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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庙 管理制度

庙 管理制度

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庙管理的规范,提高庙的管理水平,保护和传承庙的文化遗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各地的庙管理,是庙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庙是宗教信仰场所,应当依法保护和管理。

庙的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及时。

第四条庙的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民族文化传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庙管理应当遵循宗教信仰自愿原则,保护信教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宗教团体的正常活动。

第六条庙管理应当符合宗教信仰的客观规律和历史发展规律,尊重和保护宗教文化传统。

第七条庙管理应当促进宗教团体的自治、自立、自办、自然,发挥宗教在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庙的管理组织第八条庙的管理组织包括庙主、宗教管理委员会、庙务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等部门。

第九条庙主是庙的主要负责人,主持宗教仪式,管理庙内事务。

第十条宗教管理委员会是庙的组织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庙的发展规划,监督和检查庙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庙务委员会是庙的日常事务管理机构,负责庙的财务、人事、宣传、外事等工作。

第十二条监察委员会是庙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庙的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障庙的正常运作和发展。

第三章庙的管理范围第十三条庙的管理范围包括庙内和庙外的一切事务。

第十四条庙内事务包括宗教活动、信徒教育、庙库管理、庙产管理等。

第十五条庙外事务包括对外交流、宣传推广、社会服务等。

第四章庙的管理原则第十六条庙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宗教自治原则。

宗教事务应当由宗教团体自主管理,自主实行。

(二)宗教和平共处原则。

各个宗教团体应当相互尊重、和谐共处,促进社会和睦。

(三)宗教民族团结原则。

宗教活动应当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宗教法治原则。

宗教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第十七条庙的管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促进庙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十八条庙的管理应当把服务信教人员和社会大众放在首位,为信众提供优质的宗教服务。

庙委会管理制度

庙委会管理制度

庙委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庙宇及相关事务的管理,保障信众的利益和权益,提高庙宇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庙委会是由庙宇管理者和信教群众组成的管理机构,是庙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负责庙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庙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享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并对庙宇管理工作负责。

第四条庙委会依法保护信众的合法权益,保障信众的正常宗教活动和祭祀活动。

第五条庙委会应当加强与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宗教团体的联系和协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宗教和谐。

第二章庙委会组成第六条庙委会的成员由庙宇管理者、信教群众和相关社会组织代表组成,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经庙宇管理者或宗教团体的批准任命。

第七条庙委会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和专业水平,能够胜任庙委会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庙委会主任由庙宇管理者任命,负责庙委会的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工作,代表庙委会对外。

第九条庙委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处理庙宇管理中的紧急事务和重要事务。

第十条庙委会设立监督委员会,由信教人士和社会人士组成,负责监督庙委会的管理工作,维护信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庙委会还可以设立其他委员会,如财务委员会、祭祀委员会等,根据庙宇管理的实际情况,分工负责。

第十二条庙委会成员的职权和工作责任,由庙委会章程规定,必须严格按照章程执行。

第三章庙委会职责第十三条庙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庙宇管理的计划和方案,保障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二)协助庙宇管理者制定庙宇的年度预算,并监督预算的执行情况;(三)维护庙宇的神圣形象,保护庙宇和庙宇财产的安全;(四)维护庙宇管理的法定权益,处理与宗教事务相关的纠纷和矛盾;(五)开展信教人士的宗教学习和活动,提升信众的宗教信仰水平;(六)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协作,促进庙宇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七)负责庙宇的相关事务管理,保障信众的合法权益。

现代寺庙组织管理规章制度

现代寺庙组织管理规章制度

现代寺庙组织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寺庙管理,规范寺庙组织活动,维护宗教和谐,保障信教人士的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寺庙的管理组织,包括寺庙管理委员会、住持、僧众、信徒等。

第三条寺庙应当弘扬佛教传统,恪守佛教戒律,保持清正风气,促进佛教文化传承和发展。

第四条寺庙管理委员会是寺庙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寺庙的全面管理和运营,由信教人士和相关专业人士组成。

第五条住持是寺庙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指导僧众的学习修行,管理寺庙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僧众是寺庙的主要成员,应当忠于佛教教义,遵守戒律,尽职尽责地履行修行和传播佛法的任务。

第七条信徒应当尊重寺庙管理委员会和住持的权威,遵守寺庙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宗教活动,提升自身的修行境界。

第八条寺庙管理委员会、住持、僧众和信徒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合作,共同致力于寺庙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寺庙管理委员会第九条寺庙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寺庙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监督和评估寺庙的管理工作,保障寺庙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寺庙管理委员会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做好寺庙的组织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依法合规开展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寺庙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寺庙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维护寺庙的形象和声誉。

第十二条寺庙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寺庙工作的报告,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推动寺庙事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寺庙管理委员会应当注重人才培养,提升成员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为寺庙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第三章住持第十四条住持是寺庙的领导者,应当具备高尚的品德和深厚的佛学修养,模范遵守佛教戒律,慈悲善良,勤勉奉献。

第十五条住持应当指导僧众的学习修行,教导信徒宣扬佛法,传播佛教文化,为信教人士提供心灵慰藉和指导。

第十六条住持应当负责寺庙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僧众和信徒的教育管理,维护寺庙的正常秩序。

第十七条住持应当始终保持清净的僧团氛围,示范出正信正念的僧尼形象,引导僧众和信徒走上正道。

寺院管理规章制度全集描述

寺院管理规章制度全集描述

寺院管理规章制度全集描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寺院管理和维护寺院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寺院内所有僧侣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寺院管理委员会是寺院的最高管理机构,具有审批、决策和监督职能。

第四条寺院管理委员会由住持及寺院内具有资格经验的僧侣组成,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五条寺院管理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讨论重大事务,并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寺院管理委员会对寺院财务、人事、活动等方面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保障寺院的正常运转。

第七条住持是寺院的精神领袖,应当遵守佛法,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八条住持应当遵守寺院的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不得违反佛教戒律。

第九条住持有权力对僧侣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督促,保持寺院的正常秩序。

第十条住持有权利对教诲和活动进行指导和组织,促进僧侣们修行。

第十一条寺院应当保持清净,不得有杂物零乱,保持室外环境整洁。

第十二条寺院内严禁吸烟、喝酒,不得进行任何违背佛法的活动。

第十三条寺院内的道具、佛像等应当得到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挪动、破坏。

第十四条寺院不得进行商业活动,不得出售商品,保持清净的修行环境。

第十五条寺院应当经常进行场地清扫和维护,保持神圣的寺庙氛围。

第十六条寺院内的活动应当遵守佛法规定,不得有不当行为和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寺院内的僧侣应当尊敬住持,听从住持的教诲,遵守佛法规定。

第十八条寺院内的僧侣应当勤修行,努力提高自己的修为,服务寺院和信众。

第十九条寺院内的僧侣不得私自离开寺院,不得对外透露寺院内部事务。

第二十条寺院内的僧侣应当互相帮助、和睦相处,保持修行的氛围。

第二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一条寺院的财务由财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管理,保障财务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寺院的收入主要来自信众的捐赠,应当用于维护寺院的基本运转。

第二十三条寺院的支出应当合理,不得挥霍浪费,要对每一笔支出进行严格审核。

第二十四条寺院的账目应当清晰明了,定期向寺院管理委员会和信众公示。

寺庙管理制度章程

寺庙管理制度章程

寺庙管理制度章程
寺庙管理制度章程是指对寺庙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和规范的规章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管理:寺庙应建立和完善组织管理体系,包括设立管理委员
会、监督委员会等机构,明确各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寺庙内部的规范有序运行。

2.财务管理:寺庙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会计
报表等工作,确保寺庙财务的合法、真实和完整。

3.人员管理:寺庙应建立人员管理制度,规范僧侣、居士、游客等
人员的行为和秩序,确保寺庙内部的和谐与稳定。

4.场所管理:寺庙应建立健全场所管理制度,规范殿堂、禅房、食
堂等场所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场所的安全、卫生和整洁。

5.法务管理:寺庙应建立法务管理制度,规范寺庙内部的法律事务
处理,维护寺庙和僧侣的合法权益。

6.文化管理:寺庙应建立文化管理制度,传承和弘扬佛教文化,开
展文化交流和学术研究,提高寺庙的文化内涵和影响力。

7.社会公益事业:寺庙应积极开展社会公益事业,关注社会弱势群
体,参与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等活动,发挥佛教慈悲济世的精神。

8.其他事务:寺庙还应负责其他日常事务的管理和协调,如物资采
购、安全保卫等,确保寺庙内部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总之,寺庙管理制度章程是保障寺庙正常运转和发展的重要规章制度,
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

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章程**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寺注册名为**寺【以下简称本寺】.第二条:本寺以弘扬佛法,导正人心,净化社会,兴办慈善公益事业,福利社会人群为宗旨,并以管理、保护本寺所有法物、财产为职责,大力传承和发展本寺佛教传统文化、僧人修学安道之兴寺法脉为义务,利益社会大众为事业.第三条:本寺位于**省**市**市**镇.第四条:本寺登记、审批、注册、行政管理、宗教活动地主管机关:**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局.第五条:本寺宗教活动地维护、落实、监督、协调、指导单位:**市佛教协会.第六条:本寺常年法律维权顾问单位:**律师事务所.第二章任务第七条:本寺任务如下:(一)开展正常地宗教佛事活动.(二)组织管理本寺搞好硬件软件建设、维修及治安防火事项.(三)开展筹资、济贫、救灾及协助地方有关慈善公益活动和本寺扩建、修建等自身建设活动.(四)开展本章程第二条所示宗旨、职责及义务地有关活动.(五)本寺开展合法地其他活动.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八条:本寺设民主管理委员会,由名委员组成.委员从常住僧人及护法信众中选举产生.第九条:民主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人、副主任人.主任负责本寺全面工作.第一割主任协助主任策划、负责、检查、处理日常本寺食宿、招待、纪律、佛事、法会、纠纷、档案、安排活动、环境安全、环境卫生、车辆调度、基建指导、外交、考察等事务工作;第二副主任协助主任策划、负责、审查、处理日常本寺地经济收支、会计工作、出纳工作、财务帐目、什物采购验收、伙食安排、单资发放、谋划筹资、落实经济、库房保管、现金和帐目保管等经济工作.常务委员共人,管理委员人,由主任安排协助副主任负责管理本寺日常事务和经济等工作.内设事务处、财务处、秘书处、档案管理处等机构,其工作人员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十条:本寺下设:筹建委员会和十方善信护法功德委员会;筹建委员会主任和十方善信护法功德委员会会长由主任担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副主任担任或另在护法信众中选举产生或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产生.此二个组织机构在行政管理工作上与管委会并级,由本寺住持、管委会主任统一管理.在日常工作上属于管委会下属单位,只有相对地协调作用.第十一条:民主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一)负责本寺地日常管理事务和经济及建设工作.(二)召开民主管理委员会议并贯彻执行决议事项.(三)负责本寺财产、工作待遇等管理事项.(四)拟定本寺工作计划和学习计划及外出考察计划.(五)本寺管委会地秘书处工作由分管本寺日常事务工作地副主任来监管.本寺管委会地财务处工作由分管本寺日常经济工作地副主任来监管.第十二条:主任工作职责:(一)负责处理本寺全面地经济和事务工作.并对管委会、筹委会、护委会具有绝对地领导权和人事及经济地决定权.(二)执行常务委员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地决议事项.(三)负责召集副主任委员、筹建委员、护法委员、管理委员、常务委员召开会议.(四)主任和副主任及各种委员承担相应地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本寺筹建委员会工作地职责:协助本寺住持、管委会主任专门负责和处理本寺地筹资、基建、预算、策划、规划、监督、核查、经济落实、采购建材、工程质量等一切硬件建设工作.会内设有副主任人:常务筹建委员人:具体工作分工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第十四条:本寺十方善信护法功德委员会工作地职责:协助本寺住持、管委会主任、筹委会主任、护委会会长专门负责和处理本寺地对常住三宝正法地护持、供养、利生、筹资、布施、做义工、学修、宣传、发展护法会员等工作,它具有自愿性、利他性、无偿性、义务性、组织性地特征.本寺对参加本护法会地服务项目很多.如:法会护持、道场清洁、会务接待、秩序维安、斋堂帮厨、大寮行堂、文宣设计、编辑校对、网站维护、园艺美工、水电维修、医疗护理、行政协助、本寺导游等等.这些都是义工们报三宝恩,集福消灾,广结善缘地平台.本寺护法会设副会长人:常务执行会长人:常务副会长人:常务护法委员人:护法委员不限,越多越好,多多益善.第四章会议第十五条:本寺民主管理委员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分管事务工作地第一副主任负责召集或由秘书处秘书长负责召集.会议记录工作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第十六条:本寺民主管理委员会开会,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通过议定事项,应当作出决议.决议需经半数以上委员通过,当同意与否决委员数量相同时,由主任决定.第五章经费来源及支出第十七条:本寺(庙)经费来源包括:(一)香火功德、香油功德、还愿功德地收入.(二)各种法会、佛事功德地收入.(三)社会捐助和施主供养地收入.(四)其他收入.第十八条:本寺收入归本寺集体所有,主要用于僧众生活、佛事活动、本寺建设维护和社会慈善事业.本寺实行民主理财,收支帐目公开,接受广大僧俗信众及社会监督.第十九条:本寺会计年度,由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本寺民主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地,报请**市宗教局、**市佛教协会批准后于年月日施行.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报**市委统战部、**市宗教局、**市佛教协会备案.。

寺庙管理规章制度模板图片

寺庙管理规章制度模板图片

寺庙管理规章制度模板图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寺庙的管理和运作,保障信教者的利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寺庙的管理,具体执行单位为寺庙的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寺庙是信教者进行信仰活动的场所,是宗教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管理应注重维护其宗教特色和文化传统。

第四条寺庙管理委员会是寺庙的决策机构,负责寺庙的全面管理和规划。

第五条寺庙管理委员会由寺庙的主要僧侣和信教者组成,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二章寺庙的设立第六条寺庙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宗教教义的用地和建筑;(二)有一定数量的信教者支持;(三)有完喂的宗教法人资格。

第七条寺庙的设立需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方可正式开展宗教活动。

第八条寺庙的名称应当与宗教教义相符,并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寺庙的经营第九条寺庙的经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信教者的正常信仰活动;(二)开展宗教文化传承和普及教育;(三)合理利用寺庙资源,增加自身收入。

第十条寺庙应当建立完善的经济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寺庙应当根据需求合理规划宗教活动,确保信教者的宗教需求得到满足。

第四章寺庙的保护第十二条寺庙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寺庙建筑和文物的保护,定期进行维护和修缮。

第十三条寺庙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信教者的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寺庙应当加强对信教者的宗教教育,防范极端宗教思想的传播。

第五章寺庙的管理第十五条寺庙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不同的管理部门,负责各自的工作。

第十六条寺庙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事项,保证寺庙正常运作。

第十七条寺庙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落实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对本规章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寺庙管理委员会所有。

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违反者,将依法处理。

寺庙管理规章制度寺庙名称: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寺庙管理委员会成员:主要僧侣:信教者:制定人:__________________审定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上便是关于寺庙管理规章制度的模板,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寺管会管理规章制度

寺管会管理规章制度

寺管会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寺院管理,维护寺庙的宗教秩序,保护宗教信仰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寺院管理规章制度是寺院管理的基本准则,各项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第三条寺院中的僧侣、信徒以及相关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秩序。

第二章寺院管理组织机构第四条寺院的管理组织机构主要由住持、方丈、主持等组成,负责寺院日常事务管理。

第五条住持是寺院的最高领导,负责管理全寺院的工作,领导僧侣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六条方丈是住持的助手,协助管理寺院的日常事务,配合住持完成工作任务。

第七条主持是寺院的主要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管理某一方面的工作,如法事、文体活动、物资管理等。

第三章寺院管理制度第八条寺院管理制度分为宗教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具体规定如下:一、宗教管理(一)举办各种法事、活动,必须经过寺院管理机构的批准。

(二)不得擅自发表违背佛教教义的言论或行为。

(三)不得随意滥用宗教仪式,严禁商业化的宗教活动。

二、财务管理(一)寺院的财务收支必须清楚记录,不得挪用公款。

(二)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定期进行财务审计,报告给有关部门。

(三)接受信徒捐赠或其他款项,必须公开透明,勿存私,否则追究责任。

三、物资管理(一)寺院的物资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私自挪用或浪费。

(二)保管寺院的文物、贵重物品,必须建档备案,定期检查。

(三)设立专门的财务、物资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四、人事管理(一)寺院的僧侣、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从业,不得违规从事其他工作。

(二)聘用人员必须考核合格,签订劳动合同,享受相应的待遇。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严禁欺压员工。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九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按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一、轻微违规行为,警告并责令改正。

二、一般性违规行为,通报批评或者记过处分。

三、严重违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开除处分。

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寺注册名为**寺【以下简称本寺】.第二条:本寺以弘扬佛法,导正人心,净化社会,兴办慈善公益事业,福利社会人群为宗旨,并以管理、保护本寺所有法物、财产为职责,大力传承和发展本寺佛教传统文化、僧人修学安道之兴寺法脉为义务,利益社会大众为事业.第三条:本寺位于**省**市**市**镇.第四条:本寺登记、审批、注册、行政管理、宗教活动地主管机关:**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局.第五条:本寺宗教活动地维护、落实、监督、协调、指导单位:**市佛教协会.第六条:本寺常年法律维权顾问单位:**律师事务所.第二章任务第七条:本寺任务如下:(一)开展正常地宗教佛事活动.(二)组织管理本寺搞好硬件软件建设、维修及治安防火事项.(三)开展筹资、济贫、救灾及协助地方有关慈善公益活动和本寺扩建、修建等自身建设活动.(四)开展本章程第二条所示宗旨、职责及义务地有关活动.(五)本寺开展合法地其他活动.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八条:本寺设民主管理委员会,由名委员组成.委员从常住僧人及护法信众中选举产生.第九条:民主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人、副主任人.主任负责本寺全面工作.第一割主任协助主任策划、负责、检查、处理日常本寺食宿、招待、纪律、佛事、法会、纠纷、档案、安排活动、环境安全、环境卫生、车辆调度、基建指导、外交、考察等事务工作;第二副主任协助主任策划、负责、审查、处理日常本寺地经济收支、会计工作、出纳工作、财务帐目、什物采购验收、伙食安排、单资发放、谋划筹资、落实经济、库房保管、现金和帐目保管等经济工作.常务委员共人,管理委员人,由主任安排协助副主任负责管理本寺日常事务和经济等工作.内设事务处、财务处、秘书处、档案管理处等机构,其工作人员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十条:本寺下设:筹建委员会和十方善信护法功德委员会;筹建委员会主任和十方善信护法功德委员会会长由主任担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副主任担任或另在护法信众中选举产生或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产生.此二个组织机构在行政管理工作上与管委会并级,由本寺住持、管委会主任统一管理.在日常工作上属于管委会下属单位,只有相对地协调作用.第十一条:民主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一)负责本寺地日常管理事务和经济及建设工作.(二)召开民主管理委员会议并贯彻执行决议事项.(三)负责本寺财产、工作待遇等管理事项.(四)拟定本寺工作计划和学习计划及外出考察计划.(五)本寺管委会地秘书处工作由分管本寺日常事务工作地副主任来监管.本寺管委会地财务处工作由分管本寺日常经济工作地副主任来监管.第十二条:主任工作职责:(一)负责处理本寺全面地经济和事务工作.并对管委会、筹委会、护委会具有绝对地领导权和人事及经济地决定权.(二)执行常务委员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地决议事项.(三)负责召集副主任委员、筹建委员、护法委员、管理委员、常务委员召开会议.(四)主任和副主任及各种委员承担相应地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本寺筹建委员会工作地职责:协助本寺住持、管委会主任专门负责和处理本寺地筹资、基建、预算、策划、规划、监督、核查、经济落实、采购建材、工程质量等一切硬件建设工作.会内设有副主任人:常务筹建委员人:具体工作分工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第十四条:本寺十方善信护法功德委员会工作地职责:协助本寺住持、管委会主任、筹委会主任、护委会会长专门负责和处理本寺地对常住三宝正法地护持、供养、利生、筹资、布施、做义工、学修、宣传、发展护法会员等工作,它具有自愿性、利他性、无偿性、义务性、组织性地特征.本寺对参加本护法会地服务项目很多.如:法会护持、道场清洁、会务接待、秩序维安、斋堂帮厨、大寮行堂、文宣设计、编辑校对、网站维护、园艺美工、水电维修、医疗护理、行政协助、本寺导游等等.这些都是义工们报三宝恩,集福消灾,广结善缘地平台.本寺护法会设副会长人:常务执行会长人:常务副会长人:常务护法委员人:护法委员不限,越多越好,多多益善.第四章会议第十五条:本寺民主管理委员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分管事务工作地第一副主任负责召集或由秘书处秘书长负责召集.会议记录工作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第十六条:本寺民主管理委员会开会,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通过议定事项,应当作出决议.决议需经半数以上委员通过,当同意与否决委员数量相同时,由主任决定.第五章经费来源及支出第十七条:本寺(庙)经费来源包括:(一)香火功德、香油功德、还愿功德地收入.(二)各种法会、佛事功德地收入.(三)社会捐助和施主供养地收入.(四)其他收入.第十八条:本寺收入归本寺集体所有,主要用于僧众生活、佛事活动、本寺建设维护和社会慈善事业.本寺实行民主理财,收支帐目公开,接受广大僧俗信众及社会监督.第十九条:本寺会计年度,由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本寺民主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地,报请**市宗教局、**市佛教协会批准后于年月日施行.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报**市委统战部、**市宗教局、**市佛教协会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各项规章章程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各项规章章程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责任制度一、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属地管理,成立由宗教人士、信教群众代表和财务人员等5-7人组成的民主管理组织。

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有本活动场所信教群众民主评选,上报高新区(新市区)统战民宗领导小组审批后,上报市民族宗教局备案。

任职时间3-5年,可以连选连任,也可以另选他人。

共产党员、团员、在职和离退休干部和非当地常住户不能参与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

三、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成员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爱国爱教,要有一定的宗教知识和文化水平,办事公道,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在信教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望。

四、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的工作职责:1、对信教群众进行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的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爱国爱教,和睦相处,发展经济。

2、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民族团结。

3、根据绝大多数信教群众的意见,协商推荐场所教职人员的适当候选人,及时解决宗教活动场所发现的问题和矛盾,如果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务时,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宗教管理部门。

4、民主管理组织积极支持和配合宗教管理部门和镇政府的工作,协助宗教教职人员开展经常性工作,做好本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管理,植树造林、种草绿化等工作。

5、坚持自治、自养、自办原则办教。

6、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管理财务,接受群众监督,活动场所收支情况每年至少张榜公布2次,严禁贪污、挪用、铺张浪费。

7、配合镇政府和主管部门向信教群众大力提倡婚丧事简办,婚事新办,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移风易俗,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8、要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不允许利用宗教干涉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计划生育。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一、严格加强财务管理,设立会计、出纳、保管员管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和财产,会计、出纳不得由一人担任,如果需要使用场所经费,结算入帐一定要有合法的票据,严禁极少数人掌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

寺庙管理制度模版

寺庙管理制度模版

寺庙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寺庙管理,维护道教文化传承,提高寺庙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寺庙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寺庙的日常管理、信教活动组织、财务管理等。

第三条寺庙管理应坚持政教分离原则,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寺庙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尊重宗教教规,规范管理行为,弘扬正能量。

第五条寺庙管理委员会是寺庙的最高管理机构,对寺庙的所有事务负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章组成与职责第六条寺庙管理委员会由寺庙的主持、主要负责人、信众代表等组成,任期为三年,经信众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寺庙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和修改寺庙管理规章制度;2. 领导、监督和协调寺庙的各项工作;3. 审议和批准寺庙的重要事务;4. 维护寺庙的正常运转和信教秩序。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八条寺庙的日常管理由寺庙管理委员会负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1. 组织和管理宗教仪式、活动;2. 维护寺庙的建筑、设施和环境;3. 管理寺庙工作人员;4. 接待信教人士和游客,并提供必要服务。

第九条寺庙应当定期开展法会、经书讲解、庙会等活动,提高信教人士的宗教参与和信仰体验。

第十条寺庙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信众、游客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寺庙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清晰透明。

第十二条寺庙应当制定年度预算和财务报告,定期公布财务状况,接受信众监督。

第十三条寺庙严禁违规圈占、挪用、挥霍财物,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理。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四条寺庙管理委员会应当接受上级宗教机构和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寺庙管理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宗教民主管理,保障信教人士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六条寺庙管理委员会对寺庙管理工作的不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必要时应当进行问责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地方,应当立即修改。

寺务管理制度

寺务管理制度

寺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寺庙管理,维护宗教秩序,保障善信权益,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寺务管理制度。

二、组织管理1. 寺务管理委员会(1)寺务管理委员会是寺庙的决策机构,由住持、法师和信教代表共同组成,实行民主管理。

(2)寺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并决定寺庙的重大事项,如重大修缮工程、大型活动等。

(3)寺务管理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对寺庙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并提出发展规划和改进措施。

2. 寺务管理人员(1)住持是寺庙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协调管理寺庙一切事务,并对寺庙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法师是寺庙的宗教教职人员,负责开展宗教活动,指导信徒学习佛法,传播佛教文化。

(3)管理人员包括寺庙的行政人员、财务人员等,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如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

三、经济管理1. 财务管理(1)寺庙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保证财务的规范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保障。

(2)寺庙应当对外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经济管理的透明、公开。

2. 捐赠管理(1)寺庙应当建立捐赠管理制度,对接受的捐赠资金和物品进行登记、管理和使用,确保捐赠的合理使用和公开透明。

(2)对捐赠人的资料和捐赠情况应当合法、合规地保存记录,并定期向社会进行公示。

3. 财务审计(1)寺庙应当定期聘请独立的财务审计机构对其财务进行审计,确保财务的合规和安全。

(2)对审计结果实施整改,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四、宗教活动管理1. 佛事活动(1)寺庙应当定期举办佛事活动,如法会、讲经、忏悔等,吸引信徒前来参加,开展佛教教育和宗教活动。

(2)佛事活动应当依照佛教教规、仪轨进行,保持宗教活动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2. 香火管理(1)寺庙应当建立香火管理制度,对接受的香火进行登记、管理,确保香火收入的合法合规。

(2)香火收入应当用于寺庙的日常维护和宗教活动,不得用于个人或其他非法用途。

3. 接待管理(1)寺庙应当建立接待管理制度,规范接待流程,提供方便的接待服务。

寺、观、教堂民主管理委员会制度

寺、观、教堂民主管理委员会制度

寺、观、教堂民主管理委员会制度为加强寺、观、教堂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乡所有的寺、观、教堂都要求成立民主管理委员会。

二、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应由爱国爱教、办事公道、具有一定宗教学识和工作能力的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组成。

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选举结果报宗教主管部门备案。

三、寺、观、教堂民主管理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民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必须由法人代表担任,法人代表必须是教职人员。

四、寺、观、教堂民主管理委员会职责:1、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

2、组织信教群众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协助政府做好宗教法规的贯彻实施,抵御非法、违法活动,维护教内和睦,维护社会稳定。

3、维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4、安排教务活动。

教务活动要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和举办跨地区宗教活动要报批。

5、民主理财,健全帐目,定期公布收支,接受主管部门财务审计。

6、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抵御境外利用宗教渗透。

7、举办自养事业,引导信教群众投身小康社会建设,为实现寺、观、教堂经济振兴做贡献。

8、做好寺、观、教堂的安全保卫、保护文物、美化环境的工作。

寺、观、教堂人员管理制度一、寺、观、教堂聘用的教职人员、工作人员选用资格l、在政治上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的稳定团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

2、坚持爱国主义原则,自觉抵制境外宗教渗透。

3、热心奉献,有专业能力。

4、在生活上廉洁自律,提倡社会公德,在教内外有好名声。

二、录用管理1、寺、观、教堂聘用的工作人员,经试用合格方可录用,试用期为一年,一年一聘,不合格者随时解聘。

2、寺、观、教堂选举、聘用的工作人员和教职人员以及解除职务等事项,应征求宗教团体意见,并报地方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三、履行职责1、寺、观、教堂经选举或聘用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遵守教会的信仰传统和寺院、宫观、教堂的一切规章制度。

庙委会规章制度的写法

庙委会规章制度的写法

庙委会规章制度的写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庙宇事务,维护庙宇的宗教正常秩序,促进宗教事务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庙宇委员会(以下简称庙委会)是庙宇的管理机构,根据本规章制度履行庙宇的管理职责。

第三条庙委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经营、管理、使用庙宇和财产的权利,有权对庙宇的宗教仪式和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庙委会成员包括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是庙委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第五条庙委会的业务范围包括:管理庙宇的宗教活动、财务收支、人事管理和社会公益事业等。

第六条庙委会应当依法合规运作,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第七条庙委会应当遵守国家的宗教政策,维护国家的宗教和民族团结。

第八条庙宇的管理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不得干扰社会秩序。

第二章庙委会成员的组成第九条庙委会成员应当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条理事会由7-11名成员组成,其中一名任主任,负责庙委会的日常事务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监事会由3-5名成员组成,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对庙委会的决策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庙委会成员的聘任和罢免,应当经过理事会的讨论和决定,并报监事会审查通过。

第十三条庙委会成员的任期为3年,期满可以连任一次,连任后不得再连任。

第十四条庙委会成员应当遵守庙委会的规章制度,发挥应有的职责,不得擅自干涉庙委会的事务。

第三章庙委会的管理第十五条庙委会应当定期召开理事会会议,讨论并决定庙宇事务,监督庙宇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庙宇活动必须遵守宗教礼仪,不得违反宗教教义,不得进行迷信活动。

第十七条庙宇的财务管理应当合法合规,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向监事会和社会公众公开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庙宇的人事管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选拔和管理庙宇工作人员,确保庙宇事务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庙宇应当依法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十条庙宇应当积极开展宗教活动,组织信教群众参与,并做好宗教宣传和教育工作。

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组织办法(兰军伟律师起草)

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组织办法(兰军伟律师起草)

西安清真大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组织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清真寺的正常宗教活动,维护清真寺和广大坊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清真寺的民主管理,根据《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伊斯兰教教义、教规,结合本坊历史传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清真寺设立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寺管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具体负责教务、寺务和其他有关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寺管会是寺坊穆斯林的群众组织,在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和伊斯兰教协会的指导帮助下开展教务活动,进行寺务管理,接受本寺坊穆斯林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寺管会的组成及职责第四条寺管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七人组成。

其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委员若干人。

寺管会成员中,应当有本寺坊聘任的主持教务活动的阿訇、伊玛目、海推布等主要教职人员;条件成熟时应该给女性穆斯林给予适当名额进行照顾。

对寺管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条寺管会要实行集体领导,其职责是:(一)负责教职人员的聘任、安排教务活动,处理日常事务;(二)组织培养经堂学员(海里凡、满拉);(三)搞好民族团结和教派之间的团结,搞好同周围单位和居民的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四)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民主理财,健全账目,定期公布收支;(五)建立健全人员、治安、消防、文物保护、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六)向本寺坊穆斯林群众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鼓励本寺坊穆斯林群众积极参加社会建设,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七)修缮和维护清真寺;(八)积极兴办以自养为目的的生产、服务和公益事业;(九)维护本寺坊穆斯林群众的合法权益,制止利用清真寺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

(十)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组织教职人员和坊民开展演讲、学术讲座、论坛等各类新形式的文化交流和伊斯兰传播活动。

东峰山庙会会务管理章程

东峰山庙会会务管理章程

东峰山庙会会务管理章程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宗教信仰原则,公民有自愿参加宗教信仰自由申请入会,同时也有退会的自由,但在入会后必须遵守庙会管理条例,不得于违反党的宗教政策之事。

二、庙会管理机构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4名,副会长若干名。

会务一般重要会事需有常务会议通过,大的会事需在副会长一级会议通过,会长不得私自决定大的会务事务。

三、重点会务工作为庙会庙宇及场地道路设备修建,剧团演出订购等。

一千元以上开支需常务会决定,一万元以上决定需副会长以上会议通过。

四、会务设财务会计、出纳,实购财务经手人、初审人、审批人三级,财务管理制经手人支付帐务,初审人负责数量审查;审批人由会长一支笔准支,出纳方可支付现金,会计见到三级审批条据方可出帐,会长为决定支付会议,确定项目准支人,但会长不得过手现金。

五、大型会务工作由会长主持,常务副会长直接分工负责,领导会员进行日常会务工作。

六、平时驻庙工作可由副会长一级轮流值班,同时将重点负责人通信公开由信徒自愿选择,直接联系上庙服务,服
务人员如需要辅助由本人申请,常务会批准领取辅助费,也可以义务服务。

庙殿设流水布施帐,由信徒自己填写,后面由值庙人或当事人签名。

庙殿设保险布施柜,由会计、出纳、值班负责人,同时开启清点入帐,填写好布施入库单。

布施入库单
时间年月日时分
支付审批单
材料及设备出入库登记册。

民主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民主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拉加寺民主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为充分发挥拉加寺民主管理委员会在寺院管理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明确民主管理委员会各项职责,促进拉加寺实现民主管理、自我管理、,自赦服务和健康发展,切实提高寺院自我管理能力,结合本寺实际,制定议事规贝lJ。

一、拉加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组成拉加寺民主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6名,委员1 0名。

委员由玛沁、同德两县统战部、民宗局、佛协和玛沁拉加镇、同德县河北乡、秀麻乡政府共同推举,拉加寺民管小组提名经僧人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拉加寺民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拉加寺民主管理委员会下设8个民主管理小组,组长由各扎仓经头担任,副组长(2人)经民主管理小组推举产生。

拉加寺民主管理委员会对拉加寺议事协调委员会负责,并定期向拉加寺协调议事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民主管理委员会的性质和基本职责拉加寺民主管理委员会是拉加寺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民主自治组织,是拉加寺的决策机构,是拉加寺依法管理寺院内部事务、处理相关社会事务的管理和执行机构。

基本职责:1、寺院民管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带领僧人认真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发挥民管会在寺院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社会和谐稳定;2、寺院民管会必须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完成拉加寺协调议事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3、寺院民管会全权负责香萨府邸的管理工作;4、制定的寺院制度不违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5、寺院民管会必须禁止末成年人人寺;6、寺院民管会必须依据定员管理,负责僧人的人寺、僧籍管理、请销假、除名等工作;7、不干预当地政府行政、经济、司法、教育、婚姻,不干预牧民群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8、寺院民管会必须积极参加地方党委、政府召开的一切会议;召集僧众代表会议;9、寺院民管会必须坚持“四个维护”(即: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不断增强僧众的爱国守法观念,自觉遵守寺规戒律,坚决抵御境外分裂势力的渗透;1 0、寺院民管会必须组织僧人学习藏传佛教经典、佛教戒律,学习好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经常性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独立自主自办教务的教育;对参与群体性治安事件留寺教育的重点僧人开展相应管教工作;11、拉加寺民管会每半年向僧人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拉加寺民管会每年年底向僧人大会报告一年的主要工作;重大事项征求僧人代表会议的意见建议。

寺管会人员规章制度

寺管会人员规章制度

寺管会人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寺院管理委员会人员的行为,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寺院管理委员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遵循社会道德规范,尊重寺院传统文化,维护寺院和谐稳定。

第三条寺院管理委员会人员必须服从寺院的组织管理,积极履行职责,维护寺院利益,做到清正廉洁,言行合一。

第四条在寺院管理委员会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寺院利益相冲突的活动,不得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寺院管理委员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坚持服务大众,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平正义,做到公私分明,不违法乱纪。

第六条寺院管理委员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纪律规定,不得违法乱纪,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七条寺院管理委员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团结同事,合作共事,共同维护寺院形象,积极参与团队建设,营造和谐氛围。

第八条寺院管理委员会人员应当注重学习和提升自身素质,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增强工作能力,为寺院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九条寺院管理委员会人员应当经过严格选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遵循寺院相关规定上岗。

第十条寺院管理委员会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工合作,协调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寺院管理委员会人员应当服从上级命令,保守机密,遵守工作纪律,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寺院管理委员会人员应当遵守值班制度,按时到岗上班,不得擅自请假或旷工,确保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寺院管理委员会人员在职期间应当维护寺院正常秩序和形象,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第十四条寺院管理委员会人员应当报告上级领导工作进展情况,听取上级领导意见,积极配合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十五条寺院管理委员会人员应当遵守寺院规章制度,不得越权操作,不得擅自决定重大事务,确保决策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寺院管理委员会人员应当尊重上级领导,服从决策部署,不得怠工拖延,不得推卸责任。

第十七条寺院管理委员会人员应当维护合理权益,保护寺院财产安全,不得私挪公款,不得侵吞寺院资产。

成都寺庙管理制度细则范文

成都寺庙管理制度细则范文

成都寺庙管理制度细则范文成都寺庙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成都寺庙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寺庙的安全、平稳、有序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的寺庙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成都市佛教协会是对寺庙进行管理的主体,负责具体寺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寺庙的管理应当遵循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佛教教规的规定。

第五条寺庙的管理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保障寺庙确保信教人员参与管理的权益。

第六条寺庙的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信教人员的宗教自由权益。

第七条寺庙的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依法履行管理责任,自觉接受信教人员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寺庙的设置和规划第八条寺庙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宗教事务管理、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等方面的要求。

第九条寺庙的规划应当充分尊重历史文化遗产,注重保护历史建筑、文物等,同时融入当地的城市规划和社会环境。

第十条寺庙的地理位置和周边环境应当符合宗教活动的需要,周边不得有影响寺庙宗教活动安宁、氛围破坏的设施和活动。

第十一条寺庙的规划应当合理安排寺庙建筑、宗教经文资料、佛教教育、法会活动等相关设施的布局。

第十二条寺庙的规划应当合理安排寺庙的出入口、道路交通、停车场等相关设施,确保方便信教人员和游客的出入和停车。

第三章寺庙的组织和人员管理第十三条寺庙应当设立寺务管理委员会,由寺庙方、代表信教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成员组成。

寺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寺庙的管理工作,由成都市佛教协会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寺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寺庙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组织协调寺庙的日常事务,保障寺庙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3.做好信教人员的服务工作,解决信教人员的困难和问题;4.维护寺庙的宗教秩序,管理和使用寺庙的宗教文物和财产;5.开展宗教交流和文化活动,促进佛教的传承和发展;第十五条寺庙应当设立寺庙管理办公室,由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寺庙管理制度

寺庙管理制度

寺庙管理制度寺庙管理制度1. 简介本文档旨在制定寺庙管理制度,以保证寺庙的良好运行和管理。

寺庙作为宗教场所,承载着信众们的信仰与敬意,为了维护寺庙的尊严和正常秩序,确保信众和管理人员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2. 寺庙组织架构2.1 寺庙主持寺庙主持是寺庙的最高管理者,负责寺庙的整体运营和管理。

主持必须具备高度的宗教素养和管理能力,负责指导和监督寺庙的各项工作。

2.2 管理委员会寺庙设立管理委员会,由寺庙主持和数名高僧、信众代表组成。

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寺庙的常规管理工作,商议重要事项并提出建议,保障寺庙的正常运行。

2.3 各部门负责人寺庙设立不同的管理部门,分别由专业人员负责。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和协调本部门的工作,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进展和问题。

3. 寺庙管理规范3.1 寺庙活动为了维护宗教仪式的正常进行和保证信众的宗教需求,寺庙应定期举办各类活动,包括佛事法会、善举公益等。

寺庙管理委员会应制订活动日程表,并提前公布给信众,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3.2 寺庙设施和物品保养寺庙设施和物品是寺庙的宝贵财产,需要妥善保养和管理。

管理委员会应定期检查寺庙设施和物品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

3.3 财务管理寺庙的财务管理应严格遵守财务规范和法律法规。

寺庙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确保财务透明和资金安全。

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审核财务报表,并进行公开公示。

3.4 人员管理寺庙管理委员会应对寺庙管理人员进行严格的选拔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足够的管理能力和宗教知识。

对于管理人员的任免和绩效考核应进行公正公平的评估。

4. 寺庙管理纪律4.1 宗教仪式规范寺庙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宗教仪式的规范和流程,不得有任何操作失误或疏漏。

,要保持仪容整洁,举止庄重,以树立良好的形象。

4.2 服务质量要求寺庙作为宗教场所,应提供良好的服务给信众和游客。

管理人员应友善、热情地接待来访者,解答他们的问题,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对于信众的诉求和问题应耐心倾听,并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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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寺注册名为**寺【以下简称本寺】。

第二条:本寺以弘扬佛法,导正人心,净化社会,兴办慈善公益事业,福利社会人群为宗旨,并以管理、保护本寺所有法物、财产为职责,大力传承和发展本寺佛教传统文化、僧人修学安道之兴寺法脉为义务,利益社会大众为事业。

第三条:本寺位于**省**市**市**镇。

第四条:本寺登记、审批、注册、行政管理、宗教活动的主管机关:**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局。

第五条:本寺宗教活动的维护、落实、监督、协调、指导单位:**市佛教协会。

第六条:本寺常年法律维权顾问单位:**律师事务所。

第二章任务
第七条:本寺任务如下:
(一)开展正常的宗教佛事活动。

(二)组织管理本寺搞好硬件软件建设、维修及治安防火事项。

(三)开展筹资、济贫、救灾及协助地方有关慈善公益活动和本寺扩建、修建等自身建设活动。

(四)开展本章程第二条所示宗旨、职责及义务的有关活动。

(五)本寺开展合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本寺设民主管理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

委员从常住僧人及护法信众中选举产生。

第九条:民主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

主任负责本寺全面工作。

第一割主任协助主任策划、负责、检查、处理日常本寺食宿、招待、纪律、佛事、法会、纠纷、档案、安排活动、环境安全、环境卫生、车辆调度、基建指导、外交、考察等事务工作;第二副主任协助主任策划、负责、审查、处理日常本寺的经济收支、会计工作、出纳工作、财务帐目、什物采购验收、伙食安排、单资发放、谋划筹资、落实经济、库房保管、现金和帐目保管等经济工作。

常务委员共3人,管理委员3人,由主任安排协助副主任负责管理本寺日常事务和经济等工作。

内设事务处、财务处、秘书处、档案管理处等机构,其工作人员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本寺下设:筹建委员会和十方善信护法功德委员会;筹建委员会主任和十方善信护法功德委员会会长由主任担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副主任担任或另在护法信众中选举产生或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产生。

此二个组织机构在行政管理工作上与管委会并级,由本寺住持、管委会主任统一管理。

在日常工作上属于管委会下属单位,只有相对的协调作用。

第十一条:民主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寺的日常管理事务和经济及建设工作。

(二)召开民主管理委员会议并贯彻执行决议事项。

(三)负责本寺财产、工作待遇等管理事项。

(四)拟定本寺工作计划和学习计划及外出考察计划。

(五)本寺管委会的秘书处工作由分管本寺日常事务工作的副主任来监管。

本寺管委会的财务处工作由分管本寺日常经济工作的副主任来监管。

第十二条:主任工作职责:
(一)负责处理本寺全面的经济和事务工作。

并对管委会、筹委会、护委会具有绝对的领导权和人事及经济的决定权。

(二)执行常务委员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召集副主任委员、筹建委员、护法委员、管理委员、常务委员召开会议。

(四)主任和副主任及各种委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寺筹建委员会工作的职责:
协助本寺住持、管委会主任专门负责和处理本寺的筹资、基建、预算、策划、规划、监督、核查、经济落实、采购建材、工程质量等一切硬件建设工作。

会内设有副主任2人:常务筹建委员4人:具体工作分工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本寺十方善信护法功德委员会工作的职责:协助本寺住持、管委会主任、筹委会主任、护委会会长专门负责和处理本寺的对常住三宝正法的护持、供养、利生、筹资、布施、做义工、学修、宣传、发展护法会员等工作,它具有自愿性、利他性、无偿性、义务性、组织性的特征。

本寺对参加本护法会的服务项目很多.如:法会护持、道场清洁、会务接待、秩序维安、斋堂帮厨、大寮行堂、文宣设计、编辑校对、网站维护、园艺美工、水电维修、医疗护理、行政协助、本寺导游等等。

这些都是义工们报三宝恩,集福消灾,广结善缘的平台。

本寺护法会设副会长2人:常务执行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2人:常务护法委员7人:护法委员不限,越多越好,多多益善。

第四章会议
第十五条:本寺民主管理委员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由分管事务工作的第一副主任负责召集或由秘书处秘书长负责召集。

会议记录工作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

第十六条:本寺民主管理委员会开会,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

通过议定事项,应当作出决议。

决议需经半数以上委员通过,当同意与否决委员数量相同时,由主任决定。

第五章经费来源及支出
第十七条:本寺(庙)经费来源包括:
(一)香火功德、香油功德、还愿功德的收入。

(二)各种法会、佛事功德的收入。

(三)社会捐助和施主供养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本寺收入归本寺集体所有,主要用于僧众生活、佛事活动、本寺建设维护和社会慈善事业。

本寺实行民主理财,收支帐目公开,接受广大僧俗信众及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本寺会计年度,由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本寺民主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涉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报请**市宗教局、**市佛教协会批准后于2013年9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报**市委统战部、**市宗教局、**市佛教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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