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设计标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福建省《住宅建筑供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福建省《住宅建筑供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地方标准备案
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12.29
•【文号】建标标备便[2007]175号
•【施行日期】2007.12.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福建省《住宅建筑供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便[2007]175号)
福建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上报福建省地方标准《住宅建筑供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申请备案的函”收悉。
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备案号为J11114-2007。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0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0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7.30•【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0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本篇法规中第1.0.3、3.0.2、3.0.3条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6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0号)现批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23-2008,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其中,第1.0.3、3.0.2、3.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七月三十日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 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of seismic protection of buildingconstructions2008-07- 30 发布2008- 07 - 30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of seismic protection of buildingconstructionsGB 50223-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08年7月30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0号现批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23-2008,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定方案公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定方案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建设部的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交通运输部。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
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
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
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现浇混凝土桥梁梁柱式模板支撑架安全技术规范》等6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现浇混凝土桥梁梁柱式模板支撑架安全技术规范》等6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的函建标实函[2016]230号
山西、内蒙古、浙江、山东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重庆市建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报送的《关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申请备案的函》(渝建函
代替标准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标准批准单位
1
DBJ50-112-2016
现浇混凝土桥梁梁柱式模板支撑架安全技术规范
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DBJ50-043-2005
2017-02-01 3
4
J10707-2016
DBJ04/T241-201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04-241-2013
太阳能与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33/1034-2007
2016-11-15
2017-01-0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与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与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1.12.28
•【文号】建标标函[2011]163号
•【施行日期】2011.12.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与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的函
(建标标函[2011]163号)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根据我部《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的通知》(建标[2011]98号),经研究,第一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与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40名委员组成(名单见附件),武威任主任委员,戴一鸣、张炜、康景文任副主任委员,郭明田任秘书长,梁金国、王笃礼任副秘书长,秘书处承担单位为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请你单位尽快组织召开第一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与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大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第一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与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及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 谨,结构清晰,用词简明,规定明确。
释义: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总体要求; 本条目的:为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的质量,使正确理解和
准确执行标准; 要求:每本标准必须在格式、结构、表达、用词等方面
进行统一。
第二章 标准构成
标准编写的总要求:
格式规范:表达形式符合规定,典型用语; 逻辑严谨:内容表述符合逻辑,思维严谨; 结构清晰:技术内容排列有序,章节清楚; 用词简明:执行程度用词恰当,概念不变; 规定明确:最终要求直接规定,重点突出。
J11756-2010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DBJ50-111-2010
J11976-2012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DBJ51/T 003-2011
J12000-2012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DG/TJ08- 2091-2012
标准名称 钢筋混凝土复合墙板低层建筑技术规程 重庆市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标准 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规范 多联式空调(热泵)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释义——国家标准范围(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二条规定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
要求;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释义——行业标准范围(建设部令第25号)第二条规定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陕西省《西安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陕西省《西安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3.02•【文号】建标标备便[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陕西省《西安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建标标备便[2007]23号)陕西省建设厅:你厅《关于陕西省地方标准〈西安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申请备案的函》收悉。
经研究,同意该标准第3.0.1、5.1.1、5.2.3、5.2.5、5.2.12、5.4.7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建议将第7.0.2条分别列入第4.1.3、4.2.4、4.3.1条中;建议将第4.1.3、4.2.4、4.3.1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
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备案号为:J10943-2007。
(强制性条文见附件)。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二OO七年三月二日附件:陕西省地方标准《西安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3.0.1 住宅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4.1.3 建议修改为:4.1.3 建筑物体形设计应符合表4.1.3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表4.1.3的规定时,应进行建筑耗热量指标计算,使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符合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
4.2.4 建议修改为:4.2.4 外窗(包括阳台门透明部分)面积不应过大,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超过表4.2.4的规定。
当不能满足表4.2.4的规定时,应进行建筑耗热量指标计算,使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符合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
表4.2.4 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限值4.3.1 建议修改为:4.3.1 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表4.3.1规定的限值。
当不能满足表4.3.1的规定时,应调整窗墙面积比或其它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建筑耗热量指标计算,使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符合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
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9.05.14
•【文号】建标[2009]88号
•【施行日期】2009.05.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
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建标[2009]88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需要,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资源节约与利用、环境保护等要求,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技术进步和发展,结合工程建设、工业建设和城乡建设实际,经与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我部组织制定了《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切实做好编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0九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住宅设计规范》修订要点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修订要点综述2008年6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建标[2008]102号批准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版)列入《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中。
住宅设计规范已有三个版本:《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 96-86、《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版,本次修订形成了《住宅设计规范》的第4个版本。
本次修订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程序,确定了“逐条审核全面修改;大量增加新内容;适应居住变化需要,适度确定标准;加强与相关标准规范的协调;注重可操作性;充分论证”六项原则,对以下内容做了重大修改并进行专题论证。
1.对总则和术语有较大修改原规范总则中的“适用范围”是“城市住宅设计”,本次根据“住宅建筑规范”修改为“城镇住宅设计”。
原规范的总则共有9条条文,本次根据新的编写规定,提炼成4条,其他的条文及各章节中对住宅总体性能和质量的要求,集中到第3章“基本规定”。
对第2章中的多数术语进行了重新核对。
回避了使用“公寓”、“塔式高层住宅”、“通廊式高层住宅”等定义不准确的词。
同时对“住宅”、“凸窗”等定义附加了条文说明。
2.与《住宅建筑规范》协调原《住宅设计规范》中有36条非强制性条文列入了《住宅建筑规范》,本次修订这些条文需要按强制性条文表述。
由于两本规范一个是针对“设计”,另一个是将“住宅建筑”作为最终产品,因此允许两本规范有不同表述方式,但基本要求不能相悖。
本规范的主语是“住宅设计”,使用的对象是“设计人员”,产品是“图纸”,控制的是“单项工程”质量。
因此本规范强调住宅设计时应做到的“技术措施”,而且其中非强制性条文占有较大比例。
本次修订还特别注意了,尽量对原规范条文中强制和非强制的内容拆开分别表述。
另一方面,确定了《住宅建筑规范》中不宜列入本规范的内容,如:许可原则、室外环境、结构、材料、地基基础、防火、节能设计、使用与维护等章节。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刘加平 王建国 俞滨洋 毛志兵 娄宇 沈迪 李迅 杨仕超 李百 战 赵锂 陈琪
1总则 1.0.1 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满足人 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绿色性能的评价。
1.0.3 绿色建筑评价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 和文化等特点,对建筑全寿命期内的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 性能进行综合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 年 3 月 13 日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 50378-2019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修 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8]164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 验,参考有关国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健康、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绿色建筑评价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评价对象应落实并深化上位法定规 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提出的绿色发展要求;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建筑所属工程项 目的总体进行评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2.01.10
•【文号】建标标函[2012]7号
•【施行日期】2012.01.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的函
(建标标函[2012]7号)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根据我部《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的通知》(建标[2011]98号),经研究,第一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46名委员组成(名单见附件),刘东卫任主任委员,孟建民、庄惟敏、胡越任副主任委员,郭景任秘书长,钱方、韩冬青、蔡昭昀任副秘书长,秘书处承担单位为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请你单位尽快组织召开第一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大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附件:第一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关于印发《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建标【2011】1号文

《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关于印发《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建标【2011】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斤,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为适应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规范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提高设计概算编制质量,我部组织编制了《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3. 1总则3.1.1为了满足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规范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方法,提高设计概算编制质量,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结合市政工程建设特点,制定《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3.1.2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给水、排水、道路、桥涵、隧道、固体废物、燃气和集中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设计概算的编制.3.1.3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或技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概算应控制在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允许浮动幅度范围内.概算经批准后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最高限额,是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确定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是控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的依据,是衡量设计方案经济合理性和选择最佳设计方案的依据,是考核建设项目投资效果的依据.3.1.4设计概算的编制单位应对概算全面负责.当由几个单位共同编制设计概算时,主体编制单位应负责统一制定概算编原则和依据、工程设备与材料价格、取费标准等的协调与统一,并汇编总概算,其他单位负责编制各自所承担部分的设计概算.3.1.5市政工程项目设计概算的编制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制度,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如实反映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工期、建设条件和所需投资,合理确定和严格控制工程造价.3.1.6设计单位应按不同的设计阶段编制概算和修正概算.概算编制人员应深人现场,搜集上程所在地有关的基础资料,包括相关定额、取费标准、工资单价、材料设备价格、运输和施工条件等,并全面了解建没项目的资金筹措、实施计划、水电供应、配套工群、征地拆迁补偿等情况.3.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结台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3.2设计概算文件的组成设计概算文件由封面、扉页、概算编制说明、总概算书、综合概算和单位工程概算书组成.3. 2. 1封面及扉页的组成封面有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日期及第几册内容,扉页有项目名称、编制单位、单位资格证书号、单位主管、审核、专业负责人和主要编制人的署名,审核和编制人员应签名并加盖执业(从业)资格印章.3. 2. 2概算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3.2.2.1.工程简要概况:包括建设规模和建设范围,并明确建设项目总概算中所包括的和不包括的工程项目和费用,如有几个单位共同编伟咐,则应说明分工编制的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4.03.2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开展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和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标〔2020〕116号),我部组织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号;邮政编码:10008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
附件:《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4年3月29日。
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2月起实施 装配率不得低于50

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2月起实施装配率不得低于50% 宜采用装配化装修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印发通知,批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装配式标准》)为国家标准,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原国家标准《工业化建筑评价标准》同时废止。
据介绍,装配式建筑代表新一轮建筑业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方向,既是传统建筑业转型与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更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有力支撑。
近年来,我国在积极探索发展装配式建筑过程中,在技术规范与标准的顶层设计的支撑保障方面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难题。
这使得我国的相关标准与国际可持续发展的装配式建筑建造方式的先进标准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为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请开展《工业化建筑评价标准》修订工作的函”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开展了装配式标准的编制工作。
编制组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工业化建筑评价标准》的实施情况,总结了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相关内容,开展了多项专题研究,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装配式标准》。
《装配式标准》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3个标准必将有效发挥引领作用,推动我国装配式建筑健康快速持续发展。
《装配式标准》主要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装配率计算、评价等级划分5部分内容,适用于评价民用建筑的装配化程度。
《装配式标准》采用装配率评价建筑的装配化程度。
根据《装配式标准》,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等级评价应以单体建筑作为计算和评价单元并符合下列规定: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建筑由主楼和裙房组成时,主楼和裙房可按不同的单体建筑进行计算和评价;单体建筑的层数不大于3 层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时,可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建筑组团作为计算和评价单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10.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司局函标〔2021〕13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我们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了合并修订,形成《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送你们征求意见。
请于11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
联系人及传真:成明************联系邮箱:*****************.cn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信封请注明“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邮编:100835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21年10月29日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注册造价工程师接受委派,对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1.07.12•【文号】建标[2011]98号•【施行日期】2011.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的通知(建标[2011]9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人防办,总后基建营房部,有关行业协会:为适应住房城乡建设标准化管理需求,进一步增强标准化技术管理力度,保障标准的编制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标准对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支撑保障作用,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及业务范围》(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准则》(附件2)印发给你们。
原建设部印发的《关于调整我部标准管理单位和印发工作准则等四个文件的通知》([90]建标字第408号)、《关于第三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管理组启用业务印章的函》([95]建标技字第43号)、《关于成立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建人[1996]625号)、《关于成立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建标[1999]316号)、《关于批准试点成立<建设部建筑物鉴定与加固规范管理委员会>的函》(建标标[2000]31号)、《关于组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的通知》(建办标[2001]33号)、《关于成立建设部住宅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建办标[2003]15号)和《关于调整“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的通知》(建标函[2004]174号)同时废止。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名称及业务范围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O一一年七月十二日附件1:附件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准则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专业性的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的公告GBT50531-2009-(28975)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的GB/T50531-2009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87 号现批准《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T 50531-2009 ,自2009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九月三日网站统计前言本标准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第二批)> 的通知》 (建标 [2006]136 号 )的要求,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会同行业和地方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共同完成。
本标准是在国家有关设备材料划分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和各行业有关设备材料划分的规定制订的。
本标准共分 4 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一般规定、设备材料划分分类。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各有关单位在实施本标准过程中,请结合工程实际,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北顺城街11 号,邮政编码: 100035) ,以便今后修改。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主编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参编单位:信息产业部电子工程标准定额站冶金工业建设工程定额总站参加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中国石油总公司工程造价管理中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工程定额管理站主要起草人:吴佐民陈东薛长立张德清张红娜席小刚舒宇周尚洁张琼刘维陈友林卢立明赵曙平刘梅主要审查人员:霞李自林沈维春网站统计1总则1.0.1 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的设备与材料合理划分,规范建设项目的工程计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在工程计价活动中设备材料的划分,以及设备材料费用的归类和计算。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3.11.03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
计
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我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4项标准全面修订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标〔2021〕127号)的要求,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修订了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
2.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6日。
附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3年11月3日。
建筑工程十大分部包括

建筑工程分部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智能建筑、通风与空调、电梯、建筑节能工程地基地基是指基础持力层及下卧层基础分部工程是指需要施工的基础工程。
基础分部工程包括地基持力层处理,如软土加桩挤密、橡皮土换填等。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之间没有明显的分界线。
要分开可采用两种方式:1、已施工部分为基础分部工程,未施工部分为地基工程。
2、持力层上表面以上为基础分部工程,持力层上表面以下为地基工程. 主体结构主体结构是基于地基基础之上,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系统体系,它和地基基础一起共同构成的建设工程完整的结构系统,是建设工程安全使用的基础,是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稳定、可靠的载体和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基本功能包括三部分:一是主体结构本身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系统整体,有效地协调工作,承受主体结构部件本身相互传递的荷载,发挥主体框架支撑功能;二是附着于其体系表面的所有维护结构、装饰面层、相关设备重量及其施工和使用期间的活荷载、以及在设计规范限定范围内的相关风载、尘载、雪载、地震荷载等自然力通过主体结构体系有效地承担,使建设工程能正常发挥各部分的使用功能;三是与地基基础可靠地联系,将其自身荷载和承受荷载系统地、有效地、稳定地传递给地基基础结构体系,并能与地基基础结构形成协调工作的整体结构体系,和谐地工作以共同维护建设工程整体安全和使用安全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可以这样说:第一:在砖混结构中,主体结构是基础\梁\圈梁\柱\构造柱\墙\楼梯\板\屋面板叫主体结构,我们施工时一般叫主体封顶。
第二:在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剪结构或框支结构工程中,主体结构是基础\梁\板\柱\砼墙\楼梯工程,对于后砌的填充墙,也叫主体部分,但不是一般说的主体封顶了。
主体结构是也是建筑的主要承重及传力体:包括梁,柱,剪力墙及楼面板。
屋面梁及屋面板。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

4.1.3 外遮阳、太阳能设施、空调室外机位、外墙花池等外部设施应与建筑主体结构统一设 计、施工,并应具备安装、检修与维护条件。
4.1.4 建筑内部的非结构构件、设备及附属设施等应连接牢固并能适应主体结构变形。
3.1.5 申请绿色金融服务的建筑项目,应对节能措施、节水措施、建筑能耗和碳排放等进行 计算和说明,并应形成专项报告。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应由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 5 类指标组成,且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评价指标体系还统一设置加分项。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刘加平 王建国 俞滨洋 毛志兵 娄宇 沈迪 李迅 杨仕超 李百 战 赵锂 陈琪
1总则 1.0.1 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满足人 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绿色性能的评价。
1.0.3 绿色建筑评价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 和文化等特点,对建筑全寿命期内的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 性能进行综合评价。
且每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不应小于其评分项满分值的 30%; 2 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3 个等级的绿色建筑均应进行全装修,全装修工程质量、
选用材料及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当总得分分别达到 60 分、70 分、85 分且应满足表 3.2.8 的要求时,绿色建筑等
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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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的函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建标标函[2012]7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2.01.10
【实施日期】2012.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人
员组成的函
(建标标函[2012]7号)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根据我部《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的通知》(建标[2011]98号),经研究,第一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46名委员组成(名单见附件),刘东卫任主任委员,孟建民、庄惟敏、胡越任副主任委员,郭景任秘书长,钱方、韩冬青、蔡昭昀任副秘书长,秘书处承担单位为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请你单位尽快组织召开第一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大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附件:第一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