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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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介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亦称《欧洲联盟条约》调1991年12月9~10日,第46届欧共体首脑会议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举行。经过两天激烈辩论,终于通过并草签了《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和《政治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2年2月7日欧共体12国外长和财政部长正式签订了该条约, 按计划1992年底前完成批准程序, 于1993年1月1日起生效,这一条约是对《罗马条约》的修订,它为欧共体建立政治联盟和经济与货币联盟确立了目标与步骤,最迟于1999年1月18在欧共体内发行统一货币, 实行共同的对外与防务政策,扩大欧洲议会的权力。该条约的签署标志着欧共体一体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的目标是:要在密切协调成员国经济政策和实现欧洲内部统一市场的基础上,形成共同的经济政策,具体内容是:统一货币,制定统一的货币兑换率,建立一个制走和执行欧共体政策的欧洲中央银行体系,《政治联盟条约》是一重大飞跃。 1990年4月由法国总统密特朗,德国总理科尔共同提出。目标是:实行共同的外交、防务。大会政策,进一步扩大欧共体超国家机构的权力,扩大欧洲议会的权力,使其由原来的咨询和监督机构变成部分的权力机构。下面介绍一下《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要点。
(一)货币联盟第一阶段:期限为1990年7月1日至1993年
要求实现资本的自由流通,真正实现统一市场,并使经济政策完美地协调起来。第二阶段:从1994年1 月21 日开始, 主要是建立欧洲中央银行的雏形——欧洲货币机构。该机构主席由各成员国中央银行总裁以外的人士但任。第三阶段:最早于1997年1月开始,最晚于1999年1月1日生效。将逐步建立“真正的”统一货币和独立的欧洲中央银行,该银行由欧洲理事会和成员国中央银行总裁理事会任命的管理委员会领导,英国和丹麦获得不进入第三阶段的权利。
(二)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
这一政策将取代“欧洲政治合作”。在欧共体最重要的领域内采取的“共同行动”仍需一致通过,但也采用特定多数投票(实施共同行动)的原则。欧洲联盟的武装机构——西欧联盟“将执行欧洲联盟在防务方面作出的议定”。条约最终规定制定共同防务政策。
(三)欧洲公民身分
欧洲公民身分的主要内容是,联盟侨民无论居住在欧共体的哪个成员国,在欧洲选举和市政选举中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承认任何公民有在欧洲议会请愿的权利。
(四)补充性
采取补充性是为了解决欧共体与其成员国分权的微妙问题。欧共体仅在专属
自己的领域内,“在成员国无法令人满意地实现考虑采取的行动的目标时”进行干预。
(五)欧洲议会
在制度方面,欧洲议会通过投票任命欧共体执委会,任命接受公民诉状的调停者,并可能成立调查委员会。在立法方面,扩大合作程序。在欧洲议会与欧洲理事会发生分歧时,通过调解程序共同决策。
(六)执委员
欧共体执委会职能不变,但是由于任命方式改变,它的合法地位增强 。
(七)司法与内政
需要一致通过的政府问合作今后将涉及与“共同利益”有关的问题(避难:移民,签证、警察)。
(八)协调基金
设立该基金是为了在环境和基础设施方面援助最贫困的地区。
(九)新领域:
欧共体在恪守补充性原则的同时,可以在一些新领域(教育、公共卫生:职业培训等)进行干预:欧洲理事会可以建议成员国通过一些公约。
(十)社会政策
由于英国反对,条约附件中有两项特别议案涉及此事,签字国保证推动社会欧洲发展,促进就业,1992年以来,丹麦对《马约》否决;法国以微弱多数勉强通过,英国推迟全民公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