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政府责任
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与责任
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与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政府的作用和责任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调控经济、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创新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探讨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与责任。
首先,政府的作用之一是调控经济。
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经济政策来引导和管理国家的经济运行。
例如,政府可以通过货币政策调节金融市场,控制通货膨胀和利率水平,以稳定经济增长。
此外,政府还可以实施财政政策,包括通过税收和支出政策来调节国家的财政状况和宏观经济环境。
政府的调控经济的作用是确保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政府在经济中的责任之一是维护公平竞争。
政府应当制定并执行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以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政府应当监督市场行为,打击垄断和欺诈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政府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市场参与者的监管和监督,以防止经济失衡和市场混乱的发生。
此外,政府在经济中的责任还包括促进创新与发展。
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通过制定科技政策、提供科技资金和支持创新创业等措施,推动经济结构的转型和提升国家的竞争力。
政府还应当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除此之外,政府在经济中的责任还涵盖保护消费者权益。
政府应当制定消费者保护法和相关法规,加强对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和销售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政府还应当建立健全的消费者教育和咨询服务体系,加强对市民消费者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总结起来,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与责任涵盖了多个方面。
政府的调控经济作用是确保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平竞争是保障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创新与发展是推动经济结构的转型和提升国家的竞争力,保护消费者权益是确保市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和责任是为了保障和促进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与人民的福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一、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概述(一)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是社会消费的主体,包括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两种。
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中所涉及的“消费者”,要紧是指生活资料的消费者,在专门情形下也包括生产资料的消费者,如农民的生产性消费活动等。
在199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同意服务,其权益受本法爱护”。
消费者问题的显现是商品经济进展到一定时期的特有现象。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化,一般消费者在市场上越来越处于脆弱不利的地位。
专门是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由高度发达的自由竞争时期向垄断过渡时期。
这时一方面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细微的专业化分工使得消费者客观上越来越难判定自己的消费行为的合理性和产品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垄断资本集团利用市场优势操纵市场的行为频频发生,如抬高价格、虚假广告、缩减生产以坚持高额利润以及直截了当以假冒伪劣产品进行出售等,对消费者利益形成了更大的威逼。
因此消费者纷纷组织起来,爱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消费者的特点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同意服务的人。
1、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同意服务的人消费者既可能是亲自购买商品的个人,也可能是使用和消费他人购买的商品的人;既可能是有关服务合同中同意服务的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是同意服务的非合同当事人。
消费者不能完全等同于买受人。
2、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同意服务时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消费者购买商品或同意服务,并不是为了将这些商品转让给他人从而盈利,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同意服务的目的要紧是用于个人与家庭的消费。
这确实是说,购买商品和同意服务的消费者是为了个人的消费,个人消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物质资料的消费,另一部分是劳务消费,即同意各种形式的服务。
因此,消费者购买商品或同意服务的目的也不完全限于个人的直截了当消费,也可能是用于储存、观赏,或作为赠品赠送给他人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其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本办法,并领导、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组织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技术监督、卫生、建设、商检、公安、农业、水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
行政部门对消费者的申诉或者消费者组织转交处理的投诉,应当受理,并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处理。
第五条消费者委员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消费者委员会(协会)依法履行职能,保证其必要的编制和经费。
消费者委员会(协会)可以在乡镇、街道、学校、大中型企业、集贸市场等单位建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层组织,方便消费者投诉。
第六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行业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制订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制度和商品、服务质量的监督、保障措施,不得袒护所属行业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履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压制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真实报道。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质量监督、文明服务、售后服务和接受消费者监督的规章制度。
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时,前款所列规章制度、服务公约等有关对消费者的承诺,可以作为调解、仲裁和诉讼的依据。
第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所有商品必须明码标价,确因清仓、换季、搬迁、歇业等原因降价销售商品的,价格表示应当真实明白;(二)根据商品性能可以调试的商品,消费者要求开封调试的,应当当场开封调试;(三)不得销售未按国家规定检验、检疫的进口商品,或者以国内生产商品冒充进口商品;(四)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政务民生的关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政务民生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它不仅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与政务民生密切相关。
在现代社会中,政府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政务民生的关系,并阐述政府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中的作用和责任。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针对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可能遭受的侵权行为进行监管和维护的一系列措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及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享有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权利。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市场力量的不平衡,消费者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容易成为商家欺诈和虚假宣传的受害者。
因此,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其合法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离不开消费者的积极参与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只有消费者信心充足,愿意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才能推动市场繁荣发展。
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是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也是保障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重要保障。
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如果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切实保护,消费者容易产生不满和抵触情绪。
这些情绪的积聚会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和谐,进而对政务民生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至关重要。
二、政府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作用和责任政府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作用和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政府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法律法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是制约经济秩序和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政府需要积极倡导和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并不断完善和改进现有的法律体系,为消费者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其次,政府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与维权渠道。
消费者在遭受侵权行为时,应有权利通过合法渠道进行投诉和维权。
政府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并提供便捷、高效的维权渠道,鼓励消费者积极行使合法权益,增强其自我保护能力。
民法典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民法典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一、前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要求也日益增加。
因此,制定一部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显得尤为必要。
在202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包含了一系列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款,以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编专章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地位,其中规定了消费者、经营者、第三方的权益和义务,并明确了国家和地方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
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民法典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平等自由原则:消费者享有选择消费、公平交易和合理受益的自由。
(2)信息公开原则:经营者应提供真实、充分、准确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做出知情的决策。
(3)公平交易原则:消费者和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应平等交换所需信息,公平协商并自愿达成交易。
(4)合同自由原则:经营者和消费者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有权依法订立、履行、修改或解除合同。
(5)责任追溯原则:经营者对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负有法定责任,包括质量保证、安全保障等。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内容1. 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民法典对商品和服务质量设定了一系列规范,包括质量保证期、修理、退货、换货、补偿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同时,民法典还对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和服务责任追溯进行了明确规定。
2. 不当竞争行为的禁止民法典禁止了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不当竞争行为,法律明确了消费者的维权途径,并规定了追究经营者法律责任的办法。
3. 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个人信息保护成为消费者关注的焦点。
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经营者在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必须事先获得消费者的同意,并履行相应的信息保护义务。
湖北省最新消费者保护条例【全文】.doc
2019年湖北省最新消费者保护条例【全文】湖北省最新消费者保护条例【全文】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其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本办法,并领导、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组织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技术监督、卫生、建设、商检、公安、农业、水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
行政部门对消费者的申诉或者消费者组织转交处理的投诉,应当受理,并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处理。
第五条消费者委员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消费者委员会(协会)依法履行职能,保证其必要的编制和经费。
消费者委员会(协会)可以在乡镇、街道、学校、大中型企业、集贸市场等单位建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层组织,方便消费者投诉。
第六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行业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制订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制度和商品、服务质量的监督、保障措施,不得袒护所属行业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等待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压制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真实报道。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质量监督、文明服务、售后服务和接受消费者监督的规章制度。
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时,前款所列规章制度、服务公约等有关对消费者的承诺,可以作为调解、仲裁和诉讼的依据。
第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所有商品必须明码标价,确因清仓、换季、搬迁、歇业等原因降价销售商品的,价格表示应当真实明白;(二)根据商品性能可以调试的商品,消费者要求开封调试的,应当当场开封调试;(三)不得销售未按国家规定检验、检疫的进口商品,或者以国内生产商品冒充进口商品;(四)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政府责任解读——基于风险社会的视角
“ 三鹿奶 粉”事 件 中政 府动用 财政 资金来救 助
成 千上万 的受 害婴幼 儿 , 现 了人 民政府 的本 色 , 体 但
业化带 来 的风 险远 甚 于传统 风 险 ,人 们越 来越 希望
政府 应承 担保 护 消费者 权益 的责任 。
二、 保护 大规 模侵 权事 件 中受 害消费者 权利 : 政
第 1 1卷 第 4期
21 0 0年 1 0月
常 州 大 学 学
报
(t 会 i
科 学 版) Biblioteka V o . 1 No. 11 4 0c . 1 t 20 0
J OURNAL OF CHANGZ HOU UNI VERS TY ( OCI CI NCE EDI ON) I S AL S E TI
刘 永 宝 (9 3 ) 1 6一 ,男 ,江苏 泰 州 人 ,副教 授 ,主要 从 事 经 济 法 ,合 同 法 研 究 。
基金项 目:江苏省教育厅 高校哲社基金项 目 (0 O J 8 O O ) 2 1S B 2 O1 ;常州大学人文社会科 学研究资助课题 (W2 L O ) J OO 6 ;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中 的 政 府 责 任 解 读 基 于风 险社 会 的视 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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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 玉 文 ,刘 永 宝
( 州 大 学 法学 与 公 共 管 理学 院 ,江苏 常 州 2 3 6 ) 常 1 14
摘 要 :政 府 主导 的公 共 治理 机 制 能 有 效 应 对 风 险社 会 的 挑 战 。由经 济 法 主 体政 府 、经 营 者 、消 费者 所 组 成 的 三方 结 构 中 ,政 府 通 过管 制 经 营者 的行 为 , 障 消 费者 的 人 身 和 财产 权 益 。 险社 会 中 为 了保 护 消 费 者 的合 法 权 益 , 许 政 府 职 责在 一 定 范 围 内进 保 风 允 行 扩张 。 但行 政 权 力 在 干 预消 费 法 律 关 系 时应 遵 循 法 治 国家 原 则 和 比例 原 则 。 关 键词 :消费 者 保 护 ;政 府责 任 ;解 读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实行国家保护、社会监督和经营者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规范生产经营秩序,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作机构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建设、交通、农业、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旅游、价格、出入境检验检疫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社会服务职能,做好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支持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和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经营;其制定的行业规则,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权利第六条消费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八条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内,其人身、财产遇到危险的,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救助。
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规章制度
2.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经营者,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警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措施,并记入信用档案,予以公示。
政府有关部门、经营者、消费者组织及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落实本规章制度,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通过持续的宣传、教育、培训和监管,不断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共同构建和谐、健康的消费市场,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5.本规章制度所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有变动,依照新的规定执行。
6.本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九、消费者组织
1.消费者组织依法代表消费者参与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定,参与有关消费者权益的公益诉讼。
2.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消费者满意度调查,及时了解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意见和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十一、责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与赔偿
1.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向消费者通报,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必要措施。
3.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因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消费者权利(续)
5.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发票等购货凭证,以保障其依法行使权利。
6.消费者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三包”(包修、包换、包退)服务,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三包”义务。
农村工商纠纷如何处理农民与商家之间的消费者权益纠纷
农村工商纠纷如何处理农民与商家之间的消费者权益纠纷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工商纠纷日益突出。
其中,农民与商家之间的消费者权益纠纷问题较为突出。
为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农村工商纠纷,相关各方应当共同努力,加强管理与服务,构建和谐稳定的农村商业环境。
一、加强信息发布渠道的建设农民对商家的了解往往不够全面,信息透明度较低是导致农村工商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农村市场信息发布渠道的建设,推动商家及时将商品信息、价格、质量标准等必要信息进行公示,供农民参考。
同时,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认知,以便及时向执法机关举报不法商家的行为。
二、建立健全纠纷调解机制为了高效解决农民和商家之间的消费纠纷,建立健全纠纷调解机制至关重要。
一方面,政府应加强对农村纠纷调解中心的建设和培训,配备专职调解员,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和调解建议。
另一方面,商家也应积极配合,并与农民共同参与纠纷调解工作,通过对话、协商等方式解决争议,避免诉讼走向。
此外,政府还应鼓励农民组建自己的维权组织,提供法律援助和培训,以增强农民在纠纷处理中的能力。
三、加强监管力度,保障农民权益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市场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农村市场准入条件,确保商家经营的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达到规定标准,杜绝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同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农民举报不法商家,保护其合法权益。
一旦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示,起到警示作用,维护农民的利益。
四、完善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与城市地区相比仍有较大差距,需要进一步完善。
政府应加强对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修订,明确农民的合法权益,严格禁止商家的侵权行为,并规定相应的赔偿措施与责任追究制度。
同时,政府还应加大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力度,确保农民在维权过程中能够依法享有自身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 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 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 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 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 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 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 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新人育成系列——代资考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 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 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 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 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 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 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 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 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 荐商品和服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 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
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 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 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有权获得质 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 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四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7.04【实施日期】1995.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四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已由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
1995年7月4日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
第三条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工商、物价、卫生、技术监督、商检等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工作,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消费者投诉案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受理,不得推诿或者久拖不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履行职能。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消费者协会开展社会监督工作,保障其职能的正常履行,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五条消费者协会可以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查询。
采用书面形式查询的,应当写明查询事由和要求答复的问题。
被查询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查询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被查询单位拒绝接受查询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上级消费者协会和被查询单位的上级机关报告,也可以公开揭露、批评。
农民关注的涉农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民是我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民权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本文将从实际案例出发,分析农民关注的涉农法律问题,以期为农民提供法律维权参考。
二、案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简介:某村村民张某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为30年。
合同约定,张某承包土地用于种植蔬菜。
然而,在承包期内,村委会以“土地调整”为由,将张某承包的土地收回,重新分配给其他村民。
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2.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张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村委会无权单方面收回承包地。
最终,法院判决村委会返还张某承包的土地,并赔偿张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3. 案例启示:农民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应明确承包期限、承包方式等条款,确保自身权益。
如遇承包地被收回等情况,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农业保险理赔纠纷案例简介:某农户投保了农业保险,保险合同约定,如遇自然灾害导致农作物损失,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然而,在发生灾害后,保险公司以“损失程度不足”为由,拒绝赔偿农户损失。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险金。
2.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农户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农户保险赔偿金。
3. 案例启示:农民在购买农业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理赔流程。
如遇理赔纠纷,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或法院提出申诉,维护自身权益。
四、案例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纠纷案例简介:某农产品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被消费者发现其销售的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消费者要求销售商退赔,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政府工作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政府工作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已成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议题。
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文将讨论政府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角色,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以加强消费者权益的维护。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在现代社会,消费者是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如果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将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和消费信心的破裂。
因此,政府有责任通过立法和监管等手段,积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政府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作用1.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政府应当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以确保消费者权益得以法律保障。
例如,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的权益和义务,明确责任主体,并设立专门机构来负责消费者权益的维护。
2. 监督和执法政府应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对于违法行为,政府应当依法予以打击,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3. 促进消费者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政府应当积极促进消费者组织的建立和发展,鼓励消费者组织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倡导和引导消费者行使自己的权益,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三、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1. 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力度政府应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管机制,加大惩罚力度,对于违法行为依法严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力度政府应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渠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维权途径的宣传,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引导消费者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3. 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政府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提供便捷的渠道供消费者进行投诉,并及时有效地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政府可借鉴国外成功的案例,例如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以提高投诉处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农产品社会责任
农产品社会责任农业是人类社会的基础产业之一,对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环节进行社会责任管理,既有助于保护农民利益,也有助于实现农产品的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农产品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一、农产品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农产品社会责任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农民权益农民是农产品生产的重要主体,他们面临着天气不稳定、市场风险以及成本上升等问题。
通过实施农产品社会责任,可以加强对农民的关爱和保护,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理的报酬和社会福利。
2. 促进农产品质量与安全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是人们关注的焦点,社会责任管理能够促使农业企业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的监管和控制,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达到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
3. 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农业资源有限,环境承载能力不断减弱,为了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社会责任管理需要引导农业生产过程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土壤、水源和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确保农业可以长期稳定地进行下去。
4. 增加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社会责任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通过诚信、透明、环保等方面的社会责任体现,能够增加消费者的认可和支持,提高农产品的销售量和价格。
二、农产品社会责任的实施方法要实施农产品社会责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 建立农产品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农产品企业应建立起科学完善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企业在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中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同时,企业应设立监督机构,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2.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企业应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过程的管控,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确保农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需要对农产品的生产、贮存、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把控,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3. 关注农民利益保护企业应关注农民的劳动权益和福利保障,合理支付农产品收购价,推行合同农业,确保农民收入稳定。
同时,企业还应开展农技培训,提升农民的生产技能和经营能力。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全文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全文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了《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下面是详细内容。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实行国家保护、社会监督和经营者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规范生产经营秩序,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作机构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建设、交通、农业、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旅游、价格、出入境检验检疫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社会服务职能,做好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支持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和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经营;其制定的行业规则,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权利第六条消费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政府电信监管的责任——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从第二方面来说,由于增值电信业务 自身在经营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主要 问题有
以下 几个 :① 信 息服 务 中收 费欠透 明、含有不 良信 息 内容 、存在 诱骗性 业务 宣传行 为 以及 业务定制 流程不规 范等 问题 ,侵 害 了广 大用户 的合 法权益 。② 个别 电信业 务经营
者单方面改变原有业务的经营模式 ,影响部分用户对该业务的正常使用 。因此,在保
持增 值 电信快速 发展 的同时 ,有必要进 一步加 强行业 管理 ,尤其 是 资费管 理 。
二 、政 府如何 保 护消 费者权 益和 规范 经营 行为
政府的责任有两大主要方面: ①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电信市场的规范经营问题。 ② 而后者的最终 目的也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是保证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的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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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信 管 制
信服务质量的监管 。
除了制定相关法规之外 ,政府监管的重要工作是监督、检查法规 的执行情况 。
其中,电信运营商的服务质量 以及用户投诉是两个重要方面。目前 ,信息产业部和 六大基础 电信运营商每季度要公布 电信服务质量的情况, 内容涵盖每个季度信息产 业部直接处理 的电信用户 申诉 的情况、各基础 电信业务经营者被 申诉 的情况 、电信
管的重点是基础 电信业务的 6家公司, 而近两万家增值 电信运营商 E于是经营增值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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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信 管 制
电信 业务 , 属于放开管制的业务 ; 且监管部 门的监管能力也难 以达到对他们的全方 位监管;再有相关 的法规也正在随着市场 的发展而不断的完善之 中。因此 ,就形成 了法规、监管不到位 的情况, 并且 ,更多的监管工作主要体现在集中整治和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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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 师 范学 院学报 ( 会科 学版) 社
J un l f n i e cesC lg ( o il cec dt n o ra o qn T a hr ol e S c ineE io ) A g e aS i
0 c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01 t2 0
展 、 补 企 业社 会 责 任 缺 失 的需 要 我 国保 护 农 民 消 费者 权 益 的相 关 立 法不 完 善 , 法 不 严 格 。 要 完 善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弥 执 方 面 的法 律 , 完善 农 村 市 场 监 管体 系 , 强 农 民消 费 者权 益 的司 法 保 护 , 而加 强 政 府 保 护 农 民 消 费者 权 益 的 责 任 。 增 从 关 键 词 :农 民消 费 者权 益 ;法 律 保 护 ;政府 责 任 中国分 类号 :D 5 F 文 献 标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10 — 4 3 (0 0 1 o 3 — 0 0 3 7 0 2 1 )0 o 4 4
、
增 强 政 府 保 护 农 民 消 费 者 权 益 责 任 的 必
要 性
因, 其不 能有效 地发挥 其应 有 的作用 。 使
保 障农 民消 费者权益 的重 任只 能落在 政府身 上, 靠强 大 的国家 权 力来 有 效 地 遏 制损 害 农 民消
1 .有 效 保 障 农 民 消 费 者 权 益
随着 20 0 8年 爆 发 的 三 鹿 奶 粉 事 件 , 们 纷 纷 人
事 后 能 采 取 有 效 的 手 段 救 济 自 己 。农 民 的 素 质 提
聚 焦 于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这 个 老 话 题 。 国 家 免 检 产
升 不是一 朝一 夕之事 , 需要 几代 人 的努 力 , 但农 民 消 费者 的权益 维护不 能 眼巴 巴等 到几 十年后他 们 的 素质提 升 了才进 行 , 且 即使 是 高 素质 人 才 也 而
目前保 障农 民消 费 者 的权 益 从 四个 方 面 人 手 : 高农 民消费 者本身 的素质 , 提 鼓励 生产经 营者 自觉遵 守行业 标准 , 加强政 府行 政管 理力度 , 增强 社会组 织 的监 督和救 济 。 提 高农 民消费者本 身 的素质对 保 障消费者 的 权益能起 到一定 的作 用 , 能事先 辨别伪 劣产 品 、 如
第 1 0期
刘 洲 兰 : 民 消 费 者权 益 保 护 中 的 政 府 责 任 农
・3 . 5
部 分权 利让 渡 给 政府 , 是 对 政府 维 护 自身权 益 乃 的 期 待 。致 力 民 生 , 公 民 赋 予 的 权 力 真 正 用 在 把
不 能排 除作 为消 费 者 时不 受 到侵 害 , 因此 提 高其 素质不 是根 本 的保 障方 式 。
鼓励 生产 经 营者 自觉 遵守 行业标 准对保 障消 费 者权益 来说 应该 是 非 常 有效 的 , 可 以消 除损 这 害 消费者 权益 的根 源 , 生 产 经 营者 会 自觉 遵 守 但 吗 ?在利 润 的诱 惑下 ,无 商不奸 ” “ 。毫无 疑 问 , 他 们不 可能 全都 自觉遵守 行业 标准 。依靠 生产经 营
一
者 自身 的道 德来 遏 制不 法 行 为 的产 生 , 定 会失 注
败, 这种 方式 也行 不通 。 至 于依靠 社会 组织帮 助农村 消 费者维权 的方 式 是否 可行 呢?社会 组织 可 以集 中个 别 的分 散 的 消 费者力 量来 与强 势 的生产 经 营 者抗 衡 , 社 会 但 组织本 身 由于运 行 经 费 困难 、 员 配 置不 强 等原 人
品引起 的重大 安全事 件发生后 虽 然政府 及 时采 取 了积极 的应对 措施 , 依 然 动摇 了消 费 者对 产 品 但
安全 的信 心 。人们 担 心 自己已经消 费的产 品是 否
会 给 自己的身体 带 来 伤 害 , 忧 市 场上 的现有 的 担 产 品质量是 否存在严 重 的缺陷 。特别 是想想农 村 市场 的“ 三无 ” 品、 质仿 制 品、 市 淘 汰 品、 产 劣 城 过 期 品 、 下工 厂加工 品等等 , 地 更为农 村 市场 的消费 者捏一 把汗 。人 们开始 关 注农 民消费者 的权益 保
Vo . 9 N 1 J2 o. O
农 民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中 的政 府 责 任
刘 洲 兰
( 南文理学院 法学 院, 湖南 湖 常德 450) 1 0 0
摘
要 :我 国农 村 人 E有 9 多 , 障农 民 消 费 者 权 益 既 是 现 代 政 府 的 基 本 职 责 , 是 确 保 农 村 消 费 市 场 稳 健 发 l 亿 保 也
护 问题 , 而保 障农 民消 费 者权 益 最 根本 途 径 应 是 加 强政府责 任 。政 府 只有 站在 消费者 的立 场为 消
费者 维权 , 才能改 变 消 费者 与 生 产 经 营者 之 间 的 不平 等状况 。加强 政府责任 可 以限制 可能损 害消 费者权 益 的产品进 入 流 通 市场 , 这种 事 先 防范 方 式 才是最 有意 义 、 最有 效 的。
费者权 益行为 的发 生 。“ 任 政府 既是 现代 民主 责
政 治 的基本理 念 , 是一 种 对 政府 公 共 行 政 的制 又 度安 排 , , r 。保 障公 民权 益 是现 代 政府 的基 本 职 责, 也是 现代政 府 存 在 的基 本 价 值 。按 照卢 梭 的 社会 契约论 的基 本 观 点 , 民 之所 以把 自身 的一 公
* 收稿 日期 :2 1 一 O 一O 00 9 5 基 金项 目 :湖 南省 教 育厅 “ 电 下 乡中 农 民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研 究 ”项 目( O O 9 。 家 I CI 1 )
作者 简 介 :刘 洲 兰 , , 南 隆 回 人 , 南文 理 学 院 法 学 院讲 师 , 学 硕 士 。 女 湖 湖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