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分配自主权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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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

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

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构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和谐劳动关系的有力保证,是实现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分配、正常增长的机制保障,也是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服务大局工作、促进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为广泛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把富民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实施“居民收入七年倍增计划”的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富民优先的方针,紧紧围绕实施促进居民收入七年倍增目标,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改革方向,进一步扩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面,提高工资集体合同履约率,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切实提高企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工资水平,让广大职工分享企业发展和经济发展成果。

二、目标任务(一)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推动各类已建工会企业基本建立工资集体合同制度。

力争2011年职工50人以上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70%以上,2012年达到80%以上,2013年达到90%以上。

对职工50人以下企业通过扩大推进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合同予以有效覆盖。

(二)已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要参照企业工资指导线,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科学合理确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结构、工资水平、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等,落实同工同酬原则,原则上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职工劳动报酬增长不低于本地区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确定的时序目标要求。

(三)企业、区域、行业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后应依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

力争2011年的上报审查率达到70%以上,2012年达到80%以上,2013年达到90%以上。

三、推进措施重点抓住要约应约、平等协商和履约兑现三个环节,突出工资增长、劳动定额、计件报酬标准和工资支付保障四个方面的内容,创新机制载体,加强社会合作,完善指导服务,主要采取以下举措:(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长效推进的工作机制1、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做好源头参与工作,努力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保障改善民生、提高职工工资收入的重要举措,纳入各级党政工作目标和绩效考核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责任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构建市场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机制,实现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增强中央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深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开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的重要举措,是增强中央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中央企业在深化改革过程中,不断完善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积极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央企业用工分配管理方面存在的体制机制僵化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部分企业内部改革不到位,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还未真正形成,激励约束机制还不健全,内部管理人员能上不能下、员工能进不能出、收入能增不能减等问题仍然存在。

当前,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推进企业内部机制转换,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央企业深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核心任务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配套的市场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管理体系,构建形成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用工结构更加优化,人员配置更加高效,激励约束机制更加健全,收入分配秩序更加规范,企业市场化程度显著提高,为做强做优做大中央企业提供保障。

二、强化任职条件和考核评价,实现管理人员能上能下(一)完善以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为核心的管理人员职级体系。

中央企业要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岗位体系,明确各层级管理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合理使用不同层次人才。

级单位关于进一步深化三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级单位关于进一步深化三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级单位关于进⼀步深化三项制度改⾰的实施⽅案***公司关于进⼀步深化三项制度改⾰的实施⽅案集团公司⼈⼒资源部:根据集团公司的统⼀部署,为进⼀步深化公司⼈事、劳动和分配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改⾰,不断增强企业活⼒和市场竞争⼒,根据集团公司《关于进⼀步深化三项制度改⾰的实施⽅案》,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案。

⼀、总体要求(⼀)指导思想服从集团公司的统⼀部署,⽴⾜于公司的战略发展,以集团公司《关于进⼀步深化三项制度改⾰的实施⽅案》为指导,完善⼲部选拔任⽤、考核评价与监督管理机制,建⽴以岗位管理为基础、合同管理为核⼼的⽤⼯机制,健全密切与绩效挂钩、激励有效的收⼊分配机制,真正实现管理⼈员能上能下、员⼯能进能出、收⼊能增能减,进⼀步增强企业活⼒和竞争⼒。

(⼆)基本原则1.坚持战略引领、服务⼤局。

深化三项制度改⾰要⽴⾜和服务于集团公司的⽣产经营和战略发展。

2.坚持业绩导向、⼈岗相适。

以奋⽃者为本,坚持有为才有位,让绩优者上前、平庸者靠边。

3.坚持效益优先、兼顾公平。

强化收⼊分配与部门综合业绩、个⼈绩效的紧密联动,合理拉开分配差距。

4.坚持依法合规、稳妥推进。

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好改⾰过程中的各种⽭盾和问题,确保改⾰平稳有序、取得实效。

(三)改⾰⽬标根据集团公司的总体部署,积极探索建⽴与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能够充分调动员⼯积极性的⽤⼈和分配制度,⼒争⽤3年左右的时间,进⼀步完善管理⼈员能上能下,员⼯能进能出,收⼊能增能减的⼈⼒资源管理制度体系。

1.⼲部⼈事制度改⾰。

进⼀步健全管理⼈员选拔任⽤机制,完善各级管理⼈员的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对各级管理⼈员的考核评价,实现管理⼈员能上能下。

2.劳动⽤⼯制度改⾰。

根据集团公司建⽴的劳动定员标准体系,加强定员管理,健全岗位管理体系,依法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关系,建⽴员⼯能进能出的长效机制。

3.收⼊分配制度改⾰。

健全和创新分配管理制度,加⼤部门⾃主分配权,建⽴与绩效考核刚性联动的⼯资分配和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合理拉开分配差距,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5•【字号】鲁政办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当前,我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按期完成了省政府确定的三年基本解决历史拖欠的任务。

但是,仍有一部分企业历史拖欠的工资未解决,有的企业还存在边清边欠现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 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工资收入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

拖欠工资既影响到职工的基本生活,又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社会和谐造成不利影响。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继续抓紧抓好。

要在巩固以往清欠成果的基础上,再接再厉,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彻底、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解决企业工资拖欠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企业、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

企业是解决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目标任务。

2007年年底前,全部解决企业历史拖欠工资,建立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产生新的拖欠。

(三)认定范围。

拖欠工资是企业应发而未按时足额发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

应发工资按照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工资标准(数额)计算。

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构建市场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机制,实现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增强中央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深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开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的重要举措,是增强中央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中央企业在深化改革过程中,不断完善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积极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央企业用工分配管理方面存在的体制机制僵化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部分企业内部改革不到位,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还未真正形成,激励约束机制还不健全,内部管理人员能上不能下、员工能进不能出、收入能增不能减等问题仍然存在。

当前,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推进企业内部机制转换,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央企业深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核心任务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配套的市场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管理体系,构建形成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用工结构更加优化,人员配置更加高效,激励约束机制更加健全,收入分配秩序更加规范,企业市场化程度显着提高,为做强做优做大中央企业提供保障。

二、强化任职条件和考核评价,实现管理人员能上能下(一)完善以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为核心的管理人员职级体系。

中央企业要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岗位体系,明确各层级管理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合理使用不同层次人才。

关于规范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切实提高一线职工工资的指导意见do

关于规范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切实提高一线职工工资的指导意见do

关于规范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切实提高一线职工工资的指导意见do上海市静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静劳保〔2007〕53号关于规范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切实提高一线职工工资的指导意见各有关委、办、局,各(集团)公司,各企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理顺本区各类企业工资分配关系,切实提高本区各类企业一线职工工资,现就本区规范企业工资分配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企业内部分配本区各类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工资分配相关制度。

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

企业应当根据工资支付有关规定,规范工资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周期等内容,并对加班加点、病事假等特殊情况的工资支付作出明确规定。

建立健全岗位工资制度。

企业应当完善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科学合理地做好岗位设置和测评工作。

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参照本市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岗位工资标准。

在同一岗位上使用的不同形式的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应实行同工同酬。

建立健全奖金分配制度。

企业应当合理确定工资结构,使工资的相对固定部分和浮动部分保持合理比例,特别要明确奖金考核办法、考核周期和发放时间等。

二、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提高一线职工工资企业应当将企业发展与职工工资增长相结合,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参照工资增长指导线,合理制定职工年度工资增长计划,使职工共享企业发展的成果。

如当年不能增加职工工资的,应当向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说明情况。

企业应当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确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及生产服务等各类人员的工资水平,使各类人员工资差距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

区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完善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机制的同时,要同步完善企业一线职工的工资增长机制。

一线职工工资增长要和企业效益增长挂钩、与经营者收入增长挂钩。

一线职工收入不增长的,经营者收入不得增长。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稳步增长的企业,其在岗一线职工的年收入增长幅度应不低于本市当年工资增长指导线;微利、亏损企业在不出现亏损的前提下,按工资增长指导线下线或物价增长幅度增加在岗一线职工收入。

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改革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是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一个关键因素。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对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是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紧迫任务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步伐加快,一些国有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三项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内部改革不到位,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企业内部竞争机制、有效激励和约束的机制没有形成,严重影响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市场竞争力的提高。

当前,要把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作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

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工作原则和要求是: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职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营造深化改革的舆论氛围;充分引入竞争机制,改革的方案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增加透明度;从实际出发,勇于实践,积极探索适合企业特点的改革方式和办法,务求实效;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出台,要认真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把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作为规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备条件之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能够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的企业用人和分配制度。

尽快形成企业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健全企业工资分配三项基本管理制度的通知-鲁劳社[2006]52号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健全企业工资分配三项基本管理制度的通知-鲁劳社[2006]52号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健全企业工资分配三项基本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健全企业工资分配三项基本管理制度的通知(鲁劳社〔2006〕52号)各市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188号令)、《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06〕215号)、《关于全面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通知》(鲁劳社〔2005〕4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企业健全完善工资分配基本制度,规范企业分配秩序,现就进一步健全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工资支付)制度等三项基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三项制度”是涉及企业工资确定、工资支付、工资调整各个环节的基本制度。

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分配“三项制度”,是新时期完善企业基本工资制度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基本要求,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企业,均应按照国家和省劳动工资法规政策规定,从健全完善企业内部分配规章制度入手,认真落实“三项制度”,不断提升管理水平,使之不断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企业应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建立“三项制度”备案制度。

省属、中央属企业以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驻鲁部队企业“三项制度”统一向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市、县属企业以及无隶属关系的民营、私营等企业“三项制度”的备案程序由各市劳动保障局确定。

劳动部关于部分试点企业探索改变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意见-劳薪字[1992]28号

劳动部关于部分试点企业探索改变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意见-劳薪字[1992]28号

劳动部关于部分试点企业探索改变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意见正文:---------------------------------------------------------------------------------------------------------------------------------------------------- 劳动部关于部分试点企业探索改变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意见(劳薪字〔199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最近一个时期,许多企业在深化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方面,进行了大胆、积极的探索,创造了一些典型经验。

这对于下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加大改革力度,一定会起到重要的示范作用。

为了总结、探索适合企业发展的新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办法,引导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健康发展,现将目前代表性较强的一些企业的主要做法和我们的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一、一些企业的主要做法目前,有一批企业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基础上,对解决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进行了新的探索,其主要做法如下:(一)上海第二纺织机械厂(上海二纺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是理顺机制、利税分流自1987年开始分步实施“政企分开、两权分离”,逐步理顺四个关系,形成四种机制(即理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形成经营机制;理顺企业与国家的财政关系,形成发展机制;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关系,形成激励机制;理顺政企职责关系,形成约束机制)。

主要措施有三条:一是“企业综合承包”,企业全体职工,共同承包上缴税利、国家计划产品、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二是落实外贸经营自主权;三是依法放开经营。

在财务税收方面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所得税率由55%改为33%,税后还贷部分免征“两金”;逐年提高固定资产拆旧率,幅度为30%-50%;按销售总额的2%提取技术开发费。

在劳动人事方面,优选厂长,副厂长及以下各级行政干部由厂长聘任,企业职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解决贯彻落实劳部发〔1994〕72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解决贯彻落实劳部发〔1994〕72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解决贯彻落实劳部发〔1994〕72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04.06•【文号】劳部发[1995]165号•【施行日期】1995.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解决贯彻落实劳部发[1994]72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4]72号,下同)下发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为部分工资增长低于物价指数上涨的企业核增了工资总额,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出台企业普遍调整工资的方案,干涉了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有的地区扩大了增资范围,让亏损企业和人均货币工资增长高于物价上涨的企业都同样增加工资;有的地区超出了72号文件的规定,擅自提高了人均增资水平,加大了企业成本,致使一些企业减利、增亏。

为了纠正在贯彻落实72号文件中存在的问题,保证企业工资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纪律。

接此通知后,劳动部门要会同财政、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对企业增资问题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查,并将自查的结果分别报劳动部、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

二、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72号文件执行。

对于人均货币工资增长高于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幅度的企业和未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扭亏任务的经营性亏损企业,不得列入增资范围;对于1993年人均货币工资增长低于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企业,要在人均每月50元以内掌握增资幅度。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1•【字号】延政办发[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延政办发〔2008〕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延有关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延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和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理顺和调节企业工资分配关系,规范企业工资分配秩序,使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认真贯彻执行工资分配宏观指导政策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陕人发〔2004〕11号)、《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0〕21号)、《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陕政办发〔2005〕47号)、《关于建立我省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体系的通知》(陕劳发〔1999〕314号)等国家和陕西省有关企业工资分配的一系列宏观指导政策,根据生产经营特点自主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价格调节作用,通过政府对工资分配的监管和指导,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使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相协调,切实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二000年十一月六日劳社部发〔200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为了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工资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我们提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坚持改革方向,认真总结经验,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五中全会《建议》的精神,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现就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总体目标,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在国家的宏观指导下,企业结合推进劳动用人制度等项配套改革,根据生产经营特点自主建立科学、规范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价格的调节作用,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拄开各类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差距。

通过改革形成有效的分配激励与约束机制,以及工资能增能减的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1.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并根据人力资源管理的特点,积极探索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

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订的关于市属企业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若干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订的关于市属企业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若干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订的关于市属企业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24•【字号】锡政发[2001]170号•【施行日期】200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订的关于市属企业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若干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1]170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制订的《关于市属企业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若干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关于市属企业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若干意见随着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入以及国有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劳动力结构调整面临新的情况和矛盾,一些长期积淀下来的劳动关系深层次难题日益显现和暴露。

当前,进一步理顺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既是建立企业职工能进能出的用人制度,形成市场就业机制的客观需要,也是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的具体体现,更是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必要条件。

为此,结合市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必须进一步做好理顺劳动关系工作。

现就这项工作的政策原则、目标任务、操作程序、主要政策、工作要求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理顺劳动关系的政策原则(一)进一步落实企业用工自主权。

通过理顺劳动关系,妥善解决企业富余职工问题,并使改制后的企业真正拥有独立的用工自主权,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面向社会、条件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依法自主决定用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

(二)完善和规范劳动合同制度。

适应企业制度创新和劳动力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需要,完善和规范劳动合同制度。

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坚持平等自愿、双向选择、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做好企业改制中对职工原劳动关系的转换(转接)工作。

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16〕102号)

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16〕102号)

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抹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 [2015] 22号)的要求,进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构建市场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机制,实现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減,増强中央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深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开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的重要举措,是增强中央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中央企业在深化改革过程中,不断完善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积极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央企业用工分配管理方面存在的体制机制僵化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部分企业内部改革不到位,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还未真正形成,激励约束机制还不健全,内部管理人员能上不能下、员工能进不能出、收入能增不能减等问题仍然存在。

当前,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推进企业内部机制转换,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央企业深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核心任务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配套的市场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管理体系,构建形成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用工结构更加优化,人员配置更加高效,激励约束机制更加健全,收入分配秩序更加规范,企业市场化程度显著提高,为做强做优做大中央企业提供保障。

二、强化任职条件和考核评价,实现管理人员能上能下(一) 完善以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为核心的管理人员职级体系。

中央企业要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岗位体系,明确各层级管理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合理使用不同层次人才。

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构建市场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机制,实现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增强中央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深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开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的重要举措,是增强中央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中央企业在深化改革过程中,不断完善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积极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央企业用工分配管理方面存在的体制机制僵化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部分企业内部改革不到位,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还未真正形成,激励约束机制还不健全,内部管理人员能上不能下、员工能进不能出、收入能增不能减等问题仍然存在。

当前,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推进企业内部机制转换,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央企业深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核心任务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配套的市场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管理体系,构建形成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用工结构更加优化,人员配置更加高效,激励约束机制更加健全,收入分配秩序更加规范,企业市场化程度显著提高,为做强做优做大中央企业提供保障。

二、强化任职条件和考核评价,实现管理人员能上能下(一)完善以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为核心的管理人员职级体系。

中央企业要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岗位体系,明确各层级管理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合理使用不同层次人才。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0•【字号】云政办发[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20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一年二月十日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为进-步推进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社会保障部第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大意义工资收入是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核心。

近年来,由于经济成分多元化,劳动关系呈现多样性、复杂化发展态势,尤其在劳动工资方面暴露的问题较多,解决好这些问题,事关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在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最根本的就是要在工资等涉及职工根本利益的问题上,使职工权益问题由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确定成为一种制度安排,理性地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实现互利共赢。

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利于规范劳动力市场主体权利和义务,有利于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保障职工增加收入,有利于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和自身发展,对促进我省经济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云南发挥积极作用。

二、明确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要求我省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要求是:按照“稳步推进、重点突破、重在建制、逐步规范”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席会议职能作用,积极营造“党委领导、政府主抓、工会力推、各方协同、劳资互动”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新格局。

劳动部印发《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4〕358号,1994年8月22日)

劳动部印发《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4〕358号,1994年8月22日)

劳动部印发《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4〕358号(1994年8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现将《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意见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将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以宪法为依据,以改革开放15年来劳动体制改革的实施为基础,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整劳动关系的需要,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劳动法律。

《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必将有力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一定要着眼于党中央提出的“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大局,紧密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劳动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和实施。

现就贯彻实施《劳动法》中的几个主要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促进就业。

《劳动法》充分肯定了我国促进就业的成功做法,这对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利,促进我国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推动经济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我国的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而物质资源和资金相对短缺,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将长期存在,因此,劳动就业必须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要将促进就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层层落实责任。

要制定相关的宏观经济政策,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有效地控制失业率。

要采取措施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兴办产业,大力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劳动者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要大力发展就业服务事业,综合运用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险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手段,发挥就业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为城乡劳动者就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11.08•【文号】劳薪字[1990]81号•【施行日期】1990.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1990年11月8日劳薪字(1990)81号)最近,国务院以国发〔1990〕59号通知,批转了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的意见》。

国务院《通知》是一个重要的政策性文件,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加强集体企业工资管理工作,使之走上正常化、制度化的轨道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贯彻国务院《通知》、落实加强集体企业工资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是长期的任务,从今年年底至明年上半年,各级劳动部门应集中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组织各级劳动工资干部和集体企业有关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通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深入领会《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真正把加强集体企业工资收入管理工作摆到劳动工资工作的重要日程上来。

二、要继续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重点是总结集体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采用多种形式搞好内部分配的经验和劳动部门加强工资管理及指导服务等方面的经验,掌握一批先进典型;同时,找出本地区、本部门集体企业工资分配和管理上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我们准备于明年适当时候召开集体企业工资收入管理研讨会。

三、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着手理顺集体企业工资管理体制。

各地劳动部门要加强对集体企业工资管理工作,集体企业集中的地区和部门应有专人管理集体企业的工资;同时要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清理过去“政出多门”的文件规定,为实行劳动部门归口管理、分级调控、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创造条件。

劳动部印发《关于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4]155号

劳动部印发《关于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4]155号

劳动部印发《关于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印发《关于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4]155号)广东省劳动局,山东省劳动厅,青岛、深圳、成都、株洲、烟台、威海、盐城、四平、安阳、黄石市劳动(劳动人事)局:现将《关于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在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中贯彻落实。

各地贯彻实施的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区域改革试点协调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四月七日关于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将劳动体制改革进一步推向深入,根据中央关于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的方针和当前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形势发展的要求,劳动部决定在山东、广东两省,以及青岛、深圳、成都、株洲、烟台、威海、盐城、四平、安阳、黄石等十个城市进行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劳部发[1993]439号)。

现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试点的目的和指导思想进行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是新形势下推进劳动领域全面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进行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目的,是要在试点地区率先落实《劳动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劳动体制改革总体设想》,建立起新型劳动体制,以促进试点地区其它各项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并以其典型示范作用影响和带动更多的地区进行区域综合配套改革,最终实现到本世纪末在全国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体制的目标。

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要以《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劳动部关于劳动体制改革的《总体设想》,解放思想,大胆试验,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以城市为依托,以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为中心,整体推进劳动领域各项改革,在重点和难点问题上取得突破,争取在两到三年时间内形成区域劳动力市场和新型劳动体制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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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劳动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劳动用工
和工资分配自主权的意见
黔劳局发[1994]23号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国所有制工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贵州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落实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分配的自主权,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促进各级劳动部门转变只能,把劳动工作的基点转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来,特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企业劳动用工权
1、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用工主体由国家用工转为企业用工,企业享受有招收录用职工、确定用工形式、安排工作岗位、依法终止和解除同职工劳动关系的自主权。

2、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编制定员,按照工资总额增长情况,自主决定招收职工的时间、条款、方式和数量。

企业自主招收须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公布招工简章、考核结果和录用名单。

企业录用职工后,到劳动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明和交纳养老、失业保证金。

3、企业在所在地城镇人口中招收职工、不受城镇内行政区划限制,企业可自行组织招收,也可通过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招收。

企业需跨地区招收职工,要报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因特殊工种、特殊岗位需要从农村招收职工、要报劳动局批准。

4、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招收录用退出现役的军人、少数民族人员、妇女和残疾人的工作。

禁止使用童工,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16至18岁的未成年职工。

5、对各类大专院校、中专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
需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企业定向或委培的毕业生,由原企业负责录用。

6、城镇居民中的刑满释放人员,除其中保留职工身份的由原单位安置外,均同社会待业人员一样,到户口所在地职业介绍机构登记待业,经企业招工考核合格,可以录用。

7、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决定用工形式。

企业在做好定岗、定员、定额和培训考核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企业职工制度,实行上岗、试岗、待岗动态管理的合理劳动组合,打破干部和工人界限,择优聘任、择优上岗。

8、企业应积极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企业和职工应按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合同期限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所录用职工的情况,协商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需要试用的,一般可定六个月以内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如双方同意,可续订合同。

对新招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9、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自行聘任具备各种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

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职工素质。

10、企业职工调动工作,不受身份界限的限制。

在同一市县内调动,由企业决定调离和接收,调动手续不再报劳动部门审批。

对于跨省、跨地区和跨所有制流动的按我局黔劳局字(1993)18号文的的规定办理。

11、企业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

职工回原户口所在地待业,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应准于办理户、粮迁移手续。

12、人员富余的企业,应视分流职工,通过开辟多种经营、发展第三产业、厂内培训、厂内待业、提前一至五年在厂内退养、厂际交流和自谋职业等多种渠道妥善安置富余职工。

劳动部门要通过加强专业训练、生产自救、职业介绍和失业保险等项工作,促进待业职工再就业。

13、企业合并、兼并、解散和破产,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职工进行妥善安置。

职工亦可自行联系调转其他单位和自谋职业。

二、关于企业工资奖金分配权
1、企业有权在遵循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实现税利)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净产值)增长幅度原则下,不同类型的企业分别按下列办法确定提取工资总额:
(1)实行股份制或比照“三资”企业,以及选择进行“两个低于”试点的企业,初始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分别由同级劳动、财政部门核定。

从当年起按“两个低于”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确定提取工资总额;
(2)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照劳动、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基数和工资浮动比例,计提工资总额。

并从劳动、财政部门结算工资,逐步改为由企业按挂钩方案计提工资总额;
(3)未实行上述两种办法的企业和新建企业,均要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经由劳动部门核定包干数后,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2、企业有权在应提取的工资总额范围内,留足工资储备金后,自主安排使用:
(1)企业有权自主确定工资制度、制定本企业工资标准和职工普级增薪、降级减薪的办法。

企业可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或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其他工资制度。

遵照按劳分配原则,依据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实际劳动贡献确定其工资。

并在经济效益提高和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自行确定给职工升级,企业新招收和调进的职工,以及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和技师的工资待遇,企业根据各类人员的工资分配关系和制定的分配办法自主确定,不再报劳动部门审批。

企业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仍要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批。

(2)企业有权自主确定工资分配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

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和职工劳动的特点,分别实行记时工资、记件工资、结构工资、定额工资、提成工资、浮动工资、联销联利计酬、岗位津贴、补贴和奖金等分配形式。

鼓励职工到责任重、技能要求高和苦脏累险的岗位工作。

经过考核拉开分配档次,体现多劳多得,克服平均分配,处理好不同劳动的各类人员的工资奖金分配关系,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3、企业对职工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纳入成本开支,不应在工资总额之外另设单项奖或其
他工资。

发放的工资应据实统计上报,并受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4、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键全民主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劳动、工资奖金分配制度关系职工利益的改革方案,要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厂长(经理)普升工资,经职代会审议后,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送劳动部门审核,按干部管理权限或聘任的部门审批。

上级奖励企业经营的奖金,由决定奖励的部门拨付。

三、关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1、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给企业改革创造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以利于劳动者合理流动,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

为职工在生老病死伤残和失业时提供社会保险,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必须进行保险制度的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是一项紧迫的工作。

2、进一步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养老保险要扩大到覆盖城镇所有职工,并逐步建立统一制度、统一办法、统一费率、统一管理的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

保险基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改革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办法。

建立统一的管理体制,加强对基金使用和调剂的监督。

3、完善职工失业保险制度,适当提高保险金收缴标准,扩大享受失业救济金的范围,改进基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逐步在各项所有制企业职工中建立起全方位一体化的失业保险制度。

以适应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的要求,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

4、探索工伤、医疗和女职工生育保险改革的路子,实行社会化管理,基金统筹调剂,切实保证职工的基本医疗、工伤待遇,均衡企业之间的负担。

5、企业应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按规定缴纳各项保险基金,为职工的社会保险负起责任。

职工个人开始交纳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金,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收入的增加,要逐步提高个人交费比例。

四、关于劳动部门转变职能
1、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各级政府劳动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管理职能要向规划、协调、监督、服务转变,管理方法要向间接宏观调控转变,管理手段要向以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
转变,管理范围要向调整全社会所有劳动关系的方向转变。

要把劳动工作的基点转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来。

2、推进企业三项制度改革,在进行试点的基础上,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和合同化管理等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等搞活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指导和帮助企业搞好各项改革工作,为企业做好服务。

3、要以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为中心,搞好劳动体制的各项改革。

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为此要相应建立起社会保险体系、就业服务体系、职业技能开发体系,以及宏观调控、劳动法律、统计信息、劳动安全、监督检查等体系。

4、各级劳动部门的同志,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振奋精神、真抓实干,加强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切实转变观念,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把劳动体制的各项改革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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