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办法(试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30•【字号】百政发[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百政发〔2008〕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百色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六月三十日百色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充分利用项目管理专业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通过委托或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并具备一定实力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其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变和要求不变。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运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市属国有开发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政府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财政专项用于回购固定资产的资金。
代建管理办法(工程管理)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代建市场诚信建设,保障代建管理目标实现,根据《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以及其它政府性资金或资产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审计、结算等阶段管理服务,并独立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
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建设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第三条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取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任务,并为项目提供代建服务的代建单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四条代建项目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
代建单位中标代建项目后应当签订代建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质量、安全、进度控制目标和廉政建设要求,确保各项代建管理目标实现。
代建合同签订前应当报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审查。
第五条项目代建工作实行项目经理制.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成立项目代建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与项目经理签订代建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经理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职能齐全、人员精干原则组建项目代建部,确保人员到位,职责明确。
投标承诺的项目代建部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
确须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专业代建人员须经招标人和代建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并符合招标时相关资格条件要求.(组织架构图)第三章计划、台账及报表管理第八条计划管理为完成代建项目各项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代建单位应当根据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周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代建项目总体工作计划,并报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作为整个项目工作计划管理的依据。
“代建制”进入“必须实行”阶段 《关于加快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

责任 , 有效防止“ 超规模 、 超标准 、 超概 都要实行代建制。对总投资在3 0 0 0 万 价局 的相 关 规定 。 算” 的“ 三超 ” 乱象 ; 让专业 的人做专业 元以下的 ,也鼓励业主单位实行代建
建设 管理 水 平 。
部门协 同。推行代建 制涉及政府
的事 ,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 目 制。 《 意见》 同时强调 , 确因特殊情况需 多个部 门, 《 意见》 要 求强化 代建制部 要 自行组织建设的,需提 出书面报告 门监 管 , 各有关 部 门要 根据 《 湖 南省 湖南从2 0 0 4 年开始代建 制试 点 , 并说明理 由,经发展改革部 门研 究提 政 府投 资项 目代建制 管理办 法》 , 调
代建制通过引入代建单位 ,能从 行代建制。 ” 主要包括各类机关事业单 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办法》 招标确定 , 并 公、 检、 法、 司建 签订 项 目代 建合 同 ,提 交银 行 履 约担 根本 上克服 传统 自建 方式 的诸 多 弊 位办公业务用房项 目, 端, 实现投 、 建、 管、 用 分离 , 形成 多方 设项 目, 科研、 教育、 文化、 卫生、 体育 、 保 函 , 自觉 遵 守相 关 部 门对 项 目建 设
相 互约 束 的 制衡 机 制和 预 防 工程 领域 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 目。在 管理 的有 关制 度并 服 从 监管 ;实行 代
腐败的制度屏障,把权力关进 制度的 这些领域 ,代建制试点都 已取得 了很 建单位招标 文件和代建合同向发展改
笼子 :明确代建单位控制投资的主体 好的成效和经验 , 不再采取 自建方式 , 革部门备案 ;代建服务取费执行省物
顺应 了深 化改 革 、反腐倡廉 的 时代要 求
目少、额度小及市州发展不平衡等 问 目审批、 代建招标 、 代建合 同、 服 务取 部门监管等 , 都作 出了明确具体的 题。 对推行代建制形成刚性要求 , 既是 费、 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理顺政府与 规定 , 确保项 目代建的规范运作。 包括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2014年规章项目计划的通知-武政办[201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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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2014年规章项目计划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2014年规章项目计划的通知(武政办〔2014〕7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人民政府2014年规章项目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立法质量,促进改革发展2014年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大局和中心工作,继续加强促进发展、生态保护、城市建设、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将改革精神贯彻于政府立法工作始终,用政府立法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推动改革深化,为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复兴大武汉提供法治保障。
各起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深入分析、研究问题,科学合理地设计现实迫切需要的制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要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在规章起草制定的过程中,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扎扎实实开展调查研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规章草案外,其他规章草案均要通过武汉政府法制网或者起草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要继续坚持和完善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立法工作机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和意见分歧较大的规章项目,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要探索建立科学、便捷的民意调查机制,继续执行意见采纳和处理情况反馈制度,在立法程序上积极探索立法听证等做法。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沟通协调对列入计划的项目,各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领导落实、方案落实、责任落实”的要求,成立起草工作组,确定项目具体负责人,制订科学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时间进度表,提出具体工作环节和工作步骤,明确各时间阶段的主要任务;健全立法工作责任制,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按时保质完成政府规章调研、起草、协调、修改、送审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并将工作进度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关于代建制工程项目与《政府采购法》的兼容性关系160907

关于代建制工程项目与《政府采购法》的兼容性关系根据《政府采购法》,判断采购项目是否属于法律所规范内容,主要有这样几个要素,其一是采购资金来源,必须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且达到规定的限额标准;其二是采购人,必须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或取得上述主体授权或指定的主体;其三是集中采购目录所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这三大类。
从公交集团委托交投集团的“代建制”项目的实施主体、采购资金、采购方式、采购对象等内容,结合我国《政府采购法》来看,两者之间均能够相互对应,属于《政府采购法》所规范的内容。
相关规定摘要如下:一、《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资金来源: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范围: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者: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和代理人:第十五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十九条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二、我国地方性规定摘要节选:《长春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由政府指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中,按照本办法规定及合同的约定代行项目法人单位职责的制度。
其中项目管理单位是指市政府投资建设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建管机构),项目法人单位是指我市对具体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拥有使用权或者管理权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代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是指实行“代建制”建设的、总投资超过500万元且使用财政性资金占总投资50%以上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
代建制项目管理投标方案

代建制项目管理投标方案目录一、前言 (3)1.1 编写目的 (3)1.2 项目背景 (4)1.3 投标意义 (5)二、项目概况与需求分析 (7)2.1 项目背景介绍 (9)2.2 项目需求分析 (10)2.3 项目目标设定 (11)2.4 项目范围界定 (12)三、代建制管理模式介绍 (13)3.1 代建制定义 (14)3.2 代建制特点 (14)3.3 代建制优势 (15)3.4 代建制实施流程 (16)四、投标方项目管理能力展示 (18)4.1 组织架构与管理体系 (19)4.2 项目经理及团队资质 (20)4.3 项目管理经验与业绩 (21)4.4 技术与设备配备情况 (22)4.5 项目管理方法与创新 (23)五、项目实施计划与方案 (25)5.1 项目进度计划制定 (26)5.2 资源保障计划 (27)5.3 风险管理计划 (29)5.4 质量保证计划 (30)5.5 项目沟通与协调计划 (31)六、投标报价与资金来源 (32)6.1 投标报价说明 (33)6.2 价格构成分析 (34)6.3 资金来源合法性承诺 (35)6.4 进度款支付方式 (36)七、评标标准与方法 (37)7.1 评标原则与标准 (39)7.2 评标方法选择 (40)7.3 评标流程安排 (41)八、合同条款与履行保证 (42)8.1 合同类型及主要条款 (43)8.2 履约保证措施 (44)8.3 违约责任约定 (46)8.4 争议解决方式 (47)九、投标文件格式与要求 (48)9.1 投标文件组成 (49)9.2 文件格式要求 (51)9.3 填写注意事项 (52)9.4 递交时间与地点 (53)十、结尾声明 (54)10.1 投标人承诺 (55)10.2 未尽事宜说明 (56)10.3 投标文件有效性声明 (58)一、前言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工程建设领域对项目管理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代建制作为一种新型的工程建设管理模式,通过专业化的管理团队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有效提高了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06〕1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六年二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利用社会化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环境保护、水利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实行代建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总投资少于300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后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四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市场化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成立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
最新各地代建制度

大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和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嘴山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06〕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即项目代建单位),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机构按照合同约定行使项目法人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变。
对于投资规模较小或专业性强、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经区发改局审核可采用使用单位为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形式。
第三条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总额达到50万元人民币(单台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合同估算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用于投资建设项目的中央和自治区、市及辖区各级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各类专项资金、政府融资以及政府管理的其他建设资金。
第五条实行代建制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范围:(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等建设项目;(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三)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建设项目;(四)其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六条区发改局负责本级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本级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监察、审计和建设等有关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实施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代建机构组织管理第七条区人民政府成立“大武口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代建制有关要求(各省市)

约2004
《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公司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重庆
2003.03.27
《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
市发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2003.04.28
《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暂行规定》
市发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2006.06.29
出台时间
法规名称
主管部门
北京
2004.03.01
《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
2004.12.07
《北京市公路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试行)》
市交通委员会
2005.07.01
《房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区发改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
2001.10.01
《上海市市政工程工程建设管理推行代建制试行规定》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试行)》第16条
应通过招标选择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办法(试行)》
浙江
法人、具有相应资质、资金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第8条及《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选择确定代建单位的程序(草案)》
武汉
以国家、湖北省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为基础,通过投标确定
由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中明确,其比例一般不超过15%
浙江
指导性标准另行制定
按节余资金的10%-30%提取,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广东
批准概算的2%(总投资2亿元以下);及1.5%(总投资超出2亿元部分)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11.24•【字号】武财评[2008]603号•【施行日期】2008.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武财评〔2008〕603号)各入库中介机构:为切实履行财政监督管理职能,强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全过程跟踪评审质量,现将《武汉市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联系。
附件:1.武汉市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月度报表(略)2.工程价款结算及资金使用情况表(略)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武汉市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监督管理职能,强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全过程评审行为,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暂行规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及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受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的入库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中介)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全过程跟踪评审,是指对项目前期阶段、招标投标阶段、合同签订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等阶段实施动态跟踪评审。
第四条受托中介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工作遵循合法、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五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工作程序第六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规定程序,确定建设项目跟踪评审中介机构,签订评审委托协议,明确评审范围、评审阶段、评审内容、控制目标及相关事项。
项目委托代建协议书(9篇)

项目委托代建协议书(9篇)项目委托代建协议书(精选9篇)项目委托代建协议书篇1项目委托代建协议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已就目标公司股权收购达成一致意见,对于协议中涉及乙方为甲方代建项目抵作股权收购款和建成后后期的经营管理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项目概况1、本项目名称:项目暂定名为,项目最终命名以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
2、本项目位置:本项目位于。
3、本项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用地面积平方米(约100亩),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住用地,土地使用年限年,规划容积率,覆盖率,项目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4、本项目相关技术资料详见附件一。
第二条合作方式1、根据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的原则,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开发建设,采用合作分工、分期实施、各司其职、自负盈亏的合作方式。
2、本项目以土地方(甲方)和代建方(乙方)的名义联合开发建设。
3、项目建成后,甲方对该项目享有所有权,乙方负责全面经营管理,经营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为期年,合作期限届满,如任意一方未提异议,则合作期限自动续延。
第三条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提供符合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内容的项目建设用地,但不参与项目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
2、甲方负责承担办理本项目开发建设前期的土地出让、规划审批、报规报建、地勘、所有施工图纸设计等一切相关手续,并承担其相应费用。
3、甲方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个月以内,应依法取得本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设计通知书》并承担其相关费用。
如甲方不能按时取得上述许可及相关合法资质,或因前期工作中所产生的纠纷影响到项目后期的建设,应按本协议第七条第一款约定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甲方保证本项目的各项规划指标与本协议第一条的内容一致,并负责取得取得本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全力配合乙方建设中取得。
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阳府[2009]46号
![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阳府[2009]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6aeda3ca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d5.png)
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阳府〔2009〕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阳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由市政府成立市公共工程管理局(下简称代建机构),代表市政府行使业主职能和项目管理职能,负责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的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桥梁、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公用事业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13.doc

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证质量,提高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教育附加费、城市维护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按规定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三)市本级政权基础设施;(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上述投资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
工业、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务、科技、教育、农业、林业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第五条依法批准的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发展建设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储备项目包括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提出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申请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
第七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的,应当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政〔2005〕7 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 号)、《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 50% 以上,并且城建、交通基础设施类项目总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下同),其他(含园林、绿化)项目总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前期和建设阶段的实施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试行)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试行)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号)、《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7号)等规定,提高全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效率和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指建设项目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园林绿化、垃圾和污水处理、城市排水、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建设等。
第二条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建设项目代建制的管理、监督与协调。
第三条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为建设项目的责任单位,行使建设项目出资人权利和职责,具体组织实施代建制。
市城投公司设立资金结算中心,负责建设资金的收支结算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代建单位,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以全部资产承担债务有限责任,接受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委托,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和委托代建合同,对建设项目进行专业化管理的企业。
第五条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暂对建设项目的实施阶段实行代建制,即由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管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代理。
二、项目前期管理第六条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按照项目分类分别由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局、东湖风景区管理局、市城投公司和各区建设局等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按规定程序向市建委报批,其审批程序由市建委按照武政[2005]6号文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进行。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5000万元以下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初步设计和概算,凡需省和国家审批的,报市建委审核后,报市计委审查并报批;其它项目报市建委审批后,送市计委备案。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武汉市2015年本)的通知-武政〔2015〕3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武汉市2015年本)的通知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武汉市2015年本)的通知武政〔2015〕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加强政府部门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5年本)的通知》(鄂政发〔2015〕20号)精神,经研究,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武汉市201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核准机关仅对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核准。
对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省、市制订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探讨

政府投资非经营,项目 陛 实行代建制探讨
口钟 旗 军
【 要 】 文章 围绕 “ 建 制 ” 的 制 度 设 计 问题 ,说 明 了代 建 制 的含 义 和 研 究 摘 代 代 建 制 的 背 景 ;从 三 个 方 面论 述 了推 行 代 建 制 的 意 义和 作 用 ; 介 绍 、分 析 了各 地 试 行 代 建 制 的 四种 模 式及 其 优 缺 点 ;提 出 了设 计 代 建 制 需要 着 重把 握 的 六 个 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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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同时也是 转变政 府 职能 , 范 ;二 是政府 投 资项 目的资金 管 有效改 变 投资管 理部 门重 投资 审 理 者 、建设 管理 者与 项 目使用 者 批 、轻 投 资 管 理 状 况 的 客 观 要 三 位一 体 ,没有 形成 相 互制 约 的 求 。 目前 西方 发达 国家 的政府 投 机 制 ,缺乏 硬 约束 ;三 是政 府投 资项 目前期 准 备不 充分 ,往 往形 资大多采用这种建设模式 。 二、实行代建制的意义和作用 成事 实上 的 “ 三边 ” 工程 ,违 规 ( )实行 代 建制是加 快推 操作 时有 发生 ,浪费 现象 比较 普 一 进投 资体 制 改革 的需要 。2 0 年 遍 ,容 易孳生 腐 败 。 以上 弊端 往 04 想法 。 代 建制 的含 义和代 建 制 7 ] i f ,国务院作 出了关 于投资体制 往造 成 政府 投资 项 目超投 资概 算 的背景 改 革的决 定 ,要求加 强政 府投 资 严 重 , “ 子 ”工程 、 “ 鱼 ” 胡 钓 所谓 “ 代建 制 ” ,是 指依 照 项 目管理 ,规 范政府 投 资行 为 , 工 程 在 所 难 免 ,项 目难 以 保 质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招 标投标 法 》 改 进建设 实施 方式 ,提 出x 经 量 、保 工期 ,从 而影 响 了政府 投 - . H ̄ 等有 关法 规 ,通 过规 定 的方式 , 营性政 府投 资项 目加快 推行 “ 代 资项 目的概算 控 制和 建设 资金 使 选 择专 业化 的项 目建 设 管理单 位 建制 ” 。为使政府 投 资工程 的建 用效益 。 ( 即代 建单 位 ),由代 建单位 负 设形 成职 责 明确 、权 责统一 、依 ( )实行 代 建制是 提 高政 三 责 项 目前期 和建设 阶段 的实施 管 法行 事 、科学规 范 的运行机 制 , 府投 资项 目专 业化 管理 水平 ,精 理 工作 ,严 格 控制 项 目投资 、质 使 工程 的投资决 策 部 门、资金拨 简政府 工作 人 员 ,降低 管理 成本 量 和工期 ,竣 工验 收后 移 交给使 付 部 门、建设 实施 机构 、项 目使 的需要 。现行 财政 性资 金投 资项 用 单 位 的制度 ,又称 “ 交钥 匙 工 用 单位 各施其 职 和相互 制衡 ,杜 目管理 方 式是 由各 个项 目使 用单 程” 。 绝 政府 投资 工程在 建设 实施 过程 位 自行 建设 、 自行 管理 ,每 个有 长期 以来 ,政府 对直 接投 资 中 的随 意性 和腐败 行 为 ,使 财政 新建 项 目的部 门均 需设 立筹 建 机 的项 目多实 行 “ 财政 投 资 ,部 门 性 资 金 投 资 项 目的 实 施 有 章 可 构 ,由于部 门项 目建设 的非经 常 管 理 ”的单 一模 式 ,即投资 、建 循 ,提高政 府工 程投 资效益 和建 性 ,建设 经验 的积 累丧失 意义 , 设 、管理 、使用 多 位一 体 ,项 目 设 管理水平 ,严 控工 程投 资 ,亟 每 建设一 个 工程 就要 新组 建 一个 建 设 中存 在着 一定 的薄 弱环 节 , 需 制定财 政性 资金投 资项 目代 建 项 目管 理班 子 ,造 成机构 队伍 庞 大 ,而且 人员 大多 数不 具备 工程 普遍 存在 着 “ 超规 模 、超标 准 、 制管理办法 。 超概 算 、超工 期 ” 的四超 现象 , ( )实行 代建 制是 引入 市 管理 经验 和专 业素 质 ,走 弯路 、 二 也容 易滋 生腐 败 。对政 府 投资项 场 机制 ,提 高政府 投 资效益 ,促 “ 学费 ”现 象普 遍 ,管理 成 本 交 目的 建 设 实 施 方 式 进 行 体 制 改 进廉政 建设 的需要 。长期 以来 , 不合 理且 居 高不下 。对建 设项 目 革 ,在 项 目建 设 中 引 入 “ 建 政 府投 资项 目管 理在 一定程 度 、 代 实行 集 中统 一 的专业 化 管理 ,精 制 ”模 式 ,是保 证工 程 质量 、提 定 范 围内仍存 在着 几个 主要 问 简 各单 位项 目管 理人 员 ,提 高工 高 投 资效益 的有 效措 施 之一 ,也 题 :一是 政府 投资项 目管理 的非 作 效 率 ,节 省 人 力 、 财 力 、物 是从 源头 上遏 制腐 败 的重 要保 障 专 业 化 、非 职 业 化 ,管 理 不 规 力 ,有 利 于降低 项 目管 理成 本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19•【字号】武政[2005]7号•【施行日期】2005.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2005]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号)、《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以上,并且城建、交通基础设施类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下同),其他(含园林、绿化)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前期和建设阶段的实施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最新)

杨凌示范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省有关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示范区管委会作为投资主体,使用中省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本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管委会各部门、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法人的制度。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一)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三)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四)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六条项目代建单位由项目法人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七条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
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建设内容、代建范围、建设工期、代建费(率)及支付方式、资金来源及还本付息责任以及其它权利与义务等法律内容。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示范区发改局负责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依照有关规定负责代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02.09
【实施日期】2001.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建管各站、办、中心,各区建委、建管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建委
二00一年二月九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部、省、市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
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第三条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和中心城区及专业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各类建设项目组织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必须在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其他各区在各自分中心进行)。
第四条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
开标日期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招标人应报请招投标管理部门同意,并提前24小时通知各投标人及相关管理部门。
开标会应由招标人、投标人、招标办及有关管理部门参加。
评标组织的成员不参加开标会(业主推荐的评委成员除外)。
第五条各类工程的评标必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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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10-11-30【实施日期】2005-6-22【发布单位】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城投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本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建设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200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规定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应通过招标投标选择代建单位。
选择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招标:(一)抢险救灾建设项目;(二)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建设项目;(三)因技术、工程质量等有特殊要求不宜招标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政府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应是依本办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建设项目代建制招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建设项目代建制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第九条建设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向政府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二)招标人进行招标文件编制;(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四)招标人按有关规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的结果报政府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五)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经政府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六)招标人组织答疑与澄清;(七)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八)开标、评标、定标;(九)招标人向政府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依法将定标结果进行公示;(十)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一)签订代建合同。
第十条招标公告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或者其他合法媒体上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概况,对代建单位的资格要求,获取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的时间和方式等事项。
第十一条对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应采用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三)是通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可的项目代建单位;(四)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五)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代建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选择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当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可以选择7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对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质量、工期、投资控制要求,投标文件编制事项,代建费取费标准,开标时间和地点,评标、定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对代建单位的业绩、信誉、财务状况的要求,对拟派出的项目管理负责人及其项目管理人员的资历和能力的要求等。
(三)对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竣工验收、内外协调要求以及相关权利、义务、责任等;(四)应当明确和告知的其它内容。
第十四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正的,应当在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
第三章投标第十六条投标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符合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资质条件,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项目代建单位。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
第十八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企业资格(质)证书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格认可文件;企业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二)企业资信情况。
主要包括投标人从事项目管理的经验和业绩、企业财务及经营状况、介入本项目前期工作的深度及服务承诺、信誉状况等;(三)项目管理技术方案。
主要包括拟派出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及职责情况,代建规划、组织实施方案及措施,确保代建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投资控制措施和对工程重点、难点问题的分析及其对策和措施等;(四)代建费报价及相关承诺;(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十九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条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一条开标前,由招标人核验投标人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二十二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项目代建费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的,视为无效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其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第二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员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一般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委库中随机抽取。
特殊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相关问题表述不清楚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但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拒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七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为废标处理。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为废标处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投标文件重大偏差,发生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一)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未能按时参加开标会和未能在开标时间提交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的;(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四)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管理大纲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五)投标人的项目代建费报价超过规定的上、下线标准的;(六)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三十条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三十一条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项目管理大纲、项目管理取费以及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进行详细评审和比较。
涉及对投标人有歧视性条款或地方、部门保护主义色彩的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投标被否决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因故再放弃中标的以此类推。
招标人也可以事前授权评标委员会在经评审的投标人当中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中标人确定之后,招标人应当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并在中国武汉建设网和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上发布中标公示。
从中标公示发布之日起五日内,未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五条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会同招标人签订项目代建合同,签订代建合同时双方不得擅自附加不合理条款。
第三十六条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或者不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原中标人还须赔偿有关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发现中标人的法律地位与资格审查结果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应赔偿有关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双方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投标人提交有投标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在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投标担保退还给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九条合同签订后7日内,中标人应将合同副本一份报市招标办备案。
市招标办对合同履约情况实施跟踪管理,并作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和管理项目代建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条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及时提请政府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政府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代建制招标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由政府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任何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