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市黄岛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实施研究细则(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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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市黄岛区)
产业发展十大政策实施细则
(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扶持力度,科学引导产业转型升级,更好担当国家战略使命,根据国务院批复、省市支持新区加快发展意见、新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和转型发展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市黄岛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企业)。
第三条对符合条件的新区六大支柱产业、十大新兴产业和六大特色产业(以下简称“616”产业)重点项目(企业),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相关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章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标准及依据
第一节产业基金助推发展
第四条管委(区政府)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母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区财政部门牵头制定并落实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和管理办法。
第五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主要通过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以及其他政府资金合作设立或者以增资方式参股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引导和鼓励子基金优先投向新区“616”产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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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出资、基金回收资金及投资收益、闲置资金管理所得利息收益以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其中财政出资主要来源于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新区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等领域的专项资金。新区引导基金总规模30亿元,首期3亿元,三年内达到15亿元。
第七条引导基金采取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一)成立新区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对管委(区政府)负责。决策委员会由区委农工委、发改、财政、工信、科技、海渔、商务、文广新、金融办、蓝办、国资办、服务业等部门组成,由管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设副主任2名,分别由区发改、财政部门负责人担任。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部门,负责日常事务,并监督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规范运作。
(二)建立执行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独立评审制度。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并为决策委员会其他重要决策事项提出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股权投资行业的代表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成员总人数不少于7人且为单数,其中股权投资行业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少于半数。
(三)引导基金实行公司制组织形式,管委(区政府)出资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或委托区属国有公司,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
(四)引导基金以及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对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定期向决策委员会报送监管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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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包括参股出资、跟进投资、直接投资、风险补偿等。
(一)参股出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子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扩大产业投资基金规模。参股投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与其他国有资本共同参股同一子基金的,合计参股比例不得超过50%。参股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年。
(二)跟进投资。子基金选定重点产业项目(企业),引导基金可跟进投资。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对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也不得超过引导基金总额的20%,且不得成为第一大股东,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年。共同投资的子基金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三)直接投资。引导基金直接向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通过上市、并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资金退出。引导基金直接投资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扶持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等阶段的中小企业或确需政府扶持的产业项目。
(四)风险补偿。对已投资新区重点产业项目(企业)的引导基金和子基金,在投资失败清算后,对其投资损失给予一定补助。
第九条子基金依法设立,实行市场化运作。符合条件的子基金,可申请引导基金参股出资或增资扩股。子基金投资于新区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引导基金参股出资总额的2倍。
第十条参股出资按照公开征集、尽职调查、评审、公示、决策等程序,跟进投资和直接投资按照申请、尽职调查、评审、决策等程序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通过到期清算、回文档
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十二条加强引导基金和子基金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对引导基金的目标、政策效果以及子基金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区审计部门依法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二节投资贸易便利服务
第十三条按照成本最低、流程最简、效率最高原则,对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实行“一口式”受理和“一站式”服务,通过采取“三张清单”、“先照后证”、“三证合一”等模式,取消一切非法定前置审批环节,全程代办项目投资建设手续。
第十四条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行政管理“限批清单”和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实行“三张清单”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明令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外,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对依法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的省级、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公开目录、依据、申报条件和权力运行流程,凡未列入“权力清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第十五条转变行政审批方式,最大限度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全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已有明确准入条件、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除上报国家和省的行政审批事项按上报规定办理外,对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能取消的予以取消;对没有法定依据或行政审批机关自行设定的办理环节文档
予以取消;对属于不同环节重复提供或与审批事项无关的申报材料予以取消。对虽有法定依据,但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实现有效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改为备案制管理。
第十六条统筹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转变企业登记方式,实行“先照后证”。凡是区级审批部门直接审批或是上级部门已授权区级审批部门审批的许可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实施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对分离,除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市场主体直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不需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须经审批方可开展的经营项目,获得相关审批部门批准文件、证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按照“一窗受理、同步审批、三证合一”的模式,核发加注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实现“三证合一”。申请人在办理窗口递交一套材料,市场监管、国税、地税、公安等部门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同步并联审批、限期办结,同一个窗口发照。
第十八条区商务部门牵头制定并落实对外贸易服务便利化实施意见。简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流程,企业进行网上申报,初审与终审合并为一次审查通过。优化口岸通关监管方式。逐步推行上海自贸区14项海关监管创新制度,先期开展统一备案清单、批次进出集中申报、集中汇总纳税、简化通关作业随附单证、融资租赁等措施。减少出口法检商品种类,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
责任单位:区法制办,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
第三节项目用地熟化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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