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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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对妥善解决《工伤保险条例》贯彻实施中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工伤保险工作,更好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参保。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或撤销,但未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有关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三、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从受到事故伤害或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

因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提出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期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

四、已经受理的工伤认定案件,需要以其他部门有关结论为依据的,中止工伤认定时限,并书面告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认定程序。

五、职工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有关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的,以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载明的用人单位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依法进行工伤认定;若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时,应告知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朱文会、绵阳市新东方职业培训学校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文会、绵阳市新东方职业培训学校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文会、绵阳市新东方职业培训学校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6【案件字号】(2021)川07民终34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邱倩刘颖宋岩【审理法官】邱倩刘颖宋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文会;绵阳市新东方职业培训学校【当事人】朱文会绵阳市新东方职业培训学校【当事人-个人】朱文会【当事人-公司】绵阳市新东方职业培训学校【代理律师/律所】张海军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左梓良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海军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左梓良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海军左梓良【代理律所】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朱文会【被告】绵阳市新东方职业培训学校【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反证证明力证据不足自认高度盖然性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补充查明如下事实: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工资表来源于被上诉人。

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工资表来源于被上诉人,时隔二十余年,被上诉人能够将部分工资表保存完整,其作为一家民办学校,却无法提供为上诉人发放工资的会计凭证、税务申报证明等。

同时,上诉人也未提供其他与劳动事实相关的证据,上诉人提供的书面劳动合同、工资表以及被上诉人自认等证据的真实性和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较弱,在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佐证下,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客观、真实的劳动关系。

因此,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本院不予确认。

综上所述,朱文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川人社办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1〕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试行)》)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第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提升认识。

《工作规程(试行)》是四川人社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是实施“温暖人社”行动的具体举措,是贯彻《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重要内容,各地人社部门要转变观念、提升站位,确保《工作规程(试行)》落实见效,让群众切实享受到更加温暖的人社服务,更加有力地助推经济社会发展。

二、加强学习,提升能力。

《工作规程(试行)》是工伤认定工作内部操作指南,重在规范人社部门提供咨询服务、履行告知义务、作出行政决定、完成送达程序等具体行为,统一了文书样式,简化了申请材料,明确了异地协作的具体方式。

各地人社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前后衔接,高效开展,并有计划开展培训,切实提升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能力。

三、强化宣传,提升影响。

《工作规程(试行)》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服务体验,直接影响人社部门的工作形象。

各地人社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知晓人社新政策、了解人社新举措、享受人社新服务,以严实作风更好展现人社部门的良好形象。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2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受理第三章调查取证第四章认定决定第五章中止第六章撤销第七章送达第八章附则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4•【字号】川办发[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0]56号2010年06月24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挂四川省外国专家局(简称省外专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将设在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的省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农劳办)及其承担的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相关职责整体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五)将制定本省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核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商务厅。

(六)将技工学校评估工作交社会中介组织。

(七)承担国家外国专家局下放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八)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标题】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摘要】本通知旨在确保公司与员工间的劳动关系得以清晰确认,提供明确的工作权益和责任。

一、背景介绍为了明确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确保双方权益合理保障并明确责任,公司决定进行劳动关系事项的确认。

二、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1. 确保双方权益合理保障:劳动关系的确认将明确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权益,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 明确责任和义务:通过确认劳动关系事项,可以明确员工的工作职责和公司的管理责任。

三、确认劳动关系的内容1. 员工档案确认:公司将进行员工档案的核实和确认,确保档案信息的准确性。

2. 劳动合同确认:公司将与每名员工就劳动合同事项进行再次确认,包括工作期限、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

3. 职位确认:公司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员工确认其具体的工作职责和岗位要求。

四、确认劳动关系的流程1. 通知员工:公司将向所有员工发送本次劳动关系确认的通知,并说明流程和时间安排。

2. 提供必要材料:员工须提供有关个人身份和就业证明等必要材料供公司审核使用。

3. 完成劳动管理系统的登记:公司将为每名员工开通劳动管理系统账户,并要求员工填写相关信息。

4. 进行确认会议:公司将安排确认会议,与员工就劳动关系事项进行详细确认和沟通,解决存在的问题。

5. 劳动关系确认书签署:在确认会议结束后,公司将与员工签署劳动关系确认书,明确双方责任和权益。

五、劳动关系确认后的权益和责任1. 权益保障:员工在劳动关系确认后,享有公司提供的相关工作待遇和福利,并按劳动合同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2. 责任明确:公司将按照劳动关系确认书的约定,给予员工必要的培训和支持,同时员工也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六、督促执行公司将监督各部门和员工执行劳动关系确认的要求,并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劳动关系的有效运作。

七、附则1.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的劳动关系确认用时将另行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6〕1号全省各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省法院民一庭于2015年8月7日召开了劳动争议纠纷疑难问题研讨会,对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探讨。

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在充分征求各中级法院、省法院有关部门以及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省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本《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现印发你们,供你们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参考。

如在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庭。

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16年1月1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诉裁衔接及受理的问题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因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委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自动撤回申请决定后,申请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2.仲裁裁决有多项内容,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仅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请求进行审理,保持当事人诉讼请求与审理内容的一致性。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1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1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省政府决定将“实现春节前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即实现春节前欠薪举报投诉案件基本处理,工资类争议案件基本办结,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得到妥善处置。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由于多种原因,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还未完全解决,尤其是在建设施工领域,因资金不到位、低价中标、挂靠承包、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工程款拖欠等原因,农民工工资拖欠更为突出,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在每年元旦、春节期间凸显,成为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

同时,还有部分欠薪案件存在“包工头”有意混淆工资工程款,以讨薪为名借力解决工程经济纠纷的现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作为重要紧迫的任务,以扎实有效的工作,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加快建立并落实欠薪处理责任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川办发〔2012〕70号)确立的欠薪处理责任制,明确了清欠监管边界,促进了综合治理格局的形成,是当前解决欠薪问题的重要抓手,必须认真贯彻实施。

目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实施进度和力度参差不齐,一些地方和部门尚未出台贯彻意见,实施进度缓慢,政府和部门责任有待落实到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6•【字号】川办发[2000]47号•【施行日期】200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47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组建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十六日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

1、省人事厅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

2、省卫生厅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

3、省民政厅承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移交给省政府承担的11个部门和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矿山(不含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交给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3、将职业(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给省卫生厅。

4、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客运架空索道、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职能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5、将老龄工作职能交给省民政厅。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制定我省地方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拟定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和《四川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和《四川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和《四川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2.09•【字号】川人社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和《四川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4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准确掌握全省劳动者就失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精神,制定了《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和《四川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2月9日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就业登记第三章失业登记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就业失业登记是政府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的基础性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8号,2018年12月14日修订)、《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办发〔2018〕16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户籍和在我省常住的外省户籍、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吕高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吕高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吕高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8【案件字号】(2020)川04民终1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顾玉李淑群黄雷【审理法官】顾玉李淑群黄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吕高和【当事人】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吕高和【当事人-个人】吕高和【当事人-公司】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董燃燃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董燃燃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董燃燃【代理律所】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吕高和【本院观点】一、关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合同新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

中国路桥公司主张其已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施工队伍进场施工,但并未就其主张的分包行为进行任何举证,该主张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中国路桥公司同时主张双方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无管理和被管理的事实,但现已查明吕高和于2018年3月24日到中国路桥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项目务工,中国路桥公司向其发放了印有“中国路桥"的工作服和相应的工资,故该上诉理由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依法不能成立。

二、关于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

中国路桥公司并非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即并非涉案工程中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工程发包人,其仅为涉案工程中的工程合法承包人。

故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中国路桥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国路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刘全喜、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全喜、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全喜、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1【案件字号】(2020)冀09民终54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梅余志刚李悦萍【审理法官】张梅余志刚李悦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全喜;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刘全喜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全喜【当事人-公司】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姜军刚、邰萌萌河北泮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姜军刚、邰萌萌河北泮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姜军刚、邰萌萌【代理律所】河北泮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全喜【被告】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如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其余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如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10—一、二审法院审理的范畴不能超过当事人一审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作为一审原告其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与被上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上诉人上诉理由中第一条是要求被上诉人作为发包方承担上诉人的用工主体责任,该请求超出了本案审理范畴,同时请求确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问题也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上诉人就此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被上诉人与刘增斌签订《津汕项目施工合同》,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刘增斌进行施工,合同约定由刘增斌负责标段内一工区摊铺施工等业务。

上诉人通过刘增斌招录到以上工地进行工作。

劳动关系的主要特点为用人单位招募劳动者为其成员,向其发放工资,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遵守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

四川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川劳办[1996]19号一、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订立1、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全体劳动者必须依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中的工勤人员也必须依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2、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协商双方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在订立过程中不得违反《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3、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应自劳动者报到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4、企业的厂长(经理)应与聘用(任命)的部门或者资产所有者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其合同期限应与聘用(任命)期一致。

其中有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的厂长(经理)一般应与聘用(任命)的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的企业厂长(经理)与资产所有者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董事长若兼任企业的厂长(经理),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5、已订立了劳动合同的职工,一般不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如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法》和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协商变更相关内容;变动条款过多的,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6、国有企业使用的混岗集体职工,在征得集体企业同意后,可先解除其与集体企业建立的劳动关系,再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职工流动手续。

混岗职工也可与集体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再由该企业与国有企业签订劳务输出(输入)协议,实行劳务结算。

对具有集体职工身份,但不归属任何集体企业的混岗职工,可直接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7、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的企业富余职工(包括停薪留职、放长假和退养职工)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

四川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6.04.10•【字号】川劳办[1996]19号•【施行日期】1996.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四川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四川省劳动厅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印发川劳办[1996]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已于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正式施行。

现就《劳动法》在我省贯彻执行中出现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订立1、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全体劳动者必须依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中的工勤人员也必须依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2、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协商双方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在订立过程中不得违反《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3、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应自劳动者报到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4、企业的厂长(经理)应与聘用(任命)的部门或者资产所有者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其合同期限应与聘用(任命)期一致。

其中有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的厂长(经理)一般应与聘用(任命)的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的企业厂长(经理)与资产所有者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董事长若兼任企业的厂长(经理),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5、已订立了劳动合同的职工,一般不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如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法》和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协商变更相关内容;变动条款过多的,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劳社部发[2005]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川府发[1995]4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川府发[1995]4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一九九五年三月十四日川府发[1995]46号)近几年,我省的劳动制度改革进展较快,除新招工人一律实行了合同制外,还在企业推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

目前在全省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条件已基本具备,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就我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问题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在我省行政区内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联合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中的全体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非企业化管理事业组织中的工勤人员均实行劳动合同制。

上述单位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劳动者,凡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都要按规定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二、进度安排我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作,按“全面实行,分步到位”的原则进行。

今年凡是有条件的企业,都要实行劳动合同制。

力争到今年年末,除少数有特殊情况的企业外,全省企业基本达到以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的改革目标。

企业化管理事业组织中的职工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非企业化管理事业组织中原实行固定工制的工勤人员,原则上随着公务员制定的实施一并实行劳动合同制。

各地要根据省里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方法步骤各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地稳步实施。

实施工作一般可分两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

首先是建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加强对实施工作的领导。

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相互配合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相互配合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相互配合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总工会•【公布日期】1994.06.28•【字号】川劳关[1994]24号•【施行日期】199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相互配合的意见》的通知(川劳关[1994]24号1994年6月28日)各市、地、州劳动(人事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省产业(局)工会:为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相互配合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相互配合的意见为加强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现就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取得了很大成效。

但在少数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中,无视《劳动法》规定,肆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直接影响到改革、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推动《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是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各级工会组织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二、劳动保障监察代表国家行使劳动保障监督监察权,其决定具有法律强制力;工会组织依法开展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是有组织的群众监督,具有广泛的群众性。

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工作配合,使二者紧密结合,相互支持,优势互补,将大大增强《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推动《劳动法》及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2017修订)【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人社发[2017]49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11.02【实施日期】2017.1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2017修订)(川人社发〔2017〕4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卷管理办法》、《四川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文和调解仲裁文书格式规范》、《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明用语及仪表守则》等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⒈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卷管理办法⒉四川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文和调解仲裁文书格式规范⒊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明用语及仪表守则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年11月2日附件1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卷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案卷作用,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卷的立卷、归档、使用、保管和销毁。

上一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对下一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卷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

第三条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设置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从事案卷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立卷和装订第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卷实行按年度、类别相结合和“一卷一案”的原则立卷归档,做到文书材料齐全、手续齐备、科学编目、利于检索、装订规范、利于保存。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1.15•【字号】川高法民一〔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6〕1号全省各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省法院民一庭于2015年8月7日召开了劳动争议纠纷疑难问题研讨会,对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探讨。

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在充分征求各中级法院、省法院有关部门以及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省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本《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现印发你们,供你们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参考。

如在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庭。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16年1月1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诉裁衔接及受理的问题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因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委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自动撤回申请决定后,申请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四川省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通知-川府函[2003]15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四川省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通知-川府函[2003]15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四川省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四川省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通知
(2003年6月27日川府函[2003]157号)
为了建立政府、企业、职工三方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机制,研究协调我省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经省政府同意,建立四川省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

现将协调委员会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任委员:
蒋巨峰省委副书记、副省长
副主任委员:
邹广严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会长
王东洲省政府副秘书长
泽巴足省劳动保障厅厅长
胡先春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
成员:
尹孟良省经贸委副主任
高仁全省财政厅副厅长
陈璞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于桂省建设厅副厅长
慕竹平省总工会副主席
吴显名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副会长
章立省工商局副局长
侯勇省乡镇企业局副局长
陈吉福省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秦世光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四川省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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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5〕102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以下简称《通知》)已经下发。

按《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研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招收职工后30日内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得先签订试用期合同、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自招收职工之日起30日内,按有关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通知》第二条规定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还可参照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基本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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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用人单位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应依法与其使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实施租赁、承包经营(生产)时,凡租赁、承包给本单位内设部门或职工,并进行内部经济核算的,对该部门或职工使用的劳动者,由该用人单位负责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凡租赁、承包给其他用人单位的,应在租赁、承包协议中明确出租方、发包方的用工责任,没有明确的,其他用人单位应与所使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承用工主体责任。

凡租赁给其他自然人,其他自然人如果作为该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该自然人使用的劳动者,由该用人单位负责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补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

补签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
同期限中,并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

双方不能就补签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按《通知》要求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赔偿劳动者损失。

六、用人单位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通过签订、变更、续签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鉴证等,及时纠正和解决劳动合同内容过于原则、条款不完备等问题,同时按规定程序规范和清理各类不在岗人员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持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对用人单位外借、外派到其他单位的职工,应通过协商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

七、对劳动关系的确立,以前已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了的,不再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处理。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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