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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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完善
——建国以来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成就及展望
摘要:加强法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行政法制建设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成果,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伴随着共和国的曲折历程,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我国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化和不断推进,在新的起点上,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必将提出更高的要求。展望未来,行政法制建设必将更加健全、更加完善。
关键词:行政法制建设发展历程成就展望
一、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但也取得了巨大成就,我们可以把新中国成立以来行政法制建设的历程分为四个阶段。
1 1949年共和国成立至1957年,是行政法制建设的起步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开始起步。因为共和国刚刚建立,成立各级组织机构、划分和规定各级组织机构的权力和责任,以便实现对国家经济社会的正常管理是共和国成立之初的首要任务。与这一历史背景相适应,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主要以新中国成立前夕的《共同纲领》为基础,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组织法,如1950年制定的《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政务院关于任免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等。此外还颁布了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公安司法、财政金融、文教卫生等各方面的行政管理法规。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正式颁布,通过这部宪法,确立了我国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明确了我国国家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职责,同时也为我国的行政立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从54 宪法颁布到1957年,我国颁布的重要的行政组织法规和行政管理法规就多达500多件。如1955年的《城市交通规则》等,从而为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创造了第一个黄金发展时期。
2 1957年至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挫折和停滞时期。
1957年中共中央正式发出《关于整风运动的指示》,开始了新一轮的党内整风运动。但是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从5月中旬起,党内整风转变成了反击右派的运动,并且从反右扩大化开始,经历若干“左”倾错误,最终导致“文化大革命”的发生。在这个极“左”的岁月里,民主政治出现倒退,公民权利遭到践踏,法制建设造受到严重挫折。在这一时期虽然我国也制定了一些行政管理性法规,如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但是这一时期制定的行政法规总数不及第一阶段颁布的行政法规总数的一半,即使制定了的行政法规也没有得到有效实施,处于挫折和停滞状态。
3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8年,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恢复和发展时期。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在全党全国的工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时候,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也被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从
而使行政法制建进入到恢复和发展的时期。1979 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令公布实施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使我国建国以来颁布的法律恢复了效力,同时也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开创了一个新的立法高潮。而1982年现行法的制定与颁布,又为我国的行政立法奠定了新的法律基础一场浩劫性的“文化大革命”使我国的经济社会管理为混乱,因此迫切需要使被破坏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尽快复运转,使混乱的社会秩序恢复稳定。所以,这一阶段的行法制建设的重点主要是以行政权的重建为重点,同时规范国家的行政管理和加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这一时期具有重要意义的立法很多。首先,1982年现行宪法的定和颁布。其次,一系列有关人事和组织行政方面的行法律法规,如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年颁布了《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等。再次,制定了大量的各个行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如公安行政方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身份证条例》(1985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罚条例》(1986年9月)等。
41989年至今,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繁荣发展时期。
198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通过并发布,从1990年10月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开始了一个繁荣发展时期。在这一阶段,根据立法的重点不同,我们又可以把它划分为两个不同的时期:第一,从1989年到1996年以加强行政监督立法为重点的时期。为了加快发展,使社会稳定有序,必须保证行政权的正常行使。但是由于权力的扩张性,如果不加控制则容易侵害公民的权利。为此我们既要保证行政权的正常行使,同时又要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因此,当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经过恢复和发展之后,就开始着手研究和制定有关监督制约行政权力的法律。《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心已经从重建行政权向规范、监督行政权转变,这是我国以加强行政监督立法为重点的时期。在这一时期,除了《行政诉讼法》之外我国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0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12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等一批监督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从而建立了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并明确提出了依法行政原则,使之成为我国行政法和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个基本原则。第二,从1996年至今以加强行政程序立法为重点的时期。“法律的公正,不仅体现在实体的公正上,同样也体现在程序的公正上”。随着我国行政管理方面实体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行政程序立法的要求也显得更加迫切。经过几年努力,《中华人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最终于1996年3月问世,标志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又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即从对行政权进行事后监督到进行程序控制的时期。之后,又陆续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等一批规范行政程序的法律,国务院也先后颁布了许多规范行政程序的法规。在这一阶段,通过颁布一系列规范行政程序的法律,建立完善了行政听证制度、告知和申辩制度、行政许可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完善了程序违法无效原则等许多行政程序方面的行政法制度。
二、建国以来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取得的成就
建国以来,我国行政法制伴随着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正在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