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谈:我国反诉制度的发展困境及未来走向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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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谈:我国反诉制度的发展困境及未来走向中国司法案例

研究中心

导读反诉是指本案被告向本案原告提起的独立

之诉,旨在通过一场诉讼活动、解决两个诉,实现诉讼经济,规避矛盾裁判。但是,在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反诉制度的适用并不不理想,这不仅表现在启动难,同时也表现为审理难、解决难。本公众号曾在往期反诉相关裁判规则最高法院:关于反诉处理问题的若干裁判规则丨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本期邀请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几位专家学者,就反诉制度的构建与发展阐述观点与见解。刘学在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一、第二审中提出反诉的问题

(一)《民诉司法解释》328条之间的逻辑矛盾

《民诉解释》第328条第一款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

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然而,第二款同时规定,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这就出现了司法解释内部逻辑矛盾的问题,给司法审判制造实践难题。

(二)完善措施建议

1,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作为诉讼主体与诉讼活动的推动者,在二审中处理反诉问题,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2,以当事人的合意适用为主,例外规定为辅在当事人就二审反诉问题作出选择时,可以考虑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适用为主要方式,另外,辅以例外规定以适应更多情形。为此,有三种模式可供选择:(1)当事人合意模式(2)以当事人合意模式为主,法院主动适用为辅(3)以当事人合意模式为主,例外规定为辅

二、反诉当事人的扩张

《民诉解释》第233条第一款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这是对反诉当事人的范围作出的限定,其间存在有诸多问题。(一)严格限定反诉当事人的范围之弊端

1,违背诉讼经济原则且容易造成裁判矛盾

举例说明:甲、乙二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互有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甲起诉乙,请求赔偿,乙则反诉甲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在该案例中,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则成为难题——不属于“本案当事人的范围”

2,未能保障反诉的独立性之地位

将反诉当事人的范围严格现定于本诉之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反诉之独立性、作为独立之诉的地位。

3,与共同诉讼制度及实体法的相关规定相冲突

(1)与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不协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之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而根据《民诉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那么,如果本诉被告所提起的反诉为必要共同诉讼,例如需将本诉原告和第三人作为反诉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如何处理?

举例说明:甲、乙二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互有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甲起诉乙,请求赔偿,乙则反诉甲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根据《交通事故案件解释》第25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如此一来,这就与反诉的“当事人限于本诉当事人的范围”相矛盾,追加?还是不追加?这是一个问题。

(2)与相关实体法规定的不协调

举例说明:甲的客车挂靠于A公司下经营,甲驾车经过某红绿灯路口时,乙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通行,甲为了避让乙而导致甲的车辆撞到路边障碍物而受损,同时乙也因此而受伤,甲诉乙,请求损害赔偿,乙则反诉甲及A公司,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交通事故案件解释》第3条之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诉解释》54条之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如上述两种情形下,反诉当事人之不在其列与必要共同诉讼之必须参加则形成矛盾。4,缺乏既判力主观范围之扩张规则,致使无法解决判决对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效力问题(1)大陆法系之必要共同诉讼梳理

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反诉制度的规定看,要求反诉的标的与本诉的标的或其防御方法之间有牵连关系,且反诉与本诉需适用同种之诉讼程序,从而在诉讼审理中可以相互利用

当事人所提出的各种诉讼资料,这样不仅符合前述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而且可以防止矛盾裁判的发生。如果对反诉当事人的范围予以严格限制,禁止本诉被告将本诉原告及第三人合并为反诉被告而提起反诉,则会使其与本诉当事人之外的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纠纷只能另行起诉,而另诉和分别审理难免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从而造成裁判之间的矛盾,使纠纷得不到实质性的统一解决。

(2)既判力主观范围之扩张

扩张反诉的当事人与不扩张,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在大陆法系中,必要共同诉讼是指诉讼标的对于共同诉讼人全体,必须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所谓诉讼标的对于共同诉讼人全体,必须合一确定,是指须将多数的共同诉讼人视为一体,不得分为数人处理,法院就该诉讼,不得分别裁判,不得为彼此相异的裁判,必须同胜同败,共同进行,共同停止者而言。必要共同诉讼一般可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两种类型,前者是指诉讼标的对于共同诉讼人必须合一确定,并且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者一同被诉,当事人始为适格,否则,当事人即为不适格;后者是指诉讼标的对于数人必须合一确定,但该数人不是必须一同起诉或者一同被诉,仅其中一人起诉或被诉时,当事人亦为适格,但法院判决的效力也及于未一同起诉或被诉的其他人。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与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在既判力的主观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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