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醉驾入刑”的法律分析
“醉驾入刑”的刑事政策分析
( 总第 2 1 3期 )
孚
‘ ‘ 醉 驾 入刑 ’ ’ 的刑 事 政 策 分 析
陈 晓 宇
摘 要 : 危 险驾 驶行 为 已成 为社 会 重点 关注 的 问题 , 如 何 有 效 减 少和 避 免 危 险驾 驶 , 尤其 是 醉酒 驾驶行 为的发 生 , 成 为理论 和 实务界 讨 论 的焦 点 。《 刑 法修 正案 ( 八) 》出台 以后 , 因危 险驾驶 行 为导 致 的重 大 交通 事 故 案件 骤 减 , “ 醉驾 入 刑 ” 功 不 可没 。 文章 透 过 刑 事政 策 的视 角对 此进 行 了继 续研 究 , 从 刑 事政 策 与刑 法关 系、 宽严相 济刑 事政 策和
随着 汽车 时代 的到 来 , 汽 车 已 经越 来 越 成 为 人 们 日常生 活必 不 可少 的交 通 工 具 , 如 同 网络 是
这 些危 险驾 驶 行为 对 交 通 安 全 造成 了严 重 危 害 。 据公 安 机 关 统 计 , 2 0 0 9年 1月 至 8月 , 全 国共 发 生酒 驾肇 事 案 件 3 2 0 6起 , 共造 成 1 3 0 2人 死 亡 。
从 成 因角度 分 析 , 刑事 政 策 之 于 刑 事立 法 的作 用
和审议 , 《 草案》 中关 于危 险驾驶 罪 的规 定 以 2 0 1 1
年 2月 2 5日《 刑 法修 正案 ( 八) 》 的通 过被 正式 确 定下 来 : 在 道 路上 醉 酒 驾驶 机 动 车 的 , 处拘役 , 并
阳 1 1 01 6 1 )
(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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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晓宇
“ 醉 驾入 刑 ” 的 刑 事 政 策 分 析
次会 议审 议 的《 刑 法修 正 案 ( 八) ( 草案) 》 明确 规
对醉驾入刑的思考
对醉驾入刑的思考引言近年来,酒驾问题在我们国家变得日益严重,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更加有效地打击酒驾行为,我国法律于某年某月某日正式将醉驾入刑。
然而,对于醉驾入刑的措施以及其效果,我们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反思与分析。
1. 醉驾入刑背景酒驾入刑是指将酒后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范畴,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在过去,我国对于酒驾行为多采取行政处罚和吊销驾驶证的方式进行处理。
但是,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有效地改变司机的行为,因此,醉驾入刑成为了一种必然的趋势。
2. 醉驾入刑的意义• 2.1 更加严厉的惩罚措施醉驾入刑后,醉驾行为将被视为一种刑事犯罪行为,司法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这样一来,醉驾者将面临更加严重的惩罚,这对于遏制酒驾行为具有明显的威慑效果。
• 2.2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醉驾入刑的最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酒后驾驶容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
通过对醉驾行为的入刑,可以更加有效地打击酒驾,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 2.3 提高道德意识和法治观念醉驾入刑可以提高公民的道德意识和法治观念。
通过将醉驾行为纳入刑法范畴,可以让公民更加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从而在行车时更加谨慎。
3. 醉驾入刑带来的问题尽管醉驾入刑带来了许多积极的意义,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
• 3.1 证据难以确切醉驾行为的证据往往比较难以确切,特别是对于血液酒精浓度的检测,存在一定的误差。
这就给醉驾入刑的司法定罪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 3.2 刑罚过重与过轻问题对于醉驾入刑的刑罚设置,仍然存在刑罚过重和过轻的问题。
对于不同程度的醉驾行为,应有相应的刑罚,以公平公正地处理。
• 3.3 醉驾边界不清对于何种情况下可以判定为醉驾,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人主张应该以血液酒精浓度作为唯一的标准,而有人认为应该考虑到其他因素,如行为的异常等。
4. 醉驾入刑的完善针对醉驾入刑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醉驾入刑”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
醉 驾 的定义
对于醉驾的判断 ,具体说来 , 各 国对于 酒精 含量 的超标 的标 准是 不 同的 。资料显 示 ,美国是 0 。 0 6 %,日 本是 0 . 0 5 %,德 国是 0 . 0 3 %,瑞 典是 0 . 0 2 % ,而我 国却 是 高达 0 . 2 %。 若将 这些数据量化为啤酒容量 , 则是 “ 中国为一 杯 ,外 国是 一 口” 。而根据我 国 国家 《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 、呼吸酒精含量阈 值与检验 》规定 ,1 0 0毫升血液 中酒精含量 达到 2 0 - 8 0 毫克的驾驶员 即为酒后驾车 , 8 0 毫克以上认定 为醉酒驾车。
刑在我 国更科 学的运 用。 关键词 :醉驾 ;法律 问题 :定罪量刑
2 0 1 1 年 5月 1日 《 刑法修正 案 ( 八) 》 正式施行 , 该修正案首次将醉驾列入犯罪行 为 ,并规定 了量刑标 准。“ 醉驾 入刑”改变 了 “ 肇 事后再 处罚”的处罚方式 ,即不管是 否造成后果 ,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应予以 处 罚。 《 刑法修 正案 ( 八) 》将与此相对应的 “ 危险驾驶罪 ”新增在 《 刑法 》的第 1 3 3 条 之中。为与之相衔接 , 新 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也作 了相应改变 。本次课题研究 历时一 年, 主要是针对 “ 醉驾人刑”若 干法律问题进行 分析 。
二 、醉驾 的定 罪量 刑
据最 高法院统计 , 从 2 0 0 9年 1 月至 8 月 ,仅酒后 和醉酒驾 车肇事 ,共 发生 3 2 0 6 起 ,造成 1 3 0 2人死亡 。在 2 0 0 9年 ,杭州的 胡斌 、成都的孙伟铭 、南京的张明宝等一系 列的醉驾肇 事,成为全国热议的焦点 。我国 现行立法对 “ 危险驾驶 ”处罚力度偏轻 ,使 得一些 “ 高度危险 的驾车方式 ( 如醉酒 、吸 毒后驾驶 ,超速驾驶等 ) 造成严重后果”的 事件在量刑时面 临尴尬 ,如 2 0 0 9年备受争 议的 “ 孙伟铭案 ” 。在实 际案件 中,地方 法 院对高速飙 车、 酒 后驾车等造成严重后 果的 行为 以 “ 交 通肇事罪”定罪量刑 ,处罚较轻 。 但有些地方法院却将该类似行为定性为 “ 以 危 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罪 ” ,最高处以死刑。 地 方法 院对此 类案 件 的 自由裁量 权使得 公 众产生困惑 ,为何 同一行 为在不同城市会 出 现罪名和处罚的不 同,这严 重损 害了司法的 严肃性和权威性 。【 1 ) 在此背景下 ,全国政协 委 员 、“ 孙伟 铭 案 ”二 审辩 护 律 师施 杰 于 2 0 1 0 年向全国两会提交 了《 关于增加危险驾 驶罪的建议 》的文书 ,建议增设 “ 危险驾驶 罪” 。在 这一提 案的驱动下 , 是 否增加危 险 驾驶罪成为 了 2 0 1 0年 两会期 间争议 的焦点 。 根据行为方式的不 同,我们可以将 “ 危 险驾 驶”概括为两大类 , 分 别是 “ 追逐竞驶”和 “ 醉酒 驾驶 ”两类行 为。在所有 的危险驾驶 中,醉酒驾驶的定罪量刑受到关注最多 。
醉驾入刑法律问题
浅论醉驾入刑法律问题【摘要】随着近些年来醉酒驾车造成的事故的接连报道,把醉驾推向了风口浪尖,《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危险驾驶罪将醉驾包含其中,是立法者对醉驾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的回应。
但在醉驾入刑后,当我们重新审视这样的立法是否合理,当前的立法是否可以真正的扼杀醉驾时,不得不产生随之而来的疑问和困惑。
本文首先从我国醉驾的现状,并从法理,刑事立法和行政立法这几个方面分析了醉驾入刑的合理性,为我国醉驾立法提供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醉驾;刑事立法;建议《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驾行为进行了入罪的处理,“醉驾入刑”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而学界对醉驾入刑的合理性等相关问题也是众说纷纭。
高晓松醉酒驾车造成了四车连撞的追尾事故,撞在“枪口上”的高晓松也因此付出了代价,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成为“酒驾入刑”实施以来国内首例最高量刑的判决。
这样的判决不得不说是醉驾入刑实施上的破冰之旅,也为以后对于醉驾的处理提供了相关的依据。
值得引起注意的是,这一判决的出现引发了社会和学界使得对醉驾入刑问题的争论再一次被推向了顶点,醉驾如何确定以及对醉驾的处罚等问题成为争论的焦点问题。
这也是本文写作的初衷,本文从醉驾的现状入手,肯定了醉驾入刑立法上合理性,并分析了立法中确实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借鉴国外的一些立法,对我国相关立法提出了一些完善措施,以期“醉驾入刑”可以在实践中可以真正起到抑制醉驾的作用,而非仅仅流于形式。
一、醉驾入刑的合理性醉驾入刑后,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众说纷纭,支持者和反对者各有说辞,笔者认为醉驾入刑是立法的趋势,不容置疑,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其合理性。
(一)法理的分析对醉驾愈发严重的当今社会,刑法将其纳入惩罚体系也不足为怪,并不能以刑法的谦抑性来否定醉驾如刑的合理性。
国外立法也大多将醉驾行为纳入刑法的惩罚体系并予以惩罚。
而且从法律的作用而言,法律的规范作用包括五个方面,强制作用只是其一,我国刑法在修订前的立法对于醉酒驾车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时才予以惩罚,使得法律的其他作用也很难得到发挥,也就无法对醉驾者产生威慑力,醉驾者的侥幸心理的产生也不足为奇了。
醉驾入刑的理性分析
Vol.33No.9Sep.2012第33卷第9期2012年9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ChifengUniversity(Soc.Sci)一、“醉驾”的界定及现状醉驾,即醉酒驾车,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阂值与检验》有明确界定,该规定对饮酒驾车与醉酒驾车做出了定量判断。
驾驶人员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mg或小于80mg为酒后驾车;驾驶人员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为醉酒驾车。
我国2004年5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醉酒驾车与饮酒驾车进行区别对待。
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数据统计,2008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造成73484人死亡、304919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0.1亿元。
200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
2010年1至11月份,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86876起,造成54981人死亡、229353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7.9亿元。
2011年1至6月,全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840998起,造成25864人死亡、106370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4亿元。
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有:超速驾驶、酒后驾驶及疲劳驾驶等,在所有的交通事故发生的比例中,40 ̄50%皆为酒驾引起。
据统计,2011年5月1日至11月30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201153起,较去年同期下降44.5%,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33183起,较去年同期下降43.7%。
全国公安机关已侦查终结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9836件,其中,法院已经判决10060件[1]。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最新统计,2011年5月1日至今年4月20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车35.4万起、醉酒驾车5.4万起,同比降幅均超过四成[2]。
喝酒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凌晨,张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至市区某路段时,与一辆正常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重伤,张某受伤。
经鉴定,张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法律问题1. 醉酒驾驶的法律依据2. 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3. 醉酒驾驶的行政处罚4. 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法律适用三、法律分析1. 醉酒驾驶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 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张某应承担刑事责任。
3. 醉酒驾驶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张某还可能面临行政拘留的处罚。
4. 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法律适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张某的犯罪行为进行审理。
根据案件事实,法院应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其拘役,并处罚金。
四、案例分析1. 醉酒驾驶的危害醉酒驾驶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本案中,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他人重伤,充分说明了醉酒驾驶的危害性。
2. 法律责任的追究本案中,张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并处罚金。
这表明我国法律对醉酒驾驶行为严厉打击,对违法行为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醉驾入刑的法律分析
属谅解等相关条件后适用缓刑 ,而犯并未造 成实 际损害结果
2 6 7 ,同比分别下 降 4 .% 2 7 ,酒 后交通肇 事致 死 61起 7 9 、4 . % 4 7 ,醉酒交通肇事致死 4 o ,分别 比同期下 降 2 .% 6人 1人 73 、 1 .% 8 7 。上述数据有 力地 说明,醉驾入刑后在社会上形成 了较 大的震慑作用 ,酒后 驾驶 的人 员大 为减 少,有力地保 障了人 民群众 的生命财产安 全。
近年来 ,各主要 司法 机关相继推 出了一些列规范执法制 度 ,但 由于传统执法理念 、经 济发 展差 异、执法者素质参差 、 督 查力度欠缺等诸 多因素 制约 ,各地 的执法规范尺度不一 , 规 范执法制度并 未能 很好 的贯彻执行 。 自醉 驾入刑后 ,从 公 安机关 的侦 查讯 问、证据 收集 到检察机关案件审 查再 到审判 机关最终判决均 形成 了较 为统一完备 的制度 ,这种制度 的建 立 ,一方面 为危 险驾驶罪本身奠定 了客观公 正推行 的基础 , 另一方面也 为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提供 了鲜活 的范本 。
( )执 法 过 于 严 苛 ,量 刑 过 于死 板 二
从各地 已审结案例来看 ,醉酒 驾驶案件 已经 形成 了完备 的执法制度 ,侦 查、起诉 、判 决的 口径较为统一 ,绝大多数 的涉案人 员均被判处拘役 实刑 并处罚金 。从统一执法 的角度 来看 ,这是好事 ,但 从实 际执刑意 义和效果上来看 ,则未 必 然 。世 界上没有两片相 同的树 I 叶,更无两个相 同的罪犯 ,危 险驾驶罪本身就是轻微犯罪 ,不论 酒驾犯罪者 自身特 点、家 庭状况而一律将之 “ 下狱 ”执刑 ,这显然是不符合轻微犯罪 执刑规律 的。另外 ,从正 常逻辑上来说 ,犯本罪 的后延犯罪
醉驾入刑司法解释
醉驾入刑司法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而对于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醉驾入刑以来,这方面的内容一直都是大众所关注的热点。
有的人了解是为了能够预防这样的犯罪,而有的人则是想知道具体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关于醉驾入刑,我国有专门的司法解释。
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理解与适用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从行政违法行为转变为犯罪行为。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该指导文件,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起草原则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意见》的制定背景近年来,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成为重要的代步工具,机动车保有量逐年提高。
据统计,2010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2.07亿,比2009年增加了2048万辆,增幅高达10.98%[1]。
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出行的同时,无视交通管理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的现象也日益增多。
醉酒驾车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醉酒驾车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如何理解和适⽤刑法修正案(⼋)第⼆⼗⼆条关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规定(以下简称“醉酒驾车犯罪”),厘清这⼀规定与相关法律规定的关系,是刑事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都⼗分关注的⼀个话题。
⼀、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特征1.醉酒驾车犯罪是⾏为犯。
⾏为犯,是指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不以发⽣⼀定的危害结果为犯罪构成要件。
醉酒驾车犯罪,是指⾏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不要求⾏为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也⽆犯罪情节要求。
⽽刑法修正案(⼋)同⼀条规定的“飙车”犯罪,则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2.醉酒驾车犯罪是抽象的危险犯。
抽象的危险犯是将可能招致危险的特定⾏为和状态,预先认为其具有⼀般的抽象危险,⽽不在构成要件中规定⼀个具体的危险性,⾏为⼈⼀旦实施法定的犯罪⾏为,不论是否发⽣具体的危险,都认为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构成犯罪。
醉酒驾车犯罪侵害的客体是道路交通秩序,威胁不特定⼈的⽣命、财产安全,不需要司法⼈员具体判断⾏为是否有具体的危险。
3.醉酒驾车犯罪是故意犯罪。
⾏为⼈明知醉酒驾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饮酒并实际达到法定醉酒程度,在道路上驾驶了机动车,就属于具有刑法规定的醉酒驾车犯罪的故意。
4.醉酒驾车犯罪是法定刑最轻的犯罪。
刑法修正案(⼋)第⼆⼗⼆条规定的醉酒驾车和飙车犯罪,法定最⾼刑为拘役六个⽉,这是刑法分则中法定最⾼刑设置最低的罪名。
此前,刑法分则法定最⾼刑设置最低的为⼀年有期徒刑,是刑法第⼆百五⼗⼆条规定的侵犯通信⾃由罪。
⼆、醉酒驾车犯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1.醉酒驾车犯罪的规定是交通肇事罪的⽴法补充。
⽴法将醉酒驾车犯罪的规定作为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刑法第⼀百三⼗三条之⼀,是对原规定的补充。
交通肇事罪中有相当⼀部分案件是醉酒驾车造成的,刑法修正案(⼋)以⽴法的⽅式扩⼤了醉酒驾车⾏为的惩治范围。
2.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
结果犯是指⾏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为,并发⽣特定的危害结果的犯罪。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2024 酒驾处罚2024标准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2024 酒驾处罚2024标准一、2024年醉驾处罚标准是什么醉驾处罚标准一、刑事处罚:(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醉驾入刑的标准分析
醉驾入刑的标准分析【摘要】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驾写进了刑法,这顺应了民意,也是必要的,为公众和学者所认同。
但醉驾入刑的标准却引起了学界广泛的讨论,其焦点主要集中在醉驾入刑是否需要量的要求,即是否需“要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
笔者认为没必要在刑法中规定“要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但醉驾入刑并非不需情节上的要求,刑法第13条能够作为醉驾入刑情节上的限制,但但公检法在适用刑法第13条上有不同要求。
【关键词】醉驾入刑;刑法第13条;情节严重近年来,随着私家车拥有量的增加,因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况频发,公众要求对醉驾、飙车入刑的呼声越来越高,立法机关顺应民意将醉驾写进了刑法。
无论是专家还是民众皆对此表示欢欣鼓舞,但对于醉入刑的定罪标准学界一直争论不一。
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醉驾入刑要不要“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即是否有量的要求。
赵秉志教授认为应当对醉酒驾驶入罪设个情节严重的限制。
“一方面对醉酒驾驶入罪增加情节严重的规定,有利于区分交通管理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的界限,防止醉酒驾驶的行为过度入罪,从而减轻公检法机关的负担,节约刑法资源;另一方面,对醉酒驾驶人增加情节严重的规定,有利于将醉酒驾驶的既遂形态由抽象危险犯转变为具体危险犯,从而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刑法的谦抑精神,对醉酒驾驶者予以合理的人权保障。
”有学者则认为,在实践中灵活掌握刑法13条但书即可。
“假设行为人醉酒后只驾驶了一小段距离,或者其是在夜间偏僻的路段低速行驶,实践中可以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3条但书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仍可以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也表示: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酒后驾车这一违法行为却屡禁不止,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其量刑问题研究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展开研究,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概述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指行为人在饮酒后,仍然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危险驾驶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
该罪行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判定。
三、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现状及问题虽然我国刑法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有一定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量刑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同案不同判、轻重不一的现象时有发生。
其次,量刑过程中缺乏科学、客观的评估体系,难以全面反映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存在争议的情况,如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对“造成交通事故”的认定等。
四、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原因分析造成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量刑标准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差异;二是司法实践中缺乏科学、客观的评估体系,难以全面反映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三是社会对酒驾的认知程度不够,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酒后驾车只是小过失;四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人情关系、权力干预等因素,影响量刑的公正性。
五、完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建议和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和措施:1. 明确量刑标准。
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使司法实践中对量刑标准的理解和执行更加统一。
20XX年醉驾入刑标准最新规定
20XX年醉驾入刑标准最新规定近年来,醉驾事故频频发生,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不仅令无辜的生命受到了威胁,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为了加强对醉驾行为的打击力度,我国制定了醉驾入刑法规,对醉驾行为给予了更为严厉的惩罚。
本文将会详细介绍20XX年醉驾入刑标准的最新规定。
一、醉驾入刑标准的定义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醉驾入刑标准是指饮酒后,在机动车上驾驶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超出了规定的上限。
该上限在我国各地会有不同的规定,但普遍是80mg/100ml。
二、应用范围醉驾入刑标准适用于所有驾驶机动车辆的司机,不论机动车型号和属性。
同时,该标准也适用于所有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无论是职业司机还是个人私人车主。
醉驾入刑标准的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 无证驾驶醉驾的最高量刑无证驾驶醉驾的最高量刑为拘役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吊销驾驶证,并禁止驾驶机动车辆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3. 造成重大事故的最高量刑对于驾驶机动车辆醉酒行车,在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重大事故的最高量刑为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并终身取消驾驶证,并禁止终身驾驶机动车辆。
4. 红绿灯不遵守的最高量刑醉酒驾驶时,不遵守交通规则,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特别是在红灯时强行通行,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了根据相应的规定进行治安处罚外,还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红绿灯不遵守的最高量刑为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吊销驾驶证,并禁止驾驶机动车辆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四、结语醉驾行为的危害性不容小觑,它不仅威胁着公共安全,更直接影响到了道路上的行人和其他车辆的生命安全。
为了减少醉驾事故的发生,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需配合施行醉驾入刑标准最新规定。
同时,我们广大司机也应该树立安全意识,不喝酒驾驶,保证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危险驾驶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一辆小型客车在高速公路上因驾驶员酒后驾驶导致失控,最终撞上了中央隔离带,造成车内4人死亡,2人受伤,车辆严重损毁。
事故发生后,警方迅速介入调查,确认驾驶员刘某在事发前饮酒,且酒精含量远超法定标准。
二、案件事实1. 驾驶员刘某的基本情况:刘某,男,35岁,个体经营者。
事发当天,刘某与朋友聚餐后,饮酒量约2瓶啤酒。
餐后,刘某独自驾车回家,在行驶至高速公路时发生事故。
2. 事故经过:刘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因酒精作用导致车辆失控,最终撞上中央隔离带。
事故发生后,刘某立即报警,并配合警方调查。
3. 鉴定结论:经司法鉴定,刘某事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6mg/100ml,远超我国法定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l)。
三、法律分析1. 危险驾驶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2. 刘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且酒精含量远超法定标准,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本案中,刘某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4.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某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严惩。
同时,刘某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刘某还应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万元。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2.19•【分类】其他正文“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曹红虹目次一、《意见》制定背景二、关于《意见》的起草原则和总体要求三、关于醉驾案件的立案与侦查四、关于刑事追究五、关于办案程序六、关于综合治理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为便于执法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意见》制定背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下简称醉驾)是其中一种危险驾驶行为。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于2013年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失效,以下简称“2013年意见”),对明确醉驾认定标准、规范案件办理程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减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法治观念逐步成为社会共识,酒驾醉驾治理成效显著。
十年来,各地在依法惩治酒驾醉驾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
同时,在醉驾案件办理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2013年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很有必要,条件也已经成熟。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中央政法委组织领导下,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经深入调研、共同协商,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制定《意见》。
二、关于《意见》的起草原则和总体要求《意见》落实落细“四个坚持”。
对醉驾入刑的思考
对醉驾入刑的思考[摘要]近年来,醉酒驾车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焦点话题,尤其是在司法领域,关于醉驾定罪量刑已经成了众多专家及法律人士讨论的话题,文章将从醉酒驾车行为入刑的刑法学理论,以及醉酒驾车刑事法规制的完善制度进行探讨。
[关键词]酒驾入刑;刑法原理;制度完善尽管酒驾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公众,以及法律专业人士普遍关心的话题,国家相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到目前为止,关于如何适用法律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确保被告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判决的问题,还在讨论和试行的阶段,尚未建立完善的理论框架和可执行的政策。
所以,笔者将结合刑法理论,对醉酒驾车入刑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以期能够对醉酒驾车的定罪量刑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醉酒驾车行为入刑的刑法学理论分析(一)醉酒驾车入刑,是我国刑法的必然要求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也就是说,社会保护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功能,其能够有效的确保社会不受犯罪侵害。
事实上,刑法社会保护功能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确认,以及对相应刑罚的规定来实现的,其能够通过司法活动惩罚各种犯罪行为,确保社会个体和整体的利益。
而近年来的相关数据表明,各种酒后驾车肇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危害程度不断加深,已经对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了极大的威胁,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下,醉酒驾车入刑,必然成为我国刑法完善的必要环节,成为社会对刑法保护功能要求不断完善的必然结果。
(二)醉酒驾驶入刑,是刑法对其他法律具有保障性的必然要求从某种程度上看,在刑法以外的法律不能保护社会和个人权益时,就需要刑法保护。
而从我国的法律制度看,刑法的制裁最为严厉,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其他法律的保障,也就是说,实际上刑法以外的所有法律,其实都需要借助刑法,调整社会关系,并维护相应的法律权益。
浅谈我国醉驾入刑适用现状及争议点分析
我国醉驾入刑适用现状及争议点分析近年来,酒驾、醉驾事件频发,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在此背景下,我国先后出台了多项调控酒驾、醉驾的措施,醉驾入刑就是其中之一。
然而,醉驾入刑的适用现状以及相关法律条款存在争议,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我国醉驾入刑适用现状1.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1年5月1日起,为妨碍公共安全罪加入了“醉酒后驾驶”作为刑事责任的认定之一。
文中规定:醉酒驾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拘役、罚金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司法实践在实践中,对醉驾入刑的适用存在一定的区别和灵活性。
一方面,司法机关根据案件获得的证据和事实来区分醉驾的情节轻重,决定是否适用入刑制度。
一般来说,司法机关会在审理案件时综合考虑以下情况:醉驾程度、交通状况、行车路线、是否造成人员伤亡等多种因素。
另一方面,不同地区采取的惩罚措施也有所不同。
有些地方对醉驾的处罚措施较为严厉,而有些地方则根据轻重情节适用轻重不同的处罚方式。
二、争议点分析1. 醉驾的刑罚是否过轻有人认为,由于醉驾行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如果仅仅处罚罚金或吊销驾照等行政处罚,无法真正起到惩戒效果,从而导致醉驾事件的高发。
因此,应该对醉驾加大惩处力度,适用刑罚处罚醉驾者,以达到更好的预防和治理效果。
但是也有人认为,对于一些轻微的醉驾事件,严厉的刑罚可能会使犯罪分子丧失就业机会、家庭、社会等多个方面的资源,从而促使其再次犯罪,而接受行政处罚相对来说更容易接受,并且生产的社会影响相对较小。
2. 醉驾的认定标准是否过于严格司法机关在认定醉驾时,需要证明驾驶人的血液酒精浓度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
然而,由于不同人的酒量不同,同样喝了一瓶酒,不同人体内酒精含量可能会存在差异,因此在实际认定中需要更具体的情况来审查和认定。
同时,部分人士认为,司法机关对醉驾的认定标准过于严格,对于情节较为轻微的醉驾行为,应该采取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刑罚措施进行处罚,而不必判刑。
酒驾法律真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10日晚,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
被告人王某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王某主动报警,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王某进行了审判。
二、案件事实2019年6月10日晚,被告人王某与朋友在餐厅聚餐,期间饮用了一定量的白酒。
餐后,王某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回家。
行驶至某路段时,王某因酒精作用,操作失误,与前方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李某死亡,乘客张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王某立即停车,并主动报警。
随后,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了酒精呼吸检测,结果显示其酒精含量为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经鉴定,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张某受伤。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本案中,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鉴于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1.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 王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依法予以吊销,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酒驾的危害性:酒精会影响驾驶员的判断力和操作能力,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
本案中,王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法律的严肃性:我国法律对酒驾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对酒驾者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
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酒驾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中国,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今天我们将会讨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相关问题。
首先,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驾驶者,由于酒精影响大脑,降低了驾驶者的反应能力、判断能力和驾驶技能,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从而引发严重交通事故。
因此,酒驾行为不仅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也是一项极其危险的行为。
其次,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非常严重,最高可被判重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一般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见,酒驾行为不仅可能严重伤害他人,还可能导致犯罪行为,受到严厉惩罚。
最后,我们来看几个具体案例。
案例一:2019年3月,河南周口,一名男子酒后驾驶被交警查获。
当交警上车后,该男子试图逃跑并驾车撞击交警车辆。
最终,该男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例二:2019年6月,内蒙古通辽,一名酒驾司机行驶至机动车道右侧非机动车道与一名骑电动车的女子相撞,造成女子当场死亡。
该男子酒驾行为被认定给予危险驾驶罪名,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款五千元。
案例三:2021年6月,四川成都,一起被酒驾司机撞击的交通事故造成五人死亡,一人重伤,另外三人轻伤。
交警赶到现场后,酒驾司机被检测出酒精含量超标,行政拘留后转为刑事案件。
该男子因危险驾驶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款二十万元。
综上所述,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严重的刑事犯罪,不仅对个人生命安全以及社会稳定造成威胁,还会导致法律制裁。
任何人都应该认识到酒驾行为的危险性,自觉摒弃饮酒后驾车的不良习惯,共建和谐社会。
除了严重的刑事责任,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还会对驾驶者的生活造成长期影响。
醉酒驾驶会导致驾照被吊销,同时也会影响驾驶者的职业发展和信用记录。
醉驾入刑的立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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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人民法院王亚玲
今年5月1日起,备受公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正式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予以施行。据相关数据显示,“醉驾入刑”以来,全国各地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件数和死亡人数双双下降,醉驾状况得到了很好的改善。由此可见,“醉驾入刑”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其体现了社会管理创新这一时代命题,弥补了以往法律空白的缺陷,确保了有法可依,提升了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持平台,是维护公民切身利益的有力保障,是培植民众良好交通伦理的助推器。但新法的出台只是前提,执法和司法中诸多制度化细节才是关键,鉴于公检法机关在醉驾入刑问题上出现的分歧,以及具体司法过程中处理醉驾案件所面临的诸多困顿,不少人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三家共同研究而早日出台“司法解释”。笔者现就“醉驾入刑”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初步探析。
(三)比较分析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飙车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定为犯罪。其明确规定为: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我省为了整治醉驾问题,在大力开展道路设卡检查之外,根据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公通[2010] 8号)要求,四川省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结合本省实际,决定从2010年5月1日起,实施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
(一)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表现
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社会管理被纳入更完备的体系性框架之中。2009年底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社会管理创新成为摆在实务界和理论界面前的共同课题。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首要的是搞好制度建设,完善社会管理的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与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的社会管理新格局。之前我国立法对于酒后和醉酒驾驶的处罚力度过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一般的酒后驾车处罚只是暂扣一到三个月的驾照。对于醉酒驾车,也只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1997年《刑法典》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仅限于过失犯罪,一般情况下最高也只能处三年有期徒刑。“醉驾入刑”弥补了以往法律空白的缺陷,确保了有法可依,提升了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持平台。
以前醉驾案件是否该移交司法审判时大多引用的是以下两条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具体实施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车、飙车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定为刑事犯罪,醉驾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日益增多,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没有跟上,对自己和对他人生命不负责任的行为屡见不鲜,严重道路交通事故的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的损害。自2011年5月1日起,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醉酒驾驶行为由原来的违法行为变成了犯罪行为,整个性质意义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加大了醉酒驾驶的惩罚力度。全社会广泛关注“醉驾入刑”能够真正按质按量予以落实,相关执法人员作为“醉驾入刑”法律的执行者和捍卫者,要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执法,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做到落到实处、深入人心。“醉驾入刑”法律法规的出台是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必然要求,是一种法律完善、社会进步的表现,意义深远。
(1)上一保险年度内,每发生一次饮酒后驾驶交通违法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0%。
(2)上一保险年度内,每发生一次醉酒后驾驶交通违法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20%.
交强险费率浮动比例计算公式为: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联系的比例=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数*10%+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数*20%,累计费率上浮不超过60%。
一、醉驾入刑的简要概述
(一)出台背景
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数据显示,在发展中国家,每33分钟就会有一人死于与饮酒有关的交通事故。在如此高的交通事故中因醉酒驾车导致的事故就占到50%-60%之多。另据我国公安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03年至今,我国平均每年发生交通事故超过40万起,每年死亡人数超过10万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数百亿元,而其中酒后驾驶的案件也从2003年的大约2%、死亡人数大约4%,分别增加到2004年的2.32%和4.37%,到2009年,酒后驾驶的案件增加到4%、死亡人数增加到7%。两项数字一直在上升,其中因酒后驾车而导致的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以7.3%的速度增长。数据显示,仅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车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尽管公安部门不断治理,醉驾和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仍屡禁不止。近年来的成都“孙伟铭案”、南京“张明宝案”、广东“黎景全案”等因醉驾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频频曝光,屡屡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尤其是2009年杭州“5.7交通肇事案”更是引发了强烈的社会舆论风波。杭州“5.7交通肇事案”案发后不久,杭州警方表示,将“零容忍”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令人意料之外的是,杭州 “整治酒驾”风暴逐渐席卷全国。酒后驾驶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违法成本太低,缺乏震慑和惩戒作用,驾驶员心存侥幸。由于刑法具有严厉性和威慑力,有助于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性,因此如果醉驾有可能蹲大狱,再有“酒量”和“胆量”的驾驶员在以身试法前也会有所顾忌。在全国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之际,使醉驾入刑更是体现了社会管理创新这一时代命题,因此使醉驾入刑便成为大势所趋。
(三)是培民众良好交通伦理的助推器
众所周知,我国是有着深厚的酒文化传统的国家,饮酒不仅能够满足人们的口欲,更是一种常见的生活和社交方式。“无宴不喝酒、无酒不成宴”,经过千百年的积淀,这已经成为酒文化的核心。在农耕社会,这种酒文化的弊端或许微乎其微,但在汽车社会,其潜在的风险却肆无忌惮地释放出来,并不断地冲击民众惊恐、脆弱的神经。要彻底扭转这种局面,唯有重塑传统的酒文化。也就是说,当传统的酒文化与现代的交通规则相遇时,要坚持交通规则优先,倡导一种“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的交通伦理,使之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醉驾入刑之前,虽有“严打”醉驾的执法政策,对于重塑民众的酒文化,虽也有一定的功效,但仍有较大局限性。这也是各地恶劣的醉驾等危险驾驶事案屡禁不止、不断见诸报端的原因。这是因为,行政违法和犯罪不仅在处罚力度上存在明显差别,更在于社会评价上性质迥异。在民众看来,行政违法只是一种非常轻微的违法行为,道德非难性程度相当低,远非一些学者所说的类似于国外的“违警罪”。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不仅被处罚者本人不具有羞耻感、负疚感,而且执法机构、一般公众也认为这种行为并不具有悖德性。相反,如果一种行为被认定为犯罪,则无论是行为人、司法机构、普通民众都会认为这种行为具有较高的悖德性。这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严格区分“犯罪”和“违法”的做法在社会评价上带来的一种副效应。鉴于此,在重塑社会的酒文化、培植民众的交通规范意识的过程中,如果借助于刑法特有的刚性和强烈的非难性,充分发挥刑事立法对于规范养成的“倒逼”功能,则无疑有助于提升文化重塑的强度,加快文化重塑的速度,增强交通伦理的韧度。
(二)是维护公民切身利益的有力保障
当今网络技术的发达,为民众表达意愿开创了一个全新的平台,也为立法者探寻民意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手段。凤凰网曾就醉驾入刑问题对16341人进行了在线调查,结果显示:“支持的”15042票,占92.1%;“不支持的”1059票,占6.5%;“说不清楚的”240票,占1.5%。这种几乎一边倒的调查结果表明,民众普遍对醉驾行为的“风险”难以容忍,对其社会危害性作出了较重的评价。醉驾入刑体现了立法者对民意的正视。醉驾入刑”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支持,有利于交管工作开展。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体现了立法部门的用心良苦,是立法顺应民意的结果,同时也表明了立法者对醉驾等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毫不容忍的决心,为从根本上解决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维护公民切身利益。
三、醉驾入刑以来所面临的现实困顿
(一)
针对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各地严查醉酒驾车行为的情况,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各级法院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到人民法院。而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张军此番言论一出遂引起轩然大波,让一直并未冷清下来的醉驾入刑讨论继续升温。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