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醉驾”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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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醉驾”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作者:曹仕旺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危险驾驶犯罪,有力遏制醉驾现象,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截至2012

年2月,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均为醉酒驾驶案件)27件27人,已经提起公诉25件25人,已判决25件25人。从当前的情况看,醉酒驾驶现象仍然较为严重,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现对该院办理此类案件的情况分析如下:一、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一)从犯罪嫌疑人身份来看,均为男性,绝大部分是当地农民,有19人占总人数的70.4%;少数为外来务工人员、个体经营者。

(二)从案发时间来看,多发生于夜晚和节假日期间。其中发生在夜晚15人,占总人数的55.6%;发生在节假日9人占总人数的33.3%;只有3件是发生在白天,占总人数的11.1%。(三)从犯罪嫌疑人所驾驶的机动车类型来看,绝大部分是摩托车,有26人占总人数的96.3%;驾驶小车的1人,占总人数的3.7%。(四)从犯罪嫌疑人案发年龄来看,绝大多数都处于中青年阶段,年龄最大的55岁,年龄最小的18岁,平均年龄为29.6岁(五)从犯罪嫌疑人学历来看,醉酒驾驶者的学历普遍较低,最高学历为高中文化,小学文化占总

人数的46.5%。(六)从采取的强制措施来看,绝大部分采取取保候审。其中,被决定逮捕的2人,占总人数的7.4%;被取保候审的25人,占总人数的92.6%。(七)从判决结果来看,绝大部分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其中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的23人,占总人数的85.2%;被判处实刑并处罚金的2人,占总人数的7.4%;还有2人未判决。二、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成因一是受客观因素的影响。中国酒文化源远流长,自古就有“无酒不成席”的说法,喝酒敬酒成了一种热情好客的习俗。随着生活水平的明显提高,机动车辆在逐年增加,而朋友聚会、家庭宴会、节日庆祝时又免不了喝酒,导致酒后驾驶甚至酒醉驾驶。

二是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淡薄。一些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不强,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了解甚少,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明确“醉驾入刑”后,没有从根本上意识到危险驾驶的危害后果,仍然心存侥幸心理,往往案发才后悔莫及。三是群众对醉酒驾驶的认识存在误区。有的机动车驾驶员错误地认为自己在开车时没有喝醉,不是醉酒驾驶,发生事故只是意外。有的认为醉酒驾驶造成交通肇事的才是犯罪,没有造成交通肇事的不是犯罪。四是刑事制裁的威慑力不够。由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危险驾驶罪在拘役六个月以下幅度内处刑,在量刑上相对较轻,这种过于宽松的处罚,无法对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三、

醉酒驾驶犯罪的防范对策(一)加强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酒醉驾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认识,自觉抵制酒醉驾驶违法行为。一是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思想教育,尤其是做好驾校培训工作。要充分利用驾校理论学习、实践锻炼,培养驾驶员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交通安全意识,提高自律性。二是强化交通安全法制宣传,增强群众法制意识。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制作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酒驾入刑”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三是增强警示教育。通报典型案例,集中宣传酒醉驾驶危害性;公开审判一些醉酒驾驶案件,以警示机动车驾驶员,做到警钟长鸣。四是澄清认识误区。针对部分群众对醉酒驾驶的认识存在误区,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明确醉酒后驾驶即构成犯罪,明确认定醉酒标准以法律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

10O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而非以个人酒量为依据,澄清错误认识,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及禁止作用,有效防止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发生。(二)加大执法力度,严惩醉酒驾驶违法行为一是加大日常检查力度。执法部门应加大日常检查力度,坚持每天进行例行检查,消除醉驾者的侥幸心理。二是针对重点区域采取定点查处与流动巡逻查处相结合的

方式,坚持做到逢车必查,不留工作死角。三是针对酒后驾

车高发的重点时段,尤其是加大夜间检查密度、强度,消除检查漏洞,形成打击醉酒驾驶的震慑力。四是根据醉酒驾驶发生的特点和动向,及时调整工作重心和工作措施,采取推行异地用警,经常组织开展大规模的整治行动等措施,变被动为主动,巩固整治成效。通过以上措施,将查处醉酒驾驶违法行为的工作由过去单纯依靠集中统一行动整治,向日常的常态化管理模式过渡,建立高密度、高强度、不间断打击的工作新机制,在社会上营造严惩醉酒驾驶违法行为的工作氛围,从而从根本上遏制酒醉驾驶违法行为。(三)齐抓共管,形成打击醉酒驾驶违法行为的合力治理醉酒驾驶违法行为是一项长期坚持的执法工作和管理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协同配合。一是加强执法部门的联动。公安、检察、法院等执法部门要加强联动配合,增强打击醉酒驾驶违法行为的合力,从而在社会上形成威慑作用。二是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各级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要把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当成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打击醉酒驾驶违法行为作为重要事项抓紧抓好。三是积极倡导酒后代驾。依托出租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发展“酒后代驾”新兴行业,为酒后禁驾、酒醉禁驾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保证。四是建立奖励举报制度。充分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建立监督、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举报酒醉驾驶违法行为,落实奖励举报制度和为举报人民保

密制度,营造强大声势,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醉酒驾驶的良好局面。(四)强化法律监督,完善惩处醉酒驾驶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对醉酒驾驶起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但醉酒驾驶现象仍然存在,不容乐观。这主要是在量刑上处罚相对较轻,判处缓刑的多,实刑的少。检察机关要加大法律监督力度,针对醉酒人的犯罪情节和职业性质,建议法院酌情予以减轻、从轻或从重、加重处罚,如对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员醉酒驾车导致犯罪的应该从重处罚,而对于在校生初犯醉酒驾车犯罪的则可酌情从轻处罚,以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力。同时,为了全方位打击醉酒驾驶行为,建议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如醉酒驾驶造成严重后果,涉及其他罪的,择一重罪或实行数罪并罚;如对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统一追究刑事责任,仅在实际的量刑当中根据其程度的不同,区别对待;另外对醉酒驾驶的司机提供车辆、提供酒水的人以及车上的乘客可以考虑增设醉酒驾驶相关罪名,或者作为共犯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四、结语《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为打击机动车驾驶员醉酒驾驶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但也存在量刑相对较轻,打击力度不够等问题。当然治理醉酒驾驶行为,不能单纯依靠《刑法》来遏制,这也是不可能的。我们在发挥法律威慑作用的同时,要充分利用行政手段和措施,更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提高对醉酒驾驶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认识,进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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