加强对公务员醉驾的处罚和监督;使其对醉驾产生清醒的认识;从而通过内心的约束自己;远离醉驾;做好表率..7、加大执法力度..酒驾入刑的前提是严格执法;严查醉驾需要更严格的执法力度和更多警力;公安交警作为“醉驾入刑”法律的执行者和扞卫者;要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执法;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不为亲情和危险所动;切实做到落入实际、深入人心..在肯定和期待“醉驾入刑”能更好地发挥刑法预防和惩治醉驾行为功能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的认识到刑法作为社会最后一道防线;应当具有的谦抑性;只有运用多种手段;加强社会综合治理;才能真正消除醉酒驾驶行为存在的土壤..人们常说“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请司机朋友们珍爱自己及他人的生命;为自己负责;为家庭幸福负责.. 作者: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谢凤华、陈静。

醉驾案件法律分析(3篇)

醉驾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与此同时,醉驾事故的发生率也呈上升趋势,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对醉驾案件的法律进行分析,旨在提高人们对醉驾行为的认识,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醉驾案件的法律规定1. 醉驾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驾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2. 醉驾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 醉驾案件的法律程序(1)立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醉驾案件线索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对涉嫌醉驾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抽血检测。

检测结果达到醉驾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

(2)侦查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集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询问证人、鉴定结论等。

对涉嫌醉驾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讯问,核实其违法行为。

(3)起诉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4)审判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

三、醉驾案件的法律分析1. 醉驾案件的定性醉驾案件属于刑事案件,具有以下特征:(1)违法性:醉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危害了公共安全。

(2)严重性:醉驾行为容易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应受惩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醉驾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对醉驾入刑的思考

对醉驾入刑的思考

巴州广播电视大学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论文题目:对“醉驾入刑”的几点思考姓名 _ _ _ __ _学号 _ _专业 ____ ____ __指导教师_______成绩______________________对“醉驾入刑”的几点思考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3月25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飙车、醉驾列入犯罪行为, “醉驾”首次入罪。

修正案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追究刑事责任。

而“醉驾”入罪则是行为犯,无论后果如何,有“醉驾”行为即入罪。

本文将对其应不应入刑及入刑的刑法分析进行思考。

关键字:醉驾;合理合法;宽严相济;刑罚构成;刑罚的作用“一个十几亿人口的泱泱大国,机动车又以史无前例的速度在迅猛增长,却因几例极端的恶性事故而罔顾必要性与可行性,在民意的挟持下草率修法,增设罪名,这就是我们今天面对的立法现实。

假如这样的趋势得不到遏止,刑法分则的罪名就不是两三百个,而会是两三千个,甚至两三万个。

到那个时候,社会上不必再区分好人坏人,全都是潜在的罪犯。

”张培鸿律师这样认为。

一、对“醉驾”入刑的合理性的思考我认为:我国的饮酒习俗历来已久,在对“醉驾”入刑时应当加强禁酒,加强酒的危害宣传教育,比如出台法令禁止公务会餐禁止饮酒,只有这样才能为“醉驾”入刑做好舆论宣传;其次,我们不能仅凭人民所谓的“民意”进行决策,姑且不论这种“公意”是基于道德还是个人私利,必须保证司法的独立性。

二、对“醉驾”入刑的刑法思考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3月25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尽其纳入刑法并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行,我们讨论的焦点将是对“醉驾”入刑的刑法分析。

毫无疑问,醉驾是一种危险行为,因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而被刑法规定为犯罪。

醉驾判刑流程

醉驾判刑流程

醉驾判刑流程醉驾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也触犯了法律。

在我国,醉驾的刑事责任追究是非常严格的,对于醉驾者会做出相应的刑事判决。

下面将介绍醉驾判刑的流程。

首先,当警方怀疑某人酒后驾驶时,会对其进行现场酒精测试。

如果测试结果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超过规定的标准,警方将立即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将其带回派出所进行进一步调查。

其次,警方会对涉嫌醉驾的人员进行详细的询问和调查,了解事发经过、酒后驾驶的具体情况以及可能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情况。

同时,警方会收集现场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记录、酒精测试记录、现场照片和视频等,以便作为判案的依据。

随后,警方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

检察机关会根据涉嫌醉驾的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造成的后果,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刑事起诉。

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证据充分,涉嫌醉驾的人员将面临刑事诉讼。

在刑事诉讼阶段,法院将依法对涉嫌醉驾的人员进行审判。

法院将听取公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法庭辩论。

最终,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对涉嫌醉驾的人员做出判决。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醉驾属于危险驾驶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醉驾者,法院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加重处罚,甚至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总的来说,醉驾判刑流程经过警方调查、检察机关审查、法院审理,最终依法对涉嫌醉驾的人员做出刑事判决。

希望广大驾驶人员能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杜绝酒后驾驶,共同维护交通安全,避免因酒驾而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关于醉驾入刑的思考

关于醉驾入刑的思考

国历来都是“熟人社会”,酒成了联系 在酒桌上,醉了的人逞 和加深感情的媒介,有时还直接决定着 强好胜,醉酒后开车也是 某些项目、事情的成功与否,因而人际 为了表现自己喝酒后“没 交往过程中,喝酒也就在所难免。 事”,比别人强。
国人为何常常酒驾? 国人为一下这些喝昏了头的 司机们心里常常怎么为自己驾车而找理由。 司机们心里常常怎么为自己驾车而找理由。
酒驾标准具体化相当于什么呢? 酒驾标准具体化相当于什么呢?
• 专家估算, 20mg /100ml相当 人体每百毫升血液中含100毫克酒精时, 专家估算, /100ml相当 人体每百毫升血液中含100毫克酒精时, 100毫克酒精时 杯啤酒;80mg/100ml相当于 不同酒类量化分别是: 于1杯啤酒;80mg/100ml相当于 不同酒类量化分别是: 啤酒约3瓶或6个易拉罐; 啤酒约3瓶或6个易拉罐; 两低度白酒或两瓶啤酒; 3两低度白酒或两瓶啤酒; 70度白酒约50克 度白酒约50 70度白酒约50克; • 100mg/100ml相当于半斤低度白 60度白酒约75克; 100mg/100ml相当于半斤低度白 60度白酒约75克 度白酒约75 50度白酒约100克 度白酒约100 50度白酒约100克; 酒或3瓶啤酒。 酒或3瓶啤酒。 40度白酒约150克 度白酒约150 40度白酒约150克; 日本清酒约500 500克 • 只要喝1杯啤酒就是酒驾;超过 日本清酒约500克; 只要喝1杯啤酒就是酒驾; 红酒约600 600克 红酒约600克。 两瓶啤酒可成为醉驾。 两瓶啤酒可成为醉驾。
为什么说酒后驾驶有危害? 为什么说酒后驾驶有危害?
• • 视觉能力变差 饮酒使驾驶人感觉能力降低, 饮酒使驾驶人感觉能力降低, 尤其色彩感觉和视觉能力降低。 尤其色彩感觉和视觉能力降低。 • 人获取外界信息80%靠视觉, 人获取外界信息80%靠视觉,驾 80%靠视觉 驶人对车内外感知也不例外。 驶人对车内外感知也不例外。 因此, 因此,驾驶人饮酒后色彩感觉 能力降低,视像不稳, 能力降低,视像不稳,辨色能 力下降。 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 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 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 • 心态不正常,身心易疲劳, 心态不正常,身心易疲劳, 注意力降低 在酒精的刺激下, 在酒精的刺激下,驾驶人酒 后往往过高估计自己能力, 后往往过高估计自己能力, 判断能力、分析能力、操作 判断能力、分析能力、 能力明显迟钝, 能力明显迟钝,对周围人劝 告常不予理睬, 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做出力 不从心的事。 不从心的事。酒精对脑组织 有较强的亲和力, 有较强的亲和力,饮酒后会 麻醉抑制人的中枢神经, 麻醉抑制人的中枢神经,导 致驾驶人注意力涣散, 致驾驶人注意力涣散,反应 能力下降。 能力下降。

论醉驾入刑的法律思考

论醉驾入刑的法律思考

有关醉驾入刑的法律思考摘要最近由于几起著名的飙车案和醉驾案,一时间,关于醉驾的定罪问题成为社会热点,《刑法修正案》(八)把醉驾列入了危险驾驶罪。

本文简要探讨了酒后驾车的形成原因,醉驾入刑的必要性及司法实践中运用应要严格把握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关键词:醉驾入刑形成原因必要性司法实践提纲 (1)一、酒后驾车的形成原因...................................................................................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酒文化”的负效应 (3)(二)公民法治意识淡薄 (3)二、醉驾入刑的必要性 (3)(一)交通事故频发 (3)(二)现有法律存在漏洞 (4)(三)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 (4)三、《刑法修正案》(八)有关醉驾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5)(一)《刑法修正案》(八)有关醉驾规定的不足 (5)1、醉酒驾车行为的危险性认识不明确。

(5)2、客观行为方面规定的范围过窄。

(5)3、对“情节恶劣”没作阐明。

(6)4.“飙车”的标准规定不明确。

(6)5、“醉酒驾驶”的规定不明确。

(6)(二)《刑法修正案》(八)有关醉驾规定的完善 (6)1、完善醉酒驾车的危险性认识。

(6)2、增加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种类。

(7)3、明确“情节恶劣”的标准。

(7)4、明确飙车的含义。

(7)5、明确醉酒的标准。

(7)注释 (8)参考文献 (8)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的增长,汽车的数量呈几何式的增长。

近几年来,我国各地相继发生了数起因醉酒驾驶而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如,孙伟铭醉酒驾车,造成4死1伤;吴明醉酒驾车,造成4死1伤的惨剧;李启铭醉酒驾车造成1死1伤的严重后果。

这些恶性案件引发了全社会的强烈关注,这时醉驾入刑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醉驾的形成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值得我们加以思考。

对醉驾入刑的思考

对醉驾入刑的思考

对醉驾入刑的思考醉驾入刑是指将酒后驾驶机动车列为刑事犯罪行为,并对其实施刑罚的一种法律规定。

对醉驾入刑进行思考,既需要从社会的角度出发,考虑公众安全和道德问题,也需要从司法角度出发,思考刑罚的宽严适度以及法律的实施问题。

首先,醉驾入刑的思考要从保障公众安全的角度出发。

酒驾事故频发,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酒后驾驶不仅使驾驶者自身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也危及到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交通法规,更是严重的社会不良行为。

因此,立法对酒驾入刑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安全,通过对醉驾者进行刑罚可以对其进行警示和震慑,减少酒驾行为的发生,保护公众利益。

其次,醉驾入刑的思考要考虑人性化的刑罚规定和社会帮助机制。

刑罚既要严惩犯罪行为,也要关注到醉驾者的社会适应问题。

对于一些初犯的醉驾者,可以通过刑罚与社会帮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惩戒。

比如酒驾者可以通过强制戒酒、参加交通安全教育等方式来提高其意识,改正其错误行为。

同时,对于累犯的骨干分子和严重肇事者,也可以加大刑罚力度,以达到嫌疑人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的目的。

再次,醉驾入刑的思考要注重刑罚的宽严适度。

刑罚的宽严适度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醉驾入刑,刑罚要符合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者的主观恶性程度,既要严惩罪行,也要对醉驾者进行教育和改造。

在刑罚量刑上,可以参考醉驾事故的严重程度、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司法前科等因素,进行刑罚的确定。

同时,也要依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地区可以根据本地交通安全状况制定相应的刑罚政策,以保证司法的公正和合理性。

最后,醉驾入刑的思考还要从法律实施的角度出发。

刑罚的实施需要有相关的执法力量和手段。

加强醉驾的监测和检测技术,提高酒驾查处率,可以降低醉驾行为的发生。

同时,对于醉驾者的惩处要加强司法的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

另外,也要配套完善社会治安防控系统,加强交通法规和道路安全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共同降低酒驾事故的发生率。

酒驾肇事的归罪辨析与法律反思

酒驾肇事的归罪辨析与法律反思

酒驾肇事的归罪辨析与法律反思酒驾是指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

这一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更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和财产损失。

因此,对于酒驾肇事者的归罪问题以及现行法律对于酒驾的处罚力度应当进行深入辨析与反思。

首先,我们来观察酒驾肇事的归罪问题。

对于酒驾肇事者,其主观上明知该行为属于违法,但依然选择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酒后驾车存在明显的危险性,会严重影响驾驶者的驾驶能力,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因此,无论是否发生事故,对于酒驾肇事者应当进行严厉的归罪。

从客观上看,酒驾肇事行为导致交通事故,会给司机本人、乘客以及其他交通参与者带来伤害和财产损失。

这些后果是可以预见且可以避免的,而酒驾肇事者选择忽视这些后果,使得道路安全环境受到严重威胁。

因此,酒驾肇事者应当承担合适和公正的责任,并接受法律的严惩。

然而,当前的酒驾处罚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方面,部分地区对酒驾肇事的处罚力度较为宽松,导致违法行为相对较为普遍。

这种宽松的处罚导致了酒驾肇事率的居高不下,使得道路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对于酒驾肇事者的处罚过于严厉,甚至达到了过度惩罚的程度。

这种过度惩罚不但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反而可能引发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全面思考与反思现行的法律措施。

首先,应当对于酒驾肇事行为进行更加严厉的惩罚。

这包括提高罚款额度,加重行政处罚力度,以及建立更加严格的法律程序。

其次,应当加强对于酒驾肇事者的教育宣传,提高其对于酒后驾车行为的认知和意识。

同时,应当增加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加强对于酒驾肇事行为的舆论监督与谴责。

此外,未来的改革应当更加综合和全面。

除了对于酒驾肇事者的惩罚力度,还应当加强对酒驾肇事率的监测和管理。

通过技术手段,如酒精测试仪和车载智能设备,可以有效监测驾驶者是否饮酒并及时报警。

与此同时,应当推广出租车、代驾服务和公共交通等替代出行方式,以减少酒驾行为的发生。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心得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心得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心得一、背景醉酒驾驶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了驾驶者自身的安全,还可能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及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是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处,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对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需要依法严厉打击,切实维护社会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立案侦查1. 要对涉嫌醉酒危险驾驶的案件依法立案,根据相关证据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需要加强与交通管理部门的交流合作,获取相关现场勘查、证据检验和鉴定,确保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 针对醉酒危险驾驶案件的特点,侦查机关要做好技术侦查工作,通过对涉案车辆的行驶轨迹、速度等数据进行分析,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提供科学依据。

三、证据确凿1. 醉酒危险驾驶案件的定罪量刑,必须建立在充分、确凿的证据基础上。

对于醉酒驾驶案件,需要获取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并结合其他证据,如现场勘查记录、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 在取证过程中,要加强对相关证据的保全工作,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避免在后续审理过程中出现证据不足或证据失实的情况。

四、法律适用1. 在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时,要严格依法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合理明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构成要件,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对于酒后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要依法加大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力度,维护社会正义和人民利益。

五、审理程序1. 对于醉酒危险驾驶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尊重其辩护权,确保庭审公正。

对于涉及车祸伤亡的案件,要及时安排鉴定机构对伤情进行评定,确保对被害人的赔偿问题进行公正解决。

2. 在涉及醉酒驾驶的案件中,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评估,为后续的判决、执行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六、教育预防1. 除了依法打击醉酒危险驾驶行为,还要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杜绝酒后驾驶的发生。

对醉驾入刑的思考(精品原创)

对醉驾入刑的思考(精品原创)

对醉驾入刑的思考前言: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新增危险驾驶罪罪名,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规定,“有飙车、醉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外,修正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加大了对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的处罚力度,司机醉驾将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一个多月来,各地“醉驾入刑第一人”被查获的消息接连不断,其中既有24岁即将毕业的名牌大学大四学生,也有55岁头发花白的三轮车司机,还有因与其他车辆刮蹭下车理论而把自己送上“枪口”的司机。

一时间报刊媒体铺天盖地,网络舆情接二连三,大有对醉酒驾车行为全民喊打的趋势。

鉴于醉驾入刑及其实践情况,也引发了我个人的一些思考,本文将从立法层面、执法层面和道德层面来谈谈我个人的一些想法:一、立法层面立法活动需要具备前瞻性才能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这种前瞻性不仅要求立法者预见社会发展规律和方向,而且需要实证分析和评估立法带来的风险与效果。

而“醉驾入刑”的立法也值得深思。

(一)“醉驾入刑”是否已充分论证正当打击“醉驾”热火朝天之际,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却泼下一瓢冷水,表示“勿将醉驾一律认定为犯罪”。

而公安部5月18日则表示,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

而23日,最高检表示,对于检方来说,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

在一条法律颁布实施后,最高司法机关对于法律的执行却发出不同的声音,这让公众迷茫。

个人看来,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中国的法制趋于脆弱,经不起新闻媒体的炒作。

之前杭州等地的醉驾撞人案被炒的沸沸扬扬,给人的感觉甚至有点“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感,舆论几乎一边倒向“严惩”,反对醉驾入刑的声音被完全淹没,刑法修正案(八)也紧接出炉。

个人认为有点草率,最近几年总是因为一个人或几个人就修改一部法律。

刑法修正案(八)“醉酒驾车”入刑之思考的论文

刑法修正案(八)“醉酒驾车”入刑之思考的论文

刑法修正案(八)“醉酒驾车”入刑之思考的论文刑法修正案(八)“醉酒驾车”入刑之思考一、我国在“刑八修正案”出台之前的立法状况(一)从刑事立法上看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我国刑法典仅在第十八条第四款中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从行政立法上看2003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中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05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中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诸如此类的规定,显然是概括性和原则性的,这对于醉酒驾车行为的认定标准没有可操作性,作为醉酒驾车行为的处罚依据显得太过粗放性,从而没有起到警醒大众,遏制酒后驾驶行为的作用。

综上所述,从表面上看,目前我国针对酒后驾驶的惩处遏制力度似乎是在不断加大的,以求起到对酒后驾驶行为的预防和控制;但从实际的情况来看,这样的立法规定和模式似乎没能取得预想的效果。

二、醉酒驾驶入罪的必要性——防微杜渐不论是1997年的刑法还是近十年来陆续出台的行政法规,都没有预见到近些年来我国私家车辆的普及速度,加之目前我国道路拥堵状况可谓呈现“愈演愈烈”之势,因而,刑法修正案(八)对于“醉酒驾车”行为纳入刑法典予以调整,既是时代发展的呼声,也是立法完善的需要。

(一)时代发展,单独定罪是趋势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酒驾车行为的认定,往往倾向性地以是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作为其在“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判断标准;但不论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上分析,还是从刑罚的目的角度出发,这样的立法模式,都不能确切地反映出醉酒驾车行为在刑法意义上的罪质特征。

法律规定酒驾的证据(3篇)

法律规定酒驾的证据(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酒驾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威胁着公共安全和交通安全。

为了严厉打击酒驾行为,我国法律法规对酒驾的认定和处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详细探讨法律规定酒驾的证据。

一、酒驾的定义与法律依据1. 酒驾的定义酒驾,即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酒驾的证据类型1. 生理证据生理证据主要包括血液酒精浓度、呼气酒精浓度等。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血液酒精浓度达到20mg/100ml以上,呼气酒精浓度达到40mg/100ml以上,可以认定醉酒驾驶。

(1)血液酒精浓度血液酒精浓度是判断酒驾的重要指标。

我国法律规定,血液酒精浓度达到20mg/100ml以上,可以认定醉酒驾驶。

血液酒精浓度测试通常通过血液酒精浓度测试仪进行,该仪器具有较高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呼气酒精浓度呼气酒精浓度是判断酒驾的另一种指标。

我国法律规定,呼气酒精浓度达到40mg/100ml以上,可以认定醉酒驾驶。

呼气酒精浓度测试通常通过酒精测试仪进行,该仪器操作简便,便于现场检测。

2. 物证证据物证证据主要包括车辆、驾驶证、行驶证等。

在酒驾案件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押涉嫌酒驾的车辆、驾驶证、行驶证等物品。

(1)车辆涉嫌酒驾的车辆是重要的物证。

醉驾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

醉驾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

醉驾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在当今社会,醉驾成为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了极大危害。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对醉驾者进行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进行了明确规定。

1. 醉驾立案一旦发生涉及醉驾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根据现场情况、目击证人证言、酒精测试结果等证据,认定事故责任及涉事驾驶员是否涉嫌酒后驾驶。

如果初步认定为醉驾行为,将对涉事驾驶员立案侦查。

2. 证据收集在立案后,警方将展开证据收集工作。

主要通过查看现场监控录像、调取有关证人证言、进行酒精测试等方式,来确定驾驶员是否处于酒后驾驶状态。

这个过程需要严格遵循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法医鉴定为了确定驾驶员的酒精浓度是否超过规定标准,警方通常会将涉事驾驶员送往医院进行法医鉴定。

通过法医鉴定的结果,可以确定驾驶员是否存在饮酒后驾驶行为,为后续的法律程序提供重要依据。

4. 司法审查在掌握充分证据的基础上,警方将相关资料移交给执法机关,由检察机关对醉驾涉案人员进行司法审查。

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涉事驾驶员的酒后驾驶行为进行定性,并依法提起公诉。

5. 司法审判一旦醉驾涉案人员被检察机关依法起诉,将面临司法审判的程序。

法院将根据证据材料、被告的陈述、辩护律师的抗辩等,对被告是否构成酒后驾驶罪进行判定。

如果最终被判有罪,将根据醉驾行为的危害程度和情节严重性,予以相应的处罚。

结语醉驾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对驾驶员个人和社会造成重大伤害。

通过对醉驾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可以有效打击这种违法现象,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相信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执法力度的加大,将能够更有效地遏制醉驾现象,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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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的程序考量及证据法思考
作者:李学军
2012-05-25 05:08:15 来源:2012年05月24日 09:17光明日报
刑法修正案(八)(下称“刑八”)出台前围绕是否应该以刑罚的方式遏制酒驾行为曾经有过较为激烈的争论。

尽管刑八施行之后,关于醉驾入刑后执法交警被打伤、执法警力吃紧的报道时有出现,但无论如何,醉驾入刑,已因刑八的生效而成为我国刑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我们必须有效、公正地适用法律,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是被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一种行为,醉驾是否入罪,且入罪后当受何种刑罚,显然与其他接受刑法规范的行为一样,要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并必须有充分且确实可靠的证据相支撑之后才能认定,这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近一年的司法实务表明,我们关注得更多的是,如何化解情绪化的公共意见,如何突出强调醉驾入罪的警示作用。

但对如何依据现有的刑事诉讼制度,合法、有据地确保涉嫌醉驾的司机,也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处罚问题缺乏必要的关注。

无论醉驾是如何轻微的一种罪行,但显然,醉驾已不再只是行政违法行为,而是上升到刑法规范的一种刑事犯罪行为,这种质变应使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依据我国刑诉法的明文规定,查处醉驾案件,不再应是交通警察职权范围的行政事务,而是刑事警察理应管辖的刑事案件。

因此,醉驾的立案、侦查、收集证据等,无一不应该由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严格依照我国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亲力亲为。

但是,各地的实务告诉我们,醉驾案的侦查、证据收集等工作更多是由交警在代劳。

首先,嫌疑人的静脉血,是在交警的主持下抽取的;其次,委托鉴定机
构就静脉血中酒精浓度进行鉴定的,是交警部门;第三,就可能的目击证人进行的询问调查,是由交警进行的;第四,对嫌疑人进行的问话等,是由交警完成。

换言之,按照我国刑诉法的规定,本应由侦查人员完成的提取物证、获取物证鉴定意见、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各种取证工作,在醉驾案中实际上均由交警代劳了。

当血液酒精浓度鉴定结果表明,行为人驾驶机动车时处于醉酒状态,交警便会将案件移送侦查机关的刑警处理;当血液酒精浓度鉴定结果表明,行为人驾驶机动车时只是处于饮酒状态,交警则会将案件留待做行政处罚。

如果是后者,无疑没有任何问题,因为这是交警份内的工作。

但如果是前者,那么交警不仅逾越了刑警的职权,而且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例如,依照我国刑诉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等,并使得所获取的物证(静脉血)、物证鉴定意见(静脉血中有无酒精及酒精的含量)、证人证言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有可能因为取证的主体、程序等不符合刑诉法的相关规定而被排除。

同时,依照我国刑诉法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但在醉驾案的查处时,讯问的问话工作不仅由交警代劳,而且往往是“一对一”进行的。

此外,静脉血是醉驾案件中最为重要的物证,里面是否含有酒精及所含的酒精量到底有多少,直接关系到相关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得到公正的处理。

因此,静脉血的提取方式、步骤,提取之后的记录、封存、保管、贮藏等方式、方法和制度便显得极为重要。

然而实务表明,无论是交警还是刑警,在静脉血的提取、记录、封存、保管、使用等方面均没有统一的规章制度可资遵循,于是,静脉血是否可能被搞混、是否可能被调包、是否可能会变质、是否可能因保管不当而挥发
掉其中的酒精,均成为未知数。

而且,醉驾案中一次应该抽取多少静脉血,抽取的这些静脉血在送交鉴定机构鉴定时是否还应该留下一定量的血样供复核等问题也没有任何依据可资参照。

刑八只是初步地规定,醉驾者将被认定为犯罪。

但对何为“醉驾”,刑法本身并没有给出具体界定,也没有给出具体的衡量数字。

目前实务中,基本是以行政法规即2011年公安部颁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言及的80mg/100ml(血液)为醉酒与否的分水岭,低于该数值,为饮酒,否则便是醉酒。

姑且不论以唯一的一个数值界定个体差异极大的人体是否处于醉酒状态科学与否,单是为了追求这样一个精确的数字,就理应要求各个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鉴定方法、鉴定人员的技术水平等均应达到一致或符合标准化的要求,如此,才可能尽量减少实验室之间或实验室内不同鉴定人员之间的鉴定结果之误差。

但实际上,在醉驾入刑近一年后,全国各地鉴定机构关于以怎样的人员、怎样的设备、怎样的技术方法分析鉴定静脉血中是否含有酒精及所含酒精含量为多少,并没有强制的统一规定。

我国刑诉法修正案已被今年的全国人代会所通过,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刑诉法的最大亮点便是重申了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原则,并围绕人权保障设立了众多具有积极意义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人权的条款。

而且,证据裁判主义原则也早在2010年7月1日生效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得以确立。

因此,尽管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只是一个轻罪,尽管我们更看重的是该罪名及适用对民众具有的普遍威慑力及警示作用,但这均不成为该罪名的适用可以超越我国刑诉法相关规定、违反证据裁判主义原则的理由。

相反,由于该罪的潜在犯罪者过于广泛,且恰恰因为此项轻罪又极可能给个人带来终身影响,为了更有效发挥该罪名的警示教育
及威慑预防之功效,我们更应该严格依法办事。

为此,今后我们应该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明确交警和刑警在查处醉驾案件时各自的职能,规范交警的相关行政执法活动。

当以呼气检测法测得驾驶人员有可能涉嫌醉驾犯罪时,需立即将该案件及涉案的人员移交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即刑警立案、侦查,并由侦查人员依照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一一落实犯罪嫌疑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种证据。

二是制定统一的醉驾案静脉血样提取、记录、封存、保管和使用的一体化规章制度,实质上保障涉案血样不因提取、保管等的不规范、不科学而丧失其应有的证据资格及证明力。

该规章制度还应明确每次抽取的血液量及在接受鉴定之后必须留存以备复核的血液量。

三是制定统一的醉驾案静脉血酒精鉴定标准法,对从事血液酒精浓度鉴定的鉴定机构之资质、人员力量及设备等一并加以明确规定。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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