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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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复函明确:在建项目更换项目负责人,这样处理……

住建部复函明确:在建项目更换项目负责人,这样处理……

住建部复函明确:在建项目更换项目负责人,这样处理……来源:住建部官网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建市施函[2017]4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你厅《关于有关条款解释的请示》(建市函[2017]1882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经发包方同意,应当予以认可。

企业未在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的,应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7年8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第十条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附: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加强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起草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汇编-建筑业管理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汇编-建筑业管理篇

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汇编-建筑业管理篇目录建办市[2006]68号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质[2007]255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7]72号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12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291号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市[2010]192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6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等规定,我部制定了《〈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六年九月四日《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会、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沟通协调’让广大居民关心普查、支持
普查、参与普查’为普查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普查需要的相关信息的提供。 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工作人员在征得居民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按照 规定和要求向普查机构提供有关普查信息。提供普查对象的信息
要严格保密,不能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五、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小区的安全保障。普查期
高做好支持配合的自觉性。
二`要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将支持配合人口普查工作列入议事 日程,根据实际情况落实责任人和联络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积
极协助当地人口普查机构进行普查摸底和入户登记’协助研究解
决普查工作在服务小区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要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密切配合当地人口普查机构开展生
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与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
支持配合搞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国人普组字〔2010〕8号)
要求’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
加强与人口普查机构的沟通协调’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
人口普查的支持配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组织学习《国务院关于开展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第六 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充分认识做好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计函〔20l0〕l94号
关于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支持配合
~做好人∏普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李克强副总理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电视电话会 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根据
《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

建设部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设部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设部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2.10.1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建设部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
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办市函[2002]45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直辖市建委: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起草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2年11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返回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联系人:廖玉平,联系电话:(010)68393327,传真:683939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7.12.1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
•【施行日期】2017.1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765号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本部门印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95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自本公告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公告。

附件:决定失效的文件目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12日附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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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市〔2021〕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担保制度建设,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

原《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建市〔2005〕74号)同时废止。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附件:1.投标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2.投标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
3.预付款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4.预付款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
5.支付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6.支付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
7.履约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8.履约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月27日——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注:建设用地指标中不含职工生活用房用地。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二十八条乡镇卫生院的建筑标准,应贯彻适用、经济和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按照经济水
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
第二十九条乡镇卫生院房屋建筑材料应优先采用地方材料,结构选型宜有利于可持续发展。乡镇卫
生院建设还应符合防火、建筑节能及无障碍等方面的要求。
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按床位规模分为无床、1~20床和21~99床卫生院三种类型。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宜控制在
100床以内。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
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
浙江省卫生厅
山东省卫生厅
河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卫生厅
主要参编人员:于冬刘钟明宗玲谢双保于德志刘魁吴翔天杨旭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建标107—2008
2008北京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建标107—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8年11月1日

吴纪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纪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纪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3【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76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井玉哈胜男周凯贺【审理法官】刘井玉哈胜男周凯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纪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当事人】吴纪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当事人-个人】吴纪生【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代理律师/律所】王树德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树德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树德【代理律所】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吴纪生【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本院观点】本案为信息公开给付之诉。

【权责关键词】合法合法性证据不足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认证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信息公开给付之诉。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政府信息不存在,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吴纪生向住建部申请公开邯郸市原邯郸县开发区东尚壁村土地及房屋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许可文件(地字第13040020160001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备案信息及撤销信息,住,住建部收到申请后求村镇建设司按(地字第某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许可文件不在住建部备案,因此答复吴纪生相关信息不存在,住,住建部已履行必要的调查处理及告知义务作被诉答复并无不当。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文处理【发文字号】建办[2000]33号【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0.02.12【实施日期】2000.0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建办〔2000〕33号)部机关各单位、部属各单位:现将《建设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二000年二月十二日建设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四章行文规则第五章公文拟制第六章公文审核第七章公文会签第八章公文签发第九章公文校对、印刷和封发第十章公文签收、批办和管理第十一章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建设部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1998〕8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结合我部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在建设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部门规章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分为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

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分发、传递、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会签、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类、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四条部机关各级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严格遵守本办法,并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加强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部办公厅是部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主管部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部办公厅和机关各司(局)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文秘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部机关工作人员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为加强对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指导,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管理,积极培育和引导建设技术市场的发展,加快推进建设事业科技进步,依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和实施《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建科[2006]315号)的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以下简称《技术公告》)。

现予公告,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技术公告》是在我部全面研究、分析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工作和科技发展规划及其技术创新部署,提出《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的基础上编制的。

体现了在“十一五”科技支撑和引领建设事业发展工作中,更加注重资源环境科技问题、社会发展科技问题,更加注重城乡区域统筹中城镇化与城市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和新农村建设科技问题,进一步强化了对建设事业技术发展的导向。

公告的技术内容覆盖了建筑节能与新能源利用技术、节地与地下空间利用技术、节水与水资源开发利用技术、节材与材料资源合理利用技术、城镇环境友好技术、新农村建设先进适用技术、新型建筑结构施工技术与施工及质量安全技术、信息化应用技术、城市公共交通技术等9个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共计395项技术,其中推广应用技术326项,限制使用技术37项,禁止使用技术32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开展工程示范,加强工程化应用技术配套,积极推进《技术公告》发布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采取措施加强宣传,使本地区有关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监理、质量、安全、施工图审查、验收等工程相关单位和技术应用单位以及基层建设主管部门、尽快了解并准确把握公告的内容和技术要求,适时调整产品结构,促进技术升级,确保《技术公告》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7.09.14
•【文号】建市监函〔2017〕49号
•【施行日期】2017.09.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关于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的函
建市监函〔2017〕49号XXX:
你在申请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时,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九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部拟撤销你监理工程师注册,且3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

因《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7]13号)无法送达你本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取《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7年9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2.17•【文号】建设[2000]41号•【施行日期】2000.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2000〕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告我部勘察设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0年二月十七日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建设部关于颁发《认真抓好“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颁发《认真抓好“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颁发《认真抓好“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8.25•【文号】建建函[2000]279号•【施行日期】2000.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建设部关于颁发《认真抓好“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建建函〔2000〕2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促进建立公平竞争、规范运行的建筑市场秩序,建设部组建的“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简称“中国工程信息网”)经过近一年的筹备,已于8月3日开通,开始试运行。

该网站的国际域名为www.cecain.com,国内域名为www.cein.yov.cn。

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四川、甘肃、云南、湖北、吉林和沈阳、武汉、厦门、郑州、青岛、威海等省市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已实现与“中国工程信息网”的联网或已按要求实现了有关数据的上传。

其他一些省市也在抓紧进行联网工作。

但是,还有部分省市对于工程信息网络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能按照要求上传招标公告等信息,或是上传的信息不及时,影响了整个网络的正常运行。

为了使“中国工程信息网”尽快地全面建成并正常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高度重视联网工作,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层层建立责任制,狠抓工作的落实。

“中国工程信息网”是政府上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重要措施,也是为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提供信息服务,推动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认真抓好联网工作,明确机构和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要做好组织工作,指导和督促所辖各市(地、州、盟)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尽快实现与“中国工程信息网”的联网,并请于9月10日前将联网的计划安排和负责这项工作的机构、人员情况报建设部建筑管理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基坑工程单独发包问题的复函-建市施函〔2017〕3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基坑工程单独发包问题的复函-建市施函〔2017〕3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基坑工程单独发包问题的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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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坑工程单独发包问题的复函
建市施函〔2017〕35号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基坑工程施工单独发包问题的请示》(粤建市[2017]111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释义》(建市施函[2014]163号),明确规定:“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按照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工程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屋面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共10个分部工程。

按照《建筑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分类,基坑工程(桩基、土方等)属于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

鉴于基坑工程属于建筑工程单位工程的分项工程,建设单位将非单独立项的基坑工程单独发包属于肢解发包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7年6月19日
——结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10.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司局函标〔2021〕13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我们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了合并修订,形成《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送你们征求意见。

请于11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

联系人及传真:成明************联系邮箱:*****************.cn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信封请注明“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邮编:100835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21年10月29日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注册造价工程师接受委派,对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建市施函[2010]80号关于对注册有效期满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施函[2010]80号关于对注册有效期满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注册有效期满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施函[2010]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09月01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一级建造师注册工作于2007年启动,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初始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和印章将陆续到期。

鉴于继续教育工作尚未开展,本着简化、高效的原则,从方便个人、企业和基层考虑,经研究,决定暂不开展延续注册工作,原注册证书和印章继续有效,待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后再行规定有关事宜。

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自即日起至2010年10月底开展一级建造师执业情况检查工作。

建造师注册企业要将本企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有关情况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格式见附表),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一级建造师执业情况,与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过程中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比对,发现有以下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理,直至吊销注册证书和印章:(一)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二)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三)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或实施商业贿赂的;(四)同时在两个或以上单位受聘的;(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或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等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和印章的;(六)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七)年龄超过65周岁的,要注销其注册证书和印章。

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布置该项工作,并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及时将汇总情况(格式见附表)的书面文件和电子表格,以及处理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情况报我司,记入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

我司将对有关工作进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2020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The standard of water quantity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GB/T 50331-20XX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XX年XX月XX日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司函建标标函[2018] 185号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修订工作的函”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情况,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用水量标准。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确定原则;2.增加居民生活保障基本用水量;3.根据最新调研情况,按照人均水资源量,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进行分级取值。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第二设计研究院,邮政编码:200092)。

本标准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北京建筑大学天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供水管理处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用水量标准 (3)本标准用词说明 (4)附:条文说明 (7)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inologies (2)3 The standard of water consumption (3)E x p l a n a t i o n o f Wo r d i n g i n T h i s S t a n d a r d (4)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7)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确定居民生活用水量,制定本标准。

律师函(要求建设部取消或降低某施工企业资质)

律师函(要求建设部取消或降低某施工企业资质)

律师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方当事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代理人,现就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期恶意拖欠巨额钢材款并要求取消或降低公司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限制资质年检等相关事宜郑重致函贵方:1. 公司在江苏省南京市工商局注册成立,目前经建设部核准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2.我方当事人是一家在沪从事钢材买卖的中小型钢贸企业,其正是秉着“相信品牌的力量,注重信誉经营企业”的原则与公司进行钢材买卖。

在本次钢材交易过程中,我方当事人在承受着在沪钢贸企业的全面崩盘以及银行收贷的双重打击下,坚持履行合同约定及时向公司供应钢材,并为其垫付巨额钢材款,然公司置自身的品牌及信誉不顾,长期恶意拖欠百万元的巨额钢材款,给我方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进而导致我方当事人濒临破产、倒闭。

3.我方当事人在多次与公司协商均遭拒付钢材款而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于2013年5月将其诉至上海市人民法院。

后,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案号为字第号的民事判决书(详见附件),该判决书确定公司结欠货款1213500元及违约金等。

判决书生效后,我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公司仍拒绝支付货款。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等级资质标准》的通知中规定,一级资质的企业的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现公司长期恶意拖欠我方当事人百万元的巨额货款,由此可见,公司现已负债较大,企业资信状况极差,其营业额、净资产根本达不到一级资质的标准。

综上所述,公司长期恶意拖欠巨额钢材款不仅给作为一家中小型钢贸企业的我方当事人、企业员工的生存带来巨大损害,而且资信状况极差,毫无商业信誉。

其此种违反法律法规、背弃诚信道德的行为应受到相应的惩罚故本律师接受我方当事人的委托郑重要求:1.贵方在收到本函起七日内作出取消或降低公司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限制其资质年检的决定;2.请求贵方在收到本函十日内就前述事宜给予我方当事人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铁路驼峰信号及编组站自动化系统设计规范备案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铁路驼峰信号及编组站自动化系统设计规范备案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铁路驼峰信号及编组站自动化系统设计规范备案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7.05.15
•【文号】建标实函〔2017〕100号
•【施行日期】2017.05.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关于同意铁路驼峰信号及编组站自动化系统设计规范备
案的函
建标实函[2017]100号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
你司《关于<铁路驼峰信号及编组站自动化系统设计规范>行业标准备案的函》(科法便函[2017]87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铁路驼峰信号及编组站自动化系统设计规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备案(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5月15日附件:铁路驼峰信号及编组站自动化系统设计规范备案信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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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司函建质质函[2006]55号关于印发《尚春明同志在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二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2006年5月24日,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二次工作会议在浙江省绍兴县召开。

现将《尚春明同志在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二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推动村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提高——尚春明同志在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系员第二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推动村镇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提高——尚春明同志在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二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6年5月24日)同志们:今天,我们在浙江绍兴县召开全国村镇建设52程质量联络员第二次工作会议。

会议主要任务就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近期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传达我部关于新农村建设的工作安排,总结2005年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以贯彻落实216号文和加强技术服务为主题,加速推进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建设,推动村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

下面,我讲四点意见:一、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提高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继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任务后,今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十一五”规划纲要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又进行了一系列部署,强调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转向农村,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另一方面,近年来农民住宅建设持续增长,据统计,2004年全国村庄实有住宅达205亿平方米,农民人均居住面积达到27.9平方米。

目前农民自建住宅每年还以2%的速度增长,其中楼房比例增长更快,约占60%,年竣工面积达到4亿平方米以上。

这意味着,今后几年,农村工程建设量必将大规模增长,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任务更加繁重。

今年2月17日,汪光焘部长在省部级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所做的《搞好村庄规划和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专题报告中指出:村庄建设和治理要通过政府帮扶、规划先行,多部门联动、政策集成来实现,其中特别提到要加强对农房建设的指导和管理。

因此,在当前新形势下,抓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不仅仅是关系城乡工程质量问题,而是关系新农村建设发展的大局。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村镇建设X-作者要满怀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肩负起新农村建设赋予我们的重大使命,积极主动的投入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履行好新农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二、2005年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展情况2005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村镇建设工作者,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努力探索,务实创新,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取得可喜进展,各地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

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制度去年,我部建立了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制度,9月初召开第一次联络员会议。

江西、山西、吉林、广西、新疆等部分地区参照部里的要求,分别在本地区建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参照《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工作办法》的职责主动开展工作,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机制正在逐步形成。

(二)以村镇建设规划为先导,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村镇建设工程管理只有从村镇规划这个源头抓起,才能抓出实效。

福建省坚持规划先行,从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程序着手,明确乡镇国土资源与建设主管部门在管理中做到规划、放样、检查“三到位”。

青海省尽管基础条件较差,却努力做到一手紧抓农牧区规划建设,一手紧抓农牧区住宅建设,下发了《关于加强农牧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青海省农村牧区住宅建设指导手册》等文件,在新一轮村庄建设中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三)突出重点,开展村镇建设质量专项整治工作不少地区结合实际,针对突出问题,找准村镇工程质量监管的突破口。

一是将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作为质量监管重点。

去年全国教育系统开展对农村中小学校舍的危房改造工作,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积极配合,深入乡镇进行验收指导,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二是切入村镇建筑市场整治,为村镇工程质量把关。

如湖南省针对预制构件市场混乱,大量无生产合格证的预制构件流入村镇建设施工工地,造成村镇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的情况,组织开展预制构件专项整治工作,收效明显。

三是大胆试点,以点带面,充分发挥乡镇试点区的示范作用。

北京市以旧村改造为契机,强化村镇建设质量管理,注重旧村改造中涉及建筑质量、安全、节能方面的专项检查,以及新材料、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湖南省、辽宁省在本地区选定村镇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试点区(县),及时推广经验。

(四)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技术服务活动一是加强宣传引导,转变农民建房观念。

如福建省结合自身特点,提出农民新建住房推广“一二三四”建房模式(即一户一宅地,二户并联体、三层坡屋面,四面装修齐),积极引导有建房任务的村镇和有建房意愿的村民建设拼联式或联排式的住宅,鼓励合作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集约用地。

引导农民向中心镇、中心村集中,引入文明生活方式。

优选科学合理、符合当地生活习惯的标准图建房,提高农民建房科学性。

二是组织开展送技术下乡活动。

一年来,以服务为中心的技术下乡活动相继在各地全面展开,为新农村工程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也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创造良好基础条件。

今年3月21日,我部在北京举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一农房建设送图下乡”活动,免费向全国1887个重点镇发送了“小城镇住宅系列标准图集”。

各地也结合本地区实际,精心组织编制农民住宅图集或村镇住宅通用图,免费为农民发放。

如辽宁省、云南省、福建省都采取竞赛、评选、听取农民意见等方式,提高图集适用性;江西省借鉴移民建镇经验,率领专家服务团对全省20个县100个乡镇的库区、深山区农村住宅工程开展专家技术指导;北京市组织建筑企业与试点村的“对口联系”制度,形成“一帮一”的技术服务机制。

此外,一些地区将防灾抗震与村镇工程质量管理密切结合起来,也取得了很好经验。

三、当前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在总结经验和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村镇工程建设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村镇工程质量水平与城市相比差距还很大,村镇建设工程依然是质量安全事故多发区域。

2005年,全国发生在乡镇的建筑施工三级以上事故6起,死亡31人。

分别占全国建筑施工三级以上事故总数的14%,死亡人数的18.2%。

村镇工程质量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村镇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村镇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全。

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管理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合当前农村和村镇工程的实际,相关研究远远落后于城市;二是村镇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观念不强。

不仅是农民自身建房的质量安全观念和意识不强,还有部分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领导的村镇工程质量责任意识仍有待提高。

“重生产、轻建房”、“有新房无新村,有新村无新貌”的现象都反映出当前村镇建设的一些问题。

三是村镇监管机构人员经费等严重不足。

大部分地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机构尚未建立,限额以上村镇工程没有纳入质量监管范围,村镇工程质量监管责任和参与各方质量责任没有落到实处;四是村镇工程建设市场混乱,技术指导与服务不够。

一方面村镇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等方面还大量充斥着无资质、低技术水平的队伍和私招乱雇人员,导致其设计和施工质量低下,另一方面县、乡镇及村庄主管部门也缺少专业技术力量,难以对村镇工程建设实施有力的指导。

以上问题说明,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亟待加强。

此外,我想强调两点,一是联络员会议是我们推动村镇建设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平台,各地应给予充分重视。

会议前,我们要求各地报送去年村镇质量工作情况的总结材料,但至今还有6个省没有报上来,至少说明有些地区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

甚至黑龙江、甘肃省联络员竟无故缺席会议,对此,在这里提出严肃批评。

二是当初建立这项制度时,部里要求各地明确一个部门来抓这项工作,并没有要求一定要对口,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但是一旦明确了负责部门,这个部门就必须本着对工作负责的态度,履行好工作职责。

在当前开展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还有很多困难的情况下,更需要我们统一思想、坚定信心,齐心合力抓好这项工作。

四、关于2006年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2006年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要贯彻落实今年全国建设工作会议提出“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改革和创新,转变城镇发展模式,整治村容村貌,提高城镇化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的工作要求,结合全国村庄整治工作会议的精神,按照“体制机制共进、监管服务并举”的思路,把握三个重点,做到一深入、三推进。

首先是把握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三个重点:(一)以贯彻执行216号文件为主线,突出农村基础设施、城中村改造和乡镇公共建筑三类工程,强化村镇工程质量监管当前,按照中央和部里对新农村建设工作的要求,农村基础设施将成为国家资金扶持重点,重点镇建设、城中村改造和村容村貌整治是今年部里统一部署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重点。

因此,今后一段时期,我们要继续按照《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的要求,重点抓好限额以上工程的监管和其他项目的技术指导与服务。

对限额以上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法规和标准,执行施工许可制度,接受县级主管部门的巡查和乡镇级质量监督检查。

要对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消除质量隐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这类村镇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将城市工程质量检查工作逐步延伸到这三类工程。

(二)结合村容村貌整治,加强村镇建筑技术指导服务工作村镇建筑技术指导服务是我们提高村镇工程建设水平的重要途径。

我们起草的《关于加强村镇建筑技术指导服务工作的通知》,将把农村道路、给排水设施、垃圾处理、公共活动场所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农房改造以及农民自建房建设作为技术指导和服务的重点,不断扩大技术指导和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该《通知》经大家讨论、修改后下发。

各地要结合《通知》要求,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大力开展以“技术下乡、标准下乡、图纸下乡、服务下乡”为主题的四下乡技术服务活动。

要组织设计、施工、科研院校等单位参与到村镇工程服务中来,通过宣传、培训和技术咨询等形式,充分激发农民群众的主观愿望和参与意识,多渠道、多角度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技术服务不能仅仅停留在为农民提供科学合理的建房方案和施工技术知识上,还要宣传和引导农民将农村建设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相结合,注重个人建房与村庄村貌和谐,提高质量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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