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新版)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班额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班额一、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班额(一)总体要求1、根据教育部《关于在全国普通中小学落实学籍管理的意见》,山东省教育厅制定本规定,对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统一规范。
2、本规定所称普通中小学是指山东省公办普通小学、中学以及民办、社会办中小学。
3、学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招生规模和班级数量,合理规定年级、班级的班额。
(二)规定1、年级班额要求1)普通小学:(1)一年级班级人数不得低于25人,最多不超过30人;(2)二至六年级班级人数不得低于30人,最多不超过35人;(3)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可以设置少数班级人数大于35人,但不超过45人,但必须增加师资力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2)普通中学:(1)初一班级人数不得低于30人,最多不超过35人;(2)初二至初六班级人数不得低于35人,最多不超过45人;(3)高一班级人数不得低于40人,最多不超过50人;(4)高二至高三班级人数不得低于45人,最多不超过55人;(5)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可以设置少数班级人数大于55人,但不超过65人,但必须增加师资力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2、特殊班级1)开设特殊班级,必须经过学校领导班子或者学校组织机构研究同意,并且上报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2)特殊班级班额规定:(1)艺术类特殊班级:25-30人;(2)体育类特殊班级:25-30人;(3)精英类特殊班级:20-25人;(4)保护类特殊班级:15-20人。
3、对于学校特殊情况班额规定1)如果学校实际学生数量比规定班额小,则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班级的班额;2)如果学校实际学生数量比规定班额大,则应当加开班级,但必须经过学校领导班子或者学校组织机构研究同意,并且上报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实施1、学校应当按照本规定规定的班额实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不得随意调整或者超越规定班额;2、学校在规定范围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班级人数;3、开设特殊班级时,必须依法经过学校领导班子或者学校组织机构研究同意,并且上报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山东省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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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山东省中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
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六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动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理应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
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理应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理应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理应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理应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六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相关证明即时向学校请假。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为促进中小学教育的健康发展,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的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
的中小学应当遵照本规定,实行统一的学籍管理。
学籍管理应当坚持惩前毖后、预防为主、精准有序,以防范、裁
处学籍滥用行为,有效约束学籍管理行为,保障学生群体的权利和利益。
本规定规定,学校在办理学籍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学生有权收
到学籍;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籍的有效管理;对于篡位、涂改、抄袭等行为,有权拒绝登记;有助于维护学生
权益和破解和打击学籍滥用等行为、协助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此外,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学校还有权依据学
生的家庭社会背景、学习情况、文化素养水平等,制定相应的学籍管
理政策,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实施严格的学籍管理,以便促
进中小学教育的良好发展,保障学生的正当权益,全面推进中小学普
及教育及育人社会实践。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1. 为了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加强学校与学生家庭的沟通与合作,特制定本规定。
二、学籍管理的目标2. 学籍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学生的身份、学习记录和各项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并为学生提供全面的学生发展支持和服务。
三、学生的学籍信息3. 学生的学籍信息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学习过程记录、奖惩情况等。
四、学籍档案4. 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入学材料、学习记录、奖惩情况等,并按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和保管。
五、学籍变动5.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入学、转学、休学、复学、转班、毕业等情况,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学籍信息,并依据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六、学籍管理责任6.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校长是学籍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各部门和教师应积极配合并履行职责。
七、学生权益保障7. 学生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学校应及时向学生及其监护人提供相关学籍信息,并保护学生的隐私权。
八、学籍管理与教育教学8. 学籍管理与教育教学相结合,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籍信息提供个性化教育和辅导,为学生提供各方面的支持和指导。
九、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9. 学籍管理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评估,并定期进行学籍管理工作的考核,确保学生学籍管理的质量和效果。
十、附则10.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以上是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内容,学校和教师应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学籍管理的责任,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个人成长。
同时,教育部和教育行政部门将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学籍管理的质量和效果。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是教育部对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该规定中的内容:1. 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同等对待、保密。
2. 学籍管理的主体:教育部、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专项管理机构。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新版)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
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第六条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山东省制定了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
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政府或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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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
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1 / 10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山东省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籍管理规定》摘要:推进省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山东省教育厅发布了《山东省普通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下面编给介绍关山东省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希望对有所助,进步规全省普通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制化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性件制定《规定》,学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推进省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山东省教育厅发布了《山东省普通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下面编给介绍关山东省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希望对有所助山东省学生学籍管理条例总则条进步规全省普通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制化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性件制定《规定》二条《规定》适用省普通学校三条《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华人民共和国义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教育儿童、少年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分级责制高学籍由设区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学籍管理人员要政治素质熟悉学籍管理各项工作二入学与册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地学校就近入学凡年满六周岁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教育因身体状况要延缓入学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城市外工就业人员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教育年龄段外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教育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非户籍所地工作或者居住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教育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其提供平等接受义教育条件义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学区(或招生区下)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六条新生应按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向学校请假高新生如规定报到结束两周仍到校办理手续且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格七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班和非重班八条严格控制班额学校接收正常入学、学、复学学生学每班不超5人初、高不超50人九条学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高新生册学籍如发现有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或属违规招生不予册;高新生超出规定册限还册不再册三学与借十条学生不得随学因庭住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学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和入学校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理由正当可准予学学不得变更就年级毕业年级学生般不准学高学生县(市、区)不准学义教育段学生学区不准学十条高学生市跨县(市、区)学须出学校、市级学籍主管部门确认、入学校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等材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学手续省跨市学须出、入学校并由出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学生发展报告》等材到入学校所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学手续由外省(市、区)入我省须接收学校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原就学校出具《普通高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学生已获得学分清单我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由市级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由我省出到外省(市、区)须出学校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学生发展报告》等材市、省学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确认办理学手续十二条义教育阶段学生学须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出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到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学手续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接收出具《入证明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入证明信》到出学校换取学生档案由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入学《入证明信》由出学校存入义教育档案义教育阶段学校对迁入校学区居住或其监护人当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年以上学学生必须接收如接收学校确有困难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协调安排入学十三条军队业干部子女随迁学应遵照《军队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十四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接收学生借城市外工就业人员子女义教育阶段途到流入地学校就学但办理学手续按借对待十五条凡要借学生应持原就学校其借证明等相关材接收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借手续十六条学生借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借学校责做借生借期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及成长档案记录)并适提供给学籍所学校四休学、复学与退学十七条学生因病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成年学生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和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准予休学高学生三学年二学期般不准休学十八条学生患有《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甲、乙、丙类传染病并传染期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半年以上应令其休学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学校进行正常学习其他疾病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十九条休学期限年学生休学期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二十条学生休学期满要复学者应由人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学校审核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方可复学二十条高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学校应以信函等方式通知学生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超应复学月以上答复或提出继续休学申请按动退学处理高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二十二条高学生擅离校学校应通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相关材副存档学生擅离校月以上学校可作动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二十三条义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华人民共和国义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二十四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销学籍五升级、跳级与留级二十五条学每学段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或留级普通学随班就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容六毕业、结业与肄业二十六条凡完成规定年限义教育学生发给义教育证高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基础素养评价合格、按照《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按程序发给高毕业证二十七条义教育证和高毕业证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加盖钢印由学校发放证规格由省教育厅统制定二十八条修业期满但达到高毕业标准离校学生如学生要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两年达到毕业要可以换发毕业证毕业按换发毕业证当年学生毕业填写二十九条高学生修业年以上、因故途退学或按照《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如学生要由学校发给肄业证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七学生处分三十条学生违反国法律法规、学生守则、日常行规或学校有关规制学校要与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可给予适当处分义教育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主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高学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给予高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应及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要建立处分学生相关听证、申诉等工作制处分学生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三十条对完成义教育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成年人应当进行义教育相关学校要做学籍变动管理工作确保该批学生具备义教育学籍除刑事处罚、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复学保证其接受义教育八学籍信息管理与规三十二条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学籍管理系统依据《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等有关标准省教育厅责编定主管单位代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责编定学校代码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旦确定不得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要增减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报省教育厅备案三十三条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依据教育部《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信息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集学生相关信息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三十四条新生册信息及学生学、休学、复学、借等学籍信息须新学期开学月集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九附则三十五条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学生建立双重学籍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三十六条《规定》颁布日起执行《山东省普通学学籍管理条例》(鲁教基〔99〕)废止三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外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参照《规定》执行三十八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三十九条《规定》由山东省教育厅责释山东省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籍是中小学生在学校的身份标识和教育管理的一种方式。
中小学生的学籍应当记录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情况和教育经历等内容。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发展、公正公平、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实施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教育目标,强化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科教育。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记录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荣誉奖励、惩戒处分等情况,并负责学籍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籍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学籍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为家长、教师和学生提供便捷的查询和交流平台。
第七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定期进行学校内部审查,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学籍的建立和变更第八条学生的学籍由入学报名时建立,当事人为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第九条入学报名时,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第十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转学、升学、休学、退学、重返学校等。
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应当经过学校审核,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学籍的使用与保护第十二条学校在学籍管理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和学籍信息的安全。
第十三条学生的学籍信息仅限于学校教育管理使用,不得对外公开,不得用于商业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防止学籍信息被篡改、丢失或泄露。
第十五条学生在转入其他学校时,原学校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或者退学时,学校应当妥善处理学籍信息、教育经历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归档和档案保存。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山东省小学跳级规定
升级与跳级 第⼆⼗四条中⼩学每⼀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
在普通中⼩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学⽣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或其他学习内容。
⼀、总则 第⼀条为进⼀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学学籍管理⼯作,尽快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根据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范性⽂件,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本省各级⼈民政府和社会⼒量举办的普通中⼩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中学籍由学校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负责;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省、市、县(市、区)教育⾏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作。
⼆、⼊学与注册 第五条适龄⼉童、少年就近免试⼊学。
地⽅各级⼈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童,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应当送其⼊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体状况需要延缓⼊学或者休学的,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民政府教育⾏政部门批准。
新⽣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学⼿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中新⽣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续且未向学校请假的,可取消其⼊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按照上级学籍主管部门要求,采集学⽣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学⽣即取得学籍。
⾼中实⾏学籍、学业⽔平考试考籍⼀体化管理。
学⽣在学籍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平考试资格。
⾼中新⽣注册学籍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是其他学校在籍学⽣或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等情况之⼀者,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严格控制班额。
学校在接收正常转学、复学后,⼩学每班不超过45⼈,初中不超过50⼈。
⾼中以50⼈为宜,最多不超过56⼈。
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为加强普通中小学学籍的管理工作,教育厅发布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
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适应实施义务教育法的需要,改革和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籍管理采取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学校和市地教育局(教委)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初中及城市小学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小学学籍由学校和乡镇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二、新生入学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
如开学后两周不到校办理手续,高中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初中、小学学生按义务教育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造具名册,上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即取得学籍。
在籍学生须按规定,中学建立学生档案,小学建立学籍卡片。
第五条新学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按照(85)鲁教人字16号文件规定,招生时,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中学每班不超过50人。
接受正常转学后,小学班额不得超过50人,中学班额不得超过56人。
三、转学和借读第七条在籍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准予转学。
第八条高中学生在县市区内不准转学。
本省跨市地、县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及学籍主管部门批准,由学生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学生档案、市地学籍主管部门介绍信,到转入市地学籍主管部门(本市地转学到学校)办理学手续。
由外省市转入我省,须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学生档案、省级会考机构出具的毕业会考成绩证明(未实行会考者除外),到转入市地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入手续。
由我省转入外省市,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学生转出、转入均须上报省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初中、小学学生学区内不准转学。
跨学区转学,须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介绍信,到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同意接收后,由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26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26号)各市教育局、莱钢教育处: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
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山东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学籍管理规定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山东省教育行政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籍管理,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行为进行登记、管理、考核、查询、统计、保存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坚持以学生为本,加强学籍管理,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严格落实学籍管理责任,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籍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学籍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法建立健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学籍管理信息的网络共享和交换,提高学籍管理工作效率。
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学籍管理职责和权限分工,明确学籍管理责任,落实学籍管理责任,保障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学籍管理技术和人员培训,提高学籍管理工作水平。
第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学籍管理工作监督,督促学校和学生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及时发布学籍管理有关政策、措施和法规,不断改进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营造良好的学籍管理环境,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积极参与国家和省、市、县(区)等学籍管理网络建设,实现学籍管理信息的网络共享和交换,提高学籍管理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学生,是指在学校上学、培训的学生。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学校,是指具有学籍管理资格的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类型的学校。
第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学校的学籍管理。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童少年纳人学籍管理 ,学籍 由承担送教上 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 第六条 学校 不得 为 违反 招 生政 策 、 擅 自扩大招生范 围 、超计划招 收的学生和 未报到 的学生建立学籍 ,主管教育行政部 门对上述情况 的学生 不予 确认 学籍 。 第七条 生学籍 。 学校应 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
将可接受送教上 门服 务的重度残疾儿
级负责 的管 理体 制 。
省教 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制 订学籍 管理规定 ,指导 、监督 、检查 设区
的市 教育行政 部 门学籍管理工作 。 没区的 市教 育行政部 门负责本行政 区 域 内普通 高 中学 校学 籍 管理 工 作 ,指 导 、 督促 县级 教育行政部 门学籍管理工作 。
收 费标 准 ,并会 同有关部 门制定第二类 疫 苗储存 、运输管理 办法 ,加强对 价格 执行 情况 监 督 检 查 ,规 范 第 二 类 疫 苗 收 费 管
理 。
食品药 品监管部 门负责第二类疫苗在 储存 、运输 、供应 、销售 、分发和使用等
环节 中的质量监管 。
本方案 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2 0 1 6 年l 1 月1 6日
山东 省 普通 中小 学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一 则
第一条 为 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 中
6 3
篓
学秩 序 ,保 障普 通 中小 学 学 生 的合 法 权
山东省 人 民政府公 报 2 0 1 6年第 3 6期
定报 到时间结束 两周后 仍未 到校办理 手续
管理使用全省统一 的学籍管理 系统 ,纸质
档案 由学校管理 。 学校合并 的 ,学籍档案移交并入 的学 校管理 。学校撤 销的 ,学籍档案移交 主管
家长速览!2023年山东济南市莱芜区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公布
家长速览!2023年山东济南市莱芜区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公布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充分熟悉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一般中学校学籍管理是义务教育管理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管理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对于深化实施素养教育,规范教育秩序,推动教育公正,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城乡沟通的不断加大,城市规模不断扩张,学校建设速度远远跟不上城市规模的扩大,致使城内就学压力越来越大,特殊是跨区转学、城乡之间转学的越来越多,给学籍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
学籍管理工作与中学校招生工作,特殊是与城内中学校招生工作关系亲密,关系到同学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
因此,各学校要从顾大局、讲政治的高度,充分熟悉一般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创新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学籍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其次条同学学籍管理采纳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同学学籍的信息收集、汇总、建立、变更、报备等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精确、完整。
2.其次章学籍建立第一条新入学同学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同学因特别状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同学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其次条学校一班级同学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1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学校一班级同学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
同学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同学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1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严格根据标准班额招生,学校班额不超过45人,学校班额不超过50人。
第三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同学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第四条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方案招收的同学和未报到的同学建立学籍,区教育局对上述状况的同学不予确认学籍。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鲁教基字[2013]26号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尽快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根据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学校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负责;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二、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的,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按照上级学籍主管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学生即取得学籍。
高中实行学籍、学业水平考试考籍一体化管理。
学生在学籍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
高中新生注册学籍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是其他学校在籍学生或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严格控制班额。
学校在接收正常转学、复学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人为宜,最多不超过56人。
第八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新生原则上使用学籍管理系统随机均衡分班。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服务区范围内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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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
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
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第六条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第七条学校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
第八条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九条学校应当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等要求,为
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纸质档案由学校管理。
学校合并的,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学生学籍档案容包括:
(一)教育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信息;
(二)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分修习情况、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转学
第十一条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不准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域
不准转学。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第十二条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原则。
“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六三学制”小学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
“六三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
第十三条除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外,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第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
第十五条学生转学,须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到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
其中,高中学生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还需提交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成长记录》档案、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业成绩证明,由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并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按照外省学籍管理要求,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
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
初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第十七条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条普通高中学生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申请办理复学手续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的,应予退学。
第二十一条普通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督促学生返校。
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按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高中学校一般不开除学生。
按照学校规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父母、
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
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准退学。
第二十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及时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为其保留学籍。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纸质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其学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
解除刑事处罚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回学籍所在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六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回到境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接续原来的学籍信息,不另建新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注销其学籍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章升级、留级与跳级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每一学段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留级。
第二十九条“五四学制”小学毕业学生可升入“六三
学制”小学的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小学毕业学生可升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
第三十条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的学生,由学生或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评估,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在本学段跳级。
一般情况下,本学段只允许跳级一次,每次只能跳一个年级。
跳过年级视为完成相应年限的教育。
学生跳级应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完成。
小学一年级不允许跳级。
第六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颁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和体质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颁发给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修业期满但未达到普通高中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两年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申请退学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义务教育证书和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校统一发放。
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制定。
毕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由毕业学校和主
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对学生学籍信息严格管理,不得随意拷贝或向社会泄露。
凡泄露学生信息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应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真实,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港澳台学生和外籍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