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概述
司法鉴定分类四大类
司法鉴定分类四大类
司法鉴定是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法律案件中的相关问题进行
科学鉴定,提供证据支持,为司法判决提供参考。
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司法鉴定可分为以下四大类:
1. 基础鉴定类:主要对案件中的基础事实进行鉴定,如人身伤害程度、物品的真实性等。
此类鉴定通常需要经过实地勘查、拍照、取证等多种方式来获取相关信息。
2. 技术鉴定类:对案件中的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如交通事故中的碰撞速度、医疗事故中的治疗方法等。
此类鉴定需要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验和分析,获取准确的鉴定结果。
3. 会计鉴定类:主要鉴定涉及到财务问题的案件,如经济纠纷、财务诈骗等。
此类鉴定需要财务会计专业人员进行分析核算,获取相关证据。
4. 文书鉴定类:对案件中的文书进行鉴定,如合同、公文等。
此类鉴定需要专业人员对文书的内容、格式、签署情况等进行分析,确定其真实性。
以上是司法鉴定四大类的简要介绍,不同类型的鉴定需要不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和分析,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 1 -。
司法鉴定的名词解释
司法鉴定的名词解释司法鉴定是指在法律领域中,通过专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案件或争议事项中的问题进行科学、客观、权威的鉴定和评判。
司法鉴定的结果对于法庭判决案件、解决争议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司法鉴定的基本概念解释1. 鉴定人:指经法律赋予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从事相关鉴定工作。
鉴定人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鉴定机构确认资格,才能进行鉴定工作。
2. 鉴定机构:指依法成立并具备鉴定资格的单位,负责承接和组织实施鉴定工作。
鉴定机构一般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设立的或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鉴定机构。
3. 鉴定请求人:指案件当事人、律师、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的一方。
4. 鉴定对象:指被鉴定的人、物、事或技术问题,包括案件当事人、现场物证、文书、声音、显微镜下的鉴定等。
5. 鉴定事项:指鉴定请求人提出的对鉴定对象的问题解答,包括真伪鉴定、鉴定方法、技术标准等。
二、司法鉴定的分类与应用领域1. 型号鉴定:对物品的型号、规格、品牌等进行确认和鉴定,常用于商标纠纷、产品质量争议等案件。
2. 质量鉴定:对产品的质量状况、工艺水平等进行评估和检验,常用于产品质量纠纷、工程质量争议等案件。
3. 技术鉴定:对技术问题进行分析和评判,常用于专利侵权、技术争议等案件。
4. 人体鉴定:对人的身份、亲缘关系、死因等进行鉴定和判定,常用于刑事案件、亲属继承纠纷等。
5. 环境鉴定:对环境污染、噪声扰民等进行监测和评估,常用于环境污染案件、邻里纠纷等。
三、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流程1. 受理与登记: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受理和登记,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2. 材料审查:鉴定机构对鉴定请求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合法。
3. 取材与检验:鉴定人根据鉴定方法和技术标准,对案件当事人、现场物证等进行取材和检验。
4. 鉴定分析:鉴定人通过对取材和检验结果的分析,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方法,进行问题解答和评估。
司法鉴定与法庭证据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案例二:合同纠纷中的文件鉴定
01
文件类型与内容识别
合同纠纷中涉及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票据等,通过对文件的格式、
内容、签署方式等进行识别,确定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02 03
文件形成时间与修改痕迹鉴定
采用专业技术和方法,如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技术、文件修改痕迹鉴定技 术等,对文件的形成时间和修改痕迹进行鉴定,确定文件的原始性和一 致性。
司法鉴定与法庭证据 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目录
• 司法鉴定概述 • 法庭证据概述 • 司法鉴定与法庭证据的关系 • 司法鉴定专业知识与技能 • 法庭证据专业知识与技能 • 司法鉴定与法庭证据的实践应用
01 司法鉴定概述
定义与目的
司法鉴定定义
司法鉴定是指由具备专门知识和 技能的鉴定人,对涉及诉讼的专 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并提供意见的科学实证活动。
司法鉴定需要以法庭提供的证据为基础,通过对证据的检验和分析得出结论。因此,法庭证据的收集 、保全和提交对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影响。
司法鉴定结论需要接受法庭的审查和质证
虽然司法鉴定结论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但仍然需要接受法庭的审查和质证。在庭审过程中, 当事人可以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痕迹类型与识别
交通事故中常见的痕迹包括车辆碰撞、刮擦、碾压等,通过痕迹的 形态、大小、颜色等特征进行识别。
痕迹提取与保全
采用专业工具和技术手段,如痕迹提取仪、照相、录像等,对痕迹 进行提取和保全,确保痕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痕迹分析与鉴定
通过对痕迹的微观特征、化学成分、物理性能等进行分析,确定痕迹 的形成原因、时间、车辆类型等信息,为事故责任认定提供证据。
独立性原则
司法鉴定的重要性与作用
03
司法鉴定的作用
提供科学证据支持
科学技术手段
司法鉴定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 段,对涉案物品、痕迹、文件等 进行检测、分析和比对,为案件 提供客观、科学的证据支持。
伤残等级评定
根据受害者的伤残程度,评定其伤残等级 ,为受害者争取合法权益。
医疗过错鉴定
对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为 医疗事故纠纷的解决提供依据。
涉及财产损失的案例
火灾原因及损失鉴定
通过对火灾现场的勘查和物证分析, 确定火灾原因,评估火灾造成的损失 。
交通事故车损鉴定
保险理赔鉴定
对保险事故中财产损失进行鉴定,协 助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进行理赔。
为审判提供依据和参考
审判依据
司法鉴定意见是法院审判案件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件,鉴定意见往往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产 生重要影响。
参考意见
鉴定人员还可以就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参考和帮助。
04
司法鉴定的程序与规范
申请与受理流程
申请
当事人或相关机构向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 请,明确鉴定目的、对象和范围。
专业知识
鉴定人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 经验,能够对复杂、疑难的案件 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提供准确 的鉴定意见。
协助查明案件事实
揭示真相
通过司法鉴定,可以揭示案件中的事 实真相,帮助办案人员正确认定案件 性质、情节和犯罪嫌疑人身份等。
辅助侦查
司法鉴定可以为侦查工作提供重要线 索和证据,协助侦查人员查明案情、 缉拿犯罪嫌疑人。
司法鉴定结论质证
4、关于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的规定
(1)《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NO.27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NO.27规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 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 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2)司法鉴定通则NO.28规定的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通则NO.28规定的补充鉴定 的情形: 的情形: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 遗漏的; (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 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3、质证程序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当事人依据自有的知识往往不能适应 诉讼上的需要,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一般也 是在法律上有专长的律师,对案件事实中 存在的技术性问题说不清楚。为了对司法 鉴定人提交的鉴定结论进行质证,为了充 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法上的正当权利和实体 法上的合法利益,有助于法官居中裁判和 对事实的准确认定,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 据的司法解释创设了专家辅助人的制度。
6、我国十大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介绍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上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二、司法鉴定结论质证
司法鉴定相关问题探 讨
一、司法鉴定的概述 二、司法鉴定结论质证 三、案例介绍
司法鉴定分类四大类
司法鉴定分类四大类
司法鉴定是指在司法程序中,由法院指定专门鉴定机构或专家对案件涉及的某些事实进行科学、客观、准确的鉴定,为法院作出正确判决提供科学依据。
根据鉴定对象、鉴定目的和鉴定程序的不同,司法鉴定可以分为以下四大类:
1. 犯罪科学鉴定
犯罪科学鉴定是指对于犯罪案件中的物证、生物证据、化学物品等进行科学检验和分析,以确定其真实性和相关性的鉴定活动。
其主要任务是为刑事案件的审判和调查提供科学证据。
2. 民事鉴定
民事鉴定是指对于民事案件中涉及的财产、人身损害、知识产权等事项进行鉴定,以确定案件事实或评估财产价值、损失程度等问题的鉴定活动。
其主要任务是为民事诉讼中的争议解决提供科学依据。
3. 行政鉴定
行政鉴定是指对行政案件中涉及的技术、质量、环境、安全等问题进行鉴定,以确定行政案件中的事实或评估相关问题的鉴定活动。
其主要任务是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提供科学依据。
4. 司法鉴定评估
司法鉴定评估是指对于司法鉴定中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合理性、可靠性进行评估和审核的活动,以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
和公正性。
其主要任务是保障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司法鉴定分类四大类
司法鉴定分类四大类
司法鉴定是指在司法程序中,由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对案件中的事实、证据、技术等问题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为法院提供专业的鉴定意见,以协助法院正确判决案件。
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司法鉴定可以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是物证鉴定。
物证鉴定是指对案件中的物品、痕迹、工具等物质证据进行鉴定。
物证鉴定是司法鉴定中最常见的一种,其鉴定结果对案件的判决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物证鉴定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指纹鉴定、DNA鉴定、痕迹鉴定、毒品鉴定、爆炸物鉴定等。
第二类是文书鉴定。
文书鉴定是指对案件中的书面证据进行鉴定。
文书鉴定的范围包括笔迹鉴定、印章鉴定、文本鉴定等。
文书鉴定的结果对于案件的判决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三类是精神鉴定。
精神鉴定是指对案件中的被鉴定人的心理、精神状态进行鉴定。
精神鉴定的范围包括心理鉴定、精神病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等。
精神鉴定的结果对于案件的判决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四类是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是指对案件中的技术问题进行鉴定。
技术鉴定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交通事故鉴定、建筑工程鉴定、计算机鉴定、声像鉴定等。
技术鉴定的结果对于案件的判决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
司法鉴定是司法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鉴定结果对于案件的判决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司法鉴定可以分为物证鉴定、文书鉴定、精神鉴定和技术鉴定四大类。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客观、公正。
司法鉴定基础知识概述
司法鉴定基础知识概述司法鉴定是指在司法活动中,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对争议事项进行评定、考证、研究、解释的一种专门性工作。
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提供科学客观的证据,对于判决案件的权威性、公正性和准确性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本文将对司法鉴定的基础知识进行概述。
一、司法鉴定的分类根据鉴定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司法鉴定可以分为多个类型。
常见的司法鉴定包括物证鉴定、书证鉴定、鉴定心理学、鉴定生物学、鉴定医学等。
这些鉴定类型各自有其专门性和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司法鉴定的程序司法鉴定一般分为四个基本程序,即申请、委托、鉴定和结论。
申请阶段,当事人向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委托阶段,委托鉴定机构依法组织鉴定人员进行实地勘验、检验、检测等工作;鉴定阶段,鉴定人员根据鉴定要求进行科学分析和判断;结论阶段,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并提交申请机关或法院。
三、司法鉴定的条件司法鉴定的进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鉴定机构必须具备合法的资质和条件;其次,鉴定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还要遵守鉴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最后,鉴定工作应当严格遵循科学原理和程序,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四、司法鉴定的价值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价值。
首先,司法鉴定可以提供科学的证据,减少人为主观因素的干扰。
其次,司法鉴定可以解决争议事项,为法官判决提供准确的依据。
此外,司法鉴定还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五、司法鉴定的挑战和改进司法鉴定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技术手段的不断更新给鉴定人员带来了新的知识和技能要求;同时,应对虚假鉴定和舞弊行为也是司法鉴定面临的重要任务。
为了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需要加强监管、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术水平,并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法律教育。
六、国际司法鉴定的发展趋势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国际司法鉴定在合作与交流方面也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9大类司法鉴定
9大类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案件中的涉及技术、专业、科学问题进行审查,并在鉴定人员的协助下进行科学、客观、准确的鉴定活动。
根据司法鉴定的领域和专业特点,可以将司法鉴定分为以下九大类:1. 刑事鉴定:刑事鉴定是指在刑事案件中,通过科学方法对案件中的技术、科学、专业问题进行鉴定,为刑事案件的定性、定实、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刑事鉴定包括法医学鉴定、痕迹鉴定、声像鉴定、指纹鉴定等。
2. 民事鉴定:民事鉴定是指在民事案件中,对涉及技术、专业、科学问题进行鉴定,并提供科学证据以支持案件的判决。
民事鉴定包括财产评估、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损失评估等。
3. 行政鉴定:行政鉴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涉及技术、专业、科学问题进行鉴定,并提供科学依据以支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鉴定包括环境鉴定、食品鉴定、产品合格鉴定等。
4. 专利鉴定:专利鉴定是对专利申请、专利权、专利侵权等问题进行审查和评估的鉴定活动。
专利鉴定可以涉及到技术、创新性、可行性等方面的问题。
5. 商事鉴定:商事鉴定是指在商事纠纷案件中,对技术、专业、科学问题进行鉴定,以提供科学证据以支持商事纠纷的解决。
商事鉴定包括商标鉴定、产品质量鉴定、广告评估等。
6. 知识产权鉴定:知识产权鉴定是指对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审查和评估的鉴定活动。
知识产权鉴定可以涉及到技术创新、原创性、商业价值等方面的问题。
7. 交通事故鉴定:交通事故鉴定是对交通事故发生过程、责任、损失等进行调查和判断的活动。
交通事故鉴定可以涉及到车辆碰撞、事故原因、人身伤害程度等方面的问题。
8. 反腐败鉴定:反腐败鉴定是指对贪污、受贿、行贿等反腐败案件中涉及技术、专业、科学问题进行审查和判断的活动。
反腐败鉴定可以涉及到资金来源、财产转移、违法行为程度等方面的问题。
9. 认证鉴定:认证鉴定是对公司、产品、服务等进行质量、环境、安全等方面的评估和认证。
认证鉴定可以涉及到ISO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
司法鉴定三大类
司法鉴定三大类概述司法鉴定是指鉴定机构或鉴定专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法律事实予以科学,客观,准确地鉴定,为裁判机关提供科学鉴定结论的一种行为。
司法鉴定作为法律补充证据的一部分,具有严格的程序和证据要求,而其结论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司法鉴定的范畴中,鉴定类别繁多,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三大类司法鉴定,分别为刑事鉴定、民事鉴定和行政鉴定。
这三类司法鉴定各自具有各自独特的特点和内容,在具体应用中也存在一些差异。
刑事鉴定刑事鉴定是指依据刑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等身份进行的鉴定。
刑事鉴定的目的主要是要确定案件的关键事实,为公安、检察、法院等依法处理犯罪案件提供科学鉴定的依据。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刑事鉴定分为三类:现场勘验鉴定、物证鉴定和技术性鉴定。
•现场勘验鉴定:主要包括对案发地进行现场勘查,以确定案发地点、案发时间、涉案物品、痕迹等。
•物证鉴定:主要涉及对案件中的物证进行鉴定,如对血迹、毒品、枪支弹药等物品进行鉴定。
•技术性鉴定:主要包括对犯罪现场进行技术取证,如对计算机硬盘、手机等电子证据进行取证和鉴定。
民事鉴定民事鉴定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法院或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性认证。
民事鉴定主要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经济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主要是为司法程序提供科学的依据和证据,以协助法院判断争议事实。
与刑事鉴定相比,民事鉴定涉及的范围更广,包括婚姻家庭、房地产、财产权益等各个领域。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民事鉴定分为九类:文物鉴定、家庭财产鉴定、祖孙上下五世姻亲关系鉴定、民事医学鉴定、工伤伤残鉴定、商品质量鉴定、房屋评估鉴定、矿产资源鉴定、土地评估鉴定。
行政鉴定行政鉴定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为行政机关或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行政处理、管理和监督等方面问题的鉴定性认证。
行政鉴定的目的在于为行政机关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协助行政程序的判断。
行政鉴定分为两大类:质量技术鉴定和工艺美术鉴定。
•质量技术鉴定:主要涉及生产质量、工程质量、环境保护、消防等方面的问题。
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工作流程
鉴定机构应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认证,鉴定人员应 该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03
鉴定过程应该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 ,不能受到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
鉴定意见的客观性、科学性
01
鉴定意见应该基于科学的方法和专业的知识,不能有
任何主观臆断或偏见。
02
鉴定意见应该明确、具体、可操作,能够为案件处理
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的关键环节。
司法鉴定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
03
重要作用。
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司法鉴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 部门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司法鉴定的程
序、标准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03
对于复杂的案件或争议较大的问题,应该采用多种方
法进行鉴定,以确保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05
司法鉴定中的法律责任
鉴定人的法律责任
保证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鉴定人必须按照科学、客观、真实的原则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
鉴定人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如保密义务、回避制度等,确保司法鉴定的公正性 和合法性。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司法鉴定的数字 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提高鉴定工作的效 率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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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司法鉴定中的注意事项
鉴定材料真实性、完整性
鉴定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不能有任何篡改或伪造 的情况。
鉴定材料应该包含案件相关的所有信息,不能遗 漏任何重要细节。
对于电子数据等易篡改的证据材料,应该采用专 业技术手段进行固定和保全,以确保其真实性。
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
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当前我国法律仅在三大诉讼法中对司法鉴定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且各自的适用范围较为有限,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的鉴定机构的成立及其管理、鉴定人员的从业资格、司法鉴定的程序规则等等方面的内容都缺乏统一的规定,不利于我国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司法鉴定概述司法鉴定,指的是在我国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的相关事实,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委托或指派司法鉴定机构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鉴定意见是我国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
证据问题是所有诉讼活动中的核心问题,对于人们法院案件审判意义重大。
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之一。
证据问题是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与诉讼的实体内容直接相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证据制度中的专门性问题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制度越完善,证据审查越科学,对案件处理越有帮助。
如果司法鉴定制度有缺陷,在证据审查中将出现大量问题,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不服,必然会多诉诸法律。
二、当前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法律中归于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还较为欠缺,还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律,仅在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对司法鉴定的程序和部分问题做了零散规定。
为了与我国司法实践领域实务相匹配,我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分别就司法鉴定事宜作出了部分规定,这些规定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但是由于部门之间的利益不同,不同部门的规定存在在互相矛盾和适用范围下载的问题,且这些规定多为部位规章,效力层次较低。
当前,我国除了司法精神疾病和法医鉴定外尚没有形成一部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司法鉴定行业标准,且不同部门的鉴定标准大多依据经验制定,存在科学性的质疑,同一事项的鉴定,依据不同行业标准将产生较大的结果差别。
(一)司法鉴定机构设置不合理当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设置非常多,管理杂乱,没有专门同一的部门进行领导和监督。
司法鉴定 四大类
司法鉴定四大类
司法鉴定的基本分类为四大类,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
1. 法医类司法鉴定依据其所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分为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其中涉及的司法鉴定人的专业背景多涉及法医学专业为主的医学背景,涉及的鉴定内容也更多涉及一些关于人体损伤及其后果,包含评伤、评残、死亡原因、死亡时间、精神状态、人体基因和所含毒物成分的定性和定量检测等相关内容。
2. 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3. 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4. 其他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如需更多信息,可以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
司法鉴定概论总论笔记整理
司法鉴定概论总论笔记整理识记★领会●运用▲第一章司法鉴定概述第一节:司法鉴定的概念与性质★司法鉴定的概念——广义的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行政执法、仲裁等司法和准司法活动中,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由当事人申请,司法或准司法机关决定,或由司法机关和准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专门的技术方法对专门问题进行科学判断的活动。
狭义的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由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专门的技术方法对专门问题进行科学判断的活动。
☆☆☆★司法鉴定的性质:(一)、司法鉴定的必要性;根据常识和普遍经验即可作出判断的证据问题和案件事实问题无需鉴定,法律问题不能成为司法鉴定的事项。
(二)司法鉴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司法鉴定的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1、司法鉴定的主体是法定主体;A.司法鉴定的决定主体必须是法定主体;B.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是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首先司法鉴定实施主体首先是鉴定人,不是鉴定机构;其次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必须具有鉴定资格,在其执业范围内执业。
2、司法鉴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三大诉讼法对司法鉴定的申请、决定、委托、受理、实施以及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和共同鉴定均作了原则性规定,此外相关法规还做了具体规定。
3、司法鉴定文书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三)司法鉴定是审查核实其他证据的手段;司法鉴定是审查判断有关证据真实性、关联程度的重要辅助手段。
(四)鉴定结论是一种意见证据。
鉴定结论属于言词证据。
☆司法鉴定的决定主体:又称司法鉴定的委托主体,是指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司法鉴定,由谁进行司法鉴定,何时进行什么项目的司法鉴定的主体。
侦查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审判机关鉴定人的回避制度: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司法鉴定分类四大类
司法鉴定分类四大类
司法鉴定是指在法律领域中,对某些案件或争议事项进行技术评
定和科学分析,并提供专业意见的过程。
它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需要经过系统的学习和实践,具备一定的法医学、化学、生物学、物
理学等方面的知识与技能。
根据鉴定的内容和目的不同,可以将司法
鉴定分为如下四大类:
1. 法医鉴定
法医鉴定是对死亡案件、损伤案件、性侵犯案件等进行的鉴定。
主要评估死因、损伤或性侵犯的严重程度、损伤或病因之间的关系等
问题。
同时,法医鉴定还包括对尸体的尸检、伤情的伤情鉴定、以及
对性侵犯受害者的检查等。
2. 化学鉴定
化学鉴定是对一些化学物质、药品、毒品等进行的鉴定。
在犯罪
案件、毒品案件等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化学鉴定涉及许多方面的
知识和技能,如化学反应、毒理学、光谱学等。
3. 遗传鉴定
遗传鉴定主要是对有关血缘关系的判断。
例如,确认父母子女关系、亲属关系等。
遗传鉴定的原理基于DNA的遗传信息,需要进行检
测和比对。
4. 物证鉴定
物证鉴定是对各种物品、痕迹等进行的鉴定。
例如,物证上的指纹、痕迹、化学物质等。
物证鉴定相对其他鉴定来说,更加广泛,包
括了许多不同的知识点和技能,例如光学、化学、物理等。
除以上四种鉴定外,还有工程技术鉴定、资产评估等其他鉴定分类。
不过无论何种类型的鉴定,其主要目的是为判定案件或纠正争议
提供专业的技术和科学支持。
法律与技术的交叉,让司法鉴定成为现
代法律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司法鉴定概述
司法鉴定概述第⼀章司法鉴定概述第⼀节司法鉴定概念1.1.1 司法鉴定的含义“司法鉴定”含⼆种词义,⼀是学科名词(Forensic Science),⼆是学科的理论与技术应⽤于实践的形式。
第⼆节司法鉴定与相关概念1.2.1法科学鉴定与法庭科学鉴定司法鉴定学、法科学、法庭科学的英⽂名都是Forensic Science。
法科学是国外统⼀名称,是运⽤⾃然科学理论与技术为法律⼯作服务的系列学科总称,与司法鉴定学没有本质的区别,但鉴定范围较我国的⼴,法科学亦称为法庭科学。
1.2.2 刑事技术检验与司法鉴定检验与鉴定是⼆个不同的概念。
检验只客观地报告,对结果不加分析;⽽鉴定则把检验结果加以综合分析判断、抽象概念并得出结论。
刑事技术,只适⽤于刑事案件。
1.2.3 其他专业检测与司法鉴定的关系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未进⼊鉴定程序的专业检测报告如技理咨询意见和专业检查记录,都属⼀般书证,不能赋予鉴定结论的证据地位。
第三节司法鉴定的认识本质特性1.3.1 鉴定客体的可认识性鉴定客体本质特异性以及其内外部特征能被鉴定⼈的科学技术法则和经验法则的所认知。
任何物体(含物质、物品)都有⾃⾝的特异性,即本质属性,鉴定的⾸要任务就是要认识鉴定客体的本质属性。
⽽鉴定⼈的科学技术法则+经验法则的鉴定活动可以揭⽰各种客体的外部、内部特征。
(1)客体具备可认识的特定性(2)客体特定性由客体的特征表现出来(3)客体特性相对稳定性(4)客体特征的反应性1.3.2 对鉴定客体认识的科学性认识的过程:对客体作科学技术检验——检验所见感性认识——综合分析理性认识——抽象得出结论(任何鉴定意见都是鉴定⼈对鉴定客体从初级到⾼级认识的结果)1.3.3 认识活动中的中⽴性鉴定⼈的全部鉴定活动属中⽴性的。
鉴定⼈是中⽴的第三者,其不受机关职能和⾏政主管的约束制约,其鉴定活动不受诉讼时限的约束,也不受权、钱、情⼲扰。
1.3.4 对客体认识的客观和主观性鉴定⼈的对客体的认识是建⽴在对客体科学分析基础上的,具有⼀定的客观性。
司法鉴定的基本原理与方法
伦理与法律在司法鉴定中的关系
相互促进
伦理和法律在司法鉴定中相互促 进,共同保障鉴定活动的公正、 客观和合法性。
互为补充
伦理规范可以弥补法律制度的不 足,而法律制度则为伦理规范的 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共同维护社会公正
伦理和法律在司法鉴定中的共同 作用,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和法 治秩序。
谢谢观看
真实性和内容。
03
视频鉴定
通过对视频信号的压缩、编码等处理技术,对视频进行真伪鉴别和内容
分析。
其他鉴定技术与方法
心理测试技术
运用心理学原理和方法,对被测试人的心理特征进行测试和分析,为案件调查和审判提供 证据。
测谎技术
运用生理学、心理学等原理和方法,对被测试人进行谎言测试,判断其陈述的真实性。
电子数据鉴定
妥善保存鉴定样本和相关资料,以便 在需要时进行复查和验证。
03
司法鉴定的基本方法
观察法
观察法概述
观察法是指鉴定人员通过直接观察被鉴定对象, 获取相关信息的方法。
观察步骤
确定观察目标、制定观察计划、实施观察、记录 观察结果。
观察技巧
保持客观、全面观察、注意细节、及时记录。
实验法
实验法概述
实验法是指鉴定人员通过实验操作,对被鉴定对象进行检验、测 试和分析的方法。
实验步骤
确定实验目标、制定实验方案、准备实验材料、进行实验操作、记 录实验结果。
实验技巧
控制实验条件、确保实验安全、准确记录实验数据。
比较法
比较法概述
比较法是指鉴定人员通过对被鉴定对象与已知标准或样本进行比 较,从而得出结论的方法。
比较步骤
确定比较标准或样本、进行比较分析、得出结论。
司法鉴定概论__概述[1]
第一章概述第一节司法鉴定的概念一、鉴定的一般概念是对事物进行审查、考核、评定、鉴别等活动的总称。
(对人、事物的审查评定;对涉及科技范围的专门性问题的鉴定)特点:对象和鉴定人的专门性;方法和形式的规范性(利用专门知识、专门技术手段,按照各自系统的鉴定标准和规范,对被鉴定对象的属性进行考察、比较和验证。
);鉴定结论具有权威性。
二、司法鉴定的含义是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按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了查清案情,指聘具备鉴定人资格的鉴定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通过观查、对照、比对、验证等科学技术活动后作出的认定或判断。
特点:1.司法鉴定为诉讼中的有关鉴定;2.鉴定的决定权归司法机关享有;3.鉴定的程序由诉讼法专门规定(包括单独的法、法规);4.鉴定对象仅指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5.鉴定主体是具备鉴定人资格的自然人,不是任何机构和组织;6.鉴定所得出的鉴定结论是法定证据之一。
三、和司法鉴定相关概念(一)鉴定和检验检验的内涵不确定。
有时大于鉴定(作为技术手段);有时小于鉴定(作为鉴定手段);有时等于鉴定(作为鉴定结果)。
(二)鉴定和鉴别鉴定为法律术语;鉴别为侦察业务用语。
1.性质不同:鉴定制度由诉讼法规定,必须按法定程序公开进行;鉴别活动有由行政法规规定,有公开和秘密两种方式进行。
2.实施主体不同:鉴别为侦察员或技术员依据职权进行;鉴定是鉴定人受指聘而进行。
3.使用范围不同:鉴别仅为刑案侦查阶段使用,是为查找和确定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和依据;鉴定使用于全过程。
(三)司法鉴定和物证技术前者包含后者。
属于从属关系。
鉴定对象范围不同。
(四)司法鉴定和非诉讼鉴定对象不同:重大责任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保险理赔;违法违纪案件中的证据。
适用程序不同:法规出处和规定不同。
使用的手段和方法相同。
第二节司法鉴定的种类和对象一、司法鉴定的种类(一)按诉讼类型分刑事鉴定;民事鉴定;行政鉴定。
(二)按机构性质分职权鉴定;中介鉴定。
(三)按学科分物证技术学鉴定;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司法会计学鉴定。
《司法鉴定概论》课件
古代司法鉴定的局限性
由于缺乏科学理论支撑和标准化操作规范,古代司法鉴定存在较大 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近代的司法鉴定
1 2 3
近代司法鉴定发展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近代司法鉴定开始引入科 学方法和技术手段,逐渐走向专业化、科学化和 规范化。
义务
司法鉴定人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保证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客观 性和公正性;他们还需要及时完成鉴定工作,并在鉴定过程中保持中立和独立。
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
职业道德
司法鉴定人应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以诚信、公正、科学、客观为原则,始终保持中立和独立的立场,不受任何 利益干扰。
执业纪律
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分为国家级、 省级和地市级司法鉴定机构,各 级机构负责不同级别的鉴定工作
。
鉴定人员
我国司法鉴定人员分为法医、物证 、声像资料等类别,不同类别的人 员负责不同的鉴定工作。
鉴定程序
我国司法鉴定程序包括委托、受理 、实施、出具鉴定意见等步骤,其 中实施阶段包括现场勘验、检查、 取证等环节。
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性、专业性和科学 性的特点,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司法鉴定的性质是中立、科学、客观 的,其目的是为司法裁判提供准确、 可靠的证据。
司法鉴定的原则
独立鉴定原则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独立、 中立、客观地进行鉴定活动, 不受任何非法的干预和影响。
科学鉴定原则
鉴定人应当运用科学技术或者 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确 保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
委托与受理
委托
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司法鉴 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相 关材料。
司法鉴定与证据保全—解密法庭胜诉的重要秘诀
第三方存证平台
利用区块链等先进技术,通过 第三方存证平台对电子数据进 行固定和保存,确保其真实性 和完整性。
专家辅助人制度
在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件中, 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作为专家辅助人,协助进行证
据保全工作。
03 司法鉴定与证据 保全的关系
司法鉴定在证据保全中的作用
确定证据的真实性
司法鉴定可以通过专业技 术和方法,对证据进行真 伪鉴别,确保证据的真实 性和可信度。
对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进行分析和 判断,确定其真实性、完整性及与案 件事实的关系。
物证类鉴定
对案件中的物品、痕迹等进行检验和 鉴别,确定其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如 指纹、DNA等。
司法鉴定的程序
委托与受理
鉴定实施
鉴定意见出具
异议处理
当事人或办案机关向鉴定机构 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 料。鉴定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受理。
02 证据保全的重要 性
证据保全的概念
证据保全定义
证据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 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 用性,采取一系列措施对证据进 行固定、保存和管理的活动。
证据保全的对象
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 子数据等各种类型的证据。
证据保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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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当事人权益
通过证据保全,确保当事 人能够充分、有效地收集 、提供证据,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
加强鉴定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工作,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 素质和技能水平,确保鉴定技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挑战三
证据保全的时效性问题
解决方案
建立快速响应机制,确保在第一时间对关键证据进行保 全,同时加强对证据保管和流转的监管力度,确保证据 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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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司法鉴定概述第一节司法鉴定概念1.1.1 司法鉴定的含义“司法鉴定”含二种词义,一是学科名词(Forensic Science),二是学科的理论与技术应用于实践的形式。
第二节司法鉴定与相关概念1.2.1法科学鉴定与法庭科学鉴定司法鉴定学、法科学、法庭科学的英文名都是Forensic Science。
法科学是国外统一名称,是运用自然科学理论与技术为法律工作服务的系列学科总称,与司法鉴定学没有本质的区别,但鉴定范围较我国的广,法科学亦称为法庭科学。
1.2.2 刑事技术检验与司法鉴定检验与鉴定是二个不同的概念。
检验只客观地报告,对结果不加分析;而鉴定则把检验结果加以综合分析判断、抽象概念并得出结论。
刑事技术,只适用于刑事案件。
1.2.3 其他专业检测与司法鉴定的关系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未进入鉴定程序的专业检测报告如技理咨询意见和专业检查记录,都属一般书证,不能赋予鉴定结论的证据地位。
第三节司法鉴定的认识本质特性1.3.1 鉴定客体的可认识性鉴定客体本质特异性以及其内外部特征能被鉴定人的科学技术法则和经验法则的所认知。
任何物体(含物质、物品)都有自身的特异性,即本质属性,鉴定的首要任务就是要认识鉴定客体的本质属性。
而鉴定人的科学技术法则+经验法则的鉴定活动可以揭示各种客体的外部、内部特征。
(1)客体具备可认识的特定性(2)客体特定性由客体的特征表现出来(3)客体特性相对稳定性(4)客体特征的反应性1.3.2 对鉴定客体认识的科学性认识的过程:对客体作科学技术检验——检验所见感性认识——综合分析理性认识——抽象得出结论(任何鉴定意见都是鉴定人对鉴定客体从初级到高级认识的结果)1.3.3 认识活动中的中立性鉴定人的全部鉴定活动属中立性的。
鉴定人是中立的第三者,其不受机关职能和行政主管的约束制约,其鉴定活动不受诉讼时限的约束,也不受权、钱、情干扰。
1.3.4 对客体认识的客观和主观性鉴定人的对客体的认识是建立在对客体科学分析基础上的,具有一定的客观性。
而其对客体的解读凭借的则是科学技术法则和经验法则,又带有一定的主观性。
第四节司法鉴定任务1.4.1 发现证据鉴定人应尽技术之能、经验之智,全力及时的发现证据。
1.4.2 提取证据鉴定人应科学及时的提取证据,并妥善加以保存。
1.4.3 分析、识别证据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方法和专门知识对案内提取的证据或其他可疑物体、物品、物质,进行检验,了解其内外特征、特性,并作比较分析,认识证据属性。
1.4.4 鉴定证据为司法工作提供大量科学证据是司法鉴定最主要任务,也是实现司法鉴定为法律工作服务最关键的活动。
1.4.5 为执法工作提供科学意见除为司法工作提供科学证据任务外,鉴定还有为预防重大灾害事故、人身伤亡事故提供科学信息为预防犯罪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供资料等作用。
第五节司法鉴定法律特性1.5.1 司法鉴定是法律规范下的科学实证活动司法鉴定活动实质是科学实证活动。
整个司法鉴定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法规范鉴定活动,以法约束鉴定行为,依法决定、委托鉴定,依法受理鉴定,依法进行鉴定技术活动,对鉴定负法律责任。
1.5.2 司法鉴定客体必须是涉案物体(质)及其含的专门性问题鉴定的客体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并经委托单位(人)确认并送验;鉴定内容具专门性,办案人员自身能力无法判断,依靠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才能识别,由委托单位(人)提出并经鉴定人专门性的解读。
1.5.3 司法鉴定主体具特定性鉴定人是经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有鉴定人资格的自然人。
他需具备专门知识,胜任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的科学技术和经验的要求,并需精神心理健全,按照规定条件登记、考核(考试)、审定,取得鉴定人资格。
1.5.4 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据性第六节司法鉴定发展简史我国是世界上开展司法鉴定最早的国家之一,公元前六世纪司法鉴定已经萌发,并在以后几千年的发展中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中国的法医实践和理论以及制度都曾经在相当长时间内于世界范围占据过领先地位。
1.宋慈《洗冤录》2.秦简《封诊式》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主要内容4.2005年9月30日出台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5.2007年7月18日经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外国司法鉴定发展1.国外司法鉴定总体上起步较晚2.与西方医学等自然科学结合比较紧密,善于吸收、利用各种最新自然科学技术3.较早开展尸体解剖,极大促进了医学和法医学的发展4.目前分支学科众多第二章司法鉴定制度第一节司法鉴定制度概述2.1.1 司法鉴定制度基本内涵司法鉴定法律制度是由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启动制度,实施制度、质证制度、认证制度以及司法鉴定鉴定的程序制度,标准制度等构成的制度体系。
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设水平在一定程度上集中反映了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基本水平,同时也关乎一国司法制度,诉讼制度,证据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2.1.2 司法鉴定制度基本分类司法鉴定制度作为一种体系化的制度范式,各个部分密切相关。
司法鉴定制度基本上可分为管理制度,启动制度,实施制度,质证认证制度和程序制度等几大类。
其中,核心部分是管理制度、启动制度、实施制度和程序制度。
这四项制度构建了司法鉴定制度的基本框架,在根本上保证了司法鉴定活动的有序开展。
2.1.3 中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发展的相关情况介绍2.1.4 国外司法鉴定制度相关内容介绍第二节司法鉴定制度管理制度2.2.1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概念及意义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通常是指对一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进行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的体制。
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类型通常与一国的行政权力作用领域、社会权力的发育程度、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等方面紧密相连。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从宏观上确立了司法鉴定活动走向,梳理了司法鉴定活动的脉络。
2.2.2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类型简介2.2.2.1 行政权力管理型体制和社会权力指导型管理体制以及两者的结合这种分类标准依据管理主体的权力类型行政权力管理型体制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与人员的社会准入与退出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控制方面由国家行政机关直接管理的体制。
社会权力指导体制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与人员的社会准入与退出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控制等方面由行业协会进行指导的体制。
混合型体制是前述两种制度的混合,即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在司法鉴定制度下的分配。
具体分配标准依各国法律文化及制度决定2.2.2.2 集中型管理体制与分散性管理体制以及混合型制度集中性管理体制是指由一个政府部门或者行业组织集中挂历或者指导各类司法鉴定机构的体制。
分散型管理体制是指由多个政府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分别管理或者指导相关类别的俄司法鉴定机构的体制。
混合型制度融合了上述两种制度的优势,针对具体内容分别实行分散管理和集中管理,同时调动了连个方面的积极性。
第三节司法鉴定的启动制度2.3.1 司法鉴定启动制度概述司法鉴定启动制度是由司法鉴定的启动主体、启动方式、启动程序等内容构成的体系制度。
司法鉴定启动制度属于举证制度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并影响司法鉴定其他制度的发展变化。
综观当今世界,司法鉴定启动制度大体可分为两大类型:司法官启动制度和当事人启动制度。
2.3.2司法官启动制度的主要内容司法官启动制是指司法价鉴定的实施人员、实施内容、实施时间等方面的选择由司法官决定的制度。
德国实施典型的司法官启动制度。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73条规定,司法鉴定的委托权属于法官。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鉴定人的选任由受诉法院决定。
2.3.3 当事人启动制度的主要内容当事人启动制是指司法鉴定的实施人员、实施内容、实施时间等方面的选择有诉讼当事人决定的制度。
在奉行当事人注意诉讼模式的英美法系国家,诉讼法或者证据法规一般都赋予诉讼当事人以司法鉴定启动权。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706条规定了当事人享有独立的司法鉴定启动权。
而加拿大《证据法》更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可自由选择鉴定人,人数可多达五名。
2.3.4两种启动制度的融合在公正、效率、民主等诉讼价值上,上述两种制度各有利弊,如何汲取他方的优势以弥补自身的缺陷已成近几十年两大法系国家制度建设的重点。
融合已是两大法系国家司法鉴定启动制度的趋势。
2.3.4.1 英美法系国家融合趋势英美法系国家的融合方式主要有:1,顺序递进方式结合。
即在双方的鉴定结论发生冲突且难以采信时才有司法官重新启动司法鉴定;2,潜在弥补方式结合,即司法官在当事人草率行使选任权的时候才主动介入。
2.3.4.2 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在总体上仍然保持司法官鉴定启动制度。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做出了改良。
具体分为两个方面:1,充分尊重当事人建议权;2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权。
第四节司法鉴定实施制度2.4.1 司法鉴定实施制度概况司法鉴定实施制度是由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类型、地位、资格、能力、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实施程序、实施方法、实施标准等构成的制度体系。
司法实施制度是司法鉴定制度的核心,通常属于行政管理的制度内容,是一个庞杂的体系,这里主要介绍司法鉴定人制度。
2.4.2 司法鉴定人的概念司法鉴定人是指针对鉴定的事物具有专业的知识,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对所交付的事物进行检验研究,做出具有证据意义的鉴定结论的自然人。
司法鉴定人含义中的两大要素:司法鉴定的启动主体与实施主体的关系;司法鉴定对象或者客体。
2.4.3 司法鉴定人的类型鉴定人类型的合理分类是建立高素质的司法鉴定人队伍和科学的司法鉴定热制度提供较为科学的方法和基础。
基本类型简介:1,专职鉴定人与兼职鉴定人;2,自然鉴定人与机构鉴定人;3,资格型鉴定人和能力型鉴定人;2.4.4 司法鉴人的法律地位1,分立式:鉴定人与证人分立,两者是独立的诉讼参加人;2,合并式:鉴定人归属证人范畴。
第五节司法鉴定的程序制度司法鉴定程序是指按照司法鉴定人活动的客观规律所制定的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的具体步骤。
司法鉴定程序制度建设的目标在于保证诉讼公正和效率价值的体现。
2.5.1 司法鉴定的申请司法鉴定的申请,是指诉讼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象司法机关提出司法鉴定的要求。
司法鉴定程序不是司法鉴定实施的必经程序。
2.5.2 司法鉴定的决定司法鉴定的决定是指司法机关对申请人司法鉴定的申请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司法鉴定的决定程序,是与司法鉴定的申请程序相对应的程序,其仍不是司法鉴定的必经程序。
2.5.3 司法鉴定的委托司法鉴定的委托是指司法鉴定的委托主体向司法鉴定实施主体提出的进行司法鉴定的要求,是司法鉴定程序的必经程序。
司法鉴定的委托设计委托主体,委托对象,委托人数、委托事项等内容。
2.5.4 司法鉴定的实施司法鉴定的实施是指司法鉴定人具体进行司法鉴定的活动,是整个司法鉴定程序的核心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