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总论期末复习完美总结
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归责原则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侵害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民法中的过错包括故意、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区分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主要看行为人的专业水平)㈡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侵害行为(无过错责任中,合法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仍然要承担责任,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即使驾驶员无过错也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即使排污者能够证明符合排放标准也不能免责);造成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㈢公平补偿规则受害人与行为人都不存在过错;属于民事法律规定的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
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失去心智的情形: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⑵高空抛物坠物:由可能的加害人予以补偿;⑶紧急避险情形:紧急避险人可以适当补偿,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⑷见义勇为行为: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予以补偿;双方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㈣债权受到侵害不适用侵权责任的救济途径。
二、共同侵权㈠教唆、帮助侵权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能力人——教唆帮助人与行为人一同承担连带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者单独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的,与教唆帮助者一同承担按份责任;㈡共同危险行为数人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又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共同侵权人能够指明具体侵权人的,可以免责。
㈢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原因力竞合:数行为都能单独导致损害后果——数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因力结合:数行为单独实施不会导致危害后果,一同实施却导致了损害后果——数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
三、免责事由㈠意外事件㈡正当防卫㈢紧急避险人为原因:由险情引起人承担民事责任;自然原因:避险人采取的必先措施无不当的,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是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侵权责任法是调整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的重点内容: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因素。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如故意殴打他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未履行其义务导致他人损害。
2、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因加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
损害后果应当是客观存在的、可以确定的。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通常有相当因果关系说、必然因果关系说等。
4、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二、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责任归属的依据和标准。
侵权责任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条件。
受害人需要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才能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除外。
常见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包括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等。
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依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由双方分担损失。
三、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
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当一方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为了更好地理解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中的相关概念和规定,本文将提供一份复习资料,帮助读者系统地学习和理解侵权责任法。
一、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目的是保护个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和刑事侵权,本文主要关注民事侵权。
侵权行为是指一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
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主动侵权和过失侵权两种形式。
主动侵权是指有意识地进行侵犯行为,而过失侵权是指由于人的过失或疏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损害赔偿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原则、善意保护原则等。
损害赔偿原则是指当一方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有在侵权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举证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的受害方需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和所造成的损害。
善意保护原则是指对于善意的第三方,法律应该给予一定的保护,减轻其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中的民事侵权行为及其责任侵权责任法对于各类民事侵权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下面将介绍其中的几种常见侵权行为及相关责任。
1.人身权侵权行为人身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犯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
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在侵权责任法中,受害方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并可以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2.财产权侵权行为财产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犯固定财产、动产、知识产权等。
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侵权人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
3.名誉权侵权行为名誉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诽谤、侮辱等。
对于名誉权的侵犯,受害方可以要求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侵权责任法期末总结
侵权责任法期末总结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领域中的一门重要课程,所涉及的内容广泛且实用。
通过本学期的学习与研究,我对侵权责任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与认识。
在本次期末总结中,我将总结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概念、要素和适用原则,并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概念侵权责任法是指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为了保护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侵犯他人权益的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是一门重要的民事法律学科,它规范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维护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二、要素侵权责任法主要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过失要件三个要素。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为,可以是行为人的实际行为或者是行为人不作为所导致的结果。
损害结果是指侵权行为对他人权益造成的实质损害,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
过失要件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三、适用原则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只有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无需证明过错而直接承担责任,如危险责任、产品责任等。
举证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侵权纠纷中,应当就自己主张的事实或法律理由承担举证责任。
四、案例分析1. 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负有过错的一方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交通法规定,驾驶人应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行车安全,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驾驶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2. 医疗事故在医疗事故中,医生和医院作为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出现过错,导致患者出现进一步的伤害或病情恶化,医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医院作为医疗行为的提供者,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五、总结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的学习与研究,我对其基本概念、要素和适用原则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大学侵权法期末复习
名次解释1.补充侵权责任数个行为人就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赔偿请求权,只有排在前位的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害时,才能请求排在后位的赔偿义务人赔偿,后赔偿义务人承担补充侵权责任。
2.损害损害也称损害后果,是指被侵权人一方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损害是一般侵权责任尤其是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替代责任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行为人的行为以外的自己管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形态。
4.民事责任竞合在民法上,侵权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法律上导致多种民事责任形式的现象。
5.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6.侵权责任形态指在侵权法律关系中,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类型的要求,侵权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表现形式,即侵权责任由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中的不同当事人按照侵权责任承担的基本规则承担责任的表现形式。
7.法律责任聚合亦称责任重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之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之制度。
责任聚合,从本质而言,是近现代法律制度区分不同法律部门的结果。
8.归责原则是确定责任归属的标准,即侵权行为发生后,法律以何种根据或基础确认和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问题。
是侵权行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
简答1.侵权责任法的功能(1)填补损害(最主要)1)财产损害赔偿;2)人身损害赔偿;3)精神损害赔偿通过填补损害来救济已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2)预防损害: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3)教育与惩戒作用1)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在法律上获得了否定评价2)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因此要履行一定的义务。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是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 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 对侵权伤害后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1.规定具有高度概括性2.内容极具复杂性3.体系相当完备且系统4.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5.内容具有广泛性相对独立的民法部门,与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并列。
是一部民事权利保护法、救济法。
1.救济受到伤害的民事权利,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确定侵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明确侵权责任3.主要以财产性的民事责任惩罚侵权人,制裁侵权行为4.预防侵权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1.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2.首次明确规定精神伤害的赔偿标准3.明确医疗伤害责任,化解医患矛盾纠纷4.高空抛物致损,邻里共同补偿5.车辆借人出了车祸由使用人承担责任6.剑指虚拟网络侵权7.产品召回制度首次被写入法律1.普通人格利益(1)人格平等:精神利益和权利的平等(2)人格尊严: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权利(3)人身自由2.死者的人格利益3.占有:占有而未形成权利,如拾得遗失物和飘流物,发现埋藏物等。
4.某些特殊的经济利益(1)违反法定或者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造成的他人伤害。
(2)盗用他人的姓名、帐号、密码等进行交易造成他人伤害。
(3)对交易安全负有补充义务的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4)故意违反善良风俗欺诈他人造成伤害无法得到合同法救济的。
(5)妨害他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伤害的。
例如不正当竞争行为(6)第三人侵害债权。
阻挠债务履行,以伤害他人债权为目的,扩散虚假信息或者采取非法手段阻挠或者妨碍债务人履行债务,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伤害的行为。
1.特殊法优于普通法2.区分总则和分则的原则3.区分民法性规定和非民法性规定的原则4.实是求是,综合分析杨立新: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殊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伤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法学本科侵权责任法课期末复习资料
法学本科侵权责任法课期末复习资料侵权责任法是法学本科中的一个重要课程,涉及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法律权益保护。
下面是一份法学本科侵权责任法课期末复习资料,希望能够帮助你更好地复习和理解该课程内容。
一、侵权责任法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指在民法中对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给予损害赔偿的规定。
其基本原则包括民事责任主体原则、损害赔偿原则、过错原则和合法权益原则等。
二、侵权类型及要件1. 损害责任:当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时,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损害责任的要件包括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和因果关系。
2. 违约责任:当违反合同义务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要件包括合同关系、违反合同义务、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三、侵权责任的主要原则1. 过错原则:侵权责任以过错为基础,即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存在过错行为。
2. 善意侵权原则:侵权人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无故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危害责任原则:对于某些特定危险活动,例如危险品运输、高空施工等,即使没有过错,只要危险活动本身会导致他人损害,侵权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侵权行为的救济措施1. 停止侵害: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通过行政、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法定救济。
2. 损害赔偿: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损害赔偿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利润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3. 恢复名誉/声誉:对于受到损害的名誉/声誉,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公开道歉、赔礼道歉、恢复声誉等。
五、责任豁免与责任限制1. 完全责任:某些特定活动或事物具有固有风险,例如狂犬病针对狂犬病疫苗生产者、辐射事故针对核电厂等,承担完全责任。
2. 引发责任限制的情形:合法自卫、遵循法律命令、军事行动等特定情形下,侵权行为的责任可能受到限制。
六、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法适用于各种民事权利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名誉损害等。
侵权责任法 复习整理
理论性考点一、侵权责任的功能1.填补损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2.预防损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积极的规范作用3.教育与惩戒作用原则上不惩戒,但法的否定评价和义务性作为具有警戒作用4.分担损失与平衡社会利益赔偿是社会再分配的一种方式二、归责原则理论1.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或基础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2.我国采取二元规则体系。
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中,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是其过错;无过错责任中,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是危险和特殊的法律关系。
3.过错原则(1)定义: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
(2)特征主观归责原则;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表明行为人的过错大小对责任范围具有决定性作用。
※过错推定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举证倒置,增强了法律对受害人的保护。
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一部分。
4.无过错原则合理性:高度危险/先前行为(控制力)/优势地位特征:适用对象特殊规定/构成要件,不考虑过错意义:保护弱势地位受害人的利益。
三、公平责任评价不是归责原则,但仍在侵权责任法有着分配损失的作用。
1.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为侵权原则);公平责任的适用没有条件的限定,“公平”本身也没有相关学理上的解释,在实务上易导致法官权力的滥用,法官可能基于方便、人情或者其他原因从宽适用此条款。
2.没有具体的案件适用对象;3.不符合对案件的认识规律。
实质上让财产的有无多寡成为民事责任的归责标准。
四、侵权责任要件0.法:三要件德:四要件1.加害行为(1)定义: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不具有意思表示要素,是事实行为。
(2)分类:狭义侵权行为(行为人自己实施的加害行为)准侵权行为(由他人对其造成损害负有赔偿等义务的人实施的行为)(3)内容①是行为人或被监护人、雇员实施的行为②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③所侵害的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4)意思表示法律行为:依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该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docx
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资料第一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r有侵害行为有损害事实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杲关系I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一、有侵害行为此处的侵害行为,是指只要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就行,此与既往民法理论上所强调的“行为的违法性”要件截然不同。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
但第2条未要求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二、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没有损害灰杲,不会构成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并不以损失的存在为要件。
(1)民事权益,首先在“民事”二字。
(2)此处的权益,包括民事权利与利益(3)此处的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权益损失也包括非财产损害如人身权益损害(4)此处的民事权利唯独不包括债权《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就财产损失而言,包括财产的积极损失与消极损火;。
前者,指现有财产的减少,如人身伤害中受害人所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都属于积极损失;后者,指应该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
如因误工减少收入,或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减少或丧失。
三、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只要损害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的结果也就是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损害木身乂具有可补救性利确定性,即可追究责任。
否则,不构成侵权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民法将过错区分为故意、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区分标准是过错程度的人小。
故意,是指明知损害发牛危险的存在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牛。
过失,是指对损害的发牛具有主观上的疏忽或者过于口信。
衡量行为人的行为的预见标准一般分为普通预见水平和专业预见水平。
前者是指一般人通常对事务应具备的预见能力,后者是不同专业的人对其专业范围内的事务通常具有的中等预见水平。
一般认为,一个专业人士违反了普通预见水平的,即构成重大过失。
由此,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区别,一般场合下看行为人的身份,如果专业人员未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则认为构成重人过失。
侵权责任法复习小结
侵权责任法复习题小结1、什么是侵权行为?怎样理解侵权行为的本质?侵权行为: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及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本质的理解: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侵权行为是过错行为;侵权行为是以作为或不作为为表现方式的行为;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2、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违约行为有何区别?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1)、法律依据不同(2)、侵害客体不同(3)、社会危害程度不同(4)、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同(5)、法律对其行为的形态的要求不同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1)、行为产生的前提不同(2)、行为所违反的义务的性质不同(3)、行为的主体不同(4)、行为侵害的对象不同(5)、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形势有所不同3、什么是一般侵权行为?什么是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自己的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原则和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指欠缺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侵权行为。
4、侵权责任法及其特点是什么?侵权责任法:是关于侵权行为的界定、归责、制裁及对侵权损害后果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点:(1)内容以界定、制裁、归责及损害后果救济为主(2)规范性质以归责、制裁为主,有强制性(3)条文以高度概括性、具体化相结合(4)作用范围涉及较广泛,涉及众多领域5、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及其意义是什么?6、侵权责任法的结构如何?狭义:指侵权法的总则和分则广义:由侵权普通法的侵权特别法构成。
7、什么是归责?归责的意义是什么?归责: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以何种根据根据负责,此种依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意义:(1)归责的根本含义是确定责任的归属。
(2)归责的核心是责任的判定标准即法律上的价值判断(3)归责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
《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
《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侵权责任法》课程复习资料一、客观题部分(一)单项选择题★考核知识点: 财产损失赔偿的计算标准。
★考核知识点: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
★考核知识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考核知识点: 监护人责任。
(二)判断题★考核知识点: 堆放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
★考核知识点: 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
★考核知识点:侵权责任的免除。
★考核知识点:侵权责任的功能。
二、主观题部分(一)名词解释★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念。
★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考核知识点: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 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
★考核知识点: 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
★考核知识点: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考核知识点: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
考核知识点解释: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是指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考核知识点解释: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人就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考核知识点: 侵权行为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解释: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实施某种行为致人损害时,应该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在侵权责任构成方面具有特殊性、适用民法上特别规定的侵权行为。
★考核知识点: 侵权行为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解释: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了对他人的不作为义务而积极实施的侵权行为。
★考核知识点: 损害赔偿责任。
考核知识点解释:损益相抵,是指被侵权人在遭受损失时同时也得到利益的,应将其所得到的利益从应得的赔偿金额中扣除的一项规则。
★考核知识点: 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侵权法复习要点判断1*30=30 简答10*5=50 案例20*1=201.侵权行为的基本概念及其特征:基本概念: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以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有无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特征:(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
首先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再次,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既包括权利也包括利益。
(2)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法定义务,首先是指绝对权赋予相对人不得侵害的义务。
其次,这里的法定义务还包括法律赋予某些特定主体的特别义务。
再次这里的法定义务也包括侵权法所设定的某些具体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
(3)侵权行为是由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以及法律明确规定构成侵权行为的没有过错的行为。
(4)侵权行为是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对损害的理解包括广义的、侠义、最广义三种情况。
狭义的损失指财产损失,广义的损失,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失。
最广义的损失,指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所有不利后果,既包括各种现实损害,也包括可能给受害人造成的危险。
(5)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不法事实行为。
2.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及其特征概念: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而不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特征: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侵权责任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就其自身而言它具有如下特征:(1)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都是对民事义务违反的结果。
(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
有侵权行为就一定有侵权责任,除非出现免责事由。
另一方面,有侵权责任一定有侵权行为。
(3)侵权责任的方式具有法定性。
与违约责任的约定性不同,侵权责任的方式以及其内容,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4) 侵权责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侵权责任的行为人或责任人除了要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在很多情况下,还可能同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形式的责任3.什么是归则原则?有哪些种类?(四大)概念:是指在加害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据以确定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担的原则。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范文(2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范文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分支,它规定了在民事关系中,当某个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赔偿。
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其重要性和实践意义,同时也对其中的一些争议和难点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下面我将结合学习的过程和实践经验,对侵权责任法进行总结和思考。
首先,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和构成要件是学习的重点之一。
在学习中,我发现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责任主体原则、法益保护原则、过错原则等。
责任主体原则是指只有具备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才能构成侵权行为的主体。
法益保护原则是指侵权责任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和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
过错原则是指侵权责任的生效需要具备过错,即侵权人的行为必须是故意或者过失的。
在构成要件方面,侵权责任法要求存在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为,比如侵犯他人名誉权、财产权等。
损害结果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
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侵权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
其次,在学习中我也对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比如,我对精神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等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和困扰所支付的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计算,一般可以从受害人所经历的痛苦程度、精神压力以及损害对其日常生活、工作和社会关系等方面的影响来进行评估。
而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可以根据受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医疗费用、赔偿金等进行计算。
最后,我认为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不仅要注重理论学习,还要结合实践进行深入思考和研究。
侵权责任法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法律分支,只有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和实践经验的积累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其中的规则和原则。
《侵权责任法》十二大归纳总结和探讨
《侵权责任法》十二大归纳总结及探讨一、适用过错推定的条款(C38、C58、C85、C88、C90、C91第2款)所谓过错推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可分为一般过错推定和特殊过错推定,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抗辩事由的限定上。
一般过错推定对抗辩事由在法律上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加害人只需提供表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就可以免除责任;而特殊过错推定,抗辩事由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只有在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的情况下,才能免除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物件损害责任主要适用过错推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内受到损害的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
* 主要条文如下:> 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第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 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第88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90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91条第2款: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条款(C34、C35、C41、C45、C48、C51、C52、C59、C65、C69、C70-75、C78、C80、C82、C86、C89)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者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范本(3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范本《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工具。
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和适用规则,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以下是我学习《侵权责任法》的心得体会。
一、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侵权责任法是以保护人的人格权益为核心,以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的法律规范。
在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包括:1. 主体平等原则:侵权行为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 损害赔偿原则: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确保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补偿和恢复。
3. 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行为必须具有主观过错或者过失,才能承担法律责任。
4.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危险责任和严格责任等,法律规定了无过错的赔偿责任。
5. 接近原则:侵权责任法要求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接近关系,才能构成侵权责任关系。
这些基本原理构成了侵权责任法的理论基础,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准则。
二、侵权责任的适用规则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了解到侵权责任的适用规则有以下几个方面:1. 人身权益的侵权责任: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对于侵犯人身权益的行为,侵权人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这些权益是人的基本权利,任何侵犯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 财产权益的侵权责任:财产权益包括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对于侵犯财产权益的行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财产权益是人的合法财产,任何侵权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3. 精神权益的侵权责任:精神权益包括人格尊严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对于损害精神权益的行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精神权益是对个人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声誉的保护,任何侵权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4. 其他特殊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其他特殊情况下的侵权责任,如产品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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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一、侵权行为1、含义: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当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2、特征:1是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及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2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3、分类: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2作为的侵权行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3自己加害行为和准侵权行为;二、侵权责任1、含义: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2、特征:1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2侵权责任的本质:不利的法律后果;3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3、功能:1填补功能;2预防损害;3教育与惩戒作用;4分担损害与平衡社会利益;三、侵权责任法1、含义:指调整有关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特征:1侵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侵权责任关系2侵权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侵权法与形式侵权法3侵权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3、渊源:包括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单行民事法律、司法解释、民事习惯与民法学说;四、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1、加害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特征:1加害行为是侵权人或其被监护人、雇员等实施的行为;2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3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被侵权人的民事权益;分类:1自己的加害行为与他人的加害行为;2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3积极加害行为与消极加害行为;2、损害:指被侵权人一方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特征:1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所产生的对被侵权一方人身或财产的不利后果;2在法律上具有救济的必要和可能;3损害后果应当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分类:1财产损失:指被侵权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2人身损害:指侵害被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导致的损害后果;3精神损害:指被他人的侵害侵权人因他人的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方面的痛苦、疼痛和严重的精神反常现象;3、因果关系: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4、过错:故意与过失;五、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以表明行为人的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追究责任的依据,即有过错方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对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适用方法:谁主张谁举证;过错推定中举证责任的倒置;过错推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特征:1法律对其适用对象予以特别规定,以与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区别开来;2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方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侵权人的过错;适用范围:1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或行人致害的;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4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5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6单位用工和用人个人承担雇主责任的;7监护人承担监护人责任的;不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可抗力;被侵权人故意;第三人过错;3、严格责任原则:4、公平责任原则:加害人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但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除外;适用范围: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而其监护人尽到了职责时,由监护人根据公平责任原则适当承担责任;2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3因见义勇为行为遭受损害的;4一方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中受到损害的,责令受益人给于补偿;、第二章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一、概述1、含义:指由数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形式;2、特征:1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为二人以上;2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3数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方式具有多样性;3、分类:1数人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含义:指数个责任主体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其中任何一个责任主体对全部损害都承担侵权责任;适用范围:实施共同侵权行为的数个加害行为人;帮助、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数个危险行为人;原因竞合的情况下的多数侵权人;法律规定数个责任主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情况;2数人承担按份的侵权责任含义:指在数个责任主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情形中,每个责任主体只对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负清偿义务,不与其他责任主体发生连带关系的侵权责任;份额确定因素:比较各责任主体的过错大小;比较各责任主体的加害行为原因力大小;3补充的侵权责任含义:指在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赔偿请求权;适用范围: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二、共同侵权行为1、含义: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构成要件:1主体的复数性;2意思联络或行为关联;3结果的统一性;3、主要形态:1共同正犯;2教唆者、帮助者;3关于团伙集合行为的共同侵权行为;三、共同危险行为1、含义: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危险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侵权人的情况;2、构成要件:1数人共同或相继实施具有危险性的行为;2数人的行为具有危险性;3侵权人的不可确定性;4结果的统一性与原因的整体性之推定;3、免责条件:允许部分被告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四、原因叠加行为1、含义: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2、构成要件:1一般构成要件:行为人分别的过错、实施了加害行为、损害和作为整体的数个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特别构成要件:主体的复数性;行为的分别性;结果的同一性;原因的叠加性与推定性;第三章责任竞合与责任聚合一、民事责任竞合1、含义:指当事人的同一行为可能依不同的规范应承担数个不同的法律责任;2、特征:1侵权人不仅实施了一个不法行为;2同一不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民事法律规范,构成两个以上民事责任;3数个民事责任相互冲突;4请求权竞合;二、侵权行为与违约责任的竞合1、含义:指不法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即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产生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并存且相互冲突的现象;2、关系:归责原则不同;举证责任不同;义务内容不同;时效的区别;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不同;责任形式不同;责任范围不同;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诉讼管辖不同;3、适用条件:1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一方实施了违约行为;2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对方人身、财产权益;3被侵权人享有选择权;三、侵权责任与返还不当得利责任竞合1、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2、竞合条件:1受益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致他人损害;2受益人因为实施侵权行为而获利;3受益人受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3、竞合原因:无权处分行为;非法出租他人财产;非法利用他人之物获取利益;侵害知识产权、人格权获取利益;四、法律责任聚合1、含义: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符合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2、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2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多重违法性;3行为人承担多重责任;4追究程序的复杂性;3、类型:1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聚合: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侵权责任法规范,符合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又违反刑法规范、符合刑事责任之构成要件;2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聚合: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侵权责任法规范,符合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又违反刑法规范、符合刑事责任之构成要件;第四章责任抗辩一、责任抗辩概述1、含义:指侵权人一方针对被侵权人一方的指控和请求,通过提出特定的抗辩事由而不承担或减轻其侵权责任的主张;2、抗辩事由:指法律规定的可以减轻或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特定事由;分类:1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和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2一般抗辩事由与特殊抗辩事由;3绝对免责的抗辩事由和相对免责的抗辩事由;4免责的抗辩事由和减责的抗辩事由;二、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含义: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损害,但该行为又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行为人可以以这种正当性和合法性作为抗辩事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一正当防卫1、含义:指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现实违法的攻击所采取的必要限度内的防卫措施;2、条件:1对象条件:不法侵害行为的实施者和不法侵害行为;2目的条件:保护、防卫本人、他人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3时间条件:在正确的时间实施的防卫才能构成正当防卫;4限度条件:防卫所使用的力量须与侵害强度相适应;3、效果:在必要限度内进行正当防卫即使给被防卫人造成损害,防卫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则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二紧急避险1、含义:为了使本人或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或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行为;2、效力:1紧急避险行为人的补偿;为了保护本人或第三人以免遭现有和重大危险而对他人造成损害者,仅在法官认为公平的范围内予以赔偿;2受益人的补偿;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且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由受益人对受害人予以补偿;3险情引起者的补偿;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以财产性责任为限,范围是对被侵害人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三其他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1、依法行使权利: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的行为;条件:必须有合法的授权;不得滥用权利;2、依法执行职务: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具体的行政司法等公权事务的行为;条件:执行者具有合法授权;执行职务的程序和方式必须合法;造成损害是执行职务所不可避免的;损害不超过必要限度;3、被侵权人同意:指由于被侵权人事先明确表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后果,行为人在其所表示的自愿承担的损害后果的范围内对其实施侵害,而不承担民事责任;条件:被侵权人事先明示的真实意思表示;行为人主观上的善意;不超过同意的范围和限度;不得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序良俗;4、自助:指行为人于情势紧急无法求助公权保护自己合法利益时而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实施的一种符合必要限度的强制性措施;条件:1目的要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情势要件:情势紧急而无法求助公权;3对象要件:必须针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实施;4限度要件:对债务人实施自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三、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分类: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国家原因的不可抗力;2、意外事件: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3、被侵权人过错故意与过失4、第三人原因第五章侵权责任方式与损害赔偿一、侵权责任1、含义:指在侵权责任构成的情况下侵权人依法应当对被侵权人一方承担的财产或人身方面的不利法律后果;2、方式:1填补损害类型: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预防类型: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清除危险;二、赔偿损失1、含义:指侵权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承担对被侵权人的损害予以救济的侵权责任;2、适用范围: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对人身损害案件中各种相关财产财产损失的赔偿;对死亡与残疾损害后果的赔偿;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各种精神损害赔偿;3、原则:对被侵权人的实际财产损失,采用完全赔偿的原则;对被侵权人的间接财产损失,采用合理赔偿原则;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采用法定项目与法官酌定数额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人身损害采用法定主义的赔偿原则;4、影响赔偿数额的若干规则:1损益相抵:指被侵权人在遭受损失的同时也得到利益的,应将其所得的利益从应得的赔偿金额中扣除的一项规则;2过失相抵:指被侵害人对侵害之发生有过错的,应当依据其过错的大小和种类减轻直至免除行为人的责任;3衡平规则:三、财产损失赔偿1、含义:指侵权人一方承担的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救济被侵权人一方财产上的损失的一种侵权责任方式;2、适用范围:1侵权行为作用于被侵权人一方的财产权益导致财产损失的情况;2侵权行为作用于被侵权人的人身权益,在导致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的情况下,还可能发生财产损失的;3侵权人侵害被侵权人一方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权益或股权造成财产损失的;3、原则:1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实际损失2适当赔偿原则3法定赔偿范围与法定计算标准相结合的原则4、附带财产损失的赔偿:包括侵权行为侵害被侵权人一方的人身权益产生的全部财产损失;特征:是因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而附带产生的财产性损失;非“物损”的损害,而是侵害无体物和受到法律保护保护的财产利益而造成的经济性的损害;其赔偿不依赖于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而是由法律的特别规定调整;在法律适用上,与特别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存在较多的牵连;四、人身损害赔偿1、含义:指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方式在人身损害案件中的具体运用;2、适用范围:各种合理费用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等残疾赔偿金和残疾生活辅助费用;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3、死亡赔偿金:指被侵权人因遭受侵权而死亡的情况下,侵权人一方对死者近亲属承担的综合性的赔偿责任;性质: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为20年;4、丧葬费:指侵权人一方对侵害他人生命权致人死亡时发生的丧葬费的金钱赔偿;数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5、残疾赔偿金:指侵权人的健康受到侵害,出现伤残的损害后果;侵权人对其支付的各相关项目的赔偿;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被侵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辅助用具补助费、医疗费等;计算:诉讼法院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6、其他:1医疗费;2康复费;3护理费;4交通费;5误工费;6营养费;五、精神损害赔偿1、含义:指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救济被侵权人一方人身权益遭受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损害的一项损害赔偿制度;2、适用范围:1自然人的人格权或隐私权益遭受侵害的;2监护或其他亲属关系遭受侵害的;3死者的名誉、隐私、姓名、人格等遭受侵害的;4具有人格象征性意义的特定纪念物永久灭失或损坏的;3、数额的决定因素:1侵权人过错程度;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六、其他侵权责任方式: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1停止侵害:指依被侵权人请求,判令侵权人停止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方式;适用于各种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2排除妨碍:指依被侵权人请求,判令侵权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除去妨碍,使被侵权人正常行使合法权益的责任方式;适用于侵害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的情况;3消除危险:依人身或财产受到现实威胁的被侵权人请求,判令造成威胁负有排除义务的侵权人消除危险状况的责任方式;适用于排污污染环境,对他人权利或合法利益造成威胁的情况;2、返还财产、恢复原状1返还财产:指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判令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侵权人将侵占的财产返还被侵权人的责任方式;2恢复原状:指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判令毁损他人财产的侵权人通过修理等手段,使受到损害的他人财产恢复到受损前状况的责任方式;3、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赔礼道歉:指侵权人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被侵权人进行道歉,以取得其谅解的责任方式;适用于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情况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指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在一定范围内采适当方式消除对被侵权人名誉的不利影响的责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