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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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0-11-30【实施日期】2005-6-22【发布单位】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城投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
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本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建设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200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规定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应通过招标投标选择代建单位。选择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招标:
(一)抢险救灾建设项目;
(二)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建设项目;
(三)因技术、工程质量等有特殊要求不宜招标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政府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应是依本办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建设项目代建制招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建设项目代建制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第九条建设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向政府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
(二)招标人进行招标文件编制;(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四)招标人按有关规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的结果报政府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五)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经政府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
(六)招标人组织答疑与澄清;
(七)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八)开标、评标、定标;
(九)招标人向政府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依法将定标结果进行公示;(十)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订代建合同。
第十条招标公告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或者其他合法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概况,对代建单位的资格要求,获取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的时间和方式等事项。
第十一条对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应采用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是通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可的项目代建单位;(四)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五)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代建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选择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当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可以选择7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对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质量、工期、投资控制要求,投标文件编制事项,代建费取费标准,开标时间和地点,评标、定标的方法和标准等。(二)对代建单位的业绩、信誉、财务状况的要求,对拟派出的项目管理负责人及其项目管理人员的资历和能力的要求等。(三)对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竣工验收、内外协调要求以及相关权利、义务、责任等;(四)应当明确和告知的其它内容。
第十四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正的,应当在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
第三章投标
第十六条投标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符合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资质条件,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项目代建单位。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
第十八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企业资格(质)证书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格认可文件;企业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二)企业资信情况。主要包括投标人从事项目管理的经验和业绩、企业财务及经营状况、介入本项目前期工作的深度及服务承诺、信誉状况等;(三)项目管理技术方案。主要包括拟派出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及职责情况,代建规划、组织实施方案及措施,确保代建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投资控制
措施和对工程重点、难点问题的分析及其对策和措施等;(四)代建费报价及相关承诺;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九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条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一条开标前,由招标人核验投标人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二十二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项目代建费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的,视为无效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其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第二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员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一般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特殊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相关问题表述不清楚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但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