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理流程和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05b550110a6f524ccbf85cf.png)
上海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以下简称“日间照护机构”)管理,促进本市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根据《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日间照护机构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涵义)本办法所称的日间照护机构,是指为社区中失能失智老年人,以及其他生活自理困难的高龄、独居等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日间托养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基本原则)日间照护机构建设、管理和发展坚持需求导向、照护为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放开市场、建管并举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民政局负责推进本市日间照护机构的发展,做好行政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民政局负责推进辖区内日间照护机构的规划建设,做好行政指导、业务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行业自律)鼓励日间照护机构加入相关行业组织或成立行业联合组织,开展自我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设施建设第七条(规划要求)日间照护设施建设应当按照本市和区的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落实。
新建居住区应当配套建设日间照护设施;已建居住区的日间照护设施建设未达到规划要求或建设标准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建设。
第八条(布点要求)日间照护设施按照人口数量及服务半径合理布点,均衡覆盖城镇和农村社区。
一般可以按照每1.5-2万人口设置一处,中心城区老年人集聚度较高的地区,服务半径以1000米左右为宜。
农村地区可结合村的范围、服务人数等因素合理设置。
第九条(面积要求)单独设置的日间照护设施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200平方米,郊区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条(功能区域)日间照护设施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设施建设标准,结合实际服务需求,设置以下功能区域:(一)生活服务区域,用于休息、就餐及生活照料。
提供助浴服务的,应当设置洗浴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安区关于全面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安区关于全面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7abe4c1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82.png)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安区关于全面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字号】静府办发〔2016〕9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安区关于全面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静府办发〔2016〕9号静安区关于全面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28号)、《关于全面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工作意见》(沪社养老领办〔2015〕2号)、《关于完善本市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5〕124号)的要求,现就加快推进实施我区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从静安区深度老龄化的实际出发,基于“老有所养”和“持续照护”的理念,以保障老年照护长期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制度创新,整合各类养老服务资源并促使其与老年人需求公平有效对接,建成民政、医保、卫生“三位一体”的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逐步完善梯度化养老服务保障政策。
二、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保障基本以满足老年人享受“便捷、匹配”的服务为目标,整合医疗、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等服务,综合考虑本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老人、家庭的实际承受能力,实行统一管理,为老年人提供适配的基本养老服务项目。
2、统一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市统一需求评估标准,实现服务对象依需申请评估,通过一个标准、一套流程、完成评估、得出结论,并进行公示、轮候,用科学的管理方法,保障全区老年照护服务资源实现公平配置。
3、资源统筹,分级分类在布局规划上,统筹社区服务、养老机构和老年护理院等老年照护设施资源;在服务结构上,逐步优化照护资源结构比例,不断完善社区居家照护、高龄老人居家医疗护理、养老机构床位和老年护理床位的梯度化保障制度;在服务方式上,根据评估结论,制定分级分类的服务计划,将老年人在不同的服务层次间有序转介,实现老年人服务需求与各类专业服务合理匹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闵府发〔2016〕2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闵府发〔2016〕2号](https://img.taocdn.com/s3/m/909dd026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4ce7b40.png)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闵府发〔2016〕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闵行区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2015年12月30日区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6年1月11日闵行区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着力构建涵盖养老服务供给体系、保障体系、政策支撑体系、需求评估体系、行业监管体系“五位一体”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建立统一的老年照护需求评估机制,推动养老服务需求与供给有效衔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资源公平分配和有效使用,根据上海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上海市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意见(试行)》、《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法(试行)》和《关于全面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工作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区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际,特制定我区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掌握老年人照护服务基本需求,建立第三方需求评估机制,建立统一的老年照护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和受理窗口,整合各类老年照护服务资源,完善老年照护服务梯度化保障体系,建立保基本养老机构轮候入住机制,促使养老服务资源与老年人需求公平有效对接。
(二)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保障基本。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23abb65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01.png)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0•【字号】沪府办规〔2021〕1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0日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健全本市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和《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指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对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当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一)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人员(以下称“第一类人员”);(二)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以下称“第二类人员”)。
第四条(部门责任)市医保局是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制定和统一管理,以及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医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协同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
各区医保局负责本辖区内长期护理保险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7e585e5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ff84944.png)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05.03•【字号】沪卫计基层〔2018〕006号•【施行日期】2018.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局:按照《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和《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18〕2号)要求,为做好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行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加强行业管理评估机构为依法独立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必须符合沪府办规〔2018〕2号文的相关规定。
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民政局对评估机构进行行业管理,完善评估标准和操作规范,监管评估质量。
二、明确市级评估机构,实行委托管理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指导和委托上海医健卫生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医健中心”)作为市级评估机构,委托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承担全市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
主要有:(一)参与制定并完善评估标准和操作规范;(二)建立评估机构质量管理与控制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质控督查,反馈督查结果;(三)评估争议处理、评估终核;(四)建立评估机构行业日常管理制度和规范;(五)建立专家委员会,加强业务指导;(六)提出建立完善评估质控诚信服务和能力评估制度的意见;(七)评估员管理、培训和继续教育;(八)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相关质控信息资料库。
三、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市级层面建立由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共同参与的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听取医健中心工作汇报,沟通协调相关事项,对医健中心承担的评估机构行业日常管理事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质控结果进行行业内和社会公示。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ccf5ae0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ea.png)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5•【字号】沪府办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6年12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的意见》(沪府办〔2016〕104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5日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根据《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指的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以下简称“统一需求评估”),是指对具有照护需求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全市统一的评估标准,依申请对其失能程度、疾病状况、照护情况等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等级。
评估等级作为申请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养老服务补贴等政策的前提和依据。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一)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二)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三)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是统一需求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评估办理流程,对定点评估机构实施协议管理,参与统一需求评估标准和操作规范的制定完善。
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民政局对评估机构进行行业管理,制定完善统一需求评估标准和操作规范,对评估质量进行监管。
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完善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管理标准,组织服务供给和轮候。
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与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与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https://img.taocdn.com/s3/m/f9cf35a8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ad.png)
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与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与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与备案工作,促进养老服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以及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养老服务机构包括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工作要求)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与备案管理工作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坚持流程简化优化、服务便捷高效、管理依法合规、政策衔接有效,营造养老服务领域公平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部门职责)本市各级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依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
民政部门主管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备案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登记第五条(设立登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向相应的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
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条件的,依法向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六条(名称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其中,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等部分组成;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或地名、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可以按照其行业表述、行(事)业或业务领域,使用能够体现服务对象或服务内容的字样。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2023修正)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2023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965aa43a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f2.png)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2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居家养老服务第四章社区养老服务第五章机构养老服务第六章服务协调发展第七章医养康养结合第八章长期照护保障第九章养老服务机构第十章养老服务人员第十一章养老产业促进第十二章扶持与保障第十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以及相关扶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服务,主要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以及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市养老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人民城市建设”的要求,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本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符合超大城市特点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发展公益性养老服务,促进市场化养老服务,培育养老新兴业态,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调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实现老有颐养。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eae8e35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0a.png)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为进一步做好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相关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18〕2号)精神,我们制定了《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试行)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2018年10月18日附件: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试行)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社区居家照护、养老机构、老年护理机构等老年照护服务的有机衔接,科学确定老年人的照护需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依据)本标准在整合现行的上海市老年照护等级评估、上海市高龄老人医疗护理服务需求评估以及上海市老年护理医院出入院标准的基础上统一制定。
第三条(评估结果)采用国际通用的分类拟合工具(线性判断法和支持向量机法),将评估结果分为:正常、照护一级、照护二级、照护三级、照护四级、照护五级、照护六级、建议至相关医疗机构就诊。
第四条(分级维度)(一)自理能力维度自理能力维度包含三个方面: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认知能力,对应的权重分别为85%、10%、5%。
1.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包括:大便是否失禁、小便是否失禁、洗脸/洗手、梳头/化妆、使用厕所、进食、坐立位起身、坐凳椅、平地步行(移动)、穿/脱上衣、穿/脱裤子、上下楼、洗浴等13项。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规范》等8项地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规范》等8项地方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3e67dde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ad6907b.png)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规范》等8项地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18•【字号】沪市监标技20190547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规范》等8项地方标准的通知沪市监标技〔2019〕547号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文化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规范》等8项地方标准已经我局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及名称为:DB31/T 1200—2019相控阵超声成像法检测混凝土缺陷技术规程DB31/T 1201—2019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规范DB31/T 1202—2019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规范DB31/T 329.4—201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4部分:公共供水(代替:DB31/329.4—2013)DB31/T 329.8—201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代替:DB31/329.8—2015)DB31/T 329.14—201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4部分:燃气系统(代替:DB31/329.14—2009)DB31/T 329.21—201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21部分:养老机构(代替:DB31/329.21—2015)DB31/T 1203—2019旅游志愿者服务规范以上标准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18日。
上海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05b550110a6f524ccbf85cf.png)
上海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以下简称“日间照护机构”)管理,促进本市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根据《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日间照护机构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涵义)本办法所称的日间照护机构,是指为社区中失能失智老年人,以及其他生活自理困难的高龄、独居等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日间托养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基本原则)日间照护机构建设、管理和发展坚持需求导向、照护为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放开市场、建管并举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民政局负责推进本市日间照护机构的发展,做好行政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民政局负责推进辖区内日间照护机构的规划建设,做好行政指导、业务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行业自律)鼓励日间照护机构加入相关行业组织或成立行业联合组织,开展自我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设施建设第七条(规划要求)日间照护设施建设应当按照本市和区的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落实。
新建居住区应当配套建设日间照护设施;已建居住区的日间照护设施建设未达到规划要求或建设标准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建设。
第八条(布点要求)日间照护设施按照人口数量及服务半径合理布点,均衡覆盖城镇和农村社区。
一般可以按照每1.5-2万人口设置一处,中心城区老年人集聚度较高的地区,服务半径以1000米左右为宜。
农村地区可结合村的范围、服务人数等因素合理设置。
第九条(面积要求)单独设置的日间照护设施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200平方米,郊区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条(功能区域)日间照护设施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设施建设标准,结合实际服务需求,设置以下功能区域:(一)生活服务区域,用于休息、就餐及生活照料。
提供助浴服务的,应当设置洗浴间。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3df675d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f2f6a51.png)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2.01.17•【字号】沪民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已经上海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2022年1月17日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归集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四章评价结果应用第五章权益保护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建设,规范养老服务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分类监管管理办法》(沪府规〔2018〕13号)、《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沪府办规〔2021〕1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应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标准统一、分级分类”的原则,依法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保护养老服务机构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标准制定、信用评价组织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指导等工作。
区民政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归集,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二章信息归集第五条(信息内容)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增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https://img.taocdn.com/s3/m/0a546473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86.png)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1•【字号】沪人社规〔2018〕36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要求,本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
为保证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等护理服务的顺利实施,规范相关服务流程,现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2018年11月11日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程(试行)一、适用范围和服务对象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为规范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在提供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过程中须遵循的程序和步骤,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的服务对象,是指60周岁及以上,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二至六级,享受社区居家照护或养老机构照护的本市长护险参保人员。
二、护理服务时间和频次按照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等级(以下简称“评估等级”)确定每周上门服务的最低服务频次,原则上,评估等级为二级或三级且每周服务时间达到3小时的,每周服务频次应不低于3次;评估等级为四级且每周服务时间达到5小时的,每周服务频次应不低于5次;评估等级为五级或六级且每周服务时间达到7小时的,每周服务频次应不低于7次。
社区居家照护每次服务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
养老机构照护提供持续性的护理服务,按入住天数计算服务时间。
三、护理服务流程对于申请社区居家照护的服务对象,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将其信息通过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通知提供社区居家照护的相关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51e203c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1f.png)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22•【字号】嘉府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嘉府规〔2020〕5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2020年6月22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本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切实保障失能老人基本护理需求,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沪府规[2019]46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老年人拥有幸福晚年为目标,大力推动医养融合发展,进一步完善本区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老年护理服务供给体系和老年护理保障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更好满足失能老人长期护理需求,不断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要求(一)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存量与增量、对象与机构等的平衡关系,做到控制增量、消化存量、调整结构,确保长护险待遇享受对象总量更加有序可控,区域间失能率分布更加均衡,失能等级结构更趋合理,让真正有需要的失能老人得到服务保障。
(二)部门联动,提质增效长护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规范管理,合力推进长护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
![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9c4da07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99.png)
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
2020年1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以解决城市老年民众护理服务的一站式待遇和问题。
该办法针对当前老年照护服务中存在的诸多困难,如老人无人照顾、照护不足等,提出了全面而有效的改革建议和措施,以满足老年人的多样照护需求。
首先,根据《办法》,上海市将建立统一照护评估体系,统一实施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工作,立足老年人实际情况,统一采用照护能力评估标准。
根据评估结果,给予老人科学定制的个性化服务,充分满足老人的护理需求。
其次,《办法》还规定,上海市将建立老年照护服务管理机制,统一管理本地区老年照护服务业。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市老年照护服务管理要求,负责本区域老年照护服务管理,及时制定年照护专项计划,加强本地区老年照护服务的统筹协调,完善服务资源配置和分配机制,推动老人服务更加全面、优质、高效。
此外,《办法》还加强了对老年照护服务的监管,规定要对老年照护服务提供者的资质实行统一审核,严格执行服务标准,把安全、合理使用照护资源作为服务内容,要求照护服务机构配备专业护理技术人员。
同时,也要求照护服务机构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建立老人健康服务登记,保证服务安全可靠。
通过上述规定,上海市将把老年人护理服务作为城市社会治理的重要领域,以科学的照护评估体系和合理的服务管理机制,更好地维
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实现老年人共同拥有良好的生活品质。
衷心希望通过《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拓宽老年人护理服务的遍及面,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为上海市老年民众提供更加优秀、安全、可靠的护理服务。
上海发布“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
![上海发布“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35253418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e7.png)
上海发布“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面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9日关于全面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的意见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是本市“五位一体”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点,也是本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基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基本健全,评估标准逐步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不断优化,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发挥长期护理保险的“守门人”作用,养老服务资源配置的效率和透明度明显提高。
到2020年底,随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充分发挥作用,促进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应保尽保”,满足各类基本老年照护需求。
二、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基本。
立足老年人养老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聚焦失能失智,构建与老年人实际需求相适应、与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相匹配、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相衔接的需求评估体系。
(二)统一公开,高效透明。
实现申请人“通过一次申请,采用一份表格,完成一次评估,做出评估结论”。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统一轮候制度,保障养老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公平分配。
(三)供需对应,分级分类。
统筹老年照护服务资源,加强家庭自我照顾、社区居家老年照护、养老机构、老年护理机构等老年照护服务间的有机衔接,形成合理保障梯度。
三、适用对象60周岁及以上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以及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均可申请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
四、主要任务(一)完善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研究制订《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试行)》,并根据统一需求评估过程中积累的相关数据,及时分析评估标准在实践运用中的问题,不断研究修正评估参数、权重占比、计算公式,优化统一需求评估标准。
上海市管理老年照护统一需求状态评估告知书
![上海市管理老年照护统一需求状态评估告知书](https://img.taocdn.com/s3/m/21780c5d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e9.png)
尊敬的上海市老年照护管理中心:我是XXX, 住在上海市xx区。
经过多方交流与思考,本人决定向您申请老年照护统一需求状态评估,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和未来的照护需求。
为此,特向您递交一份申请,并希望得到您的支持与指导。
在这封告知书中,我将详细介绍我申请老年照护统一需求状态评估的原因、经过和未来可能的照护需求。
希望您能认真审阅,并对我的申请给予充分的重视。
谢谢您的关注与支持!一、申请老年照护统一需求状态评估的原因1. 健康状况:近年来,我已步入老年,并逐渐感受到生活中的一些健康问题,如慢性病的加重、身体机能下降、智力和记忆力减退等。
我非常期望能通过专业的评估,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及早发现潜在的健康风险,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2. 照护需求:随着芳龄的增长,我对日常生活的自理能力逐渐减弱,无法独立完成一些日常生活活动,如进食、洗漱、穿衣等。
我希望通过评估,了解自己未来的照护需求,为自己未来的生活做好充分的准备。
以上就是我申请老年照护统一需求状态评估的主要原因,我深信只有通过评估,我才能更好地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和未来的照护需求,并做好相关的规划和安排。
二、老年照护统一需求状态评估的经过1. 申请程序:我已经详细阅读了《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状态评估服务申请程序》,并按照规定准备了相关材料,包括申请表、唯一识别信息明、健康档案等,积极向所在社区的老年照护管理中心递交了申请。
2. 评估过程:在申请提交后,我将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统一需求状态评估服务。
我将积极配合医护人员的各项测试和询问,如身体功能测试、智能测试、心理评估等,以便准确地了解自己的整体健康状态和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3. 结果反馈:评估结束后,我期待能及时地获得评估结果,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和未来的照护需求,并将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治疗措施,以及合理地安排未来的照护服务。
以上便是我申请老年照护统一需求状态评估的经过,我将按照规定的程序,积极参与评估,期待早日获得评估结果,从中受益,并为自己未来的生活做好充分的准备。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上海市基层老年协会评估和“以奖代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上海市基层老年协会评估和“以奖代补”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c4514d2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2f.png)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上海市基层老年协会评估和“以奖代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11•【字号】沪民老工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上海市基层老年协会评估和“以奖代补”工作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5〕21号各区县民政局、老龄办:基层老年协会是老年人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老年人组织,也是基层老龄工作的重要组织载体。
多年来,基层老年协会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开展老年文体活动、维护老年人权益、参与社区公益事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总体上,还存在着组织不健全、活动经费短缺等问题,影响了自身作用发挥。
根据2015年5月《全国老龄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建设的通知》文件精神和本市年度老龄工作要点,决定组织对全市基层老年协会进行评估,并在评估基础上实施“以奖代补”(以下简称“奖补”),促进基层老年协会健康发展,促进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对象全市16个区县及原闸北区范围内,2015年底以前设立并开展活动的区县级老年协会,街道、镇(乡)级老年协会,居委会、村委会级老年协会(含街道、镇、乡老年协会分会、工作站等)。
二、评估标准根据《上海市基层老年协会评估办法(试行)》(见附件),主要对基层老年协会的基础条件、内部管理、业务绩效、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评估。
三、评估主体市、区县、街镇老龄办作为评估主体,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开展评估。
市老龄办委托上海科技助老服务中心负责培训、指标解释、评估结果汇总等具体工作。
四、评估步骤(一)初评市老龄办评估区县级老年协会(委托上海科技助老服务中心实施);区县老龄办对街道、镇(乡)老年协会开展评估;街道、镇(乡)老龄办对居委会、村委会老年协会开展评估。
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
![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50129ad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18.png)
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上海市是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人口老龄化问题也更加突出。
为有效提高老年照护服务水平,提升老年居民健康状况,上海市人民政府日前出台了《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此加强老年照护服务管理,以高质量的老年照护服务改善老年居民的健康状况。
一、定位目标《办法》提出,老年照护服务要针对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培养关怀意识,完善服务产品,创新服务模式,全面推进老年照护服务。
二、建立统一需求评估机制照护服务评估是建立质量管理框架的基础,上海市将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机构共同研究制定老年照护服务统一需求评估指引,规范各地区老龄办、机构等对老年照护服务设置的标准、条件和要求,并依据该指引开展老年照护服务评估。
三、服务人员技能建设《办法》明确,上海市将积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开展老年照护服务人员技能培训,提高医护、护理、心理治疗等老年照护服务人员的业务技能。
同时,上海市还将开展老年照护服务人员职业技能认证,确保老年照护服务人员的技能水平更上一个台阶。
四、服务质量管理为从源头上保证老年照护服务质量,上海市将建立服务管理规范,推行质量监控和应急处置机制,建立服务记录等,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五、深化服务创新《办法》还提出,上海市将积极探索新技术新模式,采集照护服务相关数据,积极发展社、互、联、网络等新型老年照护服务。
通过建立家庭照护服务、智慧照护服务和共享型老年照护等新型照护服务模式,满足不同老年群体的照护需求,实现照护服务的科学化、智能化、工业化。
综上所述,《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旨在通过完善照护服务管理体制,全面加强老年照护服务,改善老年居民的健康状况。
同时,要加强老年照护服务人员的职业技能认证,为老年照护服务护航。
今后,上海市会不断健全老年照护服务管理体系,积极探索新的服务模式,进一步提高老年照护服务水平,以保障老年居民健康安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理流程和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部门职责
市医疗保障局是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以下简称“统一需求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评估办理流程,对评估机构实施协议管理。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定点评估机构协议化管理经办工作,并履行相应的经办管理职责。
各区医疗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长护险需求评估管理工作。
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负责做好长护险需求评估经办和定点评估机构协议化管理具体工作。
二、定点评估机构基本条件
定点评估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独立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稳定的评估人员、办公场所,良好的财务资金状况。
(三)具备完善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评估业务管理、质量控制管理等制度。
(四)配备符合本市长护险信息联网和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三、评估人员配置
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经培训合格,由定点评估机构聘用,从事评估工作,按照工作和专业技术背景,分为A、B两类。
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评估人数不少于5人。
同时,评估机构至少应有5名取得B类评估员资质、具有5年以上医疗专业工作背景的评估员。
评估机构负责人和评估人员无相关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评估机构业务负责人除具有评估员资质外,还应有医疗、护理、康复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及相关工作经验。
四、协议管理
开展评估的评估机构应符合行业管理部门的评估要求并符合本实施细则的第二条、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所在区医保中心提出申请。
经区医保中心审核后,由市医保中心与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签订评估服务协议,成为定点评估机构。
市医保中心应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定点评估机构名单。
通过服务协议约定双方在履行统一需求评估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
各区可探索招投标等形式,对申请的评估机构进行择优遴选,提高评估质量。
五、评估工具和评估标准
定点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人员上门完成评估调查,并如实记录《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调查表》。
按照《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分级标准》确定的分级规则,通过长护险信息系统的评估计分软件对评估调查记录给予综合计分评级。
六、初次评估流程
初次评估指申请人首次评估,流程如下:
(一)评估申请
申请人可由其本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通过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分中心(以下简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就近办理,填写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2、社保卡(医保卡);3、其他相关材料。
根据一网通办工作进展,前款所需材料可以直接获取的,将告知申请人免于提供。
(二)受理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评估开展
定点评估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
1.定点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信息后完成现场评估调查、录入评估调查记录、集体评审等评估工作。
2.上门进行现场评估调查的评估小组不得少于2人,其中B 类评估员不少于1名。
3.定点评估机构应组织3人及以上小组对评估计分软件初步确定的评估等级进行集体评审。
鼓励各区积极探索,在现场评估中同步采集评估影像资料,作为复查复核及评估管理的依据。
(四)评估公示
定点评估机构应将申请人评估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居(村)委或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等处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5天。
公示结束后,出具《长期护理保险护理需求评估报告》(附件1)和《长期护理保险护理需求评估结果告知书》(附件2),并将告知书反馈至原申请受理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公示期间,如接到相关反馈的,定点评估机构应进行核查处理。
(五)结论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