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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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合法土地财产权利,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依法批准(或合法使用)建设住宅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其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基本原则】农村宅基地的安排与使用应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标准控制、依法审批的原则。

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应当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制定本市、县宅基地管理细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房管、林业、农业、水利、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五条【规划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原则上不再安排单宗分散的宅基地。

城市、镇规划区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规划、村庄规划。

第六条【公寓式住宅】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建设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鼓励和支持有条件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公寓式住宅.第七条【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拆旧复垦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拆旧复垦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拆旧复垦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15•【字号】粤府函〔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拆旧复垦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府函〔2018〕1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全面推进拆旧复垦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8年1月15日广东省全面推进拆旧复垦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探索城乡融合发展新路径,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全面推进农村拆旧复垦,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编制村庄规划,通过拆旧复垦全省农村旧住宅、废弃宅基地、空心村等闲置建设用地,将复垦腾退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简称复垦指标)优先保障所在村建设需要后,节余部分以公开交易方式在省内流转用于城镇建设。

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和脱贫攻坚总体目标全面推进拆旧复垦,力争在十年内全面完成全省农村旧住宅、废弃宅基地、空心村等闲置建设用地的拆旧复垦,促进扶贫开发和易地扶贫搬迁,有效解决农村建设用地闲置等问题。

二、工作原则(一)尊重意愿。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拆迁,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摊派任务。

(二)公开交易。

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保障权益。

切实保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

(四)严格管理。

加强复垦土地质量验收监管,严禁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强化后期管护,未经批准,严禁擅自用于非农建设。

三、工作内容(一)拆旧。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根据村庄规划和农户等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的拆旧意愿,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统一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拆旧申请,并附拆旧明细表,明确拆旧后土地用于复垦的范围。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1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1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1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规范有序推进我省落实耕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工作,加强相关项目管理,各地在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耕地提质改造力度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2号)的同时,要做好以下工作:一、关于耕地提质改造项目(一)项目名称。

属于未挂钩使用的开发补充耕地进行提质改造的,项目名称为“XX年度XX市XX县(市)XX镇XX(等几个)村补充耕地提质改造项目”。

属于除未挂钩使用的开发补充耕地之外的其他耕地(含可调整地类)进行提质改造的,项目名称为“XX年度XX市XX县(市)XX镇XX(等几个)村现有耕地提质改造项目”。

其中,“XX年度”指立项年份,各地可根据需要,在项目名称中村的后面添加小地名。

(二)项目管理。

按照《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农〔2012〕489号)、《广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和审核规程(暂行)》(粤财农〔2012〕490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等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开发补充水田项目(一)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统一为“XX年度XX市XX县(市)XX镇XX(等几个)村开发补充水田项目”,其中“XX年度”指立项年份,各地可根据需要,在项目名称中村的后面添加小地名。

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潜力、问题与对策研究——以广东省梅州市为例

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潜力、问题与对策研究——以广东省梅州市为例
梅州市下辖 5 县 1 市 2 区,2017 年末全市总人口 550 万人,其中农村人口 327 万人 . 2018 年全市国民生产 总值 1 110.21 亿元,人均生产总值 25 367 元,只占全国平均水平的 39.24%,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 97.09 亿 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445.55 亿元 . 1.3 土地利用现状
目前,国内学者对土地整治顶层设计、潜力分析、模式、农民意愿、效益评价以及生态影响的研究颇 多[5-12],但对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的具体研究相对较少[13-14]. 笔者主持了广东省首个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 垦试点工程项目,并主持了后续梅州市十多个镇的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技术服务,对梅州市农村建设用 地拆旧复垦工作全流程有较深入的了解 . 因此,本文拟通过对梅州市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工作进行总结 分析和理论潜力测算,为全面开展梅州市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工作提供政府决策支持和有益借鉴 .
图 1 2017 年梅州市土地利用现状图
2 梅州市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理论潜力与效益测算
据梅州市最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分析,全市共有 96 465 个农村居民点,平均面积 0.58 hm2,平均密度 5.43 个/km2,全市人均居民点用地 170 m2/人,超过《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规定的人均建设用地最 高标准 140 m2/人,其中最高为蕉岭县 220 m2/人,最低为梅江区 107 m2/人,全市拆旧复垦理论潜力 10 806 hm2, 其中潜力最大是五华县 4 463 hm2. 由此可见,梅州市农村居民点存在平均面积偏小,集聚度低,人均用地面 积差异悬殊,拆旧复垦理论潜力巨大等特点 .
胡华科 1,刘 莎 1*,曹俊琴 1,梁高都 1,阮文熙 2,张鹏飞 1
(1. 嘉应学院 地理科学与旅游学院,广东 梅州 514015;2. 梅州市励图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 梅州 514015)

乡村振兴背景下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模式探究

乡村振兴背景下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模式探究

乡村振兴背景下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模式探究随着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的拆旧复垦模式备受关注。

农村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改善农民居住环境,实现农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究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模式的情况,并分析其特点和优势。

一、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的背景和意义农村建设用地的拆旧复垦,可以有效地利用和开发农村土地资源,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拆旧复垦也能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通过规范的土地使用和开发,还可以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提升农村土地的整体质量,推动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高质量发展。

从经济、社会和生态的角度来看,农村建设用地的拆旧复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在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的拆旧复垦主要采取了“一方三化”、“三化一体”和“四化三整合”等模式,具有以下特点:1. “一方三化”模式:该模式以农村建设用地的拆旧为“一方”,通过“三化”(即耕地化、园林化、商业化)的方式,实现了农村土地的多元化利用。

这种模式注重了土地资源的综合开发,能够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土地利用需求。

3. “四化三整合”模式:该模式将“四化”(即耕地化、工业化、商业化、生态化)和“三整合”(即生产生活整合、城乡整合、产城融合)相结合,实现了多种功能的土地利用,提升了农村土地的综合效益。

以上模式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的拆旧复垦工作,实现了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积极的优势和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与此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也存在一些问题。

拆旧复垦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环境污染等问题,导致土地资源的退化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拆旧复垦工作可能存在一定的政策和实践不足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相关政策措施,以保证拆旧复垦工作的顺利推进。

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关键问题及反思

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关键问题及反思

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关键问题及反思摘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探索城乡融合发展新路径,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广东省自2018年以来,全面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但由于拆旧复垦政策有关规定不够精细化,导致项目实施存在一系列问题,为后续土地管理埋下了一定的社会不稳定风险。

为此,本文围绕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反思,以期未来更加规范、合理、科学地开展工作,真正实现“农业、农村、农民”的多方共赢。

关键词: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政策1 工作背景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实现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重大任务。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广东省围绕精准扶贫、美丽乡村建设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

2017年10月19日,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潜力调查的通知》(粤委农工办〔2017〕87号)文件,要求各地市摸查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潜力。

此后,又陆续于2018年1月15日出台《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拆旧复垦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府函〔2018〕19号,以下简称“省工作方案”)、2018年11月13日出台《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8〕2号,以下简称“省管理办法”)、2018年11月27日出台《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工作指引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划发〔2018〕14号)等三份文件,奠定了广东省农村拆旧复垦工作的基石。

2 利益机制按照文件的规定,广东省珠三角地区9个地级以上市范围内出让商业、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应当与全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形成的复垦指标挂钩,没有复垦指标或复垦指标不足的,不得出让商业、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使用权。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18•【字号】粤府函〔2015〕45号•【施行日期】2015.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4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5年3月18日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为扎实做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广东省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建设工作方案》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等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立足于中长期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区域协调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等战略部署的用地需求。

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合理调整耕地和基本农田布局,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城市开发边界,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严守底线、保护资源。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确保粮食安全。

坚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林地、草地、湖泊、湿地等生态用地,切实解决城市建设占用优质耕地问题,确保生态安全。

(二)坚持合理配置、节约集约。

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拆旧复垦地块验收暂行办法

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拆旧复垦地块验收暂行办法

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拆旧复垦地块验收暂行办法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拆旧复垦地块验收暂行办法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拆旧复垦地块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拆旧复垦地块验收管理,确保拆旧复垦地块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1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组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拆旧复垦地块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旧地块的复垦验收是指依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拆旧区复垦方案,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内拆旧地块复垦为耕地或其它农用地进行的验收。

第四条采用先建新后拆旧模式实施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拆旧地块复垦为农用地面积应不低于建新区占用农用地面积,按照先易后难原则,拆旧复垦地块工作可根据实际分期实施,但单个拆旧地块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复垦;采用先拆旧后建新模式实施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复垦申报验收。

拆旧复垦地块质量应达到:(一)拆旧复垦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硬底化地面、地下100cm以内的基础设施应全部拆除并清理,复垦现场无明显残余设施及废弃材料堆积物,有覆盖土层,具备植物生长条件。

(二)复垦场地有满足要求的灌水、排水设施,防洪标准符合当地要求。

(三)复垦场地有控制水土流失的措施,边坡宜植被保护。

(四)复垦场地道路网络布置合理,复垦后的土地利用类型应因地制宜与当地地形、地貌及环境相协调。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23•【字号】粤发改农经〔2021〕146号•【施行日期】2021.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改农经〔2021〕146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特制订《广东省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对口行业主管部门反馈。

附件:广东省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4月23日附件广东省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优化审批程序,简化报批内容,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实效,节省报批成本,加快项目实施,进一步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抓紧补齐“三农”领域突出短板,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适用范围(一)适用范围。

对已纳入经批准的相关规划,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农村公路和村内巷路、小型农田水利、种养类设施、农村供排水、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厕所粪污处理、村容村貌提升、移民后期扶持、古驿道修复、村级社会事业(卫生、文化、体育、教育等)等政府投资的村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为主的政府投资的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

(二)不适用范围。

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相对复杂的工程,以及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修造类、能源类等项目,不适用简易审批。

广东省农村拆旧复垦项目实施存在问题及对策探讨

广东省农村拆旧复垦项目实施存在问题及对策探讨

位,把握节奏进度和重要节点,各广泛地开展宣传活动,营造稳步推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调查研司其职,抓好落实。

市农委要切实进 “三权分置”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究,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承担牵头责任,健全沟通协调机工作环境。

围绕 “三权分置”重大题密切关注,及时总结,适时调整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理论创新、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模式完善措施。

将 “三权分置”工作列进展情况。

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支持和方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入市委深化改革考核之中,明确任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更好推动系建设等重点内容,深入开展业务务清单,开展多种形式的督导检 “三权分置”有序实施。

培训,建设一支具有专业素质的政查,及时通报问责。

各县 (市、3.强化宣传培训策指导队伍,提高执行政策的能力区)要建立相应的督查制度,严格奖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融和水平。

惩,传导压力,推动工作。

合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深入4.强化督促检查我国土地资源人多地少,随着等地区,从而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会发展建设,实质是盘活了存量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土地资源助推高质量发展用地需求,同时助设用地,缓解土地供需矛盾。

的需求与日俱增,土地资源供需矛力美丽乡村建设。

然而,目前关于广东省拆旧复垦项目推进取得盾突出。

而耕地后备资源有限,土农村拆旧复垦方面的研究较少,本一定成效,截至2018年底,全省立地利用方式由增量供地向存量要地文创新性的通过分析农村拆旧复垦项拆旧复垦项目772个,面积达到的趋势日益凸显,因此,盘活现有项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优 1.4661万亩,其中已验收备案项目存量建设用地十分必要。

粤港澳大化建议,以期为未来农村拆旧复垦83个,共1524.34亩,全省交易复垦湾区战略的提出,迫切需要广东省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参考。

指标1108.4亩,成交单价分别为提供充足的土地资源来保障其经济50万元/亩和51万元/亩,总金额达发展。

然而,农村建新不拆旧、历 5.66亿元。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存在问题及优化措施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存在问题及优化措施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存在问题及优化措施发布时间:2022-05-25T07:54:22.323Z 来源:《城镇建设》2022年2月3期作者:陈俏平[导读] 城乡建设不断推进中,增减挂钩政策被提出,该政策应用的是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的补偿方式,不仅可以扩大耕地面积,还能提升耕地质量,促使城乡用地布局更为合理陈俏平怀集县土地整理开发中心广东怀集 526400摘要:城乡建设不断推进中,增减挂钩政策被提出,该政策应用的是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的补偿方式,不仅可以扩大耕地面积,还能提升耕地质量,促使城乡用地布局更为合理。

不过当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工作上仍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重点加以优化。

基于此,本文从增减挂钩价值入手,分析拆旧区土地复垦模式及现存问题,提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优化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优化措施城市化发展中,建设用地需求逐渐提升,就实际而言,城市建设用地较为紧张,而农村建设用地却存在大量的闲置情况。

实施增减挂钩政策,可以有效解决用地矛盾,对城乡用地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在城乡发展中发挥出重要作用。

不过在实际实施环节,还应重点关注挂钩拆旧区复垦方面的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有效的优化措施,真正发挥出增减挂钩政策的作用。

一、增减挂钩价值所谓的增减挂钩,主要表示的是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将相应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与拟用于城镇建设地块,相同面积共同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基于多种措施下,确保项目区中各类土地面积平衡,不增加建设用地总量,不减少耕地面积,使城乡建设用地布局更加合理。

在增减挂钩指标上,具备多重功能,此项政策的良好实施,可推动农村地区建设,更加科学、合理的发展居民点,提升农村闲置土地的利用效率,整合农村地区破旧房屋,并且还能进一步增加城乡建设用地,推进城乡建设发展。

二、拆旧区土地复垦模式与现存问题1.拆旧区土地复垦模式对于拆旧区土地复垦而言,其主要具备以下模式:第一,迁村并点型。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26•【文号】国土资发[2011]224号•【施行日期】2011.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及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制度政策,正确引导、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统筹促进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2006年以来,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提出的“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要求,组织开展了增减挂钩试点工作。

几年来,试点地区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结合农村新居建设和危旧房改造等,依据现阶段土地管理要求和城乡发展的实际,积极开展增减挂钩试点,探索统筹城乡建设用地整治和合理调整使用,有效促进了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有力推动了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

进一步认识增减挂钩试点的重大意义。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和新农村及各项建设规划相衔接,积极主动、严格规范地开展增减挂钩试点,是有效推进“三农”发展和城镇化的现实可靠的载体和抓手;是落实中央以城带乡、以工促农方针,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平台;是引导资源、技术和项目向农村流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在保障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发展中,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是严格保护耕地和提高耕地质量、促进耕地集约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手段;是坚持家庭承包政策为基础,促进农民分工就业和增加收入的政策创新。

《关于实施广东省全面推进拆旧复垦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补充通知》个人解读

《关于实施广东省全面推进拆旧复垦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补充通知》个人解读

《关于实施广东省全面推进拆旧复垦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补充通知》内容解读一、发挥村庄规划对美丽乡村建设的指引作用县(市、区)通过实施拆旧复垦取得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用地指标奖励优先用于拆旧复垦所在乡镇的建设发展。

二、加强与相关政策和工作的协调性“三清三拆三整治”、“三旧”改造、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等以及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等工作可结合拆旧复垦项目一并实施。

三、加强乡村传统文化和传统景观保护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拆旧前应征得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部门同意。

已经认定为具有保护价值的文物、建筑等,不得纳入拆旧复垦范围。

四、规范动态地类的利用和管理1.对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属于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但实地已变为村庄的,可以纳入拆旧复垦范围实施。

2.项目立项后,土地利用现状发生变化的,已批准立项时的地类为准,可继续实施。

3.验收合格并完成备案,复垦的农用地必须当年全部进行地类变更,并严格按农用地用途管理。

4.经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意,拆旧复垦形成的农用地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利用。

五、鼓励拆旧复垦助力水田垦造拆旧复垦完成后形成的农用地具备复垦为水田条件的,可以单独纳入垦造水田范围,面积要求5亩以上;或者与周边旱地连片地块一并纳入垦造水田范围,连片度不低于5亩,其中来源于拆旧复垦土地面积应不少于50%亩,其他按省垦造水田相关规定实施和管理。

六、优化交易分配机制和资金划转方式1.复垦指标交易完成后,出售指标地区通过非税收入信息管理系统向购得指标地区开具缴费通知书,收入列为“1030799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

2.复垦指标交易最低保护价收入的10%缴入所在地级以上市级财政;复垦指标交易最低保护价收入的90%缴入出售指标的地区同级财政;复垦指标成交价高于复垦指标交易最低保护价部分缴入省财政。

3.复垦指标交易最低保护价收入扣除市级统筹资金和项目实施成本后,由出售指标地区按县级财政5%、镇级财政5%、村民委员会5%、土地所有权人10%和土地使用权人75%的比例分配;县、镇镇府及村民委员会、土地使用权人所得收益要用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管理办法(试行)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2018年11月13日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管理,规范复垦指标交易使用,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全面推进拆旧复垦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进行复垦指标交易、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旧,是指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愿将闲置或废弃的农村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拆除并退出建设用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复垦,是指对拆旧后的农村建设用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农用地利用状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复垦指标,是指通过复垦腾退农村建设用地在优先保障所在村建设需要后,节余部分流转用于安排等面积城镇建设的控制指标。

本办法所称复垦周转指标,是指省自然资源厅在国家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额度内,预先下达给地级以上市用于安排城镇建设,并用复垦指标归还的周转指标。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督导各县(市、区)工作开展,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拆旧复垦工作的执行和监督检查,并对复垦项目进行监管和抽查。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有关部门统筹负责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和复垦工作,组织审批和验收复垦项目,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复垦项目,逐级向省报备复垦项目,并统筹本行政区域的复垦指标交易。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组织实施农村旧房屋等建(构)筑物拆除,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做好已复垦土地后期管护。

拆旧复垦地块属地村委会(含居委会,下同)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范围内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9〕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9〕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9〕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自然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4日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行为,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不含“三旧”改造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省自然资源厅实施的,受托机关应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审批(审核),且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本办法中涉及职权委托事项的,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用地报批程序第五条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拟订有关用地方案前,应会同有关单位及土地权属单位的代表对拟用地的面积、地类、权属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细致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确保有关基础性数据和情况的真实、准确、可靠。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1.07•【字号】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14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我省2008年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以来,在实施规划编制、周转指标管理、农民利益保障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增减挂钩政策已逐渐成为我省统筹城乡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解决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重要途径。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1〕24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创新实施模式,规范推进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试点县(市、区)要成立政府领导,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城乡建设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组织领导机构,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联动机制,齐心协力、高效有序推进增减挂钩试点工作。

(二)创新实施模式,鼓励采用先拆旧后建新模式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增减挂钩试点分为先建新后拆旧(或边建新边拆旧,下同)和先拆旧后建新两种实施模式。

先拆旧后建新模式有利于地方政府掌握拆旧复垦的主动性,同时还可以避免因个别项目区不能按时完成复垦任务而影响整个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情况发生。

省通过扩大先拆旧后建新模式的周转指标分配比例,以及优先安排周转指标等措施,积极鼓励各地采用先拆旧后建新模式。

基于乡村振兴背景下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模式分析胡贵明

基于乡村振兴背景下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模式分析胡贵明

基于乡村振兴背景下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模式分析胡贵明发布时间:2021-11-10T13:08:56.225Z 来源:《建筑模拟》2021年第9期作者:胡贵明[导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决策部署,助力脱贫攻坚和美丽乡村的建设,坚持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在乡村振兴战略下,更是要注重乡村拆旧复垦问题,这也是有效解决乡村闲置建设用地,增加农民土地收益的重要举措。

鉴于此,本文将着重分析基于这一背景下,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模式,了解拆旧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优化策略,旨在更好地提高拆旧复垦水平。

广东华维空间规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广州 510000摘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决策部署,助力脱贫攻坚和美丽乡村的建设,坚持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在乡村振兴战略下,更是要注重乡村拆旧复垦问题,这也是有效解决乡村闲置建设用地,增加农民土地收益的重要举措。

鉴于此,本文将着重分析基于这一背景下,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模式,了解拆旧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优化策略,旨在更好地提高拆旧复垦水平。

关键词:乡村振兴;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在长期的农村发展过程中,农村的土地往往会受到经济、地质条件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而问题重重,也影响着农民的收益。

特别是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推进的趋势下,更多的农村地区出现了大量的农村旧住宅、废弃宅基地等一系列闲置的建设用地,这些闲置用地若是没能得到充分的利用,更是影响了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也不利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度贯彻落实。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早在2006年开始进行了土地增减挂钩的试点工作,使得农村地区能够分享到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土地红利[1]。

一、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模式特点及要点分析(一)特点分析拆旧复垦是指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愿将闲置或废弃的农村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拆除并退出建设用地,并通过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农用地利用状态的工程措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9.06.19•【字号】粤府办〔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多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规范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留用地的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精神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的留用地(下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

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三条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排,具体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以及项目建设情况确定。

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在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

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国土资规划发…2011‟4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省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为切实做好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号),我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1并经省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一日2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温家宝总理“严格清理检查、严肃处理纠正、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务求实效,不走过场”的重要批示精神,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号)部署,为组织开展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国发…2010‟47号文件精神,严格保护耕地,大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积极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实现以查促改、以改促建、查建结合、完善制度,推进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健康、有序加快发展。

(二)总体要求1、全面清理整改。

全面清理检查2008年以来我省各地3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2006年以来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并严肃纠正规范。

2、改进完善制度。

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推进改革创新。

3、加快工作进度。

广东省拆旧复垦整改流程

广东省拆旧复垦整改流程

广东省拆旧复垦整改流程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进行征地拆迁: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3、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
4、接受群众举报并进行核实处理;
5、对房屋的公共利益目的惊醒论证,并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
6、对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布、争取公众意见,并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7、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对于房屋征收决定涉及人数较多的,召开政府常务委员会议讨论决定;
8、筹措征收补偿费用、确定用于进行产权调换的房屋来源;
9、组织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处理;
10、作出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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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2018年11月13日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管理,规范复垦指标交易使用,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全面推进拆旧复垦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进行复垦指标交易、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旧,是指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愿将闲置或废弃的农村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拆除并退出建设用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复垦,是指对拆旧后的农村建设用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农用地利用状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复垦指标,是指通过复垦腾退农村建设用地在优先保障所在村建设需要后,节余部分流转用于安排等面积城镇建设的控制指标。

本办法所称复垦周转指标,是指省自然资源厅在国家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额度内,预先下达给地级以上市用于安排城镇建设,并用复垦指标归还的周转指标。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督导各县(市、区)工作开展,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拆旧复垦工作的执行和监督检查,并对复垦项目进行监管和抽查。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有关部门统筹负责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和复垦工作,组织审批和验收复垦项目,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复垦项目,逐级向省报备复垦项目,并统筹本行政区域的复垦指标交易。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组织实施农村旧房屋等建(构)筑物拆除,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做好已复垦土地后期管护。

拆旧复垦地块属地村委会(含居委会,下同)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范围内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工作。

第五条建立健全全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监测系统(以下简称复垦监测系统),收集、汇总和发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数据信息,加强复垦项目实施情况监测。

第二章拆旧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委会根据村庄规划统筹安排本村拆旧工作,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根据本村建设用地优化布局要求统筹安排。

村委会所辖范围可一次性实施拆旧,因范围较大或者农村居民点较为分散的,也可以村民小组所辖范围为单位分批次实施拆旧。

村民小组所辖范围原则上应当一次性实施拆旧。

第七条农村旧房屋等建(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拆旧范围:(一)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和建筑群,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或者地名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的建筑;(二)权利依法受到限制、已签订买卖合同、正在办理转移登记的房屋;(三)权属有争议的房屋;(四)其他不宜拆旧的情形。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等土地使用权人提出拆旧意愿的,经拟拆旧地块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人员通过或者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由村委会统一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拆旧申请。

农户提出住宅拆旧意愿的,应当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

第九条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拆旧申请时,应当明确拆旧后土地用于复垦的范围,并提供以下资料:(一)拆旧申请书;(二)拟拆旧房屋和所在土地实地照片;(三)拆旧明细表;(四)拟拆旧房屋和土地权属证明材料;(五)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注销相关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授权委托书;(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同意拆旧意见证明材料。

除上述资料外,拆旧涉及村民住宅的,还应当提供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子女或其他亲属同意投靠的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工作程序、交易风险、价款分配政策等相关内容,并在自收到拆旧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对符合拆旧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实地核实,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申请拆旧范围和纳入复垦范围的地块进行实地测量,测量结果需经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所有权人、拆旧房屋相邻关系人、村委会共同确认,并在所在村委会及拆旧房屋所在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公示内容包括:拆旧房屋位置、拆旧土地面积、拆旧房屋和土地权属情况、拟复垦为农用地范围和面积等。

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拆旧意见,并将拟拆旧房屋现场照片等信息存档备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出具的同意拆旧意见和拟拆旧房屋现场照片等信息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对不符合拆旧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拆旧意见后,应当及时组织实施拆旧,也可由村委会具体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拆旧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拆旧工作连同复垦工作一并实施。

拆旧费用支出应当根据拆旧工程量情况合理确定,作为成本从复垦指标交易所得中扣除,亩均拆旧费用支出应不超过2万元。

由村委会实施拆旧的,拆旧费用支出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人员或者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组织实施拆旧工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拆旧施工安全。

拆旧区域内地上建(构)筑物应全部拆除并清理,拆旧后地表应无明显基础设施及废弃材料堆积物。

要充分将拆旧后有历史价值或其他可重复利用价值的材料用于乡村建设,其他的废弃材料应当按照建筑垃圾管理有关规定合理处置。

拆旧区域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注意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拆旧过程中不得采取爆破、挖掘等影响文物本体安全的措施,拆旧及复垦工作过程中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相关规定要求做好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第十三条拆旧工作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关权利人的授权委托向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注销不动产权属证书,对纳入建设用地复垦范围的土地登记造册,向土地使用权人核发《退出建设用地证明书》。

村委会实施拆旧的,拆旧完成后,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复核。

第三章复垦第十四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有序组织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合理预留农村发展建设用地,优先支持精准扶贫、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等涉及的复垦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农村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复垦范围:(一)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的土地;(二)列入已公告的拟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权利依法受到限制的土地;(四)其他不宜复垦的情形。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因地制宜原则,结合复垦地块地形地貌和周边土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建设用地复垦。

拟将建设用地复垦为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并提交复垦项目立项申报表和复垦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

具备较好条件拟复垦为水田等耕地的,按《广东省垦造水田工作方案》(粤府函〔2017〕272号)和《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粤国土资耕保发〔2018〕4号)规定办理,同时还应落实本办法关于复垦项目选址、复垦信息备案等要求。

第十七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项目立项后,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复垦项目规划设计书,并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所在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将复垦项目规划设计书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

第十八条复垦项目规划设计书应包括规划设计文本、表格、图件和投资预算书。

投资预算书应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编制,上述规定中没有明确的,可按当地水利工程、建筑工程有关标准编制。

复垦为非耕地的农用地时,项目亩均复垦成本应不超过3万元。

复垦成本在复垦指标交易所得中列支。

复垦为水田等耕地的,复垦成本从复垦指标交易所得中列支额度不超过3万元,复垦成本超过3万元的部分,从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所得中列支。

第十九条复垦项目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书组织实施,因不可预见的情形需要进行变更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项目设计变更包括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变更所涉及的工程投资预算变化超过20%的设计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征求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后,报县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般变更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设计变更情况应当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应严格按土地整治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公告制。

项目测绘、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要求参照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后,形成的农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复垦项目竣工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规划设计书和复垦相关标准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和同级农业农村、林业、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参与验收的专家应从市级以上土地整治专家库中按专业随机抽取,专家人数按不少于3名的单数确定。

验收合格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验收结果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在村委会、村民小组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公告无异议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验收文件。

验收不合格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成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信息在复垦监测系统报备。

第二十四条复垦项目验收备案后,统一配发项目备案号,纳入复垦指标管理。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将已验收复垦地块纳入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予以变更。

第二十五条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加强复垦项目的监管,不定期开展复垦项目抽查工作。

每年抽查本地区复垦项目数量和面积不少于本年度实施项目数量和面积的10%,对有项目实施的县(市、区)原则上每年抽查次数不少于一次。

第四章复垦指标交易第二十六条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复垦指标的购买和出售主体,具体工作可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购买复垦指标计划,购买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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