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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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目录

一、综合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2.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3.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4.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5.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6.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制度

7.律师执业风险控制和责任赔偿实施办法

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9.青年律师扶持培养制度

二、业务管理制度

1.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规定

2.律师业务学习培训制度

3.收案、结案及收费管理制度

4.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和借阅制度

5.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6.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规定

7.投诉查处制度

8.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制度

三、行政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

2.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3.办公设施使用管理制度

4.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5.信息调研和文书资料管理制度

四、财务管理和分配制度

1.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2.财务管理和分配办法

3.印章公函管理制度

一、综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一、所务会议由所内全体人员参加,旨在沟通信息,讨论和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解决律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焦点,提高办案质量。所务会议由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二、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一次,一般在每月二十日召开,特殊原因可以提前或者推后。

三、所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汇报各律师一月来的收案、结案情况及在办案和所务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下月的工作计划、安排。

四、参加所务会议的人员在会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汇报力求简明扼要,条理清晰,有理有据。

五、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人员,应提前向主任请假。

六、参加会议人员均有权发表意见。

七、所务会议由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1、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必须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领导的安排。

3、本所律师或者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表彰奖励:(1)忠于职守、工作积极,成绩显著的;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履行职务中受到好评的;

(3)刻苦钻研业务,执业水平有明显提高的;

(4)撰写业务论文有获奖的;

(5)主持正义,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

(6)其他应予表彰、奖励的。

4、本所律师或者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违纪论处,应予惩戒,并责令其改正:

(1)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2)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

(3)以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4)利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权力,对法律服务业进行垄断的;

(5)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仲裁的;

(6)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7)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8)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向承办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馈送财务的;

(9)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10)在履行职务中,其行为有损律师形象和本所利益的;(11)其他违纪行为及本所有关规章制度应予处罚的。

5、表彰奖励可实行一事一议或年度总评的办法进行。对违纪行为即时查处。

6、对处罚决定不服的人员,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

内向所务会议申诉,由所务会议进行复议,并在5日内给出答复。

7、对律师和工作人员的表彰,奖励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1、每位注册律师均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不得拒办法律援助中心和本所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

2、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当统一登记及收、结案,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有关申请资料,必须附卷。

3、律师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其提供获得法律援助的有关知识,让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并报告所主任。所主任认为可直接由本所提供法律援助以减轻国家负担的,可以决定受理,并指派合适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4、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尽职尽责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5、无偿承担法律援助事务,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而产生的差旅费、文印费等费用,由本所据实报销。

6、每年年终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一次检查评比,表彰先进,改进不足。

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律师办理下列案件,必须及时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报告:

(1)涉及企业改制、兼并、拍卖、农村土地转让、征收、征用、城市改造、房屋拆迁等引起的群体诉讼;

(2)涉及国家安全的,邪教问题的,涉外的诉讼;

(3)易于激发社会矛盾,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可能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诉讼;

(4)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诉讼。

2、律师事务所发现下列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1)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各类诉讼中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案件;

(2)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被司法机关传唤或者被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

(3)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拟接受国内外记者采访涉及律师相关业务事项的活动的;

(4)律师事务所举行的重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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