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替代责任的追偿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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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替代责任的追偿权分析

对因民法上的替代责任而引起的追偿权案件,由于理论界往往重视替代责任的研究,忽视替代责任承担后追偿权的问题,而实践部门因为缺乏理论知道始终没有形成有关追偿权行使的一致意见,导致司法审判中对此类案件倾向于采取简单的“一刀切”办法,判令被追偿人全额赔偿,这种做法违反了公平原则,也完全忽视了替代责任的内涵。本文通过分析替代责任追偿权的理论基础,确定追偿权的权利来源,同时借鉴各国行政法中的国家赔偿法对追偿权中追偿比例的规定,融合刑法中确定刑期的方法,提出一整套有关民法上的替代责任的相关规定。首先是根据替代责任的类型,确定追偿权的具体类型,包括雇主责任追偿、无偿委托的追偿,其他类型的追偿可以借鉴这两种基本类型;其次,在确定追偿权类型的基础上,探求追偿权的理论基础,包括“职务行为说”和连带责任理论,并通过分析不同情形下的替代责任,确定“职务行为说”和连带责任理论各自适用的具体情形,为进一步分析追偿权份额做好铺垫;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如何确定追偿权中替代责任人与被替代责任人的内部责任承担份额,本文利用刑法中确定刑期的方式,将影响追偿权份额确定的因素分为基本事实情节和具体事实情节,基本事实情节起着定性的作用,确定份额承担的基本档位,然后再根据具体事实情节进行微调,以期达到一种相对合理而公平的份额承担。就追偿权这个系统而言,需要论述的还有很多细节,限于笔者实践经验和篇幅的限制,在此仅就上述内容进行论述,但即使是这部分也很不完备,,需要大家以自己的实践和理论进行丰富,笔者撰此文也主要是希望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以便在审判实践中更加公正而便捷的实现追偿权。

正文

笔者在实践中遇到这样两个案例,觉得颇具典型意义:

案例一

车主甲主要从事货物营运,并雇佣司机乙为其运货,三个月后,司机乙在一次运货过程中肇事,将一老者撞伤,交通队认定司机承担70%责任,该车的强制险在事发三天前到期,车主因有事,未能及时续保,只得自掏腰包向老者赔偿7万元,7年后偿清。赔偿完毕后,车主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机赔偿损失。

案例二

某甲和乙、丙分别是好友,但乙和丙此前并不熟识,某日,甲约乙、丙同去驾车游玩,并在某饭店小酌后,驾车返回,某甲有事,遂将车交给乙驾驶,告诉乙将丙及其他朋友送回家,乙是有驾照的。乙应允,行至途中,乙路况不熟,同车的丙(无驾照)提出由自己代开,因为丙熟悉路况,乙没有过问丙是否有驾照,就同意了,不料途中车肇事,乙受重伤,车辆受损,同时该车又撞伤路人,丙也不知所踪,甲在赔偿被撞伤者之后,又起诉乙,要求乙赔偿车的损失以及赔偿路人的费用,理由是乙擅自将车交给没有驾照的丙驾驶。

这两个案例都是替代责任追偿的特殊形式,关于替代责任,学者多注重雇主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但是对雇主如何向雇员追偿,以及委托人如何向受托人追偿较少进行研究,有关追偿权的请求权基础和份额确定的方法,都缺少系统的研究,本文则重点对此领域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

一、替代责任概述

(一)替代责任的概念

民法中的替代责任是指在存在雇佣等关系的前提下,雇员实施职务行为的过程中,侵害他人利益,法律规定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雇员追偿;或者雇员直接造成雇主利益的损失,雇主向雇员索赔。

替代责任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障,通过加重替代责任人的责任,促使其加强对被替代人的监督,避免侵权的再次发生。法律规定替代责任的前提是替代责任者必须对被替代人拥有一定的监督和指挥的权利,甚至是人身上的控制权。

(二)替代责任的具体类型

(1)雇主替代责任,即替代责任人与被替代责任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一般的法人单位对职员行为承担的责任;个体工商户对雇员承担的责任;此外,有偿的委托关系,也可适用雇主替代责任的规范。

(2)监护替代责任,包括对子女的监护,即父母对子女的监护,但在涉及追偿问题方面,更多的涉及单位监护人之类的非子女监护。

(3)无偿委托替代责任,即基于无偿委托,如义务帮工,双方虽不存在雇佣关系,但就完成具体任务而言,帮工者是要受到被帮工人的一定程度上的指挥和监督的。此类替代责任由于其属于熟人社会的产物,具有无偿性,因此在追偿问题方面不同于有偿的雇佣关系。

二、替代责任追偿权概述

替代责任人在履行了替代义务后,有权向直接责任人追偿,请求直接责任人在自己替代责任范畴内向自己赔偿。

(一)替代责任追偿权的类型

与替代责任的类型相对应,替代责任追偿权的类型主要包括:

1、雇主的追偿权,即雇主向雇员追偿以及有偿委托关系中,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追偿。

2、无偿委托的追偿权,实践中多是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追偿。

3、监护中的替代责任

父母与子女类型的监护替代责任一般不存在追偿权,但如果是单位作监护人,则理论上是存在追偿权的。

4、类似替代责任的追偿

这一类情形主要是雇员对雇主造成损害,受托人对委托人本身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这种情形不属于替代责任,但在赔偿方面类似于替代责任中的追偿,于立法和实践有参考价值,因此有必要将其放在替代责任的追偿问题中一并研究。[①]

(二)替代责任追偿法律关系

要想弄清楚替代责任追偿权如何行使以及存在哪些问题,首先要明确替代责任追偿的法律关系主体。在替代责任中,被替代责任人为了替代责任人的利益侵害了第三人权益,由替代责任人赔偿第三人损失,在接下来的追偿法律关系中,原来的替代责任人(通常是雇主或委托人、监护人等)变成追偿权人,他有权向替代责任法律关系中的被替代人(通常是雇员或受托人)请求追偿。

三、替代责任追偿权的请求权基础

(一)立法对追偿权的相关规定

1、国内立法的相关规定

立法对追偿权的行使,没有总的规定,一些规定比较分散,比如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对雇员的追偿条件设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司法解释规定,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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