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世界当代史名词解释
世界当代史名词解释世界当代史名词解释1.布雷顿森林协定是战后确定的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
1944奶奶7月,来自44个国家的730名代表在美国布雷顿森林召开了联合国家货币金融会议。
会议上通过了《联合国家货币金融会议的最后议定书》、《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确立了“两个挂钩”原则,从而确立了以美元为中心的世界货币体系,奠定了美国在战后世界经济格局中的霸权地位。
2.《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1年12月10日欧洲共同体首脑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城签订的关于经济货币联盟和政治联盟的条约,简称《马约》,又称《欧洲联盟条约》。
条约主要内容:①经济货币联盟。
条约规定,在欧盟内部要求实现资本的自由流通,真正实现统一市场,并使经济政策完美地协调起来。
②政治联盟,制定了共同外交和防务政策。
《马约》是欧共体国家实现经济、货币、政治和军事联合的第一次尝试。
是欧共体一体化向更高层次发展的必然产物,被认为是欧共体经济政治联合发展的里程碑。
3.莫洛托夫计划1947年苏联为了防止东欧“离苏倾向”,加强与东欧经济联系,援助东欧经济发展而与东欧各国签订的经济协议总称,是由维亚切斯拉夫·莫洛托夫提出,故名。
在冷战时期,面对美国的遏制战略和冷战政策,苏联采取了针锋相对的反击措施。
1947年7~8月,苏联分别与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波兰等东欧国家签订了贸易协定,以此来抵制和反击“马歇尔计划”,西方把这一系列贸易协定称为“莫洛托夫计划”。
这一计划的提出是苏联针对杜鲁门主义和马歇尔计划作出的首个反击,它加强了苏联与东欧的经济联系,帮助它们恢复和发展经济,也限制了东欧同西方的经济往来,使其日益成为一个游离于世界市场之外的封闭经济集团。
4.布拉格之春捷克斯洛伐克的“布拉格之春”是20世纪60年代社会主义国家改革中最引人注目的事件。
捷克斯洛伐克党制定了行动纲领,系统而深刻地阐明了改革方针,提出建立一种十分民主的、适合本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新模式。
1992-1993年欧洲货币危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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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思群 沈梅华 案例编号:2014-10-161992-1993年欧洲货币危机1992年8月26日上午,英国财政大臣诺曼∙拉蒙特(Norman Lamont )出现在财政大楼前的阶梯上,他身着深色西服面对电视摄像镜头,面带笑容斩钉截铁地表示:“我们不会使英镑贬值,不会离开欧洲货币体系。
我们绝对地支持欧洲货币体系。
”话音刚落,成群的记者高举话筒蜂拥而上,面对记者的提问,拉蒙特一概置之不理,只补充了一句“我们正在采取行动。
”便匆匆离开……拉蒙特此举无疑是为了稳定人心,而记者与心理专家却从他的肢体语言中捕捉与解读出了深藏在他内心的不安。
为《每日邮报》做录像分析的一位专家说:“这个人内心十分不安,大部分人一分钟眨眼六到八次,但拉蒙特在45秒里眨了64次。
”①……这一幕发生在1992年欧洲货币危机前夕,为什么拉蒙特要强调英国不会离开欧洲货币体系?这与接下来的欧洲货币危机有何联系?欧洲货币危机的前因后果又是什么?这还要从欧洲一体化说起。
欧洲统一的思想由来已久。
早在中世纪,就曾有思想家憧憬通过基督教统一欧洲。
然而,一直到近代欧洲史上,除了交替出现列强逐鹿,战胜国试图统治战败国和弱小国的局部短暂“统一”之外,欧洲长期处于因民族利益冲突而导致的不断的纷争之中。
争夺霸权以及利益的直接对立,使得欧洲在二十世纪上半叶,成为了两次世界大战的主战场。
在经历了两次大战炮火的洗礼之后,欧洲各国终于认识到,通过武力谋求民族与国家利益、通过武力“统一”欧洲是行不通的。
战争期间出现的欧洲联邦主义思潮和战后欧洲政治安全格局的变化促使西欧国家开始认真思考用和平手段统一欧洲的途径。
历史学基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西方国家)模拟试卷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历史学基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西方国家)模拟试卷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名词解释 6. 论述题单项选择题1-20小题,每小题2分,共4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美国的超越遏制战略是哪个政府提出的?( )A.卡特政府B.里根政府C.布什政府D.尼克松政府正确答案:C解析:老布什政府时期,美国的全球战略有了很大变化,提出超越遏制战略,意图将苏联东欧纳入西方体系。
知识模块: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西方国家2.英国为了对抗法国主导的欧共体的发展,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对策是( )。
A.建立大自由贸易区B.建立欧洲自由贸易联盟C.三环外交D.英、美特殊关系正确答案:B解析: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亦称“七国集团”或“小自由贸易区”。
是由英国发起、联合其他几个资本主义国家组成的经济联盟。
本质上是一种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国际联合组织。
1960年1月4日,英国、瑞典、丹麦、挪威、瑞士、奥地利和葡萄牙七国在斯德哥尔摩签订《建立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公约》(亦称《斯德哥尔摩公约》)。
该公约经各成员国议会批准后于同年5月3日生效,联盟正式成立,总部设在日内瓦。
知识模块: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西方国家3.“二战”之后,推动法国外交走向独立自主的总统是( )。
A.戴高乐B.蓬比杜C.希拉克D.密特朗正确答案:A解析:戴高乐主义的实质内容就是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在战后复杂的国际环境中掌握自己的命运,争取和维护法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大国地位,并以欧洲联合为基础抗衡美国的政治控制。
知识模块: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西方国家4.“二战”后世界经济发展变化迅速,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 )。
①国际金融体系和贸易体系的形成②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空前发展③形成以美、苏“冷战”为特征的两极格局④科学技术推动生产力发展更为迅速A.①②B.②④C.①②④D.①②③④正确答案:C解析:布雷顿森林体系促使国际金融体系和贸易体系形成,对经济进行干预和调节,加强国际经济联系。
国际经济学简答
【题型:简答】【100分】[1]斯托尔帕—萨谬尔逊定理及其意义得分:100分答:其主要内容是:自由贸易不仅会使商品价格均等化,而且也会使生产要素价格均等化以至于两国的工人和土地都能获得同率。
其意义在于:该定理从未实现的要素均等化的中也能找到生产要素均等化的影子。
【题型:简答】【100分】[2]简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得分:80分答:1992年2月7日,欧共体12国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召开首脑会议,并签署了《欧洲联盟条约,也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组成:一是《经济和货币联盟条约,其目标是,经过三个阶段,建立货币联盟;二是《政治联盟条约》,其目标是建立“更其意义在于:这一条约的签订,加快了欧洲经济一体化进程,为欧元面世、欧洲经济和政治联盟的真正建立起到了关键性的【题型:简答】【100分】[3]简述出口导向战略以及选择这一战略的国家特点。
得分:100分答:出口导向战略是指发展中国家通过促进本国产品的出口,积累发展资金,发展经济的战略。
一般而言,选择出口导向战略是采取出口导向战略的国家和地区内部市场相对比较狭小;而是劳动力便宜;三是采取次级出口导向战略的国家国内自然自然资源或原材料的进口才能生产制成品。
【题型:简答】【100分】[4]简述开放条件下实施扩张性财政政策的政策效应。
得分:90分答:扩张财政,政府支出增加,国民收入水平提高,失业减少,高失业逐步消失;扩张财政,政府支出增加,进口需求增加,财政,政府支出增加,利率上升,资本内力,国际收支方向不明。
【题型:简答】【100分】[5]简述《牙买加协定》及其对新国际货币体系建立的意义。
得分:100分答:1976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的“20国委员会”在牙买加首都金斯顿举行会议,修改基金协定条款,形成《牙买加协1978年4月1日新的修正协定开始生效,以此为基础,形成了心的国际货币体系。
新的国际货币体系的特点体现在三个方面认可了浮动汇率制度的合法性,但成员必须接受基金组织的监督,以防止竞相贬值;二是在储备制度方面,明确提出了黄金别提款权为主要的储备资产;三是在资金融通方面,扩大了对发展中国家的自己融通。
马斯特里和特条约
Maastricht Treaty(《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2.2.7)Maastricht Treaty TITLE VARTICLE J A common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 is hereby established which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ARTICLE J.1 1. The union and its Member States shall define and implement a common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 governed by the provisions of the Title and covering all areas of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 2. The objectives of the common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 shall be: o to safeguard the common values, fundamental interests and independence of the Union; o to strengthen the security of the Union and its Member States in all ways; o to preserve peace and strengthen international secur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Charter as well as the principles of the Helsinki Final Act and the objectives of the Paris Charter; o to promot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o to develop and consolidate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 and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3. The Union shall pursue these objectives; o by establishing systematic cooperation between Member States in the conduct of policy,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J.2; o by gradually implementing,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J.3, joint action in the areas in which the Member States have important interests in common. 4. The Member States shall support the Union's external and security policy actively and unreservedly in a spirit of loyalty and mutual solidarity. They shall refrain from any action which is contrary to the interests of the Union or likely to impair its effectiveness as a cohesive force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 Council shall ensure that these principles are complied with.ARTICLE J.2 1. Member States shall inform and consult one another within the Council on any matter of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 of general interest in order to ensure that their combined influence is exerted as effectively as possible by means of concerted and convergent action. 2. Whenever it deems it necessary, the Council shall define a common position. Member States shall ensure that their national policies conform on the common positions. 3. Member States shall coordinate their action 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at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s. They shall uphold the common positions in such fora. 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at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s where not all the Member States participate, those which do take part shall uphold the common positions.ARTICLE J.3 The procedure for adopting joint action in matters covered by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 shall be the following: 1. The Council shall decide, on the basis of general guidelines from the European Council, that a matter should be the subject of joint action. Whenever the Council decides on the principle of joint action, it shall lay down the specific scope, the Union's general and specific objectives in carrying out such action, if necessary its duration, and the means, procedures and conditions for its implementation. 2. The Council shall, when adopting the joint action and at any stage during its development, define those matters on which decisions are to be taken by a qualified majority. Where the Council is required to act by a qualified majority pursuant to the preceding subparagraph, the votes of its members shall be weighted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48(2) of the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mmunity, and for their adoption, acts of the Council shall require at least fifty-four votes in favour, cast by at least eight members. 3. If there is a change in circumstances having a substantial effect on a question subject to joint action, the Council shall review the principles and objectives of that action and take the necessary decisions. As long as the Council has not acted, the joint action shallstand. 4. Joint actions shall commit the Member States in the positions they adopt and in the conduct of their activity. 5. Whenever there is any plan to adopt a national position or take national action pursuant to a joint action, information shall be provided in time to allow, if necessary, for prior consultations within the Council. The obligation to provide prior information shall not apply to measures which are merely a national transposition of Council decisions. 6. In cases of imperative need arising from changes in the situation and failing a Council decision, Member States may take the necessary measures as a matter of urgency having regard to the general objectives of the joint action. The Member State concerned shall inform the Council immediately of any such measures. 7. Should there be any major difficulties in implementing a joint action, a Member State shall refer them to the Council which shall discuss them and seek appropriate solutions. Such solu-tions shall not run counter to the objectives of the joint action or impair its effectiveness.ARTICLE J.4 1. The common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 shall include all questions related to the security of the Union, including the eventual framing of a common defence policy, which might in time lead to a common defence. 2. The union requests the Western European Union (WEU), which is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Union, to elaborate and implement decisions and actions of the Union which have defence implications. The Council shall, in agreement with the institutions of the WEU, adopt the necessary practical arrangements. 3. Issues having defence implications dealt with under this Article shall not be subject to the procedures set out in Article J.3. 4. The policy of the Un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Article shall not prejudice the specific character of the security and defence policy of certain Member States and shall respect the obligations of certain Member States under the North Atlantic Treaty and be compatible with the common security and defence policy established within that framework. 5.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rticle shall not prevent the development of closer cooperation between two or more Member States on a bilateral level, in the framework of the WEU and the Atlantic Alliance, provided such cooperation does not run counter to or impede that provided for in this Title. 6. With a view to furthering the objective of this Treaty, and having in view the date of 1998 in the context of Article XII of the Brussels Treaty,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rticle may be revised as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N(2) on the basis of a report to be presented in 1996 by the Council to the European Council, which shall include an evaluation of the progress made and the experience gained until then.ARTICLE J.5 1. The Presidency shall represent the Union in matters coming within the common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 2. The Presidency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mmon measures; in that capacity it shall in principle express the position of the Union 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s. 3. In the tasks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s 1 and 2, the presidency shall be assisted if needs be by the previous and next Member States to hold the Presidency. The Commission shall be fully associated in these tasks. 4. Without prejudice to Article J.2(3) and Article J.3(4), Member States represented 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or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s where not all the Member States participate shall keep the latter informed of any matter of common interest. Member States which are also members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will concert and keep the other Member States fully informed. Member States which are permanent members of the Security Council will, in the execution of their functions, ensure the defence of the positions and the interests of the union,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ir responsibilities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the United Nations Charter. ARTICLE J.6 The diplomatic and consular missions of the Member States and the Commission Delegations in thirdcountries an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s, and their representations to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shall cooperate in ensuring that the common positions and common measures adopted by the Council are complied with and implemented. They shall step up cooperation by exchanging information, carrying out joint assessments and contributing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visions referred to in Article 8c of the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mmunity.ARTICLE J.7 The Presidency shall consult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on the main aspects and the basic choices of the common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 and shall ensure that the views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re duly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shall be kept regularly informed by the Presidency and the Commiss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Union's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may ask questions of the Councils or make recommendations to it. It shall hold an annual debate on progress in implementing the common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ARTICLE J.8 1. The European Council shall define the principles of and general guidelines for the common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 2. The Council shall take the decisions necessary for defining and implementing the common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 on the basis of the general guidelines adopted by the European Council. It shall ensure the unity, consistency and effectiveness of action by the Union. The Council shall act unanimously, except for procedural questions and in the case referred to in Article J.3(2). 3. Any Member State or the Commission may refer to the Council any question relating to the common foreign policy and may submit proposals to the Council. 4. In cases requiring a rapid decision, the Presidency, of its own motion, or at the request of the Commission or a Member State, shall convene an extraordinary Council meeting within forty-eight hours or, in an emergency, within a shorter period. 5. Without prejudice to Article 151 of the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mmunity, a Political Committee consisting of Political Directors shall monitor the international situation in the areas covered by common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 and contribute to the definition of policies by delivering opinions to the Council at the request of the Council or on its own initiative. It shall also monit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agreed policies,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Presidency and the Commission.ARTICLE J.9 The Commission shall be fully associated with the work carried out in the common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 field. ARTICLE J.10 On the occasion of any review of the security provisions under Article J.4, the Conference which is convened to that effect shall also examine whether any other amendments need to be made to provisions relating to the common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ARTICLE J.11 1. The provisions referred to in Articles 137, 138, 139 to 142, 146, 147, 150 to 153, 157 to 163 and 217 of the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mmunity shall apply to the provisions relating to the areas referred to in this Title. 2. Administrative expenditure which the provisions relating to the areas referred to in this Title entail for the institutions shall be charged to the budget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The Council may also: o either decide unanimously that operational expenditure to whic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ose provisions gives rise is to be charged to the budget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in that event, the budgetary procedure laid down in the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mmunity shall be applicable; o or determine that such expenditure shall be charged to the Member States, where appropriate in accordance with a scale to be decided.。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即《欧洲联盟条约》,于1991年12月9至10日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举行的第46届欧洲共同体首脑会议上签订。
下面由店铺给大家整理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介《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亦称《欧洲联盟条约调1991年12月9~10日,第46 届欧共体首脑会议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举行。
经过两天激烈辩论,终于通过并草签了《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和《政治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1992年2月7日欧共体12国外长和财政部长正式签订了该条约,按计划1992年底前完成批准程序,于1993年1月1日起生效,这一条约是对《罗马条约》的修订,它为欧共体建立政治联盟和经济与货币联盟确立了目标与步骤,最迟于1999年1月18在欧共体内发行统一货币,实行共同的对外与防务政策,扩大欧洲议会的权力。
该条约的签署标志着欧共体一体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的目标是:要在密切协调成员国经济政策和实现欧洲内部统一市场的基础上,形成共同的经济政策,具体内容是:统一货币,制定统一的货币兑换率,建立一个制走和执行欧共体政策的欧洲中央银行体系,《政治联盟条约》是一重大飞跃。
1990年4月由法国总统密特朗,德国科尔共同提出。
目标是:实行共同的外交、防务。
大会政策,进一步扩大欧共体超国家机构的权力,扩大欧洲议会的权力,使其由原来的咨询和监督机构变成部分的权力机构。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内容要点(一)货币联盟第一阶段:期限为1990年7月1日至1993年要求实现资本的自由流通,真正实现统一市场,并使济政策完美地协调起来。
第二阶段:从1994年1 月21 日开始,主要是建立欧洲中央银行的雏形——欧洲货币机构。
该机构主席由各成员国中央银行总裁以外的人士但任。
第三阶段:最早于1997年1月开始,最晚于1999年1月1日生效。
将逐步建立“真正的”统一货币和独立的欧洲中央银行,该银行由欧洲理事会和成员国中央银行总裁理事会任命的管理委员会领导,英国和丹麦获得不进入第三阶段的权利。
欧洲货币联盟
今天给大家介绍的案例是有关于欧洲货币联盟的案例在此之前我想大家有必要了解一下它的载体也就是欧洲联盟即欧盟相关概念欧洲联盟(英文名称:European Union),简称欧盟(EU),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是由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y,又称欧洲共同市场)发展而来的,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荷卢比三国经济联盟、欧洲共同体、欧盟。
其实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
1991年1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
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
欧盟现有27个成员国,人口5亿,GDP14.5万亿美元。
欧盟的宗旨是“通过建立无内部边界的空间,加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立最终实行统一货币的经济货币联盟,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通过实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国际舞台上弘扬联盟的个性”。
欧盟的盟旗是蓝色底上的十二星旗,普遍说法是因为欧盟一开始只有12个国家,代表了欧盟的开端。
实际上这个十二星旗代表的是圣母玛利亚的十二星冠,寓意圣母玛利亚将永远保佑欧洲联盟。
欧盟27国总面积432.2万平方公里。
欧盟成员欧共体创始国为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六国。
至2009年1月止共有27个成员国,他们是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瑞典、芬兰、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主要语言:英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和意大利语。
(语言冲突时以英语为标准)讲完有关于欧盟的相关情况让我们步入正题第一点.欧洲货币联盟概述1979年3月,欧共体当时的12个成员国决定调整计划,正式开始实施欧洲货币体系( EMS)建设规划,1988年后,这一进程明显加快。
专题五:欧洲商法
德国啤酒“纯度命令”案(Case 178/84)
• 根据1516年在巴伐利亚王国时代就开始 执行的啤酒纯度命令,德国啤酒法及其 实施细则规定:原则上只能使用麦芽制 造啤酒,例外情况下,比如制造表面发 酵的啤酒,才可以使用啤酒花、啤酒酵 母与水作为原料。 • 据此,德国政府颁布过一个禁令:如果 某些啤酒没有达到德国啤酒法及其实施 细则的规定时,便不可在德国境内销售。
Mars案([1995]ECR I-1923)
• 该案涉及欧盟内部市场的一次广告促销活 动,生产商在巧克力棒的包装纸上标注 “10%”,告知巧克力棒的大小增加了10%。 • “10%”的标注大约占包装纸30%的面积。 有人争论说这样会使消费者误以为增加部 分超过了10%。欧洲法院认为这类消费者 不属于观察力适度敏锐的消费者,所以不 予保护,该促销方式是合法的。
商业歧视措施的禁止
• 法院指出,如果英国当局通过比较温和的方 法来证明自己是出于保护健康的理由(如要 求牛奶进口商提供相关的声明、证明及样品 监测证书)的话,它所施加的限制措施有可 能被认为是理由充分的。 • 此类判例中,欧洲法院揭示了那些或公开或 隐蔽的商业歧视的实质。通过利用商业歧视 通过利用商业歧视 措施, 措施,成员国对外来商品的进口设置障碍以 保护本国企业,造成对货物自由流动的侵犯。 保护本国企业,造成对货物自由流动的侵犯。
专题五:欧洲商法 货物自由流通与消费者保护
引言
• 货物自由流动(Free Movement of Goods)是欧盟内部市场的重要基础, 相关法规一直是欧盟法重要组成部分。 • 最初的欧共体条约(Rome Treaty)并 未重视消费者保护的作用,直到《马 斯特里赫特条约》( Maastricht Treaty)才将其提升到较高的地位。 Treaty
国际关系史名词解释
9.五国外长会议: 二战结束后,为缔结和约做准备而设立的专门性协商机构。1945年7月17日至8月2日,美,苏,英三国政府首脑在波茨坦会晤后,发表公报宣布,将“设立五大国外长会议,继续进行关于缔结和约所必需的准备工作”“外长会议当前重要任务为受权起草对意大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匈牙利及芬兰的和约,以提交联合国家,并就欧战结束时未决之领土问题,拟出解决方案,会议将负责准备对德和约”为执行上述每一项任务,会议将由在本任务所涉及的某一敌国投降书上签字的国家代表组成,在研究对意和约时,法国将被认为是在意大利投降书上签字的国家。其他成员国将在讨论与之直接有关的问题时,应邀参加会议。从1945年至1949年共举行了六届外长会议。
12.日内瓦首脑会议: 战后东西方大国间举行的首脑会议。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东西方分裂为两大阵营,使国际形势处于紧张状态。1953年斯大林去世,西方国家寄托苏联新领导改变态度,5月11日,丘吉尔提出举行东西方首脑会议。1954年底至1955年初,苏俄和西方国家磋商举行首脑会议问题。1955年7月18日,美,英,法,苏政府首脑艾森豪威尔,艾登,富尔和布尔加宁在日内瓦举行了战后四大国首次最高级会议,会议内容包括德国问题,欧洲安全,裁军与东西方接触等问题。会上,西方国家拒绝讨论结束冷战,恢复中国在联合国合法席位等问题,苏联也拒绝研究所谓的东欧和共产主义问题。会议未就一项实质性问题达成协议,最后,只得决定举行外长会议就上述任何问题进行讨论,结果也无成就。但日内瓦首脑会议有利于东西方关系的缓和。
2.U-2飞机事件: 1960年5月1日,苏联在其领空击落美国U-2高空间谍飞机事件。1959年9月15-28日,苏共中央第一书记,苏联部长会议主席赫鲁晓夫访美,同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在戴维营举行会谈并发表了公告。苏联同意收回限其他占领国在6个月内就德国问题达成协议的声明,美国也同意就柏林地位和德国统一问题召开四大国首脑会议。苏联正式邀请美国总统1960年春后访苏。艾森豪威尔决定出席巴黎四大国首脑会议后,于1960年6月10-19日对苏联进行国事访问。1960年5月1日,美国一架U-2高空间谍飞机在深入至苏联维尔洛夫斯克附近进行间谍活动时,被苏联导弹击落。5月16日,美,苏,英,法四国首脑在巴黎举行会议期间,赫鲁晓夫要求艾森豪威尔对U-2间谍飞机事件公开道歉,遭艾森豪威尔拒绝,赫鲁晓夫退西洋联盟政策: 二次大战后,美国杜鲁门政府对西欧的总政策,形成与1946年动至1947年春。这项政策的要点是支持西欧的复兴和联合,而这样的一个西欧要与美国密切协作。按照美国人的解释,就是要“帮助建立一个在军事上和其他重大问题上同美国和加拿大密切结合的繁荣而统一的西欧,使它作为一个强大力量重新回到世界舞台,同北美洲进行广泛协作。”美国推行这一政策的目的是为了遏止苏联,控制西欧,进而称霸世界。作为推行这一政策的重要步骤和具体表现,就是马歇尔计划的提出和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建立。
欧洲法及欧盟构成介绍
国际金融公司在2011年7月欧洲联盟(欧盟)里斯本条约生效于2009年12月1日。
里斯本条约的主要贡献:〃澄清欧盟的创始原则,肯定了欧盟的价值和目标。
〃引入新的制度平衡,加强了欧洲议会的权力,创设了一个固定的欧洲理事会的主席(不轮值)并任命了一个代表欧盟的外交部长来处理对外事务,如此最好的把国家议会和欧盟联系起来。
〃欧洲公民的新特权(公民倡议权,基本权利宪章的法律价值)〃决策进程更民主化,特定多数选举的扩大,更容易获得更强的合作〃为欧盟主要政策定义了新的法律框架:对外和公共安全政策(CFSP),涉及欧洲范围内的自由、安全、公正,加强了欧盟的经济统治和管理。
欧盟条约《马约》(TUE或UE条款)——类宪章欧盟运转条约《罗约》(TFUE或FUE条款)——规范机制和程序的条约欧盟条约55个条款,6个章节(公共的条款、有关民主政策的条款、和机构有关的条款、加强合作方面的条款、涉外行动条款、关于对外政策和公共安全的条款、最终条款<包括条约的期限、附件、批准程序等>)条约序言〃决心进行由欧洲共同体开始的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新阶段。
〃借鉴欧洲的文化、宗教和人道主义继承遗产,从这些遗产出发的人身不可侵犯〃和不可剥夺的人权的自由,民主,平等和法治的普世价值。
〃强调了欧洲大陆分割结束的历史重要性和为未来欧洲的结构建立坚实基础的历史必要性。
〃确认对自由、民主原则的承诺及对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法治的尊重〃确定在欧洲社会宪章的规定,在1961年10月18日都灵协议上的定义,以及在1989年的劳动者基本社会权利的共同体宪章。
〃希望深化各国人民在尊重其历史、文化和传统基础上的相互团结。
〃希望加强民主的特征和机构运转的效率,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在唯一的制度框架内完成委托给他们的任务〃决心加强经济发展和确保其集中性,并建立一个经济和货币的联盟。
包括符合条约和《罗马条约》规定的唯一的稳定的货币。
〃决心推动经济、社会的进步,在实现内部市场、加强团结、保护环境的框架下,考虑到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保证与经济一体化平行其他领域发展的政策,决心建立一个共同的国籍〃实行一个对外和公共安全政策,包括共同防务政策的逐步制定,这政策是符合第十七条款规定的共同防卫的,从而强化了欧洲的身份、独立性,以促进欧洲和世界的和平,安全和进步,在保障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简化人力的自由流动,建立一个自由、安全、公正的空间,这些都是符合《马约》和《罗约》的精神。
从《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到《里斯本条约》
内容提要: 从《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到《里斯本条约》,随着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发展,欧盟逐步加强了对内部区域刑事合作的影响。
但是,这种变化的“代价”则分别体现为:成员国全体一致的决策机制、“框架决定”立法中的“民主赤字”,以及成员国利用“紧急刹车”条款以规避关乎其切身利益的敏感立法的适用等。
本文重点探讨这些制度缺陷,进而评析欧盟在相关问题上的对策。
一、刑事合作进程中的制度设计与缺陷在刑事合作领域,1992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尤其是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大大提高了欧盟对成员国决策的影响。
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第K1条以及第K3条规定,为了达到欧盟自由迁徙等目标,欧盟理事会(司法与内务事务理事会)可以适用共同立场、共同行动以及公约等法律形式来规范成员国之间的刑事合作。
《阿姆斯特丹条约》第29条、第31条以及第34条则规定,为了使欧洲公民在“自由、安全与司法的区域”中享有高度的安全保障,欧盟理事会在成员国刑事合作方面可以适用共同立场、框架决定、决定以及公约等法律形式。
这些欧盟条约的规定意味着,欧盟在刑事合作领域除了拥有与成员国协商以缔结国际公约的权力外,还有权适用对成员国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共同行动(《马斯特里赫特约》)、框架决定或决定(《阿姆斯特丹约条约》)等法律形式。
在《阿姆斯特丹条约》生效后,框架决定和决定代替了共同行动。
然而,无论是刑事决定的相互承认还是刑事法律的相互接近,“框架决定”的适用频率是最高的,也是最重要的。
框架决定的特点在于,对成员国的约束力仅反映在结果上,成员国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选择实施的形式和方法,其适用不需要经过成员国议会的批准或全民公决,即使框架决定的实施可能会造成成员国法律的修改或补充。
虽然框架决定对成员国具有间接的约束力,但它对刑事合作领域的影响巨大,有学者甚至认为框架决定在第三支柱领域所起到的作用类似于指令在第一支柱中的作用。
因此,通过制定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但不具有直接效力)的框架决定,欧盟加强了对成员国刑事合作的影响。
欧盟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财政标准有效性分析
取的财政方案进行了推测和评估。 虽然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着重将财政标准集中于平均债 务 占国内生 值的比率, 但是较高的负债对国内生产总值
的比率依然很难说明现状, 更无法说明未来的财政政策。 因 此, 假设 评定财政政策的一般方法是: 考虑随着时间的推 移积累的可持续性的债务的数字, 而不是当前的债券的数
2 年 第 2 01 1 期
《 展 研 究 》 发
欧盟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财政 标准有效性分析
●颜 玮 谢 寿 琼
[ 容 提要] 欧盟作为 内 世界童 要的经济体 , 在世界经济中 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欧盟建立伊始, 斯特里赫 马
特条约起到了 十分积极的作用。 本文关注条约中关于各成 员国财政标准的内容, 分析该条约对各成 员国财政政 策
算的紧缩。 欧盟成员国使债务和赤字的比例逐渐下降并试
图达 到标 准 。 财政 方面 调 整的各 个 部 分 揭示 了如 何调 整 财
政赤字和债务。 针对条约的财政标准, 财政方面各部分之间 的变化为财政政策提供了一 定的借鉴。
一
公式 中小 写字母 代表 相应 的大 写字母 的变量 除以名义
Bt I Dt i 1 - = + Bt Bt
_
些数据分析欧洲货币联盟 成员国的实际影响。 然而条约中 的财政标准并没有预计的那么有效。 其次, 我们分析马斯特 里赫特条约中约束的财政政策, 作为自 动调节稳定器, 具有
一
.
公式 中B 是现存 的未 偿债 务' D是主要赤 字,是政 府债 I
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下, 对通胀率进行了约束。 因此 可持续性状态表明, 只要实际国内生产 值的增长是正数, 政府就可以长期实行保持财政赤字的状态, 随着时间的推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比利时国王陛下丹麦女王陛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总统希腊共和国总统西班牙国王陛下法兰西共和国总统爱尔兰总统意大利共和国总统卢森堡大公殿下荷兰女王陛下葡萄牙共和国总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女王陛下决心把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欧洲一体化进程推向一个新阶段;考虑到结束欧洲大陆分裂的历史重要性和创立未来欧洲建设坚实基础的需要;坚持对自由原则、民主原则和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原则以及法制原则的信念;愿意在尊重他们的历史、文化和传统的同时加深他们人民间的团结;愿意进一步增强机构职能的民主性和效率,以便使其能够在一个单一的组织机构内更好地完成所赋予的任务;决心实现他们经济的强大和同步发展并依据本条约的规定建立一个包含一种单一及稳定的货币的经济和货币联盟;决定在完善内部市场、加强团结和环境保护范围内,为了他们人民的目的,促进经济和社会进步,并实行确保其他领域进步同经济一体化相适应的政策;决心建立他们国家国民共同的公民身份;决心实行一项包括最终构建共同防务政策的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这种政策可能在一定时间后导致共同防御,从而增强欧洲的同一性和独立性,以便促进欧洲和世界的和平、安全及进步;通过本条约引入关于司法和国内事务的规定,在保障他们人民和国家安全的同时,重新肯定促进人员自由流动的目标;决心继续在欧洲人民之间建立一个更为紧密的联盟的进程,在这个进程中一切决定的作出应依据从属原则尽可能地与全体公民紧密联系;鉴于促进欧洲一体化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决定建立欧洲联盟,并为此特指定以下人员为他们的全权代表:(略)上述全权代表互相交换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条款如下:第一编共同条款第A条通过本条约,缔约国各方在它们之间建立一个欧洲联盟,本文以后简称为“联盟”。
本条约标志着在欧洲人民之间建立一个更为紧密的联盟的进程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一切决定的作出将尽可能与公民紧密联系。
联盟应以欧洲共同体为基础,由本条约所确立的政策和合作形式予以辅助。
名词解释
布雷顿森林体系1944年在布雷顿森林会议上形成的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
主要内容:美元与黄金挂钩,其他各国货币与美元挂钩,实行固定汇率;建立了两大国际金融机构,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
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立确立了美元的霸权地位,结束了混乱的国际金融秩序,为国际贸易的扩大和世界经济增长创造了有利的外部条件。
后随着美国经济实力下降及美元危机的频繁爆发,20世纪70年代初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被牙买加体系取代。
雅尔塔体制二战后形成的国际政治格局。
其内容为:一是如何最后打败德日法西斯,如何处置战败国,以防止法西斯主义东山再起;二是重新绘制战后欧亚的政治地图,特别是重新划定德、意、日法西斯国家的疆界及其被占领地区的归属和边界;三是建立联合国组织,作为协调国际争端、维持战后和平的机构;四是对德意日的殖民地以及国联的委任统治地实行托管计划,原则上承认被压迫民族的独立权利。
杜鲁门主义二战后美国遏制苏联、谋求世界霸权的扩张主义总政策。
1947年3月12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在援助希腊和土耳其的国会咨文中提出。
他宣称世界已分为两个敌对营垒,一种是“自由制度”,一种是“极权政权”。
美国对外政策的一个总原则就是帮助自由民族保持它们的自由制度和国家完整。
杜鲁门主义是美国对外政策转变的完成。
它标志着美国对外政策彻底摆脱了孤立主义的影响,开始了由局部扩张转变为全球扩张。
从此,美苏冷战正式开始。
麦克锡主义1950年代美国出现的反共运动。
由共和党参议员麦卡锡首先发起。
在他任职参议员期间,大肆渲染共产党侵入政府和舆论界,促使成立“非美调查委员会”,在文艺界和政府部门煽动人们互相揭发,许多著名人士受到迫害和怀疑。
1954年12月,美国参议院通过谴责麦卡锡的决议案,这标志麦卡锡主义的衰落,1957年5月麦卡锡在政治冷遇中因病去世。
麦卡锡主义在美国政治、社会及文学等领域都有影响。
布拉格之春1968年捷克斯洛伐克国内的一场政治民主化运动。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与欧盟难民政策的发展
19 9 2年 2月 7 日正 式 签署 的 《 马斯 特 里赫 特条 约》 明确地 将 司法 与 内务 合 作规 定 为 欧盟 的第 三支 , 柱, 主要包 括欧盟成 员 国之 间 的警务 合作 、 民政 策合 移 作 、 民政策 合 作 、 界 和海 关 合作 , 难 边 以及 民事 与刑 事 领域 的司 法 合 作 等 。对 于 司法 与 内务 合 作 而 言 , 马 《 约》 得的进展 有 四方 面的 内容 :1 将 司法 与 内务 合 取 () 作列 为欧盟 的第 三支柱 。其 中第六 篇 K 1 . 条还 规定 了 具有 “ 同利 益 ” 共 的九大 领域 : 民政 策 、 民政策 、 难 移 对 欧盟 外部边 界 的 控制 、 打击 吸 毒 、 防范 国际欺 诈 行 为 、 民事和刑事司法合作 、 海关合作、 警务合作以及打击跨 国犯 罪和 国际恐怖 主义 ;2 确立 了欧 洲公 民身份 ( e () t h E iznhp ( ) 人权 和 基本 自由列 入 条 约 , U Ctes i); 3 将 i 要 求欧盟 尊重公 民的基本权 益 ; 4 认 可成 员 国在欧 洲刑 () 事警察组 织 的框 架 内进行 警务合 作。 《 约》 马 的签 订标 志着 欧盟 司法 与 内务 合 作 的正 式 开 始 , 大 地促 进 了 极 欧盟 司法 与 内务 合作 的发展 , 作 的模 式 和 范 围也 因 合 此基本上 被确定 下来 … 。 “ 全国 ” 安全第三 国” 安 与“ 概念 由于越 来越多 的避难 寻求者 企 图进 入 欧盟及 目前 避难 程序繁 杂不断地 遭到评论 , 因此 , 马约》 订之后 《 签 首先 采取 的措 施是侧 重于避难 权利 的界 定 。1 9 9 2年 1 1 月 3 日, 0 成员 国通 过 了《 于 明显 不合 理 避 难 申请 的 关 决议 》( eou o n Mai s yU fu d dA p c t n R slt n o n et non e p h a o s i f l i f sl , o A y m) 该决议 旨在 防止 避难 程序 的滥用 , r u 尤其 是 加快 “ 合 理 ” 难 申请 的驳 回程 序 (e cin poe 不 避 r e t rc- j o dr) 不合理 ” 这 里是 指 要 么 申请 者在 其 本 国其 u 。“ e 在 他 地方能 够找 到避 难所 , 么 申请 涉及 到 伪造 文 件 、 要 虚 假身 份等情 况 。同时 , 欧盟成员 国还 一致 通过 《 于第 关 三东道国(otl dcute) hsti on s 问题 的决议》 以及确定 l r i r , 了欧盟 所认 为不存在 对公 民严 重 迫 害问题 的第 三 国的 决定 。根据这 些决议 , 凡是来 自“ 全 国家 ” 也 即不存 安 , 在着 迫害公 民的 国家 或能够 提供避 难 的 国家 的 申请 者 均丧失 了避难权 。 因此 , 这些 人 的申请就 被认 为是 “ 不 合理 的” 并 将 被 驱逐 回他 们 的原 属 国 (onyo o . , cut f r r i s ) 或 者 他 们 经 过 的 第 一 个 “ 全 国 (a on i , n 安 s e cu- f t ) 。《 于东 道第 三 国的 决议 》 立 了一 个 安 全 r ” y 关 建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七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七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主要内容。
第109条L款1.在依据第109条J款第3节作出第三阶段开始日期的决定之后,或根据情况,在1998年7月1日之后,应立即:——理事会通过第106条第6节所述规定;——无豁免的成员国政府应依据ESCB章程第50条确定的程序任命ECB执行局的主席、副主席和其它成员。
如果存在有豁免的成员国,执行局的成员人数可以少于ESCB章程第11条第1节规定的人数,但决不能少于四名。
执行局一旦任命,ESCB和ECB应立即成立并准备本条约和ESCB章程所述的全面运转。
它们的权力应自第三阶段开始之日起完全实施。
2.ECB一旦建立,如果必要,就应立即接替EMI的工作。
由于ECB的建立,EMI应予以解散;解散的方式由EMI章程规定。
3.如果及只要存在有豁免的成员国,并在不损及本条约第106条第3段的前提下,ESCB 章程第45条所述的ECB的总理事会将被组建为ECB的第三决策机构。
4.在第三阶段开始之日经无豁免成员国一致同意,理事会经委员会建议并同ECB协商后,应确定各成员国货币不可改变的汇率,以及由ECU取代这些货币的不可逆转的固定汇率,由此ECU本身将成为货币。
这项措施本身不更改ECU的对外价值。
理事会依据同样的程序并采取迅速将ECU作为单一货币引入那些成员国所需的其它措施。
5.如果依据第109条K款第2节确定的程序,决定取消豁免,经无豁免成员国和该有关成员国一致同意,理事会应经委员会建议并同ECB协商后,确定ECU取代该成员国货币的汇率,并采取将ECU作为单一货币引入该成员国的其它必要措施。
第109条M款1.在第三阶段开始之前,每个成员国都应将其汇率政策视为一种关系到共同利益的事情。
在此过程中,成员国应考虑欧洲货币机制框架内以及发展ECU中所取得的合作经验,并尊重这些领域的现有权力。
2.从第三阶段开始,且只要某一成员国有豁免,第一节应以类推的方法适合于该成员国的汇率政策。
欧洲一体化与欧盟的成立
欧洲一体化与欧盟的成立欧洲一体化是指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实现欧洲国家的融合与合作。
这一过程自二战后逐渐发展,最终导致了欧盟的成立。
本文将探讨欧洲一体化的历程以及欧盟成立的意义。
一、欧洲一体化的历程欧洲一体化的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但真正的契机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
欧洲战后需要重建,为了避免再次爆发战争,一些国家开始积极促进合作。
1951年,成员国签署了《巴黎条约》,建立了欧洲煤钢共同体,其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一体化,保证成员国之间资源和市场的互通互济。
接下来的几十年里,欧洲一体化的步伐逐渐加快。
1957年,成员国签署了《罗马条约》,正式建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EEC)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ATOM)。
这些组织为成员国提供了一个共同市场和一个共同的决策机构,促进了贸易和经济的发展。
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签署进一步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建立了欧洲联盟(EU)。
二、欧盟的成立欧盟的成立可以追溯到1992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该条约将原有的欧洲经济共同体转变为欧洲联盟,并将欧洲一体化的领域扩展到了更广泛的范围,其中包括了政治、外交和安全等方面。
欧盟的成立是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重大里程碑,标志着欧洲国家在政治和经济上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作为一个政治和经济联盟,欧盟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 自由流通与共同市场:欧盟成员国实行自由的货物、人员、资本和服务流通,这大大促进了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和经济发展。
2. 统一货币:欧盟的一部分成员国采用了欧元作为共同货币,形成了欧元区。
这为欧洲的经济一体化提供了更稳定和便利的货币体系。
3. 政治合作:欧盟成员国在政治和外交事务上展开紧密合作,共同应对挑战和制定政策。
欧盟也拥有一个共同的议会和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决策。
4. 共同政策:欧盟致力于在环境、能源、农业、竞争政策等方面制定共同政策,以保护成员国的利益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欧盟的意义欧盟的成立对欧洲乃至全球产生了深远影响。
世纪豪赌──索罗斯与英格兰银行的英镑攻防战(全_)
直到1990年代初,金融监管者都没有充分意识到对冲基金的能量;等到他们意识到的时候,一切已经太晚了。世界上最强大的宏观对冲基金将在犹太人乔治·索罗斯的率领下,与英国政府展开一场面对面的决斗。
二、战争的发动者:乔治-索罗斯及其量子基金
乔治-索罗斯,一个匈牙利犹太人的儿子,在二战期间凭借一张假的“非犹太人”身份证躲过了纳粹的屠杀,全家一起迎来了苏联红军的“解放”。但是,索罗斯一点也不喜欢苏联建立的共产主义匈牙利,反而非常怀念二战末尾的那段危险历史给他的“锻炼”──从心理学的角度讲,这或许能够说明索罗斯从小就是一个风险偏好者,所以才能在证券交易、商品交易和国际宏观投机领域取得这么高的成就。
从今天看来,英国政府的决策是基本正确的,但是时机选择的相当错误。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签署之前,英镑已经处于严重被高估的境地,这一方面是由于英国经济非常不景气,另一方面是由于英国已经加入了欧洲汇率机制,它的货币必须与马克等欧洲其他国家货币挂钩,在一定范围之内浮动。如果英镑出现异常的贬值或升值,欧洲各国中央银行负有干预外汇市场,稳定英镑汇率的义务。《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进一步强化了欧洲汇率机制,使英镑自由浮动的回旋余地更加狭小;所以,英国政府已经不可能通过英镑的主动贬值来刺激经济的发展,解救萧条中的英国工业。
在英国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对面,蜇伏着一群能量巨大却鲜为人知的金融投机家,他们来自一种叫做对冲基金的金融投资机构。年收入在20万美元以下的老百姓是不可能有缘认识任何对冲基金经理人的,因为他们只为富人和大机构管理财产;他们低调,他们很少对外宣传自己的业绩,而且他们也不承担一般金融机构的信息公开义务。他们可以买空卖空,可以从事风险极高的投机策略,可以以惊人的速度把资金从一种资产转移到另一种资产,从一个市场转移到另一个市场。他们拥有高素质的人才和精简的机构,一位天才的基金经理加上几个聪明的分析师就足以指挥一只数亿美元的基金,如果再加上几位优秀的交易员,这只基金就几乎可以制造任何风浪了。
欧洲联盟
欧洲联盟 欧洲联盟(简称欧盟,European Union -- EU)是由欧洲共 同体 (European communities) 发展而来的。
1991年12 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 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
1993年11 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
1946年9月,英国首相丘吉尔曾 提议建立 “欧洲合众国”。
1950年5 月9日,法国外长罗伯特·舒曼代表法国 政府提出建立欧洲煤钢联营。
这个倡议得 到了法、德、意、荷、比、卢6国的响应。
1951年4月18 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在巴黎签 订了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
1957年3月,这六个国家在 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 统称《罗马条约》。
1965年4月8日,六国签订的《布鲁塞 尔条约》决定将三个共同体的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
但三 个组织仍各自存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布鲁塞尔条约》于 1967年7月1日生效, 欧洲共同体正式成立。
1973年后, 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西班牙和葡萄牙先后加入欧共体, 成员国扩大到12个。
欧共体12国间建立起了关税同盟,统一 了外贸政策和农业政策,创立了欧洲货币体系,并建立了统一预算和政治合作制度,逐步发展成为欧洲国家经济、政治利益的代 言人。
1991年12月11日,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 通过了以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为目标的 《欧洲 联盟条约》 亦称 ,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欧洲联盟的宗旨是“通 。
过建立无内部边界的空间,加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立最 终实行统一货币的经济货币联盟, 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均衡 发展”,“通过实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国际舞台上弘扬联 盟的个性”。
1993年11月1日《马约》生效,欧洲联盟成 立。
这标志着欧共体从经济实体向经济政治实体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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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在恪守补充性原则的同时,可以在一些新领域(教育、公共卫生:职业培训等)进行干预:欧洲理事会可以建议成员国通过一些公约。
(十)社会政策
由于英国反对,条约附件中有两项特别议案涉及此事,签字国保证推动社会欧洲发展,促进就业,1992年以来,丹麦对《马约》否决;法国以微弱多数勉强通过,英国推迟全民公决。
(一)货币联盟第一阶段:期限为1990年7月1日至1993年
要求实现资本的自由流通,真正实现统一市场,并使经济政策完美地协调起来。第二阶段:从1994年1 月21 日开始, 主要是建立欧洲中央银行的雏形——欧洲货币机构。该机构主席由各成员国中央银行总裁以外的人士但任。第三阶段:最早于1997年1月开始,最晚于1999年1月1日生效。将逐步建立“真正的”统一货币和独立的欧洲中央银行,该银行由欧洲理事会和成员国中央银行总裁理事会任命的管理委员会领导,英国和丹麦获得不进入于任命方式改变,它的合法地位增强 。
(七)司法与内政
需要一致通过的政府问合作今后将涉及与“共同利益”有关的问题(避难:移民,签证、警察)。
(八)协调基金
设立该基金是为了在环境和基础设施方面援助最贫困的地区。
(九)新领域:
资料:《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介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亦称《欧洲联盟条约》调1991年12月9~10日,第46届欧共体首脑会议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举行。经过两天激烈辩论,终于通过并草签了《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和《政治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2年2月7日欧共体12国外长和财政部长正式签订了该条约, 按计划1992年底前完成批准程序, 于1993年1月1日起生效,这一条约是对《罗马条约》的修订,它为欧共体建立政治联盟和经济与货币联盟确立了目标与步骤,最迟于1999年1月18在欧共体内发行统一货币, 实行共同的对外与防务政策,扩大欧洲议会的权力。该条约的签署标志着欧共体一体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的目标是:要在密切协调成员国经济政策和实现欧洲内部统一市场的基础上,形成共同的经济政策,具体内容是:统一货币,制定统一的货币兑换率,建立一个制走和执行欧共体政策的欧洲中央银行体系,《政治联盟条约》是一重大飞跃。 1990年4月由法国总统密特朗,德国总理科尔共同提出。目标是:实行共同的外交、防务。大会政策,进一步扩大欧共体超国家机构的权力,扩大欧洲议会的权力,使其由原来的咨询和监督机构变成部分的权力机构。下面介绍一下《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要点。
(四)补充性
采取补充性是为了解决欧共体与其成员国分权的微妙问题。欧共体仅在专属自己的领域内,“在成员国无法令人满意地实现考虑采取的行动的目标时”进行干预。
(五)欧洲议会
在制度方面,欧洲议会通过投票任命欧共体执委会,任命接受公民诉状的调停者,并可能成立调查委员会。在立法方面,扩大合作程序。在欧洲议会与欧洲理事会发生分歧时,通过调解程序共同决策。
(二)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
这一政策将取代“欧洲政治合作”。在欧共体最重要的领域内采取的“共同行动”仍需一致通过,但也采用特定多数投票(实施共同行动)的原则。欧洲联盟的武装机构——西欧联盟“将执行欧洲联盟在防务方面作出的议定”。条约最终规定制定共同防务政策。
(三)欧洲公民身分
欧洲公民身分的主要内容是,联盟侨民无论居住在欧共体的哪个成员国,在欧洲选举和市政选举中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承认任何公民有在欧洲议会请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