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军、抗日、解放、抗美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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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1、离休干部

是指在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根据时期不同分为: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一战时期或称土地革命时期),从1921年7月1日至1927年7月31日;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二战时期或称红军时期),从1927年8月1日至1937年7月6日;

抗日战争前期,从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

抗日战争后期,从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

解放战争时期,从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

2、老干部工作的基本政策原则

中发[1982]13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规定:“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

3、干部离休后,福利待遇及其他各项生活待遇是如何规定

国发[1980]253号、劳人老[1982]10号文件指出: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福利待遇不变”,是指离休干部继续享受原单位同级在职干部同样的困难补助(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各项非生产(工作)性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包括: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和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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