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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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司法鉴定概述

第一节司法鉴定概念

1.1.1 司法鉴定的含义

“司法鉴定”含二种词义,一是学科名词(Forensic Science),二是学科的理论与技术应用于实践的形式。

第二节司法鉴定与相关概念

1.2.1法科学鉴定与法庭科学鉴定

司法鉴定学、法科学、法庭科学的英文名都是Forensic Science。法科学是国外统一名称,是运用自然科学理论与技术为法律工作服务的系列学科总称,与司法鉴定学没有本质的区别,但鉴定范围较我国的广,法科学亦称为法庭科学。

1.2.2 刑事技术检验与司法鉴定

检验与鉴定是二个不同的概念。检验只客观地报告,对结果不加分析;而鉴定则把检验结果加以综合分析判断、抽象概念并得出结论。刑事技术,只适用于刑事案件。

1.2.3 其他专业检测与司法鉴定的关系

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未进入鉴定程序的专业检测报告如技理咨询意见和专业检查记录,都属一般书证,不能赋予鉴定结论的证据地位。

第三节司法鉴定的认识本质特性

1.3.1 鉴定客体的可认识性

鉴定客体本质特异性以及其内外部特征能被鉴定人的科学技术法则和经验法则的所认知。

任何物体(含物质、物品)都有自身的特异性,即本质属性,鉴定的首要任务就是要认识鉴定客体的本质属性。而鉴定人的科学技术法则+经验法则的鉴定活动可以揭示各种客体的外部、内部特征。

(1)客体具备可认识的特定性

(2)客体特定性由客体的特征表现出来

(3)客体特性相对稳定性

(4)客体特征的反应性

1.3.2 对鉴定客体认识的科学性

认识的过程:

对客体作科学技术检验——检验所见

感性认识——综合分析

理性认识——抽象得出结论

(任何鉴定意见都是鉴定人对鉴定客体从初级到高级认识的结果)

1.3.3 认识活动中的中立性

鉴定人的全部鉴定活动属中立性的。鉴定人是中立的第三者,其不受机关职能和行政主管的约束制约,其鉴定活动不受诉讼时限的约束,也不受权、钱、情干扰。

1.3.4 对客体认识的客观和主观性

鉴定人的对客体的认识是建立在对客体科学分析基础上的,具有一定的客观性。而其对客体的解读凭借的则是科学技术法则和经验法则,又带有一定的主观性。

第四节司法鉴定任务

1.4.1 发现证据

鉴定人应尽技术之能、经验之智,全力及时的发现证据。

1.4.2 提取证据

鉴定人应科学及时的提取证据,并妥善加以保存。

1.4.3 分析、识别证据

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方法和专门知识对案内提取的证据或其他可疑物体、物品、物质,进行检验,了解其内外特征、特性,并作比较分析,认识证据属性。

1.4.4 鉴定证据

为司法工作提供大量科学证据是司法鉴定最主要任务,也是实现司法鉴定为法律工作服务最关键的活动。

1.4.5 为执法工作提供科学意见

除为司法工作提供科学证据任务外,鉴定还有为预防重大灾害事故、人身伤亡事故提供科学信息为预防犯罪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供资料等作用。

第五节司法鉴定法律特性

1.5.1 司法鉴定是法律规范下的科学实证活动

司法鉴定活动实质是科学实证活动。整个司法鉴定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法规范鉴定活动,以法约束鉴定行为,依法决定、委托鉴定,依法受理鉴定,依法进行鉴定技术活动,对鉴定负法律责任。

1.5.2 司法鉴定客体必须是涉案物体(质)及其含的专门性问题

鉴定的客体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并经委托单位(人)确认并送验;鉴定内容具专门性,办案人员自身能力无法判断,依靠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才能识别,由委托单位(人)提出并经鉴定人专门性的解读。

1.5.3 司法鉴定主体具特定性

鉴定人是经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有鉴定人资格的自然人。他需具备专门知识,胜任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的科学技术和经验的要求,并需精神心理健全,按照规定条件登记、考核(考试)、审定,取得鉴定人资格。

1.5.4 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据性

第六节司法鉴定发展简史

我国是世界上开展司法鉴定最早的国家之一,公元前六世纪司法鉴定已经萌发,并在以后几千年的发展中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中国的法医实践和理论以及制度都曾经在相当长时间内于世界范围占据过领先地位。

1.宋慈《洗冤录》

2.秦简《封诊式》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4.2005年9月30日出台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5.2007年7月18日经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

外国司法鉴定发展

1.国外司法鉴定总体上起步较晚

2.与西方医学等自然科学结合比较紧密,善于吸收、利用各种最新自然科学技术

3.较早开展尸体解剖,极大促进了医学和法医学的发展

4.目前分支学科众多

第二章司法鉴定制度

第一节司法鉴定制度概述

2.1.1 司法鉴定制度基本内涵

司法鉴定法律制度是由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启动制度,实施制度、质证制度、认证制度以及司法鉴定鉴定的程序制度,标准制度等构成的制度体系。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设水平在一定程度上集中反映了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基本水平,同时也关乎一国司法制度,诉讼制度,证据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2.1.2 司法鉴定制度基本分类

司法鉴定制度作为一种体系化的制度范式,各个部分密切相关。司法鉴定制度基本上可分为管理制度,启动制度,实施制度,质证认证制度和程序制度等几大类。其中,核心部分是管理制度、启动制度、实施制度和程序制度。这四项制度构建了司法鉴定制度的基本框架,在根本上保证了司法鉴定活动的有序开展。

2.1.3 中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发展的相关情况介绍

2.1.4 国外司法鉴定制度相关内容介绍

第二节司法鉴定制度管理制度

2.2.1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概念及意义

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通常是指对一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进行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的体制。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类型通常与一国的行政权力作用领域、社会权力的发育程度、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等方面紧密相连。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从宏观上确立了司法鉴定活动走向,梳理了司法鉴定活动的脉络。

2.2.2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类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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