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分配自主权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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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劳动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劳动用工

和工资分配自主权的意见

黔劳局发[1994]23号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国所有制工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贵州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落实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分配的自主权,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促进各级劳动部门转变只能,把劳动工作的基点转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来,特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企业劳动用工权

1、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用工主体由国家用工转为企业用工,企业享受有招收录用职工、确定用工形式、安排工作岗位、依法终止和解除同职工劳动关系的自主权。

2、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编制定员,按照工资总额增长情况,自主决定招收职工的时间、条款、方式和数量。企业自主招收须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公布招工简章、考核结果和录用名单。企业录用职工后,到劳动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明和交纳养老、失业保证金。

3、企业在所在地城镇人口中招收职工、不受城镇内行政区划限制,企业可自行组织招收,也可通过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招收。企业需跨地区招收职工,要报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因特殊工种、特殊岗位需要从农村招收职工、要报劳动局批准。

4、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招收录用退出现役的军人、少数民族人员、妇女和残疾人的工作。禁止使用童工,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16至18岁的未成年职工。

5、对各类大专院校、中专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

需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企业定向或委培的毕业生,由原企业负责录用。

6、城镇居民中的刑满释放人员,除其中保留职工身份的由原单位安置外,均同社会待业人员一样,到户口所在地职业介绍机构登记待业,经企业招工考核合格,可以录用。

7、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决定用工形式。企业在做好定岗、定员、定额和培训考核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企业职工制度,实行上岗、试岗、待岗动态管理的合理劳动组合,打破干部和工人界限,择优聘任、择优上岗。

8、企业应积极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和职工应按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期限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所录用职工的情况,协商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需要试用的,一般可定六个月以内试用期。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如双方同意,可续订合同。对新招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9、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自行聘任具备各种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职工素质。

10、企业职工调动工作,不受身份界限的限制。在同一市县内调动,由企业决定调离和接收,调动手续不再报劳动部门审批。对于跨省、跨地区和跨所有制流动的按我局黔劳局字(1993)18号文的的规定办理。

11、企业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职工回原户口所在地待业,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应准于办理户、粮迁移手续。

12、人员富余的企业,应视分流职工,通过开辟多种经营、发展第三产业、厂内培训、厂内待业、提前一至五年在厂内退养、厂际交流和自谋职业等多种渠道妥善安置富余职工。劳动部门要通过加强专业训练、生产自救、职业介绍和失业保险等项工作,促进待业职工再就业。

13、企业合并、兼并、解散和破产,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职工进行妥善安置。职工亦可自行联系调转其他单位和自谋职业。

二、关于企业工资奖金分配权

1、企业有权在遵循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实现税利)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净产值)增长幅度原则下,不同类型的企业分别按下列办法确定提取工资总额:

(1)实行股份制或比照“三资”企业,以及选择进行“两个低于”试点的企业,初始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分别由同级劳动、财政部门核定。从当年起按“两个低于”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确定提取工资总额;

(2)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照劳动、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基数和工资浮动比例,计提工资总额。并从劳动、财政部门结算工资,逐步改为由企业按挂钩方案计提工资总额;

(3)未实行上述两种办法的企业和新建企业,均要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经由劳动部门核定包干数后,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2、企业有权在应提取的工资总额范围内,留足工资储备金后,自主安排使用:

(1)企业有权自主确定工资制度、制定本企业工资标准和职工普级增薪、降级减薪的办法。企业可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或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其他工资制度。遵照按劳分配原则,依据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实际劳动贡献确定其工资。并在经济效益提高和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自行确定给职工升级,企业新招收和调进的职工,以及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和技师的工资待遇,企业根据各类人员的工资分配关系和制定的分配办法自主确定,不再报劳动部门审批。企业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仍要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批。

(2)企业有权自主确定工资分配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和职工劳动的特点,分别实行记时工资、记件工资、结构工资、定额工资、提成工资、浮动工资、联销联利计酬、岗位津贴、补贴和奖金等分配形式。鼓励职工到责任重、技能要求高和苦脏累险的岗位工作。经过考核拉开分配档次,体现多劳多得,克服平均分配,处理好不同劳动的各类人员的工资奖金分配关系,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3、企业对职工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纳入成本开支,不应在工资总额之外另设单项奖或其

他工资。发放的工资应据实统计上报,并受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4、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键全民主管理制度。企业内部劳动、工资奖金分配制度关系职工利益的改革方案,要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厂长(经理)普升工资,经职代会审议后,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送劳动部门审核,按干部管理权限或聘任的部门审批。上级奖励企业经营的奖金,由决定奖励的部门拨付。

三、关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1、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给企业改革创造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以利于劳动者合理流动,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为职工在生老病死伤残和失业时提供社会保险,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必须进行保险制度的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是一项紧迫的工作。

2、进一步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养老保险要扩大到覆盖城镇所有职工,并逐步建立统一制度、统一办法、统一费率、统一管理的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保险基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改革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办法。建立统一的管理体制,加强对基金使用和调剂的监督。

3、完善职工失业保险制度,适当提高保险金收缴标准,扩大享受失业救济金的范围,改进基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逐步在各项所有制企业职工中建立起全方位一体化的失业保险制度。以适应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的要求,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

4、探索工伤、医疗和女职工生育保险改革的路子,实行社会化管理,基金统筹调剂,切实保证职工的基本医疗、工伤待遇,均衡企业之间的负担。

5、企业应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按规定缴纳各项保险基金,为职工的社会保险负起责任。职工个人开始交纳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金,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收入的增加,要逐步提高个人交费比例。

四、关于劳动部门转变职能

1、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各级政府劳动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管理职能要向规划、协调、监督、服务转变,管理方法要向间接宏观调控转变,管理手段要向以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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