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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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管理,节约办公经费,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所有办公设备由总裁办统一管理。办公用品分别由各公司总经办统一管理、发放。其中,集团各中心(办)所需办公用品由总部办公地的有关公司总经办代为管理发放。总裁办负责对各公司办公用品的管理、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单件物品的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列为办公设备。主要有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传真机、数码相机、空调等。
第四条各公司、集团各中心(办)需要购置办公设备的,应当填写《办公设备购置申请单》,经总裁办审核后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
第五条经批准购置的办公设备由采购部门统一采购。办公设备到货后由采购部门与使用单位办理《固定资产验收交接单》。《固定资产验收交接单》一式两联,分别交财务部门和总裁办。
第六条各公司所使用的办公设备出现故障需要委外维修的,由经办人填写《报修单》,经总经办主任审核并报总经理批准后报修;集团总部所使用的办公设备出现故障需要委外维修的,由经办人填写《报修单》,经总裁办行政主管审核并报总裁办主任批准后报修。
第七条单件物品的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列为办公用品。
办公用品实行分类管理。
(一)大型的或价值较大的办公用品以及特殊办公用品为管制品,如计算器、办公桌椅、文件柜等。对于管制品,应从严控制发放。
(二)可重复使用且价值较小的小型办公用品为半管制品,如裁纸刀、订书机、文件夹、打孔机、剪刀、圆珠笔、签字笔等。对于半管制品,应根据实际需要实行限额发放,并实行以旧换新。
(三)日常消耗的不可重复使用的办公用品为消耗品,如铅笔、圆珠笔芯、签字笔芯、大头针、订书针、各种表格以及打印机、复印机耗材等。对于消耗品,按各部门的实际用量,由总裁办核定每月消耗额度并实行限额发放。其中,圆珠笔芯、签字笔芯等用完后有废旧残留物的,均实行以旧换新。
第八条消耗类和半管制类办公用品,由各公司总经办和集团总裁办根据财务部门核定的额度,于每月底编制申购计划。消耗类和半管制类办公用品申购计划应当由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
管制类办公用品,由各公司总经办和集团公司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提出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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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申请。管制类办公用品购置申请应当报公司总经理或集团公司部门领导审核。
第九条消耗类和半管制类办公用品申购计划、管制类办公用品申请应当分别提交总裁办汇总和签署意见后,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
经批准的申购计划和购置申请提交采购部门统一采购。对于办公用品中的打印机、复印机耗材等,采购部门可委托总裁办代为采购。
第十条办公用品采购到货后交集团办公室统一入帐、各公司总经办分别保管。各单位领用办公用品应指定专人负责。其中,消耗类和半管制类办公用品由使用单位按每月集中领取;管制类办公用品到货后随时领取。
第十一条所有办公用品应当凭《领料单》领取。领料单应当由公司或集团公司部门领导签字。经办人员和使用人员在领取办公用品时应当在办公用品登记台帐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各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领用的消耗类办公用品不得超出核定额度,其节约部分可转入下月使用,并从下月消耗类办公用品额度中适当核减。
第十三条总裁办负责根据各公司及集团各中心(办)每月实际领用的办公用品数量和金额,统计办公用品费用,汇总后报集团公司财务部门。
第十四条各公司总经办应当建立个人管制类、半管理类办公用品登记台帐。
第十五条员工因工作变动,已领用的消耗类办公用品在新的岗位上不再使用的,应向接替其工作的其他人员移交;已领用的管制和半管制类办公用品应当向接替其工作的其他人员移交,并在登记台帐中予以变更登记,由接收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员工离职时所领用的管制和半管制办公用品应当列入移交,并由各公司总经办及集团总裁办行政主管人员在离职交接单上签字确认。不能移交或未经行政主管人员签字确认的,按照该办公用品的价值从其工资中扣除。
第十七条各公司可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报总裁办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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