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案件办理实务指引(全面)
最高检醉驾案件的指导案例
最高检醉驾案件的指导案例
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案例中,关于醉驾的案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是否构成醉驾罪:对于醉驾案件,指导案例明确界定了醉驾罪的认定标准,即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超过规定限值的情况。
如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酒后驾驶时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80mg/100ml就构成醉驾罪。
2. 鉴定的规范和有效性:指导案例明确了鉴定醉驾罪的相关规定,包括鉴定人员的资质和技术要求、鉴定程序的规范和监督等。
同时,指导案例还强调了鉴定过程中的可靠性和科学性,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3. 刑事责任的认定:指导案例对醉驾罪的刑事责任认定作出具体规定,包括量刑标准和刑事责任人的认定等。
一般情况下,对于酒后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指导案例要求严惩不贷,判处较重的刑事处罚。
4. 公共安全的重要性:指导案例明确了对醉驾行为的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强调了保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性,提倡严厉打击醉驾行为。
同时,指导案例还特别强调了醉驾案件的办理优先级,要求各级法院对醉驾案件给予特殊关注和快速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案例仅为司法解释性文件,对具体案件结论不具备约束力,具体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独立判断和处理。
醉驾处理程序经验
醉驾处理程序经验
醉驾处罚流程是怎样
(一)凭执勤民警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罚款单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违法处理大队业务窗口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凭“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车辆管理所进行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
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俗称笔试);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将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累积记分分值清除并发放《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
(三)凭《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到违法处理大队窗口交费,发票保管好,到返还驾驶证时需要作为交款凭证。
酒后驾驶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到了返还驾驶证时间,凭交款发票到违法处理大队档案室取驾驶证。
醉酒驾驶处理流程要点:
1、对有酒后驾驶嫌疑的当事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检测;
2、呼气检测结果达到或者超过醉酒驾驶标准的,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抽血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3、血液检验报告显示违法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6、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
9、醉驾事实被查清后,依法移送起诉。
我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喝了酒就不能开车,开车也不要喝酒。
这个不仅是对自己的安全负责,也是对他人的人身安全负责,一旦出了事故后悔都来不及了。
大家如果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方可以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你提供在线的法律咨询服务。
处理酒驾的流程
处理酒驾的流程
处理酒驾的流程:
1. 首先,当警察发现涉嫌酒驾司机时,将会与他进行交谈。
警察可以
使用诸如犯罪侦察器、一般性视觉考核等标准化测试工具来判断司机
是否醉酒后驾车。
2. 如果司机醉酒驾驶,警察将采取行动:a)罚款; b)进行身体
检查(检查司机的酒精浓度); c)进行酒精评估;d)扣留驾驶执照,禁止驾驶期间不得驾驶任何机动车。
3. 如果司机被认定确实醉酒驾驶,在根据当地法律要求,警方可
能会提出起诉书给司机并将其送到法庭。
4. 如果司机不承认自己醉酒驾驶,在他向法庭申请更多的细节证
据前,司机可以与警察进行谈判,以减轻或取消对他的处罚。
5. 在法庭的审判中,检察官将出示证据以证明司机醉酒驾驶。
法
官根据证据判决司机的最终惩罚。
6. 根据司机的最终处罚,司机可能会要求接受社区服务、进行酒
精教育课程、进行戒酒治疗等。
7. 如果司机不满意法庭作出的判决,他可以上诉。
8. 一旦法庭作出最终判决,司机必须遵守判决所规定的条件,否
则将面临更严厉的惩罚。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1]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2014-12-10 14:33: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从行政违法行为转变为犯罪行为。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该指导文件,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起草原则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意见》的制定背景近年来,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成为重要的代步工具,机动车保有量逐年提高。
据统计,2010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2.07亿,比2009年增加了2048万辆,增幅高达10.98%[1]。
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出行的同时,无视交通管理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的现象也日益增多。
以酒后驾驶机动车为例,2010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63.1万起,其中醉酒驾驶8.7万起,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4368件,死亡1958人。
其中一些恶性事故案件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从严惩处醉驾行为,遏制酒后肇事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并于2011年5月1日施行。
此后,各地司法机关面临大量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需要处理。
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法律实务问题研究
2019年·第1期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法律实务问题研究华列兵,王蔚然(北京市公安局,北京,100740)摘要:立足北京市公共交通安全现状,以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的司法实践为切入点,针对现行法律法规在实践运用中产生的制约与冲突,特别是公安机关在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实践困惑,深入探究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涉及的法律理论和实务问题,并将北京与国内其他省市、发达国家及地区进行比对,从法律实体、程序运行到综合治理等角度,全方位研究适合刑事政策和社会效应的制度出路,力争为改善北京市公共交通安全的相关制度设计提供粗浅思路。
关键词:醉驾入刑;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对策及建议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41(2019)01-0036-10——————————————————————收稿日期:2018-11-28作者简介:华列兵,北京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党委书记、总队长,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王蔚然,北京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刑事案件支队中队长。
2018年是醉驾入刑实施的第七年。
在七年中,随着醉驾案件数量的持续上升,有关对醉驾行为在打击处理上的认识分歧和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性探究逐步显现,导致各省市乃至同一省市相邻地区的执法、司法部门在处理酒驾行为时所呈现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也未尽一致。
本文围绕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以北京市为主要蓝本,通过对2011年5月至2017年5月期间,北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审结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的1199份一审判决书进行抽样分析(抽样占比为40%),尝试解析醉驾涉及的法律理论和实务问题,特别是公安机关执法工作中遇到的理论及实践困惑,层层剖析,对比研究,力争为改善北京市公共交通安全相关制度的设计、制订提供有益借鉴。
一、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几大争议性问题(一)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该罪客观构成要件中的“醉酒”和“机动车”是两个带有法律评价的规范性构成要素,也是在实践中颇具争议的问题。
1.“机动车”要素分析。
办理酒驾醉驾案件的技巧与心得
办理酒驾醉驾案件的技巧与心得一、案件查证阶段1. 初步调查:在案发现场,要详细了解当事人的行为、言语,留意与酒驾醉驾相关的线索。
同时,对现场进行勘查,收集相关物证。
2. 调查取证: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展开详细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这包括监控录像、酒精测试结果、交通监控录像等。
3. 数据比对:将取得的证据与相关数据库进行比对,以确认当事人是否存在酒驾醉驾嫌疑。
这一步骤需要精确的技巧和方法,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二、案件立案及侦查阶段1. 立案申请:根据查证阶段获取的证据,向相关部门提交立案申请。
申请内容应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提高申请的成功率。
2. 侦查工作:一旦案件立案,侦查工作将正式展开。
侦查员需要采取合适的侦查手段,查明案件的相关事实,收集更多的证据,为后续的审判打下坚实基础。
三、案件审理与判决阶段1. 起诉材料准备:侦查结束后,需要准备起诉材料,详细列明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相关法律条款的适用依据。
同时,要慎重选择辩护人员,确保其具备丰富的执法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
2. 庭审准备:在庭审前,要对所有证据进行逐一审查,核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同时,要为庭审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准备好相应的证人和专家证词,做好相关辩护材料。
3. 庭审过程:在庭审过程中,要准确、清晰地陈述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并有条理地进行辩护。
同时,要严格遵守庭审纪律,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
四、案件执行阶段1. 判决执行:一旦案件获得判决结果,要及时履行判决决定,确保案件的执行结果有效。
如有需要,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如申请驾驶证吊销等,以推进案件的执行。
2. 教育改造:对于违法行为人,可以进行相关教育改造措施,以达到预防酒驾醉驾行为的目的。
这包括警示教育、法律法规宣传等。
五、结案总结与反思1. 案件总结:对于办理的每一个酒驾醉驾案件,都需要进行总结。
总结案件的经验教训,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2. 反思与改进: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随时反思自己的工作,查找问题,寻求改进。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一部联合发布醉驾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全文) 稿件来源:中国新闻网发布时间: 2013-12-26 20:04中新网12月26日电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全文如下: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四)(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醉驾案件办理实务指引(全面)
醉驾案件办理实务指引(全面)1、醉酒的标准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驶(入刑标准)。
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为酒后驾驶(罚款、扣分的处罚)。
2、酒精含量的实务认定酒精含量的检测有呼气酒精含量检验与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两种。
呼气检测是大致的排查是否有醉酒嫌疑,便于野外执法,通过呼气检测到有明显酒精值的会进一步进行抽血检测。
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的情况下,一般以该值作为处罚依据,呼气检测作为辅助参考。
由于呼气测试是通过口腔采集挥发出来的酒精而检测,受外界的影响较大,在无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或者该证据被排除的情况下,在刑事案件中一般难以用呼气值和其他证据证实其达到了醉酒标准。
但有一种情况另外规定,详见第3点。
3、呼气测试后血检前逃脱的情况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4、遇到检查时,临时故意再饮酒或者逃脱后又饮酒的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最后的检测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理论依据是,行为人故意通过使自己陷于更不利地位的方式来污染证据,则应当相应降低对控方的证明要求,从而将该不利后果归于行为人本人承担。
类似的指导案例为《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7集[第956号]孙林海危险驾驶案。
5、血液提取、检测过程中注意的事项(1)抽血时忌复方清洁灵,碘酒等消毒液,会对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结果的真实性造成一定影响,污染证据。
如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刑综字的492号刑事裁定书中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发回从审。
(2)血样储存忌用促凝管,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
讲座预告醉驾案件的办理思路和方法讲座主题醉驾案件的办理思路和方法
讲座预告醉驾案件的办理思路和方法讲座主题醉驾案件
的办理思路和方法
讲座预告:醉驾案件的办理思路和方法
主题:醉驾案件的办理思路和方法
尊敬的各位听众,大家好!本次讲座将为大家详细解析醉驾案件的办理思路和方法。
在当前社会,醉驾问题日益严重,对于醉驾行为的处罚和司法处理也受到了广泛关注。
本次讲座将为大家介绍醉驾案件的特点、办理思路、检材鉴定以及辩护策略等方面的内容,旨在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对醉驾案件。
讲座内容:
一、醉驾案件的特点
1. 血液酒精含量的认定
2. 醉驾行为的界定
3. 醉驾案件的证据要求
二、醉驾案件的办理思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1. 一个中心:以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乙醇检验报告)为核心,寻找辩点。
2. 两个基本点:醉驾行为的各个环节,包括喝酒、开车、上路、醉酒,每一环节都能寻找到辩点。
三、办理方法之一:检材(血样)的鉴定
1. 血样的采集与保存
2. 血样鉴定的程序与标准
3. 血样鉴定的异议与抗辩
四、办理方法之二:鉴定意见的排除
1. 鉴定机构的资质与能力
2.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
3. 鉴定依据的科学性
五、醉驾案件的无罪辩护
1. 无罪辩护的必要性
2. 无罪辩护的突破口:“醉酒”环节的排除
3. 无罪辩护的关键:集中于检材的真实性和鉴定意见的可靠性
主讲嘉宾介绍:XXX律师,具有多年从事醉驾案件辩护的经验,对醉驾案件的办理思路和方法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
本次讲座将结合实际案例,为大家详细解析醉驾案件的办理思路和方法,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对醉驾案件。
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一、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1、严格血样提取条件。
交通民警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2、及时固定犯罪证据。
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
发现当事人涉嫌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当事人驾驶的机动车,需要作为证据的,可以依法扣押。
3、完善醒酒约束措施。
当事人在醉酒状态下,应当先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进行人身安全检查,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或者1名交通民警带领2名以上交通协管员将当事人带至醒酒约束场所,约束至酒醒。
对行为举止失控的当事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醒酒约束场所应当配备醒酒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
约束过程中,要加强监护,确认当事人酒醒后,要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
4、改进执勤检查方式。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组织疏导交通,根据车流量合理控制拦车数量。
车流量较大时,应当采取减少检查车辆数量或者暂时停止拦截等方式,确保现场安全有序。
要求驾驶人接受呼气酒精测试时,应当使用规范用语,严格按照工作规程操作,每测试一人更换一次新的吹嘴。
当事人违反测试要求的,应当当场重新测试。
二、进一步规范办案期限5、规范血样提取送检。
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
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醉驾案件办理实务指引
醉驾案件办理实务指引醉驾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及自己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导致他人的伤亡和财产损失。
醉驾案件的办理涉及到法律、程序和证据等方面的问题,对于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来说,必须细致而严谨地办理每一起醉驾案件。
本文将以实务案例为基础,详细介绍醉驾案件的办理实务指引。
一、立案程序:1. 接到举报/发现醉驾嫌疑人:当接到群众举报或在执勤中发现有醉酒嫌疑人时,应当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调查。
2. 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现场勘查、询问笔录、酒精测试仪等工具,获取案件所需的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制定报告上报:经过初步的调查取证工作后,应当制定详细的报告,并上报案件审查部门,响应上级部门的指示。
二、酒精测试和吹气测试:1. 酒精测试的重要性:酒精测试是醉驾案件中最重要的一环,能够有效检测嫌疑人是否酒后驾驶,并确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浓度。
2. 临时安排酒精检测:为了确保酒精测试的准确性,公安机关应当在现场立即安排被怀疑驾驶车辆的司机参加酒精测试。
3. 吹气测试流程:a. 进行测试前,警方应向嫌疑人说明测试流程和结果的法律效力;b. 嫌疑人采取正确的吹气动作,保持合作态度;c. 测试结果应立即记录在案,并确保测试仪器的准确性。
三、证据收集和保存:1. 初步证据的收集:公安机关在现场对案件相关证据进行初步勘查、拍照,并制定详细的勘验笔录。
2. 车辆和血液样本的收集:若嫌疑人涉嫌醉驾,需要对其驾驶车辆和血液样本进行相应的检测和收集,确保证据的可靠性。
3. 证据保存和保管:对于醉驾案件的所有证据,公安机关应制定相应的措施,确保证据的安全和完整性,以免因证据丢失或污损导致案件不能正常审理。
四、案件审查和起诉:1. 审查阶段:案件审查部门应当全面细致地审查案件材料,确保事实清晰、证据充分,并依法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2. 涉嫌醉驾定罪要件:在起诉醉驾案件时,需要证明以下要件:嫌疑人的驾驶车辆属于机动车辆、嫌疑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法定标准、嫌疑人在饮酒后处于醉驾状态。
吉林高院《关于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吉林高院《关于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03•【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吉林高院《关于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规范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执法司法标准、统一裁判尺度,依法准确惩治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执法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总体工作要求第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要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效。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时要精准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犯罪具体情况,充分发挥刑事司法社会治理功能。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时,可以进行类案检索,作为办案参考。
第二章关于道路的认定及处理第五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
对于道路的理解应重点把握驾驶行为发生地是否具有“公共性”,只要具有“公共性”,就应认定为道路。
第六条小区道路的理解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精神保持一致,应以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作为判断标准。
如开放式管理、半开放半封闭式管理的小区道路均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应认定为道路;封闭式管理的小区,即在小区进出口设卡拦截,非业主车辆一律不允许通行,或者征得受访业主或物业同意后,来访车辆可临时通行的小区,其内部通行路段不属于道路。
关于印发《建立“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立“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03•【字号】赣高法〔2020〕109号•【施行日期】2020.09.0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危害公共安全罪正文关于印发《建立“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20〕109号全省各级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进一步优化办案流程,推进简案快办,依法高效打击“醉驾”犯罪,切实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关于建立“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优化办案流程,推进简案快办,依法高效打击“醉驾”犯罪,切实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应当立案查处,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员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的,以最后的检测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第三条醉驾案件,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送检血样后24小时内出具鉴定意见。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2.19•【分类】其他正文“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曹红虹目次一、《意见》制定背景二、关于《意见》的起草原则和总体要求三、关于醉驾案件的立案与侦查四、关于刑事追究五、关于办案程序六、关于综合治理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为便于执法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意见》制定背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下简称醉驾)是其中一种危险驾驶行为。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于2013年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失效,以下简称“2013年意见”),对明确醉驾认定标准、规范案件办理程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减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法治观念逐步成为社会共识,酒驾醉驾治理成效显著。
十年来,各地在依法惩治酒驾醉驾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
同时,在醉驾案件办理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2013年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很有必要,条件也已经成熟。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中央政法委组织领导下,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经深入调研、共同协商,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制定《意见》。
二、关于《意见》的起草原则和总体要求《意见》落实落细“四个坚持”。
酒驾行政诉讼流程及步骤
酒驾行政诉讼流程及步骤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酒驾是一种危险的行为,不仅危害了自己的生命安全,也给他人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为了维护社会安全秩序,我国对酒驾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酒驾行政诉讼流程及步骤是非常重要的。
一、立案调查酒驾行政诉讼的第一步是立案调查。
如果有人发现有人涉嫌酒驾,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会进行立案调查。
警方会对涉嫌酒驾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例如查看血液酒精含量、视频监控等证据。
二、行政处罚如果调查发现涉嫌酒驾的证据确凿,公安机关将会对涉事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酒后驾驶车辆的行为属于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以罚款、吊销驾驶证等处罚措施。
三、申诉复议如果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人员认为处罚不当,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或者请求复议。
公安机关将会重新审查涉事人员的案件,如果发现处罚不当,也会对处罚进行调整或者撤销。
四、行政诉讼如果被处罚的人员对公安机关的处罚仍然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法庭上,被告和原告将会依法进行公开审理,法院将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五、执行裁定如果法院判决涉嫌酒驾行为的人员有罪,同时也会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强制执行。
公安机关将会协助法院进行罚款、驾照吊销等处罚的强制执行。
六、改恶从善对于酒驾行为的人员,不仅要接受法律的制裁,更应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自己的行为。
酒驾不仅危害自己的生命安全,更可能导致他人的伤亡。
只有将安全意识提高到最高,才能真正做到改恶从善,不再危害社会安全。
酒驾行政诉讼流程及步骤是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秩序的重要环节。
只有依法打击酒驾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才能实现社会安全稳定的目标。
希望大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再酒驾,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文明的交通环境。
第二篇示例:酒驾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破坏了社会的交通秩序。
醉驾案件办理的规章制度
醉驾案件办理的规章制度一、立案程序立案是醉驾案件处理的第一步。
一旦接到醉驾违法行为的举报或发现,交警部门应当尽快到达现场,核实事实,了解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立案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立案要素:要求对于醉驾案件立案时,必须要有明确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包括现场勘验记录、证人证言、酒精测试结果等。
2、立案适格性:要求对于涉嫌醉驾的案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立案,确保立案的合法性和适格性。
3、立案公正性:要求对于立案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保持公正和客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不得私相授受、徇私枉法。
二、证据采集在办理醉驾案件时,证据是最重要的。
只有有力的证据才能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证据采集是办理醉驾案件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1、现场勘验:交警部门应当迅速到达现场,进行勘查,了解案件发生的具体经过和情况。
2、证人证言:要求采集目击证人的证言,以证实事实情况。
3、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驾的驾驶人员进行酒精测试,获取确凿的测试结果。
4、伤情鉴定: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醉驾案件,应当进行伤情鉴定,确定伤者的受伤情况。
5、车辆检测:必要时,对涉嫌醉驾案件的车辆进行检测,查找可能的证据。
三、处罚程序处理醉驾案件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和保护公众安全。
处罚程序是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重要环节。
1、处罚标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醉驾案件应当依法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2、申辩权利:被处罚的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证据,保障自身权益。
3、处罚决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对醉驾案件进行决定处罚,保证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司法救助对于一些涉及醉驾案件的当事人,可能需要提供司法救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司法救助的程序规定如下:1、司法援助:为无能力自行承担律师费用的被告提供司法援助,保障其诉讼权利。
2、法律援助: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帮助被告及时了解案情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道路交通事故酒后驾驶起诉流程简介
道路交通事故酒后驾驶起诉流程简介在日常生活中,道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尤其是酒后驾驶行为,在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同时,还严重威胁了他人的生命安全。
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维护社会交通秩序,司法机关对酒后驾驶者采取起诉和审判的措施。
本文将简要介绍道路交通事故酒后驾驶的起诉流程。
一、立案阶段立案是酒后驾驶案件开始审判的第一步。
通常情况下,酒后驾驶事故的被害人或者其他证人会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初步调查、取证等程序后,会将相关材料提交给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将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如果认为案件符合立案条件,会发出立案通知书,并派遣检察官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取证。
此时,被告人即为酒后驾驶者。
二、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责任人,为后续的起诉提供有力证据。
侦查机关会根据立案通知书进行进一步侦查,收集相关证据,比如事故现场勘查、酒精测试结果、事故记录等。
此外,还会调查被告人驾驶证、酒驾前后行为等相关情况。
如果侦查机关认为证据已经充分,可以起诉,将案件移送给人民检察院。
三、起诉阶段起诉阶段是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法律审查,并在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会依法对酒后驾驶者提起诉讼,起诉书中会详细列明被告人犯罪事实、证据以及适用的法律条款。
同时,起诉书也会明确指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和要求,比如处罚金额、刑事责任等。
起诉书一旦提交给法院,法院将会依法进行立案登记,并安排适当的法官进行审理。
四、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是针对酒后驾驶案件的正式审判程序。
法院会依法组织法官、被告人、被害人以及辩护人进行庭审,以形式公正、公平、公开的方式进行。
庭审期间,双方可以提供证据、质证、辩论等,以充分表达各自的观点和意见。
法官会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公正的判决。
五、判决阶段判决阶段是法院根据庭审结果,对酒后驾驶案件相关当事人作出的法律裁定。
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酒驾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经常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交通安全,各国都设立了特定的处理程序来处理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
本文将介绍一个典型的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旨在增加人们对于酒驾行为的认识和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的了解。
一、事故发生与报警当发生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时,目击者或相关当事人应立即采取行动。
首先,确保自身安全,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
随后,及时拨打当地交通警察或紧急救援电话,向警方报告事故并提供详细的事故情况以及涉事车辆的基本信息。
二、警方到场与勘查在接到报警后,警方将迅速赶赴现场。
警察到场后,首先要确认事故的真实性,并查看是否存在酒驾嫌疑。
然后,警方将进行勘查工作,包括拍照、测量事故现场,记录相关的证据信息,以及进行伤亡人员的救治和嘱咐。
三、酒精测试与罚款如果警方怀疑涉事驾驶员饮酒驾车,他们将对涉事驾驶员进行酒精测试。
酒精测试可以通过呼气测试、血液测试或化学测试进行。
如果测试结果超过了规定的醉酒驾驶标准,警方将立即对酒驾司机进行处罚,包括现场罚款或扣留车辆的处理。
四、调查与刑事追诉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警方还会展开调查,并在必要时进行刑事追诉。
调查过程包括事故责任的认定、现场证据分析、目击证人的询问等。
如果司机的酒驾行为导致他人伤亡或死亡,警方将会提起相关的刑事指控,司法部门将对涉案人员进行进一步的审理和判决。
五、处理程序与后续措施针对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司法部门通常制定了一系列的处理程序和后续措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众安全。
这些程序和措施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吊销驾驶证、罚款、拘留、教育教育、社会服务等。
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每个案件都将有相应的处理和后续措施。
六、宣传与教育为了预防酒驾行为的发生,宣传和教育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警方和相关部门经常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发布警示广告以及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向公众普及交通安全知识、酒驾的危害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精品丨酒驾案件办理全环节指引
2021年,蚂蚁刑辩团队张志华律师承办了三起类案件,三起案件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均超过200mg/100ml,三起案件最终均被宣告。
在三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张志华律师对酒驾案件进行了系统的研究,积累了一些辩护心得,现整理成册分享给读者。
实体部分1、关于“道路”的问题2000年,最高法制定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道路”明确为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将机关、企事业单位、校园、厂矿等单位内部管辖的路段排除在“道路”之外。
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了道路的含义。
“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对危险驾驶罪中“道路”的理解,应重点把握驾驶行为发生地是否具有“公共性”。
只要具有公共性,就应认定为道路。
农村具有一定规模或较强公共性的农村道路,也纳入道路管理。
2、关于人的问题(一)酒精含量在20mg/100ml~80mg/100ml视为酒驾,要承担行政责任。
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视为醉驾,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劝酒人、代驾人、借车人、教练(1)教练明知学员醉酒而放任其驾驶教练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明确规定,学员在正常的学习驾驶过程中,因交通违法或者造成交通事故产生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由教练承担。
这里仅讲的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没有规定,用共犯理论解决。
不过,在司法实践当中,已经有按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处理的情形。
(2)劝酒人共同喝酒的人,明知一方酒后要驾车而不制止,要承担刑事责任。
(3)借车人明知他人要酒后驾车还将自己的车借与对方,成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3、关于车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机动车的含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那么关于非轮式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等是否属于机动车呢?紧扣条文含义,“机动车”必须是轮式车辆,显然非轮式车不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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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件办理实务指引(全面)1、醉酒的标准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驶(入刑标准)。
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为酒后驾驶(罚款、扣分的处罚)。
2、酒精含量的实务认定酒精含量的检测有呼气酒精含量检验与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两种。
呼气检测是大致的排查是否有醉酒嫌疑,便于野外执法,通过呼气检测到有明显酒精值的会进一步进行抽血检测。
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的情况下,一般以该值作为处罚依据,呼气检测作为辅助参考。
由于呼气测试是通过口腔采集挥发出来的酒精而检测,受外界的影响较大,在无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或者该证据被排除的情况下,在刑事案件中一般难以用呼气值和其他证据证实其达到了醉酒标准。
但有一种情况另外规定,详见第3点。
3、呼气测试后血检前逃脱的情况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4、遇到检查时,临时故意再饮酒或者逃脱后又饮酒的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最后的检测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理论依据是,行为人故意通过使自己陷于更不利地位的方式来污染证据,则应当相应降低对控方的证明要求,从而将该不利后果归于行为人本人承担。
类似的指导案例为《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7集[第956号]孙林海危险驾驶案。
5、血液提取、检测过程中注意的事项(1)抽血时忌复方清洁灵,碘酒等消毒液,会对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结果的真实性造成一定影响,污染证据。
如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刑综字的492号刑事裁定书中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发回从审。
(2)血样储存忌用促凝管,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
(3)血液提取后要及时冷藏并密封(一般低于5度),应在三天内送检。
经实验表明,不加防腐剂,常温下放置,血液腐败会产生乙醇,低于5℃时,通常一周才有可能产生甚至几乎不产生乙醇;在5~20℃条件下,48小时后有明显的产生;超过20℃,24小时后即有乙醇生成。
6、嫌疑人提出对血液酒精含量重新鉴定一般不被允许虽然血检前抽取了二份血样,一次鉴定后仍存有血样,但由于证据的特殊性,无论如何密封,长时间后仍会存在酒精的挥发,自然的降低血液的酒精含量。
所以浙江省三家于2017年出台的关于醉驾的会议纪要中规定,原则上不对血液酒精含量作重新鉴定。
但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样本错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除外。
7、危险驾驶罪系故意犯罪,隔夜醉驾也能入刑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李翔观点文章),既包括积极追求犯罪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也包括放任犯罪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它不要求行为人准确认识到自己血液中的具体酒精含量,只要行为人大体上对醉酒程度有认识,即意识到自己可能仍处于醉酒状态而仍驾驶机动车,那么主观上就属于放任的故意。
据此,“隔夜醉驾”应构成危险驾驶罪。
实际判例点击链接:“隔夜醉驾”实践中基本上都定了罪!8、明知他人醉酒仍提供车辆的,可构成共同犯罪实务判例: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刑初字第274号;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4)荔刑初字第396号9、即明知驾驶员醉酒,仍然教唆或指示驾驶员驾车,构成共犯实务判例:(2016)辽0214刑初327号;(2017)鲁0102刑初56号10、“道路”的范围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主要看驾驶机动车的地点是否属于危险驾驶罪罪状规定的“道路”。
2004年公布施行的《道交法》规定的“道路”含义,将“道路”的范围明确为“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注意,这里的道路并非只指机动车道,是指所有允许社会公共通行(包括行车和行走)的机动车道、人行道、步行街、广场、停车场等。
11、小区道路是否属于《道交法》规定的“道路”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4集[第891号]孙林海危险驾驶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5集[第760号]谢忠德危险驾驶案。
常见的小区对社会车辆的管理方式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开放式管理,无卡点、无拦截、进出入无手续。
第二种是半开放半封闭式管理,即在小区进出口设卡拦截,社会车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出小区;第三种是封闭式管理,即在小区进出口设卡拦截,非业主车辆一律不允许通行,或者征得受访业主同意后,来访车辆停放在小区指定区域。
第一种属于典型的“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属于道路,第三种则相反,不属于“道路”,第二种争议较大。
就小区而言,如果来访车辆经业主同意后可停放的,因其进出小区的条件建立在来访者与受访业主的亲友关系之上,故对象相对特定,范围相对较小,此种管理方式下的小区不具有公共性,不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
若社会车辆只要登记车牌号或者交纳一定费用,即可进出小区、在小区内停放的,则其通行条件并无特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对象不特定,范围面向社会大众,在该管理模式下的小区道路、停车场与公共道路、停车场无异,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
实践中,一般小区内道路醉驾驾驶机动车入罪问题都不大,因为即便小区不让社会车辆进来,但大部分小区本身就是一个公共大区域,居住的人也比较多,不将它列为“道路”也不符合实际。
12、校园道路是否属于《道交法》规定的“道路”校园的管理模式实践中有很多种,大学的管理和初高中学校也完全不同,区分的关键是以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作为判断标准。
无论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采取的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车辆进出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
比如《刑事审判参考》第892号李启铭交通肇事案:肇事地点位于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属于典型的单位管辖范围。
该生活区虽设有围墙、大门,相对封闭,但系开放式园区,具有比较完善的社会服务功能,社会车辆只需登记车号就可以进出生活区南门,门口也设有限速5公里的交通标志,说明河北大学对其新校区生活区的路段是按照“道路”进行管理的。
公安机关收集的车辆监控录像和门卫的证言等证据显示,社会车辆实际上不经登记也可通行。
故该生活区内的道路属于《道交法》规定的“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被告人李启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校园道路醉驾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13、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如何处理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实践中如果不发生交通事故,一般交警不会对其测试酒精含量,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才可能对其测试驾驶者的酒精含量,然后对其所驾驶的电动车进行鉴定,是否属于机动车。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机动车”,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实践中,超标电动车在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中,根据鉴定被认定为机动车标准的系绝大多数,鉴定也有相关的依据,争议不是很大。
但醉酒驾驶此类非典型的机动车,处理方面跟一般的机动车会有所不同。
经过相关部门鉴定,涉案电动车被认定为: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轻便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电动车、四轮电动汽车、助力二轮摩托车等。
对裁判文书网2017年的裁判进行统计梳理,在交通肇事罪里,基本上都被认定为机动车并定罪。
如:1、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6刑初36号;2、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刑初343号;3、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7)辽1281刑初26号;4、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2刑初292号;5、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482刑初273号;6、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1刑初136号;7、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17)赣0521刑初16号;8、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7)皖1702刑初88号。
(例外判例)1、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刑初677号(不应将超标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根据2017年浙江省三家的会议纪要:醉酒驾驶两轮、三轮摩托车,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但在20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或者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应当给予刑事处罚。
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 以下,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对于其中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14、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况(《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4集[第893号]唐浩彬危险驾驶案、上海审判实践)主要涉及以下六种情形:一是挪动车位型。
该类型的被告人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动车位。
被告人由他人驾车送回小区停车场,因他人未将车位泊好,被告人挪动车位剐擦别人车辆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发,有的甚至是应停车场保安人员的要求挪动车位,且未发生危害后果。
二是救治病人型。
该类型的被告人为送生病的家人去医院急诊或者赶去医院陪同家人急诊而醉驾,均未发生交通事故。
三是睡觉休息型。
该类型的被告人在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醉驾,靠边停车睡觉。
四是隔时醉驾型。
该类型的被告人饮酒后将车停放在饭店门口,间隔数小时或隔夜回饭店取车驾驶,但血液酒精含量仍达醉驾标准。
五是尚未驶出型。
该类型被告人在道路上准备驾驶尚未驶出时即被查获。
六是被醉驾追尾型。
该类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虽发生交通事故,但对方亦醉驾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15、醉驾的构罪但可不起诉的标准(2017浙江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小于140mg/100ml的,且无如下8种情形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系指未取得及被吊销、暂扣、扣留驾驶证的情况。
短期超出驾驶证年检期限及驾驶证被扣完分数的,不属于无证驾驶汽车资格);(5)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6)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