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苏州市关于《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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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办法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办法
其他机构举办教师培训,报省教育厅批准认定后实施 。
专业技术人员通识性培训,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教师培训工作进行考核并向社会 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执行。78Fra bibliotek 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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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培训的教师,须 出具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 ,上报相应培训主管部门或机构办理当年免修手续。连续5 年或任职周期内仍应达到规定年均培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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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学时认定实行属地管理,采取证书和网络登记办法。证书 登记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培训学时网络登记应包括培训文件、主办单位、承办单位 、培训地点、出勤和考核结果等内容。
(一)县级以上培训,由培训承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 ,根据培训考勤、考核情况进行网上培训学时登记。
(二)因论文、获奖等折算学时的和校本培训,由学 校进行网上登记。
(三)不适于即时登记的,由相应教师培训学时认定 机构根据培训文件、考核情况等进行网上集中登记。
(四)县级教师培训主管部门对培训机构和学校登记 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未经网络登记的培训学时,《中小学 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不予记录。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 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 ,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 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 员继续教育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 学)、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校 长。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2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2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2号)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省各有关主管部门:现将《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2013年9月1日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按照《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对我省法定培训收费项目进行清理。

清理期间,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相关法定培训项目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需实施法定培训并收取相关费用的部门和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于9月30日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报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2014年1月1日起,未经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审核批准的法定培训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附件: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2013年8月8日附件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培训收费行为,维护培训单位和培训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举办各类非学历培训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财政部门是培训收费的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收费项目的审批、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备案,对培训收费行为实施管理。

第四条省价格、财政部门负责下列培训收费行为的管理:(一)省(部)级部门及所属单位举办的培训;(二)省(部)级部门及所属单位授权或者委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的培训;(三)省价格、财政部门认为需要实施管理的其他培训。

前款规定以外的培训收费由各设区的市、县(市)价格、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管理。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工作的意见-苏教师[2014]6号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工作的意见-苏教师[2014]6号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工作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工作的意见(苏教师﹝2014﹞6号)各市教育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教育局,有关培训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印发的《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及《关于创新培训模式全面提升培训质量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切实提高我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化水平,促进每一位教师专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以校为本,建立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新机制(一)全省中小学校要建立以校为本的教师专业发展新机制,强化学校对教师专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努力营造促进教师终身学习的文化氛围,大力促进每一位教师专业成长,切实增强教师的职业认同感和幸福感。

(二)各地要以发展性和先进性为原则,认定一批教师发展示范学校。

教师发展示范学校是当地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先进学校,是带动区域教师专业发展的示范学校,是为师范生实习、教师培训提供实践场所的基地学校。

各地要通过推广示范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先进做法,共享示范学校专业发展优质资源,促进区域内教师共同发展。

申报省级示范性教师发展中心的县(市、区),原则上本地教师发展示范学校不少于县域内学校总数的10%。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发展中心要切实加强对教师发展示范学校的管理,安排专项经费,明确建设标准、示范任务、考核评价办法。

省教育厅将结合“千校万师支援农村教育工程”,对口支持苏北五市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等工作,给予教师发展示范学校经费支持。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教职[2006]19号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教职[2006]19号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教职〔2006〕19号2006年8月8日)各市教育局、省属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为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管理工作,规范办学秩序,维护教育的良好形象,保障办学者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各类教育机构的非学历教育培训行为和教育审批机关的管理行为,维护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联合下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省教育厅《关于对公办教育机构及财政拨款事业单位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江苏省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全省行政区域内,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备案的以实施学前教育、考试辅导、继续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活动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配套政策,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

苏州市关于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苏州市关于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苏州市关于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苏州市关于《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在我市全面实施《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苏州市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校长。

第二条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

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三条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㈠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㈡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㈢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㈣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交流;㈤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校本研修)和有考核的自学;㈥接受现代远程教育;㈦发表专著、发表论文、参加课题研究、教学成果获奖、教学技术创造获奖,为县级以上教师培训授课、开公开课或示范课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等教学竞赛获奖;㈧其它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人事(师资)部门负责本区域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并指定辖区内专业教师培训机构按年度实施。

第五条教师培训的级别按培训组织部门的级别确定。

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

第六条教师培训实行自然年度学时验证制度。

每年进行一次教师继续教育验证,一般安排在下半年。

验证合格标准为:以连续5年为周期(即验证当年及前四年),总学时不低于50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250学时。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县级以上培训50学时,5年累计不超过250学时。

第七条培训项目设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学时认定和管理系统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学时认定和管理系统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学时认定和管理系统培训机构管理员帮助文档2012-4-5目录1.修改登录密码 (3)2.系统通知 (4)3.审批学员报名 (4)4.继续教育学时管理 (5)4.1.录入学时 (5)5.上传评价表 (6)各培训项目流程简述:国家级培训:省级管理员新建培训项目→学校管理员报名申请→教育局管理员审批→提交学时信息→审定学时信息省级培训:省级管理员新建培训项目→学校管理员报名申请→教育局管理员审批→提交学时信息→审定学时信息市级培训:市级管理员新建培训项目→学校管理员报名申请→教育管理员审批→提交学时信息→审定学时信息区县级培训:区县管理员或其他教育局管理员新建培训项目→学校管理员报名申请→区县管理员审批→提交学时信息→审定学时信息校本部培训:学校提交校本培训计划→区县管理员审批→学校提交学时信息→区县管理员审定学时信息1.修改登录密码培训机构管理员在登录系统之后,请尽快修改登录密码,保护账号安全;点击系统中“修改密码”按钮(如图1.1),即可进入修改密码页面(如图1.2)。

在修改密码页面输入原登录密码和新登录密码,点击修改按钮即可修改密码。

IP登录限制:该功能适用于对外公网IP地址固定的用户,如果您是用的ADSL拨号上网,请不要勾选“IP登录限制”选项。

图1.1图1.22.系统通知点击左边菜单栏“系统通知”按钮,即可进入系统通知页面(用户登录后默认进入系统通知页面),点击通知主题可查看通知的详细信息(如图2.1)。

图2.13.审批学员报名进入对应培训项目的教师报名审批页面,可查看“等待您审批的”、“已通过您审批的”、“未通过您审批的”三种状态的教师报名信息。

图3.1在“等待您审批的”标签中,勾选教师列表中的教师信息,点击“通过审批”按钮可将勾选的教师报名申请设置为“审批通过”的状态;勾选教师列表中的教师信息,然后点击“不通过审批”按钮可将勾选的教师报名申请设置为“审批不通过”的状态,同时需要输入不通过的原因。

培训学时认定说明 文档

培训学时认定说明 文档

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说明
一、请各校培训管理员通过“省中小学教职工培训管理系统”录入2013年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含各县区教育局的人事、教研、科研、电教、装备、自考办等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业务培训、校本培训、课题研究、在职继续教育学习、学历提高、挂职锻炼等,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审后确定学时,今后该数据将作为教师继续教育审验合格的唯一依据;教师资格证年审制度即将实施,其中重要项目即为年继续教育学时。

二、具体操作方法:首先由各校培训系统管理员将本校老师参加由邳州教育局人事、教研、科研、电教、装备、自考等部门组织的培训学时(或相当于培训学时)录入到“江苏省中小学教职工培训管理系统——培训学时管理——添加其他培训学时——选择进入本单位录入”里。

再由学校将老师参加各种培训所取得的学时分类汇总打印并连同证书原件报送教育局人事科验审。

培训学时录入汇总表可从“江苏省中小学教职工培训管理系统——培训管理系统——添加其他培训学时”中下载打印。

教育局将分组验审,合格的培训学时保留并通过审核。

三、《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可从局“教师培训管理群”、“邳州教师人事群”群共享或各单位办公OA下载打印。

[VIP专享]江苏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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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校长的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高等学校教师、校长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

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四条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五)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的师资(人事)部门负责本区域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指定辖区内专业教师培训机构按年度实施。

第六条教师培训按照统筹规划、按需施训、注重实效、改革创新的原则分层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按培训组织的教育行政部门级别确定。

第七条教师培训以5年为周期,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50学时。

第八条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

第九条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

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

因故未能列入年度计划的,提前2周报送审查。

2023年师德师风培训材料三篇

2023年师德师风培训材料三篇

2023年师德师风培训材料三篇【篇1】2023年师德师风培训材料一、指导思想以xx市关于《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和xx 市教师发展中心培训计划为指导,以《城三小师资队伍建设十二五规划》和《教学内容问题化资源库建设》课题为方向,以团队建设为手段,以业务培训为主线,以校本培训为主阵地,搭建教师创新、实践、交流、提升的平台,打造学习型教师队伍,全面提升教师人文素养及专业素质,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优化、富有创新和活力的可持续发展的师资队伍。

二、培训目标和内容(一)加强团队建设,积淀阳光团队文化。

以苏州市教科院十二五立项课题《城乡结合部小学教师素养驱动性提升机制构建的实践研究》为抓手,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提高教书育人的自觉性和有效性。

(1)习惯为根基强化教学六认真常规工作,保证基本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质量。

(2)方法促效率务实开展教师梯队建设。

通过专家引领-骨干带头-全员跟进的策略,转变观念,改进方法,努力提升教书育人的技能。

(3)用心即质量树立全面的育人观和质量观。

师德是魂,教师要做学生的真心朋友,要真正关心学生、研究学生,并在活动和交流中用自己的真情、亲情感化学生。

以《xx市中小学教研活动指导意见》为指导,加强教研组、备课组、课题组建设,开展务实、有效教研活动。

备课组研磨教材、教研组探索课堂、课题组提炼经验,三位一体,围绕校本研修的主题开展活动,形成彼此衔接、不断提升的循环系统,使校本研修形成聚焦并实现点的突破。

德育培训中,通过常态化、主题化的班主任培训、主题沙龙以及班主任基本功竞赛等形式提升班主任管理效能和艺术。

(二)依托课题,建设校本研修品牌1.全力课改,继续探索阳光课堂,同时发展教师。

(1)与《xx市骨干教师评选管理办法》相对接,对校级学科带头人进行重新命名和考核,组建更有活力的骨干教师队伍。

在原有课改工作组、学科协作组等基础上,加大阳光课堂的推进力度。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苏州市2021年中小学教师和校长培训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苏州市2021年中小学教师和校长培训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苏州市2021年中小学教师和校长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1.04.20•【字号】苏教师〔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关于做好苏州市2021年中小学教师和校长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各直属学校(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服务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现就做好我市2021年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和校长培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中小学教师和校长培训工作要适应新时代全市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培训课程指导标准(师德修养)〉等3个文件的通知》(教师厅〔2020〕3号)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围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的要求,着力在贴近基层、问题导向、构建范式、实绩考量、打造品牌上下功夫、见实效,为“十四五”中小学教师培训起好步、开好局。

二、各级培训项目2021年省级及以上中小学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培训专题共10个,包括立德树人专题、“三名”工程专题、乡村教师提质专题、高中教改专题、特殊教育专题、整体创新专题、内涵发展专题、研训管理者专题、线上培训专题、国家级培训专题,详见附件1。

2021年市级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培训专题共10个,包括师德师风专题、高端研修专题、乡村教师专题、校长培训专题、研训管理专题、素养提升专题、智慧教育专题、体卫艺教专题、职业教育专题、民社教育专题,详见附件2。

国家、省、市级培训具体计划分解、落实由苏州市教师发展学院另行通知。

三、培训工作要求1.深化思政教育和师德培训。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加强新时代中小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教师〔2019〕19号)、《关于在全省教师培训中加强思想政治课程建设的通知》(苏教师函〔2020〕38号)等文件要求,要加强教师校长培训中的思政课程建设,开展思政专题培训,建立思政课教师轮训制度;积极组织参训教师特别是党员教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不断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理论功底和专业素养;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题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有机融合,研发师德培训课程,创新师德培训内容、路径和方法,提升教师师德素养和育人能力。

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

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

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校长的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高等学校教师、校长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

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四条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五)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的师资(人事)部门负责本区域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指定辖区内专业教师培训机构按年度实施。

第六条教师培训按照统筹规划、按需施训、注重实效、改革创新的原则分层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按培训组织的教育行政部门级别确定。

第七条教师培训以5年为周期,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50学时。

第八条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

第九条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

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

因故未能列入年度计划的,提前2周报送审查。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稿)-推荐下载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稿)-推荐下载

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校长的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高等学校教师、校长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

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四条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五)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的师资(人事)部门负责本区域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指定辖区内专业教师培训机构按年度实施。

第六条教师培训按照统筹规划、按需施训、注重实效、改革创新的原则分层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按培训组织的教育行政部门级别确定。

第七条教师培训以5年为周期,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50学时。

第八条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

第九条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

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

因故未能列入年度计划的,提前2周报送审查。

XX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操作流程

XX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操作流程

XX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操作流程一、继续教育学时适用对象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校长。

二、学时构成1.校本培训学时每学年36学时;社区教育中心任教教师每年在“江苏学习在线”完成600学分,视作完成本年度校本培训36学时。

2.县级以上培训学时按《XX市关于<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中第二部分学时认定如实计算。

三、学时认定时间安排1.校本培训方案各学校于每年9月份通过“江苏教师教育”平台上传,经培训科审核通过后录入相应学时,10月份培训科完成校本培训学时审核。

2.11月中旬起各学校汇总本校教师的其他县级以上各类培训学时(省平台上已录入学时不重复汇总),12月15日前各镇教管办、直属学校把各校教师学时分类汇总后发*********@******。

3.次年3月,培训科组织对各校进行学时原件现场抽检。

4.次年4月,培训科进行年度学时盖章审定。

四、学时填报注意点1.学时认定第14条:填写论文专著时以XX市级、市级、省级、国家级依次填报,培训项目名称填论文题目,培训组织单位填出版社,获得学时分别按发表刊物级别每篇县级3学时、市级4学时、省级5学时、国家级6学时折算。

独立出版专著(具有ISBN 号,非试题集类)当年可折算25学时。

2.校级课题只填负责人;县级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课题负责人在结题通过当年认定县级以上培训25学时(课题组核心成员有多人的情况下,只认定前5名核心成员)。

课题学时填报列论文专著后面。

3. 填写教育教学成果时以教师当年获得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教育教学成果奖或教师教育教学技术发明奖,认定年度县级以上培训学时,培训项目名称填获奖名称,。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稿)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稿)

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校长的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高等学校教师、校长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

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四条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五)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的师资(人事)部门负责本区域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指定辖区内专业教师培训机构按年度实施。

第六条教师培训按照统筹规划、按需施训、注重实效、改革创新的原则分层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按培训组织的教育行政部门级别确定。

第七条教师培训以5年为周期,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50学时。

第八条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

第九条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

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

因故未能列入年度计划的,提前2周报送审查。

2015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政策口径

2015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政策口径

2015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政策口径一、评审范围2015年8月底在编在职的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少年宫、素质教育基地、教研室、教科室、电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聘用教师,均可评聘中小学教师职务。

2015年8月底前到龄并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教师不属申报范围。

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各级各类教师应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学生,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中小学教师的人事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结果是晋升和续聘教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任期内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以上者,方可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凡师德修养考核不合格,有损害教师职业道德,违反“三项规定”等行为的,给予一票否决。

三、关于继续教育问题凡申报高一级教师职称者,必须按照《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以及苏州市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和教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年均继续教育学时符合要求。

2015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中,继续执行以下规定:1.中小学教师推荐评审教师职务必须取得相应层次国民教育有效学历。

35周岁以下(1980年1月1日后出生)青年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务,必须具备硕士(研究生)学位(学历)。

2002年以后具有电大、夜大、函授、自考、网络教育等非全日制学历者,均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查询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2.中小学教师晋升中、高级职务均应提供参加省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或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试)合格证。

江苏省职称计算机合格证在评审高、中级职称时长期有效。

符合职称计算机免试条件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凡50周岁以下(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中小学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二级乙等水平。

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水平。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启动“苏培计划(八五普法)”——中小学教师网络法治教育第二期培训项目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启动“苏培计划(八五普法)”——中小学教师网络法治教育第二期培训项目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启动“苏培计划(八五普法)”——中小学教师网络法治教育第二期培训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06.12•【字号】苏教法规〔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启动“苏培计划(八五普法)”——中小学教师网络法治教育第二期培训项目的通知苏教法规〔2023〕12号各县级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各直属(代管)学校:根据教育部《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教政法〔2021〕13号)和苏州市《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苏委发〔2021〕36号)要求,现就我市组织实施“苏培计划”——中小学教师网络法治教育第二期培训项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认真学习宣传与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以党章、准则、条例为重点,深入学习党内法规制度。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宪法为核心,以民法典为重点,根据《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教学要求,通过专家讲座、专题报告、案例解读等方式,着力提升教师法治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

二、培训对象全市中小学校道德与法治课(思想政治课)教师、班主任(辅导员)和学校德育干部。

三、培训安排第二期培训从7月1日起至8月31日。

培训课程共计24个课时,主要采用线上研修方式进行。

参训学员在完成24个学时培训、通过课程测评、提交培训成果并通过审核后,取得结业资格。

四、培训管理苏州市教育局负责直属和代管学校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教师法治教育轮训工作。

请各地认真做好培训项目的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经费投入、优化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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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苏州市关于《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实 施 细 则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在我市全面实施《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苏州市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校长。

第二条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

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三条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㈠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㈡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㈢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㈣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交流;㈤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校本研修)和有考核的自学;㈥接受现代远程教育;㈦发表专著、发表论文、参加课题研究、教学成果获奖、教学技术发明获奖,为县级以上教师培训授课、开公开课或示范课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等教学竞赛获奖;㈧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人事(师资)部门负责本区域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并指定辖区内专业教师培训机构按年度实施。

第五条教师培训的级别按培训组织部门的级别确定。

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

(注意若有其它培训则是县级以上培训)第六条教师培训实行自然年度学时验证制度。

每年(继续教育内容涵盖时间为1月1日到12月31日)进行一次教师继续教育验证,一般安排在下半年。

验证合格标准为:以连续5年为周期(即验证当年及前四年),总学时不低于50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250学时。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县级以上培训70学时,5年累计不超过350学时。

需要注意的是:从2014年开始,针对下企业实践的继续教育每年最多算70学时,不管几个月)第七条培训项目设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

由培训机构提交培训方案,经培训管理职能部门审核,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

第八条教研、科研、电教、装备等其它教育机构组织的教师培训须纳入同级教师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统一部署,集中或分别组织实施。

未纳入规划、计划的不予认定。

第九条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

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

因故未能列入年度计划的,提前2周报送审查。

已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因故调整时间并在当年内完成的,不再重复审查。

需要注意:校本培训是由学校自行把握,包括专题讲座,教研活动,课题研究等,由学校确定上报时间。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区域内教师培训工作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部分学时认定第十一条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学时实行单项认定和登记,培训时间为一年内120学时。

单项培训学时不足的,视同周期内培训学时未完成。

注意:新教师需要进平台由人才服务中心登记。

第十二条年度中新调入教师(含新引进教师),当年度总学时数一般应达到50学时。

年度中新调入教师继续教育验证,在调入不需满一年一并进行。

1.外省调入老师报人才服务中心处理。

2.调入老师当年就验证认定。

3.调动人员出现学时,问卷等培训信息丢失的,请原学校把本校的该教师离职,教育局审核通过,再让现学校调入原学校该教师信息,教育局再审核通过。

第十三条鼓励教师通过在职学习、远程教育、自学考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等多种学习途径提高学历水平。

有条件地区可逐步通过骨干教师脱产进修、访问学者等途径提高学历水平。

年度内完成1门以上课程学习并考核通过的,凭单科结业证书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学时, 特别需要注意:1门认定36学时,2门及以上认定50学时。

提供入学证明:入学通知书、学生证、含入学年份的发票,以入学年份作为认定学时,认定三年,每年50学时。

退居二线的校领导,其继续教育情况由进修学校统一审查,不需要上交证明材料及继续教育证书。

第十四条教师通过论文撰写、参与课题研究、出版教育专著、技术发明创造等形式开展教育科研活动取得成果的,可以认定县级以上培训学时:㈠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只看ISSN或CN号,不含增刊、试题集、教参类)发表专业性或教育类文章的,或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盖章:教育局、教育厅)组织的论文大赛并获奖的,认定年度县级以上培训学时,按发表刊物级别每篇县级3学时、市级4学时、省级5学时、国家级6学时折算。

独立出版专著(具有ISBN号,非试题集类)当年可折算25学时;㈡完成校本课题研究,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结题通过当年认定校本培训25学时。

完成县级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审批文件),课题负责人在结题通过当年认定县级以上培训25学时(课题组核心成员有多人的情况下,只认定前5名核心成员)。

认定时须提交立项和结题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材料不全、前后不一致的不予认定;㈢教师当年获得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教育教学成果奖或教师教育教学技术发明奖,认定年度县级以上培训学时,按颁奖行政级别,每奖项按县级3学时、市级6学时、省级12学时、国家级24学时折算;㈣在各级培训中,获得国家或省级培训优秀学员的,同时可增获该项目四分之一学时数的市级培训学时数;获得市、县级培训优秀学员的,可增获该项目四分之一学时数的县级培训学时数。

特别注意:1.前三条由学校审核2.第四条由人才服务中心审核以上4项认定县级以上学时之和不得超过25学时。

第十五条鼓励优秀教师示范引领。

㈠参加校本培训授课,认定相应校本培训学时。

参加县级以上培训授课,每次(半天内)认定县级以上培训6学时。

认定学时之和每年度最多不超过18学时。

㈡开设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公开课、示范课一次,认定县级以上培训6学时。

认定学时之和每年度最多不超过18学时。

㈢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技能大赛、信息化教学大赛等教师竞赛项目获个人一、二等奖项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18学时。

第㈡、㈢不重复计算。

注意:只要有(三)的人,(二)就不要认定了。

第十六条响应号召到贫困地区跨县支教,支教期间无教学事故或其他不良影响,连续任教时间1学期以上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72学时。

参加县域内支教,连续任教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不再算学时。

第十七条因故不能正常参加培训班学习者,须递交经所在单位批准的请假条。

每门课程(项目)累计缺课(含请假)三分之一或旷课一次及以上者和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登记学时。

第十八条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培训的教师,须出具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上报相应培训主管部门或机构办理当年免修手续。

不影响当年考核。

5年周期内总学时仍应达到相应要求。

第三部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学时认定实行属地管理,采取证书和网络登记办法。

证书登记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培训学时网络登记应包括培训文件、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培训地点、考核结果等内容。

㈠县级以上培训,由培训承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考核情况进行网上培训学时登记。

㈡学历进修学时,论文发表、获奖、课题研究等折算学时和校本培训学时,由学校进行网上登记。

(不需要拿证明到人才服务中心验证,由学校认定登记)㈢不适于即时登记的,由相应教师培训学时认定机构根据培训文件、考核情况等进行网上集中登记。

㈣县级教师培训主管部门对培训机构和学校登记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未经网络登记的培训学时,《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不予记录。

㈤教师发现学时错登、漏登的,应在1个月内通过学校向负责学时认定和登记的机构(单位)提出更正、补登申请,接到申请的机构(单位)应在30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申请人。

特别注意:平台审核,教师查询没问题即可写到证书上(主要看学时数,内容不作严格要求)。

第二十一条教师完成培训学时是教师绩效考核、职务聘任、教师资格证书定期注册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

未完成规定培训学时的视为继续教育不合格,不得评先评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新教师未完成上岗培训规定学时者,不得转正定级。

第二十二条在苏州地区开展教师培训工作,培训机构必须满足相应的资质条件:㈠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资质或备案的培训机构可在苏州全境开展教师专业培训;㈡经苏州市教育局认定资质或备案的培训机构可在苏州全境开展教师专业培训;㈢经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资质或备案的培训机构可在所辖市、区开展教师专业培训;㈣各县级以上教师进修学校或同类教师专业培训机构,各师范院校或举办教师教育的综合性大学可在苏州全境开展教师专业培训。

当年承担国家级培训项目的专业教师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项目可在文件指定的区域开展教师专业培训。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文组织的,视同具备相应培训资质。

第四部分过渡时期继续教育验证施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2013~2016年为过渡期。

在此期间,继续教育验证施行证书和网络登记并行的办法。

2017年起,全市施行网上验证。

㈠对2009~2012年每年专业培训、校本培训进行年学时数统计(统计表见附件),并于2013年9月报主管部门人事科(处)审核并备案。

㈡ 2013~2016年纸质验证与电子验证并行。

网上验证部分:总学时数≥信息系统有数据年数×100学时,且县级以上培训学时数≥信息系统有数据年数×50学时。

纸质验证部分:当年学时数+前四年学时数不少于我市规定的培训学时数。

第五部分《省培训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该系统依托《江苏省中小学教职工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网络运行。

㈠省、市级培训均通过该系统下达培训名额、组织报名和全程管理,其主管部门是:省级为江苏省教育厅师资处,市级为苏州市教育局人事与师资处,县(市、区)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教育和体育局)人事科(处),学校为相关管理处室。

委托管理部门是:省级为江苏省教师培训中心,市级为苏州市教师发展中心,县(市、区)级可委托本级下属的教师培训机构管理。

㈡该系统运作程序为:省或市下达培训学员名额,各县(市、区)分配名额至学校,学校组织报名,各县(市、区)审核,培训承办学校(院)审核,培训承办学校(院)电话通知学员开班,开始培训,培训结束考核和学员反馈调查问卷,培训承办学校(院)为学员录入培训学时,各县(市、区)认定、验证。

㈢学时的查询和纠错程序为:教师个人在培训结束10天以后,通过登陆江苏教师管理系统(含教职工信息管理和教师校长培训管理两个系统)查询参加培训获得的学分。

教师对照培训方案发现学时错、漏时,应在1个月内通过学校向负责学时认定和登记的机构(单位)提出更正申请,接到申请的机构(单位)会在30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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