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中药饮片专项检查的通知方案

合集下载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2.09•【字号】甘食药监安[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甘食药监安〔2010〕40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检所,省局稽查局、审评认证中心:《甘肃省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整治方案》经省局2月8日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二月九日甘肃省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整治方案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流通使用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我省中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通过一年左右的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完善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准入标准,严格实施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严格质量控制,实现质量溯源;实现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杜绝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流通,促进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进一步提高。

二、整治任务和措施(一)针对地产中药材种植品种存在的假冒、混杂等现象,开展辖区中药材种植品种基原鉴定和质量评价。

省药品检验所、各市州药品检验所重点对辖区地产种植药材品种的基原进行全面整理和鉴定,开展相应评价,支持相关部门推广基原明确、品质优良地产道地药材品种的种植。

在保证种植药材基原明确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等的监测,从源头上保证中药材的质量。

(二)对近年来中药材、中药饮片市场监督、抽样中发现的部分不合格率高的品种进行一次清理,正本清源。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检验机构要对近年来中药材、中药饮片监督中多次发现的混用、错用重点品种进行调查和抽样鉴定,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鉴别水平;通过对辖区中药材、中药饮片市场监督检查,对同物异名,同名异物、一药多源、品种变异等造成的混乱问题进行清理,澄清混乱,正本清源;对非药典品种冒充药典品种进行严厉查处。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20•【字号】黑药监药生〔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药监药生〔2020〕31号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相关处室,省药品稽查局,省药品检验研究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药监综药管〔2020〕12号),切实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提高中药饮片质量,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黑龙江省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20日黑龙江省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巩固强化中药饮片集中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不断提高中药饮片质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决定从2020年4月开始至2021年9月底在全省范围开展为期一年半的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具体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紧紧围绕国家局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的原则,着力解决当前中药饮片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排查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隐患,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中药饮片质量,进一步强化中药饮片监督管理,持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工作重点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聚焦中药饮片存在的顽疾,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如下:(一)中药饮片和制剂生产企业检查重点1. 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行为。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5.04•【文号】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为保证中医临床疗效,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医医院中药饮片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严格要按照《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中药饮片各环节的管理,保障用药安全。

二、要严格加强中药饮片采购验收管理。

中医医院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或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中药饮片经营企业采购中药饮片。

购入中药饮片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坚决杜绝假冒伪劣药品进入医院。

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负责中药饮片验收,有条件的医院可以设置中药饮片检验室、标本室,并能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中药饮片常规检验方法。

中医医院近期要对库存中药饮片进行清理检查,发现问题药品须立即封存,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中医医院应加强中药饮片养护管理,设立独立的中药饮片库房,完善通风、调温、调湿、防潮、防虫、防鼠等条件及设施,防止中药饮片发霉变质、虫蛀、变色、走油、鼠侵等问题的发生。

四、加强中药饮片调剂管理,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应当由处方医生确认(“双签字”)或重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配。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开展本市中医医疗机构中药饮片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开展本市中医医疗机构中药饮片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开展本市中医医疗机构中药饮片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1.05.09
•【字号】沪卫中医〔2011〕013号
•【施行日期】2011.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开展本市中医医疗机构中药饮片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沪卫中医〔2011〕013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医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25号)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中医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监管方案,将本市中医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监管纳入卫生监督日常监管工作。

现对开展本市中医医疗机构中药饮片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上海市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评估表》(见附件)的评分细则,对门诊部以上中医医疗机构进行全覆盖检查。

二、对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求其限时进行整改,并按期进行复查。

三、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及时将每半年开展专项检查情况和全年检查情况上报
市卫生局中医药服务监管处。

四、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具体安排。

附件:上海市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评估表(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药材及饮片质量监管调研的通知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药材及饮片质量监管调研的通知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药材及饮片质量监管调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8.19•【字号】湘食药监办[2014]95号•【施行日期】2014.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药材及饮片质量监管调研的通知(湘食药监办〔2014〕95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去年全系统开展药品“两打两建”专项行动以及历年的药品专项整治结果表明,中药材及饮片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已成为我省药品质量安全的“顽疾”。

这种现状也引起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保障中药材及饮片安全已成为重要的民生工程。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药材及饮片质量监管,规范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行为,确保中药材及饮片安全有效,为省委、省政府出台保障中药材及饮片质量、促进中药材产业发展的决策提出建议,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全省中药材及饮片产业全链条质量监管开展调研。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研目的通过对全省中药材种植、中药材加工、中药饮片和中药制剂生产对中药材原料的需求和使用,中药材及饮片流通、医疗机构及零售终端对中药饮片的应用以及中药材专业市场等中药材产业全链条的调查,全面了解我省中药材及饮片产业发展现状,分析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制约瓶颈,排查我省中药材及饮片产业链各个环节的质量风险与隐患,有针对性的提出加强我省中药材及饮片产业质量监管的具体措施,并从抓质量、树品牌、重创新、促发展等多角度提出推动我省中药材及饮片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相关对策和建议。

二、调研方向本次调研将涵盖中药材资源、种植、生产加工、流通、商贸、终端使用以及质量检测等全产业链各个环节。

重点调查和了解我省中药材及饮片产业发展现状、质量控制风险及检测等情况,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探讨我省中药材及饮片质量监管措施。

具体调查方向和内容如下:1.全省中药材资源情况及分布,重点优势品种发展情况;2.全省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发展情况,主要发展模式;3.中药饮片生产加工情况、质量状况;4.中药生产企业中药材原料需求、使用情况,中成药产品、中药提取物等生产加工情况、质量状况;5.中药材及饮片产业流通发展情况,流通中的质量状况;6.医疗机构生产、使用中药饮片情况及质量状况;7.零售药店销售、经营中药饮片情况及质量状况;8.中药材专业市场发展情况,质量控制体系状况;9.药品检测机构对中药材及饮片产业发展的服务能力情况;10.中药材产业研发、创新情况。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监管的通知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监管的通知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监管的
通知
【法规类别】中药管理
【发文字号】湘食药监市[2006]3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12.30
【实施日期】2006.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监管的通知
(湘食药监市〔2006〕36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药饮片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切实加强中药饮片的监管,是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省中药饮片市场秩序,通过多次专项整治,虽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仍存在着不少问题。

中药材专业市场销售中药饮片的现象普遍存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的问题较为严重;制售假劣中药饮片的案件时有发生。

为切实加强中药饮片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整顿规范中药饮片市场宣传发动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出发,进一步提高强化中药饮片监管重要性的
认识。

在认真分析本辖区当前中药饮片质量现状的基础上,组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学习宣传国家对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切实规范中药饮片经营、使用行为,建立规范中药饮片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中药材中药饮片滥用硫磺熏蒸专项检查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4]3号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中药材中药饮片滥用硫磺熏蒸专项检查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4]3号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中药材中药饮片滥用硫磺熏蒸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中药材中药饮片滥用硫磺熏蒸专项检查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4〕3号)各设区市、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的通知》(食药监〔2013〕208号)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食药监〔2014〕2号)精神,加强生产、流通环节的中药材中药饮片监管,打击滥用硫磺熏蒸行为,保障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安全,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产、流通环节中药材中药饮片滥用硫磺熏蒸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各地要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情况,针对辖区实际,统筹市、县级药监部门力量,对中成药和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所有列入重点监管的城乡集贸市场、重点的中药材中药饮片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迅速组织开展一次中药材中药饮片滥用硫磺熏蒸的专项监督检查。

二、检查重点(一)加强中成药和中药饮片生产用原料供应商审计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GMP 要求对供应商进行审计,是否关注供应商有无滥用硫磺熏蒸的情况,是否要求固定中药材基原、产地及采收季节;购进原料是否可追溯,并严把原料验收质量关。

(二)加强中成药和中药饮片生产用原料质量标准制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检查企业是否按GMP要求制定原材料内控质量标准,其标准是否符合法定标准要求,企业原材料内控质量标准是否包括二氧化硫含量残留量限度指标,是否严格执行《中国药典》(2010年版增补本)的二氧化硫含量检测方法和限量标准。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6.28•【字号】甘食药监市[2004]79号•【施行日期】200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甘食药监市[2004]79号)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对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推进中药材专业市场、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102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各市、州药监局要在巩固去年中药材专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行为,使我省中药材、中药饮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制售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工作重点及措施:1、加大对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和使用法规的宣传,认真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推进中药材专业市场、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102号)的规定。

2、巩固对兰州黄河中药材专业市场专项整治,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的成果,要按照“监、帮、促”的工作方针,加强对兰州黄河中药批发有限公司(原兰州黄河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督管理,妥善处理好原兰州黄河中药材专业市场向企业转制过程中遗留的问题,帮助企业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经营体制的转化,促进兰州黄河中药批发有限公司规范经营,健康发展。

同时要加强对原兰州黄河中药材专业市场周边区域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违法销售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行为,严防出现各类变相或地下中药材市场。

3、继续加强对文峰、首阳等季节性地产中药材集贸市场的监督检查,严禁在季节性地产中药材集贸市场销售中药饮片、非地产中药材以及化学药品、中成药等。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制剂和中药饮片监管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制剂和中药饮片监管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制剂和中药饮片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2.08•【字号】京药监发〔2022〕34号•【施行日期】2022.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制剂和中药饮片监管的通知各中药制剂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为进一步落实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全面强化中药制剂和中药饮片企业的监督管理,在全面完成中药生产专项检查和中药饮片专项整治的基础上,针对中药制剂、中药饮片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生产管控薄弱环节和风险,现将进一步加强中药制剂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各中药制剂上市许可持有人和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

按照“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保障相应产品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进一步加强内部人员管理和培训,加强药品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学习。

二、各中药制剂上市许可持有人应严格变更管理。

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建立相关产品上市后变更管理体系,科学制定变更计划,准确评估变更类别,依法做好相关变更工作。

三、各中药制剂上市许可持有人和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要求组织生产,真实准确记录生产过程,依法严格做好相应产品和物料的检验,确保检验用重点仪器与设备开启审计追踪功能,保证检验数据真实可追溯,严格落实出厂放行和上市放行制度。

四、各中药制剂上市许可持有人、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要严把物料的入口关。

严格供应商管理,强化供应商审计,严格按照GMP要求做好购进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进货验收。

强化对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技术研究和检验;重点关注重金属、农残等项目检验;关注国家局发布的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加强企业内控质量标准的建设和提升;探索更加充分有效的技术手段,防止伪劣药材混入;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升进货验收人员的鉴别能力。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3.19•【字号】皖食药监药化生秘〔2018〕135号•【施行日期】2018.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生秘〔2018〕135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在总局直接督导下,省局和亳州市局对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联合飞行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严重违反GMP进行生产的行为,现已收回该企业中药饮片生产GMP认证证书。

近几年,省局先后组织了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销售票据可追溯性和生产物料控制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打击了厂外车间生产、出租出借证照、走票(过票)、染色增重、贴牌包装、检验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再次敲响了中药饮片生产监管的警钟。

为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举一反三,巩固近年来取得的监管成果,经研究决定,对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进行集中检查。

各市局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在药品监管机构面临改革的关键时刻,以保证人民用药安全为已任,全力配合支持做好本次检查工作。

具体安排如下:一、检查时间:2018年3月20日至4月25日,可根据实际需要来调整检查时间。

二、检查企业和方式:省局采取双随机和有因针对性方式,分期、分批组织检查员对亳州市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进行飞行检查;各市要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进行检查,于4月底前形成检查工作总结报省局药化生产处。

三、检查重点内容:现场检查企业所有建筑物;文件的制定和执行;供应商的管理和审计;物料仓储管理情况;物料进出平衡情况;生产检验数据真实、可靠性情况;生产过程管理情况;毒性饮片生产能力与实际生产设备匹配情况;国抽饮片不合格情况等。

四、检查人员抽调:各市局(亳州市局除外)结合自身工作安排,每市上报2-3名检查员,组成本次集中检查的检查员库,名单于本周三(3月21日)前报省局药化生产处,具体检查人员和时间由省局药化生产处统一调配安排。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中药饮片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中药饮片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中药饮片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中药饮片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25号),要求各省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为做好该项工作,省局制定了《湖北省中药饮片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湖北省中药饮片专项检查工作方案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25号)(略)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1湖北省中药饮片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中药饮片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中医医疗效果。

近年来,各级监督管理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监管,规范了中药饮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使中药饮片质量水平有所提高,然而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环节仍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药饮片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此次专项检查,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严格实施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严格质量控制,实现质量溯源;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建设,切实提高中药饮片使用管理水平;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中药饮片行为,确保中药饮片质量安全。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中药饮片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中药饮片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中药饮片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3.15•【字号】苏食药监安[2011]71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中药饮片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食药监安〔2011〕71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监管,保证产品质量,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25号)要求,特制定《江苏省中药饮片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中药饮片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附件:江苏省中药饮片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一、工作目的为加强中药饮片监管,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辖区内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和抽查,进一步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保障中药饮片质量安全。

二、工作分工(一)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监管。

1、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须合法持有新换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在符合GMP 条件的厂房内组织生产。

2、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须以中药材为起始原料,尽量固定药材产地,严格中药材的取样和检验,提高从业人员对中药材真伪的鉴别能力,确保使用符合药用标准的中药材。

严禁外购中药饮片半成品或成品进行分包装、改换包装标签等行为。

3、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地方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工艺规程组织生产,认真做好工艺验证和回顾性验证,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稳定。

4、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GMP要求,认真做好中药饮片出厂检验,对目前暂不具备条件,确需委托检验的项目,必须及时到省局办理相关委托检验备案手续。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8.27•【字号】苏食药监安[2012]272号•【施行日期】2012.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食药监安〔2012〕272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省局认证审评中心,省局泰州医药高新区直属分局,省局各有关处室(局):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省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2〕187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

现将《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略)2.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省食品药品监管局2012年8月27日附件2: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部署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认真排查中药生产经营领域存在的风险和隐患,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中药生产经营秩序持续好转,中药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升,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工作重点(一)强化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要加大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企业使用的中药材来源和产地、中药饮片生产加工过程以及中药材、中药饮片检验情况,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中国药典》(2010年版)、各省中药材炮制规范要求,并按照GMP规范组织生产,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检验和销售记录,实现产品质量溯源,防止生产企业直接购进饮片进行分包装或贴签生产等行为,保证中药饮片质量。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中药材中药饮片强化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中药材中药饮片强化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中药材中药饮片强化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0.10•【字号】京食药监药生〔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中药材中药饮片强化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京食药监药生〔2018〕32号各区局、各直属分局,各相关直属单位,各相关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为进一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提高中药饮片质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下发了《中药饮片质量集中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国家局方案)。

为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部署,举一反三,在总结2011年以来我局强化全市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市局组织制定了《中药材中药饮片强化监管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北京市方案),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明确工作目标各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的原则,深入排查风险隐患,规范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规范我市中药饮片经营使用,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精心组织,强化统一领导市局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经费保障,统一组织精干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工作。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中药材中药饮片监管工作,积极按照市局工作部署开展相关工作。

三、自查自纠,落实企业责任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

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的过程管理和质量控制,深入排查,切实开展自查自纠,确保纠正措施落实到位。

四、强化监管,加大查处力度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持续加强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环节和中药饮片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管。

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必须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和中药饮片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和中药饮片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和中药饮片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皖食药监市[2010]201号•【施行日期】201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和中药饮片监管工作的通知(皖食药监市〔2010〕201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秋冬季节中药材需求量增大的特点,为规范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经营秩序,打击中药材专业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现就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和中药饮片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监管责任落实。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践科学监管理念,坚持日常监督与跟踪检查相结合,专项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加强组织领导,理顺监管体制,明确监管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辖区负责制,形成上下联动、全覆盖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监控网络,实行区域监管责任追究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突出整治重点,严惩违规违法行为。

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劣中药材、假劣中药饮片、假劣药品等各种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要严惩制假团伙,深挖制假窝点。

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在中药材专业市场内出售国家规定限制销售的中药材和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的规定。

中药材专业市场严禁销售各种中药饮片、毒性中药材以及濒危动植物中药材,违者一律按无《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超范围经营药品进行查处。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户销售中药饮片提供企业票据的,一律依法进行查处。

各相关市局要定期对中药材、中药饮片进行监测抽样,对市场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品种(人参、柴胡、酸枣仁、天麻、三七等)进行随机抽验,根据抽验结果,有针对性地对中药材专业市场进行突击监督检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开展中药饮片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辖区中药饮片市场经济秩序,按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开展中药材专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食药监稽…2012‟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正在开展的三品一械专项整治行动,经研究,定于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2年8月15日组织对辖区中药材市场实施专项整治。

现将制定的《某某区中药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某某区中药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中药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全力排查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风险和安全隐患,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杜绝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流入本辖区,规范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依法查处制售假劣中药饮片的违法案件,提高我区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二、组织领导
分局成立“某某区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总体部署集中整治行动,统一调配监管资源,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组长:李传志
副组长:周军、黄震
成员:办公室、药品科、保化科。

三、整治工作对象
全区含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企业(零售)、含中药饮片使用范围的医疗机构。

四、工作重点
(一)中药制剂生产和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
中药制剂生产企业和配制中药制剂医疗机构应加强对中药材、中药饮片供应商(包括经销商和生产厂商)的审计和管理,要求供应商确保所供应的中药材、中药饮片,符合《中国药典》、《江苏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等法定标准,并确保其符合中药制剂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药用要求。

中药制剂生产企业和配制中药制剂的医疗机构对所购用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必须按照《中国药典》、《江苏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等法定标准逐批实施全项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必要时,按照“补充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中药制剂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必须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二)中药饮片生产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对中药材供应商的审计制度,选择和培养出相对稳定、可靠的药材供货渠道和供应商,要求供应商确保所供应的中药材、中药饮片,符合《中国药典》、《江苏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等法定标准,并确保其符合中药饮片炮制加工的药用要求。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对所购进的中药材,必须按照《中国药典》、《江苏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等法定标准逐批实施全项检验;必要时,按照“补充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经全项检验合格的,或按《中国药典》、《江苏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等进行加工并经全
项检验合格的方可入库。

中药饮片生产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不得委托和承接委托生产,不得以“走票、挂靠”方式经营非本企业生产的中药饮片。

凡在监督检查、GMP跟踪检查中发现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未按《中国药典》和《江苏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等法定标准对中药材、中药饮片实施逐批全项检验即出厂销售的,以及其他不符合GMP生产或GPP配制的,一律责令限期改正,召回相关上市品种,整改期间暂停药品或医疗机构制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逾期不改的,收回《药品GMP 证书》或通过GPP检查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药品或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含药品委托生产、制剂委托配制批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涉及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此外,凡查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擅自委托和承接委托生产的,以“走票、挂靠”等方式违法经营非自产中药饮片的,以及在抽验中发现企业生产、销售“加重”、“掺假”、“以相似物替代”、“染色”、“以非药用部分冒充药用部分”等假劣饮片的,依法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涉及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三)中药饮片的经营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中药饮片时,必须从具有中药饮片生
产、经营资质的企业采购中药饮片,采购的中药饮片必须符合《中国药典》和《江苏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自2012年7月10日起从外埠采购中药饮片,必须索要加盖单位公章的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及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严禁药品经营企业从中药材市场或其他不具备饮片生
产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采购中药饮片,严禁以“走票、挂靠”方式经营中药饮片。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从事中药饮片分包装和改换标签等活动。

分局将加强对辖区内中药饮片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零售企业的现场检查应结合本年度GSP跟踪计划进行,尤其是去年出现中药饮片抽验不合格和从外埠直接采购中药饮
片的药品零售企业作为重点检查企业,将中药饮片进货渠道、购销资质、票据的合法性及检验报告留存作为检查重点。

加大对中药饮片的抽验力度。

对容易发生染色、人工增重、掺杂、掺假等中药饮片开展有针对性的抽验,一经发现假劣饮片,一律从重处罚。

对检查中发现严重违反GSP规定的,以“走票、挂靠”方式经营中药饮片的,经营假劣中药饮片的企业,撤销GSP 证书,责令企业停业整改,依法查处。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涉及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四)中药饮片使用
医疗机构应从具有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用中药饮片,购用的中药饮片必须符合《中国药典》、《江苏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等法定标准,不得直接采购中药材用于临床治疗。

自2012年7月10日起从外埠购用中药饮片,除索要加盖单位公章的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外,还要按品种逐批确认其符合《中国药典》、《江苏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等所规定的炮制工艺和质量标准。

分局将加强对辖区内使用中药饮片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抽验,凡在监督检查和抽验中发现医疗机构购进、使用进货渠道不合法或质量不合格中药饮片的,一律依法查处,并通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涉及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五、工作步骤
(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2年7月15)
分局向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转发通知,要求辖区内企业对照上述重点整治内容进行认真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报告于2012年7月15前上报我局。

(二)监督检查阶段(2012年7月16至8月5日)
分局将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组织对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各项监管要求
落实到位。

必要时进行抽检,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报经市局同意向社会公布、曝光。

(三)总结报告阶段(2012年8月6日至8月17日)监督检查阶段工作结束后,分局将按照市局有关要求,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自查自纠情况、监督检查情况和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提出行之有效的相关监管措施和工作建议,形成统一的书面正式报告,于2012年8月17日前报送市局稽查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面强化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我局将在2011年中药饮片监管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企业责任和监管责任,不断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全力完成各项监管任务,形成监管合力,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工作目标,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结合药品生产流通集中整治行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并继续完善与卫生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机制。

(二)充分认识,突出重点,全面加大中药饮片监管力度
中药饮片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中医医疗效果,关系到医疗体制改革中的国家基本药物制
度的推进实施。

各部门应充分认识到当前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监管形势的严峻性,特别是“加重”、“掺假”、“以相似物替代”、“染色”、“以非药用部分冒充药用部分”和“擅自委托生产”、“走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已严重影响到中药饮片的质量安全和疗效,影响到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本次集中整治行动工作,将其纳入2012年度的监管工作重点。

以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作为本次专项整治的主要目标,以国家药监局、卫生部和中医药局《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中提出的八个“必须”为准则,以该文件中提出的四个“严禁”为底限,以辖区内中药饮片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为重点对象,按照市局统一部署和本方案要求,依法规范和监督辖区内有关单位的中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维护药品市场经济秩序。

(三)依法行政,从严查处,严厉打击中药饮片违法违规行为
分局稽查部门应依法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凡违反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一律责令其限期改正;凡未经质量检验以保证中药饮片符合法定标准的,或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的,一律责令其暂停相关药品的生产、销售,召回已上市销售的药品,收回《药品GMP证
书》、《药品GSP证书》和通过GPP检查证明文件等;凡是擅自委托生产、以“走票、挂靠”方式生产、经营以及生产、经营、使用“加重”、“掺假”、“以相似物替代”、“染色”、“以非药用部分冒充药用部分”等问题中药饮片的,必须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及时向社会曝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