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汶川5.12大地震确保饮用水源安全第二阶段应急监测方案》的通知

合集下载

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1〕93号)1总则 (6)1.1 编制目的 (6)1.2 工作原则 (6)1.3 适用范围 (6)1.4 编制依据 (6)1.4.1 法律法规、规章 (7)1.4.2 相关预案 (7)1.5 术语和概念 (8)1.6 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9)2 水源地环境风险防范 (9)2.1水源地外风险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9)2.1.1 固定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9)2.1.2 流动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10)2.1.3 面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11)2.2 连接水体的环境风险防范 (11)2.2.1 连接水体的环境信息调查 (12)2.2.2 连接水体的环境风险防范 (12)2.3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防范 (13)2.3.1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调查 (13)2.3.2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评估 (13)2.3.3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防范 (14)2.3.4 取供水安全保障 (15)2.4 特殊时期水源地污染风险防范 (16)2.4.1 地震 (16)2.4.2 汛期 (17)2.4.3 重大旱情 (18)2.4.4 雨雪冰冻时期 (18)—3—3 水源地预警体系建设 (19)3.1 预警系统建设 (19)3.1.1 监测预警 (19)3.1.2 生物毒性预警 (20)3.1.3 环境监管预警 (20)3.2 跨界预警系统建设 (20)3.3 预警信息研判 (21)3.4 预警公告 (21)4 水源地环境应急准备 (21)4.1预案体系建设 (21)4.1.1 预案体系 (21)4.1.2 预案管理 (21)4.2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22)4.2.1 固定应急指挥平台建设 (22)4.2.2 移动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22)4.3应急联动机制建设 (23)4.3.1 部门联动机制 (23)4.3.2 跨界联动机制 (23)4.4应急能力保障 (23)4.4.1 应急能力评估 (23)4.4.2 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24)5 水源地环境应急响应 (25)5.1 责任单位的应急响应与处置 (25)5.1.1 事件报告 (25)5.1.2 应急处置措施 (26)5.2 环保部门的应急响应 (26)5.2.1 接报与报告 (26)5.2.2 应急指挥 (27)5.2.3 应急监测 (27)5.2.4 应急处置 (29)—4—5.2.5 信息发布 (30)5.2.6 应急终止 (30)6 水源地环境应急事后管理 (31)6.1 事件总结 (31)6.2 原因调查与追责 (32)6.3 事件评估 (32)6.4 措施改进 (33)1总则1.1 编制目的—5—提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等饮用水水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水源管理部门”)对涉及饮用水安全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臵能力,避免或减少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和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饮水环境安全的通知-川环办发〔2015〕49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饮水环境安全的通知-川环办发〔2015〕49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饮水环境安全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饮水环境安全的通知川环办发〔2015〕49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各扩权县(市)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4〕143号)的相关要求,全面推进我省乡镇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现将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环境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履职尽责保障农村饮水安全,事关最基本的民生,是政府最基本的职责。

进一步加强乡镇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确保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障,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站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饮水环境安全的重要性,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农村饮水环境安全相关工作。

二、加强农村饮用水源环境监管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环境执法工作。

一是加大饮用水源环境执法力度,积极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的面源污染,依法处置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行为,特别要对一级、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排放口及建设项目严厉查处。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排查情况报我厅。

二是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统一监督与管理的责任,按照《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上报或移送至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

三是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预案建设,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防范环境风险,保障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环境安全。

环境保护部关于四川省大渡河流域干流水电开发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研究报告有关意见的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四川省大渡河流域干流水电开发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研究报告有关意见的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四川省大渡河流域干流水电开发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研究报告有关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9.13•【文号】环函[2012]230号•【施行日期】2012.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四川省大渡河流域干流水电开发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研究报告有关意见的函(环函[2012]230号)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你公司《关于审查四川省大渡河流域干流水电开发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研究报告的请示》(国电集生〔2012〕344号)收悉。

我部于2012年7月18日在四川成都主持召开了《四川省大渡河流域干流水电开发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研究报告》(以下简称《研究报告》)专家论证会。

经研究,并根据研究成果和专家论证意见,提出如下意见:一、大渡河是长江流域岷江水系最大支流,发源于青海省果洛山东南麓,主源为足木足河,次源是绰斯甲河,两源于双江口汇合后始称大渡河。

大渡河流域面积77400平方公里,涉及青海、四川两省,干流(含足木足河,下同)全长1062公里,其中四川省境内长852公里,天然落差4175米,年径流量470亿立方米,泸定以上河段为上游,泸定至铜街子河段为中游,铜街子以下河段为下游。

2004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渡河干流水电规划调整审查意见的函》(川办函〔2004〕196号)批复了《大渡河干流水电规划调整报告》,其后有关单位组织开展了大渡河金川~丹巴河段、老鹰岩河段、枕头坝~沙坪河段、铜街子以下河段的开发方案调整研究,并同步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根据以上规划成果,大渡河干流水电开发共布置29个梯级,总装机容量2628万千瓦,年发电量1127亿千瓦时,工程开发任务以发电为主,兼顾防洪、航运功能。

目前,泸定、龙头石、瀑布沟、深溪沟、龚嘴、铜街子、沙湾等7个水电梯级已建成,长河坝、黄金坪、大岗山、猴子岩、枕头坝一级、沙坪二级、安谷等7个水电梯级正在建设,下尔呷、达维、卜寺沟、巴拉、双江口、金川、丹巴、安宁、硬梁包、巴底、老鹰岩一级、老鹰岩二级、老鹰岩三级、枕头坝二级、沙坪一级等15个水电梯级处于前期工作阶段。

环境保护部关于防范和应对地震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防范和应对地震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防范和应对地震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通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环明传[2008]3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08.05.13
【实施日期】2008.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防范和应对地震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通知
(环明传[2008]3号)
各有关地区省环境保护(厅)局:
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省汶川县发生里氏7.8级地震,波及全国多个省份,为防范地震灾害后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事件,确保环境安全,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提高地震灾害可能引发次生环境事件的认识,避免因环境污染问题影响当地灾后恢复的大局。

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真履行好环境监管责任,主动联系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污染隐患。

1 / 1。

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应急预案范文(精选10篇)

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应急预案范文(精选10篇)

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应急预案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应急预案范文(精选10篇)在学习、工作、生活中,保不准会发生突发事件,为了避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往往需要预先编制好应急预案。

我们该怎么去写应急预案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应急预案范文(精选10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应急预案1为切实抓好系统学校防灾减灾工作,在20xx年“5.12”汶川特大地震四周年和第四个全国“防灾减灾日”来临之际,根据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xx年全省防灾减灾大演练总体方案〉的通知》(川教工委〔20xx〕21号),以及《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转发〈20xx年全省学校安全应急大演练方案〉的通知》(成教安〔20xx〕35号)要求,为在学校全面普及防震减灾法制科普知识,增强学生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使全校师生在破坏性地震发生时能做到沉着冷静、迅速有序地实施紧急避震疏散,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建设平安校园,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演练方案。

在本演练方案实施前,学校将采取启动仪式、校园网络、校园广播和宣传栏、板报、墙报、标语、主题班会、升旗仪式等多种载体和多种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开展安全知识宣传,强化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确保每位学生掌握避震疏散常识、自救互救常识和紧急救护、消防安全常识,并在显眼位置设置疏散指示标志,让每位学生明确疏散路线,做好演练充分准备。

一、演练内容以应对处置特大地震和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为重点,以应对学校可能出现或客观存在的灾害隐患为基础,以及由此引发的火灾、食品安全、卫生防疫、治安防范、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开展一次以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和提高自救互救能力为主要内容的逃生避险的演练活动。

二、演练时间20xx年5月11日14时00分三、演练地点及人员成都第十一中学:全体学生及教职工参加四、演练程序(一)14:00~14:05班级老师向学生作演练动员,听取老师讲解避震动作要领和疏散要求及各项安全注意事项。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的通知-川环发[2006]43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的通知-川环发[2006]43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的通知(川环发[2006]43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自去年松花江特大污染事件发生以来,一些地区又相继发生了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给地方经济发展、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国家环保总局发出了系列通知,要加各地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严防发生污染事故。

省委、省政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的通知要求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防止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督管理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全面清理经过多年的努力,环境保护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但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进程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集中反映在我国近20多年的发展进程中,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征十分明显,已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

各地要认清形势,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对辖区内的工业污染源进行全面清理、排查。

结合工业污染源调查、排污申报、环境统计和污染监督监测等数据,确定重点工业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重点工业污染源名单应上报省环保局工业处备案),进行重点监控,分类管理。

二、强化监督,严格管理(一)加强基础各市(州)要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尤其是化工、冶金、医药、印染等企业开展全面调查、摸底工作,从原料、燃料到生产过程,污染物的产生、治理、到排放全过程,进行深入调查、认真分析,全面了解和掌握污染物的排放方式和规律,做到家底清、情况明。

(二)加强巡查对重点污染源企业实行周巡查制;一般污染源至少每两周一次,采取明查暗访、白天与夜间、正常工作日与节假日相结合的方式,对重中之重和对饮用水源以及对居民居住区空气可能有威胁的企业,更要加大巡查力度。

二级水源保护区建设问题

二级水源保护区建设问题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08〕667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你办转来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关于商请对〈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的函》(法工经函〔2008〕5号)收悉。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并充分、合理考虑实际需要,我们作了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上述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只要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建设。

但是,对于既无法调整饮用水水源和保护区,又确实避让不开的跨省公路、铁路、输油、输气和调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批准建设。

但必须具有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并在铺设线路方案上科学论证,从严要求,并采取防遗洒、防泄露等措施,设置专用收集系统,对所收集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进行异地处理和达标排放,而且应当对施工阶段提出严格的环保要求。

2、《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已明确规定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因此,上述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确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二、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1、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和上述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是指因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可能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排污口未设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解密:为何5.12汶川地震的“成功预报”未被采用?

解密:为何5.12汶川地震的“成功预报”未被采用?

解密:为何5.12汶川地震的“成功预报”未被采用?#汶川地震十四周年# 2008 年 5 月 12 日14 时28 分4 秒,哀悼与铭记。

汶川大地震已经过去14 年了,一些当年无法得到和不便公布的信息被逐渐公开。

中国地球物理学会天灾预测专业委员会在北京工业大学召开 2008 年天灾预测会。

在最后形成的综合预测意见中对汶川以北的川甘青交界地区预测在 2008 年可能会发生 6~7 级地震。

同以往一样,每次形成的综合预测意见皆上报民政部、中国减灾委、中国科协、水利部、中国气象局和中国地震局。

如今,汶川大地震已经过去 14 年了,一些当年无法得到和不便公布的信息被逐渐公开。

《5.12汶川地震预报回顾》(原名:反思汶川特大地震预报)是一本严肃而系统的出版物,详细展示了汶川地震前地震预报的争论、历程以及教训,并对地震预报技术、地震预报政策和应急救援进行了反思。

(部分内容摘录如下)一、汶川大震前关于形势背景分析与趋势预测的对立意见1. 1955年第一代地震烈度区划图是唯一正确长期预测结果被废弃建国以后至今,中国共公开发布了四代全国地震烈度图。

事实证明,只有第一代地震烈度区划图是正确的。

1955 年编制的第一地震烈度区划图将龙门山大断裂带及其附近划为 9 度及 9 度以上地区,这是唯一正确的长期预测结果。

但此图从未得到执行。

2001年的第四代地震烈度区划图对龙门山构造带地震长期地震烈度定为7 度,严重偏低。

值得注意的是,1976 年爆发的唐山大地震在第一代烈度区划图中被划为 8 度,在第二代出版时降为 6度,造成了惨痛的损失。

2. 方法之殇:做出正确判断的地震烈度评定方法未被采纳1989 年国家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用概率性方法完成《紫坪铺水库枢纽工程地震烈度复核报告》,认定紫坪铺水库地震烈度为7度。

2002 年,四川省地震局工程师李有才得知离映秀仅 20 千米处将建设紫坪铺水库后,多次给国务院、四川省政府、中国地震局与水利部门写信,呼吁此地为强震易发地区,有7.5 级大地震背景,不适宜建大型水库。

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7年05月29日 15时17分 939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环境保护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07]13号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局二○○七年三月十九日附件: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通知》(川府函[2003]242号)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的纳入财政预算的排污费资金和其它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集中统筹,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优先考虑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纳入环保规划的、自身为治理主体的、已开工的环境保护项目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第二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省重大污染防治、生态建设和环保能力建设等环境保护项目。

(一)重点污染防治项目。

包括技术和工艺、设备符合环境保护及其它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产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及其监控设施项目;(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区域的污染防治、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以及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污染防治监控设施项目;(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

(管理制度)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应用解释

(管理制度)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应用解释

(管理制度)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应用解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应用解释》的通知(川建发[2010]1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都、自贡市水务局,各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局:《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凡属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的规定,我厅拟制了《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应用解释》,现印发各地,同指导《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

附件:1、《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略)2、《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略)3、《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应用解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一月四日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应用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城市内涝灾害,治理和保护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对城市排水的管理立法目的规定。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标准与规范。

依据《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加强节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5]18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5]18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5]188号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农村饮水安全事关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身体健康,是农村工作一项重要和长期的任务。

近年来省政府把解决农村饮水困难作为为民办10件实事之一,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群众生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农村饮水安全面临的形势仍然严峻,农村饮水工作的重心已从解决饮水困难向保障饮水安全转移。

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农村饮水安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据调查,全省尚有3000多万人存在饮水不安全问题,农村饮用水水质不达标,供水保证率低,高氟(砷)水、苦咸水、污染水和血吸虫等问题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已成为当前人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为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国家拟用15年的时间基本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来抓并建立健全行政首长负责制。

农村供水属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要出台优惠政策和措施在征地、用电、办证、税收、水质监测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或减免。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四川省饮用水水源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饮用水水源的江河流域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流域水质管理,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协调机制,保障跨界断面出境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平衡饮用水水源使用、保护等各方利益,建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摘编》的通知-川商改[2008]25号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摘编》的通知-川商改[2008]25号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摘编》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摘编》的通知(川商改〔2008〕25号)各市州商务局、扩权试点县商务主管部门:汶川地震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出台了系列政策。

为便于灾区商务系统了解相关政策,现将有关涉及商务工作的政策摘要印发各地。

希望各地加强政策服务,主动上门送政策,指导企业用好用足政策,增强又好又快发展的能力,充分运用政策推动灾后恢复重建,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指导,尽快恢复灾区商贸流通业和对外经济贸易,夺取抗震救灾和商务工作健康发展的全面胜利。

附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摘编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附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摘编(四川省商务厅2008年7月31日)一、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第526号令)摘要条例自2008年6月8日起施行。

分总则、过渡性安置、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规划、恢复重建的实施、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九章,共80条。

1.第二章过渡性安置第11条中,明确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按比例配备日常用品供应点、少数民族特需品供应点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2.第四章恢复重建规划第25条中,明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市场服务体系规划等9个专项规划。

3.第五章恢复重建实施第35条中,明确了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职责,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并具体组织实施商贸流通等恢复重建。

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川府发[2008]18号

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川府发[2008]18号

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正文:---------------------------------------------------------------------------------------------------------------------------------------------------- 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四川省环保局制订四川省人民政府2008年7月1日以川府发[2008]18号批转)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7]3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川府发[2007]60号)(以下简称《规划》)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三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县级人民政府,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四条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划》和《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

年度削减计划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局。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4.10•【字号】川环函〔2015〕452号•【施行日期】2015.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15〕452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4号)和《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4〕143号)要求,决定依法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2014年度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范围地级及以上城市评估范围:21个地级以上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见附件1);地级以下城市评估范围:全省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已纳入地级及以上市(州)评估范围的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将不再重复评估(见附件1)。

二、工作要求(一)请各地对照《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技术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本地水源评估工作,重点针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和环境管理状况开展自查工作,填报饮用水数据采集软件。

(二)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风险应急能力,我省将在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建立“全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信息数据库”,并绘制饮用水水源地空间分布图和保护区划示意图。

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利用调查评估和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档案工作成果,对数据库和图件进行校核修改,补充完善缺失内容,并收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批复文件及水源地取水口、反映水源地环境概况的照片。

具体的数据库和图件将以电子版形式另行下发,各市(州)环境保护局提供工作人员联系方式,以便开展相关工作。

地震安全教育教案(精选7篇)

地震安全教育教案(精选7篇)

地震安全教育教案地震安全教育教案(精选7篇)地震安全教育有怎样的知识呢,我们应该策划什么样的教育方案才是最有效的呢,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地震安全方面的教育教案,供大家参考。

地震安全教育教案篇1一、教学要求:1.通过本课教学,使学生初步知道地震的原因,以及预防地震伤害的方法。

2.培养学生的想象能力──在Flash动画和图的启发下,想像地球内部的运动。

3.向学生进行科学自然观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

二、教学重点:地震的成因三、教学难点:地震的求生。

四、教学准备:flash课件、ppt图片、记分牌。

五、教学过程:(一)导入同学们你们想了解地震的有关知识吗?(二)新授1、了解地震成因初步了解地震是由板块和板块之间的挤压造成的(也叫弹性回跳说)。

2.地震既然对人类和大自然造成了这么大的伤害,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来预测地震,从而尽量减少地震灾害呢?⑴东汉时的张衡就已经开始着手进行地震的预测了,现在的科学能使我们尽快了解地震的产生时间,但是生活中的一些变化和现象也可以使我们提前知道地震即将发生。

老师和学生一起观看Flash课件:恐怖的地震(求生篇前),并尝试一起讨论其他预示现象。

(了解地震的原理和地震的过程。

使学生初步了解纵波、横波、体波和面波基本知识。

教师对这部分知识做相应讲解,使学生对引起地震灾难的纵波(P 波)、横波(S波)、体波和面波有一个基本概念。

)纵波(P波):速度快,引起地面上下颠簸。

横波(S波):速度慢,引起地面水平(左右)方向摇晃。

体波:P波和S波统称体波。

在地球内部传播。

面波:体波到达地表后激发的次生波——面波。

它沿地表传播,速度慢,对地面的破坏作用较大。

⑵我们了解了地地震的相关知识,那我们遇见地震时候该如何自救呢?接着观看Flash课件:恐怖的地震(求生篇后),了解逃生基本要领,学生和教师一起学习,相互讨论包括如何抓紧时间逃生,哪些地方相对安全等。

提问:同学们相互讨论,地震来临时我们应该怎样自救?(看PPT课件)3.知识竞赛。

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隐患排查确保环境安全的通知

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隐患排查确保环境安全的通知

商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隐患排查确保环境安全的通知各县区环保局:为有效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厅关于环境安全百日大检查活动的安排部署和《关于加强环境隐患排查确保党的十八大期间环境安全的通知》(陕环函[2012]28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排查对象及内容(一)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对我市集中式水源保护区环境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和整治。

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坚决取缔二级保护区内所有违法建设项目,采取严格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源水体。

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内一切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加强对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制药、化工等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建立风险源数据库,从源头控制隐患。

摸清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和排污口,及其上游的化工企业,并逐一建档。

在此基础上,编制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为处理重大突发污染事件提供管理及技术储备,保证饮水安全。

(二)加强工业园区、化工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以工业园区为重点排查对象,强化沿江沿河化工企业监督检查,突出应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摸清全市沿江沿河化工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及环境管理执行情况、沿江沿河各类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和化工企业废水污染物达标排放、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情况和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完善情况、沿江沿河取缔或关停的化工企业处臵情况。

督促一批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完成整治任务,完善《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系统》数据库,建立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台账和信息档案、制定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逐步建立环境污染隐患的全过程监管机制和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机制,全面提高环境监管水平,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环境安全。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5]188号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5]188号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5]188号各市、州水务局:加强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是依法防治水土流失,建设生态文明的一项紧迫任务。

为严格落实好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保护水土资源,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制度。

(一)健全水土保持工作报告制度。

生产建设单位应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制定工作计划,主动向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单位书面报告水土保持工作进展情况,并抄送地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

在建的交通、水利、水电、矿山、输油(气)管线工程等大中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分别在每年1月和7月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的水土保持工作。

其他类在建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在每年1月底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水土保持工作。

(二)建立水土保持公示制度。

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在项目建设地点显要位置公示水土保持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内容和格式详见《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公示内容及板式》(附件1)。

(三)建立水土保持约谈制度。

一是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不力的有关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我厅进行约谈。

二是对不依法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存在严重水土流失危害或隐患的生产建设单位,我厅将对生产建设单位法人进行约谈,并严格依法查处。

(四)建立水土保持黑名单制度。

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除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外,还要向社会通报其生产建设单位法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汶川5.12大地震确保饮用水源安全第二阶段应急监测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06.06•【字号】川环发[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汶川5.12大地震确保饮用水源安全第二阶段应急监测方案》的通知(川环发〔2008〕64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汶川5.12大地震发生后,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在环境保护部及其在川抗震救灾工作组的指导下,为确保灾区环境安全,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启动了应急程序,加强了环境监测力量的统一组织和调配,对重灾区26个县(市、区)的48个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203个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及环境空气质量等开展了环境应急监测工作,为抗震救灾、保障环境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随着抗震救灾工作全面深入开展,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的通知》(环办函〔2008〕256号)的精神,省环保局针对新阶段环境监测工作的目标、任务要求及应对措施,结合监测工作布局、人员配备、监测设备整合、监测项目等工作内容,制订了《四川省汶川5.12大地震确保饮用水源安全第二阶段应急监测方案》,经报环境保护部四川抗震救灾工作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执行,抓好落实。

附件:《四川省汶川5.12大地震确保饮用水源安全第二阶段应急监测方案》二○○八年六月六日附件:四川省汶川5.12大地震确保饮用水源安全第二阶段应急监测方案一、应急监测领导机构成立应急监测领导小组:组长:田维钊副组长:谷声文、李合意、廖激成员:赵乐晨、叶宏、陈达平、赵向岁、杜明、吴军捷、张德良应急监测领导小组下设实施组,在应急监测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具体实施工作。

组长:廖激副组长:叶宏、陈达平、邓新华、赵昂、陈四平成员:康宁、陈权、杨坪、史箴、罗彬、杨朋、方自力、薛小刚、孙仁坤、邓萍、曹小兵、傅刚、高明、钱蜀、张丹、肖兰平、陈建文、余恒、李纳、刘仲秋、赵希锦、张秋劲值班电话:137****6832、138****5734、159****2033、************、85532519、85558729二、监测工作任务(一)重灾区确保饮用水源安全“两个全覆盖”监测工作任务1、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监测范围为环保部办公厅2008年5月29日环办函〔2008〕256号规定的成都、绵阳、德阳、广元、雅安、阿坝州等26个县(市)、区(以下简称重灾区)内48个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见表1)。

监测项目及频次常规项目为:pH、电导率、高锰酸盐指数、DO(地下水无此项)、NH3-N、氰化物、余氯、六价铬、挥发酚、As、综合毒性、粪大肠菌群(地下水为总大肠菌群)等12项。

每日监测一次。

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有机污染物的监测。

主要包括挥发性有机物(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溴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烯、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丁二烯、六氯丁二烯、苯乙烯、苯、甲苯、二甲苯、异丙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等)、杀虫剂(六六六、DDT、氯菊酯、敌敌畏、马拉硫磷、甲基对硫磷、乐果、对硫磷等)等项目。

监测频次:挥发性有机物有条件的尽可能做到每日监测一次、杀虫剂做到每周监测一次以上。

如果水质出现异常或获知存在潜在污染的可能性,根据情况加密监测。

成都市城区、郫县、崇州市、温江区、大邑县、彭州市和都江堰市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项目增加石油类。

2、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监测范围为重灾区内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共203个(见表2)。

监测项目及频次:常规项目为:pH、电导率、高锰酸盐指数、DO(地下水无此项)、NH3-N、氰化物、余氯、六价铬、挥发酚、As、综合毒性、粪大肠菌群(地下水为总大肠菌群)等12项。

常规项目监测频次:在6月5日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争取实现每周监测一次以上。

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有机污染物的监测。

主要包括挥发性有机物(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溴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烯、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丁二烯、六氯丁二烯、苯乙烯、苯、甲苯、二甲苯、异丙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等)、杀虫剂(六六六、DDT、氯菊酯、敌敌畏、马拉硫磷、甲基对硫磷、乐果、对硫磷等)等项目。

监测频次:挥发性有机物和杀虫剂在6月5日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争取实现每周监测一次以上。

如果水质出现异常或获知存在潜在污染的可能性,根据情况加密监测。

(二)重灾区突发性环境应急监测任务在重灾区由于地震引发的次生环境突发事件时开展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监测范围:重灾区。

监测项目:根据发生环境突发事件的种类确定。

监测频次:根据突发事件可能引起的范围极严重程度确定。

(三)重灾区其他应急监测任务1、居民临时安置点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监测范围:按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的通知确定的范围。

监测项目:与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项目相同。

监测时间:按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的通知要求执行。

监测频率:按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的通知要求执行。

2、环境空气监测重灾区(26个县、区)内原设有大气自动监测站,按灾前的规定进行。

被地震损坏的大气自动监测站要尽快修复,争取在6月30日前恢复正常大气自动监测工作。

绵竹和什邡市用大气综合采样器开展城市空气质量监测工作,监测项目为SO2、NO2,每日监测一次。

3、地表水监测重灾区(26个县、区)内原设有的省控监测断面,仍按地表水水质监测月报制度执行;在市(州)交界断面设有水质自动监测站,按灾前的规定进行,被地震损坏的水质自动监测站要尽快修复,争取在6月30日前恢复正常水质自动监测工作。

(四)非重灾区的工作任务非重灾区的地表水(含集中式供水水源地)、城市空气、城市噪声环境质量监测按灾前规定正常进行。

主要河流市(州)交界断面水质自动站必须保持正常运行。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在环境监察排查列出重点的基础上安排监测。

在派出支援重灾区应急监测队伍的地方,仍然要做好本区域的突发环境污染应急监测工作。

三、监测任务分工1、省环保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监测组代表省环保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方案所列全部任务的完成,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具体的技术实施。

2、重灾区两个全覆盖工作任务由当地市(州)环保局负责领导协调各县(市、区)环保局完成。

市(州)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市、县、区环境监测站承担具体监测任务。

因受灾不能完成任务的,由省应急监测组派出应急支援队伍协助市、县、区环境监测站组成应急监测小组完成。

其中水质中杀虫剂、六价铬和粪大肠菌群(或总大肠菌群)及需要复核的分析项目由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完成分析测试任务。

(具体分工见表1、表2)。

3、重灾区突发性环境应急监测任务由省应急监测组派出应急机动队伍完成。

4、重灾区其他应急监测任务由市(州)环保局负责领导协调各县(市、区)环保局完成。

市(州)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市、县、区环境监测站承担具体监测任务,因受灾不能完成任务的,由省应急监测组派出应急支援队伍协助市、县、区环境监测站组成应急监测小组完成。

5、非重灾区的工作任务由当地市(州)环保局安排所属环境监测站完成。

四、重灾区应急监测力量配置承担本方案各项监测任务的应急监测力量组成如下:1、省站全部环境监测力量;2、非重灾区的13个市(州)环境监测站抽调的应急监测支援力量;3、请求外省(市)按对口支援派出12个省的环境监测支援力量;4、重灾区各市(州)、县(市、区)两级监测站的监测力量。

上述监测力量组成18个应急监测小组,分赴重灾区各县(市、区)实施应急监测工作。

由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牵头组织应急监测机动队伍应对重灾区突发性环境应急监测任务。

应急监测力量配置情况见表3五、监测数据报送和监测报告(一)监测数据报送1、两个全覆盖监测任务及居民临时安置点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报送各应急监测小组在每日19:00以前将各项监测原始数据报送至当地市(州)环境监测站,由市(州)环境监测站于次日9:00以前汇总上报至四川省环境监测综合室(xxzx@)。

其中水中挥发性有机物由监测小组于每日17:00前直接报送至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样品测试中心(*******************:15390277),复核后由省站返回当地市(州)环境监测站。

由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分析任务的监测数据,由省站返回当地市(州)环境监测站。

数据报送格式见表2、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报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按灾前报送。

绵竹和什邡市的环境空气监测数据在每日16:00前报送至德阳市环境监测站,德阳市环境监测站于每日18:00前汇总上报至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信息中心3、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报送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按灾前途径报送。

(二)监测报告1、实行分级报告。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制全省重灾区环境监测报告,重灾区各市(州)环境监测站编制本辖区内重灾区环境监测报告。

本次应急监测报告分为“公告”、“快报”、“专报”三种类型。

2、评价项目重灾区环境应急监测水质评价项目为:pH、溶解氧、氨氮、氰化物、砷、挥发酚、六价铬、综合毒性8项。

其他“快报”、“专报”的评价项目根据应急监测的开展情况从监测的全项目中有针对性的选择监测指标。

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质量评价项目按灾前规定的要求执行。

绵竹和什邡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按当日实测项目进行评价。

3、报告内容(1)文字描述主要描述本期应急监测工作内容,灾区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包括重灾区的48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203个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全省地表水重要流域水质状况、灾区及全省其他地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并对出现异常现象作出分析。

(2)环境应急监测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及评价结果表见表4、表5、表64、监测报告上报(1)各市(州)环境监测站于每日14时前将当天的“应急监测”报告上报当地市(州)环保局和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2)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每日14时前将当天的“应急监测”报告上报到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5、重灾区市(州)环境监测站信息报送方式见表7六、应急监测后勤保障省环保局应急监测领导小组负责提供后勤保障所需经费。

实施组负责编制后勤保障计划,并负责实施后勤保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