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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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为落实廉政建设的有关精神,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活动,根据学校实际,就公务接待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接待范围:

上级机关领导、兄弟学校领导和教师、友好协作单位领导,以及学校特邀专家、学者等。

二、接待原则:

1.接待工作必须以有利于工作和事业的发展,以提高办事效率为前提:热情、周到、文明礼貌,杜绝铺张浪费的现象。

2.接待工作由办公室管理。学校各部门须承担相应的接待任务:

(1)上级部门、兄弟学校主要领导来我校视察、访问、调研或交流,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组织接待工作,并协调安排我校主要领导或相关主管校领导接见或陪同。

(2)上级部门、兄弟学校副职领导来我校访问、调研或交流,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接待或协调我校对口部门负责接待,并协调安排相关主管校领导接见。

(3)上级部门、兄弟学校下属部门负责人到我校调研、交流,由学校对口部门负责接待。

(4)需要学校领导参与的公务接待活动,有关部门应提前与学校办公室联系,并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分工,提出意见报请校领导批示,并及时将安排情况通知有关单位。

(5)对于重要的访问交流活动,有关接待部门要充分利用学校各种媒体做好宣传报道。

三、接待标准:

1、餐饮

(1)餐饮标准:例行公事的一般工作人员,招待标准为10-15元/人;一般性业务往来,每餐招待标准为25元-35元/人(含酒水);贵宾或省、市重点项目专家每餐招待标准为40元/人(不含酒水)。早餐一般每人3—5元,一般按下限执行。工作日中餐不用酒,一般情况下晚餐也不安排用酒,特殊情况需用酒由校长审批,办公室安排按标准用酒,每餐不超过2瓶。

(2)在培训中心培训期间,来客一般均安排在学校食堂就餐,特殊情况时可安排在校外就餐,但不得突破上述标准。学校食堂要加强管理,按规定标准优惠,搞好优质服务。

(3)客人接待一般安排工作餐、份餐。根据需要,每批客人原则上只宴请一

次,餐饮费用不超过下限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工作餐、份餐,接待部门可安排1—2名人员陪餐。学校名义的宴请,陪餐人员一般不超过5人。

(4)陪餐人员餐饮标准与届时接待的客人标准等同。在客人就餐时,确因工作、服务需要不得离开工作的人员,可安排临时工作餐。其标准为校内每人每天25元,校外每人每天35元。

2.住宿

(1)学校一般不负担来客的住宿费。接待部门可根据客人的要求,主动帮助选择合适的住宿地点。

(2)学校特邀而需负担住宿费的客人,统一由办公室安排。

3.交通

(1)来校客人交通费用一般由客人自理。

(2)特邀而需负担交通费用的客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学校一般不负担来校客人的观光旅游费用。

四、接待审批:

1.为有效控制经费费开支,贯彻公开、节俭的原则,严格实行登记制度。接待部门事先要认真填写“客餐审批单”,将客人单位、职务、人数、来校目的、任务和时间、接待费数额填写清楚。专题业务会议或大型活动要事先定好接待计划请示。

2.凡以学校名义接待客人由办公室负责填写“客餐审批单”,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呈报校长批准。

3.以部门名义接待客人,由接待部门负责人填写“客餐审批单”,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呈报校长批准转办公室安排落实。承办专题会议或大型活动的接待计划和特殊原因需超标安排者,需呈报校长批准。

4.办公室为我校公务活动接待工作综合协调部门。凡申请使用学校经费接待客人而又被批准者,应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到指定的地点就餐、住宿。具体接待工作仍由该接待部门负责。

5.学校内部上下级之间及各部门之间,不得借任何名义用公款进行互相宴请。

五、经费结算:

实行一批客人一次结算的办法。由接待部门持就餐收据和“客餐审批单”到总务部门结算报销。对未有“客餐审批单”以及审批计划外部分不予报销。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带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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