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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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18年11月13日

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管理,规范复垦指标交易使用,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全面推进拆旧复垦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进行复垦指标交易、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旧,是指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愿将闲置或废弃的农村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拆除并退出建设用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复垦,是指对拆旧后的农村建设用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农用地利用状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复垦指标,是指通过复垦腾退农村建设用地在优先保障所在村建设需要后,节余部分流转用于安排等面积城镇建设的控制指标。

本办法所称复垦周转指标,是指省自然资源厅在国家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额度内,预先下达给地级以上市用于安排城镇建设,并用复垦指标归还的周转指标。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督导各县(市、区)工作开展,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拆旧复垦工作的执行和监督检查,并对复垦项目进行监管和抽查。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有关部门统筹负责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和复垦工作,组织审批和验收复垦项目,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复垦项目,逐级向省报备复垦项目,并统筹本行政区域的复垦指标交易。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组织实施农村旧房屋等建(构)筑物拆除,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做好已复垦土地后期管护。

拆旧复垦地块属地村委会(含居委会,下同)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范围内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工作。

第五条建立健全全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监测系统(以下简称复垦监测系统),收集、汇总和发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数据信息,加强复垦项目实施情况监测。

第二章拆旧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委会根据村庄规划统筹安排本村拆旧工作,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根据本村建设用地优化布局要求统筹安排。村委会所辖范围可一次性实施拆旧,因范围较大或者农村居民点较为分散的,也可以村民小组所辖范围为单位分批次实施拆旧。村民小组所辖范围原则上应当一次性实施拆旧。

第七条农村旧房屋等建(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拆旧范围:

(一)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和建筑群,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或者地名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的建筑;

(二)权利依法受到限制、已签订买卖合同、正在办理转移登记的房屋;

(三)权属有争议的房屋;

(四)其他不宜拆旧的情形。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等土地使用权人提出拆旧意愿的,经拟拆旧地块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人员通过或者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由村委会统一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拆旧申请。

农户提出住宅拆旧意愿的,应当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

第九条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拆旧申请时,应当明确拆旧后土地用于复垦的范围,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拆旧申请书;

(二)拟拆旧房屋和所在土地实地照片;

(三)拆旧明细表;

(四)拟拆旧房屋和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五)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注销相关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授权委托书;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同意拆旧意见证明材料。

除上述资料外,拆旧涉及村民住宅的,还应当提供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子女或其他亲属同意投靠的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工作程序、交易风险、价款分配政策等相关内容,并在自收到拆旧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对符合拆旧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实地核实,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申请拆旧范围和纳入复垦范围的地块进行实地测量,测量结果需经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所有权人、拆旧房屋相邻关系人、村委会共同确认,并在所在村委会及拆旧房屋所在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公示内容包括:拆旧房屋位置、拆旧土地面积、拆旧房屋和土地权属情况、拟复垦为农用地范围和面积等。

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拆旧意见,并将拟拆旧房屋现场照片等信息存档备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出具的同意拆旧意见和拟拆旧房屋现场照片等信息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对不符合拆旧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拆旧意见后,应当及时组织实施拆旧,也可由村委会具体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拆旧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拆旧工作连同复垦工作一并实施。

拆旧费用支出应当根据拆旧工程量情况合理确定,作为成本从复垦指标交易所得中扣除,亩均拆旧费用支出应不超过2万元。由村委会实施拆旧的,拆旧费用支出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人员或者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组织实施拆旧工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拆旧施工安全。拆旧区域内地上建(构)筑物应全部拆除并清理,拆旧后地表应无明显基础设施及废弃材料堆积物。要充分将拆旧后有历史价值或其他可重复利用价值的材料用于乡村建设,其他的废弃材料应当按照建筑垃圾管理有关规定合理处置。

拆旧区域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注意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拆旧过程中不得采取爆破、挖掘等影响文物本体安全的措施,拆旧及复垦工作过程中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相关规定要求做好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第十三条拆旧工作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关权利人的授权委托向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注销不动产权属证书,对纳入建设用地复垦范围的土地登记造册,向土地使用权人核发《退出建设用地证明书》。

村委会实施拆旧的,拆旧完成后,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复核。

第三章复垦

第十四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有序组织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合理预留农村发展建设用地,优先支持精准扶贫、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等涉及的复垦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农村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复垦范围:

(一)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的土地;

(二)列入已公告的拟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

权利依法受到限制的土地;

(四)其他不宜复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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