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不起诉案例分析
山东淄博醉驾不起诉具体案例
山东淄博醉驾不起诉具体案例【知识文章】深入探究:山东淄博醉驾不起诉具体案例导语: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酒后驾驶已经成为了一项严重的违法行为,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威胁。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一些醉驾案件并没有被起诉,引起了人们的广泛讨论与争议。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深入探究山东淄博地区醉驾不起诉的原因,并对其进行评估和分析。
1. 案例背景据了解,该案发生在山东省淄博市,当事人阿明(化名)于某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途中被交警查获,酒精含量超过了法定限制。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最终该案并未被移交给法院起诉,引发了各界对醉驾不起诉的疑问和批评。
2. 从简到繁:醉驾不起诉的因素2.1 法律依据与司法裁量根据我国刑法,醉驾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违法行为。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一定要求从严处理,而是给予了法官一定的司法裁量权。
在阿明的案例中,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在刑事立案阶段,阿明积极赔偿被撞车主损失,主动承担民事责任,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了法官的裁决。
2.2 社会影响因素淄博市作为山东省重要城市之一,一直以来都注重发展经济、保障社会稳定,而酒驾案件的增加往往会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威胁。
然而,面对人们对醉驾行为的广泛谴责,政府可能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选择采取不起诉的方式,以避免引起群众不满,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平稳。
2.3 法律执行与公众舆情在当代社会,公众舆论的力量越来越重,舆情的形成往往会对法律执行产生重要影响。
当一个醉驾案件被公众广泛关注时,有时公众的期望会成为法律执行的参考,有可能导致某些案件不被起诉。
淄博市的这一案例是否受到了舆情的影响,这是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的问题。
3. 总结与回顾通过对山东淄博醉驾不起诉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背后存在着多重因素影响着醉驾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的司法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处理结果。
社会稳定和公众舆情对于案件结果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然而,无论是否起诉,醉驾行为对社会的危害都是不容忽视的,我们应该坚守法律的底线,加强法制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共同参与和支持打击醉驾行为,共同构建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山东淄博醉驾不起诉具体案例
山东淄博醉驾不起诉具体案例【原创实用版】目录1.概述:介绍山东淄博醉驾不起诉案例2.案例详情:详述该案例的起因、经过和结果3.法律依据:解释醉驾不起诉的相关法律规定4.社会反响:分析该案例引起的社会关注和讨论5.结论:总结该案例的意义和启示正文近日,山东淄博市发生了一起醉驾不起诉的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起案例的具体情况如下:2021 年某日晚,一名司机在酒后驾驶车辆,被交警部门查获。
经过检测,该司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120mg/100ml,已构成醉驾行为。
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醉驾行为,有以下处罚措施:1.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
2.吊销机驾驶证。
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 年内不能重新获得驾驶证。
然而,淄博市检察机关在审查该案时,发现该名司机存在情节较轻的情况,因此决定不起诉。
这个决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有人认为,对于醉驾行为应该严惩,以维护公共安全;也有人认为,检察机关的做法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有利于教育罪犯。
那么,在这个案例中,为什么检察机关会决定不起诉呢?这涉及到醉驾不起诉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这个案例中,淄博市检察机关正是基于这一法律规定,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了什么启示呢?首先,我们要认识到醉驾行为的严重性,尊重法律,维护公共安全。
其次,我们也要看到法律的人性化,对于情节较轻的犯罪行为,法律会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总之,山东淄博醉驾不起诉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个案例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
山东淄博醉驾不起诉具体案例
山东淄博醉驾不起诉具体案例摘要:一、案例背景1.地点:山东淄博2.案件类型:醉驾不起诉二、案件经过1.被告人情况2.事发经过3.警方处理及司法程序三、不起诉原因1.情节轻微2.认罪态度好3.采取措施保障公共安全四、案例启示1.我国对醉驾的打击力度2.认罪悔罪的重要性3.公共安全意识的提高正文:近年来,我国对于酒后驾驶的打击力度逐年加强,山东淄博一例醉驾不起诉的具体案例,再次引发了社会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一、案例背景本次案例发生在山东淄博,案件类型为醉驾不起诉。
这表明,尽管被告人涉嫌醉驾,但在经过司法程序审查后,未达到起诉标准,故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案件经过1.被告人情况:被告人李某某,男,35 岁,淄博本地人,职业为个体户。
2.事发经过:事发当晚,李某某和朋友聚餐,期间喝了两杯白酒。
聚餐结束后,李某某驾驶自己的私家车回家。
在途中被执勤的交警拦下,经酒精测试,李某某的酒精含量为80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
3.警方处理及司法程序:警方随后对李某某进行了立案侦查。
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悔罪。
同时,李某某主动采取措施,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表示愿意参加公益活动,宣传交通安全知识,为期一年。
三、不起诉原因1.情节轻微:经审查,李某某的醉驾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
2.认罪态度好:李某某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警方,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悔罪。
3.采取措施保障公共安全:李某某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并承诺参加公益活动,宣传交通安全知识,为期一年。
四、案例启示1.我国对醉驾的打击力度:此案例充分体现了我国对酒后驾驶的严厉打击态度,任何人都不能心存侥幸。
2.认罪悔罪的重要性:李某某的悔罪态度得到了司法机关的认可,这为其他涉嫌犯罪的人提供了借鉴,认罪悔罪是减轻处罚的重要因素。
3.公共安全意识的提高:每个人都应提高自己的公共安全意识,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还要时刻提醒自己和身边的人,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法律资料醉驾不起诉案例分析
法律资料醉驾不起诉案例分析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醉驾一直是备受关注的严重违法行为。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存在醉驾不起诉的案例。
这些案例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是基于一系列法律规定、具体案情以及综合考量的结果。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醉驾的法律界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即为醉酒驾车。
一旦被认定为醉驾,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但是,为什么会有醉驾不起诉的情况呢?这需要我们深入分析具体的案例。
比如,有这样一个案例。
_____在一次聚会后驾车回家,途中被交警拦下检测,发现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了醉驾标准。
然而,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发现,_____当晚是因为突发紧急情况,需要送一位生命垂危的亲人去医院救治,在这种极其特殊的情况下,_____才冒险驾车。
而且,在驾车过程中,_____始终保持谨慎,未发生任何交通事故,事后也积极配合交警的调查处理。
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检察机关最终决定对_____不起诉。
这个案例反映出,在判断是否对醉驾行为进行起诉时,司法机关并非仅仅依据血液酒精含量这一单一标准,而是会全面考量案件的具体情况。
再看另一个案例。
_____在参加商务应酬时饮酒,之后误以为自己已经清醒便驾车回家。
被查获后,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
但经过调查,_____过往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此次醉驾是初犯,且认罪态度良好,积极主动地接受处罚,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诺今后绝不再犯。
同时,_____的工作性质特殊,如果被起诉并受到刑事处罚,可能会导致其失去工作,进而对其家庭和社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基于这些因素,检察机关也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醉驾不起诉并不意味着对醉驾行为的纵容,而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和行为人自身的情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醉驾有可能不起诉呢?首先,如果醉驾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能不起诉。
醉驾151免起诉案例
醉驾151免起诉案例
3月10日,齐河县检察院依法受理一起危险驾驶案,犯罪嫌疑人武某为酒后驾驶。
但办案检察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武某并非故意酒后驾驶,因为事发当晚,他在家中吃饭饮酒后,其两岁的女儿却突发意外——误将火腿肠塞入鼻腔导致流血,近于窒息。
情况危急之下,全家人马上直奔医院,由于妻子不会开车,武某只好酒后驾驶,途中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7.9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此案案情虽不复杂
但社会关注度较高
办案检察官审查认为,武某酒后驾车事出有因,主观恶性较小,为进一步查清案件情况,更好地彰显人性化执法理念,避免机械执法,检察官主动作为,确定侦查思路,拟定补充侦查提纲和证据类别,依法对该案开展了自行补充侦查工作。
为此,检察官赶到医院,向犯罪嫌疑人女儿的接诊医生进行调查查实——案发当日,武某的女儿确因火腿肠塞入鼻腔导致窒息,到医院急诊室采用鼻腔异物取出术取出。
然后,办案检察官向齐河县公安局发出了调取证据通知书,查实,武某的妻子于某确实是没有驾驶证不会驾驶车辆,进一步证实了武某案发当日酒后驾车事件的紧迫性。
经补充侦查后,办案检察官认为:
武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为抢救其幼女生命情形紧迫所为,主观恶性较小,属犯罪情节轻微,经研究,依法对武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对于检察机关做出的决定,武某全家十分感激,3月24日,武某为齐河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送来一面印有“公正司法用心办案、人性执法绽放光辉”的鲜红锦旗,向办案检察官表达真诚谢意。
全国醉驾不起诉案例
全国醉驾不起诉案例
醉驾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还违反了
交通法规。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会对醉驾行为不予起诉,这给人们带来了一些疑惑和困惑。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全国范围内的醉驾不起诉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在广东省,曾发生过一起醉驾不起诉案例。
当时,驾驶员因酒后驾车被交警查获,但在接受调查时,他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同时,他还积极赔偿了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并表示愿意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考虑到他的悔过态度和积极赔偿行为,决定不对其进行起诉,而是给予了行政处罚。
在江苏省,也曾有一起类似的案例。
一名醉酒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
向受害人道歉,并积极协商赔偿事故损失。
在警方调查后,法院最终决定不对其进行起诉,而是给予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接受交通安全教育。
在北京市,一名醉驾司机因为及时自首和积极赔偿,最终也获得了不起诉的结果。
他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警方投案自首,并表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同时,他还积极与受害人协商赔偿事故损失,最终得到了谅解。
在法院的判决下,他接受了行政处罚,并接受了交通安全教育。
以上案例表明,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醉驾司机能够通过自首、悔过、积极赔偿
等方式获得不起诉的结果。
这也提醒广大驾驶员,一旦发生醉驾行为,应该及时认错悔过,并积极赔偿,争取法律的宽大处理。
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加大对醉驾行为的打击力度,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能够引起更多人对醉驾行为的警惕,让我们共同努力,为交通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
醉驾190免诉讼案例
醉驾190免诉讼案例
摘要:
一、案例背景
1.醉驾190 的含义
2.我国对于醉驾的法律法规
二、案例详情
1.案件基本情况
2.被告人的情况
3.案件审理过程
三、案例结果
1.判决结果
2.社会舆论反应
四、案例影响
1.对于醉驾治理的启示
2.对于公众的法律教育意义
正文:
一、案例背景
醉驾190是指驾驶员血液酒精浓度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即超过我国规定的醉驾标准。
近年来,我国对于醉驾的打击力度逐年加大,通过修订法律法规,提高处罚力度,以减少醉驾所导致的交通事故。
二、案例详情
该案例中的被告人,因醉驾被警方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
190mg/100ml,超过醉驾标准两倍多。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悔罪。
三、案例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犯有危险驾驶罪,但由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且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依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四、案例影响
此案例对于醉驾治理具有积极启示,即在严厉打击醉驾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及犯罪后果。
山东淄博醉驾不起诉具体案例
山东淄博醉驾不起诉具体案例摘要:1.案例背景2.醉驾不起诉的法律依据3.案例分析4.社会反响5.总结正文:1.案例背景近期,山东淄博市发生了一起醉驾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被告人李某某因醉驾被公安机关查获,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2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然而,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引起了公众的质疑。
2.醉驾不起诉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那么,在本案中,李某某为何能够获得不起诉的决定呢?3.案例分析据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介绍,李某某被查获时虽然属于醉酒驾驶,但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李某某具有以下情节:(1)李某某驾驶距离较短,从家里出发到附近朋友家,行驶距离不足500 米;(2)李某某在行驶过程中未发生任何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安全没有造成实际危害;(3)李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
综合以上情节,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4.社会反响对于这起醉驾不起诉案件,社会上出现了不同的声音。
一部分人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起到警示作用。
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适当的决定,这起案件的处理体现了法治的精神。
5.总结这起山东淄博醉驾不起诉案件引发了社会对醉驾入刑问题的关注和讨论。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司法机关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适当的决定。
醉驾190免诉讼案例
醉驾190免诉讼案例近年来,我国对于酒驾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然而仍有一些司机心存侥幸,酒后驾车。
在此,我们以一起醉驾190免诉讼案例为例,进行分析解读,以期提高广大司机的法律意识,杜绝酒驾行为。
案例背景某市发生一起醉驾190的案件,司机酒精浓度高达190mg/100ml,严重超过法定标准。
令人意外的是,该司机并未被起诉,而是免于诉讼。
这究竟是为什么呢?免于诉讼的原因1.酒驾者态度良好:司机在事发后,积极配合警方调查,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2.首次违法:该司机此次酒驾系首次违法,之前并无犯罪记录。
3.社会影响较小:虽然此次酒驾事件对社会造成了一定影响,但相较于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小。
4.主动自首:司机在得知自己涉嫌酒驾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表现出一定的悔过之意。
法律条款解析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酒驾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醉驾则罚款15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并处行政拘留。
尽管该司机酒精浓度高达190mg/100ml,但鉴于其具备上述免于诉讼的条件,故而免于起诉。
酒驾的危害1.对自己生命安全的威胁:酒驾会导致司机反应迟钝、判断力下降,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
2.对他人生命安全的威胁:酒驾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对无辜行人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3.对公共安全的威胁:酒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如重大交通事故、连环车祸等。
如何避免酒驾1.增强法律意识:广大司机应熟知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酒驾的危害,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2.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避免酗酒,养成良好的作息时间,保证身体和心理的健康。
3.遵守交通规则: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结语虽然此案例中的司机免于诉讼,但酒驾行为仍不容忽视。
山东淄博醉驾不起诉具体案例
山东淄博醉驾不起诉具体案例(原创版)目录1.案例背景2.醉驾不起诉的原因3.相关法律法规4.社会反响5.总结正文1.案例背景在 2021 年,山东淄博市发生了一起醉驾案件。
事件中,一名司机因醉酒驾驶被警方查获。
然而,在经过一系列调查和审理后,该名司机并未被起诉。
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不少人对醉驾不起诉的处理结果表示质疑。
2.醉驾不起诉的原因据相关报道,该名司机在醉酒驾驶时并未发生任何交通事故。
在被警方查获后,他也积极配合调查,并承认了自己的错误。
在审理过程中,司机的血液酒精浓度被检测出为 120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
然而,鉴于其态度较好,且未造成实际损害,当地检察机关决定对其不起诉。
3.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可处以罚款、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等处罚。
在刑法中,醉酒驾驶被列为危险驾驶罪,可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然而,对于具体的处罚措施,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的适用来判断。
4.社会反响对于这起醉驾不起诉的案例,社会上存在着不同的声音。
有些人认为,醉驾行为本身就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对于这种行为应该严惩,以儆效尤。
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和实际损害情况,做到宽严相济。
这种醉驾不起诉的处理结果,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审慎和公正。
5.总结总的来说,这起山东淄博醉驾不起诉的案例引发了社会对醉驾行为和司法处理的关注和讨论。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司法机关需要在依法办事的基础上,兼顾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醉驾检察院不起诉案例
醉驾检察院不起诉案例醉驾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还会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针对醉驾案件,检察院在起诉与不起诉之间进行权衡,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案件的证据充分性、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的态度和行为等。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醉驾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例。
某市某日晚上,警方在巡逻中发现一辆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疾驰,驾驶员行车姿态异常,经过测试确认其酒精含量超出规定标准。
随后,警方将驾驶员带回派出所进行进一步调查,并对其进行了酒精测试和询问。
经调查,确认该驾驶员为某公司高管,之前并无醉驾记录。
在案发后,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和调查取证,发现以下几点情况,首先,该驾驶员在案发后态度较为诚恳,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懊悔,并积极配合警方进行调查。
其次,据证人证言和现场调查,该驾驶员并未在酒后驾驶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也未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
再者,该驾驶员在案发后积极主动赔偿了因其违法行为受到影响的相关方,并表示愿意接受相关的法律处罚。
综合以上情况,检察院认为,虽然该驾驶员存在醉驾行为,但其态度较为诚恳,且在案发后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尽力弥补了自己的错误。
同时,其醉驾行为并未造成重大社会危害,对社会影响较小。
因此,检察院最终决定不对该驾驶员提起公诉,而是将其作出行政处罚,并要求其接受相关的法律教育和社会服务。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检察院在处理醉驾案件时,并非一味地追求严惩,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对于态度诚恳、积极补救的违法行为者,可以适当给予宽大处理,鼓励其改过自新;而对于社会危害较大、态度恶劣的违法行为者,则应依法严惩,以维护社会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该引以为戒,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酒后驾驶,做一个文明守法的好公民。
同时,对于醉驾行为,我们也应该保持理性和客观的态度,不要一味地进行道德谴责,而是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理性分析和处理,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醉驾155逃逸轻微事故检察院免诉案例
醉驾155逃逸轻微事故检察院免诉案例案例一:司机户籍陵城区某小区,男,45岁2019年7月31日19时30分许,王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客车沿德州市陵城区真卿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小区东区北门附近时,被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五大队民警查获。
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室检验,送检的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7mg/100ml。
陵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案例二:司机户籍陵城区某小区,男,43岁2019年9月4日15时5分许,王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客车沿德州市陵城区宋家镇村村通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路口时,被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五大队民警查获。
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室检验,送检的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4mg/100ml。
陵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案例三:司机户籍庆云县某镇,男,56岁2019年9月2日13时51分许,王某某醉酒驾驶冀******号小型轿车沿德州市陵城区腾达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德州市陵城区金诚加油站西侧时,被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五大队民警查获。
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送检的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7mg/100ml。
陵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北海醉驾不起诉案例分享
北海醉驾不起诉案例分享北海是中国的一个城市,也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一个地级市。
在这个城市发生了一起关于醉驾的不起诉案例。
这起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1. 2018年6月,北海市发生了一起醉驾案件。
当时,一名男子在凌晨酒后驾车行驶,被交警查获。
经过测试,男子的血液酒精含量超过了规定的标准。
2.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醉驾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然而,在这起案件中,男子最终没有被起诉,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
3. 事后,有人质疑为什么男子没有被起诉。
据了解,男子在被查获后,主动向交警坦白了醉驾的事实,并表示自己深感悔过,愿意接受相应的惩罚和教育。
4. 在这起案件中,男子的家庭背景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据了解,男子的父亲是一位有影响力的人物,对社会有一定的贡献。
5. 此外,男子还积极参加了相关的酒驾宣传教育活动,表现出了积极的改正态度和社会责任感。
6.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检察机关最终决定不对该男子提起刑事诉讼。
他们认为,该男子的主动坦白、悔罪态度和积极改正的表现值得肯定。
7. 这起案件的不起诉决定引发了许多争议。
一些人认为,这是法律的不公正,对醉驾者不够严厉。
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应该给予犯罪分子改正的机会,鼓励其积极向上。
8. 醉驾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不可忽视。
每年都有大量的醉驾案件发生,给人身安全和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9. 为了减少醉驾的发生,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例如,加大对酒驾的打击力度,提高处罚力度,加强酒驾宣传教育等。
10. 此案的不起诉决定,使人们对司法公正性产生了质疑。
有人认为,这是法律的瑕疵,对犯罪者过于宽容。
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这是法律对于犯罪者积极改正行为的鼓励和肯定。
11. 醉驾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严肃对待。
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基石。
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醉驾190免诉讼案例
醉驾190免诉讼案例摘要:一、案例背景二、免于诉讼的原因1.酒驾标准2.情节轻微3.当事人态度三、法律条款解析四、如何避免醉驾免诉讼五、结语正文:近年来,我国对于酒驾、醉驾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不少驾驶人在酒后选择打车或者找代驾。
然而,仍有一些驾驶员心存侥幸,酒后驾车,甚至出现醉驾190案例。
在这样的情况下,竟然有一名驾驶员免于诉讼,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在这起案例中,驾驶员王先生在聚餐时喝了酒,结束后驾驶一辆汽车行驶在路上。
途中,他被交警拦下并进行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90mg/100ml,属于醉驾。
然而,在后续的处理过程中,王先生却免于诉讼。
这究竟是为什么呢?首先,我们要了解免于诉讼的原因。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酒驾和醉驾的认定标准有所不同。
酒驾是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大于等于20mg/100ml,而醉驾则是指酒精浓度大于等于80mg/100ml。
王先生的酒精浓度为190mg/100ml,虽然高于酒驾标准,但未达到醉驾标准。
因此,在这一方面,王先生并未触犯法律。
其次,虽然王先生的行为已构成酒驾,但情节较为轻微。
他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也没有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情节较轻的酒驾案件,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王先生在被查获时积极配合交警执法,态度诚恳,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这也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其从轻处理提供了依据。
那么,法律条款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案例中,王先生的酒精浓度虽未达到刑事责任的标准,但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如何避免醉驾免诉讼呢?首先,我们要做到自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酒后驾车。
其次,在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交警的工作,如实陈述事实,态度诚恳。
最后,了解法律法规,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醉驾190免诉讼案例
醉驾190免诉讼案例摘要:一、引言二、醉驾190的含义三、免诉讼案例的背景及原因四、我国法律对醉驾的处罚五、案例带来的启示六、总结正文:一、引言近年来,酒后驾车问题在我国引起了广泛关注。
醉驾不仅对驾驶员自身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同时也危害到其他行人和车辆的交通安全。
为了加强对醉驾行为的打击,我国法律对此类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醉驾者可以免于诉讼。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详细解析醉驾190免诉讼的情况。
二、醉驾190的含义醉驾190是指血液酒精浓度达到190mg/100ml以上的驾驶行为。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员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时,血液酒精浓度不得超过80mg/100ml。
当血液酒精浓度超过190mg/100ml时,驾驶员将面临更加严重的法律处罚。
三、免诉讼案例的背景及原因某市一名男子在酒后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警方在事故现场对驾驶员进行了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90mg/100ml。
按照法律规定,该驾驶员应面临刑事处罚。
然而,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发现,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前曾遭遇抢劫,为了追回被抢劫的财物,驾驶员在报警后继续驾车追赶。
最终,法院鉴于这一特殊情况,判定驾驶员免于刑事诉讼。
四、我国法律对醉驾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员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时,血液酒精浓度超过80mg/100ml但低于190mg/100ml的,处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血液酒精浓度达到190mg/100ml以上的,除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将被处以罚款、吊销驾驶证等处罚。
五、案例带来的启示虽然这个案例中的驾驶员最终免于刑事诉讼,但这并不意味着醉驾可以被轻视。
每个驾驶员都应该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此外,遇到紧急情况时,应该及时报警寻求帮助,而非盲目驾车追赶。
六、总结醉驾190免诉讼案例虽然罕见,但它提醒我们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珍惜生命,安全驾驶。
国企醉驾不起诉单位处分案例
国企醉驾不起诉单位处分案例泗洲头镇人大原主席施乾章醉驾问题施乾章是在安徽被查到的,还是醉驾。
据通报,2021年3月5日晚,施乾章在安徽省怀远县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涡河二桥东侧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经血液检测,施乾章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
2021年7月9日,因犯罪情节轻微,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1年10月,施乾章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政务撤职(降为三级主任科员,降至副乡镇级待遇)处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副主任施方敏醉驾问题2021年7月22日晚,施方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县机关幼儿园万象园附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经血液检测,施方敏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5mg/100mL。
2021年7月28日,施方敏被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2021年9月,施方敏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象山水产城实业有限公司国企职工周成宏醉驾问题2021年3月28日晚,周成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石浦镇兴港路与曙光路交叉口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经血液检测,周成宏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mg/100mL。
2021年4月2日,周成宏被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2021年12月,周成宏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鹤浦镇鹤栖村村委会副主任刘彼德酒驾问题2021年1月31日晚,刘彼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石浦镇南方水产公交车站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64mg/100mL。
2021年2月1日,刘彼德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罚款2100元。
2021年11月,刘彼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通报指出,时值春节来临之际,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从中汲取教训,自觉主动远离“酒局”,减少不必要的应酬,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安全文明驾驶。
记者注意到,本月份以来,省、市纪委分别通报了6起酒驾醉驾典型案例,持续释放全面从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醉驾190免诉讼案例
醉驾190免诉讼案例【原创实用版】目录1.醉驾案例概述2.醉驾 190 免诉讼案例的特征3.醉驾 190 免诉讼案例的处理过程4.醉驾 190 免诉讼案例的启示正文一、醉驾案例概述醉驾是指驾驶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其危害性极大,不仅对驾驶员自身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还可能危及到其他行人和驾驶员的安全。
近年来,我国对于醉驾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通过立法、执法等多种手段进行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醉驾案例免于诉讼的情况。
本文将以醉驾 190 免诉讼案例为例,对其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醉驾 190 免诉讼案例的特征醉驾 190 免诉讼案例,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醉驾行为虽然达到了法定标准,但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这类案例通常具有以下特征:1.醉驾程度较轻:驾驶员血液酒精含量较低,未达到法定醉驾标准。
2.未发生严重后果:醉驾行为未造成其他行人或驾驶员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3.驾驶员态度诚恳:驾驶员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进行相关检测和调查。
三、醉驾 190 免诉讼案例的处理过程针对醉驾 190 免诉讼案例,执法部门通常会采取以下处理过程:1.进行调查取证:对驾驶员进行询问、检测,并收集现场证据,确认醉驾行为及后果。
2.审查案件材料: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评估醉驾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驾驶员的态度。
3.决定免于诉讼:根据审查结果,对于符合条件的醉驾行为,执法部门可以决定免于起诉。
4.进行警示教育:对免于诉讼的驾驶员进行警示教育,告知其醉驾行为的危害性,要求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四、醉驾 190 免诉讼案例的启示醉驾 190 免诉讼案例虽然给予了驾驶员一定的宽限,但我们仍需要从中汲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驾驶员的法制观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醉驾危害性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醉驾行为的认识。
醉驾190免诉讼案例
醉驾190免诉讼案例【原创实用版】目录1.醉驾 190 免诉讼案例概述2.案例涉及的法律条款3.案例的判决结果4.案例的意义和启示正文一、醉驾 190 免诉讼案例概述醉驾 190 免诉讼案例是指一起因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在经过一系列司法程序后,被告人得以免于诉讼的案例。
这一案例在我国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不仅涉及到酒驾的危害,还涉及到司法公正、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
二、案例涉及的法律条款该案例涉及的法律条款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
其中,《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190mg/100ml 以下的,可以依法免于刑事诉讼。
三、案例的判决结果在这起醉驾 190 免诉讼案例中,被告人因醉酒驾驶导致交通事故。
经过司法鉴定,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为 190mg/100ml。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人符合免于刑事诉讼的条件。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免于诉讼,但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案例的意义和启示醉驾 190 免诉讼案例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示。
首先,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醉酒驾驶的严厉打击,以及对公民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高度重视。
其次,这一案例也反映出我国司法机关在审理醉酒驾驶案件时,能够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这一案例警示我们,醉酒驾驶不仅对自身安全负责,更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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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不起诉案例分析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刘士军律师一、相关案例济南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危险驾驶罪不起诉(本文仅分析相对不起诉)的案例较多。
因为不起诉的理由基本相同,所以不一一列举。
(一)历下区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例1、李某危险驾驶案2019年3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东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7±3.7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3月27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被不起诉人李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2、王某某危险驾驶案2019年3月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和朋友饮酒至22时许,即驾驶鲁A7****(临)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朝山街路口东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5±3.6mg/100ml ,系醉酒状态。
2019年3月14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被不起诉人李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3、曹某某危险驾驶案2019年6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鲁A*****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浆水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旅游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曹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6±3.9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7月12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二)市中区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例1、段某某危险驾驶案2018年12月1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本市市中区二环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济华燃气公司门口时,被在此设点检查的执勤交警查获。
经鉴定,段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mg/100ml。
2019年7月26日,民警电话传唤段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户籍证明等)、证人证言(刘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段某某供述)、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视听资料(执勤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甲不起诉。
2、郭某某危险驾驶案2019年7月8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鲁******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本市市中区白马山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井家沟村路口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抽血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8mg/100ml。
同年10月14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将其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其具有自首、血液酒精含量100mg/100ml以下、认罪认罚等情节,且无从重情节,可认为是犯罪情节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3、崔某某醉驾不起诉案2019年5月7日14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本市市中区白马山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白马山派出所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崔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2mg/100ml。
同年7月30日,民警电话传唤崔某某到案。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三)槐荫区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例1、李某甲危险驾驶案2018年12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本市槐荫区张庄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匡山小区中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0±4.0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19年1月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2、李某某危险驾驶案2018年12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本市槐荫区张庄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匡山小区中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4.9±3.5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19年1月2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3、韩某某危险驾驶案2018年12月21日21时0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鲁******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槐荫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韩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8±3.8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19年1月21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四)天桥区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例1、王某某危险驾驶案2019年6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鲁******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天桥区无影山路军区干休所西门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8.0±3.7mg/100ml。
2019年7月17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王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019年4月1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天桥区纬六路高架桥北口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检验,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6±4.3mg/100ml。
2019年6月11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徐某某到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对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3、段某某危险驾驶案2019年4月2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天桥区新黄路南徐东路路口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检验,段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95.8±4.0mg/100ml。
2019年6月3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段某某到案。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对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